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设备与技术维护费的抵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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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一般纳税人有关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试点一般纳税人有关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试点一般纳税人有关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会 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知(财会[2012]13号)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 [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 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有关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 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规定如下: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 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 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 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 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 理费用”等科目。

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计帐务处理参考

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计帐务处理参考

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计帐务处理参考一、依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二、会计具体帐务处理参考(一)、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税合计5600元并取得发票借:固定资产-税控专用设备5600元贷:银行存款或现金5600元抵减增值税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5600元贷:营业外收入5600元(二)、企业缴纳当年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336元借:管理费用-维护费336元贷:银行存款或现金336元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336元贷:营业外收入336元。

购买税控设备费用及支付技术服务费可以抵减增值税吗

购买税控设备费用及支付技术服务费可以抵减增值税吗

购买税控设备费用及支付技术服务费可以抵减增值税吗购买税控设备费用及支付技术服务费可以抵减增值税吗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6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吗?答:不可以,该费用由纳税人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可以抵减增值税的专用设备具体包括哪些?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和传输盘。

4、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答: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升级版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服务费也可以抵减增值税。

5、抵减增值税和进项税额抵扣是同一概念吗?答:不是同一概念。

抵减增值税是指全部费用一起抵税,进项税额抵扣指的是税额部分的抵扣。

6、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的电脑和打印机、以及支付的电子申报系统的技术服务费,能不能全额抵减增值税?答:不可以。

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增值税。

7、一般纳税人支付二项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能同时抵扣进项税额?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该怎么填写申报表?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解读财税【2012】15号文

解读财税【2012】15号文

解读财税[2012]15号: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2012-03-19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会计经验: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

会计经验: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

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会计处理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没有简易计税项目或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控技术维护费等科目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或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计入的对应科目;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直接冲减计入支付技术维护费入账科目.2.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款技术维护费等科目3.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后期有简易计税项目,用抵减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时,建议红冲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未抵减完金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红字)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需要提醒的,一般纳税人抵减的纳税期只有简易征收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包括在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内,防伪税控设备维护费公司可以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4.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跨年结转,需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余额结转该科目年初数.备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同时当期抵扣不完可以结转下期抵扣,没有抵减期限限制,另是购买全价全额抵减企业应纳税额.账务处理案例【例】2017年5月提供物业服务一般纳税人,用银行存款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880元(含税价)、购买打印机2340元(含税价)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400元),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栏3129.50元,税额栏490.50元.会计处理如下:其中金额栏3129.50元=880÷(1+17%)+2340÷(1+17%)+400÷(1+6%)税额栏490.50元=880÷(1+17%)x17%+2340÷(1+17%)x17%+400÷(1+6%)x6% 1.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时,当月认证但是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借:管理费用1129.50固定资产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67.8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22.64贷:银行存款3620借:管理费用150.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他)150.502.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280贷:管理费用1280假设2017年5月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1280贷:管理费用1280【特别提醒】这个案例中隐含了很多增值税基本常识,比如:物业服务销售适用税率6%,可以抵扣17%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张专用发票上可以同时开17%和6%的等等知识.申报表填写1.当期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当期抵减不完,下个纳税期抵减也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2.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3.当期抵减的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月数栏. 兰州财经大学苏强教授点评:文章中关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费用以及缴纳技术维护费用当期会计处理,我认为应该首先核算购买设备和支付维护费用的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贷:银行存款;其次,再依据财税2012第15号文件和财会2016第22号文件规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这里不主张按照陈老师文章中提到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因为尽管对当期损益没有影响,但是影响到了利润表列报项目,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收入是两个不同的列报项目,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不仅不符合财会2016第22号文件规定,而且造成报表项目列报错误,对财务报表分析极为不利(因为混淆了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财税[2012]15号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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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大白菜点评1在实践中,形成了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全部不认证,发票全额直接填入减征栏,这样做有滞留票的担心;第二,认证后,进项税部分抵扣,不含税部分填入减征栏,这样做其实明显与文件不符。

所以在实践中,形成了第三种方式,认证发票,但进项税部分不填列在本月抵扣数据中,然后发票全额填入减征栏。

目前来看,第一、三种方式较符合规范!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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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会计处理。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怎么抵减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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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怎么抵减增值税税额?一、政策优惠的内容有什么?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发票,在增值脱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增值税纳棁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写?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税政策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税政策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税政策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保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缘起在税制改革之初,成立在手工操作、传统掉队的增值税税收征管方式已无法从全然上解决全国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虚开、骗抵等问题。

同时,税务人员不严格执法,亦对参与犯法活动的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控,造成偷骗税分子大肆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等严峻涉税犯法活动,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峻破坏了国家的经济和税收秩序。

为成立涉及税收征、管、查各项工作的国家税务电子化系统,以严格税收征管,避免税收流失,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在减轻企业利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的前提下,踊跃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成立并完善"金税工程(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算机稽核网络系统)".2000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运算机和打印机。

"2004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改价格2017 1243 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服务费用全额抵减应纳税额的规定

发改价格2017 1243 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服务费用全额抵减应纳税额的规定
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
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
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四、加强技术维护服务及价格行为监管。有关技术服务单
位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合同中
个 490 元降为 200 元,TCG-02 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230
元降为 100 元。
二、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
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使
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
由每户每年每套 330 元降为 280 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
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提供及时、优质服务;不提供服
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不得收取费用。有关技术服务单位
和税控系统产品供货单位,向用户强行推销或搭售扫描
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的,以乱收费查处。
五、上述规定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
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
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2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现就降低
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以下简
称“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
知》(计价格〔2000〕1381 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 IC 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

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普通发票可否全额抵减增值税

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普通发票可否全额抵减增值税

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普通发票可否全额抵减增值税在税收领域中,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是企业为了保持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而向相关公司支付的费用。

然而,对于这种技术维护费发票是否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读和观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些概念。

增值税抵扣是一种会计核算方法,企业可以通过抵扣符合法律规定的进项税额,来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

而增值税抵扣范围一般包括与企业购买、生产、销售商品和劳务相关的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

对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的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仅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进项税额才可作为抵扣项。

而进项税额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发票必须真实、合法;二是发票必须与纳税人相互交易的商品和劳务有关。

然而,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的发票并不能按照普通商品或劳务发票的标准来评判。

因为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并非一种实际物品,而是为了维护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而支付的费用。

所以,从纳税人与维护公司之间的交易来看,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发票与纳税人购买实物商品或劳务的普通发票不尽相同。

考虑到这一点,税务部门也多次表态,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抵扣的范围。

因为维护费支付是为了保持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而不是纳税人购买实物商品或劳务的直接支出。

如果将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发票纳入抵扣范围,将与增值税法的规定相悖,也会带来滥用和扰乱税务秩序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纳税人,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提出异议。

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对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的抵扣存在争议,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和核实,以便得出更加明确的答案。

所以,如果企业对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是否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有疑惑,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并了解最新的规定。

总结起来,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普通发票并不适用于全额抵减增值税的范围。

因为,税务法对于增值税的抵扣是以实际商品和劳务交易为基础的,而技术维护费发票属于维护税控系统的费用,并不包含实物商品或劳务。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欢迎您再次咨询。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时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全额抵减的操作

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全额抵减的操作

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全额抵减的操作以及会计分录
注意:必须领到维护费发票,而且当月应纳税额必须大于等于维护费金额才能做抵减。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的规定专用设备维护费可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
1、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维护范围:防伪开票子系统、金税卡、IC卡、读卡器;金税盘、报税盘。

2、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价格:
A.使用金税卡、IC卡用户的维护费价格是:336元/年;
B.使用金税盘、报税盘用户的维护费价格是:第一套330元/年,第二套起每套165元/年。

3、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操作方法:
A.调出《附例资料表四》:修改“系统配置”:如图⑴
B.填写《附例资料表四》:如图⑵
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会计分录:
企业缴纳当年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336元借:管理费用-维护费336元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336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336元贷:营业外收入336元。

【一文清】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的财务和申报处理 【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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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一文清】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的财务和申报处理【税
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导读:财会[2016]22号规定,将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与支付技术
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实行统一按”管理费用”科目进行过
渡核算,不再按财会[2012]13号的规定,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通
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自2016年12月3日起,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实行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新规定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
处理重新进行了规定,将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与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实行统一按”管理费用”科目进行过渡核算,不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一、账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购入设备和支付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借 “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 “银行存款”等科目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 “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 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相关法规——财税[2012]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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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 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
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 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计帐务处理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计帐务处理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计帐务处理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计帐务处理参考一、依据《财税[]15号》文件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XX年x月x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1、增值税纳税人XX年x月x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2、增值税纳税人XX年x月x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XX年x月x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二、会计具体帐务处理参考、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税合计元并取得发票借:固定资产-税控专用设备元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元抵减增值税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元贷:营业外收入元、企业缴纳当年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元借:管理费用-维护费元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元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元贷:营业外收入元。

全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能抵减税控设备及维护费

全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能抵减税控设备及维护费

全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能抵减税控设备及维护费一般纳税人是指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义务和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支付税款。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税款的计算和缴纳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在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的过程中,计税设备是一个重要的辅助工具。

计税设备包括税控设备和维护费。

税控设备的作用是记录、存储、传输和打印销售数据和税务数据,用于计算和核实纳税人应纳税款项。

维护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计税设备正常运行所支付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在核准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抵减税控设备及维护费。

抵减税控设备及维护费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计税设备抵减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购买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可以依据税务部门审批的标准,按照一定比例抵减其购置税控设备的金额。

具体抵减金额的比例和上限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而定。

纳税人购买使用税控设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操作,并通过税控设备的使用确保纳税人自身的纳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允许纳税人抵减税控设备的金额,以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二、维护费用抵减政策对于维护税控设备所产生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允许纳税人将其列入成本进行抵减。

具体抵减金额的比例和上限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而定。

维护费用主要包括税控设备的维修费、设备升级费、技术支持费等。

这些费用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必须支付的,以确保税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技术支持,保障纳税人的正常纳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将这些费用列入成本进行抵减,减轻纳税人的经济压力。

三、申报程序与要求纳税人想要享受抵减税控设备及维护费的政策,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和材料的提交。

具体的申报程序和要求,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者咨询窗口获得最新的政策信息。

在申报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购置税控设备和维护费用的合法发票和收据等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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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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