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简介

合集下载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一)诉讼时效概述概述: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特征:1、诉讼时效是一项制度。

它包括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各种请求权。

2、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力行使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表现为一定期间,是期限的一种类型。

3、诉讼时效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4、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不受保护,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就是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性质:诉讼时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主要有基于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3、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

第六章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时效制度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以具有强行性,当事人不得约定不受时效限制或变更法定的时效期间二、诉讼时效的效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若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不主张的话,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债权人胜诉。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法院不能主动使用而必须由债务人主张才能予以使用。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债权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

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4、形成权上述权利受到侵害后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属于债权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二)下列债权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所谓普通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均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的时间是2年(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所谓特别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其期间长于或者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因此有两种:一种是短期诉讼时效;另一种是长期诉讼时效1、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下列时效为4年期长期诉讼时效:(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技术进出口合同3、下列时效为3年期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而受有损害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 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万元,约定1个 月后还钱。乙到期未还,后甲曾于1998年4 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 于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 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问 此事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1. 除最长时效期间外,均适用延长的规定。 2.不能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算。
•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持的是新 秩序。 (二)适用范围不同 请求权;形成权。 (三)起算时间不同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计算。 (四)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诉讼时效可变;除斥期间不可变。 (五)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
(二)时效制度的作用 1、稳定法律秩序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法律帮助勤勉人, 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 3、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
• 二、时效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 取得该项财产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 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 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 实效。
• 四、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的法定期间。 的法定期间。 特征:( :(1) 特征:( )法定期间 (2)可变期间 ) 法定事由 (3)超过该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不 )超过该期间, 受人民法院保护。 受人民法院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依其适用范围和期间的长短 1、一般诉讼时效 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L<2y (2)长期诉讼时效 2y< L <20y (3)最长诉讼时效 L=20y

试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

试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

试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引言诉讼时效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用于约束原告在特定时间内提起诉讼。

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和合理性,防止过去时间的积累导致诉讼的不公正。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目的,以及对其实施的影响以及现存问题进行综合探讨,以促进对该制度的全面理解和进一步的改进。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与目的1.1 诉讼时效制度的定义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进行限制和约束的一种法律机制。

它主要通过对起诉时间的约定,规范了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时效性,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2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2.1 确保司法程序的稳定性诉讼时效制度限定了起诉的时间范围,防止了长时间的延误和拖延,从而保证了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1.2.2 防止证据丧失和记忆模糊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丧失或变得不完整,当事人的记忆也会逐渐模糊。

诉讼时效制度通过限定起诉时间,促使原告及时行使诉讼权力,有利于确保诉讼中的证据真实可靠,维护司法公正。

1.2.3 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诉讼时效制度不仅对原告的权益进行保护,同时也起到保护被告的作用。

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被告可以合理预测和计划自己的防御,避免长期被诉讼纠缠,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实施影响2.1 促进司法效率与公平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进司法效率和公平具有积极的影响。

它迫使原告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并对案件的审理起到时间约束的作用,从而加快了司法程序的进展,并减少了不必要的拖延。

2.2 保护被告的利益诉讼时效制度对被告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被告有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合理的防御,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法律保护。

这减少了对被告个人、团体或企业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损害。

2.3 防止滥用诉讼权利诉讼时效制度限定了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范围,可以防止滥用诉讼权利。

一些恶意原告可能会在时间上故意拖延,滥用诉讼权利,对被告造成无谓的困扰和经济损失。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遇到产权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眼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一、先说民商法上的: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前者式适用于物权的时效,不过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后者适用于请求权,如果超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力,就会导致丧失“胜诉权”;1.①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②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③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④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⑤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2.①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合同法解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③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④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⑤着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侵犯着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着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着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⑥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⑦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⑧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⑨海商法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⑩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11海商法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12海商法第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3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3.①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②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4.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5.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①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②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③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除斥期间”,前面的诉讼时效指的是诉讼权利,这个概念主要指针对与实体权利,也就是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有一个固定的期间,如:民通意见73条: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继承法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婚姻法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5条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间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二、刑法上的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但书后面的内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6个月;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二、诉讼法上:一民事诉讼法时效三日: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五日: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3.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4.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6.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7.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8.督促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七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十日: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十五日: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7.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三十日:1.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8.涉外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涉外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六十日: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三个月: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规则,用于限制起诉权的行使时间。

为了维护诉讼活动的公平性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各国法律都对起诉权的行使时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对于民事纠纷的起诉时间做出的规定,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财产权纠纷等。

2. 刑事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起诉权的行使时间的限制。

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等。

3. 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制,包括对于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等的争议,以及对于行政机关责任的起诉时间限制。

4. 特殊领域的诉讼时效:除了上述常见的领域外,一些特殊领域也可能存在特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如劳动争议诉讼、知识产权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在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诉讼时效制度的起始时间、计
算方法等细则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解读

诉讼时效制度解读

>>诉讼时效制度解读一、定义。

一定的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发生一定的后果。

三个一定即适用范围、时效长短、不受法律强制保护。

二、立法目的。

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阐述: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

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滥用诉讼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以合法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

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那么,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e.g.最高院认定差旅费票可以认定主张债权的证明】。

三、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例外一——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例外二——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四、诉讼时效法定性。

●不得约定对时效延长或者缩短。

●不得预先约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五、主张时机——原则上一审期间,有例外。

法律杂谈诉讼时效

法律杂谈诉讼时效

法律杂谈浅谈诉讼时效【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自产生以来发展至今,仍有一些争论之处。

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粗糙,其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发展完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一个较为完整的梳理,力图准确、全面的了解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一、诉讼时效的价值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债权人请求的事件,让人无法释怀,让人不禁怀疑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

诉讼时效在西方法制史上称为消灭时效,西方法史学家认为消灭时效起源于罗马的裁判官法。

之前,罗马法对债权采取永久保护方式,实际操作中给案件的裁判和处理带来困难,因此之后每个裁判官通常在其上任之初就发布告示,为了案件处理方便,宣布根据特定条件,在其当政的一年内可以合法进行哪些诉讼或审判,相当于给权利人规定了诉讼期限。

后来经过演变,产生了消灭时效制度。

对于诉讼时效的意义的认识,是否太过于流于表面,在我国要制定民法典之际,实应进一步探讨。

在现今市场化大背景下,是否太过于执着于效率而忘了法律最基本的价值核心,因噎废食,有失偏颇。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指的是哪些权利使用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有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此规定,似乎任何民事权利均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然则事实上,学界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直有争论,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倾向于将请求权作为客体。

民事诉讼基本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

这三种诉讼中核心是给付之诉,而其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

请求权的分类如下:1.债权请求权,包括: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

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3. 时效的分类: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 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是指无权占有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 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 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制度。 (1)异同点 不同点:①起源不同;②构成要件不同;③法律效果不同。 共同点:①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②均以一定期间 之经过为要件;③均以权利变动为法律效果。 (2)立法例 ①统一主义立法(如法国、奥地利、日本) ②分别主义立法(如德国、匈牙利、我国台湾地区) 思考:我国民法典中的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的域外立法例: 法国:规定于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日本:规定于“总则” 德国、瑞士:规定于“物权” 意大利:规定于“所有权” 取得时效的一般要件: a. 以所有人的名义自主、和平和公然的占有 b. 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德国:土地30年;动产10年 瑞士:不动产10年;动产5年 日本、意大利:善意10年;恶意20年 c. 是否以善意为要件 德国、瑞士:以善意为要件 日本、意大利:不以善意为要件
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A.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 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 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注意:《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 算。” B. 环境污染侵权,3年。 C.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4年。 D.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 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年不行使而消灭。
⑤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 人之日起计算。 ⑥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 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 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 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 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⑦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 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 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和期间PPT课件

诉讼时效和期间PPT课件
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断
随时打断随时重计
诉讼时效的延长
法院酌情延长
【考题·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 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 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2002年试题)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 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 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 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 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 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 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 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 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 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 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 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 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 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应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前言(一)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知道或.doc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两年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doc .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特殊诉讼时效.doc2、时效中断2007.1.16借款期限3个月2007.4.16还款期限届满,自此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007.4.16――――――2009.4.16 若在2008.10.16主张了权利则时效中断,自此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010.10.163、时效中止4、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因时间经过,权利人的权利当然消灭的期间。

总结学界对于诉讼实效制度价值的态度:1、权利行使督促说或惩罚权利睡眠者说。

2、避免被告举证困难。

3、效率说(诉讼效率;经济效率)避免法庭耗费大量精力纠查已模糊的事实,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经济效率指经济流转的效率。

避免资产的浪费和闲置,发挥资产的利用效率,物尽其用;促进资金的流转,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财富。

4、维护经济秩序安全说。

一定的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势必产生种种法律关系,多年以后,若容许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

(二)诉讼时效之于金融机构的意义(三)该规定出台背景..\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doc相关司法解释虽对其进行了补充规定,但仍不够完善。

难以规范现实经济生活繁纷复杂的各种情形。

(四)如何讲解二《规定》部分条款讲解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诉讼时效制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诉讼时效制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诉讼时效制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就像一张无形的网,规范着各种社会关系和行为。

其中,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制度?它又有哪些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呢?诉讼时效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就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这个期限被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例如,在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权利人在这三年的时间内没有通过法定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方当事人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从而导致权利人的权利无法通过诉讼得到保护。

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如果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受时间的限制,那么就会导致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这种不确定性会使得人们在进行经济交往和社会活动时缺乏安全感,从而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

而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解决纠纷,从而使社会关系得以明确和稳定。

其次,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如果对于那些年代久远、证据难以收集的案件也予以受理和审理,不仅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还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够准确和公正。

通过诉讼时效制度,可以将那些已经超过时效的案件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使司法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处理那些更有必要和可能得到解决的案件,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此外,诉讼时效制度还能够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可能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而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可以对这些权利人起到一种警示和督促的作用,促使他们及时关注自己的权利状况,积极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制度概述核⼼提⽰:传统民法将时效分为两⼤类: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

占有时效⼜称取得时效,是指⾮所有权⼈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对其公开、和平、连续占有的他⼈财产,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时效制度的概念时效制度是指⼀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便发⽣⼀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传统民法将时效分为两⼤类: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

占有时效⼜称取得时效,是指⾮所有权⼈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对其公开、和平、连续占有的他⼈财产,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使权利,即丧失了依法请求⼈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对占有时效没作明确规定。

时效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存在⼀定的事实状态。

占有时效的事实状态为⾮所有⼈以所有⼈的⾝份公开、和平、连续地占有他⼈的财产;诉讼时效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不⾏使权利。

事实状态是时效制度产⽣⼀定法律后果的⼀个前提。

(⼆)⼀定的事实状态须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

法定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本⼈不能擅⾃决定。

(三)能产⽣⼀定的法律后果。

这体现了时效的效⼒,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没有⾏使权利,则其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其权利就丧失了受民事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即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有效期间经过导致胜诉权丧失,所以诉讼时效⼜称为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直接后果是民事权利丧失民事法律保护。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民事权利处于⾃然状态。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内,权利⼈不⾏使权利则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相⽐,也是⼀定的事实状态(⼀般是不⾏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和⼀定期间的经过(预定期间届满)⽽发⽣⼀定的法律后果,但⼆者的性质、效⼒等却迥然不同。

第7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第7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时效制度概述: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一种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限内具有的法律效力。

时效的实质是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时效应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法律事实状态存在;二是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时效的特征:1、时效是法律事实;2、时效是状态;3、时效具有强制性,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以自由意志予以排除,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者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但一旦时效期届满,义务人所取得的时效利益的就属于私人利益,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

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应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限。

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时效制度设置的作用之一在于稳定法律秩序。

原则上,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权利不会因不行使而消灭。

但是,如果权利人能行使而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义务人的义务长期不履行,这就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一致。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效制度的设置作用之二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权利人如果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可能导致权力的丧失或不受法律保护或者是义务人获得权利。

3、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一种事实状态的发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该事实状态的模糊和不可再恢复,所以如果不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确定该事实状态的法律关系,将造成事后的举证困难。

时效的种类: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法律不受保护的时效。

高教社经济法律通论(第四版)高晋康 教学课件3

高教社经济法律通论(第四版)高晋康 教学课件3
4、无因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自管 理行为结束及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算;
5、质物或留置物返还请求权,自质权或留置权消灭之日起算 ;
6、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算;
7、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被确认无效或 被撤销之日起算;
8、以不作为为标的请求权,自相对人作为时起算;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止后,诉讼时效经过的期间停止计算,并且按 《民法典》第194条第2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 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即,不论时效 中止时,时效期间还余多少,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 的期间均有六个月。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
(1)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对 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 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 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限,从而 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 的法律制度。按时效的法律效力是取得权利或使权利消灭 或其效力减损,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因占有他 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而取得该财产权 的,为取得时效,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达到法 定期间,则债务人获得以时效为由而不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是诉讼时效。在我国,只有诉讼时效制度而无取得时效 制度。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 权;

民事诉讼法119条

民事诉讼法119条

民事诉讼法119条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便丧失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权益的
权利。

这一规定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根据该条款,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权利,如物
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
提起诉讼或者向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延长或者终止,通常由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根据案件
具体情况判断。

例如,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
理由未能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但对方可以以时效抗辩,法院将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已经向对方发出了催告或者进行了
其他形式的权利主张,即使超过时效期限,法院仍然可以支持其诉讼
请求。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即在某些特定
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时
效期间将暂停计算,直至中止原因消除。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来维
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为法院在处理诉讼时效问题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章 诉讼时效制度

第四章  诉讼时效制度

第四章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解释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但是,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解释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011年新增)【解释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011年新增)【案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2008年1月1日到期未偿还,乙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

直至2010年5月20日,乙公司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不丧失起诉权)。

如果甲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则人民法院确认属实的情况下,应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丧失胜诉权);如果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教育感化,甲公司主动偿还了该借款本息,乙公司可以心安理得地收下,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答疑:胜诉权已经丧失,保留起诉权有何作用?】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实后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债权人胜诉(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即使人民法院明知其具有抗辩权,也必须捂住嘴巴,假装不知道)。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的有效期限。

当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时,权利人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人民法律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没有时间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是人民法院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三个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有二年的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一年的时效期间,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二十年的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二年、一年和二十年三个时效期间,究竟是一般诉讼时效还是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法学界对这一个问题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统一规分的、当法律无其他特别规定时,都应遵照执行的时效期限。

而特别诉讼时效是由法律、法令、单行法规等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因而他们认为《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二年、一年和二十年的时效期间都是一般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时效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时效才是一般诉讼时,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时效则是特别诉讼时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二年和一年才是诉讼时效,而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的二十年期间,既不是一般诉讼时效,也不是特别诉讼时效,它根本不是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在上述的三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是较为可取的。

一般诉讼时效通常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因为民法典是普通法,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一切民事法律关系。

特别诉讼时效通常在法律、单行法规中加以规定,因为单行法律和法规属特别法,只能适用特定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

但判别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应该按照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来加以确定,而不宜按照诉讼时效是在何种法律文件中规定来进行区分。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在自身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可以向对方提起诉讼。

追诉是有时间规定的,现在店铺为大家解答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一、一审期间第一、诉讼时效(1)普通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第135条)(2)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第136条)(3)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4)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第129条)(5)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第二、申请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民诉》第101条)(2)诉中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第100条)(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第108条)(4)诉中证据保全。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第23条) 第三、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第四、公告送达(1)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第92条)(2)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第267条)第五、答辩期(1)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诉讼时效制度简介: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中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中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

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适用情况折叠编辑本段诉讼时效制度适用情况: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中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二、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适用范围折叠编辑本段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关系——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间和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此外,在人身关系范围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受时效限制。

例如,公民、法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姓名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等不受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制度作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如下法律特点,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即有关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

其内容(时效期间长度、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一经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必须遵守执行,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协议变更法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折叠编辑本段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

权利人要能够行使请求权,原则上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客观上必须有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权利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此处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

因此《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开始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 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但在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8.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

但是对此如果毫无限制,则意味着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是无期限的,因此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效力折叠编辑本段诉讼时效制度效力: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

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

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

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价值权衡折叠编辑本段诉讼时效制度价值权衡: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定性价值与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之间进行了权衡。

意思自治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精髓在于赋予民事主体的自我选择权与自我决策权。

依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行使或不行使权利的自由,一旦当事人的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历经久远,已经为社会所信赖或成为其他事实的基础,则权利人再对过去的事实自由行使请求权,就难免会有害于以该事实状态为基础所确立的生活秩序及既成交易的安全。

同时,年代久远会导致证据湮灭,当事人难以举证,法院也难以审理,即使在举证责任制度下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裁判结论也未必与事实相符。

所以,学者普遍认为,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应当通过确立强制性的诉讼时效制度来部分地限制意思自治原则。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过于强调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和强制性,甚至使法院代替当事人行使该权利,则会导致公权对私权的过分干预,进而破坏意思自治原则的根基。

因此《规定》一方面对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定的强制特性给予了充分的体现,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另一方面,《规定》也充分体谅并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确认了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乃是义务人的权利,其可以自由处分,但没有赋予法院在此方面的释明权,从而对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定性价值与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进行了平衡。

其次,《规定》对程序安定的价值予以了体现。

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除了包含实体公正的价值之外,亦包含程序公正的机制。

而程序安定价值即为程序公正的重要表征之一。

在程序运作的层面,程序安定价值的实现即意味着程序的有序性、终局性、不可逆性等。

在诉讼的过程中,如果为了片面追求实体公正,或者片面允许当事人依凭其自由意志而任由诉讼程序反复进行,则势必会危及和破坏程序安定的价值。

由于在诉讼时效制度中,对诉讼时效抗辩的提出有可能完全改变诉讼的终局结果,因此允许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的诉讼阶段将会对程序的安定性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

为此,《规定》第四条将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的诉讼阶段限于一审,除非二审的时候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否则对于二审期间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尤其是,当事人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就此条规定而言,程序安定以及程序公正成为了立法者优先的价值选择。

第三,在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债务人的抗辩权之间,《规定》倾向于对前者进行优先保护。

作为一项在两大法系国家均确立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必要性不容置疑。

从其创设目的来看,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追求流转效率而不得已作出的制度选择,因此它在要求部分债权人为了公共利益让渡和牺牲其合法权利的同时,也是对债务人违反义务行为的法律措施。

基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基础中存在“恶”的一面,法律解释者就应当在解释的过程中将此一制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人们“善”的观念的方向不断引导,即应侧重于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