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前言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本办法。
二、目的和依据
本办法旨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提升,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公共利益。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主要内容
1.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当严格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投入
品的使用量及该类物品的质量,确保在生产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
2.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要经过严格的检验,未经验收合格的产品一律不
得销售。销售前必须含有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零售店、超市等销售场所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有责任制定和完
善食品质量和安全控制制度。
4.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销售场所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要求销售场所立即整改,直至合乎规定为止。
5.食品企业在销售食品前应当公开收购货源地,销售地址、对应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检测结果等信息,提高公众的知情权,以便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追责。
6.食品企业在销售出问题的食品后,应当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并在第一
时间公布食品问题情况。
四、管理机制
1.食品安全监督执法部门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对销售企业、超市、零售店
等的销售记录和购买食品材料二者之相的一致性作出监督和检查,同时对生产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抽检,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销售企业进行证照核查,对涉嫌违法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1. 前言
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同时推进农业产业升级和健康发展,因而需要制定和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 监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监督机构,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和服务。
3. 销售行为规范
1.销售市场应当规范化、透明化,与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更新销售市场信息,提高信息公开度,防止虚假、欺诈行为的发生。
2.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名称、产地等明确的标识和标签,确保消费者真实获得商品的信息。
4.产品质量监督
1.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从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销售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测机制,定期选取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向消费者进行公示和告知。
3.如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商应当停止销售,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消费者进行报告,协助和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处置。
5.市场联动管理
1.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场协会建立相关机制,及时收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反映和意见,统计分析消费者意见处理情况,推动市场自律行为的合法化。
2.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与食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配套行业协会应当联合起来,保障行业内监管机制的合法化和科学性。
3.市场联动管理应当加强对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专业论证,避免由非负责任的技术及人员投入导致的安全隐患。
6.投诉处理和惩处
1.消费者如有发现食用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销售商投诉,销售商应当积极协商与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农业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农产品质
量安全的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
业生产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本文将从农产品质量监督、农产品生产过程管理、农产品流通环
节监管、农产品安全标准建设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农产品质量监督
农产品质量监督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工作。监督机构应加
强对农产品质量的抽样检测,并建立完善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对有违
规行为的农产品商贩要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监督机构应建立质量监测网络,及时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农产品生产过程管理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与生产过程密切相关。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首先,应加强农产品种植
技术指导,推广科学的种植方法,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提高农
产品的品质。其次,农产品生产者应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生产,并
留下相应的记录,以备查验。此外,还应加强农产品生产者的培训和
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
农产品的流通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在农产品流通环
节中,农产品经销商和中间商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应对他们进行
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监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许可制度,对农产品流通
企业进行资质审核,保证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同时,
要加强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抽样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6.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商局: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4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和销售凭证等农资经营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依据《办法》规定,所有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的经营者,均应对经营的农资商品质量负责,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销售台账制度限于批发企业)和销售凭证制度。
二、进一步指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一)索取票证的种类
农资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当索取票证的种类包括以下三方面:
1、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包括:
(1)营业执照;
(2)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2、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包括:
(1)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产品登记证;
(4)同种农资产品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向供货商索要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进口商品则需提供以下产品资质质量证明:
(1)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食用农产
品市场销售环节制定的管理规定,目的是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维护
消费者的权益。下面将从背景、内容、实施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详细
阐述。
一、背景
食用农产品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经济和
社会意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食用农产品市场上存在一定的质量
安全隐患,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等问题频发。为了遏
制这些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
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内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的内容:
1.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要求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
管和指导。
2.销售者的义务:要求销售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商品的来
源和质量安全信息,不得销售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
3.信息公示:要求销售者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进行公示,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产地等,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发布机制。
4.监督抽检:要求相关部门开展定期的监督抽检,对食用农产品
进行质量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保障市场的质量安全。
5.追溯管理: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产
品来源可追溯,追溯到生产、加工及销售等环节,为消费者提供有力
的证据支持。
6.处罚措施: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销售者,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撤销经营许可证等,以保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定期对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及时处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第五章检验检测与风险评估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存在风险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样品和信息。
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市场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检验检测、标准制定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指由农业生产者生产或加工的植物、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
第四条农产品市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五条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测、监管、执法和指导,保障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标准
第六条农产品质量标准应当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监测与评价标准等制定,并及时修订。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细化具体产品品种的质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生长环境、营养成分、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结合农产品市场需求与消费者需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农产品流通管理
第九条农产品流通环节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的来源可追溯和质量安全可控。
第十条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当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质量控制,落实责任制,严禁偷工减料、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当明示农产品的生产信息、质量标准、生产加工过程等相关信息,便于消费者了解和选择。
第四章农产品市场监管
第十二条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定期检查、抽检、抽样检验等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
一、概述
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是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管理的一项重
要法规。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种子、化肥、农药、农用机械等各种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合理管理农业生产资料,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护农业环境,实现农业持续发展。
二、土地管理
1.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在农业生产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农民可以通过
购买、租赁、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和备案,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土地利用政策。
2.土地流转管理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农民通过流转土地的方式进行合理规划和组织生产。土地流转需要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三、种子管理
1.种子购买与登记
农民在种植作物时需要购买合适的种子,选择适应当地气
候和土壤条件的优质种子。购买的种子需要登记备案,确保种子质量可追溯。同时,种子销售和质量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种子的销售行为。
2.种子储存与保存
种子需要妥善保存,避免受潮、发霉等情况导致种子质量
下降。农民可以通过专门的种子储存设施或方法进行保存,同时定期检查种子的质量,及时淘汰不合格种子。
四、化肥农药管理
1.化肥农药购买与使用
化肥和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必需的辅助物资,农民在购买和
使用化肥农药时应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合理控制用量,避免过量使用。同时,对于有毒有害的农药需要特殊注意使用安全,遵守相关的防护措施。
2.化肥农药存放与运输
化肥农药需要存放在封闭的专门场所,避免阳光直射和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监督和管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一项规章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环节: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要求,要求农民使用合格的农药、化肥和兽药,并严禁使用违禁药物。
2. 加工环节: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加工的质量安全要求,要求加工企业按照规定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采取适当的食品卫生措施。
3. 运输、储存环节: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要求,要求采取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并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4. 销售环节:规定了食用农产品销售的质量安全要求,要求销售者出示食品安全合格证明,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此外,办法还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职责进行了规定,强调了监督执法力度的加强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加强了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食用农产品安全意识。
总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对于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产品市场的规模与重要性日益凸显。为
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农产品市场的运作,我国制定了《农产品市场管理
办法》。本文将依据该标题描述的内容需求,以准确、流畅的语句进
行论述,整洁美观地排版,以满足读者的阅读体验。
第一章总则
农产品市场是农业生产与农产品消费之间的桥梁,对于保障供需平衡、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旨
在规范农产品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市场准入
农产品市场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对市场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农产
品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准入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准入条件包括
经营主体的基本条件、经营场所的要求、设施设备的规范等方面。审
批程序则包括申请、审查和批准等环节。
第三章市场秩序
为了维护农产品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管理办法对市场
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禁止虚假宣传、限制价格
垄断、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条款,以保障农产品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
第四章交易规则
农产品市场的交易规则直接关系到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管理办法
对交易规则作了细致规定,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流程等方面。同时,为了方便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管理办法还鼓励并支持电
子商务在农产品市场中的应用。
第五章质量安全
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是市场信誉的基石,也是消费者保障的重要环节。管理办法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了严格要求,包括建立产品追
溯制度、加强产品检测与监控、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方面。同时,管
理办法还设立了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以保障农产品市场的质量与安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销售过程中掺杂、伪造、假冒食用农产品。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管理人员,做好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设置监测设施,定期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障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召回,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规范,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农药、肥料等。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台账,记录生产工艺、使用药品、农药等情况,确保生产环节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第十二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监测和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的抽检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引言
农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定义、目的和原则出发,结合当前农业行业的实际情况,论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内容和措施。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依法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农产品质量的合格和符合安全标准。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同时促进农产品的质量提升、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稳运行。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
1.科学公正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公正判定,遵循客观、真实、公开和公平的原则,不得任意对待和歧视。
2.预防为主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以预防为主,防范事故和风险的发生,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全民共治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加强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形成全民监督格局,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
1.制定和修订标准: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和修订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明确农产品质量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2.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产品的生产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农产品生产的合规和规范,推动农业生产的绿色化、标准化和可持续发展。
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
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53号)
《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资料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开办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必须依照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从事生产资料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生产资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生产资料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核准生产资料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颁发营业执照;
(三)对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的开业、变更、注销进行登记;
(四)对生产资料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农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关注日益增加,农产品质量监管成为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举措。为此,农业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以规范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和阐述。
一、监管目标和原则
农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在此基础上,办法还强调了以下原则:
1.全链条管理:从农田耕种到销售环节,所有涉及农产品的环节都应受到监管,并建立健全的追溯制度。
2.严格监管标准: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确保农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3.风险评估和预警: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质量安全问题。
4.强化监督执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农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明确了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和职责划分。核心包括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等。
1.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发布监测结果和质量评价报告。
2.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通过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促进农产品质量提升和生产标准化。
3.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对市场上的农产品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处理。
三、监管措施
农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包括:
1.建立档案:生产、经营主体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档案,明确责任和流程。
2.加强监测:加大对主要农产品的监测力度,确保其合格率和合格率满足标准要求。
农业和农产品业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和农产品业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农业和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农产品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为了保障农产品市场的有序运行,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我国制定了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本文将从管理办法的内容、实施效果和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的内容
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市场准入和管理。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并设立了市场监督机构,负责对农产品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场准入要求农产品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对农产品交易进行登记备案。
2. 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要求农产品经营者在上市销售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3. 价格监管。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对农产品价格进行了监管,禁止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维护了农产品市场的价格稳定。
4. 信息服务和宣传。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鼓励建立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帮助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决策,并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宣传和推广。
二、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自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效果。
首先,市场准入门槛提高,促进了农产品市场的整体规范发展。凭借着对市场准入条件的严格要求,农产品市场迅速筛选出了一批优秀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推动了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安全的保障。
其次,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监管。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明确了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并相应设置了监管机构,加强了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有效遏制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0.10
•【文号】农市发〔2005〕13号
•【施行日期】2005.10.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
通知
农市发〔200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加快制度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推动建立和完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附件
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资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资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清理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所属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与管理。农业行政和执法部门不得参与农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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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农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
经济组织。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
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
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
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