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沈政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业经市政府第十八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效推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号)和《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组织领导(一)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交通局、人事局、卫生局、质监局、农委、总工会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参加。
各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2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7日2014年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2号)精神,做好我市2014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2014年是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也是食品安全监管谋发展的关键一年。
今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改革促发展、加强监管保安全、提升能力打基础的总体思路,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改革步伐,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体制机制。
1.积极稳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各区、县(市)要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步伐,缩短改革过渡期。
6月底前,要按照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框架,完成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调整,乡镇和街道要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出台工作规则。
2.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各区、县(市)政府及各级监管部门要明确食品安全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职责,并报送市食安办备案。
全面完成沈阳市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任务指标,确保今年在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中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第一名的成绩。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和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和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沈政办发〔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和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9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和《沈阳市2018年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13日沈阳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散煤治理工作,切实解决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发改煤炭〔2017〕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8年年底前,全市散煤替代率达到25%以上,城区散煤替代率达到55%以上,县城和城乡结合部散煤替代率达到35%以上,农村地区散煤替代率达到15%以上。
二、散煤控制技术指标散煤是指工业、供暖等集中燃煤除外,经小煤炉或小锅炉等燃煤机具燃烧,未经烟气后处理,直接低空排放的燃煤。
其范围包括城镇生活用煤、商业及公共机构用煤、农村生活(生产)用煤、工业小锅炉(小窑炉)用煤、城镇营运三轮车用煤、国有或民营粮库烘干塔用煤。
(一)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散煤应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的通知》(沈政发〔2011〕32号)要求,全市其他地区限制使用灰分≥16%,热值≤4000千卡/千克、全硫≥06%的散煤。
(二)用于替代居民散煤的清洁型煤技术指标为:全硫≤04%、挥发分≤12%、水分≤2%,热值≥5750千卡/千克;各种辅料(如添加剂、助燃剂均为有机和无机材料等)要求无毒、无害、无异味,不能产生二次污染,产品配送采取独立封闭包装方式运输。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7]40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05【实施日期】200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五日沈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和《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各项任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沈阳市煤炭市场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沈阳市煤炭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沈阳市煤炭市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沈阳市煤炭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煤炭市场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遵循节约土地、避免重复建设,减轻环境污染,方便用户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按区域和煤炭需求量等因素,合理布局销售网点。
第四条市煤炭市场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煤炭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经营资格审查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集中、公开交易的煤炭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进行登记注册,并对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营业面积,其中批发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储煤场地1000平方米,零售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储煤场地500平方米;(二)有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认可的电子汽车衡或机电结合地中衡,其中批发企业30吨以上,零售企业20吨以上;(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或委托法定质量检验部门定期出具煤质化验证明。
加工混煤企业必须具有加工设备,具备一定区域内煤炭稳定供应的条件;(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专职的财务人员和具有煤炭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2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5日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文件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外,由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实施对社会管理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查、审核、审议、发布、备案、清理、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科学民主、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精简高效,权责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通知”和“公告”。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编制计划第六条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1月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提报市政府办公机构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评估论证报告;(二)行政权力事项纳入本市权责清单的证明;(三)发文计划说明(主要说明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及完成时限);(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及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的材料;(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6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6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6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6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16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31日沈阳市2016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为加快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控制煤炭消耗总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能源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01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沈阳市抗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是削减煤炭总量与促进转型升级相统一。
二是削减燃煤存量与严控燃煤增量相结合。
三是提高能源效率与优化能源结构相促进。
四是强化执法管理与实施政策引导相协调。
二、年度控制目标全市2016年全口径煤炭消耗量在2015年3500万吨基础上,净削减100万吨以上。
三、控制的重点领域(一)实施煤炭消耗减量置换,严格控制煤炭消耗增量。
1.新建项目要严格实行煤炭减量置换。
全市除大型热源厂外,不再新上消耗燃煤项目。
必须消耗燃煤的新上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要制定燃煤消费等量替换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定。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2.对未批先建项目依法强制拆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辽宁省政府签署的《关于驻辽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政策,做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驻沈中央企业(简称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离移交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驻沈央企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及物业管理等职能(简称“三供一业”)。
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
分离移交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要求。
移交费用按有关标准协商确定。
人员由双方自行协商,接收方难以安排的由驻沈央企消化。
(二)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核定费用和先移交后改造(其中供电接收按照国家电网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我市制定的维修改造标准,在不低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前提下,由交接双方协商测算分离移交费用。
(三)创新工作思路,统筹推进工作。
在减轻央企负担、支持央企发展的同时,增加我市国有企业服务范围和国有资产存量;同步进行自备井拆封、供水并网及拆除小锅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四)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三供一业”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其中移交股份制企业的,资产划转国有股东后再注入企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4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5日2015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5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创新、稳定增长、改善民生、依法治市”中心工作,认真落实《2015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问题导向为统领,以风险防控为重点,以转变作风为抓手,以完善机制为保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积极构建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放心度和满意度,努力推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机构和人员,清晰划分各层级权责,把食品安全作为市场监管机构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监管执法专业水平。
乡镇(街道)要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落实《辽宁省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现有村(社区)级食品安全协管人员作用,保障必要经费。
开展基层监管机构、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县乡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原则上要求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设立专业基层监管机构。
二、切实落实政府管理责任市、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议事制度,年内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专题汇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监督检查【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3]44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26【实施日期】2013.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6日2013年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会精神,以保障第十二届全运会沈阳赛区食品安全为中心,整顿治理突出问题,全面推进我市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稳步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食品安全工作体系。
1.推进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
各区、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调整完善到位,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办公室建设,合理配备和充实人员,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安办工作规则,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市、区县(市)、乡(镇、街道)逐级细化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分工,2013年7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府务必对职责不清的食品安全领域明确具体责任部门,消除食品安全责任空白特别是监管空白。
各区、县(市)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职责,并上报市食安办。
市食安办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推行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2013年底前,各区、县(市)的全部乡(镇、街道)及2/3以上的村(社区)必须达到基本标准要求。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1•【字号】沈政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5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沈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4月21日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一)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系列行动。
1.由市农经委牵头开展农产品种植环节专项整治。
建立健全对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长效机制。
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
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和销售源头,依法进行查处。
2.由市林业局牵头开展林果种植环节专项整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7日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三章配额交易第四章报告、核查与配额清缴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激励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但应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管理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除外。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统计、金融、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社会公众投诉或者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公示处理结果。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五条本市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逐步将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且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排放单位纳入配额管理,鼓励其他排放单位自愿纳入配额管理。
纳入配额管理的行业范围和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规模标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和调整。
配额管理单位名单由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及本省、市相关标准,结合本市经济发展和能源消耗等因素,科学设定碳排放配额总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沈政办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4日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为促进我市化工产业安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安全风险,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目录。
一、禁止部分《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共230种)》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全环节禁止。
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一)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是指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二)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禁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和有储存经营,只允许使用、无储存经营、运输列入《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633种)》的品种。
(三)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涉及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允许依法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
本目录出台前,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已存在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可以保留,但不得改建、扩建。
三、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一)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所列以外区域。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沈政办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十六日沈阳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方案去年以来,全球食品价格持续攀升,到今年初已累计上涨65%。
从国内情况看,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居高不下,今年前3个月分别为7.1%、8.7%和8.3%,其中食品价格分别上涨18.2%、23.3%和21%。
在这种大的背景和形势下,我市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运行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保障市场供应的任务相当艰巨。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作为今年宏观调控的重大任务,并要求要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应急预案。
李英杰市长在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设立粮食、肉类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保障资金,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储备机制、应急调控机制,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
为确保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我们对全市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和流通资源、商品供给和流转状况进行调研分析,并借鉴了以往实施调控措施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工作目标(一)适用范围。
重要生活必需品是指我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粮食、食用油、食糖、食盐、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鸡蛋、牛奶和蔬菜等11大类商品。
(二)工作目标。
及时掌握和防范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建立健全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机制;储备调控做到“储得住、调得出、用得上”,应急调控做到“判断准确、启动及时、操作顺畅、监管到位”,确保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沈政办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十五日沈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切实解决我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健全统一领导、条块结合、责任明确、协调联动的监管机制,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顿相结合、执法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巩固成果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顿,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到餐饮服务环节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我市农产品种植养殖源头监控得到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得到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得到好转,餐饮服务环境得到净化,食品安全重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基本消除。
三、整顿任务(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3]63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21【实施日期】2013.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1日沈阳市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惠民生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重点,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贯彻实施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标准和认证认可制度,严格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规定。
开展对儿童服装、泳装、电热毯等公众关心的日用消费品的市级监督抽查。
加强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监管。
按照省统一部署,在旅游、金融、汽车售后和社区服务等重点民生领域,启动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试点,探索建立服务质量统计监测与测评体系。
推动物流、金融、生活性服务及产品售后服务等重点服务行业提升服务质量。
在计量惠民专项行动中,加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抽查工作;强化对加油机、医用计量器具、眼镜配制计量器具等重点计量器具监督抽查;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建立诚信计量体系运行机制,在加油站、集贸市场等场所推行计量诚信自我承诺,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加强面向养老院、学校、贫困偏远乡村和社区的计量公益服务点建设,开展计量公益服务活动。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炭使用管制的通告-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炭使用管制的通告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炭使用管制的通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了防治环境空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我市对煤炭使用实施管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我市城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粉煤和煤泥。
二、各热电厂的入炉煤含硫量必须低于0.6%,除尘装置必须正常运行,粉煤灰按规定地点排放。
三、已安装脱硫装置并且脱硫效率能稳定达到50%以上的燃煤锅炉,可使用含硫量低于0.8%,含灰量低于24%的煤炭。
四、未安装脱硫装置或已安装脱硫装置但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脱硫效率不能稳定达到50%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使用洁净配煤或市、区、县(市)环保部门批准使用的低硫、低灰煤炭。
凡使用洁净配煤的单位,可适用暂不上脱硫装置等优惠政策。
五、生产、销售洁净配煤的单位,必须经市环保部门和市煤炭市场管理部门联合批准。
取得洁净配煤生产、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洁净配煤生产标准(Q/SYG.J02.02-1999)组织生产。
对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由市环保部门和市煤炭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洁净配煤的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对洁净配煤的销售实施最高限价。
七、我市任何单位不准采购和销售超标准煤炭,已购买、贮存超标准煤炭的单位、个人,可按质论价与取得生产、销售洁净配煤许可证的单位置换洁净配煤。
八、市环保部门和市煤炭市场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对我市煤炭经销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安委沈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3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安委沈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安委沈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安委《沈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30日沈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对市级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检查结果作为市政府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的依据。
检查内容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方案执行。
市级食品安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各成员单位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独立地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些成员单位对市政府负责。
实行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同时各区、县(市)政府、市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要及时报市食安委备查。
第二条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将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落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责任分工表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责任分工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12
•【字号】沈政办发[2010]122号
•【施行日期】2010.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
供应保障工作责任分工表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责任分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和防范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建立健全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机制;储备调控要做到“储得住、调得出、用得上”,应急调控要做到“及时监测、准确分析、科学预测、快速反应”,确保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二、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加强政府调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沈政办发〔2016〕131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2016-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1日沈阳市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2016-2017年)提高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是我市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途径与手段,是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抗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优化能源结构为目标,大力引进和发展清洁和可再生能源,逐步减少并严格控制燃煤消费总量,加快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为使我市以燃煤为主的污染型能源结构逐步向以天然气、电力、风能等为主的清洁型能源结构转变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一)推进城市供暖领域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2016年内完成建成区内10吨/小时(或7MW)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非建成区具备替代条件的燃煤锅炉联网或清洁能源改造。
对10吨/小时(或7MW)以上具备联网或清洁能源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加大力度推动实施联网、替代工作,进一步提高燃气分布式供热、电采暖、地(水、空气)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热比例。
(二)加大天然气引进和利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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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
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7]82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7
【实施日期】2017.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7日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发改煤炭〔2017〕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任务及目标
(一)加强全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在全市范围内限制使用未达标商品煤,开展生产、销售、使用商品煤全链条监管和全覆盖抽查。
2017年底前,完成我市商品煤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和用户的信息普查,建立监管台帐。
(二)推进全市散煤治理工作。
1.城市建成区通过煤改电、煤改气及清洁型煤替代等措施,取缔居民散煤使用。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二环内及周边地区4727户居民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12月底前,完成三环内17128户居民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
2.在三环外农村地区推进生物质燃料替代散煤供暖工作,推进燃气壁挂炉等清洁能源供暖设施入户工作。
二、工作责任
(一)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我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用煤单位的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市房产局负责民用供暖用煤单位的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集中供热和以集中供热替代商品煤取暖相关工作的推广;
4.市环保局负责对燃煤用户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5.市工商局负责商品煤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商
品煤及其制品的行为等工作;
6.市质监局负责商品煤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及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7.市交通局负责商品煤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商品煤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资金保障工作;
10.相关部门各自负责分管领域煤质监管台帐的建立工作,开展用煤企业排查,组织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
(二)散煤治理工作。
散煤治理实行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网格化监管。
1.市质监局负责统筹推进散煤治理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清洁能源供暖的政策措施;
3.市农经委负责在农村地区推广生物质燃料替代散煤供暖工作;
4.市服务业委负责清洁型煤配送中心规划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区民用燃煤需求实际,组织清洁型煤配送中心建设;
5.市工商局负责取缔二环内煤炭销售网点;
6.沈阳燃气集团负责在已铺设燃气管网地区推进燃气壁挂炉等清洁能源供暖设施入户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市质监局开展清洁型煤及专用炉具的招标采购工作;
8.各区、县(市)政府落实散煤治理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市政府要求和部署组织做好散煤治理工作。
三、煤质质量控制指标
(一)全市范围内限制使用灰分(Ad)≥16%、发热量(Qnet,ar)≤4000卡/克、全
硫(St,d)≥0.6%的散煤。
(二)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商品煤质量要求要符合《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指标。
四、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服务业委、工商局和沈阳燃气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下设散煤治理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二)建立监督抽查信息通报和协查机制,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商品煤流通和生产企业,由市工商局、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对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单位,由市环保局依法进行处理。
(三)市政府专家组按照《沈阳市2017年抗霾攻坚作战方案》部署,每月组织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产品质量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本地区煤质质量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要做好分管工作,按时完成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和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及运输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煤违法行为。
(二)各区、县(市)政府要按时完成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地区散煤使用信息普查工作,建立散煤使用台帐,根据《2017年各区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指标》推进本地区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和三环外农村地区生物质燃料替代散煤工作,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9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清洁能源供暖的政策措施;市工商局发布通告,取缔二环内煤炭销售网点;市服务业委完成清洁型煤配送中心规划工作。
10月底前,市质监局组织完
成清洁型煤及专用炉具的招标采购工作;沈阳燃气集团在已铺设燃气管网地区推进燃气壁挂炉等设施入户工作。
12月底前,市农经委在农村地区推进生物质燃料替代散煤供暖工作;相关部门完成各自负责企业煤质监管台帐的建立工作和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将商品煤监督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其进行统一汇总。
(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每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质监局报送散煤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2017年各地区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