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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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

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

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

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

7高级住宅23。

8公共服务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

10建筑面积23。

11配电室23。

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

14配电变压器33。

15配置系数33。

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的确定34。

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

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55设备选型原则65。

1配电变压器65.2开闭所65。

3环网柜65.4中压电缆75。

5低压线路75。

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75.8低压电缆分支箱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

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86。

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

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7附则97。

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9 7。

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及验收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及验收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及验收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及验收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

供电设备的合理布局和高效运作,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用电安全和生活质量。

然而,由于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施工和验收标准缺乏统一规定,导致一些社区供电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与不便。

我们有必要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及验收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一、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要求1. 设施规划与设计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应遵循科学、合理、实用的原则。

要根据居住区的使用情况和用电需求,对供电设施的功率容量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

要充分考虑供电设施的位置选择和线路走向,保证供电设施的合理布局,减少供电线路的长度和功耗损失。

还要注意供电设施的耐用性和安全性,选择合适的材料和设备,确保设施的长期可靠运行。

2. 施工过程管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管理。

施工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明确责任分工和施工时间节点。

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避免人为疏忽和错误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可靠。

二、居住区供配电设施验收标准1. 设备安全性能验收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备安全性能是验收的重点之一。

包括供电变压器、开关设备、电缆、保护装置等设备的运行状态、耐压能力、绝缘性能等指标需要进行全面检测和测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还需要检查设备的接地情况,确保设备线路的安全接地,避免电气事故的发生。

2. 供电可靠性验收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供电可靠性是居民用电的关键。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测试供电设施的负荷容量和稳定性,确保设施能够满足居民日常用电需求,并能够在突发情况下保证供电不中断。

还需要检查供电设施的备用电源和过载保护装置状况,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3. 维护管理要求验收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要求对设施的长期运行和居民的用电安全至关重要。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修编〔初稿〕〔2016〕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确实定3.2 负荷容量统计3.3 居住区供电3.4 配套设施3.5 配电装置接地3.6 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4.1 10〔20〕kV配电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直流电源系统4.5 智能化要求5施工及验收5.1 施工5.2 验收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例如1 总则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标准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标准。

1.0.9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释义)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释义)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条文释义二00五年九月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的确定3.2 负荷容量统计3.3 居住区供电3.4 配套设施3.5 配电装置接地3.6 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4.1 高压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5施工与验收5.1 施工5.2 竣工验收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1 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释义]本条是标准的编制目的,强调了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以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为目标,突出安全、经济、实用和适度超前的原则。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释义]本条强调了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的规划要求,特别是居住区范围较大时,应根据电力发展规划预留建设35-110 kV 公用变电站的所址及输电线路(电缆)的通道。

为了确保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所需占用的位置及通道能得到预留,在进行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时,应同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的规划设计。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TJ11-201X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条文释义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TJ11-201X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条文释义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16)条文释义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基本规定4供配电系统4.1负荷分级4.2负荷计算4.3居住区供电4.4配套设施4.5配电装置接地4.6电能计量4.7智能化要求5设备选型5.1中压设备5.2低压设备5.3直流电源系统5.4计量表箱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表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附录D 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主要指采用计量到户形式的居住类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本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电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释义]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中城市居住区的定义修改。

本标准将城市居住区定义中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围合改为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将对应的人口规模要求删除,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泛指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200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The Standard of Constructing 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s(征求意见稿)2005—××—××公布 2005—××—××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江苏省经贸委前言《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依照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省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民小区供配电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江苏省电力公司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和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全省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在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试验、交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本标准共分八章,要紧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配套设施;5、设备选型; 6、安装施工;7、竣工验收;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鉴于居民小区建设进展迅速,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希望我省各供电公司结合居民小区供配电系统建设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存资料,发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江苏省电力公司、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出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员:李强、季强、周大平、姜宁、李宝仪、邹万流、李杰、仇新宇、陈军、张卫民、卢文亮、陈杰、林琦、李子韵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的确定3.2 负荷容量统计规范3.3 居民小区供电方案及接线形式3.4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3.5计量方式4配套设施5设备选型5.1 高压设备5.2低压设备5.3计费电能表及计量表箱5.4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6安装施工6.1 土建施工6.2高压电气施工6.3高压电气试验6.4计量装置的安装施工6.5 配电装置接地7竣工验收附录A:居民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B: 10kV开闭所可带容量计算C:常用节能、环保型设备技术参数选择情况D:电能表表箱规格E: 条文讲明F:参考文献1 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增长的需求,合理制订居住区供电方案、保证居民用电安全可靠,推动居住区配电系统向安全、节能、经济、环保的方向进展,促进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进展、国家能源进展战略相协调,特制订本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在现代社会,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对于保障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居民生活安全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对于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我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首先,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供配电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还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供配电设施的布局和容量,以满足居民的正常用电需求。

其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选材和施工过程中,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材料和设备,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和接线。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另外,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还应考虑节能和环保的因素。

在选用设备和材料时,应优先选择能源效率高、环保性好的产品,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同时,还应加强对用电行为的管理和引导,提倡居民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共同建设绿色住宅小区。

最后,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还需要考虑未来的发展需求。

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未来住宅小区的扩建和改造需求,合理预留供配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以满足未来的发展需求。

同时,还应加强对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提升供配电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为住宅小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是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注重安全性和可靠性,考虑节能和环保因素,兼顾未来发展需求,共同建设安全、舒适、节能的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附件:1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整理]DGJ32J1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整理]DGJ32J1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The Standard of 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 Facilities’Constructing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s2005—9—15发布2005—9—15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前言《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电力公司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出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强、季强、周大平、蒋斌、姜宁、李宝仪、邹万流、李杰、仇新宇、陈军、张卫民、卢文亮、陈杰、林琦、李子韵、徐高升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的确定3.2 负荷容量统计3.3 居住区供电3.4 配套设施3.5 配电装置接地3.6 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4.1 高压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5施工与验收5.1 施工5.2 竣工验收附录A: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B:参考文献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正文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正文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供配电系统 (5)4.1 负荷分级 (5)4.2 负荷计算 (5)4.3居住区供电 (6)4.4 配套设施 (8)4.5 配电装置接地 (10)4.6 电能计量 (10)4.7智能化要求 (10)5 设备选型 (12)5.1 中压设备 (12)5.2低压设备 (13)5.3直流电源系统 (14)5.4计量表箱 (14)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 (16)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 (20)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 (33)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区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2.0.3 中压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数量有限或进出线走廊空间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4 配电室将10(20)kV变换为220/380V,并分配电力的户内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

2.0.5环网柜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

2.0.6环网箱安装于户外、由多面环网柜组成、有外箱壳防护,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且不含配电变压器的配电设施。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宣贯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宣贯

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
3. 2 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 要确定。
本条说明了高级住宅容量的统计标准, 即每户应按实际核算后容量进行配置,但考 虑到其装修和建设标准较高,要求每户配置 容量不得低于16kW。
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
3.2.2 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 定:
1 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 行配置。
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 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
10 配电变压器 指 将 10kV 及 以 下 电 压 等 级 变 压 成 为 400V
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 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 简称干变)。
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8月5日:省公司确定开展编写标准的工作
编 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
写 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
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

8月30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范围的

征求意见会,省公司相关部室、十三个地
市的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及供电公司代
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
13 电能计量Leabharlann 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
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 、电能计量柜(箱)等。
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
3 供配电设计
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1.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 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7 配电所 指安装有开闭合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16)条文释义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基本规定4供配电系统4.1负荷分级4.2负荷计算4.3居住区供电4.4配套设施4.5配电装置接地4.6电能计量4.7智能化要求5设备选型5.1中压设备5.2低压设备5.3直流电源系统5.4计量表箱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表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附录D 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主要指采用计量到户形式的居住类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本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电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释义]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中城市居住区的定义修改。

本标准将城市居住区定义中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围合改为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将对应的人口规模要求删除,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泛指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J00000—2016XJJ000—2016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2016-00-00发布 2016-00-00 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1 总则 (1)2术语 (2)3 供配电设计 (5)3.1 一般规定 (5)3.2 负荷性质确定 (5)3.3 负荷容量计算 (6)3.4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 (7)3.5 配套设施 (9)3.6 配电装置接地 (10)3.7 计量装置设计 (10)3.8 电缆敷设 (13)3.9 继电保护 (13)3.10 无功补偿、短路电流水平和电压偏差 (14)4 设备选型 (15)4.1 高压设备 (15)4.2 低压设备 (17)4.3 低压电缆 (17)4.4 电能计量装置 (18)4.5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19)5 施工及验收 (21)5.1 施工 (21)5.2 竣工验收 (21)附录 A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23)附录 B 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图 (26)本规程用词说明 (28)引用标准名录 (29)1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及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1.0.2 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应执行本标准。

1.0.3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城市发展规划。

2 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相应供配电设施的用地。

3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4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

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

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

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

7高级住宅23。

8公共服务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

10建筑面积23。

11配电室23。

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

14配电变压器33。

15配置系数33。

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的确定34。

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

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55设备选型原则65。

1配电变压器65.2开闭所65。

3环网柜65.4中压电缆75。

5低压线路75。

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75.8低压电缆分支箱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

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86。

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

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7附则97。

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9 7。

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7高级住宅23.8公共服务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10建筑面积23.11配电室23.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14配电变压器33.15配置系数33.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的确定3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65设备选型原则65.1配电变压器65.2开闭所65.3环网柜75.4中压电缆75.5低压线路75.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85.8低压电缆分支箱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96.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7附则97.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97.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试行)
O 一O年五月
、八—
前言
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
批准:张方正
审核:孙明信
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
1 总则1
2 引用规范1
3 名词术语1
3.1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
3.2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
3.3 多层住宅2
3.4 小高层住宅2
3.5 高层住宅2
3.6 超高层住宅2
3.7 高级住宅2
3.8 公共服务设施2
3.9 汽车库分类2
3.10 建筑面积2
3.11 配电室2
3.12 开闭所2
3.13 环网柜2
3.14 配电变压器3
3.15 配置系数3
3.16 双电源3
3.17 双回路3
4 供配电设计原则3
4.1 负荷性质的确定3
4.2 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
4.3 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
4.4 居住区10kV 供电方式5
4.5 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6
5 设备选型原则6
5.1 配电变压器6
5.2 开闭所6
5.3 环网柜7。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名词术语(略)
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0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及当地电网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大小,应同步规划变电站、开闭所、配电室及电力通道等供配电设施。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同步。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3 负荷容量配置 5.3.1 负荷确定 居住区每户用电负荷宜综合考虑居住区所在城市的规模、住宅建筑面积和标准等因素,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a) 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小于4kW;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小于8kW;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用电负荷宜按不小于50W/平方米确定; b)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物业管理类60W/平方米~100W/平方米;商业(会所)类100W/平方米~150W/平方米。
施工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与行业有关标准。
建筑施工应按设计图纸预留电气设备位置,按设计要求预埋电气用管线通道。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和中间验收。应按已审定的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设备材料的制造标准,并有合格证件、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维护说明书,设备应有铭牌。
5.4 供配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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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20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The Standard of Constructing 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s
(征求意见稿)
2005—××—××公布 2005—××—××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
审定发布江苏省经贸委
前言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依照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省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民小区供配电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江苏省电力公司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和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全省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在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试验、交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本标准共分八章,要紧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配套设施;5、设备选型; 6、安装施工;7、竣工验收;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鉴于居民小区建设进展迅速,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希望我省各供电公司结合居民小区供配电系统建设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存资料,发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江苏省电力公司、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出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
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员:李强、季强、周大平、姜宁、李宝仪、邹万流、李杰、
仇新宇、陈军、张卫民、卢文亮、陈杰、林琦、李子韵
目次
1总则
2名词术语
3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2 负荷容量统计规范
3.3 居民小区供电方案及接线形式3.4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
3.5计量方式
4配套设施
5设备选型
5.1 高压设备
5.2低压设备
5.3计费电能表及计量表箱
5.4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6安装施工
6.1 土建施工
6.2高压电气施工
6.3高压电气试验
6.4计量装置的安装施工
6.5 配电装置接地
7竣工验收
附录
A:居民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B: 10kV开闭所可带容量计算
C:常用节能、环保型设备技术参数选择情况
D:电能表表箱规格
E: 条文讲明
F:参考文献
1 总则
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增长的需求,合理制订居住区供电方案、保证居民用电安全可靠,推动居住区配电系统向安全、节能、经济、环保的方向进展,促进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进展、国家能源进展战略相协调,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

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0.3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按不同负荷性质和容量大小确定合
理的供电方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达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环保的目的。

1.0.4居住区供电方案的制定应与其总体规划及建筑单体初步设计同步。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容量配置和方案设计应能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居住区内配电网应从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治理动身,推行小容量、多布点、近户(短距离)、单、三相混合的配电方式,缩短低压供电半径。

1.0.7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依照都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动身,建设为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选用质量可靠、运行稳定、节能环保型的产品,满足对居民长期稳定可靠、安全经济供电的要求。

1.0.9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和地点标准规范。

2 名词术语
1 居住区
指按国家和省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配套建设有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治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区。

2 居民小区
经规划批准的,在都市或农村的,被限定在一个区域内的居民居住地。

3 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10m以下(含10m)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4 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10m、24m以下(含24m)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5 中高层住宅建筑
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6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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