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管理办法
作为国家重要的旅游景区,如何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已经成为旅游领域的一个关键话题。
为此,相关部门制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以此保障景区质量。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对旅游景区质量进行分类和管理。
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国家旅游管理部门将国家级旅游景区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类景区”、“二类景区”、“三类景区”和“四类景区”。
首先,一类景区要求景区规划要完备,景观布局要合理,并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此外,“一类景区”在景点建设与维护方面也要求准确、完善,要具有良好的保护能力和经营能力。
二类景区的要求比一类景区低一些,在规划设计、景观布局、文物保护、景点建设维护等方面没有一类景区那么高的要求,但仍然要求符合标准。
三类景区要求在景点建设和维护方面不太高,而四类景区最低,主要是规划类景区,其质量要求较低。
此外,《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管理体制,其中,要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必须由旅游行政部门或者专业的质量检测机构来完成,评定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将评定结果及时公布。
在此基础上,旅游行政部门还要求,各级旅游景区应当参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进行质量检查与管理,以便对不符合标准的景区采取及时的治理措施。
以上就是《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内容。
它旨在通过分类管理,及时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维护景区质量,进而促进旅游业发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说明: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共分为三个部分: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各等级景区需达到如下条件:名田贝I」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130分;游览235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服务2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200 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45分。
2、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5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0分。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栏为打分点,所有■分值总和为1000分。
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分为资源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九项评价因子,总分100分。
其中资源吸引力为65分,市场吸引力为35分。
各评价因子分四个评价得分档次。
2、等级评定时,对评价项目和评价因子由评定组成员分别计分,最后进行算术平均求得总分。
3、“规模与丰度”评价因子中的“基本类型”参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第9页附录A。
4、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0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分。
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说明: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对游客意见的评分,以游客对该旅游景区的综合满意度为依据。
2、游客综合满意度的考察,主要参考《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的得分情况。
3、《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由现场评定检查员在景区员工陪同下,直接向游客发放、回收并统计。
4、在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发放规模,应区分旅游景区的规模、范围和申报等级,一般为30〜50份,采取即时发放、即时回收、最后汇总统计的方法。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5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发布日期】1999.09.30【实施日期】199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国家旅游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进行。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点)。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
AA级、A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第七条申请等级的旅游区(点),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达不到《旅游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
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8.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令)《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7月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五年七月六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进一步规范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严格A级旅游景区质量要求,建立和完善A级景区退出机制和社会监督体系,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与服务水平,按照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我局将2005年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修订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附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2012年最新)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及时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各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与变动。
第八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须全面掌握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新增及变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将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名称和数量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
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 级旅游景区。
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旅游景区的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维护景区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及其他关于景区评定标准、指标及等级等要求,对旅游景区进行等级评定,并形成等级评定报告,公布初步评定结果。
二、等级评定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准确。
三、旅游景区被评定为景区等级以后,应当按照景区等级要求严格落实景区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定期检查景区的质量服务,如发现不符合景区等级要求的,应按照等级评定报告的有关要求整改,维持景区等级认定。
四、旅游景区等级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评定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由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等级评定报告,并形成等级证书。
五、旅游景区持有有效期内等级证书的,可以发布等级标识进行宣传;拥有多个等级指定的,应当清楚标明景区的等级;未达到等级要求的,不得使用等级标识及表示。
六、旅游景区等级评定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应重新参加等级评定。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划分》(2017年最新修订版)
范文范例指导参考word word资料资料整理分享细则二:旅游设施与服务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1.本细则共计本细则共计本细则共计 1000 1000 1000 分,包括分,包括分,包括 8 8 8 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游交通 110 110 110 分;游览服务分;游览服务分;游览服务 310 310 310 分,综合服务分,综合服务分,综合服务 70 70 70 分,特色文分,特色文化 60 60 分,信息化分,信息化分,信息化 85 85 85 分,旅游安全分,旅游安全分,旅游安全 100 100 100 分,资源和环境保护分,资源和环境保护125 125 分,综合管理分,综合管理分,综合管理 140 140 140 分。
分。
2.2.各等级旅游景区应达到的最低分数为:各等级旅游景区应达到的最低分数为:各等级旅游景区应达到的最低分数为:5A 5A 5A 级景区级景区级景区 950 950 950 分,分,4A 4A 级景区级景区级景区 850 850 850 分,分,分,3A 3A 3A 级景区级景区级景区 750 750 750 分,分,分,2A 2A 2A 级景区级景区级景区 600 600 600 分,分,分,1A 1A 级景区级景区 500 500 500 分。
分。
细则二计分总表项目分值负责人签字评定日期自检计分推荐单位计分评定单位计分细则二:旅游设施与服务质量评分细则序号评定项目检查评定方法与说明大项分值栏分项分值栏 小项分值栏 自检计分栏 推荐单位计分栏 评定单位计分栏1旅游交通1101.1外部交通与景区距离101.1.1 直达机场与景区距离 直达机场系指直达依托城镇的民用机场,包括 军民两用机场,但不包括可提供包机服务的军 用机场3 30 30 千米以内千米以内3 60 60 千米以内千米以内2 100 100 千米以内千米以内1 1.1.2 高速公路出入口与景区距离 4 10 10 千米以内千米以内4 20 20 千米以内千米以内2 1.1.3 客运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与景区距离320 20 千米以内千米以内 3 50 50 千米以内千米以内1 1.2依托城镇与景区距离 依托城镇指旅游景区直接的主要客源集散城 市(镇)。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鲁文旅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加强A级旅游景区动态管理,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遵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与评定(一)等级划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简称为1A、2A、3A、4A、5A)。
(二)申报条件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以自然、历史文化或者其他旅游资源为基础,有明确的空间边界,有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
商贸场所、城市公共服务场所等不以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申报A级旅游景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有统一的管理或者运营机构,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4、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5、正式开放运营1年以上。
申报5A级质量等级的,应当取得4A级质量等级3年以上;申报4A级质量等级的,应当取得3A级质量等级1年以上。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2017修订稿,未正式发布)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具有明确范围界线、管理机构和相对完整的管理体系的游览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相关细则等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按照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及时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报备各级评定机构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与变动。
第八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须全面掌握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新增及变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将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名称和数量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上一级评定机构可撤销其评定管理权限。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令)《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7月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五年七月六日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细则(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说明: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23号)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共分为三个部分: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各等级景区需达到如下条件: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130分;游览235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服务2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200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45分。
2、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5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0分。
细则一计分总表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345678910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说明:1、本细则分为资源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九项评价因子,总分100分。
其中资源吸引力为65分,市场吸引力为35分。
各评价因子分四个评价得分档次。
2、等级评定时,对评价项目和评价因子由评定组成员分别计分,最后进行算术平均求得总分。
3、“规模与丰度”评价因子中的“基本类型”参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第9页附录A。
4、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0分,3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分。
细则二计分总表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41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说明: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对游客意见的评分,以游客对该旅游景区的综合满意度为依据。
2、游客综合满意度的考察,主要参考《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的得分情况。
3、《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由现场评定检查员在景区员工陪同下,直接向游客发放、回收并统计。
【管理制度)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令)《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7月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五年七月六日第壹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和评定》(GB/T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运营业务壹年之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且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2005年修订)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28•【文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2004年1月28日发布200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本标准与GB/T 17775-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在划分等级中增加了AAAAA级旅游景区。
新增的AAAAA级主要从细节方面、景区的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做更高要求;--对原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AAAA级旅游景区增加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要求;--细化了关于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划分条件。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引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景区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
同时,根据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自1999年至今近三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旅游景区的发展实际。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
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
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39号——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39号——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7.1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39号
•【施行日期】2016.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39号
《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6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
2016年7月19日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报送部门规章清理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法〔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23号令,2005年7月6日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
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
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九条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
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
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
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
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
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
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
第十七条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
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
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775-2003替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Standard of rating for quality of tourist attractions2004-10-28 发布 2005-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本标准与GB/T 17775-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在划分等级中增加了AAAAA级旅游景区。
新增的AAAAA级主要从细节方面、景区的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做更高要求;——对原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AAAA级旅游景区增加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要求;——细化了关于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划分条件。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引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景区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
同时,根据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自1999年至今近三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旅游景区的发展实际。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0,neq ISO7001:1990)GB/T 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6767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旅游景区tourist attraction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
本标准中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
3.2 旅游资源tourism resources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3.3 游客中心tourist center旅游景区设立的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
4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及标志4.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4.2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规定。
5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条件5.1 AAAAA级旅游景区5.1.1 旅游交通a)可进入性好。
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
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
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充分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
场地平整坚实、绿化美观或水域畅通、清洁。
标志规范、醒目、美观。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与观赏内容联结度高,兴奋感强。
路面特色突出,或航道水体清澈。
d)区内应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5.1.2 游览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体现充分。
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特色突出,艺术感和文化气息浓厚,能烘托总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