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的决定(2013)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26
【实施日期】2013.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96号)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3年12月26日附件: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
二、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注释版)2021年5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的制度。
本文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和注释。
一、总则第一条 (目的)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行为,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第三条 (监督管理原则)监督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提升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主体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二、公司治理第五条 (董事会)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并合法合规地行使其职权。
董事会应当包括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占董事会成员的适当比例。
第六条 (监事会)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监事会,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会应当包括独立监事,独立监事应当占监事会成员的适当比例。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并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第八条 (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并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使用。
第九条 (内幕信息)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防范内幕交易行为。
第十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益。
三、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和提供解释。
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司的良好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散户数少于200人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公司日常运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外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时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以维护公司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第二章内部监督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和社会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和责任,有效管理公司运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外部监督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接受股东的监督和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由董事担任,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并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监事会,由监事担任,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进行监督,保护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应依法及时披露公司信息,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一,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程、董事会议程、监事会议程、内部控制制度、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治理结构,明确各级机构的职权和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规范,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第四条董事会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并负责做好独立董事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第三节监事会第五条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司的决策进行审计。
第六条监事会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应当设立独立监事,并负责做好独立监事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第四节经理层第七条经理层应当按照董事会的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督进行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理层应当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并进行执行和监测。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第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信息,尤其是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相关的信息。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体系应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内部调查等制度和程序,并进行有效运行。
第五章公司监督与违法处罚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董事、监事、经理层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示、罚款、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模板附件二:公司治理规范附件三:内部控制制度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一节监事会第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并设置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秘书。
第二条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监督公司职能部门的工作,评估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二)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重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揭示。
第二节监督机构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由公司股东组成。
第四条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查和监督公司的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程序公正合理;(二)对公司财务报告及股东利益变动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三)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四)对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三章公告与信息披露第一节公告制度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建立公告制度,确保公司决策信息及时公开、透明。
第六条公告内容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全面、准确、及时;(二)能够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决策过程和原因;(三)包含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
第二节信息披露第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司重要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及业务运营情况;(二)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财务信息;(三)重大决策及其影响;(四)股东利益变动等重要事情。
第四章立法责任以及法律名词及注释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立法和监管工作。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指依法成立并持续进行经营活动、依法具有独立权利、承担独立责任的经济组织。
2、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的公司内部机构,负责对公司的决策、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文档标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具有股份转让能力的企业,其市场监管和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市场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2. 证券监管机构;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4. 司法机关等。
三、监管内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治理: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2. 资本运作: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资本运作;3. 信息披露: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必要的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 合规经营: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确保企业合规经营;5. 财务管理: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管理措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非上市公众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 实施监督检查,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3. 处理监督违法行为,对违反相关法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将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4. 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影响非上市公众公司正常经营的舆情;5.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资者投诉、举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简要注释如下:1. 非上市公众公司: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具有股份转让能力的企业。
2. 监督管理:指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事会的成立和职权1.监事会的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应设置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其中不少于一名由职工代表监事选举产生。
2.监事会的职权:(1)监督公司的经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2)审议公司的财务决算和年度报告;(3)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进行监督和评价;(4)审核公司重大决策、重大资产交易、债务融资等事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5)接受股东或投资者的举报和诉求,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6)参加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义务1.股东大会的权利:(1)审议公司重要事项,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2)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3)审议公司的财务决算和年度报告;(4)提出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5)行使股东投票权,包括决策事项的表决等。
2.股东大会的义务:(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参加股东大会;(2)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股东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3)依法保护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4)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四、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1.董事会的职权:(1)指导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2)决定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3)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保护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5)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合规运营。
2.董事会的责任:(1)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2)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3)定期向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4)依法披露公司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5)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风险进行评估和决策,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稳定。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绩效考核1.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任命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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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运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遵循诚信守法、规范运作原则,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维护公正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合法合规地行使职权,确保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方向正确,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置独立董事,并依法选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第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成立监事会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建议。
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薪酬政策,根据工作业绩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薪酬考核。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运行活动合法合规,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账务准确、完整、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归属、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投资者等各方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确保股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信息,确保股东、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章社会责任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可持续发展。
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履行合法的产权关系,确保公司管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第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法遵守法律法规,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决策程序,保障股东会议的民主决策。
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妥帖履职。
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公司相关法律。
2.非上市公众公司:指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股分有限公司或者其他非上市公司。
3.信息披露:指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并向投资者公开。
4.董事:指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决策、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指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6.内幕信息:指非上市公众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六章结束所涉及附件:1. 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登记注册申请表格2. 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报告模板3. 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范本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非上市公众公司3. 信息披露4. 董事5. 高级管理人员6. 内幕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股票向公众发行或转让,但未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制定并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策略,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定期召开,审议重大事项,保障股东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重大事项、股权变动、股票转让等信息。
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人、程序和内容。
第四章股票转让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
第十二条股票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投资者参与股票转让应当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风险信息,审慎决策,自负盈亏。
第五章定向发行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发行,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定向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定向发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与认定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设立与认定,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设立与认定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条申请设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管理体制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股东权益保护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相关公司应当制定有效的制度措施,提高股东权益保护水平。
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提供信息,确保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积极回应股东关切,促进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沟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公众公开重要信息。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信息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披露。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对虚假陈述、不实信息负有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
附件:1:《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申请表》2:《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结构图示意图》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非上市公众公司:指股权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公司。
2:股东权益:指股东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益。
3:监督与管理:指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4:法律责任:指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境内注册并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诚信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有效的原则,注重采用市场化方式,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手段,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股东监督、监事会监督、社会公众监督、政府监管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股东监督是指股东依法通过表决权、质询权、申诉权等手段,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监事会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向股东大会和司法机关报告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社会公众监督是指社会公众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方式,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政府监管是指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三章监督机构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直接行使对公司经营的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罢免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互动,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发布信息公告,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执法第十四条监督执法是指相关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执法机制,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臵,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其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合同文档示例:目录:一、前言二、合同主体三、合同内容四、合同履行五、合同解除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八、附件九、其他条款一、前言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签订: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非上市公司,乙方是一家专业从事公司监督管理的机构,甲方拟聘请乙方对其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二、合同主体1.1 甲方:指本合同中约定的非上市公司,即合同首部所述的公司。
1.2 乙方:指本合同中约定的专业从事公司监督管理的机构,即合同首部所述的机构。
三、合同内容2.1 监督管理内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甲方的公司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法律、人事、运营等方面。
2.2 监督管理期限:本合同的监督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3 监督管理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监督管理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见附件一。
四、合同履行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监督管理费用。
3.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对甲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监督管理情况。
3.3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合同解除4.1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2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公司发生重大变更,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3 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监督管理费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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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注册成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且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第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透明,充分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股东权益保护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确保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红利权等权益。
第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股东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第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确保股东行使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股东大会应当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董事会的意见。
第三章监督机制第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公司的财务稳定和经营安全。
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监事会,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公布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和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等。
第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修正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3.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4.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简称,是对公司组织形式、设立、股东权益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七)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七)第一章总则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本办法适合于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第二章公司管理机构第一节董事会第一条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董事会由不少于5人不超过11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1人。
董事的任期为3年。
第二节监事会第一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不少于3人不超过5人组成,其中独立监事不少于1人。
监事的任期为3年。
第三章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第一条公司应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风险。
第二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第一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告、报告、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同时需要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分红政策和股东权益保护第一节分红政策第一条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分红政策,确保股东能够按照其持股比例获取合理的分红收益。
第二节股东权益保护第一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管理水平,避免对股东权益造成伤害。
第五章公司内部控制第一节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第一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公司内部各项管理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并防止风险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节公司内部控制的内容第一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
第六章违规惩罚和责任追究第一节违规行为的划分第一条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控制市场等行为,公司应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节违规惩罚和责任追究第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违规惩罚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管理制度规定与规章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Download tips: Management system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regulations are tools for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institutions, and units, and they regulat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management principles, management method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It is the basi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ertain management behaviors and the guarantee for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social reproduction process. A reasonable management system can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management efficiency.正文内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XX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0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0号《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如适用)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注释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邢赫尘律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扩大了股份公司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范围,将公开发行不上市的公司纳入证监会监管,从而划出了一条股份有限公司触及公众利益的红线。
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明确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要求证监会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因此,《监管办法》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推进场外市场建设的重要规章之一。
在境外成熟市场上,不仅要对股份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进行监管,还根据股份公司是否涉及公众利益将其划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
对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因其涉及公众投资者,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包括准入管理、持续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等,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规范其股份转让与融资等活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防范风险。
交易所市场由于其限定性,不能覆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三农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
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全面而有层次地支持上述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等活动,可以促进企业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释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首先是为新三板市场配套的,但其作用又不仅限于此。
非上市公众公司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开发行股票但目前不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另一部分是既不到交易所上市,也不到新三板进行股份转让交易,但公开或者定向发行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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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五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六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条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
第十一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公众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公众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五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公众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七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四章股票转让第三十一条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
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
申请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第三十三条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证券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
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定向发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本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