隐私权的起源-蔡紫阳的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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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起源

2015级研究生4班蔡紫阳学号:15210834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隐私权理论起源于美国,是由美国学者Samuel D.Warren和Louis D.Brandeis在1890年最早、最先提出来的。而法国并非世界上最早、最先提出隐私权理论或者建立起隐私权或者隐私侵权责任制度的国家。

而这样的观点显而易见是错误的。

Samuel D.Warren和Louis D.Brandeis在1890年第4期《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要求美国法律保护他人的隐私权免受行为人尤其是新闻媒体的侵害。而事实上,在美国学者之前,法国学者就助长法律要对他人的私人生活予以保护,以防止新闻媒体对他人私人生活的侵犯。且法国19世纪中期的司法判例援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1383条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认可了他人享有的隐私权。因此法国才是隐私权的起源地。

的确,《法国民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但是其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会对包括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在内的所有民事权利提供保护,因此行为人侵犯了隐私权时,就会责令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国法官在1858年的Rachel Affairs一案中,用《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原则来保护他人的隐私利益,使得法国民法对他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理论上的可能性变为实践当中的现实性的案件。

Samuel D.Warren和Louis D.Brandeis仅仅是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最早、最先提出隐私权理论的学者。在隐私权的理论提出之前,

英美法系的法官也会类推适用名誉侵权责任制度来保护他人的饿私人生活。但这并不足以为他人的私人生活提供有效的保护。故Samuel D.Warren和Louis D.Brandeis主张应当承认独立的隐私权和隐私侵权责任制度,当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私人生活时,直接责令行为人对他人承担隐私侵权责任。Samuel D.Warren和Louis D.Brandeis的主张克服了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在保护他人私生活方面所出现的问题。

普通法系的隐私权在起源上,美国与英国分别发展出了不同的路子。英美之间隐私权法律路径的分歧对大西洋两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早在1890年之前,英美普通法体系中就已经具备了保护私人信息免受披露的健全的信任责任法律制度,其保护公民基于对信托的期待与对相互关系的信赖而与他人分享的私人信息,而非保护公民所隐藏的秘密信息。

美国方面,Samuel D.Warren和Louis D.Brandei在此基础上促使法律发展出对“不受侵犯的人格”的更具有普遍意义的保护。侵权法学者Willian Prosser在《论隐私》一文中确立了美国隐私权法律制度的四种相关侵权类型:1、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2、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3、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的隐私侵权4、公开丑化他人形象的隐私侵权。此外,该文还弱化了美国法律制度中信任责任的重要性。

英国则发展处了一套灵活而强大的新人责任法律制度。英国法的信任责任理论认为,他人对于其私人事务不被披露的期待不仅来源于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而且来源于有关人际关系、信托以及信守承诺

的规范。

总体上,美国隐私权法关注他人的不受侵犯的人格,英国隐私权法则关注他们的社会关系。美国的自由传统植根于对他人居所的保护,欧洲人格尊严传统则根植于对他人情感的保护。

在Samuel D.Warren和Louis D.Brandei的论文发表前,以保密性理论为基础所形成的庞大的法律体系对他人的隐私权进行了保护。可以说,保密性理论是隐私权在其诞生之前的法律形态。保密性理论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400年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就有所体现。在Warren 与Brandies写作的时期,法律已经在多种情况下承认与保护人际关系之间的保密性。尽管信任责任法并未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但是英美法系的制定法与普通法在处理许多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与人际沟通中,都对保密性予以保护。

保密性制度体系

1、信任关系法

证据特权制度使得涉案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防止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披露其秘密,如律师--当事人特权规则,可以防止律师在作出法律陈述的过程中,向法庭披露当事人提供给律师的任何信息。信任关系制度在一些社会关系中加强了行为人以不披露他人实务的义务。在这些特殊的关系中,一方将其利益委托给另一方,一旦乙方将其事务托付给另一方并请另一方保密,如果另一方滥用了这种信任,托付方就极易遭到损害,因此法律就会介入这段关系以保护受托人的信赖利益。勒索法制度通过防止与豪门权贵有秘密关系的仆人、

情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他们的信息,从而保护豪门权贵相关信息的保密性。这也是对信任关系的相关保护规定。政府记录制度保护他人提供给政府信息的保密性。

2、保密通讯法

在保密通讯法中,通讯被视为一种信任关系,因而通讯双方的任意一方都被禁止将他们的通讯内容对外泄露。如果双方的通讯往来需要以某种服务为载体,这些服务机构也富有信任责任。

可见,Warren与Brandeis没有继续发展与弘扬当时已经存在的稳健的信任责任法律体系,而是将美国隐私权法引向一条完全不同的道路。

整个20世纪中叶,美国隐私权法逐渐接受了Samuel D.Warren 和Louis D.Brandei提出的隐私权理论,而英国则继续发展了信任责任法律制度,这一制度与美国的隐私权制度截然不同。

美国的隐私权:

从Pavesich一案开始,新的隐私侵权法开始逐渐在州与州之间蔓延开来,但各个州的法院在设立涉及商业与个人的各种各样的案件时,对隐私侵权理论的接受程度各不相同,因而最初的判例显得有些杂乱无章。20世纪中期美国著名侵权法学者William Prosser开始对1890年以来的数以百计的隐私侵权判例建立起某种联系,寻找其共同规律,并发表《论隐私》一文。该文将隐私权定义为四种类型,这四种侵权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原告利益。此种分类对美国隐私权法发展带来的巨大的影响,给隐私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理论上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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