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人权性质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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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权的性质-1

试论人权的性质-1

试论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条件。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这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

我们认为,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国际……我国从来都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一贯尊重并保护基本人权。

我国的人权保护已经制度化、法制化,我国的人权立法从实际出发,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中心,将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上个人能直接享受到的权利,并通过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保证实施,使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内容能在我国国内最终得以实现。

我国加强了对人权工作的监督、检查,侵权行为要受到制裁和赔偿,我国还在不断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使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保证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会日益扩大,人权状况将会不断改善。

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上22%的人口,而且每年还要净增1500多万人,相当于统一前德国东部的人口,中国政府要向他们提供粮食、住房、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中国政府较完善地解决了这一艰巨的任务,这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

我们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人权具有二重性,要有效地保障和促进整个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实现,就应该尊重不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特点,增进相互理解,求同存异,以正常的国际合作代替冷战。

长期以来,某些国家利用联合国人权讲坛作为进行冷战的场所,将人权作为推行强权政治的手段,干涉基本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务。

大学生的性人权

大学生的性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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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权的性质

试论人权的性质

试论人权的性质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试论人权的性质,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试论人权的性质试论人权的性质试论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条件。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这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

我们认为,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国际……一人权概念从第一次提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都属于国内政治和国内法律的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对人权最大规模的践踏和破坏,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成为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基本起因。

联合国的成立,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问题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人权问题,特别是基本人权问题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各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由国内有关机关进行保护,这部分人权并没有进入国际法领域。

一般说来,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只有通过国家的立法才能授予,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国际法不直接授予权利给个人。

人权的国内法属性是由人权的特点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人权的内容存在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矛盾。

法定权利是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是统治阶级根据所处的地位,结合本国具体的经济结构与政治制度,在一定限度内将自己所认可的应有权利法律化的结果。

应有权利是指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追求的美好目标,当某种应有权利得到实现,转变为法定权利后,又有新的应有权利产生,等待着人类为之奋斗。

性权与人权_从_性权宣言_说起

性权与人权_从_性权宣言_说起
教育权 、就业权等权利的获得 。 〔7 〕“性的革命的目标是一种宽容的 、单一标准的性的自由 ,一种与传统性结合中愚蠢 、剥削性质的经济基础中的腐败划清了界限
的自由”。见凯特·米利特《: 性的政治》,钟良明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第 92 页 。 〔8 〕“在欧美 ,所谓性解放的思想基础是灵与肉的分离 。性不再附属于爱 ,而是作为各自的性欲即性爱的独立正当权利分离出来 。
〔2 〕“自为的自由”(freedom to) 和“摆脱的自由”(freedom from) 是美国哲学家 J1 范博格在《自由 、权利和社会正义 —现代社会哲学》 中对自由进行划分时所使用的两个术语 。这里借用来代称《性权宣言》中的两种性自由 。参见 J1 范博格《: 自由 、权利和社会 正义 —现代社会哲学》,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 ,第 9 —11 页 。
〔4 〕 参见罗素《: 西方哲学史》下卷 ,马元德译 ,商务印书馆 ,1976 年版 ,第 128 页 。 〔5 〕 参见马克斯·韦伯《: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 、陈维刚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87 年版 。 〔6 〕 从女权主义的角度 ,这一阶段的“性革命”在更确切的意义上 ,也可称之为“性别革命”。这一阶段的重要功绩是妇女选举权 、
就此而言《, 性权宣言》的发表 ,在某种意义上昭示着自由主义的胜利 。自由主义思想有“古典”与 “现代”之分 。“古典的”或曰“保守的”自由主义强调自由市场与人的经济关系方面的自由而非性的自 由 “; 现代的”自由主义则与之相反 ,在主张经济规制与干预的同时 ,张扬作为人的自由的性自由 。〔3 〕这 样的见解不无道理 。按照罗素的观点 ,初期自由主义在经济上是个人主义的 ,但在伦理和情感方面却不
第六项 ,性表达权 。性表达之内容多于性快乐与性行为 。个人有权通过交流 、接触 、情感 表达与爱恋表达其性欲 。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点要点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点要点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点何丁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八大权利,其中的人身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点滴生活。

性权利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对身心健康有着重要影响,对其进行保护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性权利的保护也具有平等性,不论男女老少,不问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均应受到平等的保护。

然而,受中国五千年的封建文化影响,在性权利方面,一直都着重保护女性,而长期忽视男性,甚至无视男性群体中的弱势部分,如男性智障人士,未成年男性,男童等,致使男性的性权利一直未得到全面、平等的保护。

随着近代女权主义思想的兴起及其越来越广泛的影响,加上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各种思想相互激荡、各种文化相互交融,男权至上的观念在我国逐步消失,我国性现象日趋复杂,各种新型性犯罪层出不穷。

近十多年来,女性通过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强迫男性使用致幻药物、男性功能药物等,在违背男性意愿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性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女性利用职权的威逼利诱或者以身体色诱在违背男人意志的情况下实施“性侵犯”的新闻已不再是新闻。

同时,同性恋现象日益普遍,也进一步导致了男性遭遇性侵害的案件大量出现。

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对涉性罪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凸显出一些空白,存在一定的缺陷。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上述章节进行了修改,为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和猥亵罪,并在实践中准确对相关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遵循。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距离世界上其他文明国家对男性性权利保护,我们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纵观近代以来对涉男性犯罪,有章可循,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对涉男性犯罪亦有鲜活案例。

批判地接受传承传统司法的优点,有利于打击现有犯罪行为,使现有司法体系更加完善。

法律的权威性我们毋庸置疑,法律的滞后性仍需清醒认识,猥亵对象扩大到男性是司法进步的具体体现,逐步解决涉男性权利保护问题是司法进步的必然,司法实践中的矛盾是推动法制进步的阶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将在社会的发展中逐步健全完善。

性教育促进青少年正确认识性与人权的关系

性教育促进青少年正确认识性与人权的关系

性教育促进青少年正确认识性与人权的关系在当今社会,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日益复杂多变,性教育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

正确的性教育不仅能够帮助青少年了解生理知识,更能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性与人权的关系,这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人权。

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尊严权等等。

而性作为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这些人权密切相关。

对于青少年来说,性教育能够让他们明白自己对自己身体的主权。

这意味着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如何被对待,有权拒绝任何不适当的触摸或侵犯。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可能会遭遇性骚扰甚至性侵犯,但由于缺乏对自身权利的清晰认识,他们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

通过性教育,青少年能够清楚地知道,任何人都不能违背他们的意愿对其进行性方面的不当行为,这是对他们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的严重侵犯。

性教育还能够帮助青少年理解性别平等的重要性。

在传统观念中,可能存在着对不同性别的刻板印象和不公平对待。

比如,认为某些职业只适合男性,某些行为只适合女性。

这种性别偏见不仅限制了个人的发展,也违背了人权中的平等原则。

通过正确的性教育,青少年可以认识到,无论性别如何,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梦想,做出自己的选择,不受性别的束缚和限制。

同时,性教育也有助于青少年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

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了解性与人权的关系可以让他们懂得尊重他人的意愿和边界。

比如,在恋爱关系中,双方都应该是自愿、平等的,不存在强迫或者压迫。

如果一方试图强迫另一方进行不愿意的性行为,这就是对对方人权的侵犯。

只有在相互尊重、理解和同意的基础上建立的关系,才是健康、美好的。

此外,性教育还能够培养青少年的责任意识。

当他们了解到性可能带来的后果,如怀孕、性病传播等,就会更加谨慎地对待自己的性行为。

这并不是限制他们的自由,而是让他们明白,自由是建立在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基础上。

性教育促进青少年正确认识性与人权的关系

性教育促进青少年正确认识性与人权的关系

性教育促进青少年正确认识性与人权的关系在当今社会,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日益复杂,信息传播的便捷使得他们更容易接触到各种与性相关的内容。

然而,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可能导致青少年对性产生误解、困惑甚至错误的行为。

性教育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其中一个关键的方面便是帮助青少年正确认识性与人权的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人权。

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尊严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受种族、性别、年龄、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

而性权利也是人权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有权在合法、安全、自愿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性意愿,享有性健康和性愉悦。

对于青少年来说,理解性权利与人权的关系至关重要。

这不仅有助于他们保护自己,还能促进他们尊重他人的权利。

在成长过程中,青少年可能会对自己身体的变化感到好奇和困惑,例如青春期的生理发育。

如果没有正确的性教育,他们可能会因为这些变化而感到焦虑、自卑,甚至产生错误的认知。

性教育可以让他们明白,身体的变化是正常的,是成长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有权利经历这些变化,并且应该以积极的心态去接受和适应。

同时,性教育也能让青少年了解到在性方面的自我决定权。

这意味着他们有权决定何时、与谁以及如何表达自己的性情感。

例如,他们应该知道在不愿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强迫他们进行性接触。

这是对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的尊重,也是维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通过性教育,青少年能够学会辨别不适当的性要求,勇敢地说“不”,并知道如何寻求帮助来保护自己。

此外,性教育还有助于培养青少年对他人性权利的尊重。

在人际交往中,他们需要明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边界和意愿,不能因为自己的欲望而侵犯他人的权利。

尊重他人的选择、隐私和感受,是建立健康、平等的人际关系的基础。

比如,在恋爱关系中,双方都应该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亲密行为,而不是一方强迫另一方。

然而,现实中,性教育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不足。

一些家长和教育者对性话题避而不谈,认为这是难以启齿的。

性教育与人权

性教育与人权

性教育与人权在当代社会中,性教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性教育为个体提供了有关性健康和性权利的知识,使他们能够做出负责任的决策,并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本文旨在探讨性教育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并强调性教育在促进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性教育是一种基本人权性教育被广泛视为一种基本人权。

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定义,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无论其性别、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

因此,每个人都有权利接受与性健康和性权利相关的信息和教育。

性教育保护个体权益性教育对个体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性教育可以提供有关性健康和性权利的知识,帮助个体了解他们自身的身体、权益以及如何保护自己。

它还可以教授安全性行为、避免性侵犯和性骚扰的方法,进而保护个体免受性暴力和性剥削的威胁。

性教育促进性平等性教育对于促进性别平等和打破性别刻板印象非常重要。

它可以帮助个体了解性别和性取向的多样性,并打破性别二元论的观念。

性教育还可以教育人们尊重他人的性别认同和性取向,消除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和偏见,并推动社会的包容与均等。

性教育预防性传播疾病性教育对于预防性传播疾病的传播起着关键作用。

合适的性教育可以教授个体安全性行为的知识,如正确使用避孕措施、定期接受性健康检查等。

通过性教育,人们会更加了解安全性行为的重要性,从而减少性传播疾病的风险。

性教育促进个人自主权性教育对于个人的自主权也非常重要。

它赋予个体对自己身体做出明智选择的权利。

性教育可以帮助个体了解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意愿,促进个体在性关系中的平等和互相尊重。

性教育落后导致人权问题然而,对性教育的忽视和不足导致了一系列的人权问题。

缺乏性教育可能导致青少年早婚、性侵犯、性剥削等问题的出现。

同时,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和偏见也可能由于缺乏性教育而存在。

因此,为了保护人权,推动全面、科学、包容的性教育至关重要。

结论性教育与人权密切相关,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性教育可以保护个体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预防性传播疾病、促进个人自主权等。

性教育如何教授青少年关于性教育与人权的关系的知识

性教育如何教授青少年关于性教育与人权的关系的知识

性教育如何教授青少年关于性教育与人权的关系的知识性教育是指帮助青少年全面了解与性有关的知识、价值观和技能,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支持,使其在性健康问题上能够作出负责任的决策。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变化,人们对性教育关注的范围也日益扩大,并逐渐将性教育与人权联系在一起。

本文将讨论如何教授青少年关于性教育与人权的关系的知识。

1. 性教育与人权的基本概念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性教育与人权的基本概念。

性教育旨在帮助青少年了解性别平等、性自主权、性健康权等相关概念,并帮助他们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尊重。

人权则是指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尊严权等。

性教育与人权的关系在于,通过性教育,青少年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并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从而实现性别平等和全面的性健康。

2. 教授青少年性教育与人权的重点在教授青少年关于性教育与人权的知识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2.1 性别平等与尊重性别平等是人权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性教育中,我们应当向青少年传达性别平等的概念,鼓励他们超越传统的性别角色和刻板印象,尊重他人的性别认同,并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

通过教育,我们希望青少年能够形成平等的性别观念,为创造一个没有性别偏见和歧视的社会做出贡献。

2.2 性自主权与合意性性自主权是每个人的权利,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决定自己性行为和爱情关系的权利。

在性教育中,我们应当告诉青少年,只有在双方完全同意和健康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是正当的。

并且要引导他们学会自我保护,避免性侵犯和性虐待,提高对性暴力和性骚扰的敏感度。

通过这样的教育,青少年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意愿。

2.3 可靠和全面的性健康知识为了帮助青少年做出健康的决策,我们需要向他们提供可靠和全面的性健康知识。

这包括生理和心理发育、性感传染病的预防、避孕措施的使用以及对关系的沟通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教育,青少年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身体和健康,并能够正确地进行性行为,并且在性关系中保持自己的权益。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点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点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点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男性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但与此同时,男性的性权利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特别是近年来,不少男性在婚姻、性侵犯等领域遭受侵害,性别歧视问题凸显。

为了保障男性的性权利,中国政府和社会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刑法修正案九就是其中的一例。

刑法修正案九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明确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等性犯罪的罪名和量刑标准,有力地保护了男性的性权利。

该法对于性侵害行为明确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实施猥亵行为”,以及“以非暴力、非胁迫手段猥亵儿童”等,为受害的男性提供了法律救济保障。

例如,《南周周刊》报道了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四川自贡市一名女子在超市内以购物袋遮掩男子身体暴力猥亵男子的情况。

按照“性骚扰”认定之后,他被判处罚款。

由于当时《刑法》法律调整未进行修订,因此性侵犯要承担的责任相对较轻。

不过,《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的标准提高了,对这种性侵犯行为的打击也会更加严厉,有效地保护了男性的性权利。

此外,在婚姻领域男性的权利也需要得到保障。

有报道指出,有些离婚女子为了获得抚养费,会伪造儿童遭受性侵犯的证据,诬陷男方。

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都屡见不鲜。

男性应当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名誉与尊严,不应被人冒犯。

同时,对于有证据证明该行为的行为人,也应当依据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目前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妇女的同时也保护了男性受到家暴的权益,在这一方面,男性的性权利也应得到保障。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是有效保护男性性权利的重要法规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性的性权利得到了彻底的保障。

中国社会仍然存在着性别歧视,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重视与关注。

只有遵循法律,合理维护男性的性权益,才能共同营造和谐、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

正如前文所述,男性的性权利问题在中国社会日益凸显。

除了上述案例,还有一些其他的案例表明男性的性权利也需要得到保护。

人权性性别平等

人权性性别平等
性別平等教育/性教育 /情感教育
國立曾文家商 謝美慧 教師 任教科目 健康與護理 樹德科大人類性學研究所畢

關於性--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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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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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什麼?

法律、醫學、言說…等各種 力量環繞著性而產生。無論 哪一面向試圖對性賦予一決 斷性定義時,性的某些部分 已由此定義中巧妙的閃失而 去(陳素秋譯,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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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与人权_从_性权宣言_说起

性权与人权_从_性权宣言_说起
第六项 ,性表达权 。性表达之内容多于性快乐与性行为 。个人有权通过交流 、接触 、情感 表达与爱恋表达其性欲 。
第七项 ,性自由结合权 。该权意味着结婚 、不婚 、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 能性 。
第八项 ,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 。该权包括是否生育 ,生育之数量与间隔 ,以及获得充分 的生育调节措施之权利 。
第三项 ,性私权 。个人就其亲密关系自主决定与行为之权利 ,只要他们未侵犯他人之性 权。
第四项 ,性公平权 。此权利指免于一切形式之歧视 ,不分生理性别 、社会性别 、性倾向 、年 龄 、种族 、社会阶级 、宗教 ,或生理上 、情感上之障碍 。
第五项 ,性快乐权 。性快乐 , (包括自体性行为) ,是生理 、心理 、理智 、精神健康幸福之源 泉。

《性权宣言》共列举了 11 项性权利 ,构筑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性权体系 。这一体系以性自由权为核 心 。性自由结合权 、性表达权与自由负责的生育选择权甚至可以说直接就包含在性自由权之内 ;性自治 权 、性完整权与性身体安全权主张自主决定性生活 、掌握享有自己的肉体并使之免受侵害 ,性私权将亲 密关系视为私人事物 ,排除外在的专横干涉 ,性公平权主张性的多样性 ,反对基于任何理由的性歧视 ,也 无一不体现着“性的自由”。将《性权宣言》与《巴伦西亚性权宣言》两者对性自由权的规定进行一下对比 是极其有益的 。《性权宣言》对“性自由”的界定有两重含义 ,其一是“自为的自由”: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 力的可能性 ,其二是“摆脱的自由”:排除任何时间 、任何地点 、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任何性强迫 、性剥削与 性辱虐 ;与此不同的是《, 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只规定了“摆脱的自由”。〔2 〕因此《, 性权宣言》比之《巴伦 西亚性权宣言》,在性自由权的规定上 ,就有了一个实质性的飞跃 ,也使得以性自由权为中心的性权体系 更为清楚明显 。

性权利三原则

性权利三原则

性权利三原则
性权利三原则
自西方性革命后,有一个逐渐被广泛接受的新的人权观念,那就是人类性活动中的三原则,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就属于人权范畴,就不应受到制裁。

这三个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在私秘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

换言之,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受制裁,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

按照这三个原则,那些处死同性恋的社会(世界上还有7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是侵犯人权的;将发生一夜情的人判为“流氓罪”是违反人权的(1997年前我国的法律实践);将发生在三人以上的人们之间的性行为(换偶活动、虐恋活动、性聚会等)判为“聚众淫乱罪”也是与当事人的人权有矛盾的。

处死同性恋的社会(世界上还有7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是侵犯人权的;将发生一夜情的人判为“流氓罪”是违反人权的(1997年前我国的法律实践);将发生在三人以上的人们之间的性行为(换偶活动、虐恋活动、性聚会等)判为“聚众淫乱罪”也是与当事人的人权有矛盾的。

依据“聚众淫乱罪”,我国制裁过大量发生在私秘场所的、自愿的、成年人之
依据“聚众淫乱罪”,我国制裁过大量发生在私秘场所的、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这是违反人权的,那些因此被判死刑和有期徒刑的人(有一大批这样的案例)是无辜的。

这样的法律是野蛮的、不文明的、违反人权的。

一个文明的社会不应当有这样野蛮的法律。

性权利是人权

性权利是人权

性权利是人权讲述:你好,最近有情感问题困扰,想听听你的意见。

我和老公认识四年,结婚一年半,我们性生活非常不和谐,这么多年只发生过一次,老公有一些生理上的问题,但在价值观生活上,我们还是比较默契的。

前段时间认识了他,他当时有老婆,现在已经离婚,我认识他时,两人已经在办理离婚。

认识他之前,我没想过离婚,也没有什么生理需求,对婚姻,我是相对理性的人,对爱情,在遇到他之前,我没有过如此强烈的感觉。

我有不错的工作和收入。

现在很矛盾,要不要结束婚姻,难道就因为老公身体不行,就背弃相守一生的誓言?婚姻有很多元素,老公身体不行,虽然没有床上的快乐,但他也不会出轨。

现在我27岁,要不要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上海有一位性心理咨询师马丽,她说中国真是一个神奇的国度,“婚外情泛滥到世界第一,处和非处的问题却每每引起热议。

”与飞速发展的经济相比,我们在性观念方面还像裹着小脚的老太太,走得慢吞吞。

“长期以来女人羞于谈性,把性愉悦的自主权交给男性了。

”性权利是人权——美国性学研究所《人的基本性权利》中这样写。

它和你在婚姻中的其他权利,比如夫妻平等,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一样,都是你应该享有的待遇。

你不仅有权利在他那里得到性的愉悦,而且也有义务让他得到。

无论以何种原因,你放弃这个权利,就是放弃了你自身人权的一部分,就像有的女人愿意忍受家庭暴力,将自己置于暴力的控制下,那意味着你的独立人格遭到了侵犯,你这个人在婚姻中是不完整的。

你能做到吗?当你的性意识已经被另外一个男人启蒙,你还能甘守着贫瘠的两性生活,只为能和一个“不会出轨”的男人过着精神相通、价值观默契的生活?有人说,伟大的爱情都是从耍流氓开始的,其实很多伟大的爱情都是从性激情开始的。

罗密欧和朱丽叶的爱情故事是千古绝唱,有如疾风骤雨一样的狂热,其实他们从一见钟情,到违抗家族命令,到双双殉情,不过是星期天早上开始到星期四结束的短短几天时间。

这几天走尽了他们一生的爱情,起作用的不仅是感情,还有蓬勃的荷尔蒙。

论性工作者的人权保障

论性工作者的人权保障

论性工作者的人权保障4 强化对性工作者的安全防范教育对性工作者的安全防范教育,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加强避免遭受犯罪侵害的安全防范教育;二是加强避免性传播疾病传染的安全防范教育。

4.1 避免遭受犯罪侵害的安全防范教育近年来发生不少以性工作者为侵害对象的重大恶性案件,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性工作者自身不注意安全防范,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

笔者认为,警方和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应当及时总结、归纳性工作者遭受犯罪侵害的特点、规律性特征,分析性工作者遭受犯罪侵害的原因。

在这个基础上,适时发布警示意见,总结出一系列安全防范方法,以适当的方式提供给性工作者。

例如:性工作者轻易不能提供“应召服务”;性工作者遭遇性虐待的情况时,不能为了挣钱而放弃自身安全防范;性工作者的工作多在夜间,必须注意夜晚下班后的安全防范,最好有人接送或者结伴而行,等等。

警方必须注意,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应当更加充分地加强对性工作者的安全防范教育。

无论某些人对性工作者持何种程度的道德批判态度,作为没有故意侵犯他人权利的人,性工作者的合法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毫无疑问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4.2 加强避免性传播疾病传染的安全防范教育最近几年,地方政府的卫生防疫部门加强了对性工作者的健康教育,包括举办知识讲座、免费发放安全套等。

尽管社会上有些人持批判态度,但是疾控中心的同志说得好:“在我们眼中,没有性工作者,没有对象的差别,只有病人或某种疾病的高发人群。

”有些警察部门的同志对此存在不同看法,认为疾控中心应当举报性工作者。

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的看法,可能是“性工作者”的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支持下,不能先入为主地认定他们就是“性工作者”。

包括新闻媒体,为了所谓的爆炸性、轰动性,以《哈尔滨办性工作者培训班引争议》之类的题目来报道某些新闻。

试问,记者凭什么断定这些人就是“性工作者”?有证据支持吗?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就断定这些人是“性工作者”,是否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是否构成诽谤?可以说,新闻媒体在某些方面,有误导大众加深对性工作者歧视的重大嫌疑。

性属于一种人权,而不是身份权

性属于一种人权,而不是身份权

性属于一种人权,而不是身份权2012-11-09 02:24:39性与婚姻脱节,并不一定是坏事。

从性人权的角度说,性属于一种人权,而不是身份权。

谴责女人出轨,是立足于性是配偶这一身份权的附属物。

因为结婚了,为人夫为人妇了,才因为这身份而获得了性的权利,性也从属于这身份。

但这一观念,不仅在现实中行不通了,也被中国和国际上的一些法律所反对。

人们普通认可:性是人权的一部分。

所谓人权,与生俱来,人人平等,不可剥夺,也不可以转让。

性人权也是一样,当性被看作一种人权,它便是由个人决定的,而不必去管“身份”。

并不因为结婚了,就失去对自己的性的支配权了。

所以,40岁女人出轨,无关道德,无关法律,为人权所支持。

它只是伤害了某些人的价值观。

下面的记者邮件,邮件名称栏写着“采访恳请函”,来自今年2月16日。

我当天回复后,就再也没见人理我,当然文章也没有发。

是因为我的观点和“家庭”冲突?七个月后的今天,发在这里吧。

方教授你好我是广州《家庭》杂志编辑部主任张译玲,我们发现并关注一种“40女人不悔出轨”的现象,主要案例讲的是一些受过良好教育,并有个人追求的女性,在事业与家庭产生冲突的时候,选择退守家庭,多年后,儿女成人,青春不在,在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上又与丈夫有着巨大差距,加上丈夫忽视,婚姻平淡,开始为当初选择后悔,于是选择到婚外情里重建自信与争取认同。

事后,以巨大的勇气维护出轨,表示不再追求忠于婚姻,只求忠于自己。

我们想请您围绕在一切讲究品质的今天,40女人为何不悔出轨,她们前后的活法哪种更负责任等角度,发表看法,字数大约在400——600字之左右。

恳求您能接受此次采访,此报道一经发表,我们将根据见刊字数奉上稿酬。

不甚感激!祝安方刚回复:多年前,我曾写过一篇文章,叫《不要让悲伤从40岁开始》,讲的就是女人在爱情婚姻重于一切的观念下,年轻的时候一直在为了爱情、婚姻、老公、孩子“牺牲”,放弃了许多自己想要的生活,为了照顾别人的生活,以家庭为中心。

性的人权道德

性的人权道德

作者: 潘绥铭[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甘肃理论学刊
页码: 86-89页
主题词: 性的人权道德;性权利
摘要:性的人权道德是对个体独立性的尊重,个体在性方面的表现或选择归根到底是一
种“权利”。

传统性道德在国家(社会)权力、完整人格层面解读“性”,蒸发了个体性权利。

近30年来。

随着社会的整体变迁,中国人主宰自己摸索出情感方面的人权道德,表现出对个体权利的逐渐回归。

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说,性的人权道德应该是以自已的权利为前进动力,以对方的同等同样的权利为前提,以不侵犯所有相关者的个人权利为界限.以爱情为主导去从事一切性方面的活动。

从人际关系的角度来说,如果双方之间或者双方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了权利方面的冲突,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寻找出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中间界线,达到“没有受害者”的境界。

权力的性角度

权力的性角度

权力的性角度在观察社会、探究人性时,性的角度通常最清晰、最深刻,因为性是人类最原始、最本能的欲望。

权力表达方面,核心因素是“主动和被动”。

在古希腊,男主人和男奴隶发生性行为,没人认为他们是同性恋。

人们看重的,不是宣泄对象的性别或关系,而是你的角色是“主动”还是“被动”——主人一定要主动,奴隶必须被动,它表达的是权力和地位。

男主人跟奴隶做爱,不论奴隶是男是女,都没有人会认为这是一桩越轨的行为;但是如果主人在一桩性行为里成了被动角色,就是很严重的僭越。

在灵长类动物中,更有力量的雄性会通过性行为表现它的地位,这种动机非常原始。

人类的性同样有着表达权力关系的功能,比如中世纪欧洲的初夜权,现代职场上级对下级的性骚扰。

初夜权的风俗,就是民众新婚的第一夜,妻子要陪领主,这也是一种权力表达。

在信息匮乏缺少性教育的年代,封建领主作为经验丰富、风度优雅的长者,履行所谓初夜权,本质上是对属下家庭生活的关心,客观上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属下感受如何,完全取决于社会文化氛围和与领主之间的信任感,并非所有人都喜欢争取主动权。

当下已进入智网时代,信息予取予求,初夜权这类拉仇恨的腐朽文化,也可以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了。

因为心心相印更亲近,这方面男女都一样。

对象真正往你心里钻,彻底改变你对人对事的看法以及言行举止。

相比精神出轨,肉体上的外遇就像是吃了根黄瓜。

提高女性地位,首先要鼓励社会化的、独立的女性,必须接受她心里想着别人,被别人改变。

不论男女,想要获得提升就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激烈沟通赢得老板信任。

那种翻来覆去的考验和咀嚼所建立的信任与共同愿景,已远胜夫妻关系。

比如配偶让你加班到半夜肯定不干,老板的事忙一个通宵都行。

让女性也有机会扮演主动角色,是切实提高女性社会地位的唯一方法。

“女权”的说法实际上带有歧视色彩,因为“分级”虽然是很好的保护,但难以自我实现——不要期待儿童组比赛能获得同等的商业回报。

公正的规则下,男女混踢的足球赛肯定大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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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性科 学 20 年 1 08 2月 第 1 7卷第 1 2期 Te h e u aoH mnSxat eebr20 V1 7N.2 h i s J r lf u a e l Dcm e, 8 o 1 o1 C n eon ui y 0 .
【 bt c】O jcvs H m n g ostihm n a r, he u a a r lsnhm n e s Pol Sed A s at be i : u a h cn s u a t e w i m n t ei u a e . ep ’ nes r te i f t isn nu lh n u e i nd e
【 关键词 】 ; 性 人权 ; 人的本性 ; 人的需要
Se i h x rg t:A un a e a uma rg t f d m nt lh n i h
XA i pn IO Qa ig o
Sho o a H n nN r a n e i ,C agh 1 0 1 C i colfL w, u a om lU i rt h n sa4 0 8 , hn v sy a
“ 女性 性 权 利研 究” 课 题 编 号 0 Y 0 ) 阶段 性 成 果 。 ( 5 B8 的
物学 、 心理学和社 会学 上的特征 总和 。关 于这一 点 , 前 苏联著 名性心理 卫生 学 家约瑟 夫 和卡 刚在 其 专著 《 儿 童性 心 理 卫 生 学 》(96 18 )中 曾指 出 : 从 广 义 上 说 , “ 性— — 这是决定 个体 是男 孩 还是 女 孩 , 是男 性 还 是女
性 的一般 躯体 、 心理和社 会 的特 征 。 ” 从 狭义上说 , 即指 人 的性 行 为 。凡 旨在 满 足个 性
【 作者简介 】肖巧平(92 )女 , 南宁 乡人 , 学硕 士, 1 ~ , 湖 6 法理 副
教授 , 主要研究方向为 宪法学。
体性需要的行为都可称为性行为。具体地说, 按性欲 满足和 性快感程 度 , 性行 为可分 为以下 四类 : 目的性 ①
【 e od 】S x Hu nr hs H ma au e Hu nne s K yw rs e ; ma i t; u n n tr ; ma ed g
性权利 在 中国虽 已逐步引起关 注并被个 别法 律规 范所接 纳 , 总 体而 言 , 主要 还停 留在 理论 层 面 , 但 其 缺
中 国性 科 学 20 年 1 月 第 l 08 2 7卷第 l 期 Te h ee or lf u a xat eebr 08 o 1 o1 2 h i sJu aoH m nS u i Dcm e, 0 V 1 7N .2 C n n e ly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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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著 ・
从 广义上来 说 , 即指性别 , 即指男 女两性 在生 性 亦
也极为 罕见 , 以至 于有不 少 人认 为它 不是 一 项私 法 上 的权利 。第三 , 司法 空位 。 由于我 国司法倾 向 于大 陆 法系 的模 式 , 少 “ 缺 法官 造 法 ” 环境 和人 文 条 件 , 的 立
【 基金项 目】 此论文 为 20 年 湖南省社会 科 学基金 立项课 题 05
帮助 。
这不仅 与我 国已加 人的有关 国际人权公约 要求存 在较 大差距 和不谐调 之处 , 且导 致公 民正常 的性 活 动没 而 有保 障 , 民的权 利体系不完善 。 公 当前性 权利在 我 国的法律 缺失主要 表现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 一 , 论 缺 失 。法 律 的 发展 催 生 了法 律理 第 理 论, 反过 来法律 理论 的研 究增 强 了法 律规 范 的科 学性 和调控 功能 。尽 管 一般公 民都知 道 并 呼唤性 权 利 , 但 至今没 有系统地从 理论上对性 权利全面 、 系统 的研究 , 没 有关 于 性 权 利 的著 作 , 文也 很 少 。第 二 , 法 缺 论 立 失 。性 权利在我 国公 法 领域 中几 乎 是空 白, 私法 规 范
乏系统 的法 律 支撑 , 没有 被 确 认 为 公 民基 本 的权 利 。
法缺 失 , 带 来 司法 空 白 。而 后 两者 的存 在是 理论 必然 缺失 的必然结 果 。因此 , 理论 上 明确 “ ” 从 性 的权利 属 性就 显得非 常重要 。本文试 图从法哲 学 的角度 来探讨
性 的人权 性 质 , 望 能 对 “ 权 利 ” 理 论 研 究 有 所 希 性 的
“ 的 人 权性 质 求证 性"
肖巧平
湖南师 范大学法学 院 ,湖南 长沙 4 0 8 10 1
【 摘 要】人权源于人的本性, 的本性在于人 的需要 , 人 人的需要 包括 生理 需要、 享受需要和发展 需要 。性 的需要既
是 生理 的 需要 、 受 的 需要 , 是 发展 的 需要 。 因 此 , 是 一 项 基 本 的人 权 。 享 也 性
1 性是 人 的需 要
11 什 么是性 .
性是 涉及学科 极 广 的概 念 , 在生 理 学 、 它 心理 学 、
社会 学 、 理学 、 育学 、 伦 教 医学 、 学 等 学科 中, 美 都有 各
具 专业特 点 的解 释 。从 性 心理 卫生 学 的 角度 来看 , 性
的定义有 广义 和狭义之 分 。
icud h sc ln e n l e p y ia e d,pe s r e d a d de eo me n e la u e n e n v lp nt e d. S x a e d n ov s p y ia , p e s r n e eo me t e ds e u l n e i v le h sc l la u e a d d v lp n n e . Th r fr s xrg ti a i u n rg . ee oe, e i h sa b sc h ma ht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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