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4.21•【文号】价费字[1992]181号•【施行日期】199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4月21日价费字[1992]181号)水利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水利工程水费,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94号)执行。
今后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水费及跨省际水利工程水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水利部制定。
二、水资源费,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
具体标准和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只能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四、河道采砂管理费,按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财[1990]16号)执行。
五、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各级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创收活动提供的各种专项服务(包括提供水文资料、报讯、水质化验等),可以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有偿服务。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1日公布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整治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四章防汛与清障第五章管理费用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黄河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四)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五)维护管理河道工程;(六)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主要河流或重点河段,根据需要设置河道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
河道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河道堤防群众管理组织。
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区段管理责任制。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或其主要河段,其他跨地(市)河流的重要河段,地(市)之间的边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跨县(市、区)河流的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道,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山西省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于资金所 限 , 使整 治工程不 能按 照项 目程 序实施 , 大部 分要
靠受 益范 围 内的农 民投 劳投 资完成 。 19 9 8年至 2 0 0 0年 以 农建形 式实施的汾河治理 , 省财政投资不 足工程所需资金 的 1 。 的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 / 有 3 而固定 的维护管理资金就更 少 了, 防 、 堤 护堤护岸 坝垛 、 护坡 、 排退水涵 闸等河道 工程得
为, 依据 条例处罚 、 制裁力度 不大 , 不能 强制实施 , 落实不 对 了的也不 能追究责任 , 直接导致一些部 门与单位 及个人在河
道 内设 障、 弃渣 、 开垦种地 、 乱挖滥采 的违法 行为猖獗。 1 重建轻管的思想导致 管理措施跟不上 , . 3 管理资金不到位
山西 是一个水 资源 紧缺的省份 , 事纠纷 多 , 水 随便 侵 占 河道 , 向河道 内排污 的现象时有发生 。 为什 么条例有 了 , 队伍
关键词 : 河道 管理 ; 构 ; 制 ; 防 ; 机 体 堤 流域 管理 体 系 中图分类号 :V 5 T 8 文 献 标 识 码 : B
山西 省地处 黄土高原 , 位于黄河 中游 的左岸 , 貌类 型 地 比较 复杂 , 内地形 高度起伏 多变。全省 流域 面积大于 10 境 0
k。 m 的河流 有 4 0多条 , 中流域 面积大于 1 0 m 的有 5 其 00 0k 2 5条 , 于 1 0 m:大 于 1 0 m 的中等 河流有 4 条 。 小 000k 、 0k : 0 8 河流 如此 众多 , 可河道管理起 步较 晚 , 加上河道多 为界 河 , 导 致 工程建设 各 自为政 , 治理利 益相左 , 以邻 为壑 的现象十分 突出。19 9 6年成立 山西省河道站 以后 , 全省 的河道 管理才逐 步走上 正常轨道 , 各市水行政 主管部 门陆续成立 了河道站专 职机 构。 目前 , 个别 市和部分县还未成立河道 站 , 河道 管理由 其他部 门兼管 , 这在一定程度上 制约了当地河道管理事业 的 发 展 。随着改革开放 的不 断深入 和河川地 带经济 的迅猛 发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1日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整治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四章防汛与清障第五章管理费用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黄河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四)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五)维护管理河道工程;(六)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主要河流或重点河段,根据需要设置河道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
河道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河道堤防群众管理组织。
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区段管理责任制。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或其主要河段,其他跨地(市)河流的重要河段,地(市)之间的边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跨县(市、区)河流的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道,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在河道维护、整治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一、前言河道是自然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保护和管理好河道资源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河道资源受到损害和浪费。
为了保护和维护河道的资源,我们需要制定出一套有效的河道维护管理费制度,对于确保河道资源利用和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概念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是指使用者或者利用者为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河道的安全利用,对河道进行维护的经济支出。
在河道工程存在的过程中,必须承担完善的河道维护与管理,为此必须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保证河道的正常利用和管理。
三、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作用1. 保障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
2. 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和破坏。
3. 维护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健康,促进生态平衡。
4. 改善河道环境,提升沿岸居民居住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
四、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实施途径1. 河道权属单位对于河道的维护和管理需要定期进行评估,为了保障河道的长期运转和维护,应当在使用者或者利用者中按照维护和管理成本比例实行河道维护管理费。
2. 利用河道资源的单位应在使用前或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向河道权属单位申报,经过审批后,按实际使用年限和利用面积收取维护管理费。
3. 定期对河道维护管理费进行调整,并进行必要的河道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河道的正常运转与使用。
五、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管理机制1. 河道权属单位应组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管理小组,负责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2.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管理小组应当编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收支明细表,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和报批。
3.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使用地点和用途1.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保障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
2.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和破坏。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财综[2008]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山西省河维费征管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设施 维 修养 护管 理 资金 的 不足 , 19 在 96年 出台 了省 、
地、 县三级 分成 使用 的地 方性 规费 。
山西省 自 19 97年 以来 逐步 开 征河 维 费 ,在 各级
中因 河道 工 程 间接 受 益 的单 位 和个 人 却 并 不在 这 个 范 围 内。 1 挤 占挪 用河 维费 比较 严 重 . 2 河 维 费 作 为 向河 道 工 程 保 护 范 围 内企 事业 单 位
事征收工作的地税部门而言很难准确把握。 基层地税
局 、所 的税 收工 作 范 围传 统上 是 按 照 行 政 区 域 划 分
安全 隐患很多 , 防洪能力不断降低 , 急需大量的维修 养 护资 金 ; 一方 面 , 另 河维 费 又被 大量 挤 占挪用 , 响 影
T作 全 面开 展 。
的, 对水利部门所划定的河道保护范围缺乏准确 的认
财政 、 地税 、 水利 主管部 门的共同努力下 , 征收额度以
1 5%左 右 的速度 逐年 递增 ,仅 20 07年全 省征 收 总额
就超过 1 亿元 。近年来 , 河维费资金 已逐渐成为山西
省 河道 工程 设 施 的维 修 养护 与管 理 的一项 重 大 资金 来 源 , 一定程 度 上缓解 了政府财 政投 入 的严 重不 足 , 在 对 加 快 l 西 省 防洪 保 障 体 系建 设 和 确 保 防 洪 安 全发 l J
下 , 征 成本 竟 然 高 于代 征 手 续 费 , 法 顺 利 开 展工 代 无
区或仓库等设施位于保护范围内, 由于文件并未 明确
规定 对 存在 这种 情 况 的单 位如 何 进行 征 费 , 因此 这 些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266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266号2007年8月14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为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限制地下水的过度开采,保障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结合我省水资源紧张状况,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凡直接从山西省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泉口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六)直接从江河、湖泊、泉口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暂缓征收水资源费;(七)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用水定额内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按照不同的取水类型,执行以下收费标准:┌────┬───────────────────┬────────────────┐│取水水源│取│收费标准(元/立方米)│││水类型├───────┬────────┤│││非超采区│超采区│├────┼───────────────────┼───────┼────────┤│地下水(│自备水源│1.00│ 1.20 ││含矿泉水├───────────────────┼───────┼────────┤│、地热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0.50│0.60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0.50│0.60 ││├───────────────────┼───────┼────────┤││采矿排水│0.12│0.14 │├────┼───────────────────┼───────┴────────┤│地表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0.25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0.2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0.01 │││(元/千瓦时) │││├───────────────────┼────────────────┤││水力发电用水(元/千瓦时)│0.005 ││├───────────────────┼────────────────┤││其它自备水源│0.50 │├────┴───────────────────┴────────────────┤│注:(1)超采区和非超采区范围,按晋政办发[2000]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山西长治市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1992]价费字314号,晋价费字〔1997〕第348号,晋价费字〔1999〕第111号
十一
人防办
3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晋价房〔2003〕220号,晋政办发〔2008〕61号,晋价行字[2008]226号
十二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9.土地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土(籍)字[1990]93号
10.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11.地质成果资料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51号
五
住房城乡建设
1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8]924号,晋价行字[2008]122号
13.住房交易手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
20.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缴入中央国库
信部联清[2004]517号
八
水利
41.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含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4]6号,财综[2013]85号,财综[2012]71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财综[2011]104号,财综[2011]42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10]22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财综[2009]25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4]17号,财综[2003]77号,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质检财[2014]311号,晋价行字[2010]66号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21•【字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1日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黄河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四)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五)维护管理河道工程;(六)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主要河流或重点河段,根据需要设置河道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
河道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河道堤防群众管理组织。
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区段管理责任制。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或其主要河段,其他跨地(市)河流的重要河段,地(市)之间的边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跨县(市、区)河流的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道,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浅探
《 山东 省 实 施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防
洪 法 ) 办 法 》 19 (9 9年 8月 省 九 届 人 大
常委会 通 过 ) 三 十六 条规 定 :河道 工 第 “ 程 修 建维 护管理 费 的缴 纳 , 按照 国务 院
和 省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 第 四 . 岛 市 规 范 性 文 件 。 青 岛 市 青
确规 定 : 外 资企 业 应 当依 法缴 纳 河 道 “
工程 维护管 理 费 。”
做 出明确具 体 的规 定 。 征 收主体 必须 其
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所确 定的内容 、 种 类 、 量 征 收 , 得 擅 自增 加 、 少 、 数 不 减 扩 大或缩 小 。
政 府常 务会 议 通过 , 以鲁 政 发 【94 7 19 10
缴 纳河 维费 。
实 务
五 是 社 会 中介 机 构 负 面 宣 传 。外 资 企 业 每 年 必 须 由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具 f J 审 计 报告 . 企业 反 映 , 当部 分 会计 据 相 师事务 所 和注册会计 师 为争抢 客 户 , 向
河 道 的 防洪 排 涝 工 程体 系受 益 范 围 内 有 销售 收入 的企业 、 事业 单位 及 其他 经
济 组 织 . 依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河 道 工 程 维 均
护 管理 费 。”
的 性质 和特 征
“ 维 费” 是行 政征 收行 为 的一 种 . 河 ) 也
宣传力 度 和覆 盖 面不够 。 山东 省 河维 费 是从 1 9 9 5年 开始 征 收 的 ,从 青 岛市 的
防洪 法 》 1 9 (9 7年 8 8号 国家 主席 令 ) 第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1日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整治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四章防汛与清障第五章管理费用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黄河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四)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五)维护管理河道工程;(六)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主要河流或重点河段,根据需要设置河道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
河道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河道堤防群众管理组织。
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区段管理责任制。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或其主要河段,其他跨地(市)河流的重要河段,地(市)之间的边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跨县(市、区)河流的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道,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在河道维护、整治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大同市河道管理规定
大同市河道管理规定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境内的所有河道管理工作。
河道保护与污染防治物理防护对于城市内的河道,必须进行固定、防护和堤防建设,确保河道的稳定性和防洪能力。
污染防治大同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河道的水污染源头实行明确的管控。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时,应根据地方情况和技术水平逐步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征收污染防治费自河道保护和污染防治费确定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为确保河道保护和污染防治费的长期稳定征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收费。
河道保护和污染防治费应当由河道保护和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标准,并上报有关部门,并应当事先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并明确收费标准。
监督检查检查频率对于大同市境内的所有河道管理工作,应按照一定频率进行检查,确保河道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河道保护和污染防治费的收取情况2.河道堤防等固定工程的建设情况3.河道上游水污染源头的排污情况4.城市内河道整治、修建和保护的情况5.疏浚工程等维护工程情况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经费管理河道工程建设和维护的经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并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支出。
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生态健康保护河道水系是城市中重要的生态景观,需要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工作,努力实现生态经济发展。
结语大同市河道管理规定是保护和利用城市河道的基本法规,是保护水资源、改善环境、建设美好城市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所有居民都应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河道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城市河道的洁净与健康,让大同市的河道成为生态环境美丽经济和生活的可持续发展支撑。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
一、河道管理费的概念
河道管理费是指为了改善、保护、管理河道而对使用河道资源的单位
或个人收取的一种费用。
二、计税依据
1. 收费对象:使用河道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2. 收费基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建筑物总建筑面积。
3. 收费标准:根据当地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4. 税率: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5. 计税周期:按照当地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计税周期进行计算和缴纳。
6. 减免措施:符合当地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减免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
以申请减免。
三、缴纳方式
1. 自行缴纳:收费对象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自行计算、缴纳河
道管理费。
2. 代理垫缴:收费对象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计算、缴纳河道管理费。
3. 集中缴纳:收费对象向当地河道管理部门集中缴纳河道管理费。
四、违规处罚
收费对象未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缴纳河道管理费的,将被处以
罚款,并要求缴纳相应费用。
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行政拘留等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河道管理费的用途
河道管理费主要用于改善、保护、管理河道的设施、人员和修建等方面,以维护水资源的正常供应、减少河道污染和防止洪涝灾害等。
六、结语
河道管理费是保护全民水资源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缴纳河道管理费的同时,也要保证自身使用河道资源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共同维护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太原市优化河道维护费收支管理浅谈
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 , 充分利用现代水土资源和 生态资 源 , 达到 除 害兴利 、 造福 人 民 的 目的。
20 0 5年 ,太 原 市河 道维 护费 收入 从 19 年 正 式 98 征 收 以来 的 2 8万 元一 举 征 收 到 20 4 05年 的 160万 0 元, 创历 年最高 , 全省 稳居第 一 。河道 维 护费 收入 的 在
的形式 , 使河道维护费收入逐步走上了稳定增长的轨
道。 Βιβλιοθήκη 及时 、 足额征收入库为河道维护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
的财力保 障 。同时作 为公共 财政重 要部 分 的河道 维护 费专项 支 出也 从 原 来 的 百 十 万元 ,迈 上 了千 万元 大
太 原 市地 税 部 门采取 有 效 措施 ,狠抓 收 入管 理 , 严 格执行 省 政府 规定 的征 缴范 围 , 点解决 尚未开征 重 和应 征未征 的 县 区收入 问题 , 努力 实 现河道 维护 费收 入 的应 收尽 收 。 同时财政 部 门增强 服 务意识 ,主动配 合 税务部 门的工作 , 了把 以前年 度欠 拨 的手续费 足 除 额 拨 付 外 ,根 据 收入 入 库 数 按 季 及 时 拨付 当期 手 续
维普资讯
山西水 利 S A X WA E R S U C S H NI T R E O R E
20 06年第 4期
太原市优化河道维护费收支管理浅谈
马 丽敏
( 太原 市财 政 局 , 西 太 原 山 000 ) 30 2
[ 摘要] 分析 了太原 市河道治理概况及河道维护收支情 况, 出了河道维护 费的优化管理 办法及具 体措施 , 提 为 财政资金 管理的安全 、 效和确保 太原 市河道治理除险加 固工程安全 、 绩 优质做 了有益探 索。 [ 关键词] 财政优化 ; 河道 维护 费; 收支; 管理
河道工程保护范围管理信息系统初探
山西水利
河道整·2018 年第 5 期
2.3 空间查询 空间查询模块对数据库内容进行查询,并快速进
行空间定位操作,反映查询结果的地理空间信息。查 询方式采用模糊查询,查询结果还可以进行属性信息 的查看、汇总统计、高亮闪烁显示、附件浏览等操作。 2.4 地理分析
例如编码定义:BTFFFFFFFFFY 第一位B:1位字母,表示一级流域,如 C表示一级 流域海河流域;D表示一级流域黄河流域; 第二位T:1位数字或字母,数字表示干流河段,字 母表示二级流域(水系),如CC表示永定河水系;CE表 示子牙河水系;CG表示徒骇、马颊河水系; 第三位至第十一位FFFFFFFFF:9位数字或字母, 表示河流的编码; 第十二位Y:1位数字或字母,表示河流的类型。 2.2 地理信息平台应用 利用二维及三维地理信息平台,实现对全省河道 工程及保护范围资料信息的空间数据管理、发布、分 析及地理信息展示应用,实现河道工程及保护范围信 息直观、可视化应用。
作中杜绝超范围征收河维费。实现全省河流、河道空 间信息的统一管理、整合、交换和共享,建立河流信息 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一站式”地理信息协同服务体 系,进而完成山西省河流河道工程地理信息共享服务 平台建设, 为山西省河流开发保护利用工作提供网络 化的地理信息服务。 1.2 建设任务 1.2.1 建立河道信息数据库
建立河道信息数据库,包括地理空间信息、河道 空间信息、河流特性信息、河道工程信息、水资料信息 以及河道淹没保护区域的信息。 1.2.2 开发河道管护特色的信息平台
山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晋价涉字〔1992〕第59号)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省境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于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从事采矿、筑路、修建电厂、冶炼、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开发建设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按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防治。
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经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核准后,应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由水土保持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三、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统一由县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
四、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治理费,80%留县使用,上交省、地(市)各10%,实行分级管理。
五、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作为水土保持专项基金,由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做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由银行监督使用。
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养护,水土保持乔、灌、草的种植与补植;2.水土流失监督监测人员的补助,监督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3.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4.水土保持宣传、培训和教育;5.群众性的水土保持科学研究;6.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有功人员的奖励;该项收入的80%以上部分要用于第1条,其余20%以下部分用于第2~6条。
六、收费标准(一)水土流失补偿费应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2~0.4元。
(二)工矿企业和从事采矿、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的个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应积极治理,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1.采矿、筑路及其它有破坏地貌、植被行为的,按采挖面积和倾倒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3~0.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
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苦,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
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情况汇报
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要求,我对河道工程管理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汇报如下。
首先,河道工程管理费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由地方政府依法征收的一项费用。
其主要目的是用于河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河道的畅通和生态环境的良好。
根据相关规定,河道工程管理费的征收适用于对河道局部或全局进行开挖、疏浚、维护、管理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在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方面,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1. 制定征收标准和政策: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在确保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制定了河道工程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政策,明确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2. 建立征收机制:我们成立了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管理中心,负责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的统筹协调、信息收集和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了征收档案和信息系统,便于对征收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宣传和培训: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征收对象和群众对河道工程管理费的认识和理解。
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征收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4. 加强监督和检查:我们建立了河道工程管理费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河道工程管理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根据我所在地的情况来看,河道工程管理费的征收工作还比较顺利。
大部分单位和个人都能够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得到了征收对象和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单位和个人存在逃避缴费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检查。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河道工程管理费的征收机制,提高征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同时,加强与征收对象和群众的沟通和互动,解答疑惑,提高征收的便利性和公信力。
同时也将加强对河道工程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效益。
以上是对河道工程管理费征收情况的汇报,请领导批示。
谢谢!。
河道管理费 科目
河道管理费科目河道管理费是指为了保障河道的良好管理和维护而由相关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费用。
河道管理费的收取是为了筹集资金,用于河道的规划、建设、运维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以保障河道的安全可靠运行,维护水环境的良好状态,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
河道管理费的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河道规划与建设费用:河道管理费的一部分用于河道规划和建设方面的支出。
包括河道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前期准备、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
2. 河道日常维护费用:河道管理费的一部分用于河道的日常巡查、清理、护岸维修等维护工作。
这些费用用于维护河道的正常运行,确保河道的畅通和安全,防止水患和水灾的发生。
3. 河道管理机构运营费用:河道管理费的一部分用于河道管理机构的运营费用。
包括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培训费用等。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保障河道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4. 河道环境保护费用:河道管理费的一部分用于河道的环境保护工作。
包括水质监测、环境保护设施维护、水生态修复等费用。
这些费用用于保护河道的水质、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5. 河道安全管理费用:河道管理费的一部分用于河道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
包括防汛设施维护、水闸管理、应急救援等费用。
这些费用用于确保河道的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河道管理费的科目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但总体而言,涵盖了河道规划与建设、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运营、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支出。
通过合理的河道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可以保障河道的良性运行,保护水资源和环境,提高河道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建设项目独立费用取费标准
建设项目独立费用取费标准一、取费依据1、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山西省水利厅晋水供排(2006)660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编制提纲(试行)》的通知;3、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发改委、晋发农经发[2007]991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二、水保工程独立费用收费标准文件规定:1、建设管理费中的项目管理费取建安费2.4%;2、工程建设监理费取建安费2.5%;3、水保监督费取建安费2%;4、竣工验收费(含审计费)取建安费1.5%;5、工程质量监督费取建安费0.6%;6、幼林管护费取建安费2%:7、勘测、设计费按[2002]10号文件规定计算。
内差法:勘察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勘察费工程勘察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浮动幅度值20%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基本勘察收费+其他勘察收费基本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其中:浮动幅度值暂不计其他勘察收费暂不计专业调整系数取0.55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0附加调整系数取0.7工程勘察收费基价按内插法计算:建安费在200万元时取9,500万元时取20.9,1000万元时取38.8,3000万元时取103.8。
(2)设计费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浮动幅度值20%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其中:浮动幅度值暂不计其他设计收费暂不计专业调整系数取0.8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0.85附加调整系数取0.7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按内插法计算:建安费在200万元时取9,500万元时取20.9,1000万元时取38.8,3000万元时取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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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1996年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6]31号通知发布,1997年
1月1日实施。
)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工程,系指在本省境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上建成的防洪堤、防洪水库、护岸、水闸、排涝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
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凡在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
有维护工程设施安全、在汛期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汛期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村
庄以及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护和加固。
第五条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含河道管理范围、河滩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堤防及防洪水库按照工程设计的保护和影响范围确定。
工程设计保护范围不明确的,按历史最大受灾范围确定。
(二)排涝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工程设计的排水范围确定。
具体的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测定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第六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的1%缴纳。
(二)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的2%缴纳。
(三)对保护范围内的农业纳费人,每年每母农田(包括河滩地)按当年国家规定的1公斤小麦价格缴纳。
第七条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停工停产企业,确定无力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就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批准后,予以减、免。
对农户收取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暂缓执行。
缓征期满后,由省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执行。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免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八条保护范围内农田(包括河滩地)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河道管理单位征收,其余由地税部门代征,所征费用按月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乡镇税务所征收的,上缴县级财政部门);征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
性专用票据”。
代征手续费年终由财政部门按实际收费总额的3%计
算拨付。
第九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按项目分管,按比例分成使用的原则,60%留县,20%上缴地市,20%上缴省级。
上缴省、地(市)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各县(区)财政专户直接划转省、地(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计划和年终决算,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年终决算应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编报。
第十一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汛期的防洪抢险,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
各级所留费用的80%用于河道工程维护,其余为防洪抢险费用。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不得用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经费、办公宿舍楼修建及购买汽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从中提留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用于河道堤防、护岸、闸涵枢纽、分滞洪区工程设施的维修、加固、养护,更新改造,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各工程项目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由财政部门按工程项目的进度拨付使用。
地方政府应组织受益农户义务出工,
完成工程批复内容。
工程建成后,由项目批复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防洪抢险费主要用于为防止出现洪涝灾害采取紧急渡汛措
施和抢险、堵口所消耗的直接费用。
第十三条擅自扩大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挪用、截留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归还截留和挪用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