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规则(上传版本)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董事为职工董事,一名董事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权及授权第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四)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并对公司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估;(五)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六)决定公司投资方案;(七)审议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八)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九)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决定公司绩效考核和奖惩方案;(十四)决定公司为他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外)提供担保事宜;(十五)决定公司资产处置方案;(十六)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方案;(十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的方案;(十八)制订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九)制订公司章程和章程的修改方案;(二十)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建立审慎、科学、制衡与效率兼顾的授权机制,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在公司发展战略框架内,可以对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授权。
第七条董事会授权事项范围包括:投资事项、自用型资产购买和处置事项、短期融资方案、低风险短期投资方案、公司捐赠和赞助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精选4篇)
董事会议事规则(精选4篇)董事会议事规则篇1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二章董事会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董事_______名。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四、审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六、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对公司的各类风险进行管理,监督公司财务控制系统和审计系统的运行;十一、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十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其中,一次性投资在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一次性投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表决决定。
但董事会决定的当年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重大投资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十三、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十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十五、拟订公司的章程修改方案;十六、拟订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决定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的薪酬;根据年度工作业绩决定经营班子的奖励数额和分配方案;十七、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程序,保证董事会会议质量,本规则制定。
第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有效。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事程序。
第二章会议召集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召集,并应当在召集通知中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通知董事,通知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书应当由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签名,并盖有公司公章。
第三章会议程序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由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主持。
第九条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顺序进行,会议期间不得私自更改议程。
第十条会议应当按照先发言后讨论、先讨论后决定的顺序进行。
第十一条凡事项均应当经过讨论后进行投票表决,待表决结果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会议内容,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者、讨论内容、表决结果等。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应当由主持人或者专门委员会审阅后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应书面报请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或出资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一)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1-(二)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根据公司实际可将董事会列席人员扩大到全体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建议意见不具备表决权。
(三)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董事会主要议定事项:(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类项目和2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出资者负责;经出资者授权,董事会可以行使出资者的部分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5-13人(奇数)组成,董事由出资者委派;董事长由出资者指定。
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出资者同意,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者决定,向出资者报告工作,接受出资者的指导和监督;(二)制订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规划,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进行监控,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五)制订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确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重大投资的额度,批准投资额度之内的投资项目,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1(六)制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决策程序、方法,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七)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改造方案(包括转让国有产权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八)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者推荐或派出董事、监事;(九)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一)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十四)按照有关规定,经出资人同意,行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限;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副职人员;(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等事项;(十六)决定除须由出资者审核批准的公司其它内部重大改革调整事项;(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量预算与决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十八)决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企业规模和治理结构,董事会人数通常为奇数,一般为 5-19人。
董事的任职资格
资格要求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具有相应的学历、从业经历、财产状况等。
独立性
独立于股东或其他企业,能够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
诚信和勤勉
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选举程序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
01
作为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为监
督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司章程
02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详细规定了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
监督机制。
董事会决议
03
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决定,是监
督机制实施的重要依据。
监督机制的执行机构
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董事会的决 策符合公司利益。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监督机制 • 附则 • 相关文件、法规和指引
01
总则
制定目的
1
规范董事会的组织架构和议事程序,提高决策 效率和科学性。
2
保障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董事会的 战略决策作用。
3
促进国有企业规范管理和风险防控,实现可持 续发展。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议事程序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 涉及公司重大事项需要2/3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1条董事会的议事决策原则是: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逐项表决,记名投票。
第2条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采用会议审议和通讯审议两种方式。
1.会议审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议事形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议案逐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2.通讯审议是一种补充议事方式,通常在应急情况下采用,仅限于董事会因故不能召开或审议的事项不是特别重大时。
采用通讯审议方式,视同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3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或总经理的要求而提议召开的董事会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临时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召集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二)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发行方案;(五)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反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4条监事会监事、副总经理列席董事会。
如议题需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可经董事会邀请列席董事会。
列席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5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每年上半年审议年度报告和下半年审议中期报告的两次会议。
临时会议则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分别是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3、2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5、总经理提议时;有以上情形之一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6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向各董事发出书面(含传真)通知。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条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十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议:(一)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三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在规范中发展,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决策权。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
如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董事长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其主持会议。
第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制度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5日前。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需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董事会的运作效率和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北京市国资委负责。
经市国资委授权,董事会行使市国资委的部分职权。
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9人。
其中,市国资委委派8人;职工董事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接受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二)制订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三)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四)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五)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六)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七)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监控;(八)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地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九)制订公司重要子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十)除依照有关规定须由市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有关事项;(十一)制定公司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等的决策程序、方法,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十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十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十六)制订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十七)制订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改制、上市、申报破产、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十九)负责推进公司及所属企业法治建设;(二十)在市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框架下,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分配方案;(二十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二十二)向控股、参股企业推荐或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二十三)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二十四)依法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督导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二十五)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行为,提高董事会的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公司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
第二章董事会召集第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会议材料等内容,并至少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章董事会表决第六条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特别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表决。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
第四章董事会决议执行第九条董事会决议应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总经理应在决议生效后30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条董事会决议如涉及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等重大事项,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记录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内容。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决议事项、表决结果、董事意见等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在决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等途径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开董事会议事规则是为了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有效运作和决策,维护公司利益而制定的。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召集,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在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决定时,董事长有权随时召开会议。
二、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通知需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所有董事,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相关文件等。
特别重要的事项需要在通知中特别标注。
如有紧急情况,可以通过电话通知,但要尽量提前通知。
三、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公司秘书事先拟定,并经董事长批准。
议程包括会议开幕、审议上次会议纪要、主题议题讨论、决议表决等环节。
董事可提前申请修改议程或增补议题,需提前告知秘书。
四、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公司秘书负责记录,包括会议基本情况、出席人员名单、讨论内容、决议结果等。
纪要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发送给所有董事,并经过董事长确认后归档。
五、会议表决会议决策通常采用表决方式,原则上采取简单多数表决,但对于重大事项需获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应在了解全面信息后做出决策,并严格遵守表决结果。
六、会议秩序会议期间,董事需尊重主持人,不得擅自打断他人发言,应遵守议事规则,文明讨论。
对于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提前向秘书请假并说明原因。
七、会议保密会议的内容属于公司内部机密信息,任何董事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保证公司信息安全。
对于需要公开的决议,可由公司秘书发布相关信息。
八、会议整改如出现会议决议执行困难或不当行为,董事可提议对决议进行修改或调整。
相关建议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上进行讨论并表决决定。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严格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将有效保障公司管理决策的科学合理性,促进公司良性发展。
每位董事都有责任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议事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的作用,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决策、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董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董事的权利第三条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
第三章董事的义务第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或(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并保证: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6、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公司财产;8、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七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八条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资料及公司的商业秘密,董事有保密的责任,直至公司作出正式公布或者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九条除非有董事会的授权,任何董事的行为均应当以董事会的名义作出方为有效。
第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自动丧失董事资格,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一、前言1.1 目的本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目的是确立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程序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决策的合法性、透明性和高效性。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各项决策和讨论事项的会议。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董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和其他与董事会相关的人员。
二、会议召集与组织2.1 召集2.1.1 会议召集权董事会主席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并负责确定会议的召集时间、地点和议程。
2.1.2 召集通知董事会主席应提前合理时间向所有董事发送会议召集通知,通知应包含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议程。
2.1.3 会议材料董事会主席应将与会议议程相关的材料提前发送给董事,以便他们在会议前进行准备。
2.2 组织2.2.1 会议主席董事会主席有权主持董事会会议,确保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促进积极的讨论和决策。
2.2.2 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记录会议纪要,包括会议的决策结果和主要讨论内容,并将会议纪要分发给董事会成员。
2.2.3 会议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维护董事会的文件,包括会议记录、决议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并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三、会议程序3.1 会议准备3.1.1 确认与会人员董事会主席应在会议开始前确认与会人员,并记录出席和缺席董事的名单。
3.1.2 确认议程董事会主席应在会议开始前确认议程,并根据需要征求董事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3.2 会议进行3.2.1 开场白董事会主席应在会议开始前进行开场白,欢迎与会人员,并简要介绍会议的背景和目的。
3.2.2 讨论和辩论董事会主席应根据议程逐一进行讨论,并鼓励董事积极参与讨论和辩论,确保充分表达不同观点。
3.2.3 决策董事会主席应根据讨论和辩论的结果引导董事进行决策,并记录决策的结果。
3.3.1 会议纪要3.3.2 后续行动董事会主席应确定会议后续行动,并向相关人员分配和责任。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董事会会议召集通知模板附件2:董事会会议纪要模板附件3:董事会会议议程模板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法人: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议案第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在发出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向董事、监事、经理层征集议案,形成会议议题后报董事长审定。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作会议议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外部董事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五)监事会提议时;(六)公司股东提议时。
第七条按照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明确具体的议案;(三)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与书面提议一并提交。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原则上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补充。
经提议人修改或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后,应及时列入议题。
第九条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的外部董事会议,听取外部董事对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董事长应将外部董事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向公司经理层进行反馈。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办公室董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长印鉴。
第三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如有紧急事项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应按董事会的通知按时出席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会议议案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书面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董事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董事未有书面意见,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为同意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四条会议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综合管理部应当征求董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八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综合管理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会议通知的内容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会议通知的变更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五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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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本行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使本行业务依法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在议事和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行使法律、法规、《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本规则对本行董事及其他董事会会议列席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会议审议事项
第五条董事会议定下列事项: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听取并审议行长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增发配售新股、配送新股以及发行债券方案;
(八)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设臵;
(九)批准本行信贷管理、财务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和安全保卫管理等办法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十)拟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方案;
(十一)拟定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
(十二)依法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提名依法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和财务、审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
(十三)审议通过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
(十四)决定本行的股权和债券投资、资产处臵、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
(十五)制订股权期权奖励制度;
(十六)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通过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十八)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审议前条事项的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经会议形成决议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用通讯方
式进行并做出决议。
第七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应遵守法律、法规、《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决议事项,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会议召开程序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原则上在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内召开。
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一名独立董事提议,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在会议召开日的十日前和三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董事会下属的各专门委员会依据《章程》行使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议案的提交程序:
一、议案提出:议案可由一名董事提出或者多名董事联名提出,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议案拟订:一名董事或多名董事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董事拟订或交董事会办公室协调本行有关部门拟订;
三、议案提交:议案拟订完毕,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经有关人员论证、修订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会议审议文件;会议审议文件经提案人签名后,方可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在保障董事充分思考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材料须在例行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或临时会议召开的五日前送交与会董事审阅。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本行业务发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独立董事认为审议事项的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四章会议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面应载明受托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董事既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表决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此职责时,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此职责时,由副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事时,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董事不得中途退出,否则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安排议程请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时,应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七条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本行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即全本董事每人均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中,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与表决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
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本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本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对审议的提案逐项进行表决,董事会对提案进行表决,一般应采用表决票投票表决。
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召开,董事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可以表明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但须明确表明同意或反对的意见,不得弃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完成每一所议事项后,会议主持人应请会议记录人员宣读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可对本人的发言记录作出补充修订或要求在会议记录上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具备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被撤换前,对各项提案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根据董事的表决意见做出决议,决议应由董事签名或盖董事印章。
第二十四条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电话、传真和传阅提案及材料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所作决议与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具有下列情形,董事会不得采用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方案和重大资产处臵方案提出监督意见时;
二、对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提出聘任或解聘意见时;
三、对董事会制订的须由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的方案进行审议时;
四、对审计机构出具的本行年度报告进行审议时;
五、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所议事项不应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时。
第五章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作出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载明
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董事姓名、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的发言要点以及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本人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签名,并由本行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将所作决议及其执行情况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需要修订补充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