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行为定性初探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一、基本案情2012年11月至12月间,广西桂林市某农产品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见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后,为套取资金,虚构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指使公司法律顾问张某借用社会人员的身份证件,伪造了劳动合同及拖欠员工工资表,草拟了民事诉状,并指使社会人员以公司员工代表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拖欠工资,李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诉。
法院在李某等人伪造的证据蒙骗下,做出了由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0余万元的民事调解决定。
事后,李某将其中70余万元据为己有,分给张某10万元,两名犯罪嫌疑人现已归案。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成立敲诈勒索罪。
[1]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不构成诈骗罪,且刑法分则中没有与其相对应的处罚条款,目前应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作无罪处理。
同时,因为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有学者建议立法增设“伪造民事证据罪”或“诉讼欺诈罪”,以解决该问题。
[2]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
[3]理由是:诉讼诈骗行为侵害的法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虚构了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的主张。
但笔者的逻辑推论如下:先是认为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再分析诉讼诈骗是“三角欺诈”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从而得出诉讼诈骗应定性为诈骗罪的结论。
(一)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1.从实质上进行分析。
三角诈骗与二者之间的诈骗对法益的侵害没有任何区别,它们的本质都是侵犯财产。
在普通诈骗的场合,被害人本人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原因在于加害人的欺诈行为使自己的财产转移至加害人或第三人,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
而在三角诈骗的情况下,被害人没有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的是被骗人,而非被害人自己。
但被骗人处分财产的原因同样是基于加害人的欺诈行为,同样是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思考讲解
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思考11法学林秋梅摘要:诉讼欺诈与日俱增,严重干扰了司法活动。
对于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诉讼欺诈行为在现阶段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规研究室相关意见处理,但我国法律对诉讼欺诈行为定性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防止,惩处诉讼欺诈效果不明显。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
诉讼欺诈行为与诈骗罪中的普通诈骗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
笔者认为,有必要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
关键词:诉讼欺诈,诈骗罪,三重客体,诉讼欺诈罪随着我国公民和法人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增多,滥诉也随之而出现,并极端的表现为将诉讼作为一种犯罪的手段,及行为人出于非法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虚伪的民事诉讼,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从而占有他人财产。
此类诉讼行为近年来呈多发性的趋势,常见于报端,如果不对他进行严惩,不仅不能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而且还可能对刚起步的法治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为此,本文以18起假案【1】为例,试分析诉讼欺诈这一行为性质,寻找遏制此类行为的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18起假案的始末2009年3月,中铁某局因为18起诉讼差点要无辜支付农民工46万元作为劳动报酬。
事情的始末是这样的:2008年11月山东张村选(化名)是案件的原告又是诉讼代表人,并和张军毅(化名),杨坚军(化名)3人共同做诉讼代表人,共提起了18起诉讼,以他们农民工的身份向中铁某局和工头宋光明(化名)讨要工资。
08年12月,他们拿着宋光明亲笔写的“欠条”以所要2007年5月至6月的劳动报酬为由,走进北京市区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被告是中铁某局和包工头宋光明。
2009年3月,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村选的诉请,分别判决中铁某局和宋光明共同给付张村选等18人劳务费。
中铁某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二审审查查明,一审原告提出的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均是虚假的。
2008年11宋光明打电话叫来了张村选及张军毅,杨坚军,写下18张欠条,还准备了18份起诉书和委托书,让他们向法院起诉,想向中铁某局再要些钱,并承诺担负张村选3人起诉期间的路费住宿费,还有官司打赢后给他们一些补偿。
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定性分析
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定性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现象逐渐增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是指个人或组织以其在特定职务或领域的便利条件为基础,通过故意制造、扩大或者控制法律诉讼,实施欺诈行为获利。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也损害了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案件频繁发生,法律部门和监管机构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如何有效应对和预防这种欺诈行为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对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进行定性分析,探究其特征、危害性及对策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本文旨在对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促进建立健全的防范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是指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有多重要和有意义。
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对于这种行为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其发展规律和特点,进而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应对策略。
通过深入研究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机构制定更科学、更有效的法律政策和监管措施,降低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秩序。
对于行业从业人员和广大公众来说,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的危害性和特征,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避免被欺诈和损失。
研究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分析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的现状和特征,深入探讨其危害性及应对措施,旨在加强对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行为的监管和防范,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通过本研究,希望能够有效预防和打击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诉讼欺诈的行为,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迈出更为坚实的步伐。
2. 正文2.1 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是指利用在工作职务中的权力、地位或资源等优势,通过虚构、篡改、伪造文件或证据等手段,来实施欺诈行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定性探析及规制思辨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定性探析及规制思辨内容提要:诉讼欺诈是一种特殊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具有很大的分歧。
本文以两件典型案例着手说明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定性探析及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阐明诉讼欺诈的概念、行为表现、法律特征,在重点分析了其司法评价和理论分歧后提出对于该行为的刑事应对方法及立法构想,认为我国刑法应单设“诉讼欺诈罪”,加大对该行为的惩罚力度,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性。
“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
”——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我国法律面对当前的诉讼欺诈,却显得是那样的软弱无力和无可奈何。
所以当前对诉讼欺诈的行为在立法上有一个准确的定性建立相应的规制机制显得大势所需,尤其重要。
一、案件回放i[①]案例1:1995年10月,胡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诉称:1992年7月1日,贾某立下四张借据,共借胡某人民币2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胡某多次向贾某讨要无果,遂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贾某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审理中贾某坚持称自己备有借过胡某的钱,借条系他人伪造的。
经某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胡某向法院提供的借条系贾某所写。
法院判决贾某支付胡某2万元本金以及利息,一审宣判后,贾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又经过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是借台仍为贾某所写,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贾某依然不服,不断提出申诉。
再审期间,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进行文检鉴定,结论为四张借条不是贾某所书写,系他人模仿所致。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贾某以胡某侵犯自己的财产权并造成自己妻子精神失常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胡某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且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但是司法机关最终以此行为无法律明文规定为由放弃了对胡某刑事责任的追究。
案例2:某地的三个农民伪造一张借据,将在本县投资的两个城里人告上法庭,企图通过“法律手段”诈骗10万元巨款。
工作心得:关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分析和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分析和思考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还未形成统一意见,而现行刑事立法中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理方式已明显不能满足实践中发生的各种诉讼欺诈案件。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析,厘清诉讼欺诈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异同,并从立法角度提出设立“诉讼欺诈罪”的建议,从根本上解决对诉讼欺诈案件的处理。
一、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一)诉讼欺诈的定义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广义的诉讼欺诈,是指欺骗法院,使对方交付财物或者财产上利益的一切行为;狭义的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而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伪造的证据等方式欺骗法院,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从而实现非法目的(包括财产性利益及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等)。
(二)诉讼欺诈的类型以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来源分类,可以将诉讼欺诈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行为人自己伪造证据,即伪造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存在的证明。
二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隐私,以欺骗、胁迫的等方式,让被害人以书面方式自证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或失误,利用已履行完毕的债务文书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三)诉讼欺诈行为的特征根据诉讼欺诈案件呈现的共同点,诉讼欺诈行为一般具有的如下几个特征:第一,目的非法性,即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的目的。
第二,方式“合法”性,即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貌似合法的途径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作证欺骗性。
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等多种形式欺骗法院。
第四,妨害司法性。
诉讼欺诈行为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甚至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一方面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另一方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诉讼欺诈行为之探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W 圈筮翟戳塑隧萎銎二竺竺!型圭!.f叁整!查塾金诉讼欺诈行为之探析李菲摘要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上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存在争论,现行刑法对该行为也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本文认为应当对诉讼欺诈行为和诉讼诈骗两个概念进行区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诉讼诈骗行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诉讼欺诈诉讼诈骗刑法理论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88.02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公力救济方式,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认可并成为了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
但是,现实中也频频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些人为获得非法利益,不惜在诉讼中使用非法手段,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诈取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这种诉讼欺诈行为既破坏了司法活动正常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又给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侵害。
故诉讼欺诈行为应当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但理论及实务界对该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及应承担的责任一直存在争论。
因此对于诉讼欺诈的现状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诉讼欺诈行为的罪与非罪(一)诉讼欺诈的概念广义的诉讼欺诈,是指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证言、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从而破坏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的行为。
狭义的诉讼欺诈仅指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从而破坏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
(二)诉讼欺诈现象的特点1.具有普遍性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活动中,诉讼欺诈现象已经不是罕见的个案,而是成日益攀升的趋势,其中也不乏一些社会影}|向较为严重,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案例。
2.具有多样性从诉讼欺诈的目的上看,主要表现在,有的是利用诉讼诈骗钱财,有的是通过诉讼诋毁他人名誉,有的企图通过耗时费力的诉讼使其竞争对手在经济上一蹶不振,甚至破产从而丧失竞争力。
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探析
罪, 比如意大利刑法 第 34条规 定 : 在 民事诉 讼或 行政 7 “ 诉讼 中, 以欺骗正在进行 调查或 司法研究 的法官 为 目的, 有意改变有关地点 、 物品或人 身状况 的 , 或者鉴 定人在进
第1 2卷
第 7期
鹏
大 学 学 报
Vo.1 NO 7 1 2 . .
21 0 2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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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62— 7 8 2 1 )7—09 3 17 6 5 ( 02 0 00—
2 行 为人依靠 法院 的强 制 力达 到非法 目的 , 常见 . 最 的是非法获利 的 目的 、非法获利 的表现形式 可 以表现为 积极财产 的增加 , 如金钱财物的给付 , 也可 以是消极财产 的减少 , 如债务 的消灭 。
付, 通说 中把财物或 财产 上利益任 意交 付作 为诈欺 罪构 成 要 件 , 过 狭 窄 , 该 扩 大 范 围 到 不 违 法 转 移 财 务 上 太 应
诈侵财行为的认定 。 二 国外 关 于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定 性 的 争 议
是在刑事诉讼 中或者在刑 事诉讼 前实施 的 , 适用 同样 的 规 定 。该 条 所 规 定 的 罪 名就 是 “ 讼 欺 诈 ” [ 诉 。 6 J
笔 者 同 意 否 定 说 。 首 先 , 院是 否 能 被 骗 。 在 民 事 法
关键词 : 诉讼 欺诈 ; 骗 罪 ; 角诈 骗 诈 三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2 D 2 .
一
文献 标 识 码 : A
诉 讼 欺 诈 行 为概 述
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与司法实践探究性论文
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与司法实践探究性论文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与司法实践探究性论文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能够懂得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文就诉讼欺诈的特征进行分析,然后就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欺诈问题进行探讨,最后提出了解决诉讼欺诈案件的方法。
一、诉讼欺诈的特征由于诉讼欺诈行为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人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后的一个不良结果,这一问题在现在司法实务中是新出现的问题,法理学界还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刑法307条来看,出于非法目的占有并采取诉讼的手段来进行的行为基本可以定义为诉讼欺诈行为。
其主要变现为通过伪证、假证、恐吓、指使的方式赢得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案件类型相似首先诉讼欺诈行为主要发生在较发达城市,这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和人口素质有一定联系;其次诉讼欺诈行为主要发生在借贷、离婚、企业破产结算等与财产有关的纠纷中;最后诉讼欺诈的主体一般为在实际中的弱势、法律上的强势地位,例如破产企业的.领导层、借贷公司的借款方等。
案件的发生区域、种类、类型大多相同或相似,因此具备集中特征。
(二)抗辩过程弱化抗辩过程是法庭了解案情、掌握证据的重要过程之一,但是在诉讼欺诈案件之中,由于当事人的某些非法目的,不想或不能让法庭掌握过多的证据,需要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通过自己的证据将自身引导在法庭中的有利地位,有时甚至会采用“自认”的方式来跳过抗辩环节,以此来避免法庭掌握案情和证据,达到欺诈的目的骗取法庭裁判。
(三)当事人关系密切根据实务经验来看,诉讼欺诈行为多发生在两个相关联的当事人主体之间,这是由于两者的利益关系具备一致特征,多为婚姻关系、合伙关系、近亲朋属关系等。
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具备密切的关系,法庭很难判断利益的归属;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关系密切,掌握对方信息和捏造证据就具备天然的便利条件。
(四)法律事实虚构诉讼欺诈归根到底就是用虚假的事实或证据骗取法院裁判来达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
诉讼欺诈行为定性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文明的提高和法律精神的贯彻,诉讼成为了人们用以解决民事纠纷,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途径,但是同时诉讼也被有些人拿来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这种为获得非法利益,不惜在诉讼中使用非法手段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诉讼欺诈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活动正常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同时又给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
诉讼欺诈行为的犯罪本质是明显的,所以增设明确的法定刑予以规制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制社会完善法律体系的基本需要。
所以本文通过诉讼欺诈的定性分析,揭示其犯罪的本质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以立法角度提出设立“诉讼欺诈罪”的建议,以求有效地遏制诉讼欺诈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对此无法可依的问题。
关键词:诉讼欺诈刑法规制司法机关公私财产Abstract:With the improvement of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carry out the spirit of law, litigation as the people to solve civil disputes, to protect their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main means and ways, but at the same time litigation was also some people intended as seek improper interests means. This for gain illegal benefits, regardless of the lawsuit using illegal methods in the court to make a wrong judgment of litigation fraud, not only damaged the normal order of the judicial activities, waste judicial resources, damag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and at the same time, property rights to others to cause damage. Litigation fraud crime essence is obvious, so add clear legal punishment to the principle of 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regulation is the internal demand, is also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legal system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basic needs. So this paper through the litigation fraud qualitative analysis, reveals the essence of his crime and the serious social harmfulness, and put forward the legislation toestablish a \"litigation fraud\" advice,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urb the litigation fraud occurs,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 of this lawless.Key words:Litigation fraud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Judicial authority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诉讼欺诈行为定性探讨案例一深圳市某实业公司诉深圳市某投资公司借款纠纷案。
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定性分析
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定性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现象逐渐增多,给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是指利用自身的职务或权力地位,通过伪造证据、威胁他人、滥用职权等手段来达到非法目的,诋毁他人名誉、财产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对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进行分析,从案例入手研究其定性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有效遏制这一现象的蔓延。
一、案例分析近年来,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案件频频发生。
以某地法院庭长利用职权威胁证人、伪造法院文书为例。
该庭长通过滥用职权,将某起民事案件制造成刑事案件,并指使法院工作人员伪造证据、篡改法院文书,以此来达到其非法目的。
还有一些政府官员或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之便,在民事诉讼中诋毁他人名誉,迫使对方屈从,达到其不正当目的。
二、定性分析1. 违法行为明显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案件中,违法行为常常是非常明显的。
通过滥用职权、伪造证据、威胁他人等手段来达到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2. 社会危害性大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些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法治秩序。
这些行为还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下降,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3. 难以监管由于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和权力地位,他们往往能够掌握一定的资源和信息,难以受到有效监管。
在一些小城市和乡镇地区,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一些公职人员甚至可以肆意妄为,滥用职权,从而导致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现象屡禁不止。
三、对策建议1. 完善监管体制针对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行为,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严惩违法者,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2.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的认识,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诉讼欺诈行为探索分析
犯来 说 , 犯罪结果无 独立的社会地位和意义可言 , 也即犯 罪结果 具有或然性或附属性 。行 为犯 的设置是 以行 为无 价值理论为基 础的 ,其立法思想与价值追求是 为了更 大限度 地防卫社 会不 受
错 误判决 、 执行 。另一方面 , 即使法 院识破骗 局 , 相对人得 以胜
诉, 但被 无端卷入诉讼 中必将耗 费一定 的时间 、 精力 与金钱 , 同
危 害与挑战 , 就增加 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 破坏 了法治的进程。 第二, 诉讼欺诈行 为是 对有限的司法资源 的浪 费 , 也是对正
常审判 秩序 的干扰。 诉讼欺诈 的场合 , 当事人 间并不存在真正 的 民事法 律关 系 ,因此诉讼活动就不 可能实现民事诉讼原有的价
是该罪的手段特征 ,也是该 罪区别于妨害司法罪中其他罪名的
特征之一 。 ( 三) 该罪是行 为犯 还是结果犯 , 学界 也颇有争议 所谓行为犯 ,是 以犯罪行 为本身作为犯罪基本 社会 危害性
的 全 部 内容 ,而 不 依 赖 于犯 罪结 果 的 产 生 或 者 存 在 犯 罪 结 果 产
值 。同时 , 误判将会导致受 害人或是抗拒执行 , 或是走上旷 日持
诉讼欺诈行为探 索分析
黄 苏
( 南京 大 学 法 学院 , 江 苏 南京 2 1 0 0 0 0 )
一
、
对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定 性 的 分 析
根据诉讼欺诈行为 与相关罪 名的比较 ,我们可以得 出诉讼
欺 诈 行 为 的 法 律 特 征如 下 :
( 一) 出罪( 无罪论 )
明文规定不 为罪 , 法无 明文规定 不处罚 ” 这一 罪刑法定 原则 , 只
能 按 无 罪处 理 。 ( 二) 人 罪( 有罪论 )
诉讼诈骗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诉讼诈骗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诉讼诈骗,又称诉讼欺诈或诉讼诈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骗取他人财产或免除自己的债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笔者赞同诈骗罪包括两者之间的诈骗和三角诈骗这一观点,主张诉讼诈骗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诉讼诈骗属于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为《答复》)值得再度探讨。
论文关键词:答复,诈骗罪,三角诈骗,诉讼诈骗行为,刑法分析一、对诉讼诈骗的定性纷争目前,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处理自由裁量权较大,相同性质的行为由于观点的不统一,定性的混乱导致在处罚结果上的各异。
有的按无罪,有的按诈骗罪处理,有的法院根本未作处理,案子久拖不决。
按无罪处理的案例如:甲为朋友从A公司购买一辆桑塔纳轿,因未付款,便以自己的名义打了一张欠条,后车被甲的朋友卖掉,车款用于吸毒。
A 公司派出代理人乙、丙、丁三人前去向甲索款,当得知甲无任何财产偿还,又了解到甲数年前曾经承包过B公司,手中尚有一些盖有B公司印章的空白信笺时,三位代理人便说服甲用该空白信笺伪造了B公司向A公司的“还款计划”,并以此为证据向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
法院遂依照“还款计划”判处B公司向A公司支付车款,并多次冻结B公司的账户。
1998年11月,检察机关对乙、丙、丁三人向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罪名是伪证罪,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最后判决三人无罪。
①按诈骗罪处理案例如:某地的三个农民伪造一张借据,将本县投资的两个城里人告上法庭,企图通过“法律手段”诈骗10万元巨款。
由于“借条”上有一枚指印没有证据能够推翻,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两个城里人均被判败诉。
直到该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最终查明了真相。
论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以法院的角色为视角
持。
【 关键 词 】 诉讼诈骗 ; 定性 c t o r b e t w e e n l i t i g a t i o n f r a u d a n d c o mmo n ra f u d i s t h e i n v o l v e me n t o f t h e c o u t ,a r n d c l a r i f y i n g t h e
段提起 民事诉讼 , 利用法 院的错误判决 , 骗取数 额较大 的公 私财产 的行为 , 我 国刑法学 界通 常把这种 行为称 为 “ 诉 讼诈骗” 。诉讼 诈骗与普通诈骗罪相 区别 的最大 因素就 是法 院的介入 , 明确法 院的角色 是诉讼 诈骗行 为定性 的关
键 。诈骗罪 的最基本特 征就是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 财产 , 那 么法 院是 否能够被骗 , 法 院是否具有财 产处 分权
d e n c e ,o r c o l l u d e w i t h t h e wi t n e s s a n d b in r g a c i v i l a c t i o n w i t h t h e p u r p o s e o f i l l e g a l l y p o s s e s s i n g o t h e r
De c. 2O1 4
Vo 1 . 3l NO. 6
论 诉 讼 诈 骗 行 为 的 定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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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 院 的 角色 为视 角
诉讼诈骗行为定性初探
诉讼诈骗行为定性初探对于诉讼诈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学界争议颇多,无罪说、敲诈勒索说、诈骗罪说各有其支持者。
把诉讼诈骗纳入到诈骗罪的处罚范畴内无疑是在目前法律體系下解决诉讼诈骗的最好途径,但是由于诉讼诈骗的特殊性,完全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定又存在一系列问题,鉴于此应该在刑法中规定诉讼诈骗罪,从而使对诉讼诈骗的定性走出两难的境地。
标签:诉讼诈骗;诈骗;间接诈骗一、诉讼诈骗的界定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们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与过去“息讼”、“厌讼”的传统相比,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是人们权利意识增长的体现。
但是在这个大背景下,一种不和谐的现象——诉讼诈骗也不断增多。
案例一:甲为朋友从A公司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因未付款,便以自己的名义打了一张欠条,该车后被甲的朋友卖掉,车款用于吸毒。
A公司派出代理人已、丙、丁三人前去向甲索款,当得知甲无任何财产偿还,又了解到甲数年前曾经承包过B公司,手中尚有一些盖有B公司印章的空白信笺时,三位代理人便说服甲利用该空白信笺伪造了B公司向A公司的“还款计划”,并以此为证据向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
法院遂依照“还款计划”判处B公司向A公司支付车款,并多次冻结B公司的帐户。
1998年11月,检察机关对乙、丙、丁三人向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罪名是伪证罪,后经审委会讨论。
法院最后判决三人无罪。
案例二:某地的三个农民伪造一张借据,将来本县投资的两个城里人告上法庭,企图通过“法律手段”诈骗10万元巨款。
由于“借条”上有一枚指印没有证据能够推翻,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两个城里人均被判败诉。
直到该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最终查明了真相。
撤消借款纠纷一案的一、二审判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2001年11月19日,当地人民法院分别以诈骗罪判处三农民有期徒刑八年、四年和三年,并处罚金。
两个案例均是被告人利用虚假证据(票据、欠条、协议书)和诉讼的手段企图达到占有钱财的目的,从第一例的无罪判决到第二例的有罪判决,可以看出诉讼诈骗案件在审理实践中的混乱与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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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也不断增多。 案 例 一 : 为朋 友 从 A 公 司 购 买 一 辆 桑 塔 纳 轿 车 因未 甲
诉 讼 诈 骗 概 念 有 广 义 与 狭 义 之分 。 义 的诉 讼 诈 骗 , 广 是 指欺骗法院 , 对方交付财物或者财产 上利益的一切行为 ; 使 狭 义 的诉 讼 诈 骗 , 指 行 为 人 将 被 害 人 作 为 被 告 人 而 向法 是 院 提 起 虚 假 的 诉 讼 , 法 院产 生 判 断 上 的错 误 , 而 获 得 胜 使 进 诉 判 决 , 被 害人 交 付 财 产 或 者 由法 院 通 过 强 制 执 行 将 被 使 害 人 的 财 产 转 移 给 行 为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所 有 。 见 广 义 的 。可 诉 讼 诈 骗 是 一 种 欺 诈 行 为 , 既 包 括 行 为 人 积 极 的 伪 造 证 它 据提起诉讼的行为 , 也包 括 行 为 人 在诉 讼 过 程 中 以消 灭 、 隐
诉 讼 诈 骗 的 最好 途 径 , 是 由 于诉 讼 诈 骗 的特 殊 性 , 全按 照诈 骗 罪进 行 判 定 又存 在 一 系列 问 但 完 题 , 于 此 应 该 在刑 法 中规 定诉 讼 诈 骗 罪 , 而使 对诉 讼 诈 骗 的 定性 走 出 两难 的境 地 。 鉴 从
[ 键词] 讼诈骗 ; 骗 ; 关 诉 诈 间接 诈 骗
( ) 讼 诈 骗 的 概 念 一 诉
一
、
诉 讼 诈 骗 的 界 定
随 着 法 治 进 程 的 不 断 推 进 , 来 越 多 的 人 们 利 用 法 律 越
手 段 来 解 决 各种 社 会 矛 盾 和纠 纷 , 过 去 “ 讼 ” “ 讼 ” 与 息 、厌 的 传 统 相 比 , 无 疑 是 一 种 巨 大 的 进 步 , 人 们 权 利 意 识 增 长 这 是
20 0 9年 第 5期 ( 第5 总 9期 )
理 论 观 察
T he r tc O b e v ton o e i s r ai
N o 5, 0 9 . 2 0
S ra e i lNO. 9 5
诉 讼 诈 骗 行 为定 性 初 搽
王 海 滢
( 州 市萧 山 区 人 民法 院 , 州 杭 杭
[ 图 分 类 号 ] 9 4[ 献 标 识 码 ] [ 中 D2 文 A 文章 编 号  ̄ o 9 24 2 0 )5 O 8 一O 1o -2 3 (0 9 0 - O 8 4
书 ) 诉 讼 的手 段 企 图达 到 占有 钱 财 的 目的 , 第 一 例 的无 和 从 罪 判 决 到 第 二 例 的有 罪判 决 , 以 看 出诉 讼 诈 骗 案 件 在 审 可 理 实 践 中 的混 乱 与争 执 。对 于 这 类 案 件 的定 性 问题 成 为 了 司法 实 务 和 理 论 界 的 争 论 热 点 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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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二 : 地 的三 个 农 民伪 造 一 张借 据 , 来 本 县 投 资 某 将 的 两个 城 里 人 告 上 法 庭 , 图通 过 “ 律 手段 ” 骗 1 企 法 诈 O万元
巨 款 。由 于 “ 条 ”上 有 一 枚 指 印 没 有 证 据 能 够 推 翻 , 司的 , 也 属 于广 义 的诉 讼 诈 骗 。 文 这 本
[ 摘
3 15 ) 1 2 1
要] 于诉 讼 诈 骗 行 为 应 当如 何 定性 的 问题 , 界 争 议 颇 多 , 罪说 、 对 学 无 敲诈 勒 索说 、 诈
骗 罪说 各 有 其 支持 者 。把 诉 讼 诈 骗 纳 入 到 诈 骗 罪 的 处 罚 范 畴 内无疑 是 在 目前 法律 体 系 下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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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 司 的 “ 款计 划 ” 并 以此 为 证 据 向 开 封 市 郊 区 人 民法 还 , 院 起诉 B公 司 。 院遂 依 照“ 款 计 划 ” 处 B公 司 向 A 公 法 还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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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证 据 的行 为 。另 外 对 于 以 下 这 种 情 形 也 包 含 在广 义 的 诉
付 款 , 以 自己的 名 义 打 了 一 张 欠 条 , 车 后 被 甲 的朋 友 卖 便 该
掉, 车款 用 于 吸 毒 。 公 司 派 出 代理 人 已 、 、 A 丙 丁三 人 前 去 向 甲索 款 , 当得 知 甲无 任 何 财 产 偿 还 , 了 解 到 甲数 年 前 曾经 又 承 包 过 B公 司 , 中 尚有 一 些 盖 有 B公 司 印 章 的 空 白信 笺 手
( ) 观 形 形 色 色 的诉 讼 诈 骗 案 件 , 们 不 难 发 现 其 二 纵 我
仅 就 狭 义 的诉 讼 诈 骗 行 为 进 行 分 析 。
中 一 些 共 同 的特 点 :
从 一 审 打到 二 审 , 两个 城 里 人 均 被 判 败 诉 。 到 该 地 中 级 人 直 民 法 院 依法 对 本 案 进 行 再 审 , 终 查 明 了真 相 。 消 借 款 纠 最 撤 纷一 案 的一 、 审判 决 , 案件 移送 公 安机 关 立 案侦 察 。 二 将 20 0 1年 1 月 1 1 9日 , 当地 人 民 法 院 分 别 以 诈 骗 罪 判 处 j 农 三
察 机 关 对 乙 、 、 三 人 向 开 封 市 南 关 区 人 民法 院 提 起 公 丙 丁 诉 , 名 是 伪 证 罪 , 经 审 委 会 讨 论 , 院 最 后 判 决 三 人 无 罪 后 法
罪。
讼 诈 骗 中 , 向 乙追 讨 其 曾经 借 给 乙 的 三 万 元 钱 , 甲 乙拒 绝 偿 还。 甲无 奈 之 下 伪 造 了 乙 向 甲借 款 三 万 元 的借 据 一 张 , 向 并 法 院起 诉 , 院并 未 发现 借 据 为伪 造 支 持 了 甲 的诉 求 。 这 法 在 里 , 讼 并 非 是 以 虚 假 事 实 为 基 础 的 , 据 以 胜 诉 的 依 据 诉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