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__新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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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规定担保是一种合同行为,旨在确保债务的履行。

担保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全面介绍。

一、担保的定义和种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担保责任的性质,可以将担保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多种形式。

担保可以为民事担保和商事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的形式和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担保合同的要素1. 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合同需要确定具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2. 担保人: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3. 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是指担保合同采取的具体担保形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4.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指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5. 担保的范围和限制: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范围,并约定担保责任的限制,以保护担保人的利益。

三、担保的效力和变更1. 担保的效力: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后,产生法律效力,并对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担保的变更:担保合同一旦签订,在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变更。

四、担保的范围和责任1. 担保范围: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范围,即具体的债务金额和债务种类等。

2. 担保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担保合同的终止担保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完毕、解除、变更、撤销等方式终止。

同时,担保合同也可以因为担保期限届满、主债务的终止等原因而自动终止。

六、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的过程中,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的债权凭证,同时也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担保人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债务人相关担保事项。

七、违约和救济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同时,担保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追索已履行的债务。

八、担保法的适用和解释担保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担保行为,对于涉外担保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担保法全文

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的法律,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什么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

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

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担保法作为保障社会信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解读。

一、担保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财产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一种民事行为。

担保法是以保护和促进经济活动为出发点,旨在维护合同权益,促进信用交易。

在最新民法典中,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公平诚信、保护担保人以及合同效力等。

二、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担保人的规定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作为担保人。

自然人作为担保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明确知晓其担保责任的性质和后果。

而法人作为担保人则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担保的方式和形式在最新民法典中,对于担保的方式和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可以采取合同担保、法定担保和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其中合同担保是最为常见和典型的一种方式。

同时,在担保形式上,最新民法典规定了担保可以以质押、抵押、保证等形式进行。

四、担保的范围和限制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债权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应负担的费用等。

但在最新民法典中,也对担保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担保金融机构的债务时,对金额、期限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五、担保的效力和履行在最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担保的效力和履行方式。

担保的效力是以债权主张为前提的,即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才能使担保生效。

而担保的履行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并在债务履行期限之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六、担保的变更和解除最新民法典中还对担保的变更和解除等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担保义务未履行完毕前,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一致进行担保的变更,但需要经过担保人的同意。

而当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债务得到其他方式解决时,担保也将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2023年新的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2023年新的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2023年新的担保法)为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在订立主合同时,往往会设立相应的抵押权。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达成一致,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由登记机关核发他项权证,即可证明抵押权的合法成立和存在。

现实中,可能存在他项权证上载明的债权数额和抵押合同中的债权数额不一致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存在一定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他项权证系办理抵押合同的最终凭证,而他项权证的源起就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的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记载了债权的数额、抵押的期限、实现抵押的方式等详细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合同在抵押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可以作为确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同时也依法具有对抗其他人的优先权。

因此,应当以抵押合同记载的数额为确定优先权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他项权证属于抵押登记主管机关对抵押权进行登记后合法的权利凭证,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依法对任何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抵押合同与抵押权之间具有显着的区别。

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以债务人或担保人的不动产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进行协商,对主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抵押合同成立。

而抵押权,是以抵押合同为基础,由登记机关对抵押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依法进行抵押权登记。

在经过登记之后,抵押权才成立或生效。

担保法对抵押权采取的是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均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只有在进行登记之后,抵押权方为设立,始能发生抵押权的效果,产生法律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对抗抵押物的其他债权人。

第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数额确定的依据。

出现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都是在出现了抵押权之外的其他债权,要求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才会发生纠纷。

否则,唯一债权人对不动产主张权利时,无论是否办理抵押,均不影响债权的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024年-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复合详尽版

2024年-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复合详尽版

合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对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法律上的保障措施。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合同担保方式,分别是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和留置。

本文将对这五种担保方式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抵押物,但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负有保管义务,并应当对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承担责任。

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转移占有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物,并有权优先受偿。

质押权人负有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并应当对质押物的价值减少承担责任。

质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的质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退还。

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退还。

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五、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的履行而留置该财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担保法主要内容有哪些较新担保法全文《担保法》已经废止,担保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物权编中第四分编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一部法律,该法于1995年6月2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是中国保障民间借贷安全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金融发展。

该法对于商家、个人、金融机构等各类参与借贷活动的实体均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明确了担保行为的定义、效力、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担保合同的内容、格式、解除等法律相关事项,并对保证、抵押、质押、信用、保证金、保函等各类主要担保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指导意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了担保行为的定义及其效力。

该法规定,担保行为是指担保人为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促使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担保行为的效力有推定效力,担保人可向债权人主张限制担保责任等情况。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和违约责任。

该法规定,借款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还款等法律义务;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责任,保证借款人不会因债务而受到损失。

同时,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违反担保合同时,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法也对违约责任加以明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内容、格式和解除。

该法规定,担保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合同应包含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息、担保方式、担保额度、担保的期限等重要内容。

担保合同可以解除,但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或者协议规定。

担保合同解除后,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解除相应的担保关系。

总之,随着我国商贸经济业务的逐步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担保行为在经济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担保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法律基础,推动了我国担保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和新型金融业务的出现,我国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担保法律制度,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23〕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担保法规定

民法典担保法规定

民法典担保法规定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担保法也得到了新的法律规定。

担保作为商业和金融交易中的重要方式,其法律规定对于维护金融市场和商业信用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典担保法的法律规定、担保的类型以及担保的性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担保法的法律规定民法典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意义和法律效力,明确了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担保的方式和担保的范围等。

担保法的实施,增强了担保交易的法律保障,为商业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二、担保的类型从法律上来说,担保可以分为实质性担保和担保的形式。

实质性担保是指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建立的实际关系,包括质押、抵押和定金等形式。

担保的形式是指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保险等形式。

在商业和金融交易中,担保方式往往多种多样,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和协商,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担保的性质担保是商业和金融交易中的一种信用保证方式,其性质有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属于债权关系的一种变相形式。

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保障。

2. 担保具有从属性。

在担保债权产生的过程中,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建立了一种从属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债务人来说,担保人的责任是附属于债务人的。

3. 担保具有不可抗辩性。

担保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承担该担保所产生的义务,其法律效力不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协商和变更的影响。

4. 担保具有债权优先性。

担保人在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中享有债权优先权,即在其他债权人之前获得债务人的清算好处。

总之,担保作为商业和金融交易中的重要方式,在民法典担保法的规定下得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为商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撑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担保法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资金流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担保法,我们需要对其进行解释和解析。

一、担保法基本概念和内容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基本含义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或履行债务的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债务人是担保的一方,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是受益于担保的一方,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担保人是提供担保的一方,有责任保证债务的履行。

担保法还规定了担保的设立与变更、担保物权的设立与转让、担保的效力与范围等内容。

担保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确保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担保的变更必须经过债权人和担保人的一致同意;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的效力和范围受到担保人提供的保证财产种类、数量以及担保合同的约定等因素的影响。

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担保法适用于民事活动中的担保行为,但不适用于金融机构担保、国际担保等特殊情况。

担保法认可了担保人和债权人的自愿行为,但一方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例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要求债权人提供违法行为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此外,担保法还规定了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

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同时,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有义务主动告知债权人有关风险,如债务人的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等情况。

三、担保法的解释和适用方式担保法的解释和适用方式主要包括普通担保法解释和特殊担保法解释。

普通担保法解释适用于一般担保行为,而特殊担保法解释则适用于特定担保方式,如保证人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在适用担保法时,我们需要注意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担保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债务履行期限、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

如出现争议,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民法典与担保法

最新民法典与担保法

最新民法典与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最新民法典正式生效,成为我国首个综合性的民法典。

其中,担保法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涵盖了担保法律关系的规定。

最新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最新民法典对担保法的影响展开论述。

一、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律体系最新民法典对担保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了抵押、质押、保证等几种担保方式。

其中,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权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新民法典对这些担保方式的规定,旨在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二、最新民法典对担保法的改革与创新最新民法典对担保法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创新,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首先,最新民法典强调了公平合理原则,明确了在担保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平等、自愿协商原则。

这一改革使得担保关系更加公正合理,避免了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公平要求。

其次,最新民法典提出了保护债务人权益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债务人的风险承担能力。

此外,最新民法典还规定了担保物、担保责任的范围和具体办法,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更准确、更明晰的法律依据。

三、最新民法典对担保法实践的影响与启示最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的担保法实践具有深远的影响。

首先,最新民法典的出台提高了担保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使得担保法的适用更加明确,减少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有助于促进担保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其次,最新民法典的改革与创新为担保法实践提供了更加科学和完善的指导,推动了担保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此外,最新民法典强调了风险防范和责任追溯原则,有助于提醒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担保关系中加强风险管理与意识,减少担保风险。

四、最新民法典与担保法的关联与协调最新民法典与担保法通过具体的规定,建立了一种相互协调的关系。

担保法2024修订版全文精编

担保法2024修订版全文精编

担保法2024修订版全文精编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主体1.1 合同定义1.2 合同主体第二条:担保方式2.1 保证2.2 抵押2.3 质押2.4 留置2.5 定金第三条:担保范围3.1 担保债务范围3.2 担保责任范围第四条:担保效力4.1 保证效力4.2 抵押效力4.3 质押效力4.4 留置效力4.5 定金效力第五条:担保期限5.1 保证期限5.2 抵押期限5.3 质押期限5.4 留置期限5.5 定金期限第六条:担保物的管理与处置6.1 担保物的管理6.2 担保物的处置第七条:担保的变更与解除7.1 担保变更7.2 担保解除第八条:违约责任8.1 担保人违约责任8.2 债务人违约责任8.3 债权人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11.1 担保人履行义务11.2 债务人履行义务11.3 债权人履行义务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2.3 泄露后果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修订14.2 合同的补充14.3 合同的终止14.4 合同的继承14.5 合同的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主体1.1 合同定义1.2 合同主体(1)担保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个人或单位。

(2)债务人:指需要担保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个人或单位。

(3)债权人: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个人或单位。

第二条:担保方式2.1 保证担保人同意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

2.2 抵押担保人同意将其名下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2.3 质押担保人同意将其持有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担保法规定2024全解析

担保法规定2024全解析
3.3 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
担保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 担保合同的履行
4.1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方式与期限
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义务的履行期限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2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方式与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债务的履行期限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的税收政策
135790
11.1 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
说明一:附件列表:
1. 附件一:担保合同协议书
附件说明:本附件是合同的主体部分,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益、义务、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2. 附件二:担保物清单
附件说明:详细列明担保的种类、数量、状况等信息,作为担保的依据。
示例说明:若担保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担保物,则构成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担保人需支付逾期提供担保物的违约金。
4. 担保人未按期履行担保责任
责任认定:担保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履行担保责任的违约金。
示例说明:若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如提供代偿,则构成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担保人需支付逾期履行担保责任的违约金。
(1)继续履行合同,履行期限顺延。
(2)支付违约金。
(3)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 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
775432
7.1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方式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7.2 仲裁与诉讼的选择
如合同双方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应约定仲裁委员会。如选择诉讼解决,应约定管辖法院。

担保法律法规范本条款详解

担保法律法规范本条款详解

担保法律法规范本条款详解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业务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担保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纠纷和风险问题。

为了保障担保关系的稳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我国法律对担保业务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本文将详细解析担保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重要条款,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担保法律法规的要点和应用。

一、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我国担保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担保的基本概念、义务和权益,以及担保的种类、效力和责任等内容。

在担保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该法律的规定,以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担保责任的履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担保合同的签订、效力和解除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规定。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性质和规范要求与其他合同有所不同。

对于担保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二、担保方式和要件1.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它以第三人的信用增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抵押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担保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担保期限、担保金额、债务履行方式等核心要素。

2.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的一种担保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应当依法设立抵押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对于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

3.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的一种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担保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质押物的种类、数量和价值等要素。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物实现债权。

三、担保的效力和责任1. 担保的效力担保的效力是指担保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和实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理解与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理解与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理解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法律,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全面了解和正确应用担保法,对于维护合同秩序、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进行理解与应用的分析和探讨。

一、担保法的基本概念担保法是规范担保关系的法律规定,它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基本要素、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债务人与担保人的权益和义务等。

担保法强调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措施,确保其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及时获得债权。

同时,担保法也兼顾了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利益保护,确保他们在担保关系中的权益受到合理的保护。

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保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担保行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要件,均适用于担保法的约束。

同时,担保法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担保业务,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这些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需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三、担保法中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 债权人:债权人是担保法中的受益方,其主要责任是保证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得到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同时债权人也有义务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协助担保人实现债权。

2. 债务人:债务人是担保法中的主体责任方,其主要责任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并在发生违约情况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务人应按时还款并保持相关资产的完整性,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3. 担保人:担保人是担保法中的保证方,其主要责任是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履行自己作为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应确保提供的担保财产真实有效,履行担保责任时要及时无误,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债权。

四、担保法的实际应用实际应用中,担保法的具体运用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和适用。

例如,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权的行使追索债务;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等。

担保法新详解

担保法新详解

担保法新详解在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担保法作为规范担保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担保法的相关内容。

担保法所涉及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几种。

先来说说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的信誉和偿债能力至关重要。

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承诺,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自己愿意代为偿还。

这就是一种常见的保证形式。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下,只有在债务人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常见的抵押物有房屋、土地、车辆等。

例如,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将自己的厂房抵押给银行。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归抵押人,但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和抵押不同的是,质押需要转移占有。

比如,甲将自己的金银首饰质押给乙,以获得借款。

在质押期间,这些金银首饰由乙占有。

权利质押也是常见的形式,像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都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送到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拒绝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这辆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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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担保的形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钱的担保
6
担保的形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
7
一、保证
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特征: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债务以主债 务的成立为前提,主债务不成立,保证债务也不 成立;保证债务是为担保主债务而设立,所以, 保证债务不得大于主债务,只能等于或小于主债 务;主债务转让时,要经保证人同意,否则,保 证债务消灭;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随之消灭。
红灯——绝对不能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能做保证人因不具有民事主体 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18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 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 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
10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A、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的有效。担保法10条第2款企业法 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 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 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B法人书面授权不明的有效,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企业法人 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 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 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 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 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 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分支机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 责任,其财产不足承担的,由企业法人承担。
4
担保法
担保法的含义:

《担保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 法人之间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在借贷、买卖、货 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担保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担保法》共7章96 条,自1995.10.1日生效。2000.9.29日最高人民 法院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12.13 日起施行。
12
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 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 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保证人)


1998.11.2日,某水泥厂(甲方)欲进一批原材料, 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银行要求水泥厂提供担保。 甲方遂请某建材厂下属的营业部(乙方)作担保。乙方 负责人考虑到其与甲方业务往来密切,便就此事向总厂 书面请示,总厂总经理马某某在请示报告上签署了“准 予营业部酌情处理”的意见。此后甲方与银行签定了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应在1999.5.1日前还清贷款。合 同的保证人一栏盖了营业部的公章。后甲方经营出现. 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22
(二)起算 1、一般情况,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全额清偿,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破产程序终结之 日起算6个月; 3、最高额保证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 从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 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算6个月。
黄灯——原则上不能做保证人,但是有例外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可以但有例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 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 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8条) ▲公益类法人一般不可以但也有例外。公益单位:学校、幼 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 人。(担保法第9条)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亍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例外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私立学校和私立医院 同样带有一定的公益性,所以仍然不能做保证人
21
三、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一)种类 1、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 2、虽有约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 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 3、约定中含:“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 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推定为2年; 4、最高额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6个月
11
保证的主体资格
C、无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担保法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 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 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 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 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 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6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 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 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 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办理信贷业务中会面临那些法律风险
1
怎么防范与控制法律风险

一、贷款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合法的贷款主体: 《贷款通则》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不合法的贷款主体:未成年人,法人内部分支机构、职能部 门。 (三)具有法律瑕疵的贷款主体:非以盈利为目的,自身没有经营 收入来源,以公益为目的的主体。如: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医院、 军队、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公司法人。
15
案例: 王五 担保人
100万
李四
银行 债权人
担保人
债务人 张三
16
物权担保与人的保证并存时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物 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保证人对物的担保 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 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7
案例: 王五 房产 80万 保证人 100万 李四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 银行
23
案例
2008年1月1日,甲向银行借款100万,期 限1年。甲的朋友乙提供保证。 (1)如果乙是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起止时 间。银行应该如何实现债权? (2)如果乙是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起止时 间。银行应该如何实现债权?
24
答案
(1)一般保证:保证期间是从2009、1、1-2009、 7、1日。银行应该在这个期间对甲提起诉讼或仲裁。 如果法院对甲的判决是2009、10、1生效,且银 行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应在2009、10、1- 2011、10、1内向乙提起诉讼。 (2)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是从2009、1、1-2009、 7、1。银行应该在这个期间对乙主张债权(诉讼或 普通催告都可)如果普通催告之日是2009、5、1, 那么应该在2009、5、1-2011、11、1日对乙 提起诉讼。
25
(二)公司担保的相关问题
<一>公司为非关联企业或个人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出具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的决议 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合法 3.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单项和总额限额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无效
<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 1、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决策过程。 3、审查担保的单项和总额是否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4、审查公司担保人出具的股东会货股东大会批准担保决议 的合法性。

(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0
<1>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1)基本关系:债务人是第一顺序清偿人,保证人是第二顺序清偿人。 (2)“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含义:经诉讼审判或仲裁,人民法院执行 后仍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1)基本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是同一顺序清偿人。 (2)产生:明示、推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 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 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 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 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 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7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三)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 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 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 高不得超过10倍。
28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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