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的提醒
财务专用发票章使用大全
财务专用发票章使用大全,涵盖8大方面39个问题!一.发票专用章的样式问题1、最新的发票专用章是什么样式的,是否有文件公告?谢谢!发布日期:2013-07-30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答:纳税人可以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了发票专用章。
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专用章是圆形的中间有税号;二是椭圆形的中间无税号。
对此类发票如何处理?是否认定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可否抵扣?谢谢!发布日期:2014-04-15 发布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3、发票专用章的印色可以是蓝色吗?发布日期:2011-07-08 发布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新《发票管理办法》知识讲座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 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 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 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 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三)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 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如 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企业可以申请印制冠 名发票,但均须报经省国税发票管理部门审批。
(五)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 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规定更 完整,明确了开具发票的地域限制。 (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 况。 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主要是讲开 具发票主体的报告义务。 (七)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 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主要是讲开 具发票主体的变更、缴销义务。 (八)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 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 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 关查验后销毁。 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主要是讲开 具发票主体的保管义务。
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发票税控管理
纳税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制度,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与保管
1.票种核定 2.最高限额
(1)票种核定
1.工作流程
(1)票种核定
(一)概述
(3)二维码密文。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篡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等汉字信 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税务总局组织研 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术,利用存储更多信息 量的二维码替代原来的84位和108位字符密文,在加密 发票七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购买方企业名称、 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 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
1.一般规定
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 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 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 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 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3.销货清单的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可汇 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清单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专用发票的作废与缴销管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 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 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 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百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颁布时间:2011-2-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财务(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
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名称
报验发票存根联情况
发票代码
发票名称
份数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开票
月份
开具金额
申请领购发票情况
发票种类发票名称单位数量金额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纳税人(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日常报验、领购发票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使用定额发票和使用网络、点对点、用户卡等方式报送开票电子数据的纳税人,不填写“报验发票存根联情况”栏目内容;
(2)单位:本、份、卷、元。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发票发售人员一份,纳税人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对照表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201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17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2017国家税务总局发票专用章最新规定
2017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2017国家税务总局发票专用章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2-14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发票管理办法31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2-14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新办的公司税务局发票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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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第八章附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总局25号令201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成文日期:2011-0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新发票管理办法目的新规展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新发票管理办法目的新规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与尺寸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尊敬的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现就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精神,新式样发票专用章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现使用的旧式样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二、纳税人在2011年12月底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中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式样及要求,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印章准刻手续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新式样发票专用章。
三、从即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对持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办理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要在发票领购簿留存发票专用章印模。
对纳税人未刻制新式样发票专用章的,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得领购发票。
四、我局2011年1月26日下发“自2011年2月日起,开具发票一律在发票联加盖带有税务登记号的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第四条中,有关发票专用章式样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执行。
七、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二、边宽1mm;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 4.2mm(字体为仿宋体);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国家税务局2011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2第二章发票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1]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2]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1.【多选题】下列属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税务机关B。
海关 C.纳税人D.扣缴义务人2。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以下属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征税对象 B.纳税人C.海关D.税务机关3。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税种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A。
印花税B。
企业所得税C.房产税D.车船税4。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务机关权利的是()。
A。
保守纳税人商业秘密B.纳税申报管理C。
税款核定D。
法规起草拟定5.【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
A.税务管理权B。
税款征收权C。
税务检查权D。
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知情权6.【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的是().A。
税务管理权B.税收立法权C.委托代征权D。
税收监督权第二节税务管理1。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该一定期限是().A.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B.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C。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D.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45日内2.【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发票中,属于专业发票的是()。
A.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B.商品房销售发票C。
商业零售发票D.铁路客票3.【判断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
()4.【单选题】公司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 )个工作日内发放发票领购簿。
A。
5B。
10C。
15D.305。
【多选题】该公司办理发票领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有().A.税务登记证件B.经办人员身份证明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D。
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6.【单选题】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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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的提醒
【标 签】发票专用章印模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2-05-07
【实施时间】2012-05-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尊敬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2011年2月1日起,全国开始启用新版的发票专用章式样,旧版发票专用章只能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
但目前仍有部分纳税人未启用新版的发票专用章或将新版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税务机关报备,违反了上述规定。
为此,我局提醒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在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在A4纸上加盖清晰的发票专用章后报管理员),并在《发票购买证》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的纳税人,属于发票领购手续不全,将不能领购发票。
特此提醒。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