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构建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探讨
构建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探讨摘要:取得时效是民法时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只规定了诉讼实效即消灭实效是不完善的,取得时效制度有着无以取代的功能和现实意义,文章将从其起源发展的情况,制度的合理性来看其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另外针对其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进行初步分析,聊以芹献。
关键词:我国民法;取得时效;时效制度;构成要件Abstract: Obtained the effectiveness is the civil law effectiveness system's important component, our country civil law had only stipulated the lawsuit actual effect was the elimination actual effect is imperfect, obtains the function which and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e effectiveness system has does not have substitutes, the article from its origin development's situation, system's rationality will look at its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necessity, moreover aimed at its applicable scope and the constitution important document carries on the preliminary analysis, chatted by my gift.key word: Our country civil law; Obtains the effectiveness; Effectiveness system; Constitution important document一、时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时效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包括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两类。
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
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目录摘要 (2)引言 (4)一、取得时效制度概述 (4)(一)取得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4)1、取得时效的概念 (4)2、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5)(二)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5)1、取得时效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6)2、取得时效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演变 (7)(三)取得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7)二、取得时效制度的社会价值评析 (8)(一)取得时效有利于完善民事时效体系 (8)(二)取得时效有利于提高财产的利用率 (9)(三)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9)三、构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9)(一)我国民法是否应当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理论之争 (10)(二)我国在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0)(三)取得时效制度在中国存在的道德性 (12)(四)构筑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想 (12)结语 (13)参考文献 (14)摘要取得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后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吸收和采纳,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广泛的历史渊源。
所谓取得时效,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其价值在于实现物尽其用,完善民法制度,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而未将取得时效包含其中,单一的时效体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缺陷。
随着学界对取得时效制度讨论的逐渐深入和立法机关对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具有中国特色、内容完备的取得时效制度势在必行。
可在借鉴法治发达国家有关取得实效制度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分立式的立法例,从适用范围、基本类型、构成要件、时效期间、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取得实效制度进行界定,并将其至于民法物权编中的所有权部分。
关键词:取得时效;取得时效制度;民事立法acquisitive prescriptionAbstractGet limitation system as an ancient civil law system, originated in ancient Roman law, and then for many of the world's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absorption and adopted, in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has a wide variety of so-called historical origin have limitation, also say the aging made, it is to point to to unauthorized possession shall exercise the ownership or other property rights mean openly for peace and the others that have reach a certain period, and attain the possessions of the ownership or other rights of the system is to realize its value f, perfect the civil law system, ensure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to maintain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China's current civil law provisions only limitation, and did not have time to be included, single ag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s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defects As the academic circle made limitation system discussed deeply and the legislature to gradually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perfect, in China's future in the civil cod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complete set of content have limitation system is imperative in the rule can be reference for developed countries to obtain actual effect on advanced legisl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FenLiShi take the legislative cases, from the scope of basic types constitutions limitation of legal consequence to obtain actual effect for defining the system, and the ownership of real right for civil law (partKeywords: get limitation system; Civil legislation; Chinese get limitation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引言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建立必要性及限制
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建立必要性及限制作者:寇枫阳陈星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7年第5期一、国内外取得时效制度立法现状1.国内取得时效的现状建国以来的系列法律中均由诉讼时效,而没有取得时效。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仍未确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法理论逐渐摆脱意识形态束缚,更加开放,逐渐与世界理论前沿接轨,取得时效理论研究十分火热,对于相关立法的要求呼声也十分高涨。
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但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后却不见踪影,2017年《民法总则》仍未有规定。
2.大陆法系取得时效的现状大陆法系的取得时效制度以罗马法为蓝本,德国民法典沿袭罗马法精髓,将取得时效列于所有权取得一章中,但主要限于动产所有权。
瑞士民法典还有关于他物权取得时效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于所有权以外财产权利取得时效的准用性规定。
法国民法典不像上述国家把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规定,而是将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一起归于物权编。
虽有立法体例的差别,但关于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是一致的,包括自主占有、共开占有、和平占有、持续占有。
3.英美法系取得时效的现状英美法系民法虽无取得时效的概念,但综合相关司法判例,有“反占有”的规定。
其类似于大陆法系关于债权的消灭时效制度,即占有人对占有物持续占有,原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行使物权请求权等救济,就会丧失所有权,占有人取得物之所有权的制度。
但与大陆法系的时效制度不同的是,并未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做出区分。
反占有不仅可以以动产为客体,还包括土地。
其构成要件规定和大陆法系的规定并无很大差别。
二、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建立的必要性1.完善民法时效制度,促进民法理论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法中仅有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制度,该制度仅针对债权请求权,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怠于行使债权,就丧失胜诉权。
但实体权利尚存,只是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然而,针对物权请求权的取得时效并没有规定,这就使民法两大体系——物权和债权的制度很不平衡,对物权人和债权人的保护不平衡。
取得时效制度的浅议
公平正义
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实现公平正 义,因为它可以使真正的主人 重新获得自己的财产,同时也 可以使占有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
02
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
要件一:占有意思
占有意思的定义
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占有意思指的是占有人主观上对于自己占 有他人之物的意思。这种占有意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 默示的。
占有意思的体现
适用对象: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
在适用取得时效制度时,不动产是主要对 象。例如,土地、房屋等均可以适用取得 时效制度。
VS
动产
与不动产不同,动产的取得时效制度更为 复杂。一般而言,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限相 对较短。
适用条件:善意与恶意
善意取得
在适用取得时效制度时,善意取得是一个重要的条件。这意味着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 知道该财产的存在或归属权争议。
要点二
司法问题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误解和缺乏应用经验 ,往往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影响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社会现状及问题
社会现状
取得时效制度在社会中的认知度不高,公众对其含义、 适用范围等基本问题存在模糊认识。
社会问题
由于公众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认知度低,往往导致当事人 无法正确把握自己的权利,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尚未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取得 时效制度,而只是在学理上有所探讨和研究 。
立法问题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在 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和不确定性,不利
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现状及问题
要点一
司法现状
在实践中,取得时效制度往往被忽视或被机械地理解为 诉讼时效制度的一部分,导致当事人无法通过这一制度 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中 图 分 类 号 : D 2 .9 9 2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l0 —4 4 ( 09 O — 0 2 — 0 0 8 44 2 0 )4 18 3
取得 时效 制度 与 诉讼 时 效 制度 , 成 了 完整 的 构 民事 时效制 度 , 它们 对 建 立 和 稳 定 财产 流转 秩 序 都 具有 积极 的意 义 。我 国《民法 通 则 》 规 定 了诉 讼 仅
( ) 一 内涵
时效制度 源 于古 罗 马。罗 马法 上取 得 时效 的出 现 先 于消 灭 时效 … 。取 得 时 效 制 度 源 于 罗
() 2 和平 占有 。所 谓 和 平 占有 , 占有 人 非 以 既
暴力 或胁 迫 方式 取得 或维 持 占有 。 自罗 马法创 立取
马 法 的《 二 铜 表 法 》 十 。该 法 为 了弥 补 罗 马法 中 财 产 转让 形式过 于烦 琐 所 造 成 的缺 陷 , 设 了取 得 时 创
论 我 国取 得 时效 制 度 的构 建
马 凯 ,田亚 锋
( 北水利水电学院 , 南 郑州 401 ) 华 河 5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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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时效
。笔 者 认 为 , 着 我 国社 会 经 济 的 随
第2 5卷第 4期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中断事由发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且中断具有溯及力,即从中断事由发生时起,之前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权利等,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延长事由
延长事由发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且延长具有溯及力,即从延长事由发生时起,之前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计算。
刘七诉孙八产品质量纠纷案
刘七在孙八处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刘七联系孙八要求退换货未果。
本案中,刘七的权利受到侵害,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两年内(即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刘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导致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时法院会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影响证据的效力,证据本身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诉讼时效与证据的关系
诉讼时效届满后,法院不再保护原告的胜诉权,但并不影响其申请执行;
原告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可以提出抗辩和异议。
诉讼时效与执行申请的关系
诉讼时效届满后,被告可以提出抗辩并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律师费;
诉讼时效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古代就有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如“三年不奏,则过期成事”。
新中国成立后,诉讼时效制度被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诉讼时效制度也逐步完善。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进一步完善了诉讼时效制度。
具体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诉讼时效与律师费的关系
诉讼时效制度案例分析
04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
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时效制度是指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对诉讼或行政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规定和限制,确保程序的迅速和效率。
本文将对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进行分析。
首先,时效制度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时效制度适用于需要保障诉权人权益的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时效制度能够确保诉权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通过规定一定的诉讼时效,可以防止被告恶意拖延案件进程,使诉权人得到有效的救济。
类似地,在刑事诉讼中,时效制度也有助于减少案件的滞留,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时效制度适用于需要保障行政效力的案件。
在行政程序中,时效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处理案件,保障行政效力的实现。
适用时效制度可以激励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减少行政决策的滞后和拖延,保证行政程序的迅速和高效。
其次,时效制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时效制度能够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
通过规定合理的审理期限,可以促使各方快速行动和提供证据,减少繁琐的等待时间,提高整体审理效率。
对于涉及重要权益的案件,如财产权纠纷等,时效制度能够防止长时间的审理过程对当事人造成额外的损害。
其次,时效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正审判和行政效力的实现。
通过规定一定的审理期限,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或行政程序权利,同时也限制了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过度行使权力。
时效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司法和行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证公正和权益的平衡。
最后,时效制度对司法或行政案件的及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时效制度能够迫使各方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利,推动纠纷的及时解决,减少案件的积压。
对于当事人来说,及时解决案件可以带来心理和经济上的极大便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来说,及时解决案件能够减少社会成本,并维护社会稳定。
总体而言,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需要保障诉权人权益和行政效力的案件中。
时效制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保障公正审判和行政效力的实现,以及促使案件的及时解决。
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刘保玉钟淑健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变动之法律后果的制度。
自罗马法以降,近现代民法向因时效的适用范围及要件与后果等不同,而将其二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种。
我国现今之民事立法,则仿前苏联之作法,仅规定有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而未设取得时效。
随着实践的发展与民法制度的完善,这种单一时效体制的缺陷日益凸显,设立取得时效的呼声亦日益高涨,在我国目前制定物权法及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设取得时效制度,学界已形成共识。
在设立双时效制度时,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关系问题,须予明晰;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要件、效力等诸多具体问题,也尚待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深入务实的研讨。
本文拟对此谈些粗浅看法,共商于学界同仁。
一、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一)时效制度立法体例之考察与评析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1] 消灭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2]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均肇端于罗马私法。
[3] 罗马法中关于时效制度的理念与原则,为后世之法学理论与民事立法所承袭并加以发展、衍化,形成了现今具有代表意义的三种时效立法体例:其一,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统一并存。
这种做法因袭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之主张,着眼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共同法律本质,将二者统一于“时效”概念之下,并使其成为时效的两种类型,于民法典中设专章集中予以规定。
法国、奥地利、日本、越南等国民法典均采此制。
惟法国民法将时效一章规定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编,而日本等国民法则将其置于“总则”编。
其二,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立并存。
这种作法系继受了罗马法的体例,并在观念上受历史法学派影响,侧重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区别而将其视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予以规定。
试论构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
试论构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摘要: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法制较完备的国家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体现在由诉讼时效制度和取得时效制度共同构成民法上的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在西方,已历经二千多年的历史,日臻成熟。
该制度最早出现于古罗马十二表法中,后被法国民法典所吸纳,逐渐普及于其它大陆法系国家。
至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大多均在其民事成文法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取得时效制度已成为当代民事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但是,出于对其存在的现实价值、立法技术等方面的考虑,我国大陆现行民事立法中并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介于该制度在弥补权利缺陷,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中国大陆确定取得时效制度已成为学界的共识。
本文从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性质、功能及我国的发展历程入手,分析了在我国大陆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并从理论上提出了构建该制度的几点基本构想。
关键词:取得时效;必要性;民法我国大陆的民事时效制度由诉讼时效制度单独构成,对于我国民法中是否应该设立取得时效制度,学者争议不断。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单一时效制度越来越呈现出它的局限性,如在某物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如何确定其权利归属等问题纷纷浮出水面,支持该制度入法的呼声也就越来越强。
在我国《物权法》出台时并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究竟是立法者对于立法体例的选择还是囿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而根本没有考虑该问题,现在已不需要过于追究。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在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对于物权的界定和保护以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均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
一、取得时效制度概述(一)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和存在的意义1、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取得时效制度是物权取得方式之一,起源于罗马法,其存在基础在于保护长期形成的法律关系,保障社会安定。
取得时效系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物权,性质上属事实行为,与人的意思表示无涉,取得人无须有行为能力,只要有为事实行为的意识即有意思能力即可。
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民法论文
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前言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大变革的时代,当今社会的生产和发展方式,决定了在价值的取舍上,整个社会都是选择以效率为先。
在这样的背景下,更是强调对资源、对物的有效利用,而这又涉及到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对于物权立法是否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采用了回避的态度,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原因主要是要确定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举证十分困难。
同时,不动产因为有登记,很难适用取得时效,更何况设立该制度会遇到观念上的障碍,如认为不劳而获有法律依据等。
对于不动产物权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对善意取得人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恶意取得则视为侵权行为,由消灭时效调整。
取得时效因而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对于我国立法上的空白,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那么,取得时效作为民法的重要制度以及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在我国目前的法治、人文、经济等各种环境下,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该以怎样的形式存在呢?本文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并综合各家观点,从取得制度本身的价值、其与现有法律制度间的衔接、联系及如何确立该制度等方面出发,全面综述和评析该制度,以期把取得时效制度引入更为深入的探讨。
一、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概述(一)时效制度的起源学界通说认为,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占有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
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一定期间,遂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是罗马法上所确定的一项古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法制度。
①但我们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和考察发现,在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不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18。
仅被大量适用于财产关系领域,还曾经被适用于人身关系领域。
构建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收 稿 日期 :2 0 -22 0 60 -0
作者简介 :陈长会 ( 9 1 ) 17 一 ,男,山东滕 州人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院在职研 究生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 限公 司专利 和商标代理人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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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20 0 6年 6月
河 北大 学成 人教 育学 院学报
Ju n lo utE u ain o b iU iest o ra fAd l d c t fHe e nv ri o y
Jn 2 0 u . 06
Vo . 1 8 NO. 2
法通则》 仅在第七 章规 定 了诉 讼 时效 制 度 ,而 未 采纳 取
得时效制度 。物权 法的起 草 ,从 19 9 8年 八届 全 国人大 开 始到现在 已经历经将 近 8年 时间 。最 近的 草案是 20 0 5年 1 0月 2 l 国人大 法工委向十届 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十八 2 E全 次会议提 交的物权法草案 ,但其 中对取得时效制度只字未 提 .只是 在向全国人 大常 委会 作 关 于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那么整个 社会暴力恶意取 得的现象将会越来 越多 ,对社会 秩序 的安定 以及和谐社会 的建立非常不利 。第 三 ,不动 产 的取 得时效期间过短 ,只有 5年 。在我国 由于实行 土地 的
、
我 国 民法 典草 案关 于 取 得 时效 制 度 的 规
全民所有 制和集体所有制 ,所 以不动产 当中可 以适 用取得
取 得时效制度 。
关 键词 :民法;物 权法 ;取 得时效 ;构建 中图分 类号 :( 2 .4 ; 4 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0 -4 1 20 )20 1-3 0867 (0 6 0 -13 0
浅谈我国时效取得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 : 时效 取 得 ; 必要 性 ; 构 建
一
时效 取得 制度 概述 ( 一) 时效取 得 的 内涵
、
时效取得制度源于罗马法 的《 十二铜表法》 。该法为 了弥补 罗马法 中财产转让形式过于烦琐所造成的缺陷 , 创设 了该制 度 , 其第 6 表第 3 条 规定 : “ 凡要 式 转移 物 没按 规定方式转让的 , 受 让 人 继 续 占有 不 动 产 2 年, 动产 1 年 而取得 所 有 权 。 ” 日本学 者 山本 敬之 认 为作 为权 利 人 的事 实 状态 持续 一定 期 间后承认 权 的取 得 叫时效 取得 。 笔 者认 为 , 随着 我 国社 会 经济 的发 展 , 特别 是 在构 建 和谐 社会 的背 景 下 , 物 权 的 内容和 重心 都 在发 生 变化 , 更加 注 重 以人 为本 、 公 平 正义 和 安定 有序 , 作 为物 权取 得 方式 之 的 时 效取 得 也 在 不 断完 善 。时 效 取得 , 是指有人 以自 己所 有 的 意思 , 公开 、 和平、 持续 地 占有 他人 财 产 经 过 法 定期间 , 即取 得 占有 财 产所 有 权 的 一 种 时效 制 度 。时 效 取 得 的完 成 , 必 须 要 求 占有 人 以 自己所 有 的意 思 , 公开、 和平 、 持续 地 对 他 人 财产 进 行 占有 ; 同时 , 占有 必 须持 续 至法 定 期 限届 满 。 时效 取 得 完成 的结 果 , 则 归 结 为 占有 人 取 得 占有财 产 的所有 权 或他 物权 。
浅谈我国时效取得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时效取得制度的构建摘要:时效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从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都有关于时效取得的相关规定。
其价值在于保证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有利于证据收集和判断以及时解决纠纷,对完善民法制度也有重要意义。
但到目前为止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仍处于空白状态,学界对该制度的争议很多,研究得也比较深入,本文将在当前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从时效取得制度概述、设立的必要性以及我国时效取得制度的构建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时效取得;必要性;构建一、时效取得制度概述(一)时效取得的内涵时效取得制度源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
该法为了弥补罗马法中财产转让形式过于烦琐所造成的缺陷,创设了该制度,其第6表第3条规定:“凡要式转移物没按规定方式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2年,动产1年而取得所有权。
”日本学者山本敬之认为作为权利人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后承认权的取得叫时效取得。
[1](P.108)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物权的内容和重心都在发生变化,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作为物权取得方式之一的时效取得也在不断完善。
时效取得,是指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公开、和平、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定期间,即取得占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时效取得的完成,必须要求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公开、和平、持续地对他人财产进行占有;同时,占有必须持续至法定期限届满。
时效取得完成的结果,则归结为占有人取得占有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二)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1.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1)自主占有。
所谓自主占有,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此为时效取得的核心要件。
[2](P.32)(2)和平占有。
所谓和平占有,即占有人非以暴力或胁迫方式取得或维持占有。
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时效制度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
时效制度可以说是一种针对诉讼案件的处理时间进行限制的制度,它可以有效地加强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法治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三个典型案例出发,探讨我国取得时效制度建设的进展。
首先,要介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时效制度建设。
民事诉讼法规定,大多数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限为三年,但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在时效期限、中止、延长、重新计算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例如,合同纠纷案件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返还原物案件和劳动报酬案件的时效期限为一年。
这种时效制度建设不仅有利于检验、限制当事人提出诉求的时间,还加大了法院、律师的工作效率,加快了案件审理的速度,保障了案件审判的质量。
其次,就是关于刑事案件时效追诉制度的探讨。
在我国,刑事案件一般的时效期限为20年,而对于尤其严重的特定罪行,如邪教、恐怖主义、暴力犯罪等,时效期限会相应地延长甚至不受限制。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逃跑、逃离、拒捕等情况,司法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展开全面追诉,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还推行了积极探索实践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的“一案一撤”,可有效地减少案件审理的繁琐,保护人民的安全与利益。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各级法院建设的公正高效、透明化的审判管理平台。
我们的法院建设了完善的审判管理流程,推行了自助诉讼、审判一体化和智能辅助审判等多种现代化的审判手段,可实现精准识别、快速处理、高效管理各类纠纷案件。
例如,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电子诉讼办公平台”,通过整合审判各个方面的资源及信息,为人民群众及相关管理人员在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
这样的系统平台可以进一步打通司法链条、提高效率、规范程序,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政府的服务与公信力。
总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时效制度建设也在持续不断地推陈出新。
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其他类型的案件,法律的时限把控,都有助于加强司法公正、促进案件的快速审理和公正判决。
浅析民事时效制度的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浅析民事时效制度的体系构建的重要性精彩导读: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后来扩展到部门法领域。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形不同,各国法律对时效的规定也不同,从法律的性质及其结果来划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到一定的期间,便产生取得该占有物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的十二铜表法第6 表第3 条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代写硕士论文因时效取得所有权。
”这是见诸史籍的关于取得时效的最早的规定。
消灭时效的出现晚于取得时效,它又称诉讼时效(如苏俄民法典改消灭时效为诉讼时效),它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法定诉权的事实状态持续到一定的期间,便产生该诉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时效制度有以下立法例:同时承认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并分别加以规定,如德国民法典;同时承认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但统一加以规定,如日本民法典;只承认消灭时效制度,而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如苏俄民法典。
时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时效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其实质在于通过限制民事权利,代写硕士论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民事时效制度已成为立法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界定及其作用分析(一)时效制度的概念界定在民法理论上,时效的概念主要有下面两种不同的表述: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代写硕士论文2、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对时效的概念虽有不同表述,但对时效成立须具备的三个方面要件的认识则是相同的:第一,必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
这是时效成立的前提条件。
在取得时效中,它体现为非财产所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地、公然地、持续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的事实状态;而在消灭时效中,它则体现为权利人持续地不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的事实状态。
也论取得时效制度(一)
也论取得时效制度(一)摘要]本文对取得时效的理由进行反思,认为正是由于诉讼时效效力采取诉权消灭主义,取得时效才有必要存在,故我国民事立法中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针对取得时效的立法建构,提出了一些建议,并分析了在民法体系中如何与诉讼时效进行协调的问题。
关键词]取得时效诉讼时效逻辑矛盾前言取得时效是不享有权利的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定的期间,便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该项制度源于罗马法,后为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所承认。
我国民法通则的等民事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此项制度,在制订物权法的背景下,是否有必要规定这项制度仍有争议。
1]形下,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思考,以明确其与物权立法的关系。
一、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通说认为,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在于维护因一定事实状态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建立的新的经济生活秩序,期能够尽速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排除岁月流逝而发生的举证困难,同时使长期占有他人之物的人无论善意与否均能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也具有促进物尽其用的社会功能。
2]灭时效存在的理由大体相同,取得时效所具有的功能方面进行分析,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取得时效的功能是从取得时效本身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
这不足以说明取得时效制度就应当存在于某一法律制度中。
如果取得时效制度具有一定的价值,也就是说它的功能能够满足某一法律制度的需要,那么取得时效制度就应当存在,简而言之,取得时效的价值是取得时效存在的原因,而不是取得时效这一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它只为取得时效制度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这一点,从法的功能和价值的区别方面也可以得到印证。
照这样说,我们考察取得时效存在的理由,就应当从取得时效对法律制度需要的满足方面进行分析。
时效制度分为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两种,即便在这两种制度均以确立的国家这两者的关系在立法与理论中,也未有说明。
本文认为,消灭时效的效力采何种立法主义,决定着取得时效制度有无存在的必要。
论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
论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关键词: 时效/取得时效/诉讼时效/物权立法/民法典内容提要: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记录制度均不能取代或遏制取得时效的适用空间。
除法律还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所有权得适用取得时效,各类用益物权也是取得时效适用的重要领域,担保物权由其特性所决定难以适用取得时效,知识产权、人身权那么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
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及其立法模式问题上,分立并存制的立法体例应为最正确选择,我国以后的民法典中应付取得时效制度进行系统、完善的规定。
取得时效作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中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后,随着我国民法理论研究的慢慢深切,才被愈来愈多的学者所同意。
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一次对取得时效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拟对民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评析,进而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并试拟取得时效制度的建议条文。
一、取得时效的组成要件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让与该动产所有权时,若是受让人于受让时主观上出于善意,那么仍然能够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制度。
兹对所有权取得时效的组成要件简述如下:(一)占有所谓占有,是指占有人关于物有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单纯的占有并非组成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占有,那个地址的占有仍应符合以下要件:其一,自主占有。
所谓自主占有,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标的物,此为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
[1]通说以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并非法律行为中的法效意思,更无需为取得所有权的意思,仅需为自己占有其物,且事实上关于占有物具有与所有人为相同支配之地位为已足。
[2]自主占有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不需要表示于外部。
故占有人通常难以举证,为此,各国民法通常采推定制度,只要占有人有占有的事实,法律那么推定其为自主占有,惟相对人能够举证推翻。
另外,占有人有否缴纳税捐,与原所有人世有无专门之身份或法律关系存在,例如因家眷或共有人之关系而占有, 均足执为否定自主占有之证据。
构筑我国民法典体系中的时效制度——兼论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关系
作者: 林厉军[1] 张军[2]
作者机构: [1]河海大学 [2]江苏汇天元律师事务所,南京210000
出版物刊名: 前沿
页码: 141-144页
主题词: 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 关系
摘要: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维护交易安全,保证财产秩序等方面,越来越突显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建构成为专家们讨论的热点之一。
本文拟从时效制度入手,分别论述诉讼时效制度与取得时效制度,并以取得时效制度为重点.以期构筑起我国民法典体系中的时效制度。
试论我国时效制度的体系构建
试论我国时效制度的体系构建摘要:文章从民法典草案中对时效制度的完善出发,通过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比较,阐述了民法典中设立总编的必要性的论述,论证了应该在民法典中分别规定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即在总编中规定消灭时效,在物权编中规定取得时效。
关键词:取得时效;消灭时效;体系现在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如何完善时效制度是目前学者面临的重大课题。
而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做法,即法国“统一制”和德国的“分别制”,而我认为德国的“分别制”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联系与区别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指请求权的不行使状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的,即发生权利行使的障碍。
这不是文章论述的重点,所以不在此展开说明。
取得时效是针对物权而规定的,是指占他人之物(或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取得该物(或权利)。
我国民法中并没有规定这项制度,这对维护社会秩序是很不利的。
取得时效的功能价值,在于对长久形成的事实秩序的尊重,维护交易安全和法律关系的稳定,防止社会所依赖的事实状态被所谓的“权利上的睡眠者”所推翻。
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在于:①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消灭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一定的期限为要件,而取得时效则要求占有人公开、善意、和平的占有他人的财产;②两者的客体不同。
消灭时效包括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基于人格关系的请求权等,取得时效则包括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权利的所有权;③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消灭时效经过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要求法律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即胜诉权,其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取得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则是所有权的转移。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得出,这两种制度是并行不悖的,两者不存在包含关系,而且取得时效也并非消灭时效的结果,所以也不能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代替取得时效制度。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制度并不能囊括取得时效这种制度,所以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单独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已经基本成为学者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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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刘保玉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 , 王仕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德州监管分局职员关键词: 时效/取得时效/诉讼时效/物权立法/民法典内容提要: 取得时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均有其价值,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均不能取代或遏制取得时效的适用空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所有权得适用取得时效,各种用益物权也是取得时效适用的重要领域,担保物权由其特性所决定难以适用取得时效,知识产权、人身权则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
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及其立法模式问题上,分立并存制的立法体例应为最佳选择,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及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中应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系统、完善的规定。
取得时效作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中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后,随着我国民法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才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设立完整的取得时效制度现也已成为理论界和立法机关的共识。
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案)第一次对取得时效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堪称我国民事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该草案在时效制度的立法模式、取得时效的起算等方面也不乏创新之处。
但取得实效究竟应规定于民法总则编还是宜规定于物权编,值得推敲;民法草案中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仍显粗陋,在诸如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关系处理、取得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之规定等诸多方面,也仍有深入探讨的余地。
本文拟对取得时效在民法或物权法中的定位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及其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较为系统的梳理,对民法草案和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评析,进而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并试拟取得时效制度的建议条文。
一、取得时效的功能演进及其在物权立法中的定位(一)取得时效的功能演进——事实胜于权利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种财产权利之意思,持续行使该权利达法定期间,从而取得该权利的法律制度。
如同大陆法系许多私法上的制度一样,该制度亦发端于罗马私法,早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前即已存在于罗马习惯规则中, [1]至《十二铜表法》将其予以成文化,规定取得土地之时效期间为两年,其他物件为一年。
[2]及至近代,该制度首先为法国民法典所沿用,后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承袭并加以发展、完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最初是在公有制过渡到私有制时,为调节财产所有人和需要人之间的矛盾,平衡有余与不足,鼓励人们使用他人废置之物而设,及至《十二铜表法》时,进一步被用来补救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缺陷,后来又发展成为一种尊重持续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
[3]近现代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其功能虽几经变迁,然在确定权利归属,促进物尽其用及作为证据之替代等方面与罗马法并无二致,惟在现代,因为各种私法制度日臻完善,各种制度在功能上交叉、重叠日显,取得时效的作用范围显有限缩而已。
我们认为,取得时效的功能之核心,乃在于奉行“事实胜于权利”的原则,以长久存在的事实状态代替真实权利,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物尽其用,并避免举证上的繁琐。
在“事实胜于权利”这一理念之下,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对取得时效的功能进行讨论。
[4]1.实体法上的价值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继续占有他人之物持续较长时期以后,常会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如果任由权利人随时诉请返还,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与法律系在维护共同生活之和平秩序之目的相违背。
[5]并且,权利人长期占有行使某种权利,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合理信赖,认其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符,并在此基础上与占有人为各种交易行为,如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果任由权利人随时诉请返还,显然会使第三人遭遇不测之损害,不利于交易安全之维护。
此为取得时效在实体法上的价值之一,即稳定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由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权利本位为社会本位所替代,权利人负有善尽利用财产之义务,如果权利人长期眠于权利之上,法律自无予以保护之必要,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思想。
无权利人占有行使某种权利持续较长时间以后,法律与其保护长期消极不行使权利、对权利漠不关心的原权利人利益,不如保护与财产休戚相关的现实占有人的利益,更符合物尽其用的价值取向,此对真实权利人不免为一种损害,但也是法律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之后作出的无奈选择。
法律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以后,一方面可以给与权利人以压力,促使其积极行使权利,减少财产的闲置和浪费。
另一方面,也使占有人敢于把占有物投入流通,参与民事流转,尽可能发挥物的效用。
[6]此为实体法上的价值之二,即促进物尽其用、实现效率的功能。
2.程序法上的价值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较长时间以后,证明真实权利关系的证据往往散佚,纵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获得相关证据,也往往真假难辨,不如径行以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代替证据,避免当事人举证的繁累,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也有利于法院及时地解决纠纷。
从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上而言,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也往往与真实的权利状态相符。
基于权利存在之盖然性,虽不中亦不远矣,法律遂使长期之一定事实状态,变为权利关系。
[7]真正的权利人如果否认他人因取得时效制度取得其物,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另外,依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所有权者,通常为非权利人,但也不尽然,如果真正的权利人特别是动产所有人,因年代久远证据灭失,难以证明自己为所有权人时,也可以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作为证据之替代,主张依时效取得所有权,此即所谓取得时效具有保护所有权的机能。
[8]而此一点,是经常为我们所忽视的功用。
(二)取得时效制度在物权法上的生存空间1.取得时效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让与该动产所有权时,如果受让人于受让时主观上出于善意,则仍然可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制度。
如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如果物不属于出让人,而受让人受让当时属于善意的,也可以因受让而成为所有权人。
其他国家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和取得时效一样都具有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的功能。
[9]因此有学者认为,在物权法中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后,没有必要再规定动产的取得时效制度。
[10]我们认为,这些观点值得商榷,尽管善意取得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和取得时效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有功能上的交叉甚至重合,但善意取得无法取代取得时效制度,其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制度构造及适用条件各异,具体表现在:首先,二者功能仍有差别。
善意取得制度更侧重于交易安全之维护,在促进物尽其用方面仅是间接发挥作用,通常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不若取得时效可以给权利人以压力,促使其积极行使权利,因为即使权利人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动产仍有被他人无权处分的可能,善意取得制度促进物尽其用的功能,仅仅体现在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可以积极利用而已,其本质上是弥补权利取得方面缺陷的制度。
而取得时效制度在促进物的有效利用方面功能明显,但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却是间接发挥作用,因为在通常情形,取得时效仅涉及真正权利人和无权占有人两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利益, [11]仅在无权占有人在取得时效期间届满前又转让该物于第三人时,始涉及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问题。
其次,二者考察角度不同。
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种财产权利之意思,持续行使该权利达法定期间,从而取得该权利的法律制度;而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让与该动产所有权时,如果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主观上出于善意,则仍然可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制度。
可见,前者维护的是客观上存在的一种时间持续的状态,而后者强调的是一种主观状态的善意。
[12]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三,二者适用范围与要件不同。
这也是两种制度最实质的区别。
善意取得适用于交易领域,并以有偿为必要,如买卖、互易等;在无偿转让的场合,如赠与等情形,因该制度之适用事关原权利人之所有权,不宜仅因受赠人之善意而损及原权利人之权利,故无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
而取得时效之适用并不限于交易领域。
在交易领域,为弥补转让人处分权资格及行为能力瑕疵方面,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固有取得时效之适用,其他基于事实行为占有他人动产持续达法定期间者,亦可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易言之,善意取得制度恒涉及所有人、占有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三方,而取得时效则可能只涉及所有人、占有人两方关系,无需与无权处分相关。
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占有达法定期间,可以发生时效取得;保管人、借用人、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后不为标的物之返还,反而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亦可发生时效取得问题。
另外,虽德国、瑞士民法典规定动产时效取得以占有人主观上善意为必要,然大多数国家不以善意为动产取得时效的必备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必以受让人主观上的善意为必要。
由此可见,在动产领域,尽管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动产时效取得的适用范围有所缩小(亦有个别国家民法上,将善意取得作为时效的一种来认识,称为“瞬间时效”、“即时取得”)但却无法完全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
动产时效取得制度至少在以下方面仍有适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余地:(1)通过继承而取得的财产,事后证明不属于遗产范围,但继承人一直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并达法定期间,可依取得时效制度取得其所有权;(2)从无处分权人处善意地无偿受赠财产,或者从无处分权人处恶意的受让财产,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受赠人、受让人得在满足取得时效的条件时取得其所有权;(3)对误以为是无主物,但实际上是他人财产,持续达法定期间仍可取得其所有权; [13](4)在企业合并情形,误以为是被合并企业的财产,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达法定期间的;(5)在动产交易场合,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行为能力欠缺等,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时,无善意取得适用余地(善意取得仅弥补处分权欠缺的瑕疵),仍可适用取得时效;(6)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占有达法定期间,可以发生时效取得;(7)保管人、借用人、承租人在占有媒介关系终止后不为标的物之返还,反而变更占有的名义,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达法定期间,亦可发生时效取得,等等。
可见,动产之取得时效的适用情形,并不鲜见。
2.取得时效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学者认为,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普及,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将日益减少直至绝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时效也就失去了最后的一片绿洲,而逐渐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