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担保法化学
担保法新PPT课件
14
共同保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 笔债务进行担保。 《担保法》第12条规定: 1、共同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 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 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李四 担保人
保证人 100万
债务人 张三
18
银行 债权人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 连带责任的协议。
19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必须 以书面形式签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8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 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 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 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 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 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 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 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_规章制度_
担保法解释小编整理了担保法解析,欢迎大家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PPT精品
无需转移
是否登记ຫໍສະໝຸດ 不需不动产,需要转让要求→ 无需质权人同意 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同意,无效
买受人清偿债务→ 同左,有效
孳息要求 作为质押物 扣押后成为抵押物
处分不同 可设转质权
第二目 权利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权利质押,当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实现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的,预告登记失效。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出质人——→质权人
、收益的权利。 4、买受人享有期待权。 ——形成权说。 ——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性质。
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
1、出卖人再卖标的物情形;
2、所有权保留买卖已经登记;
3、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
——不动产情形:A.第三人为善意;
B.第三人为恶意。
——动产情形
4、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
5、所有权保留的风险承担。
三、不动产的让与担保
(一)对内效力 1、担保债权范围; 2、标的物的利用关系; 3、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4、标的物之保险利益; (二)对外效力 1、清偿期届至前,担保物的处分与第三人 2、设定人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
四、动产让与担保
(一)设定方式 占有改定 (二)集合动产的让与担保 1、与最高额抵押比较; 2、设定人的债权人对担保动产声请强制
意,甲将车出租给丙,月租2000千。乙可 否收取租金质押?
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的适用
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的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双⽅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
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保证⼈的,不适⽤前款的规定。
关于本条规定的理解适⽤,素来存在争议。
本部分将⾸先对本条的适⽤前提展开分析。
正是在相关主体与债权⼈就保证责任承担问题接洽时,保证合同签订前,才有将借新还旧事实告知相关主体,以作为其是否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参考因素的必要。
最⾼法院在2019年11⽉8⽇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第57条规定中认为:贷款到期后,借款⼈与贷款⼈订⽴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消灭,为旧贷设⽴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贷款⼈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使担保物权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当事⼈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九民纪要》上述规定表明,当债权⼈就新贷承担保证责任未与保证⼈达成⼀致意见时,保证⼈当然不承担保证责任,⽆需考虑“借新还旧”事实的告知问题。
此时保证⼈不承担保证责任不是因为保证⼈不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是因为债权⼈与保证⼈未就为新贷承担保证责任达成⼀致的意思表⽰。
(⽂章摘⾃⽹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哪些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哪些
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017年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哪些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保证反担保合同(文本格式)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保证反担保合同(文本格式)编号: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法定代表人: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实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能够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能够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
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019年第8章担保法.ppt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方式
(8)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返回
8.3 抵押担保
8.3.1 抵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8.3.2 抵押财产的范围 8.3.3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8.3.8 抵押权的实现 8.3.5 质押担保
返回
8.3.1 抵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保证方式 :
保证方式的不同对于债权的实现和保证人的责任有 很大的影响。 按保证方式不同划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人 :
(1)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是以其信用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权的
实现关键取决于保证人是否有足够的财产作保障。保证 人的资格如下:
①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2)担保的作用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担保发挥着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
融通、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方面:
① 担保能促进债权正常实现,这是担保制度的最基本作用
② 担保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利的债权救济途径。
8.1.1 担保法的概念
2)担保的特征 :
(1)从属性 (2)补充性 (3)财产性
8.1.1 担保法的概念
④ 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
3)质物登记 :
质押由于转移对质物的占有,并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所以质押一般不需要办理登记。但以可转让股票出质的, 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白登记之日 起生效。以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 产权出质的,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返回
8.3.5 质押担保
经济法(第三版)第七章担保法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人 三、保证合同 四、保证方式 五、保证责任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 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又被称为被保证人。 保证是基于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其成立与保证人的信用密切联 系,因此,保证属于约定担保,而不是法定担保;属于人的担保,而不是 物的担保。
本章重难点
本章重点:
保证责任、抵押与质押的区别、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和定金 罚则的内容
本章难点:
先诉抗辩权、流押条款、定金罚则
案例导入
庆丰公司以1辆价值100万元的车作为抵押,向 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庆丰公司又 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 记手续。庆丰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车出质给 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车,送丁处修理,因欠丁5万 元的修理费,该车被丁留置。
(二)抵押人的权利
对抵押财产的使用、收益 抵押人的处分权 ➢ 重复抵押的权利 ➢ 转让抵押物的权利 ➢ 出租抵押物的权利
抵押物的保全 抵押权的处分 优先受偿权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
【例8-2】甲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其一处价值400万元的房产先后向乙、丙两 银行各贷款2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3月6日签订抵押合同,3月8日办理抵押登 记。与丙银行于3月7日签订抵押合同,同日办理抵押登记。后因甲到期无力还 款,两银行欲行使抵押权,对甲的房产依法进行拍卖,仅得价款300万元。请 问:(1)两银行在拍卖款的分配中各能分得多少万元?(2)若甲与丙银行签 订的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情况又会如何?
(二)保证责任的免除
2019年担保法-实用word文档 (18页)
2019年担保法-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证
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保证责任
第三章抵押
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质押。
担保法培训共103页
四、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未约定期间的为届满后的六个月 4、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5、保证期间〓质保期间 6、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的,保证人
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 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 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五、可抵押的范围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 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移交 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 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 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 质和担保并无区别。
案例1:A发电厂向银行贷款3000万美元,由某信 托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信托公司向银行出具不可 撤销担保函。发电厂与信托公司约定以设备抵押 给信托公司作为反担保。
●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 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
二、反担保
《担保法》第4条: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的 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17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 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 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规定。
七、登记部门
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 房产—房产管理部门(房管局) 林木—林业局 航空器—航空管理局 船舶—船籍所在海事局 车辆—车管所 企业设备或其他动产—工商局
第二部分 担保合同概述
一、担保的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一)债与担保的关系 1、债与债的担保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债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 领域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所体现的是财产从一个 主体移转给另一个主体的移转过程。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房产抵押担保合同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权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大厦(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规定浙江_________有限公司将2万平方米_________山庄用地退还给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愿补偿500万元人民币给浙江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_________大厦愿为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如下抵押协议:第一条抵押担保的债权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方与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大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_________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抵押物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____市_________路号的_______________大厦的房产作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需转移
是否登记
不需
不动产,需要
转让要求→ 无需质权人同意 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同意,无效
买受人清偿债务→ 同左,有效
孳息要求 作为质押物 扣押后成为抵押物
处分不同 可设转质权
第二目 权利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权利质押,当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实现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执行时,担保权人的异议。
五、债权的让与担保
第三目 预告登记担保
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从而 保障其以后取得不动产的物权,可以向登 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例:预售商品房的预告登记】 日本民法称为: 假登记(临时登记)担保
《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 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 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 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 权效力。
①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②小羊归谁所有?
◆甲将母羊质押给乙,后甲将母羊卖给 丙,如何交付呢?
(二)出质人的义务
1.交付安全质物的义务 如上例,出质人交付的质物羊必须没有瑕
疵而减损价值。 2.偿还必要费用 照看质物、收取质物孳息的费用。
六、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控制质物的权利 2.保全质物的权利 3.孳息收取权【并非“所有”】 【例】收取质押的母羊生下的小羊。 【例】甲将其别克车交给乙质押,经乙同
《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 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 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认可“所有权保留”。
交付的内涵、方式
占有转移+物权变动意思
1.现实交付:让与人把他对动产的现实的直 接的支配(管领)力,移转给受让人。
2.简易交付。他主占有—→自主占有。 3.占有改定。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4.指示交付。返还所有权的让与。 后三种为观念交付。
第二目 让与担保
王闯:《让与担保研究》 一、概念 债务人依让与担保合同将标的物的财产
权,移转于债权人的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情形: 1、典权 2、预售商品房按揭担保 探讨:让与担保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二、让与担保之法律性质
1、授权说: ——设定人授予债权人管理处分权; 2、所有权分属说; ——设定人保留所有权; ——债权人享有担保权能。 3、期待权说; 4、抵押权说。 谢在全: 信托行为的债之关系加上财产权之移转。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的,预告登记失效。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出质人——→质权人
生效。【成立但未生效】 3.流质约款的禁止。 (二)质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物权法第212条】
问题: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时……?
2.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时?
【例】甲欠乙100万元,约定9月1日还。甲 与乙于3月1日订立质押合同。以甲的三辆 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三辆汽车开到乙处 ,乙藏之于车库。问:该汽车质押合同何 时生效?质权何时产生?
特点:【与抵押权的区别】
1.将质押物转移债权人占有。 ◆指示交付视为移交。 2.标的物为动产。 注意: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
式特定化后可以作为质物。 3.担保效力较高。因为质权人直接控制
质押物。
二、质押合同与动产质权
(一)质押合同 1.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
同。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
意,甲将车出租给丙,月租2000千。乙可 否收取租金质押?
转质权
(一)责任转质【物权法第217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 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须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成立吗?条件: 1.转质权担保的债权在原质权担保的债权 之内; 2.转质权的期限在质权期限之外;? 3.通知出质人。
1、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①处分权受到限制; ②票据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2、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①票据的留置权; ②转质权; ③票据质权的保全; ④行使票据权利。
(三)债券质权
1、属于债权质权 2、自债券(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设立
。 记账式国库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无权利
凭证,出质需登记。 记名公司债券的质押→背书;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质押→转让。
(四)存款单质权
指存款人在银行等储蓄机构存了一定数额 的款项后,由该银行等储蓄机构开具的到 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
1、不同于账户质权。 2、活期存折可否质押? 3、设立程序 质押合同→背书→核押或登记→交付 4、以虚开、伪造、变造存款单质押的效力 5、借用存款单的效力
(五)仓单、型担保
指权利移转性担保,即将标的物的所有权 或其他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供债权的担 保方式。
包括: 1、所有权保留 2、让与担保 3、预告登记担保
第一目 所有权保留
问题:物权变动可否依据当事人的意思?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二、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1、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 ——通说。 2、部分所有权移转说。 3、担保权益说。 三、所有权保留的设定 买卖合同 尤其在分期付款买卖中。
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1、买受人不履行债务,出卖人可解除合同 。 2、取回权
——解除权效力说。 ——就物求偿说。 3、买受人对于买卖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 4、买受人享有期待权。 ——形成权说。 ——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性质。
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
1、出卖人再卖标的物情形;
2、所有权保留买卖已经登记;
3、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
——不动产情形:A.第三人为善意;
B.第三人为恶意。
——动产情形
4、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
5、所有权保留的风险承担。
【法释(2000)44号第98条】
票据质押行为的有因抑或无因
1、票据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前面票据行为的 影响;
2、票据质押行为的效力也不影响其他票据 行为的效力。
(一)无因说 订立票据的协议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质
权的设立。 (二)有因说 票据质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票据质权随
之消灭。
(二)票据质权的效力
四、动产质押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 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五、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收益权 2.质物处分权 第213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
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
的费用。
【例】2004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千元 ,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 同年10月8日将一只受胎的母羊及公羊作 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 母羊生下小羊一头。问:
下列权利不得出质
1、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不得出质。 2、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专属于特定人的
债权,如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安置 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3、基于特殊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如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请求权。
三、权利质押的本质
1、权利让与主义 ① 附条件的权利让与说。 ②以担保目的为限的权利内容限制让与说 2、权利标的主义 所谓权利质权,是指直接将入质权利作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为诺成合同。
质物的交付或票据等权利凭证的交付,属 于质权设立(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 再是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票据质权设立所需要的票据交付形式
须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背书并非票据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而是 对抗要件。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利。
下列权利可否质押?
1.人身性质债权:抚养请求权,工资; 2.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3.发明人的一万元奖金; 4.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
动产的收益权; 5.新世纪百货的商誉权。 6.区分是动产质押功知识产权质押:某
甲以自己的两幅代表画作向朋友设质。 如何判断是动产质押或知识产权质押?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可以不登记。
【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 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72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 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 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诺转质
【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 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①经出质人同 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的,②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 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 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 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 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若乙家车库无处存车,并处于对甲的信任 ,汽车仍放在甲家的车库,乙每周去看看 。问质押权是否生效?
三、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例】甲欠乙债1万元,以高级音响一套出 质给乙并交付给乙。甲到期不还债,乙乃 申请拍卖音响,得款正好1万元,乙全部纳 入囊中。丙闻讯赶来,声明并证明该音响 乃归其所有,前段时间委托好友甲保管, 不料甲作出如此事来。
为标的物,依据质权的效力得以行使作为 质权标的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