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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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环境下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商品经济环境下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效主义与对抗 主义 ;还有学者根 据登记 内 容区分 为创设效力 、 公信效力及对抗效力; 也有将其区分 为创 设法律 关系的效 力、免 责效 力和公示效力等。 在此, 本文对登记 的 法律效力主要从 以下三方面来进行论述 :
( 一 )对 商 事 登 记机 关 作 为一 种 行 政 行 为 ,商 事 登 记 机 关对
记法或特 别法 ,由当事人将应登事项 ,向 主 管机 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 以确立商事 主 体 的对 内对 外关系 ,并公之于众 ,取得 商
人; 《 韩 国商 法典 》 也作 了类似规定 ,因故
意或过失进行不符事 实的登记 ,不得对抗
用何 种审查方式 ,其 目的都是使得商 主体
的如何 , 其效力并不相同。 对商事登记的效
力, 我 国学者各持 己见 , 有人将此区分为生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过 渡到商品经济 ,
再发展 为现 在的市场经济 ,我 国的商事登 记 立法也得 以逐步构建。但 由于法律滞后
盖兀 口
商事 登 记 的 性 质 及 立 法 现 状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是 两个 不同的概
内 容 摘 要 :商 事 登 记 表 现 为 市 场 与 政 府 的 完 美 结 合 ,在 其 核 心 问 题 即 法 律 效 力 方 面 。 本 文 在 借 鉴 国 内专 家及 国 外 相 关 立 法 的 基 础 上 , 经过 深 入 系统 的调 查和研 究 ,提 出 了一些 建议 ,以期 能 对 我 国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的 改 进 和 完 善 起 到 一 定促 进 作 用 。 关 键词 :商 事登 记 法律 效 力 立法 现 状 原 因分析 改革 完善
被核准登记 、公告 的法律行 为。
商 事 登 记 的法 律 效 力

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摘要]民商法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对市场交易产生重要影响。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法律制度将面临着一些全新的挑战,那么如何对民商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则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民商活动;民商法律;法律管理体系;经济发展前言民商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发展目的和利益而行使的相关权力,只有进一步进行发展规范,才能去发展国家相关的民商法,只有不断鼓励公平竞争的方式和积极上进的法律制度,民商法才能在国家的法律体制当中真正处于一个进步、主导的地位,所以可以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将面临着全新的问题,中国的民商法甚至还出现了与民商事单行法并存的局面,所以如何进行民商法律制度改革,将会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重要的内容。

一、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相关概述民商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进一步达到经济目的,并逐步实现利益而行使的相关权利,只有真正建立公平竞争的发展轨道,才能鼓励并建立向上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般是由民商法、经济和社会法所共同构成,其中的民商法可以直接规范市场的主体进行相应的交易,其法律的规范所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内在发展要求,它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民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所以在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中,民商法具有规范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资格,使其拥有从事市场活动的权利和行为能力;保证民商法规范市场交易过程中真正的财产关系,从而确保民商交易安全性,保障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有序进行。

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需要民商法的保障,只有这样,才可以给市场经济带来巨大经济效益。

二、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现状在我国民商法体系当中,我国的社会主义民商法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典,同时由于我国民商法过度分散并没有采用一些应急式的立法,从而导致我国出现了很多民商法并存的现象,没有一个整体的法律核心。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为 国 际商 事 仲 裁 领 域 权 威 性 的一 部 法 律 , 其 称 为 “ 时 将 临
灭失或者 以后难 以取得 的情况 下 , 当事人可 以申请证据保 全。当事人 申请证据保全 的 , 仲裁委员会应 当将 当事人 的
申请 提 交证 据 所 在 地 的基 层 人 民法 院 。 第 6 ” 8条 :涉 外 仲 “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临 时保 全 措 施 的 概 念 与 类 型 界定
临时保 全措施是指 为 了使 国际商事 仲裁 能够顺利 进
行, 一国的法院 或仲裁庭根据 一方 当事 人的 申请 , 为保 护
该当事人 的财 产 、 证据或行 为而于仲裁裁 决作 出之 前所采
取的应急性强制措施 。 合国贸法会 的《 范法 》 18 ) 联 示 ( 9 5 作
2 申请 发 布 临 时保 全 措 施 的 时 间 、
证据保全措施就是根据 当时人 的申请 , 由所在地法院
或仲裁庭 所发布 的保 全证据 的措施令 。在国际商事 交易 中, 买卖标 的物 在运输 、 仓储过程 中 , 由于环境 的变 化 , 时 有受潮 、 变质 、 腐烂等现象 出现 。面对这些情况 , 在从发现 货物变质到专家团作 出鉴定之前 , 对取证物体进行保存至 关重要 , 以免 其由于环境或人为原因发生变质或灭失 。证 据保全措施就是专门针对保 全证 据所制定 的。
中图 分 类 号 : 9 1 DF 6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8 8 (0 0 — 1 6 0 1 0 — 8 12 1 2 0 — 2 0) 8
我 国法 律 中涉及 临时保全 措施 的规 定有如 下几 条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仲裁法》 2 第 8条 明确 :一方 当事人因另 “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活动的频繁和复杂化要求商法体系愈加完善和健全。

本文将从我国商法体系的基本特点入手,讨论我国商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法体系的基本特点1. 商法的法律体系的全面建立在过去,商法领域多数由商人自主约定,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为核心的完整商法法律体系。

使得商业合同、商业纠纷、公司治理、金融市场等领域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2. 法律制度与市场需求的平衡我国商法制度注重组织形式、财产利益、寻租行为、市场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同时,我们还需要结合我国市场的现状和发展需求,注重商法制度的市场化和灵活性。

3. 法律思想方向的创新我国商法的制定是为了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保护,从而求得市场的有序发展。

因此,当我们对商法的管制进行思考时,不难发现,法律的制定及解释的核心已经从传统理论迈向了现代实践。

例如,在民法典的制定中,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部分,已经明显地体现了一种高科技和知识经济的思想。

二、我国商法体系的发展趋势1.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日趋完善我国商法的发展趋势是向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向逐渐发展。

为此,我国不断完善司法体制、组织各种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如:设立商事法庭、完善仲裁机构、发展调解工作等。

2. 面向国际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化。

因此,我国商法制度的衔接和统一毫无疑问是当前和未来必须完成的任务。

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主动营造国际化的法律环境,保护境外的投资人和商人,促进国际贸易平稳有序开展,是我国商法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

3. 多元化的法律模式由于不同地域、行业性质、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商法的实践运用必然多样化。

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商事登记是指依法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进行登记管理的过程和制度。

商事登记作为商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明确的目的和体系,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试述商事登记的目的、体系以及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商事登记的目的商事登记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商事主体的权益商事登记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登记,可以确保商事主体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使其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获得合法利益。

2. 保证商事交易的诚信商事登记能够促进商事主体之间的诚信交易。

通过登记,可以使商事主体的信息透明化,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增强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商事登记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也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登记,可以准确记录市场上各个商事主体的情况,便于监管部门了解市场的总体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二、商事登记的体系商事登记的体系主要包括商事登记机构和商事登记信息库两个方面:1. 商事登记机构商事登记机构是执行商事登记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商事主体的登记、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商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高效,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商事登记信息库商事登记信息库是存储商事主体登记信息的数据库,包括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股东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

商事登记信息库应当建立健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使用服务,为社会各方提供准确、及时的商事信息。

三、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在不断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1. 加强信息化建设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商事登记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任务。

应当加强商事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兼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

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兼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

参考内容二
在当今社会,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商事立法模式引起了广泛。本次演示 将详细探讨这两种模式的背景、意义,以及在我国商事立法中的选择。
一、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和商法两大法律体系中,将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分别规 定,形成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模式下,民法和商法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 体系和调整范围。
为应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一是加强理论研究,进一步明确商事关系与民 事关系的界限;二是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体系;三是加强司法实 践,积累处理实质商法主义案件的经验。
参考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事立法在维护市场秩 序、促进公平交易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 我国目前的商事立法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民商合一、忽视实质商法主义等。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并完பைடு நூலகம் 相关的商事立法。
商法主义概述
商法主义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具 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商事关系的营利性,即以促进和规范商业营利活动为目的; 二是重视商事关系的平等性,即强调商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平等;三是强调商事 关系的自治性,即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然而,商法主义也存在一些不足之 处,如过于强调商事关系的营利性而忽视其他社会价值,或是存在一定的性别偏 见等。
我国现行商事立法模式
目前,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主要是民商合一。这种模式下,民法和商法的关 系密不可分,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民商合一的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商 法的特点,容易将商事关系混淆于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无法满足商业实践的需要。 另一方面,由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紧密,当出现法律空白或规定不一致时,法官 往往难以准确适用法律,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

论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

论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

公示 制度, 称信 息披露 制度 , 又 是指 商 事活动 的参 与者 以及
用是指在 商事交 易中 , 一方 当事 人 以其所 拥有 的财产作 为向交 易 有关 国家管理 机关应 依照商法 的规定 , 公开交 易 中一般 公众应 知 以防止一般 公众 在交 易 中受 到不 必要 的损 害 。 它对 对手取 信之 资本 , 并为其 履 行交 易承 诺之保 障 。它是随着 “ 社会 的重要 事项 , 生活 愈加 发达 , 和人之 间交 往 也愈加 繁重 , 人 单靠人情 不 易维持 维护交 易信用 具有十 分重 要的意 义, 的学者甚 至认 为它是 信用 有 相互 间权 利和义 务平 衡” 的情形 下产 生并逐 渐发 展起来 的 。 发 经 济构 建的 核心 。 从 船舶 登记 的公告 要求 、 证券 法上 的信 息披露制 展 的 需要 来看 , 产信 用取 代人 格信用 仿佛 是不 可避免 的事 。 财

律 义务 、 公司法 人人格 形骸 化等情 形, 以此制度 可 以起到 维护 所
交 易信用 的作 用 。
( ) 示 制度 三 公

商 事信用 原则 的涵义
信用制 度在 商法领 域 的发 展经 历 了一 个 由人格 信用 向财产
信用 , 再到人 格信用 和财 产信 用相 结合 的发展 过程 。 所谓 财产信
( ) 四 外观 制度
商法 确立 了外 观主义 的理念 , 以交 易当事 人行为 的外观为 即
佛 隐而不现 , 是 当商事主 体 不能清 偿到 期债 务或破产 时 , 首 准 , 认定 其行 为所产 生的法 律效 果 。外 观主 义在 德 国称 为 “ 但 则 而 外 先影 响到 主体 的人格属 性 , 同时人格 信用 受 到必要 的 限制和 削 观法理 ”在 日本称“ 观主义 ”在英 美法系 成其 为“ , 外 , 禁反 言”“ 。依 弱 , 至最终 为法律 所否 定 因此 可 以说 商事 信用 是一种 以人格 外观规 则 , 易行为完 成后 , 甚 交 为重 视信用 关系 , 避免给 当事人 造成 与财产 为基础 , 以履行 为保 障 , 当事人 商事 能力 的一种法 律上 意外损 害 , 则上不 得撤消 。 该理念 注重 权利 的外 观表象 , 对 原 ” 以保 的综合评 价 , 一种法 律信 用 。 是

论商事登记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兼论我国商事登记的改革与完善

论商事登记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兼论我国商事登记的改革与完善



商 事 登 记 的 性 质 、 能 与 效 力 功
商 事 登 记 亦 称 商 业 登 记 , 当事 人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程 序 将 营 业 事 项 向 营 业 所 所 在 地 的 登 记 主 管 是
机 关 提 出 申请 并 经 登 记 机 关 审 查 核 准 , 记 于 商 事 登 记 簿 的 法 律 行 为 。商 事 登 记 是 商 事 主 体 设 立 、 更 和终 登 变 止 的基 本 法 律 事 实 。任 何 商 事 交 易 活 动 的 实 现 都 必 须 立 足 于 一 定 的商 业 信 誉 , 这 个 意 义 而 言 , 事 登 记 是 从 商
反 映 商 事 主 体 信 用 基 础 和信 用 状 况 的法 律 形 式 。 “ 业 登 记 之 目的 系 将 商 业 企 业 主 及 企 业 之 法 律 状 况 公 开 , 商 以保 障受 法 律 保 护 之 交 易之 安 全 。 如 果 一 个 社 会 没 有 一 定 的 方 式 表 明 商 事 经 营 者 的 经 营 状 态 , 不 仅 不 ” 这 能 保 护 公 众 的 利 益 , 公 众 对 经 营 者 的 情 况 有 一 定 的 清 晰 的 了解 , 而更 加 明智 地 选 择 和 决 定 自己 的 交 易行 使 从
s h r s n tt e l t fe e prs s’c p c t fc vlrg t . p e e i o i s o ntr i e h mi a a iy o ii h i s Ke r s: sn s e ita in; B i e s b d Co a y I c r o a in; B i s p e e. y wo d Bu i e s r gsr t o usn s o y; mp n o p r to n usne s h r

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不断扩大,我国与国外的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

而且,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范围和广度将进一步扩大,商事纠纷的处理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当前,我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审理周期长、司法效率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国际商事领域的法治化和便利化进程,也制约了我国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

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完善和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只有不断优化和完善国际商事法庭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国际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顺利发展。

【200字】1.2 问题提出问题提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作为我国参与国际商事领域的重要机构,其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当前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效率低下的情况,导致一些商事纠纷难以及时有效解决,影响了商事活动的正常开展。

法庭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当事人难以预期结果,降低了商事活动的可预测性。

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性和国际化程度也有待提高,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国际商事纠纷形势。

如何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其效率和公正性,以促进我国商事领域的健康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3 研究意义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步伐加快,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和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纠纷也在逐渐增多。

健全的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够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和声誉。

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还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只有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各国在贸易往来中的利益平衡和互惠关系,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商事制度改革是指政府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在合理调整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制度改革,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市场型经济体系的逐渐成熟,商事制度改革成为了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本文就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总结。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当前,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全面推进便利化改革2019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从“设置清单审批”到“负面清单管理”、从“照后制”到“照前放行、审后监管”,全面推进了便利化改革,提升了企业的办事效率和用户体验。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国有资本投资预算制度改革、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深化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

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近年来还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和政策,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动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之一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2013年,我国开始实施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市场化改革和银行间市场建设。

此举无疑强化了经济金融体系的服务效能和市场竞争力。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事制度改革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立法不足立法不足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瓶颈之一。

因为制度改革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所以,只有完善立法体系,才能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完善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创造一个便利优质的营商环境。

政策落地难政策落地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科学制定改革措施,并在细节方面完善政策制定,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增强营商环境的实效性。

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全 国人大常委会讨论 的民法草案除合 同法 略 .商品经济蓬 勃发展 为制定 《 商法通则》奠定了经济 基础 。
外的其他八篇均无商法 的规定。所谓民商 完全融合 .实际上是有 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条件 ; 我国已经颁行 了大量单行的商法 、法
民无商 。第二 从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上来讲 民法典讲求形式 的 规和规章 .构筑了当前较为完备 的商法体系 .同时积 累了丰富的
例 。所谓 的民商分 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 将民 商法律体系的需要 .同时也是商事法律制度 自身体 系化 、科学化
法规范和商法规范进行分 别立法。 1 9世纪进行 民法典编纂 的国 的需要。
家 .如法、德 、日等国 ,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 其中商法典是作 为民法典 的特别法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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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自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对 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探索与 则》 构建一个 商法通则》与单行商法相结合的商事立法模式。 认可 .特别是 随着 民法典起草制定工作的展 开,在法学界出现 了 这种立法模式既具备 了商事特 别法模式所有的优点 . 又克服了单
究竟是采 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还是民商分立立法模 式的争论。纵观 行 法模式的不足 。有助于形成商法的开放体系 ,有利于商法适应 世界各国制定 的民法典 ,在处理 民商关系上 ,大致有两种立法体 剧 烈变动的社会经济生活的现 实 在使 民法典的体 系不至于过 于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一、概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完成,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迎来了重大的改革与发展。

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整合了原有的民事法律规范,更在体系化、科学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在这一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的立法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商事立法体系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

而商法通则作为商事立法的基石,其制定与实施对于统一商事规则、提升商事活动的法律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的立法研究。

通过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分析当前商事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民法典的编纂成果,探讨商事立法体系与民法典的衔接与协调针对商法通则的制定与实施,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与措施。

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1. 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与意义编纂民法典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多样,需要一部系统完备的民法典来规范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创新,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通过编纂民法典,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升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再次,编纂民法典是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编纂一部符合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的民法典,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论我国商事代理法律制度构建

论我国商事代理法律制度构建

论我国商事代理法律制度构建摘要:我国现行代理制度的规定没有区别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只是将代理制度作为意思表示形成的一种方式,从法律行为与合同效力角度加以规制。

关于商事代理的属性,众说纷纭,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代理商;区别论;等同论一、商事代理概述商事代理是商业贸易的重要制度,根据法学家的考证,商事代理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随着海上贸易的兴盛发展起来的,属于商人法。

20世纪末以来,在私法国际统一化的趋势下,国际商会等机构制定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都对代理制度做了专门的规制。

例如《国际私法关系中的代理法统一公约》《国际买卖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我国现行代理制度的规定没有区别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只是将代理制度作为意思表示形成的一种方式,从法律行为与合同效力角度加以规制。

《民法通则》第63-70条,《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第402条和第403条,都对代理作了规定。

二、商事代理的理论基础大陆法上的代理制度建立在把委任(mandate,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与授权(authority,即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严格区分开来的基础上。

其中委任是调整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授权调整的是代理人和本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本人对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这就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区别论”(the theory off separation),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并不必然产生代理关系,只有基于委托人授权使受托人具有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代理人资格时,被代理人(委托人)、代理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才构成代理关系。

委任的效力只及于本人与代理人,因授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则及于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并对被代理人、第三人产生直接法律效力,而被代理人(本人)在委任合同中对代理人之代理权作限制的,原则上对相对交易的第三人无拘束力,被代理人不得以委任合同设定权限为抗辩事由而减轻其应负的责任。

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作者:诸磊翔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1期摘要:民商法制度,会对社会治理起到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对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具体分析这部分问题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

同时本文还将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措施,并将民商分立视为推进立法的主要方向。

关键词:民商法制度;缺陷;完善策略引言:民商法制度,是国家基本制度的具体体现,其对于促进社会生产与财产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现行的民商法制度,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部分领域已经出现了无法可依的问题。

在这一环境下,行政规定逐步填补了制度层面的空白,司法工作的约束力不断减弱,这一问题将对社会治理带来负面影响。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大背景下,完善民商法制度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现实需求。

一、民商法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民商法制度与当下社会脱节我国民商法的主要法条与立法精神,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形成的。

但之后的二十年时间里,我国社会与经济环境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的民商法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例如,在电子商务领域,法规出台速度极为缓慢。

具2017年统计数据现实,我国的电子商务平台已经占据零售市场份额的17%。

可见该领域的发展已经对我国社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但该领域仍然存在诸多灰色地带,其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也未得到准确的定义,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相关法规的规范。

但当前我国仍未出台针对该领域的立法,以至其无法获得制度层面的约束与保障。

(二)民商法的立法机制问题我国民商法的立法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立法机制过于散乱。

出台新法规的目的,通常是要解决现实问题并为未来发展提供引导。

因此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应开展充分的论证并引导主流社会达成共识。

但当前的立法工作中,并未对社会意见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至部分法规出台后无法得到公众的维护。

其次,是立法观念的问题。

当前“先改革、后立法”的理念,在我国立法机制中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一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

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

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

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

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一定的法域。

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

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

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

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

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

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摘要】我国商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商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商法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对社会文明的推动以及对法治建设的促进都发挥着关键作用。

商法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商法的不断完善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我国商法在推动经济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功不可没。

在今后的发展中,进一步完善商法体系,加强商法法治建设,将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关键词】商法、发展、影响、经济、市场秩序、社会文明、法治建设、重要性、历史背景、体系、成就、保障。

1. 引言1.1 我国商法的重要性我国商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商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基础,它规范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行为,保障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商法的健全与完善,可以保障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商法的发展能够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创新,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会和发展空间,激发了社会经济活力,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

商法的完善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维护社会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规范了市场交易和经济活动的规则,提高了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商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是我国现代法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变革,商法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支撑。

1.2 商法发展的历史背景商法发展的历史背景可追溯至中国古代的商业活动。

在古代,商业活动盛行,商人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因此也出现了一些商法规则来规范商业活动。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壮大,商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宋代时期,商法开始有了比较系统的发展。

当时的商法以各地习惯法和地方性法典为基础,形成了一套涵盖合同、债权债务、担保、独立担保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商事留置权的制度实践与完善进

我国商事留置权的制度实践与完善进

我国商事留置权的制度实践与完善进商事留置权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将该法律行为的客体交由对方保管或占有,以保障当事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商事留置权制度的实践与完善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企业发展、保障交易秩序的必然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事活动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商事留置权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实践。

本文将从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出发,探讨其实践与完善的路径和方式。

一、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的现状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始于1999年法律总则,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修订,已逐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商事留置权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在界定留置权的范围、设立留置权的条件、留置物的保管以及留置权的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对商事留置权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留置权的范围限制较多,仅限于出租、销售或者修理财产等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事留置权的有效行使。

留置权的设立条件相对严格,对留置物的归属、登记和通知等都有较为具体的要求,导致实务中留置权的设立难度较大。

留置权的保管方式也相对单一,未能充分满足各种商事活动的需要。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留置权制度,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扩大留置权的范围在实践中,商事留置权的范围限制了其有效行使。

应当适当扩大留置权的范围,不仅包括出租、销售或修理财产等情形,还应当适当扩大到其他财产交易活动中。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事交易的有序进行。

2.简化留置权的设立条件商事留置权的设立条件过于严格,对留置物的归属、登记和通知等方面都有较为具体的要求。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留置权的设立成本和难度。

应当适当简化留置权的设立条件,以降低设立留置权的门槛。

这样可以更好地推动商事留置权的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摘要】我国商法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合作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立法发展是保障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发展环境。

商法不仅对企业具有规范作用,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维护了市场秩序。

商法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在未来,我国商法仍需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法、发展、影响、立法、市场经济、企业、规范、消费者权益、国际贸易合作、完善、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1. 引言1.1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至古代商业活动的发展。

在秦汉时期,商业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制度,包括合同、质押、担保等商事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演化,商法开始有了更为系统的规范,如明清时期的《商律》、《商民律》等。

但直到近代,我国的商法体系才逐渐开始完善,在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陆续出台了《商法》、《商业注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商法领域的立法工作更加积极,相继颁布了《商标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商务法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商法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不断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了现代商法体系。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见证了商业制度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我国商业活动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1.2 我国商法的重要性商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商法制度来规范各类商业活动,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

商法的存在和完善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对企业的规范作用十分重要。

商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规则,约束和规范了企业的经营活动。

我国商事留置权的制度实践与完善进

我国商事留置权的制度实践与完善进

我国商事留置权的制度实践与完善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商事纠纷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其中商事留置权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商事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以此作为保障债权的手段。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商事留置权的制度实践与完善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一、商事留置权制度的实践在我国的实践中,商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了不动产和动产两个方面。

不动产留置权主要指的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财产的留置权,而动产留置权则主要指的是存货、设备、器具等动产财产的留置权。

首先是不动产留置权的实践。

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的留置权的登记办法,债权人可以向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留置权。

这种留置权的方式在房地产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可以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动产留置权的实践。

动产留置权的实践相对复杂一些,主要原因在于动产的流动性和易变现性。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留置动产抵押的方式,也可以将动产留置权登记在相关的登记机构中。

债权人可以凭借留置权对动产进行管理、保管和处置,以此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在实践中,商事留置权制度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障手段,也促进了商事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在商事纠纷中,商事留置权可以有效地推动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事留置权的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商事交易的秩序,提升了商事信用体系的建设。

尽管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是立法的完善。

当前我国商事留置权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担保法》、《物权法》等,这些法律对商事留置权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对留置权的登记和实施等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其次是登记管理机构的完善。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前言民商事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解决民商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不足之处1.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不够在我国现行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中,仲裁机构虽然独立于当事人和政府机关,但实际上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影响和干预。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对仲裁结果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2. 仲裁程序不够公正透明在某些情况下,仲裁程序可能存在不公正和不透明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中,可能会出现“关系网”、“黑箱操作”等情况。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公正的结果。

3. 仲裁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我国现行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中,虽然对于仲裁员的资格和素质有一定要求,但实际上,仲裁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某些仲裁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仲裁结果不够准确和公正。

4. 仲裁结果难以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但由于执行难度大,最终仲裁结果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完善之策1. 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为了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可以考虑对于仲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进行改革。

例如,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或委员会来对于仲裁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在法律上也应该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能干预或者影响民商事仲裁机构的运作。

2. 提高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度为了提高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度,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统一、规范的程序标准和流程;(2)在互联网上公开所有案件信息;(3)增加听证会等环节;(4)建立独立的仲裁评估机构或委员会,对于仲裁程序进行评估和监督。

3. 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为了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可以考虑:(1)加强对于仲裁员的培训和考核;(2)建立独立的仲裁员资格认证机构或委员会;(3)建立独立的仲裁员评估机构或委员会,对于仲裁员进行评估和监督。

4. 提高仲裁结果的执行效率为了提高仲裁结果的执行效率,可以考虑:(1)加强对于执行程序的管理和监督;(2)建立统一、规范的执行标准和流程;(3)加强对于被执行人资产信息的收集和公开;(4)增加对于拒不履行义务者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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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摘要]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少一个起统领作用的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应通过制定《商法通则》来予以完善。

[关键词]商法商法通则民商合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事法和民法一起构成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及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我国的商事立法走上了科学发展的道路,进入了建立现代商事法律制度的新时期。

此后,我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商事立法蓬勃开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并修正了许多商法。

然而,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乏一个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1. 我国的商事立法分散、混乱,立法层次不高我国的商法呈现分散和混乱的局面,如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就散布在各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法》、《合伙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乡村集体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

而且,这些规定由丁•政出多门,存在疏漏、重叠、交叉和冲突的现象,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

而且在立法层次上也很低,大多是以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存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这些授权立法是一种非常态的状况,掺杂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

而且,出现了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令人无所适从,无法起到调整和保护公民、法人基本权益的应有作用。

2. 商法缺少一个起统率作用的“龙头”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客观、务实、灵活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已经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完善的商事单行法,各商事部门法的立法任务也已经基本完成,但如同一个人有四肢而无大脑一样,商法仍然缺少一部统率性的法律来协调各商事单行法。

由于缺乏统率和协调,各商事单行法无法形成商法体系内应有的联系,而是彼此孤立、杂乱无章、不成体系,难收纲举目张之效。

这显然不利丁•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规制,亦无助于对单行商法原则、制度、规则的统一理解,更不利于对单行商法的贯彻实施。

因此,我国需耍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实现对商事关系的整体调整和各个商事领域商事关系个别调整的协调,实现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科学化。

另外,我国目前需要一部《商法通则》来弥补商法规定的不足和缺漏,可以通过《商法通则》的制定得到弥补和纠正。

二、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探索与认可,特别是随着民法典起草制定工作的展开,在法学界出现了究竟是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还是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争论。

纵观世界各国制定的民法典,在处理民商关系上,大致有两种立法体例:一是民商分立,一是民商合一。

所谓的民商合一是将商法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而不是另立商法典。

这种立法体例是20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所采用的立法体例。

所谓的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将民法规范和商法规范进行分别立法。

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德、日等国,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是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存在的。

民商合一这种观点因其合理性不但得到了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的赞同与支持,而且得到立法部门的赞同。

但是,从立法的现实角度来看,民商完全融合的立法体例却有其不足。

第一,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草案除合同法外的其他八篇均无商法的规定。

所谓民商完全融合,实际上是有民无商。

第二,从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上来讲,民法典讲求形式的合理性和体系的逻辑性,对商法起统率作用的一般性规定如商号、商业登记、商业账簿等内容在民法典中无容身之地,因此民法典无法从纲领上统率诸多商事单行法与特别法,导致商事法处于一种群龙无首的混乱状态。

在民法典外另立一部商事通则,依照当初《民法通则》的模式,将商事活动原则、商事权利、商事主体以及商事企业的基本形式、关连企业、连锁企业、商业账薄、商事行为、商业代理加以规定。

这些内容正是我国经营活动中亟待明确加以规定的地方。

把它们都放在民法典中显得过分累赘,不能突出商法的特征。

在当前,由于学术研究、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的欠缺,制定完全意义上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已经不大可能;而效法欧洲大陆国家分别制定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也不大现实;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法通则》,用以规范基本的商法关系,选择《商法通则》与单行商法相结合的商事立法模式,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x [摘要]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少一个起统领作用的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应通过制定《商法通则》来予以完善。

[关键词]商法商法通则民商合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事法和民法一起构成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及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我国的商事立法走上了科学发展的道路,进入了建立现代商事法律制度的新时期。

此后,我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商事立法蓬勃开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并修正了许多商法。

然而,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乏一个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1.我国的商事立法分散、混乱,立法层次不高我国的商法呈现分散和混乱的局面,如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就散布在各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法》、《合伙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乡村集体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

而且,这些规定由于政出多门,存在疏漏、重叠、交叉和冲突的现象,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

而且在立法层次上也很低,大多是以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存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这些授权立法是一种非常态的状况,掺杂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

而且,出现了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令人无所适从,无法起到调整和保护公民、法人基本权益的应有作用。

2.商法缺少一个起统率作用的“龙头”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客观、务实、灵活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已经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完善的商事单行法,各商事部门法的立法任务也已经基本完成,但如同一个人有四肢而无大脑一样,商法仍然缺少一部统率性的法律来协调各商事单行法。

由于缺乏统率和协调,各商事单行法无法形成商法体系内应有的联系,而是彼此孤立、杂乱无章、不成体系,难收纲举目张之效。

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规制,亦无助于对单行商法原则、制度、规则的统一理解,更不利于对单行商法的贯彻实施。

因此,我国需耍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实现对商事关系的整体调整和各个商事领域商事关系个别调整的协调,实现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科学化。

另外,我国目前需要一部《商法通则》来弥补商法规定的不足和缺漏,可以通过《商法通则》的制定得到弥补和纠正。

二、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探索与认可,特别是随着民法典起草制定工作的展开,在法学界出现了究竟是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还是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争论。

纵观世界各国制定的民法典,在处理民商关系上,大致有两种立法体例:一是民商分立,一是民商合一。

所谓的民商合一是将商法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而不是另立商法典。

这种立法体例是20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所采用的立法体例。

所谓的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将民法规范和商法规范进行分别立法。

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德、日等国,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是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存在的。

民商合一这种观点因其合理性不但得到了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的赞同与支持,而且得到立法部门的赞同。

但是,从立法的现实角度来看,民商完全融合的立法体例却有其不足。

第一,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草案除合同法外的其他八篇均无商法的规定。

所谓民商完全融合,实际上是有民无商。

第二,从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上来讲,民法典讲求形式的合理性和体系的逻辑性,对商法起统率作用的一般性规定如商号、商业登记、商业账簿等内容在民法典中无容身之地,因此民法典无法从纲领上统率诸多商事单行法与特别法,导致商事法处丁•一种群龙无首的混乱状态。

在民法典外另立一部商事通则,依照当初《民法通则》的模式,将商事活动原则、商事权利、商事主体以及商事企业的基本形式、关连企业、连锁企业、商业账薄、商事行为、商业代理加以规定。

这些内容正是我国经营活动中亟待明确加以规定的地方。

把它们都放在民法典中显得过分累赘,不能突出商法的特征。

在当前,由于学术研究、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的欠缺,制定完全意义上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已经不大可能;而效法欧洲大陆国家分别制定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也不大现实;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法通则》,用以规范基本的商法关系,选择《商法通则》与单行商法相结合的商事立法模式,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三、制定《商法通则》、完善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必要性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原则是民商合一,但是,很遗憾的是民法典草案中极少能见到商法的规定,有时连影子也见不到。

王利明和梁慧星起草的学者稿也基本如此。

江平教授以股东的权利和商业账簿为例指出了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

他认为,股东的权利(股权)就是商法中独有的一种权利,它既有财产权,又有人身权的属性,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更不属于知识产权。

但它仍不失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

再以商业账簿为例,它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对其商业账簿究竟享有多大的权利,是什么样的权利,在民商事基本法中都无规定。

我们认为这些需要在《商法通则》中予以规定。

在短短的十多年时间里,我国的立法机关相继制定出台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重要的商法,以单行商事法的立法模式初步构建起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民法典》的基础上,应制定一部统领各种商事法的《商法通则》,构建一个《商法通则》与单行商法相结合的商事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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