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流程,确保公平竞争,选择优质供应商,并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因此,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该秉承公正、合理和高效的原则,以使招标过程更加透明和规范。
首先,在制定新的招标范围时,需要明确招标的适用范围和项目类型。
招标范围应涵盖各个行业,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电力、环境保护等。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应包含各类工程,如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等。
同时,还应明确招标适用于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等各类招标主体。
其次,新的规模标准应该更加细化,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规模标准可通过项目的总投资、工程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来界定,可以设置不同的标准,如小型工程、中型工程和大型工程。
同时,还应结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需求,将一些关键工程或重要项目列为优先考虑招标的对象,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此外,制定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程建设市场的供需状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研究和评估,形成科学合理的标准,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和各方的期望。
最后,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应该提供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可以建立专门的招标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招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招标结果和评价信息,提高招标的公开透明。
综上所述,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应该注重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兼顾各方面的考虑和意见,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规范,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这样才能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发布国家计委第3号令)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22年建设工程招标范围主要包括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相关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或者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202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招标方式主要有哪些根据我国法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又称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在报纸、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参与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根据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的特点是: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书怎么写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______的__________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总价,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稿终)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项目:(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政、运输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生态环境破坏与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保障公民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照明等城乡设施项目;(二)非经营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2000年5月1日第一条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
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 3 号令)
(2000 年 4 月 4 日国务院批准 2000 年 5 月 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
..
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
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 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
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从条文对照角度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的理解与探讨
从条文对照角度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的理解与探讨文/汪才华摘要 :本文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国家发改委 2013 年10 月 14 日发布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2014 年3 月 24 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为基础,将三者进行了比较具体而全面的对照与解读,对行业人士更好地分析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投标法中图分类号:D922.29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029(2014)06-0008-09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发改委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 2000 年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于 2013 年 10月 14 日至 30 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进一步修订后形成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已将该送审稿报国务院审议,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4 年3 月24 日将该送审稿及其说明发布在其网站,再度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期为一个月。
作为确定强制招标项目具体内容的原规定,是《招标投标法》最重要的配套规章之一,从国务院 2000 年 4 月 4 日以国函〔2000〕27 号文对其予以批复、该令颁布施行于2000 年5 月1 日、是《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的第一部配套部门规章可见一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计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国家计委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2000年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年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2000年5月1日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2000年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年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征求意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颁布2014年03月24日公布实施有效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审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4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4年3月24日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的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根据《规定》制定了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由于《规定》设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依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上述情况已发生了变化,《规定》设置的强制招标范围、标准限额显得过宽、过低,有些情况下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当前招投标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建筑行业利润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规定》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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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XXX根据国务院要求,为简化行政程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修订了2000年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
修订后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10月14日发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30日前,通过XXX门户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文将从个人角度解读征求意见稿,以帮助立法部门和同行更好地理解。
一、总体情况解读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条文总数不变,均为12条。
其中,完全保留的条文有2条,未进行任何修订,分别是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和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
删除的条文有2条,分别是第九条(关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及以上的强制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的特别规定,以及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和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原则性规定)和第十条(省级政府可以扩大强制招标的规模和标准的原则性规定)。
在原条文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条款有8条。
其中,第二条(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第三条(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第四条(关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第六条(关于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第七条(关于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第八条(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第十一条(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的调整)和第十二条(关于施行时间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均进行了修订。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两条条款,分别是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和第九条(单项合同估算价的规定)。
二、具体条文解读本文将按照条文顺序对新增、修订和删除的条款进行解读。
由于未进行任何修订,本文不对保留的条款进行解读。
2-修订后的第二条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分为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大类。
其中,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具体来说,建设工程被界定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五大类。
此外,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也被明确定义,以更好地处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的冲突问题。
修订后的第三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并进行了6项内容的具体修订。
其中,第一款增加了“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项目”的内容。
第二项将“水运”改为“水路”,将“其他交通运输业”、“管道”删除,将“邮政”提到本项中。
第三项将“邮政”、“邮电”删除。
原规定中的第五项整体删除,修改后合并放入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的第一项中。
原规定中的第六项项号相应修改为第五项,并详细列举了生态环境破坏与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原规定中的第七项项号相应修改为第六项。
修订后的第二条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明确了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大类。
建设工程被界定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五大类。
此外,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也被明确定义,以更好地处理法律适用范围上的冲突问题。
修订后的第三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并进行了具体修订。
其中,第一款增加了“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项目”的内容。
各项内容的修改和删除均体现了基础设施项目的保障性、社会公益性的社会属性。
本文介绍了对原规定的修改,以及修改的原因和影响。
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的修改是基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的变化,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内容与相应部门职能相当。
第六项的修改是为了更加详细地列举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第三条的修改增加了保障公民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项目,同时对各项内容进行了具体修订。
其中,第一项的修改体现了与上条一致的修改思维,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合并体现了常见的公共服务合并做法,但删除了旅游项目,增加了“非经营性”的字眼;第五项的新增内容是基于近年来的新生产物,删除了商品住宅的内容。
这些修改体现了立法层面对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和招标方式的调整。
本条是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具体新增了以下内容:1、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组织采购活动、编制采购文件、评审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
2、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法律资质、专业人员、财务状况等。
3、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和监督制度,包括评价机制、监督机制等。
笔者认为,本条的新增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提高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助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
同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条件和评价监督制度的规定,也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条新增规定了强制招标项目中单项合同估算价的规定。
单项合同估算价根据项目所处阶段以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
为了使叙述更加通畅和表述方式一致,建议将“估算投资额”改为“投资估算”,将“概算”改为“初步设计概算”。
因为同类标的、12个月起点、前序同类标的招标估算值和采购时间节点等问题未规定或难以操作,对于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持谨慎态度。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制招标项目中“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事先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事后追加投资等方式规避招标”的原则性规定。
本条第八项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进行了修订,除了直接采用《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之外,还增加了4种具体情形。
其中第一项规定了使用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资金,其总额达到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仍然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建议将第一项后段话“或者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修改为“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
本文介绍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的修改内容。
其中,第二、三、四项规定了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三种情形,第二款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时对数量和价格的原则性规定。
原规定的第九、第十条被删除,第十一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报请国务院同意后”的字眼。
第十二条也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的内容。
这些修改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实践的需要。
为了方便读者,文章提供了对照表。
本文基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XXX令第3号)和XXX10月14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详细解读了修订涉及到完全保留、删除、修订、新增的条文,旨在引起同行和立法者的关注。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本规定以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涵盖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修订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邮电通讯项目、水利项目、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和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这些项目保障着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在原条文基本上进行修订的8条条文涉及到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政、运输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等。
这些修订旨在更好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新增的2条条文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助于更好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本文希望能引发同行的共鸣和立法者的重视,并欢迎社会同仁予以批评指正。
第四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照明等城乡设施项目,非经营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以及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七条规定了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XXX、XXX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规定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标准,包括施工、设备采购、勘察、设计和监理等。
如果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一定标准,就必须进行招标。
标准包括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规定了单项合同估算价的确定方法,根据项目所处阶段,以估算投资额、概算、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采购总估算价达到标准的,每次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列举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包括使用规定资金但总额少于项目总投资10%或数额在50万元以下,已经依法进行采购,或者是经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同意用于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项目。
除此之外,必须进行招标,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事先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事后追加投资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除了特殊情况外,必须进行招标。
特殊情况包括使用规定资金但总额少于项目总投资10%或数额在50万元以下,已经依法进行采购,或者是经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同意用于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项目。
如果不进行招标,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
对于第三项项目,应当满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