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合集下载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一、引言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继承权益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关系到人们的财富分配、家庭关系稳定等重要问题。

本讲义将介绍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适用范围2.1 婚姻的定义根据《婚姻法》,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基于互相爱慕而构成的法律关系。

在婚姻中的财产继承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2 家庭的定义家庭是指夫妻及其亲属一起共同生活的社会单位。

在家庭中的财产继承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3.1 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平等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根据平等原则,男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益,不论性别,都应当平等地分享财产继承权益。

3.2 血缘原则血缘原则是指继承权益应当按照亲属关系的血缘关系进行继承。

根据血缘原则,近亲属享有优先继承权益,远亲属则在继承中排位较低。

3.3 自愿原则根据自愿原则,婚姻家庭继承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财产继承权益的分配方式。

四、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具体内容4.1 配偶财产继承权根据婚姻法规定,配偶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特殊地位。

配偶有权继承对方财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

4.2 子女财产继承权子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一定比例的财产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益大于其他近亲属。

4.3 亲属财产继承权除了配偶和子女,其他亲属也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亲属的继承权益根据亲缘关系的近远程度而有所不同。

4.4 遗嘱的重要性遗嘱是一种重要的财产继承安排方式。

在婚姻家庭继承中,合理起草和执行遗嘱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成员的继承权益。

五、结论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保护婚姻家庭成员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在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合理分配财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一、介绍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而家庭是婚姻的基本单位。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财产的继承等内容。

本文将围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展开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二、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均年满22周岁、不在直系血亲关系中、无离婚或死亡的配偶等。

而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死亡或宣告无效等方式实现。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需要满足夫妻双方的共同申请或一方的申请经过法院审判。

婚姻的解除对于夫妻双方以及相关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护夫妻的基本权益,并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共同分担家务劳动和经济负担。

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惩戒,以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四、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子女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他们的抚养和教育也需要法律保护。

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可以由一方独自承担抚养责任,但需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此外,父母还有权利决定子女的教育方式和学校选择,但需尊重子女的意愿和发展需求。

五、财产的继承继承是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且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财产的继承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进行。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立遗嘱规定继承人与继承份额,而法定继承则是依照继承法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将财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六、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实施与完善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实施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于婚姻家庭和继承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法学]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六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示范案例二: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 (一)案情介绍
• 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生 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小芳 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 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很少 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1999年3月, 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 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探望,全 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月,李丽去世。
•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 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 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示范案例三: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 (一)案情介绍 • 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人,
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未生育 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 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某因交通事 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 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 婆母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
•第六单元 •继承制度案例
一、继承权与遗产案例 示范案例一: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及继承开始 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 (一)案情介绍
• 刘男与关女于196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刘雨。两人努力工作,生活勤俭,自己建起了4 间房屋,并拥有3万元存款。1985年1月关女不 幸因车祸去世, 公司理赔2万元, 金的受 益人为刘男。刘雨1986年与孙男结婚,考虑到 父亲刘男身体不好,婚后仍与其共同生活。 1987年,刘雨生下女儿孙亭亭,一家人相处和 睦,刘男还时常向邻居称赞女婿孙男十分孝 顺。

婚姻家庭继承法 精品课课件(全套)

婚姻家庭继承法  精品课课件(全套)

孙某某的一同村男青年金某某对孙某某 情有独钟,非常喜欢孙某某,当他得知孙某 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关系,并得知他们二人准 备登记结婚时,遂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 他们二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属禁止结 婚之列,不应给予他们以结婚登记,可婚姻 登记人员调查清楚双方关系后,依法给予他 们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书。 金某某又另想一招,以杨某某、孙某某不符 合结婚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却予以登记结婚 为由向行政监察机关举报婚姻登记机关违法。 问:杨某某、孙某某符合结婚条件吗?

第四节

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 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亲属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 产生 2.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3.亲属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1、配偶。
2、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 1 )直系血亲 —— 与己身具有直接的生 育关系,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 血亲。包括自然直系血亲以及法律拟制的直 系血亲。如:自己与(外)祖父母、父母、 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如养父母与 养子女、养(外)祖父母与养(外)孙子女,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 ( 2 )旁系血亲 —— 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 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 血缘联系的亲属。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叔伯姑与侄子女、姨 舅与外甥子女、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

三代以内直系、旁系血亲表
外祖父母 姨母 表 姐 妹 表 兄 弟 表 姐 妹 舅父 表 兄 弟 母 祖父母

姑母 表 姐 妹 表 兄 弟
伯叔父 表 姐 妹 堂 兄 弟
姐 妹

第六章婚姻家庭继承法(政法干警)

第六章婚姻家庭继承法(政法干警)

第六章婚姻家庭继承法1.李某去世前先后立了4份遗嘱,第一份是自书遗嘱,第二份是请人代写后经公证的遗嘱,第三份是录音遗嘱,有街道干部数人在场见证,第四份是病危时口述,有医生、护士见证,其继承人因4份遗嘱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执,根据法律规定,应以()以准。

A.第一份遗嘱B.第二份遗嘱C.第三份遗嘱D.第四份遗嘱2.陈某与温某于1987年结婚,陈某婚前有一幢位于市区的房屋,结婚时未对该房屋作出特殊约定,婚后二人一直居于该房屋,因该房屋年久失修,且过于简陋,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二人对房屋进行原拆原建,共花去费用约4万元。

但房屋产权证未作变更登记。

1990年二人因离婚起诉,上述房屋产权归属也发生争执。

依照法律,该房屋的产权应()。

A.由温某享有B.由陈某享有C.由陈某与温某共同共有D.由陈某和温某按份共有3.谭某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谭芳美金5000元,谭芳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款未实际给付,谭芳不久与王岩登记结婚,后谭芳接到叔叔谭某赠与的5000美金。

依照法律,该项钱款()。

A.属于谭芳婚前的个人财产B.属于谭芳与王岩夫妻共同财产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谭芳与王岩共有D.由法院确定其归属4.下列哪种遗嘱形式不需要证人在场见证也有效?()A.口头遗嘱B.录音遗嘱C.自书遗嘱D.代书遗嘱5.文某夫妻无子女,1951年将5岁的孟某收为养女。

1968年文妻死亡,1970年孟某与黄某结婚另居,但时常回来探望文某,此后,文之侄文甲、文之弟妹也与文某有来往。

1979年底,文某病故,孟某、文甲、文弟、文妹四人争继承权。

四人中谁有继承权?()A.孟某B.文甲C.文弟D.文妹6.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执行完毕后,其父急恨交加旧病复发而亡。

甲有妻乙、子丙、女丁、兄戊、弟己。

甲父的遗产应由()继承。

A.甲、乙、丙、丁、戊、己B.乙、丙、丁、戊、己C.丙、丁、戊、己D.乙、戊、己7.某甲死亡前立遗嘱将一幅古画赠给某乙,某甲死亡后某乙即表示接受遗嘱,在某甲的遗产分割前,某乙因暴病死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涵盖了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并对其含义和作用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相关名词解释1. 婚姻登记:指夫妻双方在依法设立婚姻关系前需完成的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是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无登记即无法享受婚姻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和义务。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婚前共同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两种形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应在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况下进行合理划分。

3. 婚前协议: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婚前协议可以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财产的处理方式,依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 离婚:指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夫妻之间存在感情破裂、家暴、重婚等严重问题时,可以依法提出离婚请求。

5. 抚养权:指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后由哪一方负责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抚养权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裁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更。

二、家庭相关名词解释1.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非法且犯罪,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报警或寻求法律救助。

2.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共同取得的财产。

家庭财产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赠与或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财产在离婚或分割财产时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3. 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未成年子女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包括抚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权利。

4. 家庭权益:指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家庭权益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权利、赡养义务等。

三、继承相关名词解释1. 遗产继承:指个人在死亡后其财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的行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具有先亲属优先顺序、分割继承份额等特点。

第六章婚姻家庭继承法(政法干警)

第六章婚姻家庭继承法(政法干警)

第六章婚姻家庭继承法(政法干警)第一篇:第六章婚姻家庭继承法(政法干警)第六章婚姻家庭继承法1.李某去世前先后立了4份遗嘱,第一份是自书遗嘱,第二份是请人代写后经公证的遗嘱,第三份是录音遗嘱,有街道干部数人在场见证,第四份是病危时口述,有医生、护士见证,其继承人因4份遗嘱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执,根据法律规定,应以()以准。

A.第一份遗嘱 B.第二份遗嘱 C.第三份遗嘱D.第四份遗嘱2.陈某与温某于1987年结婚,陈某婚前有一幢位于市区的房屋,结婚时未对该房屋作出特殊约定,婚后二人一直居于该房屋,因该房屋年久失修,且过于简陋,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二人对房屋进行原拆原建,共花去费用约4万元。

但房屋产权证未作变更登记。

1990年二人因离婚起诉,上述房屋产权归属也发生争执。

依照法律,该房屋的产权应()。

A.由温某享有 B.由陈某享有C.由陈某与温某共同共有D.由陈某和温某按份共有3.谭某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谭芳美金5000元,谭芳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款未实际给付,谭芳不久与王岩登记结婚,后谭芳接到叔叔谭某赠与的5000美金。

依照法律,该项钱款()。

A.属于谭芳婚前的个人财产 B.属于谭芳与王岩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谭芳与王岩共有D.由法院确定其归属4.下列哪种遗嘱形式不需要证人在场见证也有效?()A.口头遗嘱 B.录音遗嘱 C.自书遗嘱D.代书遗嘱5.文某夫妻无子女,1951年将5岁的孟某收为养女。

1968年文妻死亡,1970年孟某与黄某结婚另居,但时常回来探望文某,此后,文之侄文甲、文之弟妹也与文某有来往。

1979年底,文某病故,孟某、文甲、文弟、文妹四人争继承权。

四人中谁有继承权?()A.孟某B.文甲 C.文弟D.文妹6.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执行完毕后,其父急恨交加旧病复发而亡。

甲有妻乙、子丙、女丁、兄戊、弟己。

甲父的遗产应由()继承。

A.甲、乙、丙、丁、戊、己 B.乙、丙、丁、戊、己 C.丙、丁、戊、己D.乙、戊、己7.某甲死亡前立遗嘱将一幅古画赠给某乙,某甲死亡后某乙即表示接受遗嘱,在某甲的遗产分割前,某乙因暴病死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第一章婚姻的成立第一节概说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一)婚姻的成立(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成立的条件有以下的分类: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二、结婚制度的沿革结婚制度是个体婚制的产物,它在历史上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变化。

(一)早期型结婚方式举例这里早期是指个体婚制形成时期。

当时主要有掠夺婚、互易婚、劳役婚、买卖婚、赠与婚等。

1、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2、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已妻。

3、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5、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其中,掠夺婚、赠与婚可称为无偿婚,互易婚、劳役婚、买卖婚可称为有偿婚。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这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

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

所谓“六礼”,便是聘娶婚中的嫁娶程序,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纳采”反映男家遣媒人携带礼品赴女家提亲。

“问名”指男家遣媒人查明女子的生辰八字以及女子生母的姓名,以备占卜。

“纳吉”是指男家在此项婚事卜得吉兆后告知女家,以示庆贺。

“纳吉”亦称文定,一般均在此时写立婚书。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交付聘财。

女家收纳聘财后,婚约即告成立。

“请期”指男家向女家请以完婚之期;在男家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形下,往往沦为“告期”。

“亲迎”指完婚之日男家往女家迎娶,迎归后行“合卺”之礼以示成妻。

(三)古代各国的宗教婚宗教婚盛行于古代各国,许多宗教经典都有关于结婚方式的要求。

市民法上的共食婚便是古代罗马的一种宗教婚,婚礼由神官主持,结婚当事人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始得成立。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可分为三步: (1)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 亲的血缘同源人; (2)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 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 (3)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 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 其代数。 注意:代数计算将自己或所要计算 的旁系血亲算作一代。


4、法律责任追究 (1)劝阻调解 (2)离婚损害赔偿 (3)民事侵权责任,强制履行义务 (4)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案例:丈夫打伤妻子要赔偿吗 1997年4月5日,山东省某县城关镇在家 休假的余秀梅接到娘家兄弟打来的电话,说 母亲有病。余思母心切,未给丈夫胡东坡留 言,便赶回娘家。第二天,余秀梅回家时, 胡东坡以没向他打招呼为由对妻子恶意辱骂。 余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说了句“回娘家是 我的自由,你没权力限制我”。胡见妻子竟 敢顶撞自己,随手抄起地上的木凳向余头上 砸去,接着又对失去反抗能力的余秀梅拳打 脚踢半个小时之久。余秀梅被丈夫胡东坡打 伤后住院十几天,共花去医药费3500元;在 余秀梅住院期间,其丈夫胡东坡不仅拒不认 错,
(二)法学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 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 1、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 关系 2、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
第三节

第二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与要件 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要件:1、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2、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3、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

2. 使学生掌握继承法的基本规定、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

3. 培养学生尊重婚姻家庭,维护家庭和谐,依法继承遗产的观念。

二、教学内容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与发展3. 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4. 离婚制度及其法律后果5. 继承法的基本规定6. 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7.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8. 遗产的处理和继承诉讼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沟通能力。

4. 角色扮演法:模拟婚姻家庭和继承诉讼程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教学准备1. 教案、教材、课件等教学资源2. 案例素材和法律法规资料3. 投影仪、电脑等教学设备4. 教室布局便于学生讨论和互动五、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提问和讨论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例的分析能力。

3. 小组讨论评价:评价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和合作精神。

4. 期末考试:检验学生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

2. 继承法的基本规定、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

3.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后果。

教学难点:1. 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

2.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例的分析与判断。

3. 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运用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知识解决问题。

七、教学安排1. 课时:本课程共计32课时,每课时45分钟。

婚姻家庭法基本概念和原则(4课时)婚姻家庭制度演变与发展(3课时)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3课时)离婚制度及其法律后果(3课时)继承法基本规定(4课时)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3课时)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3课时)遗产的处理和继承诉讼(3课时)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例分析与讨论(4课时)八、教学活动设计1. 导入新课:通过引入婚姻家庭和继承的实例,引发学生对主题的兴趣。

民法之婚姻家庭继承法

民法之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九节 遗赠
一、继承的开始和根据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扶养协议办理
第九节 遗产的处理
二、继承的接受、放弃和丧失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遗产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二节 结婚
一、夫妻关系 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家庭的基础和核心。具体包括: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地位平等、使用自己名字)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等,但婚前参禅、伤害赔偿、残疾补助、遗嘱或赠与确定归一方的、生活用品等(财产归属还可书面约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继承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的继承 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六节 继承法概述
二、遗产及其范围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遗产包括死者遗留的财物、债权及债务
第八节 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遗赠财产的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人称为受遗赠人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学大纲学时:36 学分:2制定者:罗良审核者:杨旺生一、课程性质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专业选修课。

婚姻家庭与继承是人类社会最为常见的社会现象,体现了广泛、普遍的人与人的关系,与此相适应,一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也集中体现了该社会上层建筑的本质及社会基本的价值形态。

婚姻家庭法是任何阶级社会法律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婚姻家庭法的学习,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婚姻家庭法律本身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同时,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作为民法学的重要分支,其本身还是民法基本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和合理的延伸。

因而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学习,不仅有助我们充分利用民法的基本知识,解决相关社会问题,而且通过学科知识间的分析、比较和综合运用,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入理解、掌握民法之基本要领,因而是民法的重要辅助学科。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结婚的要件,禁止结婚的情形,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继承的开始,遗产的分配等基础知识,并要求学生在此基础上具备利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能力。

三、课程内容改革鉴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从学科特点来说,不仅有较强的理论性,而且同时也存在较强的实践性,因而在教学方法上,在加强课堂传授的同时,还将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手段,大力提高知识的可操作性,并且安排学生去法律实务部门进行相关实习,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对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四、理论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第一章导论(2学时)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第一节、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第二节、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学时)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渊源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亲属关系原理(3学时)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五节、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第五章婚姻的成立(2学时)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说第二节婚约第三节结婚的条件第四节结婚的程序第五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六章、婚姻的效力(2学时)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说第二节配偶身份权第三节夫妻财产制第七章、婚姻的终止(4学时)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说第二节协议离婚第三节诉讼离婚程序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第五节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第六节离婚的法律后果第八章、亲权与亲子关系(3学时)第一节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第二节婚生子女第三节非婚生子女第四节继父母继子女第五节亲权的法律效力第九章、收养(2学时)第一节收养制度概说第二节我国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第三节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第四节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五节收养的解除第十章、扶养(2学时)第一节扶养制度概说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第三节扶养制度完善第十一章、监护(2学时)第一节监护制度概说第二节监护的设立第三节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四节监护的终止与撤销第十二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2学时)第一节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第二节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三节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第四节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第十三章、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2学时)第一节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三节涉及华侨、涉港澳同胞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四节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五节婚姻家庭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第十四章、继承法(6学时)第一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遗产的范围及其确定第三节继承的开始、接受和放弃第四节法定继承第五节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六节遗产的处理。

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重点归纳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亲属包括:配偶(核心地位)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亲系: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我国以“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代数的计算:已身为一代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死亡养子女与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仍存在血亲关系收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均终止血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条件:1)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之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并不必然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只有发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后才产生否则只是姻亲关系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从立法精神来看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的成立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 女20禁止要件:1.有配偶者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无效婚姻: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可转化为有效)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的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应在死亡后1年内提出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重婚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可撤销婚姻:只有一个原因——胁迫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有两个: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1年不得终止、中断或延长被撤销的婚姻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法律后果相同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为主约定为辅约定优先于法定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财产制:应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婚姻的终止:死亡和离婚离婚: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我国实行双轨制登记离婚:又叫行政离婚双方自愿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两个条件:调解无效(程序性条件)和感情确已破裂(实质性条件)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不经调解一般不得直接作出离婚判决感情破裂的具体标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限制: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离婚的法律后果:1.人身方面:丧失配偶身份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2.财产方面:相互抚养义务终止相互间继承权丧失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因离婚一方实施不当处分行为而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探望权:适用于未成年子女特殊情况下适用于宠物离婚的救济方式:1.经济帮助请求权: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2.经济补偿请求权:约定各自所有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有权提出: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受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一般收养关系(不具有特殊性的身份):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3.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配偶一方死亡的死者父母有优先抚养权另一方送养必须先征求死者父母的意见)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同意)特殊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是近亲属关系或具有其他特殊身份):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以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相差40周岁以上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不受以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收养人无子女、年满30岁、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形式条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继承:将自然人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特征: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2.继承的主体是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3.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4.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继承的分类: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本位继承和代位继承继承权的特征:1.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主体限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2.产生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指定3.标的是遗产4.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丧失的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否既遂)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丧失)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继承权的放弃:必须由本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监护人不得代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长诉讼时效)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法定继承的特征:1.内容来自于法律的规定2.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3.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4.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事实扶养关系而发生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条件: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则其晚辈直系血亲无代位继承权若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4.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自然与拟制均可不受辈数的限制)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的条件: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2.继承的主体不同3.性质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遗嘱: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特征:1.单方2.死后生效3.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4.要式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得用盖章或按手印代替签名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设立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指遗嘱人声明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4.遗嘱形式必须合法遗嘱无效的情形:1.伪造的遗嘱无效2.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5.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遗嘱的效力:1.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有效遗嘱为准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3.遗嘱人销毁原来所立的遗嘱视为撤销遗嘱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对新遗嘱进行重新公证遗嘱继承的特征:1.必须存在有效的遗嘱2.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3.排斥法定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4.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无遗赠扶养协议或不与其抵触2.遗嘱合法有效3.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特征:除了具备遗嘱的特征外还具有一个独有的特征: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若果是自然人则必须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3.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原则上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领权利而不承担清偿义务)4.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扶养协议: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1.双方、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2.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不得作为扶养人的有:法定继承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3.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4.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1.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1.双方——单方2.合同——遗嘱3.双务、有偿——单务、无偿4.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死后生效效力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继承的开始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1.是继承人实际取得继承权的时间2.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3.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4.是继承人选择是否接受继承的时间界限5.是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6.是遗嘱生效的时间界限以及确定遗嘱能否执行的时间界限遗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特征:1.时间上的特定性2.内容上的总括性3.范围上的限定性4.性质上的合法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但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遗产的确定:先析产后继承遗产的分割原则: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2.保留必留份原则(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原则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原则: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3.适当分配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得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多于等于少于视具体情况而定)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5.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6.物尽其用原则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其中属于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3.保留必留份原则(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保留必留份)4.连带责任原则(对外连带对内按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办法: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第六章继承法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继承的历史发展、继承的种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律关系等知识。

教学难点和重点:继承的种类;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遗产教学内容:第一节继承概述一、继承的概念继承,即财产继承,专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安排将其生前所有、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历史发展(一)继承的起源(二)古代社会的继承1、身分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并以身分继承为主。

2、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

3、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并以法定继承为主。

4、男女继承权不平等。

(三)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继承三、继承的本质(一)财产私有制是继承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二)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三)继承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对其起着反作用(四)继承受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影响四、继承的种类(一)以继承的对象为标准,分为财产继承与身分继承财产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财产为继承对象的继承。

现代各国的继承制度都是财产继承。

身分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身分为继承对象的继承。

(二)以继承的依据为标准,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三)以继承的范围为标准,分为限定继承与无限定继承(四)以继承权人的人数为标准,分为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五)以继承人的地位为标准,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第二节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性质(一)继承法是财产法(二)继承法是实体法(三)继承法是普通法(三)继承法是强行法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二)继承权平等原则1、男女平等。

2、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

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无论辈分高低、年龄长幼,也无论职业、政治状况,都平等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四)限定继承原则限定继承,又称有限责任继承,是指继承人仅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223页PPT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223页PPT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11、获得的成功越大,就越令人高兴 。野心 是使人 勤奋的 原因, 节制使 人枯萎 。 12、不问收获,只问耕耘。如同种树 ,先有 根茎, 再有枝 叶,尔 后花实 ,好好 劳动, 不要想 太多, 那样只 会使人 胆孝懒 惰,因 为不实 践,甚 至不接 触社会 ,难道 你是野 人。பைடு நூலகம்名 言网) 13、不怕,不悔(虽然只有四个字,但 常看常 新。 14、我在心里默默地为每一个人祝福 。我爱 自己, 我用清 洁与节 制来珍 惜我的 身体, 我用智 慧和知 识充实 我的头 脑。 15、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 农夫不 会播下 一粒玉 米,如 果他不 曾希望 它长成 种籽; 单身汉 不会娶 妻,如 果他不 曾希望 有小孩 ;商人 或手艺 人不会 工作, 如果他 不曾希 望因此 而有收 益。-- 马钉路 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六\ 继承法
继承的范围 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离婚诉权的限制: 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限制 婚姻法第 34 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限制规定 婚姻法第 33 条、解释第 23 条 与婚姻法第 32 条的关系 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 —— 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第 7 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 况、新理由,原告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婚姻法暗含的规定: 同居义务、贞操义务、住所决定权、日常事务代理权 同居义务:男女双方以配偶的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夫妻间的性生活 精神生活 互相扶助义务 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生活所负义务 贞操义务:又称忠实义务,即夫妻间专一的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还包括 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表现为婚姻法中对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禁止性规定 住所决定权:婚姻法第 9 条 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务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在家常事务范围内与第三 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其效力及于夫妻的另一方,夫妻双方共同就该行为承担连 带责任。(解释 17 条)



我国《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 以 “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为实体性原因, 以 “ 调解无效 ” 为程序性原因 现行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离婚损害赔偿 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即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1997年李某与田某结婚,感情一度甚好。然而随着丈 夫李某利用工余时间从事经商、物质生活逐渐富裕, 李某变得不安分起来,经常夜不归宿。2003年田某得 知李某曾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并在4月的一天 因故提前下班在自己家里将李某与王某(女)逮个正着。 田某提出离婚,李某却不同意,并自愿向田某写下保 证书:“我保证和田某合好如初,不再做任何对不起 田某的事情。如果出现,家产放弃。”但李某不思悔 改,不到两个月又因嫖娼被治安处罚。田某遂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全部家产判归自 己,并且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 原告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周远华之夫张长春完全超 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 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 令第三者谢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 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远华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 被告谢光萍对原告周远华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 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 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 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 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 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有道理吗?

四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父母 — 婚生子女; 生父母 — 非婚生子女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养父母 — 养子女; 继父(母) —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 人工生育的子女与父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五 离婚制度





第6 章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我国的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 即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 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中国的婚姻法: 1950年、1980年、2001年

一\ 婚姻法的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婚姻自由是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的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复婚自由)和离婚自 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儿童妇女和老人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 17 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 20 条) 夫妻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 第 24 条)

2004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原告郭涛与被告刘 玉红相识。原告经媒人祝秀兰之手两次转给被 告方彩礼现金共8000元。后因双方无共同语 言,婚约解除。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未果,双 方形成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 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予支持”
原告王某(男)与被告谢某(女)自愿于1988年10月 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双方因感情不合,原告 于2002年5月向永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 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以原告有外遇为由 要求给予其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高法的解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 稳定地共同居住。

甲男、乙女是大学同学,结婚后感情较好,但 自从甲男出任某公司经理后便与本公司的女雇 员丙女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为了达到与丙女结 婚的目的,甲男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 女离婚,乙女则以丙女和甲男通奸,破坏他人 婚姻家庭关系并给自己造成精神上的巨大痛苦 和感情上受到严重创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甲男和丙女赔偿其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 法院应该如何裁判?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 夫妻关系



配偶权 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由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以夫妻身 份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夫妻关系的存续为目的的,要求对方陪伴 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双方平等享有 客体为夫妻身份利益 具有权利两重性 权利义务复合性 基本身份权 婚姻法明定的内容: 姓名权( 14 条)、 人身自由权( 15 条) 计划生育义务( 16 条)

二 结婚的条件

必备要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当事人有婚约行为能力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符合法定形式 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要件: 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婚亲)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