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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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不要轻易发出offer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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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不要轻易发出Offer LetterOffer Letter:为聘用意向书或录用通知书。

目前,多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都会先向其发出Offer Letter,向劳动者说明单位的聘用意向以及岗位、工资、福利等情况。

然而, Offer Letter是正式的合同吗?单位没有如期招用劳动者又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大学毕业生王小姐在网上投了上海一家计算机公司的简历,一天后收到面试通知,王小姐两赴上海经历初试、面试后,公司于半个月后发了一封“录取通知书”,通知王小姐10天后去上班。

王小姐在约定时间去公司报到,却被告知由于在此期间公司已找到更合适人选,决定不再录用王小姐。

气愤的王小姐找到了律师进行咨询,看该公司是否可以赔偿损失。

Offer Letter是一种意思的表达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呢?据律师介绍,Offer Letter只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Offer Letter并不是劳动合同,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是一种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Offer Letter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缔约过失责任”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 Letter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 Letter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Offer Letter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Offer Letter发出后,用工双方仍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此时,如果劳动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单位的基础上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而最终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未正式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对某个求职者还没有十足把握录用的时候,不要发“录用通知书”,否则,若发生上面王小姐的情况,遭到败诉是无疑的。

因为录用通知书的发出,视为用人单位发出的一个要约,而求职者在规定的时间报到视为对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虽没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因违反缔约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offer letter和劳动合同

offer letter和劳动合同

offer letter和劳动合同Offer Letter and Employment Contract: Understanding Their Roles and DifferencesThe offer letter and employment contract are two crucial documents in the hiring process, yet they serve distinct purposes. The offer letter is typically the initial communication from an employer to a prospective employee, outlining the job offer and its key terms. It is a preliminary agreement that sets the foundation for a potential employment relationship.劳动合同则是双方达成正式雇佣关系后签订的详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它详细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福利保障、劳动纪律等各个方面,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明确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The offer letter typically includes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job title, start date, salary, and any other agreed-upon benefits or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It is often a non-binding document, meaning it does not legally oblige the employer or employee to enter into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However, it serves as a formal acknowledgment of the offer and may be used as a reference during negotiations.相比之下,劳动合同则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签offer是什么意思?签offer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offer是什么意思?签offer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offer是什么意思?签offer注意事项有哪些?offer类型offer,全称是offer letter,汉语解释为录用信、录取通知。

所谓offer letter,还没一个统一的名字,有人称之为“录取通知”,有人谓之“录用信”,也有人称为“要约函”。

以前一般是说外企或国外学校发的表达自己愿意录用的一封格式类似的信件,后来很多人都把自己接到公司的“offer letter”,电话通知等一类的叫offer,被公司通知面试合格能够录用就说收到了offer,而真正发offer letter的也只是很正规的大企业。

此外,也有人说offer是“录取通知书加全额奖学金”。

面试成功后,企业一般可能会以以下几种方式向求职者发放offer:邮箱(E-mail)电话、短信口头offer因此,在面试程序结束后等待录用结果期间,请经常查看当时留在简历上的邮箱,并保持手机畅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录用决策后,公司发给候选人的录取通知单,一般以电子邮件附件方式发送,offer单一经候选人确认后即可作为新人入职依据。

Offer单是要约,发出offer单时,offer 对单位已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发offer单时,薪酬机要人员直接发送已录取候选人。

有的公司要求接收人须在约定时间到岗,有的公司到岗时间也是可以协商的,延迟几天或者提前几天。

offer小贴士Offer单是要约。

发出offer单时,offer对单位已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发offer单时,薪酬机要人员直接发送已录取候选人。

有的公司要求接收人须在约定时间到岗,有的公司到岗时间也是可以协商的,延迟几天或者提前几天。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反OfferLetter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Offer Letter发出后,用工双方仍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此时,如果劳动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单位的基础上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而最终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未正式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风险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风险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HR知识 2009-04-13 10:40 阅读27 评论0字号:大中小在企业招聘实务中很多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经过面试进行层层筛选之后,会向决定录用的候选人发出一份录用通知。

发出录用通知往往是用人单位与新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前置阶段,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招聘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程序。

然而在实务操作中亦有一些企业对于录用通知的性质认识不清,误以为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便不受法律的束缚。

一些企业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殊不知此中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在该类案件中企业的败诉率居高不下。

一、典型案例(一)案件主要事实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004年11月,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下简称马航)委托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航服务公司)在外航服务公司发布了马航在中国招聘中国籍空乘的招聘广告。

8位女性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参加并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并被确认录用。

2005年2月至6月间,这8位女性应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政审手续,并将政审材料和办理马来西亚工作准证所需的材料寄给了外航服务公司。

后8位准空姐多次询问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两公司均称正在办理手续,要求8位准空姐在家耐心等待。

直到2006年9月8日,在北京建国饭店,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告知这8位准空姐,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放弃对其的聘用,同时要求她们在其拟好的内容为"我自愿放弃马航的聘用,自愿放弃向马航索赔的权利"的中英文"放弃书"上签字,而且声称如果原告签署了"放弃书",便可拿到11000元人民币的"礼物",否则便无法获得该"礼物".因"放弃书"显失公平,8名准空姐毅然拒绝签署。

2007年9月,8名准空姐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继续聘用,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2900元-93200元不等。

关于Offer的几个猫腻

关于Offer的几个猫腻

关于Offer的几个猫腻一、Offer是什么?Offer全称Offer letter,大概是录取信、录取通知等意思。

用人单位发Offer说明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

求职者收到Offer时,Offer就生效且对企业有法律约束力。

不是所有的Offer都具备法律效力,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Offer作为正式要约,发放形式要符合以下要求才有效:1、书面形式。

加盖公司公章,也有的是盖HR部门章,用正式信函发出。

2.邮件形式。

通过代表公司身份的公司邮箱发送。

收到Offer的求职者需要回复Offer表示认可并接受Offer,如果收到私人邮箱发Offer,理应要求补发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Offer。

当你收到口头的Offer不代表你就一定被录用,口头的Offer是没有效力的,只能说企业预约了你,也有可能爽约,建议应该积极和hr沟通确认大概在什么时间内发正式的Offer。

不过一般大公司给的口头Offer比较靠谱,毕竟端着大企业的名号。

Offer一般包括录用部门、任职岗位、薪资标准、福利内容(如,保险等)、汇报层级、试用期限(试用时长、要求和试用薪水)、入职所需资料、报道信息(时间、地点、等)PS:各路HR要注意,发Offer就像下棋落子无悔,一定要和相关负责人确认是否真的录取,避免Offer发出后,公司违约引起纠纷。

二、Offer的确认流程除非你十分优秀或者十分符合招聘要求(真实的招聘要求),否则大多数面试后都是等消息。

至于用人单位哪个时候才给心急如焚的你发Offer,这个就很魔幻了。

具体而言,各个公司的Offer确认流程不尽相同。

就个人经验而言(其实就是换的工作比较多),大公司Offer流程审批比较耗时,尤其是比较高级的职位,耗时可能要一周时间。

三、发Offer时间下面收集一些案例:1.上午面试,当场发Offer,且要求尽快入职,最好是当天下午。

(这么缺人,是坑实锤)2.面试后第二天,第二天早上就给你发Offer,那是比较快的。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一)录用通知的性质界定录用通知,英文翻译为"offer letter",在实务中也有企业称之为"聘用通知""聘用意向书""录取通知""聘用要约"等。

录用通知书实际上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

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录用通知就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按照这样的一般原理,当企业向决定录用的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也即要约)而候选人表示接受该录用通知(也即承诺)后,则在企业与该员工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具体内容通过录用通知来体现。

换言之,录用通知从一个企业单方发出的要约变成了企业和候选人双方达成合意的一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对劳资双方进行调整,而候选人表示接受录用但实际用工之前,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是受《合同法》的规范。

因此,此合同在法律上应当界定为普通的民事合同并非劳动合同。

(二)企业撤销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录用通知是否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关键在于是否被候选人接受。

如果候选人接受则对企业产生约束力,否则,如果候选人不接受或者虽然接受但是对录用通知上的条件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的话,则本录用通知对企业不具约束力。

候选者接受录用通知,而企业撤销,则企业的这一行为,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

录用通知书OFFERLETTER

录用通知书OFFERLETTER

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已出版要点单位准备聘用某人员,向其发岀录用通知,告知其报到的时间、材料、联系方式时,可使用本文件。

注意:如果单位发岀本通知后,又无故拒绝对方入职,则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能被要求作岀一定赔偿(一般为两三个月工资),但不会被要求必须建立劳动关系。

录用通知书您好!感谢您来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聘,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业务部门领导的认真考察、研究,决定录用您到公司工作。

一、工作内容与用工形式说明1•入职时间:年月日时分2•工作岗位:。

3•用工形式:公司与您的首次合同期限为年,其中根据公司规定,您的试用期将为个月;在您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您将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4.有关您的薪酬、福利以及工作条件等细节,将会在劳动合同中做详细规定,您可向人力资源部征询。

二、报到所需材料1•公司《录用通知书》((电子版或打印版)2•身份证原件3•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您曾获得的资格证书原件4•照片寸张5•您服务的上一家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应届毕业生无须提供)请您务必携带上述材料按规定时间至公司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录用通知书的效力公司将为您保留此工作岗位至年月日,如您未在此之前报到入职,公司将视为您主动放弃本工作机会,本录用通知失效,由此给您个人造成的不便和损失我们将不予承担。

本通知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将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进一步说明;若本通知内容与您未来的劳动合同内容存在冲突,一律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四、违约金如您签署本文件,则视为您接受公司录用且同意在指定日期报到入职。

如您违约,则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如您有其他问题,请联系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公交、驾车提示:。

_____ 公司年月日签收栏本人收到且同意履行上述录用通知书,并将按时报到入职。

签署时间:年月日本人签署:。

案例分析-Offer Letter

案例分析-Offer Letter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邀请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工作地点、职位以及事关劳动者权益的薪酬福利、年假假期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因此本院认为该邀请函属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范畴,原告要求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中答应支付被告2009年3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的薪资,故其应该支付被告工资142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5500元。因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合法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该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356元、服务满一年的奖金105625元,其要求不支付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的第十三个月工资的数额,未超过约定的范围,本院不持异议,原告违法解除亦应支付。
基于此,如果用人单位一旦向应聘者发出“Offer Letter”,那么就对自身产生法律约束。与此同时,“Offer Letter”的生效与否主要取决于应聘者。应聘者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Offer Letter”。如果应聘者不选择接受,则“Offer Letter”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自然没有责任而言。在应聘者未选择之前,用人单位如要不受到这份要约的约束,只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应聘者发出承诺之前通知劳动者撤销该要约,才能使这份OfferLetter失效。同时,在一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还不能撤销该要约:如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另需注意的是,应聘者对“Offer Letter”做出承诺和其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并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因此,如果在应聘者对“Offer Letter”做出承诺但还未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及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如这时才发现应聘者并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或是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用人单位需对用工计划进行调整)而要取消“Offer Letter”的,虽然此时用人单位与应聘者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实际形成,且《劳动合同法》并未对offer、录用通知以及招用前的过渡阶段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此时,我们理解“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已经产生,面临无法撤销的风险。

offer是什么?能不能翻译成中文?

offer是什么?能不能翻译成中文?

offer是什么?能不能翻译成中⽂?感谢邀请。

你们公司从事业单位,变成国企,居然在“offer”这个司空见惯的英⽂单词上⾯较真⼉。

重点是你同事的英⽂那么“厉害”,还听不懂⼀个offer。

这实在是让⼈“⼤吃⼀鲸”!Offer是什么?我们先说说在职场上经常出现的这个英⽂词汇“offer”。

Offer,如果⾮要说全称的话,后⾯还应该接letter,中⽂翻译过来⼤致是“录⽤信、录⽤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作邀请函等”。

Offer在法律的术语是“邀约”,因此,offer letter 也可以叫“邀约函”。

当然,offer也经常出现在新闻报道⾥,说某某同学同时收到多少个学校的offer,这⾥的offer就是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当美国的话,这个offer,还细分到指有奖学⾦的通知书。

能不能翻译成中⽂?在如今的职场,⼀般很少般offer翻译成中⽂,都是直接⽤原英⽂offer来代替所谓的“⼯作录⽤通知书”。

因为,⼀个简单的offer,完全可以把这个相对⽐较长的中⽂直接表达出来,显得更加简单有效。

因此,想把offer翻译成中⽂,完全可以,只是没有太⼤的必要。

切勿过多妖魔化职场英⽂从这个问题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个offer被⽆限放⼤化,甚⾄说到了“汉语落后”、“汉语不够装”的严重程度。

坦⽩讲,现在很多企业,英⽂使⽤率还是⽐较⾼的。

很多⼈说英⽂,并⾮说了要装什么⾼逼格、与众不同(当然,有存在喜欢装的那部分⼈群),⽽是有时候⼀个简单的英⽂单词能更直接、准确表达意思,避免中⽂博⼤精深上的⼀些误会。

再者,也有可能是这家公司的氛围、或者这个⼈的⼯作岗位就是这样⼦,⽆可厚⾮。

个⼈觉得,并⾮那个⼥⽣事太多,⽽是你们太“情绪化”。

⼀个正式的流程是,确定录⽤这个⼈之后,得通过邮件发⼀封offer letter,作为正式通知。

因此offer(letter)具有⼀定的法律效⼒,如果企业反悔了,被录⽤着是可以起诉企业,要求相关赔偿的。

那这个邮件offer就是⼀个证据。

Offer讲解

Offer讲解

一、什么是“offer”?offer 全称是offer letter,汉语解释为录用信、录取通知。

所谓offer letter,还没一个统一的名字,有人称之为“录取通知”,有人谓之“录用信”,也有人称为“邀约函”。

求职信用于正式向求职者提供职位,并提供重要信息,包括开始日期,薪酬,工作时间和职位。

他们也被称为就业机会信。

现如今,员工面试合格之后企业向被录用员工发出offer已经成了招聘的常规流程,被录用者一般在收到offer之后到企业办理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现实中可能因为一些原因不能录用员工的情况,比如说公司对职位发生了调整、领导给出其他意见,或者有更合适的候选人,也可能是因为被录用者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来公司报道,或者是被录用者体检不合格等原因。

二、“offer”有没有法律效力?Offer 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呢?准确地讲,Offer 只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Offer 并不是劳动合同,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是一种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Offer 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 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 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反Offer 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Offer 发出后,用工双方仍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此时,如果劳动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单位的基础上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而最终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未正式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以上案例中:在offer中注明报到时提供入职体检报告。

一名员工因体检结果显示有一些小病,领导不太想要,能否体检不合格取消录用?我们知道offer已经发出,就代表双方之间的意向达成,如案例中未明确体检条件,则又可能出现法律纠纷。

随意撤回“OfferLetter”属违约行为

随意撤回“OfferLetter”属违约行为

随意撤回“ Offer Letter ”属违约行为外资企业录用员工时,在正式确立劳动合同之前,往往会给应聘者发出一份录用信函,即“ Offer Letter ”。

目前,国内企业也开始借鉴这一模式。

但在发出录用信函时,企业必须对其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慎重考虑。

在法学领域,“ Offer Letter ”通常翻译为要约,与其对应的中文所属可以是录取通知、录用信等形式。

企业在发出“ Offer Letter ”以后,就产生了针对自身的法律约束。

如果应聘者未同意录用,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应聘者未作出是否接受的表态,而企业却因某种原因,将其予以随意撤销,这种行为其实构成了违约,此时需根据《合同法》或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一、民法理论下“ Offer Letter ”不可撤回的价值衡量(一)对“ Offer Letter ”拘束力的再分析目前,在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真正产生法律效力,进而带来法律义务。

但本次研究中,从洛夫特提出的理论出发,认为义务产生的关键,并非是当事人所缔结的协议,而是在于所承诺过的各项义务,而这些义务被归纳到了相应的契约性声明。

因此,用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如果已经发出具有契约性质的“ OfferLetter ”,那么在他做出这一声明的同时,其法律义务也将就此产生,这是与接收“ Offer Letter ” 的信赖利益息息相关的。

因而在现阶段的主流理论当中,均对“Offer Letter ”所体现的法律义务持肯定的态度,即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言行负责,这在涉及商业领域活动的情况下表现得尤为明显。

当发出者明确自己的态度目的,并将其作为契约性质的意思表示时,就意味着受到了所涉及承诺的约束。

通过这一理论,可直接清楚地表明,发出者应受到所发出内容的约束,同时,如果相应的接收者同意其中的表述,并作出相关声明时,即使它与发出时间存在着一定的间隔,也可通过往上追溯,要求发出者履行相关承诺,承担自己的法律义务。

offer有没有法律效力

offer有没有法律效力

offer有没有法律效力
offer有没有法律效力
Offer在法律上视为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其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约条件,愿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向表示。

录用通知一经送达,对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单方反悔,致使劳动者权利受损的现象并非少见,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录用通知书没有法律约束力,反悔也没有法律责任,这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

慎发OFFER LETTER

慎发OFFER LETTER

慎发OFFER LETTER
OFFER LETTER即录用通知书,实务中我们经常看到单位在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后因为单位某些变化,如岗位被撤销或者有更好的人选时就想撤回该通知书,但是此时就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尤其某些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要求该应聘员工履行一定的劳动义务,风险就更大。

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前应该做到审慎性,即保证不能出现或尽量避免“撤回”的情况发生。

比如对于每个岗位的设置的必要性做审查、以及应聘人员的综合条件是否与该岗位足够匹配。

否则企业将为自己的工作失职埋单。

此外,这里有一个关于体检与发出录用通知顺序的问题。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该在员工做了体检之后再向其发出录用通知,因为如果员工患有乙肝等情况,单位一般是不予录用的,但是若向员工发出了录用通知后因为“乙肝”原因拒绝录用,有“就业歧视”的嫌疑,如果劳动者有异议,会认定为单位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因为国家有明确规定,除了一些与卫生行业等有关的企业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不予录用。

而当员工先行体检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虽然
从时间上不能做到效率最大化,但是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精编范文】邮件形式的录用通知有没有法律效力-word范文 (14页)

【精编范文】邮件形式的录用通知有没有法律效力-word范文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邮件形式的录用通知有没有法律效力篇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共5篇)篇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

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

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生效。

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

篇二: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探讨(附有案例)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班级: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31 学号:5406713063 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摘要在单位录用员工、学校录取学生的时候,都会有录用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但录用通知书并不等于劳动合同。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Offer的约定、撤销及相关的劳动争议处理

Offer的约定、撤销及相关的劳动争议处理

Offer发了,公司还能反悔吗?作为员工,被给了Offer的公司“鸽”了怎样处理?法律咨询专家将带大家从专业法律层面了解下关于Offer Letter那些事。

Offer Letter和劳动合同的区别Offer Letter,中文一般称为录取通知书,指的是公司给求职候选人提供拟录取的职位、薪酬福利及其它重要信息,包括入职时间、工作期限等。

公司向求职候选人发放Offer Letter构成的是民法中的要约行为,“要约”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因此Offer Letter 一旦发出,就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而要约生效与否则取决于求职候选人的回复。

如果求职候选人接受,则视为作出承诺,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责任;否则,双方均无需承担责任。

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通常公司与候选人签署Offer Letter,代表双方认可未来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将会在约定的时间签署劳动合同、办理入职、开展工作等。

发出的Offer可以无责任撤回吗?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Offer属于要约,候选人接受Offer属于承诺。

如果一方承诺后无因撤销Offer,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引发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尽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如果公司与候选人签署Offer后,任何一方无因撤销Offer,应当就对方产生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注意事项

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注意事项

1.3 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注意事项●录用通知书的性质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很显然,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员工没有任何义务产生。

录用通知书的性质当为合同法中规定的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也适用《合同法》,但是,《合同法》至少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参考规范,劳动合同毕竟是合同的一种。

●通知发出后发生变故如何处理?实践中,偶尔出现的问题是,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自身情况发生了变化,单位不想聘用该人员了,如何处理?依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撤消。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的,其效果相当于未发出要约,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要约撤销的,对方尚未承诺,合同不成立,单位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已经造成员工实际损失。

因此,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发生变故的,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赶在对方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撤回或撤消要约。

●录用通知如何措辞?合同法规定,要约人明确承诺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则要约不得撤销(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因此,如果录用通知书写明“请于X月X日之前答复”或“请于X月X日之前办理报到”,则该要约不可撤销,单位只能等待对方的决定。

因此,如果单位不能确保通知发出后不会有任何变化,就不要设置以上内容。

另外,如果通知里写明“请于X月X日之前办理报到”,则员工有权不经反馈即于原单位辞职和准备报到事宜。

当劳动合同遇上OFFER LETTER

当劳动合同遇上OFFER LETTER

当劳动合同遇上OFFER LETTER 当遇上OFFER LETTER,谁更有效力? 小李是某公司的一名财务人员,当初小王来这公司面试合格后,公司向小李发出了一份OFFER LETTER,该录用信中明确公司每年发给小李14个月工资,其中第13、14个月工资在第二年的1月底前支付,标准为基本工资。

小李在进入公司后签订了一份当遇上OFFER LETTER,谁更有效力?小李是某公司的一名财务人员,当初小王来这公司面试合格后,公司向小李发出了一份OFFER LETTER,该录用信中明确公司每年发给小李14个月工资,其中第13、14个月工资在第二年的1月底前支付,标准为基本工资。

小李在进入公司后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公司每年支付14个月工资。

另外,公司有关于年底发放双薪的规章制度,该制度规定,过且年底在册的员工,可以享受13个月工资的待遇,第13个月工资在第二年的1月份发放,标准为基本工资。

小李是2007年2月份进入电器公司的,2008年3月份辞职与公司解除。

2008年1月份,公司支付了小李第13个月工资3500元(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小李认为公司应该支付其7000元,即两个月的基本工资,理由是当初公司发给自己的OFFER LETTER中写的很清楚,是14个月工资,而非13个月工资。

公司则认为OFFER LETT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失效,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即发放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故不同意小王的请求。

对于OFFER LETTER的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李与公司签订的OFFER LETTER中约定的有关年底发放14个月工资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对本案进行具体分析前,我们先来看一下OFFER LETTER 的有关法律问题:(一) OFFER LETTER的性质OFFER LETTER 是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发出的一份有关录用信息的信函。

在该录用信函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向劳动者明确报到的时间、地点,薪酬福利以及职位等信息,劳动者收到该录用信函后,如果同意录用,则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签名后的录用信寄至或传真至用人单位。

有关 入职邀请函 的几个法律问题!

有关 入职邀请函 的几个法律问题!

有关入职邀请函的几个法律问题!
您好!本律师为您解答:一般认为,入职邀请函属于缔约邀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比如,如果您在收到邀请函并且给予肯定的回复、并且从原用人单位辞职后,新单位又拒绝接纳您入职的,您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同样的,如果您给予肯定回复后又不入职的,对方单位也可以追究您的责任。

入职邀请函的法律效力与其是采用电子邮件还是纸质形式关系不大。

另外,邀请函中一般会有回复时间约定。

追问非常感谢您。

再请问是不是这个邀请函发出后,如果没有收到肯定的回复,就对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追答不客气。

先帮您理一下程序:1、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猎头或者招聘会或者网络招聘等方式取得联系;2、双方进行面试;3、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以电子邮件或者快递纸质的入职邀请函给求职者;4、求职者以电子邮件或者快递方式回复用人单位的入职邀请。

5、求职者入职用人单位。

如果在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邀请函后,求职者未在邀请函上载明的时间给予用人单位肯定的答复,或者求职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则邀请函失效,也就对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了。

1。

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探讨(附有案例)

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探讨(附有案例)

《海商法》期末考试论文题目:《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班级: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31姓名:周春阳学号:5406713063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摘要在单位录用员工、学校录取学生的时候,都会有录用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但录用通知书并不等于劳动合同。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

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字:录用通知书,要约,合同法经过招聘面试后,通过考核与审查,对于合格的录用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般会发放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向员工告知录用决定以及报到时间等具体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录用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发出便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如若操作不当便会使用人单位陷入被动局面,引发法律风险。

某公司经对卢某多次面试,决定聘请其担任采购经理,并于2007年6月1日向其发出了一封Offer Letter,确定卢某的职位为公司采购部部门经理,月薪为8000元人民币,同时可享有公司提供的住房津贴及公司其他福利,并享有每年不少于15天的年休假。

该Offer Letter 还写明,卢某须在2007年6月15日以前到公司报到,公司届时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卢某接到通知后即表示同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签约。

但是不久,该公司接到举报,称卢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这使该公司非常震惊,决定不再聘用卢某。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卢某认为,自己是在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确认了之后才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与该公司签约。

该公司不能单方面宣布Offer Letter无效,由此给卢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公司全部赔偿。

该公司则认为,公司和卢某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尚无有效的合同约束,并且公司是在接到有关卢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的举报之后,才决定不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不能签订是由于卢某的原因所致,卢某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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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txt 提问者: alan8122 - 试用期一级其他回答共 1 条
检举在这件事情上猎头公司的作用尤为重要。

成败就在于猎头公司的协调能力。

在签署offer letter之前,猎头公司应该已经有危机意识,并会向你了解离职办理的难
易度,以及办理推迟或不成的协调工作。

(如果没有,说明其办事流程不严谨,太疏忽)。

这个时候,应该尽快与猎头公司顾问接触,充分沟通。

猎头公司再与聘用公司协调达成
共识。

毕竟,这不是你个人的可控制的节外枝,同时对聘用公司来讲也不希望offer再延误,
造成无形损失。

相比,金令牌猎头()就专业多了。

——offer letter的风险认识与防范
【按语】国外企业招聘员工,通常会向选中的求职人员事先发一份offer letter,
表明企业愿意雇用,并说明企业愿意给予的待遇。

随着外资进入中国,这种模式也被引入中
国的企业招聘。

可是这封平平常常的信,却给HR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麻烦。

【案情回放】
某公司经过对陈某多次面试,决定聘请他担任部门经理,并向他发出了一封offer
letter,载明了职位、工作地点、月薪、福利、休假、入职日期,并要求他在一个月内答复。

陈某接到offer letter后立即表示同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签约。

然而此后不久,公司接到举报,称陈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这使公司非常震惊,
决定不再聘用陈某。

可是,offer letter已经发出,公司应该怎么办呢?
公司人事经理考虑了四个方案:
方案一:书面通知陈某,宣布offer letter无效;
方案二:拒绝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
方案三: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将职位降低,减少报酬;
方案四: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解除。

出于谨慎,人事经理带着四个方案来咨询了法律专家。

法律专家设计了另一个方案。


后,公司与陈某进行协商,表示愿意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其不
愿意,则将与其签订期限为一个月的劳动合同。

最终,陈某同意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解惑】
发出的offer letter能否撤回、能够改变,关键是取决于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质。

所谓offer letter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中文名称,有人称之为“录取通知”,有人谓之“录
用信”。

法律英语中的“offer ”,中文含义是“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律要求要约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如果要撤销的话,必须在承诺作出之前。

因此,offer letter一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

现在,公司已经发出了offer letter,表明公司已经同意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必须遵守offer letter。

以此来分析人事经理的四个方案,就可以看出其可行性:
方案一,书面通知陈某,宣布offer letter无效;
要约如果要撤销的话,必须在承诺作出之前。

现在offer lette已经送达陈某,并给予了一个月答复期,事发时陈某已经同意签约,为准备签约还辞去了原来的工作,依据法律规定,这份offer lette实际上是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

公司单方宣布无效,陈某必然不服,一旦闹到法院,公司必然败诉。

此方案不可行。

方案二,拒绝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
offer letter一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

如果公司拒绝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必然提起诉讼,公司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此方案不可行。

方案三,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将职位降低,减少报酬;
offer letter包含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双方应当按照offer letter的内容签订劳动合同,但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变更。

公司在offer letter中已经载明了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陈某有权拒绝在劳动合同中予以变更,如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方案也不可行。

方案四,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解除。

此时公司遵守了offer letter,但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只有在陈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前解雇。

公司一旦无法证明陈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必须留用陈某,这是公司难以接受的,此方案风险太大。

法律专家发现了四个方案的风险,于是重新研究了offer letter,发现了一个突破口:offer letter上没有注明合同期限。

于是设计了一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方案,顺利解决了难题。

【律师支招】
offer letter并不是普通的通知书,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能等闲视之。

HR有必要研究一下所在公司的offer letter内容,这薄薄的一张纸说不定就藏着未知的风险。

有最基本的两点需要注意:
其一,offer letter是对公司的单方约束,它能吸引人才,也有可能捆住HR的手脚,因此在起草时有必要留有余地。

其二,offer letter是用人单位单方的要约,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协议,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

不能有了offer letter就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可以选择使offer letter失效,或者将其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

在存在offer letter和劳动合同有不一致情形时,企业必须使offer letter失效。

晚泊孤舟古祠下,满川风雨看潮生。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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