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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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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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市政集团企发〔2010〕4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施工单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企业资质和人员动态监管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为加强所属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制定了《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此办法经市政集团公司2010年第4次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行为,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防范经营风险,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施工单位、各工程项目部、以及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动态监管,同时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施工单位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动态监管。

本办法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单位的总经理、主管经理、实际掌握控制管理权力的管理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项目负责人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制度,采用记分方式,对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当累计分数达到相应分值时,集团公司将按照本办法对单位及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第四条记分和处罚的依据(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及行业有关规章和制度;(二)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附表中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记分标准;(三)集团公司结合自身施工生产实际和近年被主管单位记分和处罚情况,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文明施工为重点,制定了《集团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一,下称"记分标准"),此记分标准是集团公司开展动态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维护北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的通知要求,结合北京市建筑市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本市所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所属企业在境外和外埠的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的监管内容包括对企业在建筑施工领域内不良行为的监管和对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两部分,并通过引入记分机制,把违规行为的累计积分和企业资质条件的达标情况相结合,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管辖第四条北京市建委政策法规处是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建委的资质管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等专业委办局的资质管理部门是各自行业的资质动态监管部门,与市建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负责本专业工程领域内资质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条北京市各区县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县建委的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属地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本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两级建委按下列原则确定各自监管工作的管辖范围:(一)各区县建委对资质隶属关系在本区县的企业进行监管;(二)各区县建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中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三)市建委直接对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进行监管,也可以直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四)对于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本市企业在境外和外埠工程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由市建委直接监管,也可以由市建委指定有资质隶属关系的区县建委进行监管。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6]23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6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标准》(2016版)的通知
(京建发〔2016〕23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市监理协会:
为贯彻落实好《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切实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职责作用,进一步规范监督执法人员行为,统一全市建筑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2号)的规定,我委组织对原《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标准》(行政处理部分)和(行政处罚部分)(2016版)定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行政处理部分)、(行政处罚部分)(2016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6月16日
附件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行政处理部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工程验收依据和程序

工程验收依据和程序

工程验收依据和程序一、对设计图纸要求: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05-—25(建委【2000】41号文),设计图中必须由图纸审查机构审核通过,方可使用。

设计单位要出具项目负责人、图纸绘制人、审核人等人员签字、认可,并加盖设计单位红章和设计师资格印章。

工程开工前,要及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出具各方参加单位人员签字的会审记录。

开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工地第一次会议:向工程参建单位代表相互介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

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交底工作。

施工单位上报相关开工前资料:1、施工单位企业资质;项目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资质;项目经理资质和单位法人委托书。

2、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工程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

4、施工单位上报工程开工报审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测绘成果通知单等相关文件,进行工程定位测量工作。

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用测量仪器必须通过年检合格。

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形成(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表C3--1).经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定位验收通过、合格、认可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工序;根据设计要求需要护坡、防护时,按方案执行;超过规定深度的基坑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基槽开挖前或开挖后应做土壤氡浓度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报告。

基槽开挖到设计标高时,进行基槽验线工作,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需要地基处理、加固时,必须对其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出具地基承载力实验报告;需要时,出具钎探记录)。

并形成(基槽平面及标高实测记录表C3--2)。

地基验槽工作参加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

并形成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验槽记录表C5—-—3)。

各参加单位负责人签认。

待地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基础施工工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程【发文字号】京建法[2016]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5.20【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6〕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区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园林绿化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行业评标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6年5月20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制办法(试行).doc

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制办法(试行).doc

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市政集团企发〔2010〕4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施工单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企业资质和人员动态监管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为加强所属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制定了《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此办法经市政集团公司2010年第4次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政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行为,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防范经营风险,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施工单位、各工程项目部、以及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动态监管,同时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施工单位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动态监管。

本办法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单位的总经理、主管经理、实际掌握控制管理权力的管理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项目负责人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制度,采用记分方式,对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当累计分数达到相应分值时,集团公司将按照本办法对单位及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第四条记分和处罚的依据(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及行业有关规章和制度;(二)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附表中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记分标准;(三)集团公司结合自身施工生产实际和近年被主管单位记分和处罚情况,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文明施工为重点,制定了《集团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一,下称"记分标准"),此记分标准是集团公司开展动态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183号)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18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有关协会: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现将《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京建发〔2011〕183号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推进本市工程建设监理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企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监理企业日常监理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包括本市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企业在京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

北京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央在京建筑业企业和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企业的总经理、厂长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或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等。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和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进行记分,并由市建委进行累加,按照规定的措施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实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第七条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工作手册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工作手册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工作手册》编制组成员名单参编人员:李伟于扬苏秋兰焦长春张新瑞苗云升潜宇维阮宏艳陈宏利丁涛福文普郝兰涛胡耀林律凤君刘继华李荣江刘建刘银松尹燕河张捷赵祥国司玉佳马宁审查人员:王承军王鑫张元勃丁胜白健红刘建江前言为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全国率先创造性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开展了驻厂监理工作。

为顺利地开展好此项工作,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发相关文件作为工作指导,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比选产生了首批十家驻厂监理单位,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了驻厂监理培训教材,明确了驻厂监理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用表及工作制度等。

经过近一年的磨合与实践,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制了本工作手册,目的是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有关的制度和流程,更好地指导驻厂监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手册共分章,主要内容包括驻厂监理概述、驻厂监理机构工作内容、驻厂监理资料管理、驻厂监理人员守则、驻厂监理工作制度等。

本工作手册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的大力支持,主管领导亲自参加本手册的审查工作,同时也得到了市混凝土协会领导和专家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参加本工作手册编写的单位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处、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华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精京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北京建院金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双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首次对驻厂监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归纳总结,加之编者水平所限,手册中难免存在不当之处,欢迎业内专家批评指正。

同时,希望广大驻厂监理人员在使用本手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多提宝贵意见,为手册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做出贡献。

建委183号文件

建委183号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1-05-06 浏览次数:978京建发〔2011〕18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有关协会: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现将《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推进本市工程建设监理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企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监理企业日常监理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包括本市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企业在京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2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5年第5号]•【施行日期】1995.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5号)现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自1995年3月10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四)负责本市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七)检查处理违法的监理行为。

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二)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三)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五)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第七条成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甲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乙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丙级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XX年x月x日 15时56分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劳动人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质[]号各区县建委,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检测试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建立检测机构诚信体系,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七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推行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的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负责人,是指对本机构检测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经理和外埠检测机构在京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技术负责人,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上列明的,对本机构检测技术工作全面负责的人员,以及外埠检测机构在京技术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从事检测活动人员,包括样品接收员、检测员、设备管理员、计量检定员和资料管理员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检测机构、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积分处理和对本市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第四条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第五条市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第六条实行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不改变现有的对检测机构、人员依法处理、处罚的程序市建委不得将对检测机构、人员的记分代替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处理、处罚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方法第七条市建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第八条市建委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依据《记分标准》对检测机构、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第九条市建委应于做出行政处罚或处理的5日内,将对检测机构、人员的记分和处罚、处理情况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其相应的执法文书由做出行政决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第十条市建委通过监管平台,对检测机构、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检测机构、人员可以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及时查询积分情况第十一条记分周期从每年x月x日起至x月x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检测机构、人员的积分清零,重新记分依法撤回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积分清零第三章积分处理第十二条根据检测机构积分情况,市建委对检测机构分别进行如下处理:检测机构积分达到3分时,对检测机构发出书面警示检测机构积分达到6分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其违法违规行为,提示委托单位慎选检测机构积分达到9分时,依法核查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撤回其资质证书;外埠检测机构暂停其备案第十三条市建委建立检测机构讲评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建委对检测机构积分达到6分以上的检测机构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第十四条根据人员积分,市建委对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分别进行如下处理:检测机构负责人1、检测机构负责人积分达到6分时,市建委约谈检测机构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2、检测机构负责人积分达到9分时,市建委将该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结果等信息通报该机构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1、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积分达到6分时,市建委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2、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积分达到9分时,市建委建议检测机构撤换该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1、检测人员积分达到3分时,市建委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2、检测人员积分达到6分时,市建委建议检测机构撤换该检测人员第四章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日常核查第十五条市建委依照职责对本市检测机构是否达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第十六条经核查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3个月整改期届满,由市建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符合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市建委发现检测机构、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理、处罚并记分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者不当的;对违法违规检测机构、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市建委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审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告整改处理结果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在外埠从事检测活动的本市检测机构、人员的动态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各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要求,我市将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企业范围工商住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换证受理时间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受理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乙级、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受理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三、换证工作要求(一)已依据建设部令第158号取得新版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只需完成网上申报;未取得新版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需先完成网上申报,再申报书面材料。

(二)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申请书面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2。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兼有乙级及以下增项资质的,需在申报甲级资质证书换证申请材料时,同时申报乙、丙级资质证书换证申请材料。

(三)资质证书换证期间,如企业申请晋升甲级资质或增加专业资质,需在完成原资质证书换证工作后提出申请;如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以及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可与换证材料一并上报。

(四)企业登录北京建设网()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申报要求详见系统帮助。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换证的监理企业,其旧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自2009年7月31日起自动失效。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换证申请材料要求2.工程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证书换证申请材料要求受理地址:北京市建委西区办公楼103室受理电话及联系人:63979132 郭莹业务咨询电话及联系人:63986240 李敬翯63966363颉建玮系统咨询电话及联系人:63951166-6404 李明泽二○○九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证书换证申请材料要求一、申报材料内容:(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章程复印件;(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六)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和在本企业注册并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七)注册监理工程师材料:《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分布一览表》、身份证、在本企业注册并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八)注册造价工程师材料:身份证、在本企业注册并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九)《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在本企业注册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十)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十一)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制度材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城乡建设综合规定,勘察设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企业发展,强化信用监管,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计划要求,自2020年8月20日起,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新设立、增项、延续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流程(一)告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作并公布《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要求、所需材料。

(二)申请。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系统,进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栏目,选择工程监理企业新设立、增项或延续资质申请事项,仔细阅读并填写《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对照告知内容仔细核对填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三)承诺。

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即可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京建发〔2018〕18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8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职能作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自主决定监理发包方式,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监理服务不在必须招标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二、对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独立承担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的,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管理模式。

三、简化监理招投标手续,依法必须履行监理招投标的项目,在保证招标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将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合同备案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四、依法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类工程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4月23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京建发[2011]22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20【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22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经我委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施行动态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咨询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本办法所称技术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上列明的技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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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1-05-11 浏览次数:1183
京建发〔2011〕18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有关协会: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现将《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推进本市工程建设监理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企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监理企业日常监理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包括本市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企业在京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
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在工程监理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积分、处理和对本市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类企业动态监管平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为其中一部分。

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进行记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累加,并按照设定的处理措施,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理、处罚的程序。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记分代替对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处罚。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八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同时依据《记分标准》对企业和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

第九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时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或者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

执法平台自动将相关执法文书及记分情况转入监管平台。

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监管平台,对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企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积分情况。

第十一条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

注册监理工程师被暂停职业资格或暂扣执业证书的,积分清零。

第三章企业及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二条根据企业积分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15分时,对企业发出书面警示,同时提示有关协会慎重考虑该企业参加评优活动的资格。

(二)企业积分达到20分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并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

(三)企业积分达到25分时,依法核查企业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

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或者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改正期间限制企业承揽新工程并停止出具出京诚信证明。

(四)企业积分达到30分时,依法核查企业的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上述部门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工程。

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记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第十四条根据人员积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2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3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

(二)总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0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企业撤换该总监理工程师,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3.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2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前,限制其在京执业活动。

(三)监理工程师
1.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6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9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企业撤换该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3.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2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前,禁止其在京进行执业活动。

第四章企业资质条件日常核查
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本市工程监理企业是否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六条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限其3个月内整改。

整改期内不得在京承揽新的工程。

整改期届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

第五章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理、处罚并记分。

有下列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
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未按要求通过执法工作平台进行填报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告整改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记分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在外埠从事建筑监理活动的本市建筑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质〔2008〕796号)》即行废止。

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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