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诚实原则研究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笔记:诚实守信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笔记: 诚实守信原则
司考行政法笔记: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1、诚实, 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 (1)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 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例如, 省矿产部门向甲颁发了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为10年, 但之后政策发生变化, 省矿产部门认为该许可证不适宜继续存续下去, 遂撤回了该许可证, 甲可以以撤回行为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为由而要求省矿产部门补偿(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8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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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的诚信原则
论⾏政法上的诚信原则2019-10-13论⾏政法上的诚信原则⼀、诚实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在⾏政法领域的导⼊(⼀)诚实信⽤原则的起源诚实信⽤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主要适⽤于两个⽅⾯:⼀为物权法,表现为诚信买受⼈,此为主观意义上的诚信,意指内⼼真诚善意,不怀有害⼈之意。
⼆为诉讼法,表现为诚信诉讼,是⼀种客观意义上的诚信,讲求外部⾏为表现要讲求信⽤。
后经传播,在各上均有表现,只是形式不同,在德国表现为“treuund glauben”,即诚实和信⽤;英美法中⽤“goodfaith”来表⽰,⽽在⽇本则表现为“信义诚实”,后由我国从⽇语意义直译过来变为诚实信⽤。
诚实信⽤原则经由⼀种普本⽂由论⽂联盟收集整理遍的道德准则发展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经历了由古罗马、中世纪漫长的发展过程,直⾄制定民法典之风盛⾏的19世纪,诚信原则得以在法典中得到明⽂规定,即使在不注重原则研究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相关的判例出现,例如“允诺禁反⾔” 等原则的出现,昭⽰着诚实信⽤原则开始逐渐确⽴其在法律领域的地位。
(⼆)诚实信⽤原则在⾏政法中的导⼊诚实信⽤原则作为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已经⽆需争辩,但其是否可以被公法所借鉴使⽤则引起了不⼩的争议。
从德国学者迈耶的⾓度来看,公私法之间有着严格的界限,不可逾越,各种有调整各种领域的基本原则,相互之间不能借鉴,因为私法是任意性规范为主的法律,公法则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不能将私法的任意性掺杂⼊公法中,否则会破坏公法长期以来的严肃性。
⽽肯定的可将诚实信⽤引⼊公法的学者则持三种不同的观点:第⼀种为私法类推适⽤说,如⽇本学者盐野宏认为:“信赖诚实原的原则,是将在私⼈间使⽤的法原理适⽤于⾏政法关系的情况。
” 第⼆种为⼀般法律思想说,认为诚信原则乃⼀般法律思想,为公私法所共有,只不过在私法领域先发现⽽已。
第三种为法之本质说,该说认为只要被法的基本价值所承认的原则就能运⽤于法的各个领域,不被承认的原则便在各领域都不适⽤。
试论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
关 键 词 :诚 信 原 则 ;行 政 法 ;适 用
【 中图分类号:D 5 F1
【 献标 识 码 :A 文 【 文章 编 号 : 10 -1 1 (0 6 0 — 1 0 9 2 0 ) 1 6 2 0 46 【 稿 日期 :2 0 -1-0 收 05 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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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 :政 肘 职 能 田 曹 理 到 服 务 已 是 一 种 现 买 趋 势 ,而 这 种 新
型的政府比 以往任何时候都 更需要诚信 。 诚信原则在行政 法上
的适 用已成 为必 然。 本文就诚 信原则在行政 法上 的适用a. - tf了 :  ̄
然 伴随着政府 行 为方 式的根 本变 草 , 信诉讼 , 是指在这类诉讼中 , 法官可 以 现出 加速的趋势 ,诚信原则作 为发源 如大晕的行政 指导行为和行政合 同的 而且应该根据诚 信去探究当事人达 成 于契 约法 领域 的 项一般条款 也跨出 1 z r惯例的 Z 口 H r 1 0 0 l Z I 0 出现 ,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运用 , 都 的是什 / 东西 ,它与严格审判 区别在 国内 法而成为有 关国际条约和 _0 H0 宝 Z∽. ∽ 厶 会使人们越来越 关注诚信原则在行政 于 ,在特定的诉讼 中需要为法 官留下 项基本原则 。
而美 国则 以《 统一商法典》 种成文法 域 , 这 可以支配公法之领域 。 苟无诚实与
维普资讯 ) Z 1 0 H 》oNI Z0 呈 ∽— 布 nolL哪0哪 0 0 n哪 Z口 e∽rn嘲 0 L r_
固 善为行使 一切行政权 ( 。实善 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 内, 意,宪度难行诚与 行政自由裁量权 ,是 指行政机 关 意立制似实 、立法 司法权
一
行政法中诚信原则探究
致性和协调性 , 兼顾私人权 益 , 当利益不 作 , 而不再是单纯的行政命令。私法领域 致时 , 要 分析决 定的正 当性 、 合 理性 。 的行为方式引入公法领域 ,目前在行 政 三是从诚 信原则的功能上要求 行政机关 法学界学者一般将诚实信 用原则看成 行 作 出的意 思表示 要真 实及时 准确 全面 。 政法 的一般原则。( 2 ) 内涵不 同。信赖保 该原 则对 行政机关相对人来讲 ,一是从 护原则系保护相对人 的权 益 ,通常 是指 主观 意识 上动机要善 良,不存 在恶意和 相对人对公权力的信赖 应予 以保护 的问 敌对 。二是具体行为上意思表 示要 真实 题 ,相对方基于一定 的理由对行政 主体 准确 及时 , 不 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提供 作出地行政行为产生信赖 而作 出或不作 虚假资料 , 言行不一 。 出一定的行为或为一 定行为预期得 到一 强 从 以上的论证可见 ,行政法中 的诚 定的利 益或 已实 际获取一 定 的利 益 , 信原则是在行政法领域 ,以社会公益 为 调的是对相对方利益 的保护 ;诚 实信用 目的 ,立法执法 司法法律 遵守过程 中体 的内涵 , 依《 布莱 克法律词典》 解释 , 包括 现真诚 、 信 用、 合理精神理 念的一般规 范 诚实的信念 , 不存在恶意 , 没有骗 取或追 总称 , 将诚 信原则引入行政法 , 用诚信理 求不合理的好处 的目的。’ 总起 来讲 它是 念整合 行政 法是促 使行政 权力有 效 、 合 个伦 理 的范畴 , 具有 真诚 、 信用 、 合理 法实施的必经途径。[ 1 l 的道德精神 ,并不具备明确 的规 范性 内 涵, 强调对道德 的维护 , 不能 提供可予适 二 、诚 信 原 则 在 行 政 法 中 的地 位 和 用的标准。( 3 ) 作用不 同。信赖保护原则 作 用 尽管也有建 立诚 信之作用 ,但它更 注重 诚 实信 用原则 与信赖 保 护原则 、 依 国家之安 定和 人权利 益之 基本 保障 ; 诚 法行政原则 、 比例原则 、 合理原则 等行政 信 更注重道德规范的 实现 ,具有善 意之
行政法基本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越权无效原则。
民法学家认为,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似乎也越来越有成为本领域“帝王条款”的趋势。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德国学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部分源自在法治国家原则中得到确认的法律安定性, 部分源自诚实信用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存在信赖基础。
即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相对人如不知有该行政行为的存在,即无信赖可言。
其次,具备信赖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是相对人已采取了信赖行为,且信赖行为具有不可逆转性。
其主要表现为:授益性行政行为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是某种物质利益,而行政相对人已对该物质利益进行了处分,如对作为物质利益载体的特定物、不可分物等进行了处分或授益性行政行为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是某种资格,而行政相对人依此资格从事了某种行为。
再次,信赖值得保护。
即值得保护的信赖须是“正当的信赖”,且信赖利益须显然大于撤销或废止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否则,该信赖也不值得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
行政法视域下的政府诚信问题初探
行政法视域下的政府诚信问题初探作者:孙琳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政府诚信是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其本身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信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拟从政府诚信的学理依据,和评价标准的角度,揭示政府诚信的要义所在,以深化对政府诚信的认识。
【关键词】政府诚信;政府失信;社会信用一、政府诚信的学理依据(一)社会契约论在国外,政府诚信的理论渊源,可追溯至18世纪西方思想启蒙运动时期的社会契约论。
根据契约论中洛克的观点,国家产生前,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无法使自己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天赋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且该自然状态存在诸多缺陷,“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1]正因为自然状态存在诸多弊端,所以人们甘愿放弃并让渡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在内的部分权力,通过契约的形式将其授予一个共同体加以行使,该共同体即为具有公共权力的政府。
这正印证了卢梭的观点,“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2](二)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作为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要义在于“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即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是产生公共权力的土壤,政府只是人民权力的委托行使者,而不是权力的所有者,权力必须为民所用,并且政府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人民的基本权利。
因政府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故建设政府诚信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并直接影响着社会安定。
(三)法律责任理论从法治的视角来看,公共权力与法律责任相伴而生,“权力与责任是相联系和相统一的,有权必有责,行使多少权力必须承担多少责任,而且政府权力(职权)本身就是一种职责、一种义务,政府的权力(职权)必须依法积极行使而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独角兽法考行政法基础讲义-第02节行政法-行政法基础理论(2)-赵宏
5.诚实守信原则(★★)知识要点(1)诚实守信:诚实原则(发布的信息应准确真实);信赖保护 (2)信赖保护:第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拘束力,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亦受其拘束,嗣后不能随意对该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第二、行政行为因具有国家公信力,因此,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做出后能够存续的信赖值得保护,这就是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即使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不能随意对该行为予以变更、撤销或废止,必须在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撤销该行为所保护的公益之间进行衡量,只有公益大于私益时,才能撤销,但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相对人信赖利益产生的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违法并非由相对人的原因造成,如果该违法是因为相对人行贿、威胁、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造成,相对人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
重点法条《行政许可法》 第8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第69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真题练习1.(2007-4-7)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
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一)合法行政原则(二)合理行政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第三,比例原则(三)程序正当原则(四)高效便民原则(五)诚实守信原则(六)权责统一原则。
热门城市:青岛律师甘肃律师烟台律师广东律师威海律师盐城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阳江律师淮南律师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如今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
因为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尽然有序。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众多的法律分类中包括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
那么,大家有了解过行政法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
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摘要:对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和诚信原则之间的关系,学界的观点始终不一致。
但从两原则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看,这两个原则应当是行政法上的两个不同的原则,其关系是诚信原则包含信赖保护原则。
厘清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有助于实现行政上的效率与公平。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国的政府都在向着给付和服务主体转变,给付行政的比例逐渐加重,“福利国家”成为国家发展的目标,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逐渐凸显。
但是,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个模糊的问题。
我们需要整理清楚两者的关系,从两者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德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1973年10月举行的德国法学者大会上,其第二议题就选定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从而引起法学界和立法界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广泛注意。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都已被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实施许可行为必须诚实守信,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也规定了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信任而做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法律应予以保护。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尽管当今世界人们普遍承认诚信原则可适用于公法领域,可以作为行政法上乃至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诚信原则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适用,适用的必备条件是什么,各国学者观点和立法体例都很不一致。
由于行政法上的诚信来源于私法,所以,不少学者援引民法上的诚信条款和信赖利益赔偿制度来设计行政诚信,认为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效成立;二是行政行为成立后经改变、撤销或废止;三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害;四是信赖值得保护;五是损害与行政行为变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六是信赖善意无过失。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诚信原则文本研究
分析 , 同时结 合 上 下 文 所 处语 境 , 处 “ 政 决定 ” 两 行
在 内涵 和外延 上 , 既有相 同之处 也有 不同所 指 。
1 1 相 同之 处 .
二 者 相 同之处 在 于 , 的都 是 已经 生效 的行政 指
楚 以下 三个 问题 : 其一 , 此处将行 政决定限定 为“ 效 生
行政决定 ” 的原 因何在 ; 二 , 国家 利益 、 共利 益 其 将 公 以及作 为兜底性用语 的“ 其他法定事 由” 作为行政机 ,
政行 为被相对 人实 际知 晓 , 者行 政 行 为 的作 出被 或
置于相 对人 应 当知 晓 的状 态 时 , 才开 始 生 效 。理 论界认 为 , 政行 为 因其 对 象 、 境 、 行 环 法律 规 定 等 因 素 的不同 , 生效 时 间也 有 所 不 同 , 其 主要 有 : 即时生 效 、 知生效 、 告 受领 生效 、 附款 生效 ¨ ∞。 由此 可见 , 由于不同类 型 的行 政 行 为 生效 时问 有所 不 同 , 行政
第1 3卷 第 3期 2 1 年 5月 01
西 南石油大 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unl f o t et e o u n esy Sc l c ne d i ) ora o Suh s Pt l m U i ri ( oi i csE io w re v t aSe tn
关撤 回 、 生效行 政决 定 的理 由是否 具有 合理 性 ; 变更 其三 ,纲要》 《 作为规 范性 文件 , 与作 为其 上位法 的 在 《 行政许可法 》 于诚信 原则相 关规定 比较研 究 的基 关
础上 , 二者 内涵是 否具有相 同或不 同之处 。理 清这些
诚信原则行政法意义思索
诚信原则行政法意义思索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历史诚信原则首先确立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法律上的诚信原则最先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是以契约内容为核心的私法。
在罗马法中,有诚实契约和诚信诉讼。
诚实契约的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
在诚信诉讼中,承审员不受契约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文字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干预,以消除一些约定之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判断标准增加或者减少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正是针对罗马法的善意和平衡观念,以及基于契约所具有的自由平等、公平合理和利益交换的特征而逐步产生和得以应用的。
二、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理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是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发展所共同认同的观念。
起源于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正在成为公法和私法领域共同使用的法律原则。
早期的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调整领域和遵循的原则与私法不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纳入行政法领域。
但是行政法作为公法范畴,许多规定存在着不完善的现象,需要借助私法一些原则来补充。
1926年,德国行政法院就判决使用类推理论承认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
此外,日本也都积累了很多诚信原则适用于政府管理领域的司法判例。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一)私法中的诚信原则比如我国《民法通则》明确确立了涵盖全部民事关系的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由此,诚实信用原则就适用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
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主要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2.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
信守承诺是诚实善意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了行为当事人对于自己行为承担后果的责任意识。
行政法精要书目
行政法学书目汇览(1.1 版)说明一本书目旨在向那些对行政法或者其中某个主题感兴趣的学生推荐可以通读的书籍,而不是提供一个研究者需要查阅的全部书籍。
二搜罗的原则:(一)时间上,限于晚近著作,不收早期著作(包括一些在学术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早期著作);(二)内容上,主要为教材和专论,一般不选个人文集性质的著作;(三)创作上,主要为个人独著,慎重选择多人集合的“主编”作品;(四)出版上,限于在中国大陆出版的中文书籍,不收海外中文图书和外文图书。
三没有一个书目会是完全和确定的。
欢迎对本书目提出补充和更正,以使其得以完善和更新。
一教材型著作(一)通用教材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2.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3.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4.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6.胡锦光、莫于川《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7.杨解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8.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9.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10.田思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二)研究型教材11.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3.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14.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5.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16.姜明安、余凌云主编《行政法》,科学出版社2010年17.余凌云《行政法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18.周佑勇主编《行政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三)专题型教材19.张越《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20.沈岿《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21.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 2006年22.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版23.章志远《行政诉讼法前沿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24.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年25.林莉红等《行政诉讼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年26.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27.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即出)(四)行政法案例28.何兵主编《行政法案例研习》,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29.叶必丰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0.杨小军《重大行政案例选编》,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31.余凌云《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2.章志远《个案变迁中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二专题著述(一)行政法基础理论33.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34.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5.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36.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再版)37.金国坤《依法行政的现实基础:影响和制约政府依法行政的因素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38.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39.张树义《变革与重构: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0.甘文《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41.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年 2003年42.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43.袁曙宏、宋功德《统一公法学原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44.金自宁《公法/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45.杨海坤、章志远《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46.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47.罗豪才主编《软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48.沈岿的《公法变迁与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49.包万超《行政法与社会科学》,商务印书馆 2011年50.罗豪才等《行政法平衡理论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二)行政组织与行政管理行政组织法与行政主体理论51.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2.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3.黎军《行业自治与国家监督:行业协会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54.沈岿编《谁还在行使权力:准政府组织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55.薛刚凌主编《行政主体的理论与实践:以公共行政改革为视角》,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56.李昕《作为组织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行政规制57.周汉华《政府监管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58.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59.刘恒主编《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60.刘恒主编《典型行业政府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61.宋华琳、傅蔚冈主编《规制研究第1辑:转型时期的社会性规制与法治》,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62.宋华琳、傅蔚冈主编《规制研究第2辑:食品与药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服务行政63.孙丽岩《授益行政行为研究:探寻行政法通道内的公共资源配置》,法律出版社2007年64.胡敏洁《福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65.陈国刚《福利权研究:一个公法的视角》,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66.林莉红、孔繁华《社会救助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8年部门行政法67.余凌云《警察行政权力的规范与救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年68.高文英《警察行政法探究》,群众出版社 2004年69.王敬波《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年70.湛中乐《大学法治与权益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1.田思源、王凌《国防行政法与军事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三)行政法的适用行政法解释72.董皞《司法解释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年73.高秦伟《行政法规范解释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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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的定义: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与基本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方向)。
刑法: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民法: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因为行政法没有统一法典,我的要讲述的基本原则,也是学者们所归纳出来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学者的学术观点不一样,所以你看不同的教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不一样的,但大致可以归纳为一下基本原则。
(二)基本特点:第一,普遍性。
基本原则应该覆盖行政法的各个领域,指导行政法制的各个环节,是变动极多的行政法制中的稳定因素。
第二,特殊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确定的,但它为行政法所特有,不是放在其他部门法都可适应的原则;同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行政法某一领域或环节,如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而要对下一层次的原则起指导作用。
第三,有效性。
行政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贯彻基本原则的精神,行政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与基本原则的精神保持一致,否则就是无效的,应予撤销的。
离开基本原则,行政法就不能存在。
在某些情况下,当丰富的实际生活难以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条款时,有关国家机关还可以用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解决。
二、合法行政原则(一)法律优先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为不能违反相关法律。
(解决的是有法律的时候,行政主体上网行政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其相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的履行。
(二)法律保留原则(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试想一想,一个20多岁的英俊青年为了澄清自己的清白打了二十多年官司,当他变成白发苍苍的老头时,法院的一纸公正的判决对他还有什么现实意义呢?同样,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行为的过分迟延会严重牺牲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高效便民。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效率针对行政管理的过程,是办事速度方面的要求;效益则针对行政管理结果,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高效便民,是衡量行政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真正落实服务于民宗旨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高效便民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遵守时限。即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这是对行政机关高效行政的最低要求;第二,做效能机关。即要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事项在法定的时限内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例如,法律规定在10日内完成的行政事项,如果通常情况下2天能办毕,但实际用了5天,即使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同样会使相对人觉得行政效能不高;第三,做服务机关。即行政机关要能急相对人所急,想相对人所想,给相对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消除相对人在办事中的人为障碍和非法定前置条件,使相对人办事顺利、顺心、顺畅。例如,对于以申请而启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能当场补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绝不能三番五次要求申请人补资料;第四,给相对人程序上的最大便利。要以“流程最优、环节最少、审批最简、服务最优、效率最高”给相对人提供程序便利,例如,在行政复议申请方式上,如果申请人不能书写,复议机关就应当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口头申请并作好笔录。此外,复议机关还要创造条件,接受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复议申请。
(三)程序正当原则
浅析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产生于道德观念的一个法律原则,随着法学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已从私法领域过渡到公法领域。
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各个领域都以适用。
该原则既可以促进我国诚信政府的建设,又可以完善我国行政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标签:行政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首次提出应当是2003年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之活动应以维护社会之公益和保障相对人之正当权益为行政目的。
公益为行政权行使之起点,但行政权力之运用,并非可以无视相对人之正当权益。
因为保障公民正当之权益,即个人之人权亦是人民制定宪法、成立政府之根本目的。
其实,行政权力行使之公益原则,乃是相对于行政机关之“私利”而言,其禁止的是行政机关以权谋私、滥用职权。
而维护社会之公益与保障相对人正当之权益,却是行政活动应有之双重目的。
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忠实执行宪法与法律。
宪法是人民联合的契约,也是人民对即将成立的政府的授权委托书,而法律则是人民代表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令。
因此,忠实地执行宪法与法律乃行政机关之基本诚信义务。
三是行政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之管理。
行政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其管理的目的在于实现安全、秩序与正义,行政机关自己并无独立之利益,故行政相对人理当信任行政机关,服从其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
四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言行必须信守诺言。
使行政行为得以实现,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而且还必须采取行动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这应属于行政主体的职责范围。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要求以及适用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要求以及适用诚信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诚信原则于行政法中的要求和使用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其想要在新时期行政法中发挥作用,还需要其不断进行完善。
行政法诚信原则具有显著的特点,其对行政公信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行政法探索中的必要内容,下面,本文就针对行政法诚信原则的要求以及适用进行分析,来对这种诚信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
标签:行政法;诚信原则;基本要求;适用范围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十分重要,诚信原则是国家进行社会公共利益与人们合法权益维护的理论观点支持,在诚实、善意的思想意识基础上,来进行相应权利的实施。
在行政法发展中,诚信原则一直是其建设的主要内容,其对行政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行政法诚信原则的要求以及适用究竟是什么,这就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
一、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对于诚信原则来说,从罗马法开始就是各国法律具有的共认观念,这个原则已经被当作民法最高的指导和开展原则,其也具有帝王条款以及超级调整的规范称号,但是诚信原则众所周知,而人们对其实际的原则含义和内涵则是并不十分明确,关于其内涵也是各种说法。
诚信原则代表了一种社会观念和理想;诚信原则还是一种道德规范准则;诚信原则也可以作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则;诚信原则能够对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具有法律性的确认;诚信原则可作为司法自由管理裁量权斤进行确认的规定;诚信原则还代表一種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的实质内容体现的行为标准规范。
在新时期环境下,诚信原则对于市场的参加者来说,其主要是实现当事人间利益的关系与当事人和社会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其需要市场的参加者满足诚实商人概念的道德行为标准,于对竞争者、市场道德标准秩序和社会公益不损坏前提下,进行自身利益的追求,其在法律环境中,承认了司法活动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并授予法官相应自由的裁量权。
二、行政法诚信原则的要求行政法诚信原则的要求,对政府的信用以及司法的信用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政府需要具有某种承诺性的行为来进行公共权力的获取,因此,公共权力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政府认真严谨的履行其责任,对其承诺的行为进行有效地实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
老实信用原那么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摘要:老实信用原那么应用于行政法中,能够维护和保障行政法的公平正义,更好地保护着公民合法权益。
而且老实信用原那么在行政法中的监督行政法律、行政补偿法律以及行政管理法律都得到了具体的适用,有效地推动着我国行政法治的开展。
但是目前老实信用原那么在行政法具体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优化,就此我们可以从建立老实信用的行政法治理念以及构建老实信用的行政法治政府两方面入手,以此完善行政法治理念。
关键词:老实信用;行政法;具体适用研究和探讨老实信用原那么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不仅能够为老实守信原那么在行政法中确实立提供理论根底,同时也能够为具体运用过程提供实践指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但是现阶段下我国对于老实守信原那么的研究还处于初期阶段,现有理论成果大多数建立于外国著作或立法范例上,不够深入和系统,而且一些核心问题仍待解决。
所以如何运用老实守信原那么完善行政法,以此保障行政工作的公平正义,仍然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
1老实信用原那么运用在行政法中的现实意义老实信用原那么运用在行政法中有很多积极的作用,其中包括补充和解释行政法内容、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以及制约着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从而维护和保障了行政法的公平正义,更好地保护着公民合法权益。
由于社会开展处于不断地变化状态,这就致使了我国行政法需要不断地补充和更新,以此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
而且行政法也受到了立法思维和立法经验的影響,所以目前我国的行政法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漏洞,需要进一步地改良和补充。
法律原那么是法律组成的重要局部,本身富有抽象性和可塑性,因此它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审判或行政执法的有效依据,从而起到补充法律的作用。
随着民主法治观念的不断普及,由于老实信用问题产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日渐增多,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补充作用也日趋凸显。
老实信用原那么虽然目前还没被审判实践所采用,但是其本身是具有自然法特点的行政法原那么,具有补充行政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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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 一架法 律 的天平 ,平衡双 方之 间的利 益 ,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 二、 诚信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 之理论证 成 ( 一) 诚信对行政法具有拘束力 诚实 守信 原则 是人类 社会 的共 同价值 与基本追求 ,因此。这一原则不仅应成 为市 民社会及私法的一般 性规则 , 也应成为政治 国家及公法的价值追求。纵 观历史 的长流 ,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 不对等性仍然是公法关 系 的主要特 点 。但是从 长期 的发展趋 势来 看, 公法法律关系已经在不 断的淡化不平等 性。诚信不仅是 民法 的基本原则 , 也应该成 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果 我们觉得诚信 已 经成为 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 也就没必要再去 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了, 那 么这种思想和 做法完全是作茧 自 缚 。不过我们也要看到 , 不同的法律当然是有着一定 的差异性 的,民 法与行政法也不例外 , 它们之间也有很大 的 不同 。 所 以诚信原则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上 所体现的方式也是不尽相同的。 ( 二) 诚信符合行政法 基本原则之标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 么,到现在为止 还没有一个确切的答 案。 不 过我们普遍认为 是 “ 合法性”。诚信原则是以润物细无声 的 方式 , 体 现并贯 穿在行政法规范 中,同时还 指导着行政法治的理论与实践。所以说这是 完全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界定标准 的。 1 . 诚信是一般性法律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 “ 法律性” , 这也是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准则 。 虽 然在 我们的意识上 , 诚实守信原则是属 于道德层 面的 ,更多的强调道德 心,没有什 么强制 的 作用 。但是纵观国外的行政法规 , 很 多国家 都将 诚实 守信原 则作 为该 国的行政 法的基 本原则 , 这就足 以说 明这一道德观念可以并
政法的基本原则 .诚 实守信原则 能够促进 行政 法主体地 位的平等。优化行政 法基本原则的结构。本文主要研 究行政 法诚 实原 则。
关键词 :行政法 ;诚 实;基本 原则
在 中国 , 行政法 中并 没有明确诚信原 则 的地位 , 然而 当前 的社会 现象促 使我们 不得 不将诚信原则纳入行 政法 的基本 原则之中 , 比如说 , 诸如行政 主体 与行 政相对 人地位 严 重失 衡 、 公 务人员道德滑坡 、行政相对人滥 用权 利等等现象 , 重视诚信原则 , 刻不容缓。 诚信在 民法 中的涵义 ( 一 )主观 “ 善意 ” 所谓 “ 诚信原则” , 首 先就 是对民事 主 体 内心状态 的要求 ,这个意思就是说 ,当当 事人 在从事 民事活动 时 , 要 秉承一种诚实的 态度 去行使 民事权利 、履行 民事义务 。诚信 原则 在法律 中的体现就是要 真实 、严格 的履 行合 同 、 认 真履行附随义务 、等价有偿 等制 度。 “ 善 意” 包含两方 面意思 : 第一是诚实 , 诚实 不仅仅要求 当事人不得 弄虚作假 , 欺 骗 他人 ,而且还必须为对方提供需要 的信 息 , 不得 掩藏事实 , 更不 能故 意使对方陷入错误 而渔利 。当今时代是个开放式 的时代 ,人们 的一举 一 动都在 社会 的显 微镜 下被 大众 所 知晓, 树立好 的信誉 , 应该 是每个公 民所追 求 和努力的 。 如果我 们每个人都是一个 诚实 守信的人 , 那 么就能建立一个诚实无欺的 民 事 活动环境 ,这样 的话 ,正如陶渊明笔下的 “ 世外桃源 ”一般 ,我们生活在一个 “ 大同” 的环境之下 。 所 以我们每个公 民都应该遵守 诚信的做人原则 ,这也是每一个 民事主体 的 职责所在 ;二是信用 ,即民事法律关系建立 后 。当事人应 当恪守 承诺 ,履行义务。 ( 二) 不得滥用权 利 虽然说 当下 的法律是坚 持权力 本位的 , 但 是并不是说权利 就是无 限的。任何公民在 行使权利时 ,都应 当恪守权利 的界 限,合法 合理地行使 自己的权 利。切忌不能超出法定 合理界 限来行 使权利 ,这样 的话 ,就是权力 滥用了 。一旦权力滥用 ,就会对她人或对社 会造 成 巨大 的损 害 ,也 极有 可能 触犯 到法 律。 公 民在行使权力 的同时 , 不仅仅要合法 , 还要合理 。 有些公 民将权利行使到合法但不 合理的灰色地 带 , 这样必会对她人行使权力 造成障碍 . 还有可能 引起大量 的纠纷 。 此外 , 我们还应该充 分的尊重她人的权利 , 这也是 诚实守信原则 的重要 内容 。 ( 三) 利益 均衡 诚实守信原则 还有一层内涵 , 俺就是利 益均衡 。 诚 信原则一直都肩负着公平配置权 利 、平衡各方利益 的功能 ,而随着社会的不 断发展 , 这 一功能也被逐渐的强化和完善。 协调 、平衡 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关 系 , 正是诚 信原 则的一项基本功能 。可以说 , 诚信原则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6期 ( 中)
行政法诚实原则研究
刘 长 新
( 河南警察 学院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0)
摘 要 :行政 法是 我国的重要 法律法规 ,其 中,诚信原则尤为重要。主要 包括 三层含 义:主观善意、权利不得滥用、利益均衡 。纵现全国各地的行 政法,无不
体现着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对行政法主体具有指导功 能。而且这项原则是符合行政法基本原 则的标 准的 ,所以 ,将诚信提 升为行政 法的基本 原则是 可行 的。作 为行
行政 、行政诉讼都具有 指导意义。从这一点 看, 诚信原则是具备 了作 为行政法基本 原则 所需 的抽象性 和概括性 , 满 足了贯穿行 政法
始终 的基本价值 任何法律都是有价值追求 , 行政法 同样 也有着价值追求 。 行政法 的基本 价值是 正义 价值 , 那 么作为行政法的基本 原则 ,当然也 要具有相 同的正义价值 。 如果将诚信作 为行 政法基本原则 ,既能够体现相对人与行 政机 关之 间渐趋平等 的行政法发展趋势 , 也 能保 障人权 而促进 自由,还能够稳定社会关 系, 可谓是一举 多得 。 三 、诚信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 的意义 ( 一) 诚信促进行政法主体地位平等 中华 民族经过几千年 的发展 ,翻看各朝 各代 的政治历史 ,不难 发现 ,国家发展 的一 般 规律是 国家 与公 民之 间从不 平等 逐步走 向平 等。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 ,人们要 求平 等 的: 越来越强烈 ,当代 中国 ,每个公 民都 是平 等的 , 而诚信原则正是将行 政机关 与行 政相对人视 为平等 的主体 。因此 , 诚信 原则 还体 现了平 等的价值 内涵 。 ( 二) 诚信优化行政法基本原则 的结构 合 法性 是我 们公认 的行 政 法 的基本原 则, 但是光合法是不够的 。如果我们将 诚实 守信原则与合法性联 系在 一起 , 从而构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