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担保法化学
担保法试题-及其答案
《担保法》知识竞赛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4、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6、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
9、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0、《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17、《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担保法解释_规章制度_
担保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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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
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问题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银行贷款管理过程中对于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使用已经成
为客户经理准确行使其职能的重要素质要求。特别是在办理具体业务
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把握诸如合理确定决算期和债权余额、准确衔接
前后额抵押担保合同等问题,才能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
一、合理确定额抵押的合同决算期和债权余额。额抵押的决算期
是指确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在设立额抵押时,抵
押人和债权人约定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从银行有效控制风险的
角度,并不是决算期越长越好,决算期过长增加了不可预测因素,不
利于银行控制风险。额抵押合同的决算一般发生在约定的决算期届至时,但贷款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的额抵押合同决算:一是不特定的债
权不可能发生。当额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出现违约时,法律赋予了银行
方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债权银行和抵押人均能够请求在
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届至前对债权额实行决算。二是抵押物因财产保全
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如果在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尚未届
至前,抵押物被查封、拍卖,额抵押合同应提前实行决算,此时的主
合同债权人应注意提前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风险。
二、注意前后两份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在额抵押合同决算期
届满至贷款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可能需要新的贷款,如果抵押人仍
对新贷款提供额抵押,那么银行就要与抵押人签订第二份额抵押合同。此时两份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要引起银行方面的充分重视。实践中,通常采用下列三种方法实行两份抵押担保合同的衔接:
1、注销第一份额抵押合同的登记,在登记第二份额抵押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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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担保法试题_及其案 空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拍)、(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 、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有过错 、《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无权)优先受偿。 、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不予)保护。 、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 、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 、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 、下列权利可
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
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担保法作为保障社会信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解读。
一、担保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财产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一种民事行为。担保法是以保护和促进经济活动为出发点,旨在维护合同权益,促进信用交易。在最新民法典中,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公平诚信、保护担保人以及合同效力等。
二、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担保人的规定
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作为担保人。自然人作为担保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明确知晓其担保责任的性质和后果。而法人作为担保人则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担保的方式和形式
在最新民法典中,对于担保的方式和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担保可以采取合同担保、法定担保和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其中合同担保是最为常见和典型的一种方式。同时,在担保形式上,最新民法典规定了担保可以以质押、抵押、保证等形式进行。
四、担保的范围和限制
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债权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应负担的费用等。但在最新民法典中,也对担保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
担保金融机构的债务时,对金额、期限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
设立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五、担保的效力和履行
在最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担保的效力和履行方式。担保的效力
是以债权主张为前提的,即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才能使担保生效。而担保的履行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并在债务履行期限
2019年担保合同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2019年担保合同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担保法》所称担保专指特别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担保法确立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而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
一般个人借款合同的编写都有其固定的形式可以研究,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同的方式可以处理,具体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需要具体的去了解。下面,小编就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具体问题进行简要的讲解。
▲我国《担保法》所称担保专指特别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
担保法确立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而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均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担保法》在第93条又作了说明性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因此,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在借款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并由担保方在合同中签字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由贷款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方式。究竟采用何种方式,由担保人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
▲一、担保法律关系
研究担保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确定诉讼主体,认定
【资格考试】2019最新整理-担保法保证部分重要法条分类总结
——参考范本——
【资格考试】2019最新整理-
担保法保证部分重要法条分类总结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一、反担保
《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
担保法
解释》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二、担保合无效的主要原因
(一)《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
担保法第三
十条的规定处理。 工作总结范文
单位: 姓名: 年 月 日
(二)《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的适用
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的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双⽅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
证⼈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保证⼈的,不适⽤前款的规定。关于本条规定的理解适⽤,素来存在争议。本部分将⾸先对本条的适⽤前提展开分析。
正是在相关主体与债权⼈就保证责任承担问题接洽时,保证合同签订前,才有将借新还旧事实告知相关主体,以作为其是否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参考因素的必要。
最⾼法院在2019年11⽉8⽇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第57条规定中认为:贷款到期后,借款⼈与贷款⼈订⽴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消灭,为旧贷设⽴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使担保物权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当事⼈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九民纪要》上述规定表明,当债权⼈就新贷承担保证责任未与保证⼈达成⼀致意见时,保证⼈当然不承担保证责任,⽆需考虑“借新还旧”事实的告知问题。此时保证⼈不承担保证责任不是因为保证⼈不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是因为债权⼈与保证⼈未就为新贷承担保证责任达成⼀致的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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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法规修订情况
担保法律法规修订情况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担保行为在
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有效监管和规范担保行为,
各国纷纷制定并修订担保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担保法律法规的修订情
况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提供对相关法规发展的了解和理解。
二、国际担保法律法规修订情况
1. 欧盟担保法律法规修订
欧盟自1995年颁布《担保协议法》以来,对担保法律法规进行了
多次修订。最新的修订是于2019年实施的《担保协议法修订案》,旨
在加强对担保行为的监管和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 美国担保法律法规修订
美国的担保法律法规主要由州法规范。不同州之间对担保行为的规
定存在一定的差异。近年来,一些州对担保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以
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担保行为的变化。例如,加利福尼亚州于2018
年颁布了《商业担保法》来统一和规范商业担保行为。
3. 中国担保法律法规修订
在中国,担保法律法规的修订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牵头进行。自1986年颁布的《担保法》以来,中国进行了多次修订,以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需求。最新的修订是于2019年发布的
《担保法修订案》,从规范担保合同、加强债权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对
现有法规进行了完善。
三、国内外担保法律法规修订的主要趋势
1. 加强债权人保护
担保法律法规的修订趋势之一是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这主要体现
在规定对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债务人的抵押权设立与转让等方面进行
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2. 简化担保流程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金融效率,许多国家都在修订担保法律法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哪些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哪些
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017年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哪些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
2019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全面解读-27页精选文档
2019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全面解读概述
自1996年算起,每年律考中直接中间接考担保法律制度的分值在15——20分之间,由此可见《担保法》在律考中的分量并不轻。
本法题型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其中单独考察《担保法》的案例分析题并不多见,往往更常见的是一道案例分析题兼考《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内容。的确,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担保法》扮演了我国最重要的物权立法角色,故在律考中的地位显得十分突出。
概括地讲,《担保法》的考试重点与非重点区别并不明显。因为同《合同法》、《民法通则》一亲,作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基本法律之一,《担保法》条文的可考性极强。降去第七?quot;附则“的第5个条文及第一章”总则“的第11条上,余正气91个条文均具可考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在这下面的分解评述中提到的法条仅是相对重要,未提到的法条也不是没有被考察的可能性。所以说,本法的”重点条文“具有更大的提示和指引作用。
《担保法》的理论性很强,部分考生理解起来有些吃力。我闪在分解评述中会尽量多介绍一些相关民商法基本理论。另外,该法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其他民商事立法关联密切,我们在分解讲述中也会尽量联系到它们之间的相关法条,一并分析讲解。
值行特别注意的是,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将于2019年首次列入律考,并将在今后的律考中占据重要地位。故在《担保法》在复习中,一定要重视《担保法解释》的复习。
2019-201X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反担保合同设立的条件-精选word文档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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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反担保合同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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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3、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4、反担保适用担保的规定。
2019年第8章担保法.ppt
③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 部门
⑤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
2) 抵押物登记 :
(2)自愿登记 自愿登记是指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
(2)抵押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 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 :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交债权人占 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
3)担保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
(1)担保法的概念 担保法是调整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债权担保关
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担保法是为了债的关系运转的安全,因 此又具有从属的特点。
(2)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广泛适用于经济活动中,如借贷、买卖、货物
运输、加工承揽等。只要债权人以为有必要由债务人提供
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时,均可依法设立担保。银行贷款
② 保证人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者公民个人。其中,公民个人作保证人的应具有 完全行为能力。
8)保证人 :
(2)对保证人资格的限制 保证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意味着保证人可能要承担
2021年法考担保法新规定考题
2021年法考担保法新规定考题
【担保法新规定】之一:担保人的消极条件(1)
甲村委会与乙银行订立保证合同,为本村张三从乙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1)保证合同有效否?
(2)经查,甲村委会代行本村集体的职能。保证合同有效否?
(1)保证合同有效否?
回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经查,甲村委会代行本村集体的职能。保证合同有效否?
回答: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担保法新规定】之一:担保人的消极条件(2)
2、甲大学欲购买实验设备。
(1)如果甲大学从乙银行贷款,并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以教学楼向乙银行设立抵押。该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2)如果甲大学从乙银行贷款,并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以校领导的专车向乙银行设立抵押。该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3)如果甲大学与丙实验设备厂商订立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约定丙厂商将实验设备交付给甲大学后,在甲大学付清价款前,丙厂商保留实验设备的所有权。该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4)如果甲大学与丁融资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丁公司从丙厂商处购买实验设备后,出租给甲大学。该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1)如果甲大学从乙银行贷款,并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以教学楼向乙银行设立抵押。该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一言难尽。非营利法人订立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以公益设施订立的抵押或质押合同)无效;营利性法人订立的担保合同有效。(2)如果甲大学从乙银行贷款,并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以校领导的专车向乙银行设立抵押。该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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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担保法-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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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证
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保证责任
第三章抵押
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质押
最新《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
【案情】甲公司将自己100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70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100万元后,要求办理30亩土地的过户手续。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合同无效;二审法院认为转让合同并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判决合同有效,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1、转让合同是债权文书,是物权变动的依据,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在不动产抵押状态下,法律并不限制抵押物的合理流转,目的也是发挥物的效益;
3、《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的“不得转让”,是指物权变动,而不是指不能签到合同。如果甲公司不解押的话,将无法办理土地的过户。
4、如果债权人银行同意的话,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然后将土地以乙公司的名义重新办理抵押。
【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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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时……?
2.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时?
【例】甲欠乙100万元,约定9月1日还。甲 与乙于3月1日订立质押合同。以甲的三辆 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三辆汽车开到乙处 ,乙藏之于车库。问:该汽车质押合同何 时生效?质权何时产生?
二、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1、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 ——通说。 2、部分所有权移转说。 3、担保权益说。 三、所有权保留的设定 买卖合同 尤其在分期付款买卖中。
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1、买受人不履行债务,出卖人可解除合同 。 2、取回权
——解除权效力说。 ——就物求偿说。 3、买受人对于买卖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
【法释(2000)44号第98条】
票据质押行为的有因抑或无因
1、票据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前面票据行为的 影响;
2、票据质押行为的效力也不影响其他票据 行为的效力。
(一)无因说 订立票据的协议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质
权的设立。 (二)有因说 票据质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票据质权随
之消灭。
(二)票据质权的效力
下列权利不得出质
1、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不得出质。 2、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专属于特定人的
债权,如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安置 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3、基于特殊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如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请求权。
三、权利质押的本质
1、权利让与主义 ① 附条件的权利让与说。 ②以担保目的为限的权利内容限制让与说 2、权利标的主义 所谓权利质权,是指直接将入质权利作
1、关于性质的争议 动产质权抑或权利质押 2、仓单质押是否需要保管人的签字或盖章
为必要条件。 3、未经背书质押的提单质权不得对抗善意
第二目 让与担保
王闯:《让与担保研究》 一、概念 债务人依让与担保合同将标的物的财产
权,移转于债权人的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情形: 1、典权 2、预售商品房按揭担保 探讨:让与担保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二、让与担保之法律性质
1、授权说: ——设定人授予债权人管理处分权; 2、所有权分属说; ——设定人保留所有权; ——债权人享有担保权能。 3、期待权说; 4、抵押权说。 谢在全: 信托行为的债之关系加上财产权之移转。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可以不登记。
【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 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72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 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 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甲将车出租给丙,月租2000千。乙可 否收取租金质押?
转质权
(一)责任转质【物权法第217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 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须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成立吗?条件: 1.转质权担保的债权在原质权担保的债权 之内; 2.转质权的期限在质权期限之外;? 3.通知出质人。
(二)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 【例】甲欠乙债10万元,2个月后到期,以尚
未上牌照好投保、价值10万元的新车一辆出质 给乙。 ①乙置车于院外,无任何安保措施。车 被不明身份的人砸毁,余值仅3万元。 ②乙采取了保护措施,但车子仍遭地震砸坏, 余值仅3万元。【须提供新的质押物】 上述两种情形后果有何不同? 2.不得使用质物【擅自抵押、转让法律后果】 3.债务清偿应返回质物。
三、不动产的让与担保
(一)对内效力 1、担保债权范围; 2、标的物的利用关系; 3、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4、标的物之保险利益; (二)对外效力 1、清偿期届至前,担保物的处分与第三人 2、设定人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
四、动产让与担保
(一)设定方式 占有改定 (二)集合动产的让与担保 1、与最高额抵押比较; 2、设定人的债权人对担保动产声请强制
为标的物,依据质权的效力得以行使作为 质权标的物的权利。
四、票据等权利质押
(一)设立 1.权利质押合同; 2.交付权利凭证; 3.或相关部门登记。 【第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 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 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①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②小羊归谁所有?
◆甲将母羊质押给乙,后甲将母羊卖给 丙,如何交付呢?
(二)出质人的义务
1.交付安全质物的义务 如上例,出质人交付的质物羊必须没有瑕
疵而减损价值。 2.偿还必要费用 照看质物、收取质物孳息的费用。
六、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控制质物的权利 2.保全质物的权利 3.孳息收取权【并非“所有”】 【例】收取质押的母羊生下的小羊。 【例】甲将其别克车交给乙质押,经乙同
无需转移
是否登记
不需
不动产,需要
转让要求→ 无需质权人同意 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同意,无效
买受人清偿债务→ 同左,有效
孳息要求 作为质押物 扣押后成为抵押物
处分不同 可设转质权
第二目 权利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权利质押,当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实现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执行时,担保权人的异议。
五、债权的让与担保
第三目 预告登记担保
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从而 保障其以后取得不动产的物权,可以向登 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例:预售商品房的预告登记】 日本民法称为: 假登记(临时登记)担保
《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 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 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 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 权效力。
(四)存款单质权
指存款人在银行等储蓄机构存了一定数额 的款项后,由该银行等储蓄机构开具的到 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
1、不同于账户质权。 2、活期存折可否质押? 3、设立程序 质押合同→背书→核押或登记→交付 4、以虚开、伪造、变造存款单质押的效力 5、借用存款单的效力
(五)仓单、提单质权
《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 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 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认可“所有权保留”。
交付的内涵、方式
占有转移+物权变动意思
1.现实交付:Fra Baidu bibliotek与人把他对动产的现实的直 接的支配(管领)力,移转给受让人。
2.简易交付。他主占有—→自主占有。 3.占有改定。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4.指示交付。返还所有权的让与。 后三种为观念交付。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的,预告登记失效。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出质人——→质权人
(二)承诺转质
【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 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①经出质人同 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的,②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 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 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 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 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为诺成合同。
质物的交付或票据等权利凭证的交付,属 于质权设立(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 再是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票据质权设立所需要的票据交付形式
须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背书并非票据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而是 对抗要件。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特点:【与抵押权的区别】
1.将质押物转移债权人占有。 ◆指示交付视为移交。 2.标的物为动产。 注意: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
式特定化后可以作为质物。 3.担保效力较高。因为质权人直接控制
质押物。
二、质押合同与动产质权
(一)质押合同 1.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
同。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
、收益的权利。 4、买受人享有期待权。 ——形成权说。 ——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性质。
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
1、出卖人再卖标的物情形;
2、所有权保留买卖已经登记;
3、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
——不动产情形:A.第三人为善意;
B.第三人为恶意。
——动产情形
4、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
5、所有权保留的风险承担。
七、动产质权的消灭
1.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 3.质物的抛弃与返还 质权人自愿将质物返还出质人。 2.质物的灭失或丧失质物的占有;
质物被遗失、被窃或被盗且无从返还。
4.质权与质物所有权混同; 5.质权人处分质物; 6.质权逾越时效。
动产质押与抵押权的区别要点
动产质押
抵押
转移占有→ 须转移
1.属于物权; 2.具有让与性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3.适于设质的权利。
二、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 【有价证券质权】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股票、股份】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
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
1、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①处分权受到限制; ②票据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2、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①票据的留置权; ②转质权; ③票据质权的保全; ④行使票据权利。
(三)债券质权
1、属于债权质权 2、自债券(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设立
。 记账式国库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无权利
凭证,出质需登记。 记名公司债券的质押→背书;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质押→转让。
利。
下列权利可否质押?
1.人身性质债权:抚养请求权,工资; 2.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3.发明人的一万元奖金; 4.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
动产的收益权; 5.新世纪百货的商誉权。 6.区分是动产质押功知识产权质押:某
甲以自己的两幅代表画作向朋友设质。 如何判断是动产质押或知识产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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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第一讲 非典型担保
指权利移转性担保,即将标的物的所有权 或其他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供债权的担 保方式。
包括: 1、所有权保留 2、让与担保 3、预告登记担保
第一目 所有权保留
问题:物权变动可否依据当事人的意思?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四、动产质押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 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五、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收益权 2.质物处分权 第213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
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
的费用。
【例】2004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千元 ,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 同年10月8日将一只受胎的母羊及公羊作 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 母羊生下小羊一头。问:
若乙家车库无处存车,并处于对甲的信任 ,汽车仍放在甲家的车库,乙每周去看看 。问质押权是否生效?
三、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例】甲欠乙债1万元,以高级音响一套出 质给乙并交付给乙。甲到期不还债,乙乃 申请拍卖音响,得款正好1万元,乙全部纳 入囊中。丙闻讯赶来,声明并证明该音响 乃归其所有,前段时间委托好友甲保管, 不料甲作出如此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