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市场参与者技术系统变更指南(Ver1.0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并试点注册制市场参与者技术系统变更指南(Ver1.01)⼯程技术标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并试点注册制市场参与者技术系统变更指南(Ver1.01)深圳证券交易所⼆○⼆○年四⽉⽂档说明⽬录⼀、说明 (1)⼆、创业板改⾰并试点注册制业务简介 (1)2.1创业板股票新增特殊标识 (1)2.2创业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2.3创业板股票交易机制优化 (1)2.4新增盘后定价交易业务 (1)2.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优化 (2)三、技术系统变更概况 (2)四、新增特殊标识 (3)五、交易机制优化 (3)5.1证券状态发布 (3)5.2委托数量上限及数量单位发布 (4)5.3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竞价范围发布 (4)六、盘后定价交易业务 (5)6.1交易参考信息 (5)6.2委托及成交回报 (5)6.3⾏情发布 (6)6.4成交汇总 (6)七、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优化 (7)7.1市场化转融通标识 (7)7.2申报数量上下限 (7)7.3约定申报实时撮合成交 (8)7.4⾸发后可出借限售股出借 (8)7.5禁⽌可售冻结证券出借 (11)7.6转融通出借业务开关 (11)⼋、清算和交收 (12)8.1盘后定价交易结算数据接⼝变更 (12)8.1.1清算明细库SJSMX1.DBF (12)8.1.2资⾦清算汇总库SJSQS.DBF 、T+0资⾦清算汇总库SJSQS0.DBF (14) 8.1.3资⾦变动库SJSZJ.DBF (14)8.1.4资⾦余额信息库SJSYE.DBF (14)8.1.5证券交易统计库SJSTJ.DBF (14)8.2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转融券优化结算数据接⼝变更 (14)8.2.1接⼝修订概述 (14)8.2.1.1现状描述 (14)8.2.1.2变动内容 (15)8.2.2明细结果库SJSJG.DBF (15)8.2.3其他接⼝ (18)8.3账户系统数据变更 (18)九、市场参与者系统注意事项 (18)9.1关于客户委托服务渠道 (18)9.2关于市场参与者柜台系统 (18)9.3关于接⼝兼容性要求 (19)⼗、相关事宜 (19)10.1参考⽂档 (19)10.2联系⽅式 (2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并试点注册制市场参与者技术系统变更指南⼀、说明本⽂档旨在阐述创业板改⾰并试点注册制的技术⽅案,供市场参与者及其IT提供商进⾏相关技术系统改造时使⽤。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2.4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14•【文号】深证上〔2023〕957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3〕95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融券逆周期调节,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通知如下:一、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
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四、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五、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六、会员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防范利益输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方案介绍
目录
n 概述 n 测试申请 n 测试安排 n 仿真测试要求 n 测试注意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即可向本所提交测试申请 n 申请所需材料
n 向本所会员管理部申请进行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
n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申请表
n 向本所系统运行部申请开通交易单元独立测试系统接入权限
n 会员在测试周期内每交易日能够及时、准确申报日终余额数据及 违约数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 试方案介绍
仿真测试要求
n 其他测试要求:
n 请各参测会员于测试过程中详细记载测试现象与结果,检查其正 确性。如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
n 请各测试会员将仿真测试的业务数据备份、书面操作审批记录保 存好,供之后可能的现场检查使用。
n 会员在测试周期内已完成每类业务的测试且均测试通过;
n 交易类: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买券还券、融资平仓、融券平仓
n 每一类业务需要至少对于A股、ETF都有申报并达成成交
n 非交易类:担保证券划拨、融券券源划拨、现券还券划拨、信用账 户开立、信用账户销户、信用账户使用信息申报、标的证券配股认 购、担保证券配股认购、标的证券权证行权
对测试情况不作考核,不作为评审依据
后三个周期供仿真测试
测试情况作为出具评审意见的依据
会员只需在三个仿真测试周期的任意一个周期测试通过即可 一般在会员通过测试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向会员反馈测试结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 试方案介绍
测试安排
每个测试周期模拟的融资融券业务测试 :
测试项目
结算公司、通信公司、证券公司等各方系统的技术测试 n 通过模拟一段时间的业务运行,全面验证各相关证券公司
融资融券技术系统和具体业务功能、流程的一致性,以及 业务持续运作的通畅性 n 对于达到测试标准的会员,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 向会员出具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报告,并上报中国证监 会相关部门。
深圳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细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融入资金或证券买卖上市证券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一节会员业务申请2.1.1 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开通信用交易专用席位:(一)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1.2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2.1.3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按照规定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1.4 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在一家会员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1.5 会员被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会员应当与其客户根据约定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关系。
第二节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2.2.1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信用交易专用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2.2.2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还款和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办理。
2.2.3 融券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工程技术标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模板】
工程技术标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Ver1.2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二○二○年七月关于本文档目录一、说明 (1)二、业务简介 (1)2.1交易流程 (1)2.2其他说明 (3)三、技术实现概况 (3)3.1成交请求模式 (3)3.2成交报告模式 (3)3.3支持债券交易账户体系 (4)3.4交易编号扩位 (8)3.5存量合约的过渡处理 (8)3.6平台迁移网关配置 (9)四、成交申报 (10)4.1Binary接口委托申报 (10)4.2STEP接口委托申报 (42)五、转发成交申报 (76)5.1Binary接口转发成交申报 (76)5.2STEP接口转发成交申报 (83)六、成交申报响应 (92)6.1Binary接口成交申报响应 (92)6.2STEP接口成交申报响应 (95)七、成交确认 (98)7.1Binary接口成交确认 (98)7.2STEP接口成交确认 (101)八、清算和交收 (103)九、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券商系统注意事项 (104)9.1行情相关说明 (104)9.2委托回报相关说明 (104)9.3关于客户委托服务渠道 (104)9.4关于券商柜台系统 (104)十、联系方式 (105)附件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结算数据接口修订说明 (106)一、结算数据接口修订 (106)1.1接口修订简要说明 (106)1.2清算明细库SJSMX0.DBF (107)1.3交收明细结果库SJSJG.DBF (111)1.4综合数据服务库SJSFW.DBF (117)1.5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 (118)1.6广播类信息库SJSGB.DBF (119)二、联系方式 (119)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一、说明为了会员和其他交易参与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上更好地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业务,本所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专门编制和发布本指南,供相关交易参与人及其IT提供商参考。
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Ver1.00)
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Ver1.00)编号:SZSE999999-TG06密级:公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工程技术文档工程技术标准约定购回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V er1.00)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二○一二年九月关于本文档本次修订以橙色标注。
目录一、说明 (1)二、业务说明 (1)2.1交易流程 (1)2.2证券代码 (2)2.3交易单元 (2)2.4合格投资者 (2)2.5其他说明 (2)三、交易指令申报 (2)四、交易数据回报 (5)4.1确认记录 (5)4.2自动撤单记录 (6)五、清算和交收 (7)六、业务数据报送 (7)七、开展约定购回业务的券商系统注意事项 (8)7.1行情相关说明 (8)7.2委托相关说明 (8)7.3回报相关说明 (8)7.4关于投资者委托服务渠道 (8)7.5关于券商柜台系统 (8)八、联系方式 (10)附件一、约定购回业务的交易数据接口修订说明 (11)1、综合委托库SJSZHWT.dbf (11)2、综合回报库SJSZHHB.dbf (12)附件二、约定购回业务的结算数据接口修订说明 (14)1、接口简要说明 (14)2、清算明细库SJSMX1.DBF (14)3、交收明细结果库SJSJG.DBF (16)4、资金清算库SJSQS.DBF (17)5、股份结算信息库SJSGF.DBF (17)6、约定购回投资者待购回证券额度余额及变更(SJSFW.DBF) (17)7、其它信息 (20)附件三、约定购回业务数据报送指南 (21)1、业务要求说明 (21)2、技术要求说明 (21)3、约定购回合格投资者报告YDGH0000_ccyymmdd.dbf (22)4、约定购回当日初始交易报告YDGH0001_ccyymmdd.dbf (23)5、约定购回当日购回交易报告YDGH0002_ccyymmdd.dbf (25)6、约定购回当日终止购回报告YDGH0003_ccyymmdd.dbf (27)7、约定购回当日特殊交易报告YDGH0004_ccyymmdd.dbf (28)8、约定购回客户违约处臵报告YDGH0005_ccyymmdd.dbf (29)9、约定购回待购回及盯市报告YDGH0006_ccyymmdd.dbf (30) 约定购回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一、说明为了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上更好地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业务,本所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专门编制和发布本指南,供相关证券公司及其IT提供商参考。
深交所融资融券标的调整时间
深交所融资融券标的调整时间
深交所融资融券标的调整时间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调整规定。
融资融券是一种股票交易方式,通过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融资,以期望获得资本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深交所对融资融券标的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首先,深交所对于融资融券标的的调整时间是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控制的需要进行的。
通常情况下,深交所会定期对融资融券标的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风险的变化。
调整时间通常在交易时间结束后进行,以确保调整的有效性。
其次,深交所的融资融券标的调整时间是由深交所发布的公告进行通知的。
投资者可以通过深交所官方网站、交易所公告栏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在公告中,深交所会明确标注融资融券标的的调整时间,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具体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融券标的的调整时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动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深交所可能会对调整时间进行调整或变更。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需要及时关注深交所的公告,以获取最新的调整时间信息。
总结起来,深交所融资融券标的调整时间是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控制的需要进行的,由深交所发布的公告进行通知。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需要密切关注深交所的公告,以获取最新的调整时间信息。
只有了解并遵守融资融券标的的调整时间规定,才能更好地进行交易,并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开展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租赁融资外汇【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1.11.25【实施日期】2011.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开展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转常规,推动和支持会员做好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相关技术准备,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将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至2012年1月13日向尚未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开放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服务环境,并组织首轮仿真测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拟申请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的会员(以下简称“拟参测会员”)应当基本完成融资融券技术系统(包括交易、结算、监控系统等)的建设并通过公司范围内的独立测试或联通测试,各技术系统功能验证正常。
二、本轮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申请材料的接收时间为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上午9时。
请拟参测会员下载《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指南》(以下简称《测试指南》)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司印章,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至深交所,正本邮寄。
具体联系方式见《申请表》。
三、本轮融资融券技术系统测试自2011年12月12日开始,2012年1月13日结束。
其中,联网自测时间为12月12日至12月23日,仿真测试第一阶段时间为12月26日至12月30日,第二阶段时间为2012年1月9日至1月13日。
仿真测试以一周为一个测试周期,拟参测会员应参与完整测试周期内全部项目的测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融资融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第二次全网测试和启用相关技术系统及接口规
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第二次全网测
试和启用相关技术系统及接口规范的通知
各相关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7月15日全网测试的基础上,定于7月29日(周六)8:30至19:00组织融资融券业务第二次全网测试,并定于7月31日上线启用融资融券相关技术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39)》(标准代号为TS-0406-004)。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模拟测试的内容为信用证券帐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买券还券、融资融券强制平仓和普通买卖等交易、融资融券证券划转、信用证券帐户开户以及相应的登记结算,
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业务。
2、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可参加本次融资融券业务全网测试。
已参加7月15日融资融券业务第一次全网测试的券商仍使用上次申报确认的信用交易专席、相应双向通信小站号、D-COM小站号进行测试。
上次未参测的创。
深圳证券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基金质押式回购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基金质押式回购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3.12.20
•【文号】
•【施行日期】2013.12.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深圳证券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基金质押式回购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的通知各会员及结算参与人:
为便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基金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顺利开展,加深会员和结算参与人对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理解,尽快做好会员和结算参与人端技术系统的准备工作,深交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布《基金质押式回购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相关单位可从深交所网站之“技术专栏”(http:
///main/rule/jysywzn/tech/)处下载本指南。
请所有会员和结算参与人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尽快开展技术改造,并确保在2014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技术改造。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择机组织全网测试,全网测试事宜另行通知。
技术咨询电话:
(交易)(0755)25918196 25918199
(结算)(0755)25946080
特此通知
附件:基金质押式回购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
深圳证券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盘后定价交易业务之 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工程技术文档工程技术标准深圳证券交易所盘后定价交易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Ver1.0)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二○二〇四月关于本文档目录一、说明 (1)二、业务简介 (1)2.1 交易流程 (1)2.2 其他说明 (1)三、业务实现概况 (2)3.1 Binary接口委托申报 (2)3.2 STEP接口委托申报 (3)3.3 委托申报样例 (5)3.4 订单响应执行报告 (1)3.5 成交执行报告 (5)3.6 行情快照发布 (8)四、清算交收 (12)4.1 清算明细库SJSMX1.DBF (12)4.2 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DBF 、T+0资金清算汇总库SJSQS0.DBF (14)4.3 资金变动库SJSZJ.DBF (14)4.4 资金余额信息库SJSYE.DBF (14)4.5 证券交易统计库SJSTJ.DBF (14)五、券商系统注意事项 (14)5.1 行情相关说明 (14)5.2 关于客户委托服务渠道 (15)5.3 关于券商柜台系统 (15)深圳证券交易所盘后定价交易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一、说明为了指导市场参与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开展盘后定价交易业务,深交所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专门编制和发布本指南,供相关市场参与者参考。
深交所改造系统的宗旨:从技术上保障证券市场安全运行,同时,尽量减少系统改造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影响。
特别提示:如果业务规则及业务方案有所变更,本文档将做相应变更。
二、业务简介2.1交易流程(1)投资者通过券商提供的柜台系统提交盘后定价交易业务的买卖委托;(2)深交所交易系统在每个交易日的9:15-11:30,13:00-15:30对收到的盘后定价交易委托进行即时合法性检查,对不合法委托自动撤单。
收盘价产生后,会对之前的合法订单限价做一次性的价格检查,买入限价低于收盘价或卖出限价高于收盘价的订单将被自动撤单;(3)深交所交易系统在15:05-15:30对已接受的合法委托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逐笔连续撮合;(4)深交所交易系统于15:05开始发布盘后定价交易行情快照消息,券商前端系统向投资者提供展示盘后定价交易行情;(5)深交所交易系统将成交回报发送给券商柜台系统,同时将成交结果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6)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处理的成交结果提供相应的清算交收服务,在清算交收结束后,将清算交收明细发给券商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交易规则等相关技术系统及接口规范启用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交易规则等相关技术系统及接口规范启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交易规则等相关技术系统及接口规范启用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于2006年6月24日组织了新交易规则及新股申购允许撤销和申购回报的全网测试,为配合新交易规则于7月1日的正式实施,兹定于7月3日上线启用新交易规则相关技术系统,并同时上线质押式债券回购、新股申购允许撤销和申购回报相关技术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37(标准代号为TS-0406-002)、Ver4.38(标准代号为TS-0406-003)同时启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我所和中国证券深圳分公司于7月1日(周六)8:30至15:00开放联网测试环境,供有需要的会员进行联网测试。
测试内容为模拟新交易规则启用、新股申购允许撤销和申购回报、质押式债券回购交易。
2、请相关单位视自身相关技术准备情况安排测试。
请参测单位按照《新交易规则及新股申购允许撤销和申购回报第二次全网测试方案》及相关技术文档做好测试准备,落实专人负责本次测试工作。
3、测试相关文件可从深交所网站 首页之“技术专栏”(http:///main/rules/Catalog_1045.aspx )或中国结算网站下载。
相关文件包括《新交易规则及新股申购允许撤销和申购回报第二次全网测试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38)等。
4、测试中如发现异常现象,请及时报告本所。
测试结束后,请各测试单位汇总内部测试情况,如有问题请将问题反馈到**************。
请在邮件中着重说明以下信息:单位名称、席位代码、测试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切换试运行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切换试运行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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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切换试运行公告
经过全市场多次测试及上线演练,本所自主研发的新一代交易系统将于2016年5月3日投入试运行。
为降低全市场整体切换上线的集中风险,新一代交易系统实现了与现有接口的兼容,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可在现有接口接入兼容期(2016年5月3日至10月28日)内自主分批启用新一代交易系统接口。
本所已对新一代交易系统切换试运行做了认真充分的准备,将尽一切努力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本所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
若新一代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出现异常,本所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若新一代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本所将采取临时停市等措施直至恢复正常。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结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1〕25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人:为了完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对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做出补充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部分收费项目暂免收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1〕348号),相关证券划转手续费暂免收取。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章账户的开立与管理1.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开立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和信用交易证券账户。
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包括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信用交易结算互保金(结算保证金)账户,信用交易证券账户包括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及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工程技术文档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V1.02(试点)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工程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电脑工程部二○○六年七月十日关于本文档注:最新修订以橙色字体标示。
目录1、说明 (1)2、融资融券业务简介 (3)2.1 业务简介 (3)2.2 业务框架 (4)2.3 业务资格管理 (5)2.4 融资融券非交易过户 (5)3、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信息发布 (6)3.1 融资融券标的信息 (6)3.2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信息 (7)3.3 保证金比例信息 (7)4、信用证券账户开户 (7)5、融资融券交易 (8)5.1 交易申报 (8)5.2 成交回报 (12)5.3 逐日盯市及强制平仓 (13)6、融资融券交易过户 (14)7、融资融券非交易过户 (14)7.1担保证券提交与返回 (17)7.2融券券源划拨 (18)7.3现券还券划拨 (18)7.4非交易报送库的填报 (19)8、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 (20)8.1 融资融券余额数据 (21)8.2 信用违约资料 (23)9、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 (24)10、券商技术系统要求 (25)11、其它说明 (26)附件1: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信息(XXyymmdd.899) (27)附件2: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信息(XXyymmdd.898) (28)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1、说明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的要求,本所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数据接口规范进行了修订。
为便于相关会员公司和相应IT提供商更好地理解接口规范和了解相关技术系统要求,尽快做好会员公司端技术系统的准备工作,本所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联合编制和发布本指南文档。
编制本文档的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于2006年7月3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非正式发布稿)、《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方案(非正式发布稿)》;本所原有的技术系统接口。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0323)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第三章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管理第四章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第五章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第六章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第八章融资融券违约记录申报第九章其他事项为了保障融资融券业务顺利开展,指导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下简称“客户”)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切实执行会员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
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首先取得证监会对开展融资融券的业务许可,并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会员通过向本所申请设立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来取得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一、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申请方式及提交的材料会员可通过申请新增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或将现有处于中止状态的交易单元变更为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两种方式设立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指南》V2[1].0修改相关内容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指南》V2[1].0修改相关内容《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指南》V2.0修改相关内容第三部分、营业部推荐⼈与客户初次交流:修改客户准⼊条件修改前:客户的初次交流过程中,营业部推荐⼈⾸先应确认客户是否满⾜我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在我司开户时间满18个⽉,连续交易满6个⽉,个⼈客户账户资产总值50万(含)以上,机构客户账户资产总值100万(含)以上。
修改后:与客户的初次交流过程中,营业部推荐⼈⾸先应确认客户是否满⾜我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在我司开户时间满6个⽉,连续交易满6个⽉,个⼈客户账户资产总值10万(含)以上,机构客户账户资产总值50万(含)以上。
第五部分、营业部预征信(三)机构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公司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新增:9、公司承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为⾃有资⾦的承诺书;第六部分、客户资料同步与复核:修改三⽅存管银⾏的要求修改前:(六)同步业务环节以保障客户基本信息资料保持统⼀、集中与融资融券系统⼀致为原则,但因融资融券系统中原因造成的可做调整,如融资融券系统三⽅银⾏⽬前仅设置“⼯、建、招、浦发”,在统⼀中使⽤其他三⽅银⾏的客户同步后可调整;修改后:(六)同步业务环节以保障客户基本信息资料保持统⼀、集中与融资融券系统⼀致为原则,但因融资融券系统中原因造成的可做调整,如融资融券系统中没有统⼀中所使⽤的三⽅银⾏,则在统⼀中使⽤⽬前公司在⽤的信⽤业务三⽅银⾏中的任⼀银⾏的客户同步后可调整;第九部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及复核(⼀)营业部信⽤账户管理岗录⼊删除:“注:填写申请总额度不得超过⾦融资产的1/2或总资产的1/4。
”(⼆)营业部复核操作删除:“★特别提⽰”中“(⼆)录⼊“申请情况”⼀项时,系统⾃动校验录……………如果低于申请总额度,系统会⾃动报错”。
第⼗部分、签订合同、风险揭⽰、讲解规则、录⾳录像:修改:签署《融资融券客户签约过程⼯作底稿》相关要求★操作基本流程:修改前:(三)营业部推荐⼈按照《融资融券客户签约过程⼯作底稿》的要求依次完成风险揭⽰、合同讲解和签署⼯作5、推荐⼈应对⽐《融资融券客户签约过程⼯作底稿》,逐项完成上述各项动作,记录各项动作的起⽌时间,并记录与客户沟通的问题和结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ETF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工程技术文档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ETF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Ver 1.0)电脑工程部二○○九年十一月工程技术标准 - I - 深圳证券交易所工程技术文档关于本文档文档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ETF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说明为券商等相关单位进行跨市场ETF业务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的指南修订历史日期版本操作说明2009-11-26 Ver0.9 创建征求意见稿2009-12-1 Ver1.0 修订正式发布稿目录一、说明 (1)二、跨市场ETF业务简介 (2)2.1 恒指ETF简介 (2)2.2 跨市场ETF业务介绍 (2)三、跨市场ETF和本市场ETF的不同点 (5)四、跨市场ETF的主要技术变更 (7)4.1 申购赎回清单 (7)4.2 深交所数据接口规范的调整 (10)4.3基金管理人接口规范的调整 (12)五、券商系统支持跨市场ETF业务的注意事项 (12)六、附件一:恒指ETF申购赎回清单 (12)七、附件二:SJSGF.DBF中‘L9’业务详细描述 (16)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ETF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一、说明为便于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跨市场ETF的会员公司和相应IT提供商更好地理解跨市场ETF业务和了解相关技术系统,尽快做好会员公司端技术系统的准备工作,本所编制和发布本指南文档。
本文档中的跨市场ETF泛指包含有非深圳市场(以下简称“深市”)成份股的ETF,但目前本文档只着重于港股ETF。
未来如有其他类型的跨市场ETF,本所将根据需要及时修改并发布本文档。
编制本文档的依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公司)恒生指数ETF产品方案;本所当前正使用的技术系统接口;本所已发布的针对本市场ETF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ETF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
本所改造系统的宗旨:从技术上保障证券市场安全运行,同时,要减少系统改造对会员公司带来的影响。
本文中未涉及的内容请参考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公布的业务实施细则及现有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变更ETF申购赎回清单及其标志文件的文件名格式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变更ETF申购赎回清单及其标志
文件的文件名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3.01.28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1.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变更ETF申购赎回清单及其标志文件的
文件名格式的通知
各会员及相关单位:
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会员技术系统传送ETF申购赎回清单(以下简称PCF文件)及其标志文件(以下简称FLAG文件)时,使用8.3格式文件名,即PCF文件名约定为NNYYMMDD.PCF,FLAG文件名约定为NNYYMMDD.FLG,其中NN为ETF证券代码的后两位,YYMMDD为6位日期。
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将8.3格式文件名扩展为14.3格式文件名,即NNNNNNYYYYMMDD.PCF,NNNNNNYYYYMMDD.FLG,其中NNNNNN为6位ETF证券代码,YYYYMMDD为8位日期。
另外,FLAG文件中包含PCF 文件名简称字段,存放8.3格式的文件名,也会相应扩展为14.3格式。
具体内容详见《实时申赎货币基金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Ver1.1)》。
本项变更拟和实时申赎货币基金项目一同启用,请各会员及相关单位在2013年2月8日之前完成技术改造。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春节后在独立测试系统提供仿真测试服务,并择机组织全网测试,全网测试事宜另行通知。
技术咨询电话:
(0755)25918196 25918199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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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工程技术文档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V1.02(试点)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工程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电脑工程部二○○六年七月十日关于本文档注:最新修订以橙色字体标示。
目录1、说明 (1)2、融资融券业务简介 (2)2.1 业务简介 (2)2.2 业务框架 (2)2.3 业务资格管理 (4)2.4 融资融券非交易过户 (4)3、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信息发布 (5)3.1 融资融券标的信息 (5)3.2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信息 (6)3.3 保证金比例信息 (6)4、信用证券账户开户 (6)5、融资融券交易 (7)5.1 交易申报 (7)5.2 成交回报 (10)5.3 逐日盯市及强制平仓 (12)6、融资融券交易过户 (13)7、融资融券非交易过户 (13)7.1担保证券提交与返回 (16)7.2融券券源划拨 (17)7.3现券还券划拨 (17)7.4非交易报送库的填报 (17)8、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 (18)8.1 融资融券余额数据 (18)8.2 信用违约资料 (21)9、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 (22)10、券商技术系统要求 (23)11、其它说明 (24)附件1: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信息(XXyymmdd.899) (25)附件2: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信息(XXyymmdd.898) (26)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1、说明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的要求,本所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数据接口规范进行了修订。
为便于相关会员公司和相应IT提供商更好地理解接口规范和了解相关技术系统要求,尽快做好会员公司端技术系统的准备工作,本所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联合编制和发布本指南文档。
编制本文档的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于2006(非正式发布稿)、年7月3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方案(非正式发布稿)》;本所原有的技术系统接口。
本所改造系统的宗旨:从技术上保障证券市场安全运行,同时,尽量减少系统改造对会员公司带来的影响。
业务咨询电话:交易:(0755)25918165结算:(0755)25946017技术咨询电话:交易:(0755)25918187、(0755)25918199结算:(0755)25946080特别提示:该指南只包括深圳市场提供的业务服务,供有关单位参考。
如果业务规则及业务方案有所变更,本文档也可能会有所变更。
2、融资融券业务简介下面简要介绍深市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方案,详细内容请参阅《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非正式发布稿)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方案》(非正式发布稿)。
2.1 业务简介融资融券交易,也称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
融资交易:投资者买入标的证券时,由投资者自付一部分保证金,由证券公司垫付剩余部分,同时将买入的标的证券作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的担保物。
融券交易:投资者在提交保证金的前提下,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并卖出,卖出的价款连同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一起作为投资者融券的担保物。
融资融券业务包含以下要素:✓标的证券(允许融资买入的证券、融券卖出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种类及折算率✓融资年利率/融券费率(融出方收益)✓偿还日期(合约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融入方(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融出方(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保证金比例、强行平仓条件(客户维持担保比例)融资/融券合约,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订定,但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
对于融资交易,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还款的方式了结融资合约。
对于融券交易,投资者可通过融券买入(即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了结融资合约。
2.2 业务框架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需向试点券商申请开立专门的信用证券账户,券商认定客户资质后(接受申请),与投资者签订信用交易协议,并通过现有开户代理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开户事宜;结算公司划定专门的代码区间以供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业务通过证券公司信用交易专用席位进行。
券商接受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指令后,通过信用交易专席向深交所申报,申报应当标注‚融资‛或‚融券‛。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或融券时交存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款项作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
证券公司实行逐日盯市,即每天对客户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客户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及提交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价格变化进行跟踪,计算客户担保物是否充足。
如果客户担保物不足,证券公司应当发出追缴保证金指令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
客户未能追加的,证券公司有权按照程序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其买卖申报应当标注‚强制平仓‛。
结算公司为证券公司开立一级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载信用交易客户持有的证券总量;为投资者开立信用交易客户二级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用于记载信用交易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融券卖出证券和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余额。
由于信用交易客户二级账户也由结算公司根据信用交易成交记录等信息维护,结算公司可以穿透证券公司一级专用证券账户直接看到客户二级账户,因而称为‚看穿式‛二级账户体系。
结算公司为证券公司开立信用交易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帐户和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信用交易的资金和证券交收。
通过信用交易专用席位达成的普通交易或信用交易均通过证券公司信用交易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办理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充当信用交易担保物的资金)。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为其在商业银行处开立信用资金账户,该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由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数据进行维护。
2.3 业务资格管理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交易所根据证监会颁发的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许可,受理证券公司开通信用交易专用席位的申请,对通过批准的信用交易专席设臵融资融券业务权限。
交易所可根据本所监管需要、证监会要求或结算公司提请等限制、暂停或中止证券公司融资或(和)融券业务交易权限。
2.4 融资融券非交易过户证券公司可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或自身业务需要通过D-COM系统向结算公司提交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证券非交易过户指令。
T日提交的非交易过户指令,只对T日已完成交收的证券进行处理。
相关非交易过户指令包括以下几类:1、担保证券提交与返回此类业务一般适用于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专用证券账户之间提交或收回担保证券,投资者须通过划出证券的证券公司席位提交申报,申报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作为划入划出账户,同时附有划入账户的托管席位信息。
结算公司对接收到的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对于有效指令办理过户处理,记减划出账户的证券余额,记增划入账户的证券余额并托管于指定的席位中。
2、融券券源划拨此类业务一般适用于证券公司划出或收回可供融出的担保证券。
证券公司在提交此类非交易过户业务时,须通过划出证券的席位提交申报,直接申报其自营证券账户和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作为划入划出账户,同时附有划入账户的托管席位信息。
结算公司对接收到的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对于有效指令办理过户处理,记减划出账户的证券余额,记增划入账户的证券余额并托管于指定的席位中。
3、现券还券划拨此类业务一般适用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直接还券业务或还券过程中所涉及的多退少补事宜,划出方须通过划出证券的证券公司席位提交申报,申报其信用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作为划入划出账户;同时附有划入账户的托管席位信息。
接到上述非交易过户指令后,结算公司记减划出账户的证券余额,记增划入账户的证券余额并托管于指定的席位中。
投资者若须将普通证券账户的相关证券直接用于归还融券,须先申报将相关证券划入信用证券账户(上述第1类非交易过户指令),之后(可于当日)再申报将相关证券划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上述第3类非交易过户指令)。
3、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信息发布3.1 融资融券标的信息交易所每日通过网站发布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信息,证券公司可从网站查询或下载相关信息。
例: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可融资买入可融券卖出000001 深发展A Y N159901 深100ETF Y Y以上发布内容可导出为CSV格式。
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系统发布信息公告(标准格式为TXT文件,文件名XXyymmdd.899,其中yymmdd为发布日期,文件样式见附件1)。
证券公司可考虑从此公告文件自动获取标的证券信息。
3.2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信息交易所每日通过网站发布发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证券)信息,证券公司可从网站查询或下载相关信息。
例: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折算率(%)000001 深发展A 60.00159901 深100ETF 90.00以上发布内容可导出为CSV格式。
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系统发布信息公告(标准格式为TXT文件,文件名XXyymmdd.898,其中yymmdd为发布日期,文件样式见附件2)。
证券公司可考虑从此公告文件自动获取担品信息。
3.3 保证金比例信息在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信息发生调整时,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和网站发布公告,证券公司可自行查询或下载相关信息。
内容包括: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50% 50% 130%4、信用证券账户开户通过现有的数据接口SJSKW.dbf(开户委托库)进行开户,增加两类账户类别:‘8’=个人信用证券账户;‘9’=机构信用证券账户。
业务类别和回报方式不变。
(注:信用证券帐户代码为‘06XXXXXXXX’)5、融资融券交易5.1 交易申报投资者可使用信用证券账户进行普通交易(相应买卖委托不需向证券公司融资或融券)和信用交易。
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时,必须通过信用交易专席进行,其交易申报应当标注‚融资‛或‚融券‛。
若是证券公司进行强制平仓的,应当标注‚强制平仓‛。
为申报相关标识,数据接口规范中委托库接口(SJSWT.dbf)修订如下:说明:WTMARK(字段9:备用字段)原为保留字段,现启用。
①左边第一位标识融资、融券等信息:‘1’:融资;‘2’:融券;其余值:现金交易(建议填‘’)。
②第二位标识平仓信息:‘1’:开仓(预留);‘2’:平仓(预留);‘3’:强制平仓;其余值:普通交易(建议填‘’)。
1、融资交易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买入,其买入申报应包含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代码,并注明‚融资‛标识;证券公司在与结算公司交收时通过信用交易备付金账户为投资者垫付资金;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直接划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专用证券账户‛,成为向证券公司融资的担保物;结算公司同时维护该账户下投资者二级明细,记增‚客户信用担保专用证券账户‛下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