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刑事诉讼中犯罪人之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
第 6卷 第 4期
20 0 6年 l 2月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 学院学报
J u n l f  ̄z o e o h m c ol eo e h oo y o r a o n h u P t c e i C l g f c n lg L r l a 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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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 州 石 化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20 06卓
系时 , 西方现代文化往往突出个人本位意识 , 把社会 作为人生存的环境 、 条件甚至工具 , 社会不过是人们 交往关系的机制化。随着人们的生存 方式 的变化, 人们的交往形式也在不断 的变化 , 因而社会的运行
成年子女的权益。由于其身份、 身心的特殊性 , 在刑事诉讼 中应 当充分的考虑到这一 因
素 , 实保 护 其权益 。 切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犯罪人① 未成年子女 ; ; 权益保护
中图分 类号 : 95 2 D 3. 文献标 识码 : A
1 提 出问题的根据
11 犯罪人未成年子女的人数 占总犯罪人数相 当 .
常常成为“ 被遗忘的群体” 这些孩子经常遭遇到贫 , 困、 失学 、 虐待, 心理遭受严重伤害。父母犯罪的阴
影、 生活窘困的现实、 缺少正确的家庭教育, 都可能 使这些原本不幸的孩子误入歧途 , 成为破坏社会安 定 和谐 的“ 定时炸 弹 ” 不 。
成年子女的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相当高。 I2 现有的刑事诉讼理论及其法律规定注重于犯 . 在起诉 、 、 审判 执行过程中, 要始终坚持人文 罪人权益保护的研究。 很少关注犯罪人未成年 过程中、 精神 , 体现司法文明, 切实保护犯罪人未成年子女的 子女 的权 益 问题 从 目前 的刑事诉讼研究课题 及其法律规定分 权 益 。 析,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问题一直是刑 事诉讼理论和立法所关注的焦点 , 除此之外, 刑事案 件的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和权 益问题亦为学者所关 注, 并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 。而作为犯罪人的未成
结合典型案例,谈谈你对刑事诉讼法原则的理解
结合典型案例,谈谈你对刑事诉讼法原则的理解
我对刑事诉讼法原则的理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的审判结果。
我认为,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的核心价值观,是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
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比如“黑龙江高校性侵案”。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是一名大学生,被指控性侵多名未成年女生。
在这个案件中,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应用可以清晰地体现出来。
首先,刑事诉讼法原则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体现。
被告人在争议问题上享有立案追诉的法定权利,以及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辩护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对证言的质证权等合法权益都得到了充分保障。
法庭对被告人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充分审查,保证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其次,刑事诉讼法原则中的公正审判原则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体现。
法庭对起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确保证据能够合法、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法庭还依法独立裁决,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扰。
最终,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并作出相应的刑罚。
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公正客观,保障了社会的正义。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原则在该典型案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全面落实了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精神。
这不仅是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推进。
《论刑事诉讼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范文
《论刑事诉讼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体系的不断进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愈发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提出与实施,更是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重要体现。
本文旨在探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概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其的处罚,并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一原则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1.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调在刑事诉讼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处罚。
2. 促进未成年人教育改造:通过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3.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未成年人,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因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施现状目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各级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均会充分考虑该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其的处罚。
同时,司法机关还通过心理疏导、教育改造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保护力度不够、法律援助不到位等。
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应加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得到充分贯彻。
2. 法律援助不到位: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3. 心理疏导和教育改造不足:应加强心理疏导和教育改造工作,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刑事司法中未成年被害人之保护
犯罪侵害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不仅有生理上 的伤害,
还有心理上 的阴影 。由于未 成 年 人本身 生理 、心理发 育 不
成熟的特点,使得犯罪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心理影响多数情 况下比成年人更为严重。据有关报道 ,未成年被害人由于 强烈的刺激,可能发生精神紊乱、白闭、丧失语言能力等 后果 ,影响其 以后 的正常 生 活。 因此 ,对未 成年 被 害人 除 了及时医疗 ,治愈其身体所受损伤 ,减轻其因为伤痛造成 的疼痛, 更应及时对其进行心理开导、治疗,把 因为犯罪
些种类 的案 件性 质 特殊 ,发生 过 程 隐蔽 ,后果 不显 著,
只有侵害行为实施者与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知晓,未成年被 遭遇造成的心理损害降到最低。在出现因过度惊吓导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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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J 理疾病时, 要及时通过专门心理治疗人员对未成年被 害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观察、分析并制定有效的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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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学 院学 报 ( 文 哲 学社 会 科 学版 ) 汉
』 l f hF n C lg S e c) Q o C ieg ol e(o .S i e
第2 7卷
No . 1
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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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司 法 中未成 年 被 害 人 之 保 护
之成 为刑事 司法工作不 能回避 的问题 。
一
未成熟 , 出生 以前 和 以后 均 需要 特殊 的保 护 和照料 ,包 其
、
未成年被害人保护 之必要性
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未成年被害人保护除了遵循有关被 害人保护的一般原则外 ,还应遵循因为未成年被害人生理、 心理特点决定的一些特有原则。
了基于一般被害人保护的理论外,还在于未成年被害人在 侵害其权利的司法过程中,最大限度维护他们的利益、防 刑事司法中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 止他们的利益遭受进一步侵 害就是司法活动首要的原则。 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属于社 这在联合国有关儿童权利的公约里也有明确规定。 会中的弱小群体,他们应对侵犯、伤害的能力有限,分析 判断自 身危险情况的经验缺乏。各种潜在的犯罪侵害一且 实际发生,不仅会造成生理上的肢体损伤、残疾甚至死亡, 还会对他们心灵留下种种创伤。而未成年人的人生道路尚 未定型,各种意外的生活遭遇都可能影 响他们今后的生活 态度和人生方向。对遭受侵 害的未成年人,如果缺乏各种 有效的保护措施,容易发生心理的畸形变态发育,甚至以 极端方式、危险行为报复社会。从犯罪预防的长远 目标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第四⼗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追究刑事责任,实⾏教育、感化、挽救⽅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的⽣理、⼼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进⾏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在⼈民法院的判决⽣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追究刑事责任遵循的⽅针、原则和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的诉讼保障,以及在⼈民法院判决⽣效前,不得取消未成年学⽣学籍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追究刑事责任所遵循的⽅针和原则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是⼀个复杂、重要的社会问题。
对犯罪的未成年⼈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犯罪的未成年⼈的前途,⽽且还会产⽣巨⼤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超出对犯罪的未成年⼈处罚的本⾝。
对犯罪的未成年⼈适⽤刑罚,⼀⽅⾯是对其所犯罪⾏的惩罚;但是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其犯罪的追究,起到对其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的。
对犯罪的未成年⼈追究刑事责任实⾏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惯坚持的⽅针和原则,是新中国⼏⼗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1991年全国⼈⼤常委会制定的《未成年⼈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上述⽅针和原则是对我国数⼗年的惩治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的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宝贵的经验,实践证明,这是适合我国国情,适宜于惩罚犯罪的未成年⼈的实际需要的。
对犯罪的未成年⼈实⾏教育、感化、挽救的⽅针,主要是从未成年⼈犯罪的⽣理、⼼理特点考虑。
未成年⼈的⽣理发育还不成熟,还处在健康成长的阶段,对于外界事物的影响反应较为激烈,容易冲动,不能够正确控制⾃⼰的情绪,容易产⽣过激⾏为,但由于其还处于没有发育成熟期,其所造成的危害与成年⼈犯罪存在着程度的不同。
未成年⼈⼼理发育不成熟主要表现在认识能⼒较低和控制能⼒较差。
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有哪些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及基本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在我国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工作。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体系广泛涵盖了从婚姻家庭、教育、劳动、刑事等多个方面的保护措施和规定。
以下将对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进行详细介绍。
1. 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于1991年颁布实施,自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具体法律依据。
该法分为总则、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五个部分,明确了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2. 婚姻家庭方面的保护(1)婚姻法:婚姻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婚姻禁止和保护规定,确保其法定婚龄和婚姻自由。
(2)婚育政策:我国限制未成年人女性的生育年龄,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家庭暴力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的保护措施。
3. 教育方面的保护(1)义务教育法:该法明确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保障责任,并规定了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2)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保障未成年人获取职业技能教育的权益。
(3)学生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4. 劳动方面的保护(1)劳动法:劳动法明确了对未成年劳动者的保护规定,包括就业年龄、工时和休息等方面的限制。
(2)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特殊劳动关系下未成年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保护。
5. 刑事方面的保护(1)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进行了特殊规定,确保审判公正和刑罚合理。
(2)刑法:刑法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和减轻刑罚的规定。
二、本所涉及附件如下:(此处进行具体附件罗列)1. 《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2.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3.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明确的文件4. 未成年人保护案例分析报告三、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此处罗列法律名词及相应注释)1. 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个体。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为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应该以保护为主,注重教育、矫正和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2. 适用特殊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依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包括特别的审判程序、庭审程序和刑事救济程序等。
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心理状况和家庭情况,尽量减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3. 重视矫正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应该采取矫正教育措施,督促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改善行为。
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教育机构的作用,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 加强监护和教育。
未成年人的家庭和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办理和教育是至关重要的。
尤其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环境的教育和帮助,增强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改善家庭
关系,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总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重视保护为主、适用特殊程序、重视矫正教育,加强监护和家庭教育,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者:阿依波·达因别克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政府和社会应该为之承担责任。
在刑事诉讼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阶段,应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律师、家长及时介入,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圆桌审判,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同时照顾被害人及家属的感情,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一、问题的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在笔者看来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
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可分为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实体层面由《刑法》加以规制,程序层面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制,本文从程序层面,研究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本文首先回答为什么要在刑事诉讼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问题,再按照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讨论在立案侦查阶段、起诉审判阶段、执行阶段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二、在刑事诉讼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逻辑起点在中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相比过去更多了吗?由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以及案件统计方面的不完备,目前尚缺乏相关权威统计,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发达的媒体资讯让我们获知了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至少从主观感知上,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更多了。
在客观上,随着营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成长发育比过去明显提前,并且伴随着信息爆炸,未成年人得以更早地获知更多信息,其中一些有害信息难免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诱使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犯罪,这些因素为“目前我们面临更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假设提供了一定依据。
综合来看,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的缺失联系密切,而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社会割裂及其“后遗症”,是这些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是政府和社会抽身事外,把犯罪的后果完全抛给未成年人自己承担是不公平的。
预防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规定和条例
预防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规定和条例未成年人性侵害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条例。
以下是对未成年人性侵害预防的相关规定和条例的简要介绍: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刑事责任。
任何人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强制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合同无效。
未成年人在性侵害行为中签订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早婚和性侵害。
任何人不得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该法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包括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预防和打击。
法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保护措施和救助机制,同时对性侵害行为的举报和处理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特殊审理程序。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案件将采取封闭审理、保护隐私等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具体措施和机构。
法律明确规定了学校、家庭、社会组织等单位在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方面的职责和义务,积极推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工作。
以上是对预防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规定和条例的简要介绍。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性侵害行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刑事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新探索
有 关 未 成 年 人 权 益 保 护 的 法 律 已 经 初 具 体 系 .但 由于 法 律 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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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 定 粗 糙 , 内容 上 仍 存 在 不 少 空 白。[ 规 在 4 1
年 人 具 有 心 理 上 的 依 赖 性 、 格 上 的缺 陷 性 、 为 上 的 盲 目性 , 人 行
和宽容 。 二 、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特点 未
另 一 方 面 又 可 能 铤 而 走 险 2 缺 乏 正 确 的 人 生 观 、 值 观 、 德 水 准 低 下 , 的 青 少 年 、 价 道 有
义 的未 成 年 人 概 念 主 要 出现 在 刑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中 。“ 国刑 法 理 是 文 盲 和半 文 盲 .有 的 未 成 年 人 平 时 不 注 重 陶 冶 自 己 的道 德 情 我
始有劣迹 . 的 1 有 3岁 、4岁 就 进 行 犯 罪 活动 , 至参 与重 特 大 犯 1 甚
罪活动 。
害 当前 . 成 年 人 犯 罪 日益 成 为 困扰 世 界 各 国的 严 重 问 题 专 未 家 们 在 调 查 中 发 现 .引 发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一 个 重 要 原 因 就 是 未
影响 : 三是 父 母 离 开 的影 响 , 母 离 异 会 严 重 影 响 孩 子 的 心 理 、 父
量 在 法 定 范 围 内从 轻 和 减 轻 .这 彰 显 了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关 怀 孩 子 面前 发 牢 骚 说 一些 前 途 无 望 的话 :二 是 不 健 康 家 教 模 式 的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把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和 成 会 心 理 素 质
浅论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的必要性
浅论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的必要性作者:王永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2期摘要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容易处于弱势地位,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便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犯罪心理及行为特点的分析,进一步就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的具体制度作了简要的介绍和评价,下文将从未成人身心特点、犯罪心理及犯罪行为特点出发,就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进行保障的必要性进行论述。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权利保障作者简介:王永红,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专业硕士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333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这个年龄阶段发生危害社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就是未成年人犯罪。
原《刑事诉讼法》第14 条、第34 条和第152 条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数量较少,规定也比较宽泛缺乏实际操作性,难以对未成年的权益进行完全的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共11 条),无论是从刑事诉讼原则还是具体制度方面,都更加具体和明确的保障了未成年的诉讼权利。
一、基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及犯罪行为特点的分析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14到18周岁的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外形巨变、生理机能迅速增强、性发育走向成熟之时,其独立意识迅速发展、身份重视塑造自我,情绪、情感丰富强烈,人生观开始形成,需要结构也发生变化,认识、自我控制等能力发展,但落后于其它身心发展水平。
所以,青少年便会产生生理发展与心理发展、主观需要与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青少年这种身心发展的矛盾性是其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主体原因。
据有关数据统计,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人员(14 至17周岁)占全部刑事犯罪人数的10 %左右,青年刑事犯罪人员(18 至25 周岁)占全部刑事犯罪人数的40 %左右。
简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简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中所遵循的特定程序。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规定相应的诉讼程序,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同时也要注重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防止再次犯罪。
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立案阶段与成年人立案程序不同,未成年人立案程序更注重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一般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才能决定是否立案。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必须调查核实未成年人的年龄,确定案件性质、情况,以及对未成年人可能导致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二、侦查阶段侦察工作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样,对未成年人的侦查也必须付出更多的关注。
在侦查阶段,必须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教育和其他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
必须遵循为未成年人使用的保护柔性措施,如询问方式、时限、地点等方面,须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其隐私权等相关条款。
三、审查阶段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审查是一个比较严格的阶段,旨在评估犯罪行为、家庭背景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等。
审查组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综合考虑”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和其家庭充分的听证权和申辩权。
同时,必须合法取得证明材料、遵守规定程序,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权和特殊福利。
四、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未成年人犯罪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法院審理時,不能公开法庭审判的程序,还有未成年人的当事人和家长可以要求辩护律师的代理。
此时,法庭必须深入挖掘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鉴定和心理评估,以制定一份合理的判决。
同時,必須注重其保護和監護等特殊身份設定和管轄權限的適用問題。
五、执行阶段判决确定后,才进入执行阶段。
同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执行也有独特的规定。
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加强人命保险措施并保护被判定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论刑事诉讼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怀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和最大程度的保护。
本文将深入探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和实施方式,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内涵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成长环境和家庭背景等因素,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实践应用1. 程序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应当适用特殊的程序规则,如适用简易程序、减轻刑罚等,以减轻其心理压力和恐惧感。
同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基本权利,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2. 证据规则:在收集和审查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避免采用可能对其造成心理伤害的证据收集方式。
同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予以保密。
3. 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专门的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其认识自己的行为和后果,积极改造,重新融入社会。
四、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提出和实施,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和保护。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1.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能够确保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实施,能够使司法机关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从而更加公正地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 预防再次犯罪:通过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其认识自己的行为和后果,积极改造,从而降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的保护程序是怎样的?
Three people save effort, four people more relaxed, everyone is united, Pepsi can succe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的保护程序是怎样的?导读: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一、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的保护程序是怎样的?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解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
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多是由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
未成年人犯罪,从一定意义上讲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
同时,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了解相对欠缺,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弱势地位非常明显。
这也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关照和保护。
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
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刑事诉讼法解释192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192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处理方式。
这一条款的出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罪犯的特殊关注和保护。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条款的内容和指导意义。
首先,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正处于心智和道德发展的关键时期。
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需要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同时,更注重教育、矫治和改造,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特点。
这一条款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限制,并要求尽量采取少年专用的矫治方法,比如教育、劝诫、管教等,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该条款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快速审理。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审理过程应尽可能简明而迅速,以避免对其心理和人身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法律强制要求尽快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一点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以及减少案件对其生活产生的影响非常重要。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尽可能减少对其社会形象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阶段,有可能由于犯罪行为导致其将来受到歧视和社会排斥。
因此,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保护其个人隐私和声誉,防止信息被泄露,在公开审理程序中,可以适度限制对未成年人及其亲属、学校等相关信息的披露,以保护其未来发展权益。
此外,解释第192条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特殊人员参与制度。
为了更好地实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和教育,该条款明确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特殊人员,如心理专家、教育专家、社会工作者等的参与,提供针对未成年人特定问题的专业意见,协助法官作出更加科学公正的判断。
总之,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罪犯,充分考虑到其心理和人身发展的特点,并强调了对其刑事责任的限制和保护措施的落实。
这一条款的指导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坚持以教育为主、矫治为辅的原则,尽快审理案件并保护其隐私与形象,同时利用专业人员的参与提供科学的法律裁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个人的积极健康发展。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笔录格式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笔录格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一直是高度重视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笔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还为未成年人心理创伤的恢复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那么,如何制作一份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具有可读性和实用性的未成年被害人笔录呢?以下几点为您详细解答。
一、未成年被害人笔录的重要性1.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通过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笔录,可以了解案发经过,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案件侦破依据:笔录中涉及的案发经过、涉案人员等信息,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线索。
3.预防再次受害:通过对未成年人心理状态及感受的记录,有助于专业人士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和治疗,降低再次受害的风险。
二、未成年被害人笔录的格式要求1.基本信息:包括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等。
2.案发经过:详细记录案发时间、地点、涉案人员、犯罪行为等。
3.心理状态及感受:描述未成年人案发后的心理状况,包括恐惧、焦虑、抑郁等,以及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影响。
4.相关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用以支持笔录内容。
三、注意事项1.保护隐私:在笔录制作过程中,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2.尊重意愿: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尽量避免强制性询问,以免造成二次伤害。
3.专业协助:邀请心理咨询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参与,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支持。
4.及时干预:发现未成年人存在心理创伤等问题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干预和治疗。
四、案例分析在本市某起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中,办案人员迅速启动未成年被害人笔录制作程序。
在笔录制作过程中,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愿,邀请心理咨询师为其提供心理支持。
经过专业人士的帮助,被害人顺利完成了笔录。
这份笔录为案件侦破提供了重要线索,同时为被害人心理创伤的恢复奠定了基础。
总之,制作一份高质量的未成年被害人笔录,既有助于案件侦破,又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具体规定
未成年⼈的司法保护具体规定对于未成年的相关司法问题,法律通常会考虑到未成年⼈的特殊情况,给予⼀定的照顾,也是对未成年⼈的⼼理和成长合法权益的保护。
以下是店铺⼩编对未成年⼈司法保护的具体规定的整理,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未成年⼈的司法保护具体规定《未成年⼈保护法》第五⼗条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以及司法⾏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理、⼼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条 ⼈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的未成年⼦⼥的意见,根据保障⼦⼥权益的原则和双⽅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三条 ⽗母或者其他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的资格,依法另⾏指定监护⼈。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
第五⼗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五条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办理。
第五⼗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询问未成年证⼈、被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或者其他⼈员到场。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办理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的名誉。
刑事诉讼法询问未成年人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询问未成年人是怎么规定的?公安机关在询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
如果是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作为证人被询问时,应如实提供证人证言,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办案人员应如实记录,并与证人核对。
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证人证言对于案件的查清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许多案件的发生可能会有未成年人在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询问这些未成年人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询问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询问未成年人是怎么规定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得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得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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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卷第 6 第 6 期
v 12 No 6 0.6 .
绥化学院学报
Ju nlo uh aU ies y o ra fS iu nvri t
20 年 1 月 0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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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诉讼程序 中对未成 年人权 益的保护
陈兴 旺 陈娟 娟
( I 苏卅 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卅 250 ) I 1 6 0
讼法仅规定了在审判阶段为没有 聘请 律师的 未成年犯 罪嫌疑 法认为没有必要立 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 出的暂 时不予提起 …《 暂缓起诉不是 不起 诉 , 而是 附有一定 条件 人指定辩 护律师 , 并没有 规定 在侦查 阶段 为没有聘 请律 师 的 公诉的制度。 ’
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指定 律师为其 “ 提供 法律 咨询、 理 申诉、 的暂时停止起诉的程序 , 代 是人 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 当起诉的 控告”“ 、申请取保候 审” 的义务 。由于未成年人在对 自己的行 案件 , 着预 防 、 本 挽救 、 教育 、 化与打击 并举 的原 则 , 感 考虑到
现了起诉 便宜主义( 机会原则)有助于刑罚功 能的实现 , 而 , 从
二、 我国刑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完善
未成年人可塑性大 , 在他 们犯罪后运 用 司法手 段对他们
真正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 的刑事政策 ; 可以有效追究犯罪 、
合理配置 司法资源“ 暂缓起诉制度也有利 于犯 罪预防 , 利于 有 社会治安 的综合治理。
摘
要: 国际社会和我 国国内立法 对未成年犯 罪人 的权益保 护都提 出 了明确的要 求。然 而在 我 国的具体刑事 诉讼程序
中, 未成年人的权益仍然 没有得到 充分 有效 的保护 。在刑事侦查 、 审查起诉 以及 刑事 审判过程 中对未成年人权 益的保护措施
仍须进一步完善 , 应以双向保 护为 目的 , 采取恢复性 司法措施 , 为未成年人提 供 法律援 助 , 加强教 育 , 建立暂缓起诉 与仅仅 这些方 面依然 不能较好地保护 未成年 在一个家庭或一个教育机关 或环境 内” ( ) 二 审查起诉过程 中应 实行暂缓 起诉 制度。暂 缓起诉是 人的应有权益 , 应进~步改进和完善 。 根据其犯罪性质 、 年 首先 , 应增加在侦查 阶段 为没有 聘请 律师 的未成年犯 罪 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 嫌疑人 , 嫌疑人指定律师为其提拱法律帮助的规定。我 国 目 刑事诉 龄 、 、 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 、 前 处境 犯罪 犯罪后 的表现等情况 。 依
为性质和后果的识别能力相对较弱 , 对法 律的 了解较少 , 也有 公共利益 , 为体现 刑事政策 , 根据案件 自身条件对一 些特殊群 可能存在对 司法机关 的畏 惧心理 , 以更 易做 出对 自己不 利 体在一定 考察 期限 内不 作处 理 , 所 期满 后再视 具体情 况作 出起
[ 稿 日期]o6 3 7 收 2o —0 —2
也有违于 E 京规则》 所要求的“ 审前拘留 施。根据 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 , 对于未成年人 的案件 , 在讯 问的 成年人的成长不利,
而 时候 , 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 到场 。此外 , 未成 仅应 作为万 不得 已的手段使 用 , 且 时间应尽 可能 短。如有 可 对 可能 , 应采取其 他替 代办法 , 如密切 监视 、 诸 加强看 管 或安置 年人采取 拘留、 逮捕等强制措施的 , 当与羁押的未成 年人分 应
t*
[ 作者简介] 陈兴旺 , 苏州大学法学 院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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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或不起诉决定 的制度 。暂缓起诉因此并不是 一个程序上 的 地避免在未成 年人身上 留下刑事犯 罪记 录 , 分发 挥检察机 充 终局性处理决定 , 当考察期满后 , 它有可能 导致 起诉和不起诉 关打击犯罪与保护权益的双重功能 。 两种结果 , 因此它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 。暂缓 起诉 制度 , 体
的完善
也可避免侦查机关 以刑 讯逼供 、 威胁 、 吓 、 、 恐 引诱 欺骗等 违反
人权 的行为方式来 获得 口供和证据等情 况的发生 。因为一旦
将会 对侦查机 关 的侦查 活动形成 有效 的监 在我 国, 未成年人犯 罪的 司法制度 包括 由公安 机关进 行 有了律师 的介 入 , 督, 并了解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 的行为 动机和 心理 以提供法 律 的立案和侦查 活动 以及 由检察机关进行 的审查起诉和提起 公 诉制 度。
帮助和实施教育和挽救 另外, 律师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
( 侦查 活动 中加强对未成年人权 益的 司法保护 。我 国 审以避免犯 罪污染。 一) 其次 , 应严格 控 制对 未成 年犯 罪 嫌疑 人采 取 强制 措施 。 目前对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 的立案侦 查程 序 , 主要是 查清违 法 公 犯罪的行 为和事实 , 查清 未成年 人 的真实年 龄是否 具有刑 事 实践 中, 安机关对符 合刑事诉 讼法 规定 的强制措 施条件 的 这种做 法显然 对未 责任能力等情 况 , 以决定 是否 立案侦 查或采 取非刑 事处罚 措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通 常采 取强 制措施 ,
法官除了要追求刑法的一般目的即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外还要积极实现刑法的特定目的即矫治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消除他们的犯罪意识保护他们健康成长这也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规定的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总则第一条第四款的双向保护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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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制度 。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 刑事诉讼 ; 司法保护 ; 中图分类号 : 96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04 492O )6 02— 3 10 —89 (O6 O —04 0
一
、
我国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的供述 。这种状况 下为其提 供律 师帮助 其意 义就格 外重大 ,
进行教育挽救就 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审判活动 中的 司法保
具体 司法实践中 , 未成年人 犯罪案件 适用暂 缓起诉 应 护 , 对 就是“ 教育、 感化、 挽救” 方针和“ 教育为 主 , 惩罚为辅 ” 原则 有所选择 。暂缓起诉应 仅适 用于应起诉的 、 主观恶性不深 、 可 最充分 、 最集 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