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本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安全稳定、工程质量优良。
第三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适用于包括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等在内的电力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四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人员安全、电力设备安全和施工环境安全。
第五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应当注重风险分析,采取各类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绩效评估第二十六条进行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对其自身的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绩效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管理水平;(二)工程质量监督;(三)风险控制措施;(四)监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监理机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监理机构,应当予以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要求履行职责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暂扣工程款等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范,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确保本办法的有效落实。
电力建设监理管理相关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管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管理电力建设监理信息网工作,组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第九条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做好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2009)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已参加规定的从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已参加规定的从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监理员,是指已参加规定的从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电力行业监理员岗位证书》),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自律公约:-1-(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二)遵守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监理业务文件的质量;(三)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服务水准;(四)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五)不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六)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七)须持证上岗,并在所确认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和有关电力集团公司、电网公司选派的专家组成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的管理。
第五条管委会日常管理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中电建协,负责统筹管理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2-的岗位培训、考试、评审、颁证、登记备案、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电建[1995]410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7日电建[1995]410号)为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部制定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
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四条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现。
中电建协〔2010〕50号关于印发《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电建协〔2010〕50号关于印发《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中电建协组织专家对现行的《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05版)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
经中电建协批准,现将修订后的《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9月21日发布的《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05版)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二О一О年七月十五日附件: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工程监理发展的需要,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2009)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工程监理人员的岗位资格管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监理员是指取得《电力工程监理员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电力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理人员;电力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电力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电力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理人员;电力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电力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电力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理人员。
第四条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电力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在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的领导下,设立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中电建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各大电力集团公司和电力监理企业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有关管理办法的制(修)定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并监督有关工作。
第六条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中电建协的企业部,负责电力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评审、颁证、登记备案、继续教育、复审等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电力公司文号:国电火[2000]308号发布日期:2000-5—30执行日期:2000-5-3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第三章监理单位的监理标准与监理业务范围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第五章附则东北公司,南方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规总院,中超公司,上海电建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结合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国电公司系统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含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热电联产,下同)、送变电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兼承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等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监理单位从事火电、送变电新、扩、改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数量、专业配套能力、技术装备、资金和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业绩等。
第四条国电公司火电部、电网部是本系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所辖范围单位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程序:(一)申请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甲级、乙级兼承资质的单位,经其董事会和所在地区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电公司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审批。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管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管理电力建设监理信息网工作,组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第九条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批取消文件 国发[2016]5号文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5
厨政管理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7增补本)
取消
6
冲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7
影视木偶制作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糖果工艺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2
珠心算教练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5增补本)
取消
3
商品储运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4
咖啡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民银行
水平评价类
《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
取消
27
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1995〕第51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28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取消
4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
中国民航局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管理,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管理。
第三条对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依法加强对电力工程的安全技术支持、安全监理和安全检测。
第四条国家电力等级分为一级电力、二级电力和三级电力。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电力等级规定,实施相应的安全监理措施。
第五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进行。
第六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承担对电力工程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七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指派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从事安全监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进行安全监理工作,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安全监理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监理资质和能力,并在注册地依法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人员的队伍,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监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十四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和相关资料,促进电力工程的安全建设。
第十五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安全监理报告中做到真实、准确、详尽,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分析。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规范监理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办法共包括八个章节,分别是总则、监理资质、监理合同、监理组织、监理人员、监理工作、监理报告和监理责任。
一、总则部分主要对本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说明。
其中明确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管理。
二、监理资质部分规定了监理机构的资格要求,包括注册资格、监理能力和设备设施等。
此外,还要求监理机构应当具备充足的人员和技术力量,并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监理工作。
三、监理合同部分明确了监理合同的签订和内容要求。
监理合同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监理服务内容、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条款,并要求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
四、监理组织部分规定了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监理部门,并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监理人员部分规定了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从业行为规范和禁止行为。
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监理工作部分详细阐述了监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其中包括工程前期准备、招标投标监理、施工过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理等不同阶段的监理工作,并要求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七、监理报告部分规定了监理报告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
监理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八、监理责任部分明确了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对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总之,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模版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科学、平等、公正、客观进行工作。
第四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五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按照国家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划。
第六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监理方案,明确监理任务和责任。
第七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依法建立监理机构,设立专职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任务与职责第八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任务是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工程的安全。
第九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职责是:(一)按照规划和方案,进行监理工作,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二)审查电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和标准;(三)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督促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四)进行验收工作,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达到规定要求;(五)及时报告和处理工程中的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六)保障相关人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七)制定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法和标准,提高监理工作的效能。
第四章管理与控制第十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建立监理档案,记录和保存监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保证监理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电力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及配电站、用电设施等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运行和改造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理是指对电力工程施工、运行和改造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预防、控制和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资格和能力,负责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包括:(一)对电力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和建议;(二)参与电力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和改造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施工单位、运维人员的安全工作;(三)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四)随时调查电力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提出调查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改善措施;(五)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记录和统计,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三章安全评估与预防控制第六条施工单位在项目的前期阶段,应当委托安全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建议。
第七条电力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和改造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相应的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电力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爆炸、电击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第十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运行和改造阶段的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电力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人员的职责,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做好监理工作,提高监理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电力工程监理工作,是监理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应遵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科学合理施工、严格把控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的原则,确保电力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严格执行本制度,监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监理工作流程,服从管理,确保电力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五条监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监理质量管理水平,确保电力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监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三级监理管理体系,确保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监理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证监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本制度由监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监理部门是电力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是监理施工单位的领导机构,负责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十条监理部门以下设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电力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管理,监理工程的进度控制和监理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理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监理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程的技术领导者,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监理工作经验,能够有效指导监理工作人员完成监理任务。
第十三条监理工作人员是监理工程的基层管理人员,负责监理现场的具体施工工作,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作人员之间应保持密切联系,形成相互依靠、密切合作的工作关系,共同完成电力工程监理任务。
第十五条监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理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监理部门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及时解决监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电力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是针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理的一项管理规定。
电力工程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实施工程之一,其安全监理必不可少。
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一、背景作为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工程涉及的领域面广、投资大、难度高,所以它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尤为关键。
随着电力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电力设备种类不断增加,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难度也不断提高。
因此,制定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对于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目的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1. 确保电力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相关安全法律法规;2. 预防和减少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在建的工程职工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3. 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水平,保证电力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三、管理范围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适用于基础设施、能源发电、输变电、用电以及与电力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制造、施工、运营等方面的管理。
具体来说,包括:1. 电力工程的规划和设计;2. 电力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3. 电力设备的制造、运输、装配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4. 电力工程的使用、运营、维护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5. 电力工程的评估、检测、鉴定等环节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四、监理机构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对监理机构的要求非常严格,监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具有多年的工程管理及施工经验;2. 监理人员必须具备本专业高等教育以上学历,且具备多年的工程管理及施工经验;3. 监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并且设立专业的安全监测部门;4. 监理机构应对电力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报告工程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433-99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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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管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管理电力建设监理信息网工作,组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第九条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电力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电力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电力监理人员作为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电力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规范起着重要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为了保证电力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明确电力监理人员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二、监理人员资质要求1.电力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电力工程监理工作;2.电力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有效地协调各方利益;3.电力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能够保持中立性和公正性;4.电力监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三、监理人员的职责1.协助业主和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电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2.对电力工程施工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3.对电力工程材料的购买、验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安全;4.对电力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措施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和隐患;5.对电力工程施工进度进行监控和审查,及时提出建议和调整措施;6.对电力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7.对电力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参与,提出验收意见和整改要求;8.对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进行调解和解决,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9.撰写电力工程监理报告和相关文件,及时向业主和相关方提供监理意见和建议。
四、监理人员的工作流程1.预备阶段:了解工程相关资料,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2.施工准备阶段:检查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准备施工开工;3.施工阶段:现场监督、抽查和检验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4.竣工验收阶段:参与竣工验收,提交监理报告和整改要求;5.保修期阶段:跟踪维修和保养工作,处理后期纠纷。
五、监理人员的管理要求1.监理人员应按时到岗、准时出勤,完成工作任务;2.监理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3.监理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4.监理人员应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5.监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与各方合作,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6.监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业主要求,履行监理职责。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管理工作,维护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监察;安全生产,保障重点;全员参与,共同负责。
第三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进行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安全监理机构第四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二)具备电力安全监理业务相关的技术人员;(三)具备安全监理执业许可证;(四)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电力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七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电力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推动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理工作流程第八条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开始,贯穿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九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
第十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工作方案,对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计划、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等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高电力建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工程的安全接管。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安全监理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安全监理机构对电力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电力工程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监理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工程监理工作,确保电力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保障电力工程安全运行,提高电力工程监理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电力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线路、配电线路等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监理是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主要任务是对电力工程施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确保施工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四条电力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坚持科学管理、勤奋敬业、实事求是、守纪律、改进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电力工程监理工作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电力工程监理工作,监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组织编制监理计划和方案;(二)组织监理人员招聘和培训;(三)组织和指导监理现场工作;(四)负责编制监理报告和监理意见;(五)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第七条监理人员应当熟悉电力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施工技术,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监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监理部门的决定,保守业务秘密,不得泄露监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权责和管理机制,确保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条电力工程监理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流程:(一)监理计划编制: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任务和时间节点,制定监理方案和工作安排。
(二)监理现场检查:监理人员应当到达工程现场,对施工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监理报告编制:监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写监理报告,反映监理情况和问题,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
(四)监理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合同管理系统,确保监理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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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本网发布日期:2009-8-13
(2005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以
下简称总监师)的管理,保证电力行业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
业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师的资格管理、注册管理、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
简称建协)和有关电力集团公司、电网公司选派的专家组成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负责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师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建协,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师的培训、审批、注册
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向管委会汇报一次工作,并提交有关重要事项,由管
委会审定。
第五条持有建协统一印制的《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关的电力工程建设(含电力工程调试)、水电工程建设、电力设备检修等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师的资格管理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称,并从事电力工程建设(含电力工程调试)、水电工程建设、电力设备检修、技经管理等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报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40岁及以上者可暂放宽至中专
学历);
(四)参加由建协或建协授权单位组织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
(五)电力工程建设(含电力工程调试)监理公司、水电工程建设公司、电力设备检修
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聘用人员;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作,年龄在60岁及以下的人员。
第七条总监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有关规定;
(二)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已取得建协颁发的《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年及以上的人员;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电力工程建设(含电力工程调试)、水电工程建设、电力设备检修和技经管理工作十年及以上并从事电力相关监理工作五年及以上的人员;
(四)申报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参加由建协或建协授权单位组织的总监师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的人员;
(六)应担任过单机3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25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工程或3个330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负责人;
(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含电力工程调试)、水电工程建设公司、电力设备检修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聘用人员;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总监师工作,年龄在65岁及以下的人员。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总监师专业如下表所列:
第九条总监师、监理工程师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电力行业总监师资格申报表》(见附表申报表》
1)、《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见附表2);
(二)申报人的身份证、学位(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照片(2寸)(背面请注明姓名)2 张;
(三)申报人从事监理工作的总结及业绩和相关证实材料,并附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各一
份;
(四)经申报单位审核后,统一填写《电力行业总监师资格申报汇总一览表》、《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申报汇总一览表》(见附表3),打印2 份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建协,
并请同时上报电子版资料;
第十条经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组织管委会成员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经评审合格者,由建协颁发相关资格证书。
第三章监理工程师、总监师的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总监师、监理工程师的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注册的人员,应当在期满前3 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办理注册的总监师、监理工程师需填写《电力行业总监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申报表》(见附表4),并附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各一份,由各单位统一收齐,经申报单位审核后,统一填写《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汇总一览表》、《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注册汇总一览表》(见附表5),打印2 份并加盖公章后,并请同时上报电子
版资料,报建协进行继续注册。
第十三条需变更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要经原监理企业同意并填写《电力行业总监师、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报表》(见附表6),及时向建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未经注册的总监师、监理工程师,其资格证书无效。
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对已获得总监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原单位收回资格证书并上缴建协注销:
(一)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者;
(二)因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
(三)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者;
四)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受到处
分、处罚者;
(五)如退出、调出所在单位或被解聘,且无新单位者;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者;
(七)死亡、服刑者;
(八)其它情况,或管委会认为有必要收回的。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师的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由建协或建协授权的单位组织
进行。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师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监理工程师、总监师在三年注册期内,至少完成48 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
第十八条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办法由建协根据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其它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总监师及监理工程师不允许同时监理二个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有关与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师的管理发生的任何取费(评审、证书、培训等),须经建协审核批准,并经管委会通过(可以通讯方式讨论通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有关监理工程师、总监师的培训、评审、注册等有关情况将在以下网站予以公布:
中电建协网站:
中电联网站: 点击代管协会进入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的链接网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建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