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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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探讨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探讨

2 0 1 0年 4月 . 美 国墨 西哥 湾钻井平 台爆炸下沉 引起原油泄漏 . 根
信息的不对称也影 响着保险公司介于环境责任 险的积极性 . 虽然
据英石油与诉讼原告达成的和解 协议 . 对 于个人和企业造成 的损失将 环保部 门针对企业 的排污许可情况 、 环评文件审批结 果 、 排污超标企 支付约 7 8 亿美 元 业、 处罚名单 等信息进行公开 。 但是保险公司为 了防范信息安全 , 采用
2 0 1 0 年7 月份.有 中国第一大金矿之称 的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 司 自有信息系统 . 无 法与外部系统对接 . 即使是能够 经常登录环保部 门 渗漏事故 , 9 1 0 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人汀江,导致工厂停 工、 的相关 网站 , 针对某一投保企业的环评情况短时间内也无法摸清 。 股票停牌 、 最终 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判处罚金人 民币 3 0 0 0 万元。 2 0 1 1 年“ 毒苹果” 事件 、 哈药集 团“ 污染 门” 事件 、 康菲 石油和 中石
1 . 环境责任险的范畴、 意 义
环境污染责 任险是 以企业 发生污染事 故对第三者 造成 的损 害依
染责任险 。 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 . 降低保 险公 司承保 环责险
法应承担的赔偿 责任为标 的的保 险 _ l _ 的税基 、 税率 , 企业是否投保环境 污染责任 险与税 收优惠、 贷款额度相 保险业 对污染 事故赔偿 、 环境风 险管理 以及 对受害人权益保 护的 挂钩等举措。 积极 介入 , 对 于保证企业 的健康发展 , 创建绿 色生态文 明, 履行 经济补 针对环境 污染责任 险经 营机制设立准人资格 . 公 开进行市 场竞 偿 职能 . 稳定社会发展起到 了关键 的作用 。 标, 挑选大品牌、 口碑好 、 服 务佳 、 偿付能力充足 、 连续多年经营成果 良 好的保险公司进入 . 进行试 点。 3 . 2 多渠道宣传 、 打消企业投保顾虑 通过政府 网站、 电视 、 电台、 保险公 司柜 台等加 大宣传力度 , 解决 2 0 0 7年 1 2 月. 原 国家环 保总局 和保监会 联合下 发《 关 于环境 污 客户“ 为什么要买 ” 、 “ 怎样买 ” 、 “ 买了有什么用 ” 的一系列 问题 。必要 染责任保 险工作 的指导意见》 , 昆 明与湖南 、 江苏 、 湖北、 宁波 、 沈 阳、 上 可 以通过环保 部 门召集企业 的相关责任人 召开联 席会议 . 做好政 海、 重庆 、 深圳等省市被确定为试点地 区, 标志着我 国将商业保 险引入 时 . 策宣导 . 定期 通报业务进展 , 打消企业 的投保顾虑。 环境污染风险管理 的探索正式启动 , 但是五年下来 , 收效甚微 。 3 . 3充分发挥保 险行业协会 的行业指导作用 目 前保 险公司承保 的范围仅限 于 : 意外 、 突发性事故 导致 的人身 建议 由保 险行业 协会牵头 . 组 织各保险公 司进行 精算 . 统一条款 和财产损失 . 不包括生 态污染的损失 以及累进式 、 渐变式 污染 造成 的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们认 为 , 被保 险人肇事后 , 因其 参加 了环境 责任保 险而免 会 除环境侵权赔偿责任 , 其推给保 险人 , 将 从而逃避 了责任。其
次 , 国的环保 法规不健全 , 我 尤其 缺少污染赔偿 方 面的法律 规定 , 再加上执法不严 , 在客观 上没有 给排污者造成压力。虽
境污染事故发生后 ,受害人 或因 旷 }持 久的诉 讼难 以及 时 j
和治理 责任时 ,就 由保险公 司代 为支 付法定数 额的保险金 。 这实质上是排 污企 业通 过保险 合同将 巨额赔偿 责任转嫁 给
了保险公 司。环境责任保除 的保险标的既不是财产也不是人 身, 而是被保险人 ( 害人 ) 向第 三者 ( 害人 ) 致 应 受 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这种赔 偿责任的金额 是不固定的 , 险 人为保 保 障 自身利益 , 往往对承保 责任 和范围做 出严格规 定。保险公 司只对突然 、 意外的污染事故 承担保险责任 , 而将故 意的 、 恶 意的污染视为 除外责 任 。为 了限制 责任 , 国的保 险公司一 各 般都 把长期的慢性 污染排除在外 。 环 境 责任 保险是 伴随 着环境 污染事故 的不 断 出现和公
的赔付率为7% 8% 赔付率过低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过 0 0。
窄, 我国 目前只是把突发性 污染事 故造成的 民事赔偿责任作 为保 险标 的。事实 上, 由于 污染 而造成 民事赔偿 的不应 当仅 限于突发性污染 事故 ( 如工厂‘ 炸 、 爆 毒气泄漏 ) 还应 包括累 , 积 性污染事故 , 染物 累积 到一定程 度 , 污 同样会对 第三人造 成人身或财产损 害 , 且后者 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 比前 者大 得 多。责任范围过 窄 , 风险就相应减少 , 付率过低也就不难 赔 理解。我国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 分的 , 最低 的为 22 最高的为8 与其他险种 只有千分之几 的费率相 比, . %, %, 要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189号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 005〕39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现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

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因此,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因此,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是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迫切要求,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

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及试点示范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

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下原则,逐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生态环境损害可保性问题分析及完善路径研究——兼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生态环境损害可保性问题分析及完善路径研究——兼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自身的公信力(王旭光,2016)。 2.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缺乏有效监督
为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的有 效管理,以及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计 算及相关的审判活动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自2014年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 名录》(分为第I批与第II批)、《环境损害司
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与《环境损害司
实现风险转移及分散之目的(石兴,2010)。
从可保风险本身而言,应当至少满足四 项要件:其一,同质风险大量存在;其二,风
险发生具有偶然性;其三,风险发生具有独 立性;其四,风险具有可预测性、可量化性。 然而,进一步分析则发现,现行规定下纳入 环强险承保范围的生态环境损害尚难以完 全满足可保风险的四项要件。具言之,第 一,生态环境损害概念存在模糊,同质风险 难以识别;第二,除外责任合理性欠缺,导致 其并不十分契合可保风险需具备偶然性的 要件;第三,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制不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的风险难以评估和量 化。有鉴于此,本文围绕生态环境损害的可 保性问题,结合风险可保性理论及《环强险 草案》等相关规定展开全面分析,并以此为 基础对提升生态环境损害的可保性提出相 应的建议,以期助力环强险对环境风险保障 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表1环境事件的四种类型
结果突发
原因突发
化工厂爆炸并导致污染物大范围泄漏
原因渐进
地下管道经长时间腐蚀破裂, 导致有毒有害气体溢出
结果渐进
[
贮藏化工产品的容器破裂, 化工产品流入地下污染地下水,
进而污染居民饮用水
工业排污持续性污染居民饮用水源, 居民因长期饮用被污染的水, 毒素在身体内积聚而患病
该表参考李松《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介绍》,载《保险研究》2004年第6期,第37-38页。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及启示——以湖州为例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及启示——以湖州为例

Theory&Practice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及启示----以湖^中|为例牛凯丽田宇飞贾惠雯新疆大学本文所属基金项目:新疆大学2020年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平安专题”项目S H A N G H A 二N S U R A N C EM O N T H LY •M A R—、弓I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风险也逐渐升高,这不仅给社会公众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政府的行政成本,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体系成为必不可少的因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行打破了“企业引起环境污染事故,社会公众和政府来承担损失”的局面,它不仅有效地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降低了政府负担,而且还维护了公众的社会权益和生态环境稳定。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从初生萌芽到逐渐成长已经长达二十余年,在试点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和赔付机制不够完善、污染企业投保意愿不高、承保机构(保险公司)较少和缺少第三方服务体系保障等困境。

但随着国内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实践中也逐渐实现了突破和完善。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内试点的发展进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

李爱华、樊守林(2009)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投保企业)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社会公众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

(一)环责险萌芽期陈冬梅(2016)在其研究中提及,1991年10月,我国辽宁省大连市开展了环责险相关业务,大连市成为我国首个出现环责险相关业务的地方。

随后大连周围的吉林市、沈阳市等也相继开展环责险业务。

但从实施环责险的效果来看,其发展并不乐观,由于保险规模不大且投保企业较少,在业务开展后的几年中,参与环责险的企业数量逐渐降低,甚至有些城市因为投保企业为零而导致环责险的业务活动处于停滞状态。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企业或个人的行为,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害。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许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并规定了环境损害侵权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立法的角度探讨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一、《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为了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问题,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并在法律中对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法》是一部专门用来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其核心是通过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等措施,来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人类健康。

在《生态环境保护法》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规定十分重要,它为受害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也给予了侵权行为人应有的法律责任。

二、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受害人的权利等方面。

在这些法律的保障下,受害人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惩处侵权行为人,保护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

三、法律责任的界定在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界定中,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受害人的权利等方面。

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的首要问题,只有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和受害人的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是指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破坏生态系统、污染环境等行为。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或者修复。

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有权依法向侵权行为人主张赔偿,并要求进行生态环境的修复等措施。

四、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中,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法定责任。

试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状与对策

试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状与对策

关键词: 环境污染; 环境侵权 ; 责任保险; 制度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3 . X8 07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7 2(0 0 1. 0 70 1 7 - 9 . 1)2 0 3 .4 4 2
Ab ta t T i p p rea o ae h mp  ̄a c f n io e tl o lt n l b l s a c n e ef — s rc : h s a e lb rtd tei o n eo vr n na l i i i t i u n eu d r h r e m p u o a i nr y t e
evrn na l bl s a c bo d ia a z sh rsn ta o n jr rbe o e vrn na p l n i me t ait i u n e ra ,t nl e e ee t i t na dmao o l f n i me tl o— o li i nr y a y t p su i p m o
1 环境 污染 责任 保险概 述 环境 污染 责任保 险 是 以企 业发 生污染 事故对 第 三者 造成 的损 害依法 应承担 的赔 偿责 任为 标的 的保 险。当前 , 国正处于 环境 污染 事故 的高 发期 , 些 我 一
轻政 府 负担 , 进政 府 职 能转变 。因此 , 促 环境 污染 责 任保 险具有 经 济补 偿和 社 会管 理双 重职 能,被 人们 形 象地 称为 “ 色保 险 ” 绿 。 中共 十七 大 报 告 指 出 : 必 须 把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
q e ta se e st to fs d e lu i n a c d n si n a Ba e n bre r d c i n t he ma n m o e f u n u tr i i n o u d n po l to c i e t n Chi . s d o i fi o u to o t i d lo ua nt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运行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运行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运行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推进,,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现有环境污染缺乏有效的解决方式,最终只能由集体承担。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经济权利,同时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污染监管。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规则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得我国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工业生产所产生废物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虽然2007年12月中国保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的推广虽有成果,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改善。

一、承保范围国外大多数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初都只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责任,当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承担主体的鉴定技术提高时,开始承保持续或渐进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承保能力较弱,所以应以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为主要承保对象,对于持续和渐进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司一定要进行再保险,将高风险的环境污染责任保单分保出去,这样可以有效的分散风险,同时保障受害者得到赔偿。

其次,对于持续性和渐进性的环境污染保单,国家应该给予保险公司更多的税收优惠,对于潜在的高污染企业,国家也应该进行保费补贴,提高投保企业的积极性。

二、责任免除责任保险最显著的功能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和利益所受的直接损失与被保险人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消极损失,但不是被保险人的一切环境责任后果都应由保险人承担。

依照欧洲保险司法实务,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仅以被保险人具有特定致害目的所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属于除外责任。

同时,由于我国国境责任保险正处在起步阶段,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因此保险人要严格限制责任范围。

此外,保险人在承保时,要对投保企业进行审查,严格估算企业的风险程度,保险人还要对被保险提出防灾防损建议,如果企业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或采取措施不符合有效预防要求,则有权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附件1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6)第一条(立法目标) (6)第二条(定义) (6)第三条(适用范围) (6)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6)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7)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7)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 (8)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 (8)第八条(费率浮动) (9)第九条(责任限额) (9)第十条(保险合同) (9)第十一条(承保) (9)第十二条(通知义务) (9)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10)第十四条(合同解除通知环保部门) (10)第十五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10)第十六条(投保方式) (10)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排查 (10)第十七条(风险评估) (10)第十八条(投保后风险排查) (11)第四章赔偿 (11)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触发) (11)第二十条(除外责任) (11)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勘查) (12)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请求) (12)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12)第二十四条(事故核定) (12)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 (13)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理) (13)第五章罚则 (13)第二十七条(对应保未保的惩处措施) (13)第六章附则 (14)第二十八条(解释机构) (14)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标)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非故意的原因形成污染,进而造成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被保险人由于此类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进行损失填补的一种责任保险。

为了保护环境,也为了转嫁环境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先后建立起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它在实践中经历了一个从选择性到普遍性保险的过程,最初大多从污染严重的核装置及易发生突发性污染源开始,再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

例如,1965年英国颁布核装置法,其中规定安装者必须负责最低限额为500万英磅的核责任保险;1970年,声震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也在英国展开,承保因声震等噪音污染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国的专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始于20l!t纪70年代,在此之前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以一般的责任保险单加以承保。

1991年1月1日,德国依据《环境责任法》和《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开始强制实行环境责任保险,要求所有的工商企业者都要投保该险种,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实行的是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

在美国,早在1976年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中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建立了强制保险制度,并规定投保的额度因突发性事故或非突发性事故而有所区别。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早可以追溯至1120世纪七八十年代。

1976年8月,交通部颁发的《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可以称得上是最早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进入本世纪后,随着法律制度建设的逐我国环步加强,某些法律法规要求环境污染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从而有相应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出台。

例如,有关交通运输法规要求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为其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通过保险转嫁承运人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环境危害的公众伤害及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个别保险公司如华泰财险也推出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存在的意义及完善措施摘要:紫金矿业案在中国引起了轰动,引发了本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思考。

作为一种对政府、企业、居民有着重要作用的保险,中国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予以重视,不断完善其体制,促使其朝良好的趋势前进。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险作用完善趋势随着工业化的脚步在中国加快,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严重,经济的高速发展并不能遮盖环境被破坏的事实。

许多企业都是以牺牲环境来换取自我的发展,一味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生产带来的外部负效应,给周边的居民生活、生产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严重的甚至危害人的生命安全。

此外,环境污染的后果对企业本身所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

今年7月3日,连续降雨造成紫金矿业某厂区溶液地区底部粘土层掏空污水池防渗膜多处开裂,发生漏油事故。

9100立方米的1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

今年10月,因为污染事故,紫金矿业已被福建省环保厅罚款956万元,成为环保部门迄今为止针对企业污染开出的“最大罚单”。

不过紫金矿业为汀江污染事故付出的代价不止于此,该公司曾在10月8号公告表示,汀江污染事故的3187.71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均由紫金矿业“买单”,所有损失会在今年年报中全部计提。

从沸沸扬扬的紫金矿业案的进展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问题,在经济效益第一位的当代,商人重利轻环境。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不注意做好防患措施,导致事故频频发生,环境问题突出。

同时给人们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危害他们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损失。

由于漏油事件的影响范围大,紫金矿业污染的善后处理中的赔款金额巨大。

单靠企业本身的力量来应对环境污染是微不足道的,应该要善于运用其他的手段来转移和分散风险。

(一)环境污染责任险是环境污染严重化的产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环境污染风险转移的机制而存在于国内外市场。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研究作者:叶子来源:《中国经贸》2017年第17期【摘要】现如今,我国环境污染的现象十分严重,已经引起了广大群众的高度重视。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我们已经发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是实际效果并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要求。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要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得到更好地发展,让环境状况得到改善。

本文根据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当中存在的问题,对接下来如何更好地发展进行了有效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研究经济的飞速发展为群众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但是经济的发展也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如今环境污染的事情越来越多,对人类造成的不良影响也越来越大。

想要解决这种状况,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无疑是很好的办法。

但是,我国自从开展环境责任保险活动之后,并没有收获一个理想的效果。

所以,我们一定要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存的问题,使这项事业得到更好的发展,这样我们的环境才能够得到良好的改善。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当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近20个省当中完成了试点工作。

不可否认的是,在发展的过程当中,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对美化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其中的许多问题也必须要得到有效的解决。

我们通过有效的调查将这些问题总结了出来,希望能够将这些问题很好的解决。

1.当前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且执行力不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当前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且执行力不强。

目前,我国最完备的法律就是海洋石油勘探方面以及油污损害赔偿方面,但就是这两方面的法律也是十分零散,可操作性不强。

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环境责任保险方面的文件一般只具有指导和规劝的作用,效力非常有限,法律依据极为薄弱。

正是由于法律依据极为薄弱,所以许多地方政府在执行保险的过程当中都无法完成强制执行。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以及 我 国近 年来 对 环境 问 染 受 害人 来 说 , 及 时 得 到 污染 能 的频 繁发 生 和公众 环 境权利 意识 实 施 , 的不 断增 强 ,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发 题 的 日益 重 视 , 就 给 环境 污染 损 害赔 偿 , 去 了大 量 的诉 讼 成 从 这 免 展而 来 的一种 针对 环境 污染 治理 责 任保 险 的发展 提供 了一个 更有 本 ; 发生 污染 的企业 来说 , 对 缴纳 的保 险 品种 。环境 污染 责任 保 险 利 的 契机 。在 这 个 背 景 下 , 国 少 量 的保 费 就 可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我


引 言
9 0年代 的试 点 并 不 能 说 是 一 次
目前对 环境 污染 责任保 险已
经形成 的共 识 是 : 责任 险 的设 该
环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又 称 “ 绿 成 功 的努力 。 色保 险 ”它是 随着 环境 污染 事故 ,
而随着新 侵权 责 任法 的正式 立 对社 会各 方都 非常有 利 。对 污
展 。但 由于 这些地 区环境 污染 责 河 北 、 宁 沈 阳和 上 海 在 地方 环 的发生 , 辽 降低 赔 付率 。
尽 管 目前社 会各 界对 环境 污 责任 范 围狭 窄 , 加 上 当 时社 会 保 险 条 款 ; 南 2 0 再 湖 0 8年 确 立 了 染 责任 保 险应积 极发 展 已取得一 各 界 对于 环境 问题 的重 要性认 识 化 工 、 色 、 铁 等 1 有 钢 8家重 点 企 致 意见 , 就 如 何 结 合 我 国实 际 但 还不 充 分 , 终 导 致 参 与 这 项 保 业 作 为 环 保 责 任 险 试 点 。而 加 建设一 个完 善 的环境 污染 责任保 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舍 焉 教 与研 宓 舌
21年第3 总第17 01 期( 3 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 的问题 及完善对 策
仲伟旭 翟 , 坤2
(. 1山东省人 民政府研 究室, 济南 2 0 1 ;. 5 0 12 山东经济 学院财政金融学院 , 南 2 0 1 ) 济 50 4

要: 近年来全球环境 污染 日益严重 , 了对环境进行有效优化 , 为 减轻 国家财政 负担 , 高企业生存 竞争 力, 提 实现可
试点 , 逐渐实行强制保险。 谷明保护部 门制定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企业 目录, 对这些企业实
融政策理论 与实务 等 ; 翟坤 (97 )女 , 18一 , 山东 省济 宁人 , 山东经济学 院金融学 硕士 研究生 , 研究 方 向为商业 银行
制度研 究。
施强制投保 , 其余企业可采取 自愿投保。 2保险责任范围。 . 国内专家对我国的保险责任
范围意见较一致 , 普遍认为应扩大现行 的保险责任
75
舍 融 教 学 与研 究
范围。 熊英 、 别涛 、 王彬 (07 认为在保 险责任范围 20 )
2 1 年第3 总第 17 01 期( 3 期)
支 出的治 理 费用 。 另外 除 了对 非 故 意 的突 发性 的环
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失 , 如此规定将难 以解决诸多企 业面临的非事故污染损害产生 的赔偿责任 问题 。 刘 耀 棋 (9 6 也认 为 应 扩 大保 险责 任 范 围 , 破 突 发 19 ) 打
围。 大多数 国家采用 的是分步走的承保策略, 即先承 保突发性 的环境侵权行为 , 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 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及
其实现 )企业因污染环境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 。 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清除污染物而支 出的费用应该作为环境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4 保险 ()

浅谈我国环境污染保险责任制度

浅谈我国环境污染保险责任制度

浅谈我国环境污染制度中文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步伐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分散风险,使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由社会来分担,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我国正借鉴西方的发展模式,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但我国在移植西方环境污染责任制度时应予以本土化改造,要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协调。

本文通过对我国黄静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不足进行研究,找出原因,旨在探索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对策AbstractNowadays economy development is accompanied with the damage of environment and usage of resources ,which causes the rising of environment pollution and damage . Due to the absence of corresponding environment pollution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the victims of environment pollution as well as the public environment itself can’t get sufficient compensation 。

From the view of theory and practice ,it’s necessary to further study the insuranc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 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insuranc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o table proposals。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由首例环境责任保险获赔案引发的思考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由首例环境责任保险获赔案引发的思考

方面, 要借鉴 国外经验 , 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立法。 建立市场主导型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 另一方面, 应就环境保险 中图分类号 : I 2 .8 . ) 2 123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 4 7 (09 0 0 3 0 09— 4 4 20 )4— 15— 7
投保方式、 承保机构 、 投保范 围、 索赔时限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
DU a g q u Gu n - i
(ntueo ni n etladN trl e ucsL w,C i nvrt oicl Istt fE v om na n aua s r a i r R o e hn U i syo P li a ei f ta
Si c n w, ei 00 8 C i ) c nea L e d a B On 10 8 , hn g a
V ll No4 o_ 0 .
我 国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的构 建 研 究
— —
由首例 环境 责任 保 险获赔案 引发 的思考
杜 光 秋
( 中国政法大学 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 北京 10 8 ) 00 8
关键词 : 环境 责任 ; 责任保险 ; 环境保险; 环境侵权 ; 环境 污染事故; 环境损 害救济
Ke y wor s:e vr n na l bi t d n io me tl i l y;la ii i s rn e;e vr n na i s r n e;e vr n na a i ib lt n u a c y n i me tl n u a c o n i me t l o
t r;e vr n na ol t n a cd n ;e vr n n a a g ei f o t n i me tl l i c i e t n i me t d ma e rl o p u o o l e

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

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

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中国作为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环境挑战。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形成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其中环境保护税立法也逐渐受到了重视。

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认识到,目前的环境保护税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围绕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提出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

首先,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当前,我国整体环境质量依然偏差较大,空气、水质污染等问题严重困扰人们生活。

而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将有助于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从而实现经济增长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性循环。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加强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环境保护税的合规性监督。

其次,要建立环境保护税政策与相关法规的衔接机制。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税改革试点政策和文件,这些政策的实施需要与环境保护税法规相衔接,形成合力。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立法与政策衔接的工作机制,如定期评估环境保护税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时修订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策的适应性与可操作性。

第三,应该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与机制。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其征收标准和机制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对税收的公平性和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税征收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征收标准不够统一、征收机制不够完善等。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标准与机制,加强调研与论证,确保环境保护税的税负公平性和征收效果。

第四,要优化环境保护税的用途和管理。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决不能只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要将征收的资金合理用于环境保护领域,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税的专项管理机构,确保征收的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对环境保护投入的监督与管理,推动环境保护税的有效使用和资金的透明公开。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楚健黄金菊福州大学法学院【摘要】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也日益突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

本文从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保险模式保险范围近年来,一系列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相继出现,造成了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损害。

企业在面对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时难以承受,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它通过适当转移和分散企业风险,及时救济受害人,维护社会稳定。

一、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内涵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而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以“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即以被保险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同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以达到对这种消极损害进行填补的目的。

二、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

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只在一些法律中有部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主要有《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规定了特定行业要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从我国现有的保险业务来看,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过污染责任保险。

并进行过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后来都处于停顿状态。

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在污染事故发生率高的行业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

2.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自愿为主,保险缺乏强制性;现阶段,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多属于企业自愿投保,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外部不经济性的特性,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不愿将环境成本纳入其成本范畴,因此,企业大多都不愿购买环境侵权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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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7年我国就开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但时至今日,该保险的运行在我国仍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为了更好地促进该保险顺应我国社会现状,我国应加强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在行政法规层面上确定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分析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之后,结合其实施的可行性,设想了相关制度的构建,明确了其性质、保险法律关系的相关主体和索赔期限。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现状;可行性;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13X (2019)03-0007-0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完善研究胡洁(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Research on 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Insurance in ChinaHu Jie(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 )Abstract :It was in 2007that China started to launch experimental work about develop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Although this insurance has gone through many years,it still fails to form a complete system in our country.In order to promote it to comply with the current society,China should focus on improving its legislative work and determine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system at the level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After analyzing the legislative condition of this insurance and combining the feasibility of its implementation,this study envisaged its constructi-onal system by making clear of its nature,the relevant subjects in legal relations and claim period.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current legislative situation,feasibility,legislative suggestions10.13358/j.issn.1008-813x.2019.0318.01在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如何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大难题。

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带入民众的视野中,这似乎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但在之后几年的试点实践过程中,由于该保险行业缺乏起码的法律体系的规范,该类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无法有效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可避免地进入了瓶颈期[1]。

之后,201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标志着环境收稿日期:2019-03-18基金项目:2019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中国深度参与国际海底区域环境治理的法理分析与对策研究》(2019-04-128)作者简介:胡洁(1996-),女,浙江慈溪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的研究。

第29卷第3期2019年6月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EMCCVol.29 No.3June 2019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6月表1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立法情况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新阶段的开始。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这一条款是一项鼓励性质的投保条款,其并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因此它也无法真正促使该保险摆脱困境。

笔者在考察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现状之后,认为该保险无法顺利推进,最主要原因是在当今中国此保险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相关行业无法可循,进而也无法构建、完善该保险的框架体系。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简称,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之责任保险[2]。

二战之后,欧美发达国家选择牺牲环境以寻求经济快速发展,致使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此为背景,在这些发达国家中应运而生。

面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也引入了该项制度。

但是,随着这些年的发展,此保险在立法层面上并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这也限制了该保险的进一步完善。

总体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呈现出法律位阶较低、原则性条款偏多、法律规定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3],绝大部分条款都只是出现在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参见表1)。

继《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引进了该保险。

相反,与我国民众生活更密切的,本更应该进行统括性立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没有提及。

这种现状使得这一保险行业失去了推动该项保险的法律上的动力,此保险很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即使有很多地方性法规制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但这些条款的立法内容并不具体,其立法只停留在宣告性鼓励的初级水平,内容与可操作性完全对接不上[4],没有规定相应的投保人和法律责任更是常态。

正是因为这些零零散散的原则性、鼓励性的规定,才使相关行业无法可依。

2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可行性2008年9月28日发生的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是体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先进性的一个成功案例。

正是由于该企业事先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能在之后凭着保险赔款快速、妥善地解决了这次污染事故,民众也从中看到了此保险的优势。

此外,受环境污染影响的民众支持该保险的主要原因也是该保险能够为他们带来相对的安全感,无论污染主体是否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能够及时地先行赔付[4]。

除了具备良好的民众基础外,此保险在我国具有可行性的另一个原因是拥有政府的支持。

大多数环境污染具有影响面大、损失惨重的特点,这极其容易导致许多企业无力赔偿的后果。

在我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之前,相当多的环境侵权事故是由政府出面利用财政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解决的,因此,很多企业无需顾虑污染环境的不利后果,同时又非常依赖政府。

然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将环境污染赔偿责任转嫁保险公司的产物,这大大削弱了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对政府财政救济的高依赖。

从这一角度看,该保险是有利于减轻政府环保负担的。

3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的建议3.1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层面的地位鉴于立法成本等因素的考虑,我国专门制定一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是不切实际的。

而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本身的特殊性,若将其以类型立法类型名称(颁布年份)具体条款中央立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第九条部委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第二十七条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1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3)第五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地方性行政规章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2017)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017)大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16)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2015)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十一条环境管理82019年第3期(下转第40页)胡洁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完善研究专章的形式写入《环境保护法》或《保险法》,也同样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为这一保险兼顾两个法律部门,单纯将其放入其中一个法律部门难以照顾另一法律部门。

因此笔者认为在不否认该保险制度重要性的前提下,结合当今中国的国情,我国可以从行政法规层面上制定一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例》,作为《环境保护法》与《保险法》的细化,相比上述两种方案,其更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并且立法成本也相对较低,更符合当代我国法律体系的需求。

当今发展该保险制度是属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行为[5],在行政法规层面上具体规定该保险制度,不仅能够为该行业提供法律依据,还可以适当借助政府的力量,从而更好地为其保驾护航。

3.2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性质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属于政策性保险还是商业性保险的性质设计,笔者认为应该进行区分。

首先,对于因为强制性投保而建立起来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应该进行前后两部分的设计:前一部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而将其设计为政策性保险,在该限度范围对污染事故进行保险理赔。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该部分承担的是最低限度的保障责任。

如果预估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较为严重,超出了该部分政策性保险所能承受的范围,那么超出限额部分的保险法律关系就是商业保险的范畴,由企业自愿向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保险公司按照承保的范围予以理赔。

而对于自愿投保而建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完全属于商业保险,由企业与保险机构自愿协商确定。

3.3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与一般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投保人不同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须对投保人的主体类型进行特别限定,即对强制投保的企业进行具体规定,对自愿投保的主体不作规定或者作较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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