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
1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枣政办字〔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日枣庄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1〕104号),精准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市政府决定在2021—2022年秋冬季开展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秋冬季期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全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65.3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高于7天。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控制目标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和落后产能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等文件要求,以煤电、焦化、钢铁、水泥、甲醇、醋酸、氮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字〔2020〕14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枣庄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3日枣庄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最新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我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外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水库、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枣庄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枣政发〔2021〕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枣庄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枣庄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编制了《枣庄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市委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承办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完成决策草案起草工作,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时出台。
三、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及时调整决策目录并公布。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7日枣庄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1.枣庄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承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枣庄市开发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承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枣庄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2021—2025年)(承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4.枣庄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市教育局)5.枣庄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枣庄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承办单位:市科技局)6.枣庄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承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7.枣庄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8.枣庄市“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市卫生健康委)9.枣庄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1—2035年)(承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10.枣庄港总体规划(承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11.承接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承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2.枣庄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融合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3.枣庄市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承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束——。
2023年最新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篇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的电磁辐射。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具有或者伴有电磁辐射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全省的电磁辐射环境实施监测。
第五条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建设单位和安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的发射系统;第1页共22页(二)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三)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四)其他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一)总功率在IOOO千瓦以上的广播设施发射系统;(二)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设施发射系统;(三)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一)总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广播设施发射系统;(二)总功率小于200千瓦的电视设施发射系统;(三)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的发射系统;(四)电压在100千伏以上的高压送变电设施;第2页共22页(五)电气化铁路;(六)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枣政办字〔2020〕19 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枣庄市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 年 6 月12 日枣庄市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流程再造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有关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58 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餐饮、便利店、烘焙店、药店、书店、母婴用品店、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服务、面粉加工厂、饮用水厂等10 个行业试点开展“一业一证”改革,即将一个行业多个许可(备案)证件合并为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任务(一)整合审批要件,实现“一次告知”。
对试点行业涉及的所有审批服务事项进行标准化集成,整合审批要件,形成一张全面、准确、清晰、易懂的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二)简并申报材料,实现“一表申请”“一档管理”。
按照共用信息共享应用、个性信息单独填报的原则,整合申报材料,将多套申请材料归集为一套申请材料,将多个申请表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申请表,实现“一表申请”。
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产业政策外,推行承诺制容缺受理,申报所需法定材料由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并获取。
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一业一证”行政审批平台等业务审批系统,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渠道获取的信息,原则上不得要求申请人或其他单位重复提交,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枣政办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枣庄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实施方案为增强全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第一阶段的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提高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围绕建设鲁南“门户城市”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综合整治,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全民动员、整体推进”的原则,大力整治城区道路和交通干线的“脏乱差”问题,努力达到设施完善、市容整洁、交通畅通、景观优美的整治目标,推进“幸福新枣庄”建设。
二、整治重点(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内容。
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单位任务分工的通知》(枣政办发[2009]53号)所规定的十二项内容为准。
(二)重点路段和重要节点。
薛城区(6个):枣曹线与微山交界处、泰山路与长江路交口、光明西路与枣曹线交口、铁道游击队纪念园广场及其周边、光明西路与永福路交口、店韩路与枣曹线交口。
山亭区(3个):府前路全线、店韩路西集镇驻地沿线、店韩路与北留线交口。
市中区(7个):光明路与西昌路交口、光明路与解放路交口、光明路与东外环交口、206国道税郭镇驻地沿线、北马路全线、三角花园节点、五岔路口节点(北外环和西外环交口)。
峄城区(5个):206国道与苍山交界处、中兴大道桃花转盘、京台高速27号出口、206国道与台韩线交口、台韩线坊上驻地沿线。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13―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13―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1•【字号】枣政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13―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发〔2013〕4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13-201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1日枣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13-2015年实施方案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枣庄”建设,根据《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按照“调结构、抓管理、搞绿化”的思路,调整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大力实施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燃煤油烟、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实现大气污染的区域联防联控,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生态枣庄”建设。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万元GDP能耗降至1.34吨标煤,较2010年下降17%;2013年底前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全面取缔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加快推进工业点源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2015年底前,完成出租车、公交车油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加强城市扬尘控制,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降尘强度比2010年下降15%以上;到2015年,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削减17.3%和16.5%的“十二五”减排目标;主要污染物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分别降至83μg/m3、45μg/m3和129μg/m3,比2010年分别削减19.4%、6.3%和31.4%,PM2.5控制在70μg/m3。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枣政办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08]6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环境安全,并为今年年底迎接国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核查工作奠定扎实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为重点,突出抓好城区大气污染、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废气污染,力争全年空气质量优于二级的天数达到85%以上,其中: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全年空气质量优于二级天数在90%以上,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枣庄高新区全年空气质量优于二级天数在80%以上。
二、工作任务从现在起至奥运会结束(9月20日),全市所有废气排放企业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予以停产;在停产期间,要立即开展再提高治理工程,必须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并通过市级验收,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停产或关闭。
全面开展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对城区锅炉、原煤散烧的治理,到今年10月底前完成冬季取暖期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启动对建筑扬尘、油烟烧烤、汽车尾气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改善城区环境质量。
(一)集中做好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工作。
1.进一步做好热电企业脱硫治理工作和设施运行管理。
一是继续推进脱硫治理工作的开展。
对于尚未完成脱硫治理和治理不达标的热电企业,要继续推进脱硫治理工作,提高治理水平,确保限期内稳定达标排放。
二是对于使用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工艺的热电企业要做到自动喷钙、自动计量、自动监测。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枣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08]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枣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上级统一安排,今年8-11月,我市将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为保障专项行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完成我市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水气环境改善目标。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
1.挂牌督办案件整改落实情况。
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2007年挂牌督办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顿、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级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的利用污水灌溉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等活动进行全面清理。
二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整治,特别是对2006年以来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进行限期治理。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枣政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12]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城乡并举的原则,实施联防联控、综合治理。
第五条市、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露天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道路保洁作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港口及道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水利和渔业部门负责水利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枣政办字〔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22〕5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9日枣庄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3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649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促进低碳循环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健全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加快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发展,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创新发展,强化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保障,促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枣庄“无废城市”建设步伐,为全国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供“枣庄示范”。
(二)工作原则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
围绕“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系统布局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产业,充分考虑不同区(市)产业结构、工作基础、资源禀赋等特点,统筹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区域协作和相关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效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节能示范镇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节能示范镇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枣政办发[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节能示范镇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08]10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枣庄市节能示范镇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枣庄市节能示范镇村建设实施方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节能示范镇村建设步伐,推进农村节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户用太阳能建设为重点,以资金扶持和政策引导为保证,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太阳能户用照明系统和农村沼气,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原则(一)统筹规划,重点推进。
节能示范镇村建设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实际需求,科学编制高水平的建设发展规划,优先在村庄整治示范村、文明生态村及集体经济状况较好的村(居)中进行试点,并重点推进。
(二)试点先行,典型引路。
节能示范镇村建设要坚持“先易后难、先试点后铺开”的工作思路,近期先从较容易实施的太阳能热水器着手,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在条件具备的镇村(居)同步扩大太阳能应用范围。
(三)农户自愿,因地制宜。
节能示范镇村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村制宜,充分考虑农户经济承受能力,尊重农户意愿,在有条件的镇村(居)加快建设和推广使用农村新型能源,不搞行政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三、实施步骤(一)试点先行。
在滕州市大坞镇石楼村建成我市第一个太阳能示范村的基础上,2009年3月底前,在滕州市和山亭区选择一些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庄作为太阳能热水器首批试点村庄,试点村庄太阳能热水器使用户数比例要达到60%以上。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枣政办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枣政办发[2010]6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起草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区(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办函[2005]130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3.07【实施日期】2005.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5]130号)上海市、湖北省、山东省、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包头市环境保护局: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种利用电磁能和产生电磁场的设备、设施日益增多,由此造成的电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社会各界和公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摸清全国电磁环境污染源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全国电磁环境污染源数据库,强化监管,我局将组织开展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
由于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在国内尚属首次,缺乏实践经验,我局于2003年印发《关于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3〕562号)。
经对《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商有关单位同意,现拟在湖北、山东、吉林三省和上海市、包头市进行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请你局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申报登记工作,于2005年10月底前,将申报登记汇总材料报送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
联系电话:(010)66556370,66556369联系人:张志刚张家利附件:1.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表3.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二00五年三月七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为使试点工作统一协调,有计划地进行,编制了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原则(一)兼顾各种类型,以点带面产生电磁场的设备技术性强、种类多、涉及面广,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包括: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人员培训,验收标准,文件图表,计算机动态管理系统的指标和功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枣政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08]8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枣庄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展示我市改革发展成果,为迎接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营造良好环境,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服务群众,紧紧围绕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营造良好的赛事环境,精心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启动一批重点整治项目,建设一批便民服务设施,打造一批人居环境亮点,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彰显地方特色,以整洁优美的城乡面貌展示枣庄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范围(一)设在我市的全运会比赛场馆和接待代表团的宾馆、饭店周边500米区域;(二)市域内客运铁路、高速公路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城市主干道沿线,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周边500米区域;(三)城市公园、广场、主要商业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及附近村镇。
三、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一)集中整治比赛场馆和接待场所周边环境。
1.彻底清除比赛场馆和接待场所周边地区的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车辆、乱摆摊点等现象,取缔露天烧烤,严格控制建筑工地扬尘。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委、市体育局。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枣政办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枣政办发〔2006〕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环保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鲁环发[2006]130号)要求,决定从2006年6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三个转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要求(一)组织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列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相关21个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已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的运转情况、废水达标情况,对建设进展缓慢、不正常运转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实现正常运行。
(二)组织开展水污染企业限期治理项目专项检查,对列入市及区(市)政府水污染企业限期治理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加快治理进度,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予以停产治理或关闭,确保在2007年6月底全市所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全部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三)组织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切实解决饮用水源地的环境污染问题和存在的污染隐患,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分工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4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分工的通知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分工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加强城市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单位任务分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城区秩序(一)规范城区道路秩序。
科学制定城区摊点设置引导规划,坚决取缔主次干道摆摊设点、骑门店和市场伸舌头等现象。
加快集贸市场建设步伐,彻底清理流动摊点,督促经营单位进店入市经营。
背街小巷的摊点实行统一规范,统一管理。
经批准的早点摊实行定点摆放,定时经营。
规范城区交通秩序,禁止车辆乱停乱放。
取缔店外洗车修车。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旅服委,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二)规范节会活动,杜绝噪声污染。
严格规范节会活动、商业庆典和宣传促销活动,严格审批程序,明确时限、地点和范围,确保庆典节会活动规范文明有序。
禁止商场店铺和流动宣传车违规使用高音喇叭做广告促销。
控制城区环境噪声,控制建筑工程施工噪声,特别是杜绝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加大对机动车噪声、生产噪声、空调噪声、娱乐噪声及露天KTV噪声等管控力度。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旅服委、市工商局,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二、加强各类城乡基础及环卫设施建设(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制定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加快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步伐,城市干道各类设施按照标准建设、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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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枣庄市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山东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全省地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申报登记的目的意义
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是环境保护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排污单位应尽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数量不断增多,电磁环境质量令人担忧,公众对电磁环境污染源的投诉逐年上升。
为了加强电磁环境管理,规范电话环境污染源,控制电磁环境污染源的污染排放,保护环境,保护公众,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电磁环境污染源进行申报登记是十分必要的。
二、申报登记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将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强度、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类型等向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三、申报登记工作的原则
(一)兼顾各种类型,以点带面
产生电磁场的设备技术性强、种类多、涉及面广,通过申报登记工作的开展,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包括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人员培训,验收标准,文件图表,计算机动态管理系统的指标和功能。
(二)为管理服务的原则
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的主要目的:
1、强化电磁环境监督管理,将电磁环境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化,明确管理重点,分析电磁场的各类设备的发展规律。
2、为开展电磁环境科学研究和确定方针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分析产生电磁场的各类设备的发展规律。
3、提高排污单位的环保意识,重视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4、为申报单位、业主及申报材料保密。
四、申报单位的范围与注意事项
凡列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产生电磁场的设施,均纳入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范围。
(一)范围
1、广播电视发射系统。
2、通信、雷达及导航发射设备。
3、工、科、医电磁设备(以电磁波为利用目的的设备)。
功率限于1KW(含)以上的设备;对工业强电流设备限于100A(含)以上的设备。
4、高压输、变电系统设备。
限于110KV(含)以上的高压输变电系统。
5、交通电磁辐射设备。
轻轨和电气化铁路系统。
(二)注意事项
1、根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天线属于频率在3-300000MHz范围的电磁辐射设备,其可豁免的电磁辐射等效功率为100W以下。
2、等效辐射功率的计算,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不考虑其他损耗。
3、对于频率在1000MHz以下的设备,等效辐射功率等于发射机标称功率与相对于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dBd)的乘积。
4、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8号)第十三条,对于电磁辐射设备的豁免,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能由业主自行豁免。
五、申报表格内容和技术规定
按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全国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表》(附件2)和技术规范(附件3)执行。
六、申报时限
截至2005年3月底前审批的伴有电磁辐射污染的项目,均纳入本次申报登记范围。
七、申报工作时间进度安排
2005年4月至5月底:准备、宣传、培训阶段。
2005年6月1日至7月15日:申报登记阶段。
2005年7月15日至8月10日:市局审核、抽查、核实阶段。
2005年8月11日至8月底:市环保局完成汇总统计、上报和总结工作。
八、申报登记工作程序和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05年4月至5月底)
1、成立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
根据申报登记工作需要,成立枣庄市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使申报登记工作有可靠的组织保证。
(1)市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于青市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吕成森市环保局环境管理科科长
(2)办公室
主任:吕成森市环保局环境管理科科长
成员:徐钦华、周围、王淑娟
电话:3285051 3337609
传真:3312391
各区(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数名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申报协调员,以帮助和指导排污申报单位具体填报各类相关报表,购置相关仪器设备,以确保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的硬件保障;各具体申报单位要明确申报登记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负责各类报表的填报工作。
3、申报登记工作培训:在省局技术培训结束后组织我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法规宣传贯彻和技术培训,使申报单位明确其法律责任、具体申报内容及技术要求。
(二)申报登记阶段(2005年6月1日至7月底):市直单位申报登记表报送市环保局,各区(市)环保局负责各辖区内广播电视发射系统、高压输、变电
系统设备和工、科、医电磁设备的申报登记工作。
电磁环境污染源单位根据环保部门的具体要求,如实认真填报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表》(附件3),每个电磁辐射污染源项目要一式四份填写申报登记表;对每个污染源拍摄一张全景电磁辐射污染源数码照片。
(三)审查、抽查、核实阶段(2005年7月15日至8月10日)。
各区(市)环保局要从申报的手续是否完备、数据是否齐全及逻辑合理性等方面审查申报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污染源单位的申报资料和实地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在此基础上由申报登记单位在《全国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表》上盖章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对重点污染源单位的申报资料和实地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逐级审核、审批,省局审核完成后由填报单位以及区(市)、市、省级环保局各执一份存档。
(四)汇总、建档阶段(2005年8月10日至8月底)。
市环保局对申报内容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录入“电磁环境污染源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建立申报登记档案和数据库,确定本地区重点污染源和监控目标,建立动态电磁环境污染源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