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合集下载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或者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二)、(三)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一)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及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指在进行招标工作时所涉及的范围和规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在进行招标工作时,招标方需要明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便更好地进行招标工作,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以下将从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具体内容、制定依据和执行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具体内容。

1.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是指招标活动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标的、招标范围、招标工程的地点、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履约期限等。

2. 招标规模标准,招标规模标准是指招标工作所涉及的规模和标准,包括招标项目的总投资额、招标工程的总工程量、招标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等。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依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等。

在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招标方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执行要求。

在执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招标方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规定进行,确保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同时,招标方还需要加强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结论。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招标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方在进行招标工作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制定和执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保招标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招标方还需要加强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在现代社会,招标是比较常见的,很多项目的建设都需要进行招标来确定供应商,工程建设很多大型项目也不例外,也是需要招标的。

招标这种方式有利于招标方选择合适的公司,也是为了建设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的安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什么?在现代社会,招标是比较常见的,很多项目的建设都需要进行招标来确定供应商,工程建设很多大型项目也不例外,也是需要招标的。

招标这种方式有利于招标方选择合适的公司,也是为了建设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的安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什么?▲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的基本流程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

(一)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一般主要审查: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状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公用建筑等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2.市政公用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供水工程等与水资源相关的工程。

4.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铁路、航空、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设施的建设工程。

5.矿山工程:包括煤矿、金矿、铁矿、石油、天然气等矿山资源的开采和相关设施的建设。

6.农林牧渔工程:包括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化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农产品加工工程等。

7.能源工程:包括火电厂、电力输变电工程、新能源工程等与能源相关的设施建设。

8.环境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环境监测站、清洁生产工程等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

9.工业工程:包括工业厂房建设、生产线设备安装、装修等工业设施的建设。

10.其他工程项目:包括文化设施、体育场馆、医疗卫生设施、旅游景区等各类特殊工程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1.招标规模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投资额进行划分和标定。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投资额越大,招标规模就越大。

2.招标规模标准按照工程造价划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档次:-小型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中型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大型工程:工程造价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特大型工程:工程造价在10亿元以上。

3.不同招标规模标准适用于不同的工程类型。

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小型工程可以包括一栋单体建筑物或少数几栋单体建筑物,而大型工程则可以包括整个小区或大片区的建设。

以上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简要规定。

随着社会发展和建筑技术的进步,这些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建筑企业或个人在参与招标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标准文件,确保自身符合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采集者退散(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

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考试大论坛(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

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前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和价格,并签订合同。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应该遵守的范围和标准,是保障招标公平竞争的基础。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2.1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项目等。

其中,新建项目指的是未在原有基础上新建的工程项目;改建项目指的是对原有工程项目进行改变的工程项目;扩建项目指的是在现有基础上扩大项目规模的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指的是对已有工程项目进行维护或修补的工程项目。

2.2招标权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权限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招标人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招标权限。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3.1项目金额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通常是根据项目所涉及的金额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一般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定,之后进行标书的发放和评估。

各省市制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但通常在100万元以上。

3.2项目类型不同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也不尽相同。

通常按照规模大小、维护周期、工程所处地区等进行区分:•小型工程项目:指总投资额不超过IOoo万元的工程项目,规模较小,周期短,通常是由政府部门或者企业自己设计和施工。

招标的范围相对较小,主要涉及一些基础建设以及民生项目等。

•中型工程项目:指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近1亿元的工程项目。

通常较为复杂,周期较长,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安全性、环境保护等,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也比小型工程更大。

•大型工程项目:指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工程项目。

通常较为复杂,周期较长,并且需要具备更高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因此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也相应更高。

4.结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是确保在招标过程中公正、公平、透明、竞争的基础。

各招标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22年建设工程招标范围主要包括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相关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或者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202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招标方式主要有哪些根据我国法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又称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在报纸、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参与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根据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的特点是: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书怎么写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______的__________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总价,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释义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爱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关于立法目的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这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由于国家立法时刻较早,那时招标投标工作开展不久,问题尚未充分暴露,许多规定较笼统原那么,而我省现有的招标投标标准性文件又存在超越制定权限、有行业或地址爱惜偏向、违法增设审批环节等许多问题。

因此,为更好地贯彻招标投标法,增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增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进展,制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条例的全然目的是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完善我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招标投标法是与WTO采购协议接轨的标准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

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

而招标这种择优竞争的采购方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上述要求,它通过事前发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依照一样条件进行竞争,招标人依照规定程序从当选择订约方这一系列程序,真正实现“公布、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那么。

因此,制定条例的全然目的,是保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我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从上述全然目的动身,条例的直接立法目的要紧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标准招标投标活动。

从招标投标法在我省实施的情形看,招标投标制度在诸多领域取得了必然成效,依法招标投标的意识不断增强。

目前,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类公共工程,已较普遍地实行了招标投标。

可是,我省在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进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管与分部门监管的关系未从全然上理顺,部门利益冲突情形仍然存在;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不够标准,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采集者退散(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

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考试大论坛(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

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的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的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的函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7条的规定,省发改委制定了《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拟定、备案审查、媒介发布、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省发改委指定《浙江招标投标网》(http://)、《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以及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十一市的机关报,为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第四条凡是符合《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省、市政府规定规模标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浙江招标投标网》为指定的网络媒介。

全省所有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都应当在《浙江招标投标网》上发布。

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杭州日报、宁波日报、温州日报、湖州日报、嘉兴日报、绍兴日报、金华日报、衢州日报、舟山日报、台州日报、丽水日报,为指定的纸质媒介。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什么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什么

⼯程建设项⽬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什么在我们的⽣活中在,建筑企业的时候可能就需要进⾏招标,那么哪些⼯程项⽬是必须要进⾏招标的招标的范围规模⼀般会具有怎样的标准?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程建设项⽬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什么为了确定必须进⾏招标的⼯程建设项⽬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的范围包括:(⼀)煤炭、⽯油、天然⽓、电⼒、新能源等能源项⽬;(⼆)铁路、公路、管道、⽔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络等邮电通讯项⽬;(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滩涂治理、⽔⼟保持、⽔利枢纽等⽔利项⽬;(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六)⽣态环境保护项⽬;(七)其他基础设施项⽬。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事业项⽬的范围包括:(⼀)供⽔、供电、供⽓、供热等市政⼯程项⽬;(⼆)科技、教育、⽂化等项⽬;(三)体育、旅游等项⽬;(四)卫⽣、社会福利等项⽬;(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住房;(六)其他公⽤事业项⽬。

第四条使⽤国有资⾦投资项⽬的范围包括:(⼀)使⽤各级财政预算资⾦的项⽬;(⼆)使⽤纳⼊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的项⽬;(三)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的范围包括:(⼀)使⽤国家发⾏债券所筹资⾦的项⽬;(⼆)使⽤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的项⽬;(三)使⽤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

第六条使⽤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的项⽬的范围包括:(⼀)使⽤世界银⾏、亚洲开发银⾏等国际组织贷款资⾦的项⽬;(⼆)使⽤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的项⽬;(三)使⽤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的项⽬。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什么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什么

⼯程建设项⽬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什么在我们的⽣活中在,建筑企业的时候可能就需要进⾏招标,那么哪些⼯程项⽬是必须要进⾏招标的招标的范围规模⼀般会具有怎样的标准?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程建设项⽬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什么为了确定必须进⾏招标的⼯程建设项⽬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的范围包括:(⼀)煤炭、⽯油、天然⽓、电⼒、新能源等能源项⽬;(⼆)铁路、公路、管道、⽔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络等邮电通讯项⽬;(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滩涂治理、⽔⼟保持、⽔利枢纽等⽔利项⽬;(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六)⽣态环境保护项⽬;(七)其他基础设施项⽬。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事业项⽬的范围包括:(⼀)供⽔、供电、供⽓、供热等市政⼯程项⽬;(⼆)科技、教育、⽂化等项⽬;(三)体育、旅游等项⽬;(四)卫⽣、社会福利等项⽬;(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住房;(六)其他公⽤事业项⽬。

第四条使⽤国有资⾦投资项⽬的范围包括:(⼀)使⽤各级财政预算资⾦的项⽬;(⼆)使⽤纳⼊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的项⽬;(三)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的范围包括:(⼀)使⽤国家发⾏债券所筹资⾦的项⽬;(⼆)使⽤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的项⽬;(三)使⽤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

第六条使⽤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的项⽬的范围包括:(⼀)使⽤世界银⾏、亚洲开发银⾏等国际组织贷款资⾦的项⽬;(⼆)使⽤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的项⽬;(三)使⽤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的项⽬。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文件类型:DOC/Microsoft Word文件大小:字节更多搜索: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当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在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三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规定重新核定资格等级.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有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五相关人员在近3年的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报送下列书面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三设立招标机构的文件;四参加本项目招标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工作经历说明,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五近3年内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能够证明招标业绩的其他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招标事宜.申请自行招标的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材料,或报送的备案材料有遗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提交或者补齐后,招标人仍然没有及时提交或者补齐的,视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第十五条凡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推荐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请招标核准;二拟订招标方案;三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五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预审;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七编制标底;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九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协助签订工程合同;十一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二办理备案等事宜;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练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代理活动.专职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核准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委托代理合同;三项目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标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工程量清单,标底等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相关人员均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设有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除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外,可加盖分支机构公章.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商请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以招标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税后利息.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年.第二十九条实行招标代理项目季报表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项目季报表表式见附件,同时附上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季报表内容将作为其资格升级,复审的业绩依据.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二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三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四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五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七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十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十一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未支付同期银行存款税后利息;十三未按规定进入有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十四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十五专职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十六跨地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十七未及时报送招标代理项目季报表;十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当利益等手段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二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组织招标;四擅自修改或强令招标代理机构修改已经生效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资格许可,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提出的资格许可申请.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现状达不到其取得的资格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重新申请资格核定;企业拒不重新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格许可.涉及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要及时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下列项目达到本规定规模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
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各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主体和经营权的选择;
(二)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

(三)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组织投入额或者资助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除国家和本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各市制定的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报送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