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和《无锡市城镇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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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锡民救[2013]7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5.21【实施日期】2013.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无锡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锡民救〔2013〕7号)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残联、总工会: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提高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无锡市总工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下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二)城乡一体,属地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立。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无锡市退休医保政策

无锡市退休医保政策

无锡市退休医保政策无锡市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在医疗保障方面一直秉持着人民至上的服务宗旨。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福利,无锡市制定了一系列的退休医保政策,以确保退休人员能够获得合适的医疗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无锡市退休医保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根据无锡市政府的规定,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以外的医疗保险待遇。

这意味着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与在职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

具体待遇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的医疗救助等。

在住院医疗方面,退休人员享受的政策包括基本住院费用、附加住院费用、个人起付线等。

无锡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高达80%以上,有效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在门诊医疗方面,退休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一定金额的门诊费用报销。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慢性病的治疗,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更高比例的报销。

二、医保参保条件为了能够享受到无锡市的退休医保政策,退休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退休人员需要在无锡市缴纳过医疗保险,并已达到退休年龄。

其次,退休人员需要在退休后申请参加退休医保,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应的医疗保险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无锡市政府对于退休人员的医保参保费率进行了明确规定。

退休人员医保费率不高于在职人员的费率,并且根据个人的缴费能力进行浮动调整。

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无锡市政府对于退休人员的关爱和保障。

三、医保服务便利化为了方便退休人员办理医保相关手续,无锡市政府通过建立医保自助服务终端、推行网上办医疗保险服务等方式,大大提高了退休人员办理医保业务的便利性。

退休人员可以通过医保自助服务终端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办理医保卡挂失与解挂,查询参保缴费明细等。

同时,通过网上办医疗保险服务,退休人员可以实现在线参保、网上缴费以及线上报销等操作,更加方便快捷。

四、医保维权机制无锡市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医保维权机制,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退休人员如遇到医保报销问题,可以向所在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医院或者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咨询。

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思路,在我市具体概括为:“门诊包干、住院统筹、节约归己、超保分担、困难补助”。

二、我市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什么?我市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职工大病(住院)医疗统筹。

3、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4、单位医疗互助金。

5、公务员医疗补助。

6、住院医疗互助金。

三、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是多少?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上月缴费工资的2%缴纳。

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60%缴纳,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30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2、职工大病(住院)医疗统筹:自愿选择大病医疗统筹的破产、关闭、撤销、改制企业的自谋职业人员按计发自谋职业安置费的年平均工资基数的5.6%,由个人缴纳。

其中5.0%为大病(住院)医疗统筹基金,0.6%划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直到自谋职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基数不变。

3、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2%缴纳。

4、单位医疗互助金: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本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缴纳。

有条件的单位可由单位缴纳。

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2%以内的可在税前列支。

单位医疗互助金由市总工会具体负责指导实施。

5、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逐年核定。

2003年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

6、住院医疗互助金:在职职工缴费标准:一年期每人32元,三年期每人95元。

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期)60元。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的计入比例是多少?什么时候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45周岁以下职工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3%计入(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职工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3.5%计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锡政办发[2010]27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7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保〔2009〕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坚持城乡一体、协调发展,衔接社会保险制度;(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供方便快捷医疗服务;(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资源共享,注重实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困难对象。

困难对象是指经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和残联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二)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或患有门诊特殊病种(见附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的社会特困对象;(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四)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五)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六)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七)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无锡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无锡市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总体思路以社会保障城乡一体为目标,将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从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两个组成部分的框架结构,建立全覆盖制度,努力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具体办法是:居民养老保险以国家和省的新农保政策为主体框架,整合我市原有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等制度,形成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的并轨要求,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吸纳新农合政策,形成城乡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两个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实践,标志着我市“全民保障”新时代的开启。

二、政策要点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两个暂行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我市原有城乡居民保障制度的整合,更是对原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体现了“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待遇水平、实现平稳过渡、易于转换衔接”的特点。

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一)打破身份差别,覆盖城乡居民《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应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与老的制度相比,《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参保对象上有以下特点:一是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覆盖到了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外的所有居民,原来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居民,都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是居民养老保险将参保范围覆盖到了虽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但没有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居民,比如,因失业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居民,也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可以通过衔接办法转入基本养老保险。

三是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没有城镇和农村的区分,突破了原有养老保障制度以身份、以户籍条块划分的屏障,有效地解决了原有社会保险制度碎片化的问题,真正实现了城乡一体。

无锡市退休医保政策

无锡市退休医保政策

无锡市退休医保政策无锡市退休医保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民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以下是详细介绍:一、参保对象1.1. 无锡市退休医保政策适用范围为无锡市内的退休人员,包括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和农村居民退休人员。

1.2. 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退休人员。

1.3. 农村居民退休人员包括农村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退休人员。

二、政策内容2.1. 无锡市退休医保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部分。

2.2.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具体报销比例和金额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3. 大病保险主要针对罕见病、特殊病种等高额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可以有效降低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三、缴费标准3.1. 参保城镇职工应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医保费用,具体比例由当地人社部门制定。

3.2. 参保农村居民应按照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确定缴费标准,具体金额由当地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制定。

四、报销流程4.1. 退休人员在就医时,应提供相应的医保证件和个人身份证明,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保政策。

4.2. 就医费用报销流程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五、政策宣传5.1. 无锡市人社部门应定期开展医保政策宣传活动,提高参保人员的知晓率和理解度。

5.2.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

六、政策监督6.1. 无锡市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政策监督机制,加强对医保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6.2.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医保政策的监督工作,共同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总的来说,无锡市退休医保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参保人员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医保制度的良好运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5日起实施。

市长:汪泉2016年10月8日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第三条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社会医疗保险资金,统筹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明确医疗费用控制目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市、市(县)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本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具体事务。

卫生、财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以及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无锡市卫生健康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锡卫规发〔2019〕3号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无锡市卫生健康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锡卫规发〔2019〕3号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无锡市卫生健康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无锡市卫生健康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锡卫规发〔2019〕3号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事局,委各直属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健康领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建设,提高法治建设水平,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54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对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我委行政发文的9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

经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7件,继续作为我委开展相关行政工作的依据;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2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继续作为我委开展相关行政工作的依据。

市卫生健康委将密切关注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对因情况变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做到及时清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附件:1.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2月25日附件1,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font-size: 14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text-align: center;">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制定时间及文号1关于免收70岁以上老年人就诊挂号费的通知锡卫财费〔2000〕35号2关于印发《无锡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锡计生〔2002〕51号3关于一发《无锡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基本要求(试行)》等的通知锡卫医〔2003〕44号关于一发《无锡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预案》的通知锡卫医〔2003〕50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意见锡卫医〔2003〕65号6关于印发《无锡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设置规范》的通知锡卫医〔2005〕15号7关于印发《无锡市公民用血互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卫医〔2005〕69号8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的处理意见锡卫基妇〔2005〕0012号关于印发《无锡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卫疾控〔2005〕12号10关于印发《无锡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卫疾控〔2005〕44号11关于印发《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解释口径》的通知锡人口计生〔2005〕38号12关于印发《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中若干具体情况的解释口径》的通知锡人口计生〔2005〕54号13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卫医〔2006〕61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锡爱卫〔2006〕10号15关于大力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工作的通知锡卫基妇〔2007〕21号16关于启用《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通知锡人口计生〔2007〕43号17关于开展市级专科护士培训(进修)基地认定管理的通知锡卫医〔2007〕56号18无锡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锡人口计生〔2008〕1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机构便捷式血糖检测仪临床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锡卫医〔2008〕69号20关于印发《无锡市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锡卫应急〔2008〕3号21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合作机制》的通知锡卫应急〔2008〕5号22关于印发《无锡市专科护士培训基地专科护士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锡卫医〔2010〕55号23关于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开展禁控烟工作的通知锡爱卫〔2010〕2号无锡市关于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实施意见锡人口计生规发〔2011〕1号25关于印发各类健康促进场所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锡健康办〔2012〕1号26关于加快推进健康步道建设的通知锡健康办〔2012〕3号27关于印发《无锡市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调整》的通知锡卫基妇〔2012〕0022号28关于印发《无锡市护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标准》的通知锡卫医〔2012〕118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锡卫法监〔2012〕0071号30关于落实常住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意见锡人口计生规发〔2012〕1号31关于进一步深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卫监督〔2013〕38号32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2013第1版)》的通知锡卫医〔2013〕37号33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锡人口计生规发〔2013〕1号无锡市人口计生委关于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锡人口计生规发〔2013〕2号35关于印发《无锡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特色科室建设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锡卫基妇〔2013〕36号36关于印发《无锡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锡卫基妇〔2013〕37号37关于在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实行“容缺预审”制度的通知锡卫法规〔2013〕4号38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化社区妇保门诊评估标准(试行)》和《无锡市现代化社区儿保门诊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锡卫基妇〔2013〕0015号39关于印发《无锡市危重孕产妇救治预案》的通知锡卫基妇〔2013〕0017号40关于印发《无锡市危重新生儿救治预案》的通知锡卫基妇〔2013〕0021号41关于印发《无锡市名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卫规发〔2014〕1号42关于印发《无锡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卫规发〔2014〕2号43关于印发《无锡市大气重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预案》的通知锡卫医〔2014〕2号44关于印发《无锡市埃博拉出血热医疗救治预案(2014年第1版)》的通知锡卫医〔2014〕59号45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康复、双向转诊工作的意见锡卫医〔2014〕8号46关于印发《无锡市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锡卫应急〔2014〕4号47关于印发《无锡市名中医评选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锡卫中医〔2014〕7号48关于印发《无锡市产科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卫基妇〔2014〕23号49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部分事项的通知锡人口计生〔2014〕16号50关于印发《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锡卫医〔2015〕1号51关于加快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卫医〔2015〕22号52关于印发无锡市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预案(2015版)的通知锡卫医〔2015〕36号53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卫基妇〔2015〕20号54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卫规发〔2015〕2号55关于印发《无锡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卫规发[2016]2号56市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锡爱卫〔2016〕2号57关于印发《无锡市病媒生物监测方案(2016版)》的通知锡爱卫办〔2016〕6号58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卫规发〔2016〕4号59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2016版)》的通知锡卫规发〔2016〕5号60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卫规发〔2016〕3号61关于印发<无锡市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卫规发〔2017〕2号62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护理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卫规发〔2017〕3号63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机构执业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锡卫规发〔2017〕4号64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机构执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卫规发〔2017〕5号65关于印发《无锡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锡卫规发〔2018〕1号66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无锡市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供应商不良记录及“黑名单”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锡卫规发〔2018〕2号67关于印发《无锡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工服务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卫规发〔2019〕1号附件2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时间及文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保险转诊管理的意见锡卫医保〔1997〕0002号2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锡卫发〔2003〕0017号3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锡卫发〔2003〕0018号4关于加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锡卫发〔2004〕14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卫发〔2010〕22号6关于下发无锡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的通知锡卫基妇〔2000〕18号7关于调整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标准及对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儿实施治疗救助的通知锡卫基妇〔2006〕5号8关于印发《无锡市妊娠糖尿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锡卫基妇〔2008〕15号9关于印发《无锡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意见》的通知锡卫基妇〔2010〕7号10关于印发《无锡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锡卫基妇〔2010〕8号11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市级公立医院与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对口协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卫基妇〔2010〕11号12关于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均等化实施工作的通知锡卫基妇〔2010〕22号13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锡卫基妇〔2010〕33号14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锡卫基妇〔2010〕36号15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值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卫规财〔2014〕9号16转发《关于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锡卫规财〔2015〕12号17关于加强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锡卫规财〔2015〕30号18关于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锡卫规财〔2015〕51号19关于印发《无锡市卫生计生委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卫规财〔2016〕23号20关于印发《无锡市二级口腔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试行)》的通知锡卫医〔2010〕97号21关于印发《无锡市公安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工作预案》的通知锡卫医〔2005〕36号22关于印发《无锡市医院评审和复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锡卫医〔2008〕37号23关于印发《无锡市振兴中医杏林奖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锡卫医〔2008〕27号24关于印发《无锡市大型中医医院巡查实施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锡卫中医〔2015〕8号25关于奖励《荣誉证书》获得人员的通知锡计生〔2004〕35号26关于印发《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锡人口计生〔2009〕14号27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人口计生〔2009〕6号28关于印发《无锡市部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服务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人口计生规发〔2014〕1号29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锡卫规发〔2015〕1号30关于印发《无锡市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锡卫规发〔2016〕1号31关于发布无锡市卫生计生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锡卫规发〔2016〕6号32关于印发<无锡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锡卫规发〔2017〕1号——结束——。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锡政发[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5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体化整合,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9〕80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以外的下列人员:(一)市区各类学校(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幼托机构,下同)的在校学生;(二)市区户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三)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纳入离休干部和一至六级(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对象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待遇和筹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三)定点就医,属地管理;(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负责市区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

市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市教育部门负责宣传、组织和发动所管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并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的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总工会负责本规定资助对象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督促其参保。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为了解决职工在住院期间面临的医疗费用问题而设立的一项互助计划。

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自身健康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然而,无论如何关注健康,也无法避免意外的发生。

一旦发生意外并需要住院治疗,高昂的医疗费用往往会给家庭带来极大的经济压力。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目标就是通过职工之间互相帮助,减轻职工住院期间的经济负担,保障职工的健康和生活。

首先,通过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职工可以享受到全面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计划会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份详细的费用报销方案,包括住院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等各种费用项目。

职工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提交相关证明和发票等材料进行报销,减轻了职工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其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可以提升职工的获得医疗服务的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行业的技术不断更新和进步,新的治疗方法和药物不断涌现。

然而,由于高昂的医疗费用,许多职工只能选择一般的医疗机构和治疗方案,无法得到更好的治疗效果。

通过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职工可以放心选择更好的医疗机构和更先进的治疗方法,提升了自身获得医疗服务的能力,提高治疗的成功率。

再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可以增强职工之间的凝聚力和互帮互助意识。

互助保障计划的核心是职工之间的互帮互助,通过大家共同缴纳一定的保障金,来为有需要的职工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

这种方式不仅减轻了被保障者的经济负担,也增强了职工之间的凝聚力和互帮互助意识。

同时,互助保障计划还可以促进职工对健康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最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来提高其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保险公司以其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优质的服务理念,为职工提供全面的住院医疗保障计划,提高了职工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

通过这种方式,保险公司可以提升其企业形象,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进而增加可持续发展的机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2.02【实施日期】2004.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第一条为方便本市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办理个人社会保障事务,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劳动保障等事务的信息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通过相关信息系统为持卡人员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个人劳动保障事务、金融服务等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及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

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社会保障卡的制作以及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计划、信息办、公安、人事、财政、卫生、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管理,以及单位、个人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

相关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

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离休人员、

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离休人员、

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离休人员、老红军统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4.14【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离休人员、老红军统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共同制定的《无锡市离休人员、老红军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为了进一步完善离休人员统筹医疗的管理,确保离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关于“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医改前原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的精神,结合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无锡市离休人员、老红军统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锡委发〔2000〕29号)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等)以及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全体离休人员、老红军(以下简称离休人员)。

二、资金征缴.征缴标准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原则上按照离休人员上一年度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考虑当年增减因素,确定当年统筹医疗费征缴标准。

具体筹资由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根据实际测算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从2005年起,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的征缴标准调整为每年每人2万元,企业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的征缴标准仍维持每年每人1.5万元;离休人员遗属(无工作的配偶)统筹医疗费的征缴标准维持每年每人1100元。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8]301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29【实施日期】2008.10.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0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无锡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根据《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7〕13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07〕22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种临时性救助基本制度。

第三条临时生活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二)坚持及时、高效、适度的原则;(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救助的原则;(四)坚持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生活救助:(一)因重病、大病(指符合慈善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规定的病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调整200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调整200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调整2006年度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劳社医[2006]5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6.04.17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调整2006年度市区定点医
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锡劳社医[2006]5号)
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科学合理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缓解目前看病贵的问题,进一步和谐医、患、保三方关系,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区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就调整2006年度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2006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原服务单元定额结算调整为总额预
付制。

二、总额预付制结算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减轻患者个人负担;坚持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因病施治,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坚持激励医疗机构开展公平、有序竞争,提高医疗机构综合效益,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三、总额预付制结算的方式实行总额控制、按月结付、超支分担、节余留成的办法。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201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201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2013年调整市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人社规发[2013]1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1.10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2013年调整市区职工
医保和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
(锡人社规发〔2013〕1号)
市区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市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调整有关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1、将恶性肿瘤门诊化疗的用药范围由93种扩大至《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150种抗肿瘤药物(西药编号551~656、中成药编号900~
943)和12种其他辅助用药(西药编号962~971、1267~1268)。

患有恶性肿瘤参保人员需在门诊化疗的(含抗激素治疗,下同),应按规定到社保中心登记并在市区约定一家进行化疗的医院后(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门诊化疗期间发生的上述药品费用及检查、注射、留察床位费用,在一个疗程限额之内的(抗激素治疗限定西药编号634~643的激素类药,一年为一个疗程,终身不超过五个疗程),。

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题] 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容分类] 社会保险[颁布日期]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执行日期] 二00二年五月一日[主题词] 补充医疗办法通知[发文号] 锡劳社医[2002]15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我们制定了《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卫生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市政府《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负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及管理。

第三条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均要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离休干部、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不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单位在职职工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2%缴纳。

第五条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每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事业单位列“社会保障费”科目;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八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肝炎(除甲肝以外)、恶性肿瘤、冠心病、帕金森氏病、脑中风后遗症(含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慢性支气管炎(含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炎(含慢性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12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个人自付满800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锡劳社医[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锡劳社医[2007]1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现将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请你们高度重视,组织落实,在规定时间前完成。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工作时间表┌──┬────────┬────────────────────────────┬──────────────────┬─────────┐│序号│工作主题│工作内容│责任单位或部门│完成时间│├──┼────────┼────────────────────────────┼──────────────────┼─────────┤│ 1│出台系列配套文件│(1)《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医保处、卫生局、财政局│5月底前│││├────────────────────────────┼──────────────────┼─────────┤│││(2)《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局│5月底前│││├────────────────────────────┼──────────────────┼─────────┤│││(3)参保缴费、信息采集和证卡购领等事项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社保中心、就管中心│5月底前│││├────────────────────────────┼──────────────────┼─────────┤│││(4)《参保居民选择定点社区的协议书》、《居民医疗保险定│社保中心│5月底前││││点社区服务协议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及其它有关││││││表格│││├──┼────────┼────────────────────────────┼──────────────────┼─────────┤│ 2│程序开发│(1)城镇居民医保软件开发及应用调试工作│信息中心、东软│6月25日前│├──┼────────┼────────────────────────────┼──────────────────┼─────────┤│ 3│宣传和培训│(1)准备居民医保宣传系列资料,包括张贴性资料和宣传到户│医保处、社保中心│6月底前││││的资料│││││├────────────────────────────┼──────────────────┼─────────┤│││(2)对街道劳动保障所及定点社区进行业务培训│医保处、社保中心、就管中心、信息中心│6月底前│├──┼────────┼────────────────────────────┼──────────────────┼─────────┤│ 4│参保登记│(1)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进行参保登记、信息采集、缴费│街道劳动保障所│7月1日起至9月20日│└──┴────────┴────────────────────────────┴──────────────────┴─────────┘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锡政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31日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和谐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统一管理、分级负担。

第三条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账户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审计、税务、残联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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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和《无锡市城镇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劳社医[2002]45号)[2008-9-9 10:22:42] 来源:本站原创【打印】【关闭】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和《无锡市城镇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劳社医[2002]45号)各主管区、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市各直属单位:为构筑我市医疗保障的基本框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城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和《无锡市城镇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分别由市总工会和市退管会负责。

附件:1、无锡市城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试行)2 无锡市城镇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试行)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总工会无锡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无锡市城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和发展我市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合理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缓解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困难,根据《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锡医改组[2001]1号)精神,特制订《无锡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二条凡已参加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城镇(不含惠山区、锡山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投保本办法。

投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80%,其中在职职工2000人以上的单位投保人数可为单位职工总数的7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三十人的,必须100%投保。

并由投保人单位统一到"无锡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结算处"(以下简称结算处)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条单位投保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月或上月的《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单》复印件;2填写“无锡市城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投保单”;3投保职工名单的电脑盘片和两份打印名册(盘片要求有投保职工的医保卡号、姓名、身份证号;以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

第三章保障期限和保障费第四条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期和三年期两种,于单位参保缴纳保障费的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保障期满后可继续投保。

第五条保障费的缴纳标准:一年期每人每年32元;三年期每人每期95元。

第六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投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四章保障责任第七条本办法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两种情况的治疗:1住院治疗(含门急诊抢救转住院、门急诊抢救死亡);2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指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的门诊治疗。

第八条首次投保执行30天免责期。

免责期后属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支付后,结算处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个人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一定的比例给付"无锡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以下简称互助保障金)。

第九条住院治疗(含门急诊抢救转住院、门急诊抢救死亡)的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线以上至最高限额4万元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结算处按该费用的50%给付互助保障金。

2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结算处按该费用的50%给付互助保障金。

第十条门诊特殊病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结算处按该费用的50%给付互助保障金。

第十一条互助保障金的给付限额: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无给付次数和额度的限制,当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互助保障责任也行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内或保障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在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结算处按该次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并在保障期内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付相应的互助保障金。

被保障人若在保障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在保障期满10天内续保,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给付互助保障金。

第十三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后10天内续保,续保的起保日期为上期保障期满日,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仍须执行30天的免责期。

单位投保后新增加的被保障人应执行60天的免责期,新增的被保障人的保障期满日应与其单位首期投保的期满日一致。

单位若在本办法实施第二年为职工参保本办法,则执行60日免责期(新成立单位除外)。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十五条以下所列情况,结算处不负给付互助保障金的责任:1被保障人在投保前或在投保后30天免责期内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2保障期满该次治疗期还未结束且未续保,而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新发生的医疗费用;3工伤、职业病及生育的医疗费用;4在无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5投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诈、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障人有第十五条第五款所指的行为,其保障责任即行终止。

第六章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七条申请互助保障金应提供以下材料:1经投保人单位盖章的“无锡市城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表”;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凭“无锡市医疗保险报销单”、“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等有效票据、费用清单、用药明细单的原件和复印件;4医院的出院小结及复印件或门诊特殊病登记单原件及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5转外地医院就医的,应按《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被保障人必须备齐第十七条规定应提供的材料,到结算处办理申请给付手续。

保障期内失业或退休的被保障人需通过原投保人单位证明确认(单位盖章)后,并备齐第十七条规定应提供的材料,到结算处办理申请给付手续。

第十九条被保障人应在医院开具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之日起30天内向结算处提出申请。

结算处收到有关被保障人手续齐全的申请30天内核实后给付互助保障金。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 1本办法原则上三年保持不变,三年期满无锡市总工会、无锡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可根据实际给付情况和《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相应调整本办法。

2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无锡市总工会、无锡市职工互助互济会负责解释。

无锡市城镇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和发展我市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合理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缓解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困难,根据《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锡医改组[2001]1号)精神,特制订《无锡市城镇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二条凡已参加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城镇(不含惠山区、锡山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全体退休人员投保本办法。

投保人数不少于单位退休人员总数的90%;退休职工总数三十人及以下的,必须100%投保。

并由投保人单位(退管会)统一到"无锡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结算处"(以下简称结算处)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条单位投保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无锡市城镇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投保单”;2参保退休人员名单的电脑盘片和两份打印名册(盘片要求有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号[个人代码]、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以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

3如需委托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代扣保障费的须填写代扣保障费委托书。

第三章保障期限和保障费第四条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期,于单位参保缴纳保障费的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保障期满后可继续投保。

第五条保障费的缴纳标准:退休人员为每人每期60元。

首期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至。

如在2003年下半年参保的,保险费为每人30元,保障期至2 003年12月31日。

第六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投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四章保障责任第七条本办法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两种情况的治疗:1住院治疗(含门急诊抢救转住院、门急诊抢救死亡);2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指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的门诊治疗。

第八条首次投保执行30天免责期。

免责期后属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支付后,结算处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个人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一定的比例给付"无锡市城镇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以下简称互助保障金)。

第九条 \住院治疗(含门急诊抢救转住院、门急诊抢救死亡)的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结算处按该费用的50%给付互助保障金。

2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结算处按该费用的50%给付互助保障金。

第十条门诊特殊病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结算处按该费用的50%给付互助保障金。

第十一条互助保障金的给付限额: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无给付次数和额度的限制,当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障责任也行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内或保障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在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结算处按该次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并在保障期内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付相应的互助保障金。

被保障人若在保障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在保障期满10天内续保,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计算给付互助保障金。

第十三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后10天内续保,续保的起保日期为上期保障期满日,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仍须执行30天的免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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