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罗某触电身亡损害赔偿纠纷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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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孙X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X、孙X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X、孙X触电⼈⾝损害责任纠纷⼆审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上诉⼈李X、孙X、XX公司因与被上诉⼈王XX、孟XX、孙X、孙XX、武XX触电⼈⾝损害责任纠纷⼀案,不服⼭东省沂⽔县⼈民法院(2018)鲁1323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13⽇⽴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孙X上诉请求:1、撤销⼀审判决,改判上诉⼈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被上诉⼈负担。

事实和理由:⼀审认定事实不清,适⽤法律错误,判决个责任⼈承担相同的赔偿⽐例显⽰公平。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审判决,判决上诉⼈不承担责任;2、诉讼费⽤由被上诉⼈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诉⼈在本案中⽆过失或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审判决依据上诉⼈存在过失的错误认定导致度上诉⼈责任的认定错误。

王XX答辩服判。

孟XX答辩服判。

孙X辩称与孙XX是买卖关系,王XX是受孙XX雇佣。

孙XX、武XX辩称供电公司的上诉不成⽴,李X⼀⽅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王XX向⼀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即赔偿原告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切经济损失4167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法院认定:原告王XX⾃2018年春节过后受雇于四被告孙XX、武XX、李X、孙X亲属孙XX(已死亡),主要从事空调安装、拆除⼯作。

2018年7⽉25⽇,孙XX安排原告和同事李XX⼀同前往沂城街道XX(XXX)拆除空调。

在拆除空调外机时,原告被超市上⽅⾼压线电击受伤,孙XX在救助原告时遭电击死亡。

另查明,原告王XX受伤后被送往临沂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共花医疗费21371.48元;原告伤情经临沂市中⼼医院诊断为头、颈、腰、⾜⼆度烧伤,后经临沂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误⼯期90⽇,护理期60⽇、营养期60⽇,建议住院期间⼆⼈护理,出院后⼀⼈护理。

原告户籍为沂⽔县沂⽔镇⼩滑XX,为农村户⼝,但该村经临沂市⼈民政府临政字[2006]144号批复,已划⼊城市规划区,因此,原告王XX户籍虽在农村,但可按城镇户⼝计算赔偿数额。

触电身亡赔偿案例

触电身亡赔偿案例

触电⾝亡赔偿案例案情简介:2013年6⽉10⽇,闫某租⽤⽥某闲置的⼚房饲养⽣猪,双⽅约定⽉租⾦1000元,租赁期从2013年6⽉11⽇⾄2014年6⽉10⽇。

2013年8⽉27⽇,因长时间下⾬以及电线⽼化原因导致猪场电线被折断,闫某在修理电线时,不幸触电⾝亡。

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查,查明闫某符合意外触电死亡。

因被害⼈系触电⾝亡,逐找供电部门要求赔偿,供电部门称属被害⼈⾃⾝原因导致的死亡,供电部门不承担责任。

协议不成,闫某家属随后来我所寻求帮助。

案情分析: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本案进⾏了全⾯调查。

经调查,供电部门在当初给⽤户安装电表时,并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经过我们咨询相关电⼒部门得知,供电部门在初次给⽤户提供⽤电服务时,应安装电表并同时安装漏电保护器。

随后我们对事故现场进⾏了取证。

经我们了解,被害⼈当初在租⽤房屋时,⽥某⼝头承诺屋内照明设施由其负责,但是双⽅并没有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对此我们通过录⾳的⽅式对此约定予以取证。

通过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出租⼈对与租赁物具有修理和维护的义务,以保证承租⼈能够正常适⽤该租赁物。

对此我们认为出租⼈对被害⼈的死亡是负有责任的。

随后,我们撰写起诉状,准备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共同赔偿受害⽅亲属各项损失24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供电部门应当给⽤户安装漏电保护器却未予安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被害⼈闫某触电⾝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作为出租⼈,对与租赁物具有修理和维护的义务,以保证承租⼈能够正常适⽤该租赁物,却没有及时对租赁物内的电线进⾏修理和维护,以致承租⼈闫某在维修时危及其⼈⾝安全,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闫某在维修时,因未对⾃⾝安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死亡,其对此应承担部分责任。

供电部门、出租⼈⽥某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害⼈闫某对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故判决,供电部门、出租⼈⽥某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被扶养⼈⽣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张大珍、罗其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大珍、罗其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大珍、罗其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4【案件字号】(2020)川11民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霞吴维维张图亮【审理法官】赵霞吴维维张图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大珍;罗其章;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沐川县供电分公司;田敏【当事人】张大珍罗其章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沐川县供电分公司田敏【当事人-个人】张大珍罗其章田敏【当事人-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沐川县供电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新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邓会熙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新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邓会熙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新江陈伟邓会熙【代理律所】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大珍;罗其章;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沐川县供电分公司;田敏【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责任比例划分是否不当?案涉电线为低压电,故本案触电事故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大珍、罗其章上诉主张罗绍凡是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沐川县供电分公司的要求去砍树,应当由张大珍、罗其章对于该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张大珍、罗其章该主张因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沐川县供电分公司未在案涉线路附近设置警示标志的问题,一审法院已经据此认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沐川县供电分公司承担30%的责任比例,该比例与其过错程度相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责任比例划分是否不当?案涉电线为低压电,故本案触电事故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大珍、罗其章上诉主张罗绍凡是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沐川县供电分公司的要求去砍树,应当由张大珍、罗其章对于该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张大珍、罗其章该主张因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10年X月X日X时左右,xx县城关镇小朋友李某(男、四岁半)在XX县某建筑有限公司院内玩耍时,不知何原因爬上了放置10KV变压器的杂房屋面,小朋友李某的双手被变压器高压侧输入端的裸铝线击伤。

事故发生当日李某被送往XX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双上肢电击伤。

经XX医院多次手术治疗,李某双上肢高位截肢。

2010年X月X日,李某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双前臂截肢术后构成贰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属大部分护理依赖。

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李某应配的假肢的证明:患者适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性假肢。

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李某后续治疗费的评定意见书。

二、诉讼过程1、一审阶段2010年X月,受害人李某极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王某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XX县电力公司和某建筑有限公司列为被告。

(1)原告诉称:1992年5月,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近3万元,由被告XX电力公司属下的某供电所在其后院勘察设计、安装了50KVA的变压器极其附属设施,接入该县城302线运行。

1995年,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变压器柱台南边毗邻建起了2.5米高的杂房,打水泥地面后,变压器的底座对地距离仅为2.28米,变压器高压裸铝输入线距南面杂房水平距离为0。

2003年8月,被告县电力局将302线取消,再用裸铝线连接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变压器,接304线。

2009年8月,县财政局院内的小孩丢铁丝引起该变压器爆裂,被告县电力局应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要求和委托,负责更换了变压器。

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安装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带电正常运行,未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维护和委托被告嘉禾电力公司代为安全维护管理,并在毗邻其变压器台柱旁建杂房,打水泥地面后,致使变压器对地安全距离不够,同时,也未在变压器南面的屋面上设置安全防护栏,导致变压器存在不安全的隐患。

被告县电力公司利用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供电设备对其供电时,未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划分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死亡赔偿金计算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一、案例简述李某在安装电器时因操作不当触电,导致身体受到重创,被紧急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然而,后经抢救无效,最终不幸离世。

该事件引起了李某的家属和相关当事人的关注,他们需要通过赔偿来弥补这一悲剧事件所带来的损失和痛苦。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将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范围等方面出发,详细探讨相关的问题。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许多因素。

总体而言,死亡赔偿金应当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即时损失;第二部分,则是继承人或受益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住房改建费用。

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这两个部分。

1.即时损失即时损失指的是与死亡事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殡葬费、及时救助费等。

这部分费用的计算相对较为简单,可以根据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但是,应该注意到的是,由于死亡事件通常会带来一定的后果,如家庭成员或遗产分配方面的变化,因此这些因素也应该在计算这一部分费用时加以考虑。

一般而言,死亡赔偿金的大部分应归到经济损失中。

经济损失指的是因家庭成员的死亡所导致的经济上的影响。

这部分费用的计算相对较为复杂,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被带走的生产力被带走的生产力指的是因死亡事件导致家庭财产损失或经济收入减少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这里,我们需要根据被害人的收入来计算。

通常来讲,从已售出商品和服务中的收入中计算出的预计收入可以视作是被害人的收入,然后以这一数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2)家庭开支家庭开支指的是因死亡事件导致家庭经济支出增加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这包括因遗产分配、家庭成员流失等原因导致的频繁搬家、住房改建等费用,以及因为财产转移或法律纠纷引起的法律费用等。

(3)受教育的机会成本受教育的机会成本指的是因死亡事件而导致的受教育机会的损失。

通常来讲,这种损失将会在孩子的学习过程中产生。

因此,在计算受教育机会成本时,我们应该考虑到受教育顺序的影响,以及教育的长远影响对家庭经济的影响。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案例(3篇)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李某某在某市某区某建筑工地从事电工工作。

同年6月15日,李某某在进行电路维修时,因操作不当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的家属认为,建筑工地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导致李某某触电身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工地和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件背景1. 事故发生地点:某市某区某建筑工地。

2. 事故发生时间: 2019年6月15日。

3. 事故发生原因:根据调查,李某某在进行电路维修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触电身亡。

4. 当事人情况:- 李某某,男,45岁,电工。

-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

- 施工方,建筑工地承包方。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工地是否尽到了安全生产责任?2. 施工方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3. 李某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4. 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

2. 证据收集:- 李某某的死亡证明。

- 事故现场照片、视频。

- 工地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李某某的工作记录。

- 建筑工地和施工方的答辩材料。

3.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 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 当事人进行辩论。

4. 法庭辩论:- 李某某家属认为,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导致李某某触电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 建筑工地和施工方认为,事故发生系李某某自身操作不当所致,建筑工地和施工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对李某某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共同赔偿李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件评析1. 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地和施工方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未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应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调解案例触电致残(3篇)

法律调解案例触电致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6月,李某在某电器维修店工作期间,因操作不当导致触电,造成全身多处二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维修店老板张某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委员会受理接到李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委员会立即指派两名调解员负责此案。

调解员首先向李某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受伤情况以及赔偿要求,同时联系张某,了解其态度和赔偿意愿。

2. 调查取证调解员通过查阅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目击者、调查李某的伤情鉴定报告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同时,调解员还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调解提供法律依据。

3. 调解协商调解员组织李某与张某进行调解协商。

在调解过程中,张某承认事故的发生与自己的管理不善有关,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张某认为李某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李某的赔偿要求表示质疑。

李某则表示,自己已经按照维修店的培训要求进行操作,事故发生是由于电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并非自己的责任。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

4. 调解分歧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

张某认为李某的赔偿要求过高,而李某则认为自己的伤情严重,赔偿金额过低。

5. 调解员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取证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耐心说服和教育。

调解员指出,虽然李某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电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作为雇主,应当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张某最终同意赔偿李某10万元。

李某对此表示满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结果调解委员会依法对李某与张某的纠纷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 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2. 赔偿款项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

触电事故法律官司案例(3篇)

触电事故法律官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在自家院子里进行农活时,不幸触电,导致全身多处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某电力公司在安装电力线路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导致张某某触电身亡。

张某某的家属认为某电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男,50岁,某市农民,家中务农。

2. 事故发生地点:张某某位于某市郊区的自家庭院。

3. 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5月15日14时30分。

4. 事故原因:某电力公司在安装电力线路时,未在张某某家院墙外设置警示标志,且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导致张某某触电身亡。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张某某的家属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张某某的死亡证明;- 医疗费用清单;- 张某某生前收入证明;- 张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电力线路安装现场照片;- 电力公司安装电力线路的相关手续;- 电力公司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证据。

2. 某电力公司辩称:- 事故发生时,公司已经对电力线路进行了安装,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并非故意为之;- 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在电力线路附近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张某某未注意;- 张某某的死亡与公司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3.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力公司在安装电力线路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导致张某某触电身亡,其行为存在过错;-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注意安全,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某电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某电力公司赔偿张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2. 某电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某电力公司作为电力线路的安装单位,有义务保障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确保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该公司在安装电力线路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导致张某某触电身亡,其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文(二篇)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文(二篇)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类原因,人们的权益往往受到侵犯,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对于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我国法律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来探讨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责任。

一、案例分析近日,在某地一家娱乐场所,小明因为追求刺激,参加了一项刺激程度较高的娱乐项目——代理词触电。

在参与的过程中,由于设备故障,小明不慎触电受伤,造成了一定的身体损害。

小明对于自己的人身安全权受到侵犯感到极为愤慨,因此,他打算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相关法律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施造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对危险物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在该案例中,由于代理词触电设备存在故障,导致小明受伤,娱乐场所作为设备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我们将分段讨论娱乐场所在该案件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娱乐场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娱乐场所作为设备的所有人,应当具备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活动时,有应当为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负责的义务。

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设备、设施,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然而,在本案中,娱乐场所的代理词触电设备存在故障,没有经过充分的检查与维护,导致小明受伤。

因此,娱乐场所作为设备的所有人,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委托他人使用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委托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娱乐场所作为设备的所有人,委托客户使用代理词触电设备,使得小明遭受了人身损害。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赔偿案例(3篇)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市居民。

乙,男,35岁,某市电力公司员工。

2018年7月15日,甲在进行户外活动时,不幸触电身亡。

经调查,甲触电的原因为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

甲的家属认为,乙及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甲与乙、甲与电力公司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以及甲的家属与乙、电力公司之间的赔偿法律关系。

2.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3.赔偿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的家属要求乙及电力公司赔偿其因甲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三、法院判决1.乙及电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乙作为电力公司员工,其行为代表公司,因此电力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赔偿范围及金额法院根据甲的家属提交的证据,认定甲死亡后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法院判决乙及电力公司共同赔偿甲的家属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侵权责任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乙及电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二是乙作为电力公司员工,其行为代表公司,因此电力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赔偿范围及金额法院在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二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经济损失;三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生活压力。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维护公共设施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罗远红、裴再勇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远红、裴再勇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远红、裴再勇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鄂08民终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宏琼李芙蓉鲁琼丽【审理法官】吴宏琼李芙蓉鲁琼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远红;裴再勇;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钟祥市供电公司【当事人】罗远红裴再勇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钟祥市供电公司【当事人-个人】罗远红裴再勇【当事人-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钟祥市供电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向勇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向勇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向勇【代理律所】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远红;裴再勇;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钟祥市供电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在于:钟祥市供电公司应否对受害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若应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数额为多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因造成电击伤害的危险源不是输电线路,而是钟祥市供电公司所经营的高压电能故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为作为高压电能经营人的钟祥市供电公司,而不论发生电击事故的高压输电线路的产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触电身亡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触电身亡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0年5月,李某在自家小区内不幸触电身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为小区内的一处地下配电室,该配电室由某电力公司负责维护。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认为电力公司存在过错,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李某触电身亡,遂将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电力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划分。

3. 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5月15日,李某在自家小区内散步时,不幸触电身亡。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为小区内的一处地下配电室。

配电室内存在电线裸露、接地不良等问题,且配电室门锁损坏,无法正常锁闭。

2. 电力公司维护情况电力公司承认配电室属于其维护范围,但辩称已定期对配电室进行检查和维护,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安全隐患。

3. 事故调查结果经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为配电室电线裸露、接地不良,导致李某触电身亡。

三、法律分析1. 电力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本案中,电力公司作为配电室的管理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 事故原因及责任划分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配电室电线裸露、接地不良,电力公司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触电身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力公司应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李某生前工资、医疗费、丧葬费等;(3)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触电身亡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触电事故法律纠纷案例(3篇)

触电事故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一家电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在厂房内进行电气设备维修。

维修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一起严重的触电事故,造成一名工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与电子公司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进而引发法律诉讼。

二、案件事实1. 事故经过:2019年5月15日,电子公司安排员工王某进行电气设备维修。

在维修过程中,王某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导致设备漏电。

王某在操作过程中触电,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为重伤,需长期治疗和康复。

2. 事故原因:经调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王某未接受专业培训,对电气设备操作规程不熟悉,且电子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 双方争议: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要求电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而电子公司认为,王某自身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电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电子公司在设备维修过程中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且王某未接受专业培训,均存在过错。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受害者家属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电子公司承担王某触电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2. 电子公司向王某家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 电子公司对王某的误工损失进行赔偿。

五、案例启示1.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3篇)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触电身亡事故。

受害人王某,男,45岁,系该市某建筑公司的员工。

当天,王某在工地进行电气设备安装工作时,不慎触电,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未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以下事实:(1)王某在事故现场负责电气设备安装工作,未取得电工操作证。

(2)事故发生时,电气设备存在漏电现象,但建筑公司未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建筑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王某缺乏安全意识。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案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建筑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2)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审理1. 侵权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王某在操作过程中触电身亡,建筑公司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建筑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赔偿责任认定法院认为,王某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但建筑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四、案件反思1. 安全生产意识亟待提高本案反映出我国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忽视对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导致事故发生。

为此,企业和员工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生产安全。

2. 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本案中,建筑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但赔偿金额相对较低。

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管,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罗程、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程、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程、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川15民终5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荷陈志彬王春【审理法官】李荷陈志彬王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程;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罗程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程【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汪进莲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任震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进莲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任震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进莲任震【代理律所】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程【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各方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确认的成铁集团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比例是否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先予执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确认的成铁集团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比例是否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明确为经营者,是指对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人。

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鉴于发生电击伤害的危险源不是电路设施,而是经营者所经营的高压电能,故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触电事故法律案例(3篇)

触电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建筑公司在进行一项电力设施安装工程时,由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一名工人触电身亡。

死者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遂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生产的义务?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建筑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生产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电力设施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

然而,根据案件事实,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等。

这表明建筑公司未能尽到安全生产的义务。

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建筑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工人触电身亡,符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规定。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在本案中,死者家属要求建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应依据以下因素:(1)死者生前工资、奖金等经济收入;(2)死者生前的生活水平、健康状况;(3)被扶养人的经济状况;(4)丧葬费用;(5)其他合理费用。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未能尽到安全生产的义务,导致工人触电身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伍登凯、罗青松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伍登凯、罗青松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伍登凯、罗青松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黔04民终19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莉洪云陈雯贞【审理法官】董莉洪云陈雯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伍登凯;罗青松;关岭自治县普利乡黔安石材厂【当事人】伍登凯罗青松关岭自治县普利乡黔安石材厂【当事人-个人】伍登凯罗青松【当事人-公司】关岭自治县普利乡黔安石材厂【代理律师/律所】吴与贵贵州爱律律师事务所;李军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与贵贵州爱律律师事务所李军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与贵李军【代理律所】贵州爱律律师事务所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伍登凯【被告】罗青松;关岭自治县普利乡黔安石材厂【本院观点】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看似并不冲突但赔偿权利人能否就二者都得到赔偿还需考虑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之间的关系其关键在于后续治疗是否会影响到伤残等级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侵权特别授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看似并不冲突但赔偿权利人能否就二者都得到赔偿还需考虑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之间的关系其关键在于后续治疗是否会影响到伤残等级的认定。

本案中,上诉人因被电击伤并行手术治疗,遗留四肢、背臀部、头部、下颌部及颈部皮肤疤痕形成已达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之所以被认定九级伤残系因其四肢、背臀部、头部、下颌部及颈部皮肤疤痕形成因此一旦对面部左侧面颊、左侧下颌、后枕部进行修复后,则有可能达不到九级伤残故本案中上诉人的后续整容费与残疾赔偿金应不可兼得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罗树琳、李树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树琳、李树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树琳、李树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云25民终14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莫云辉王宏伟高健【审理法官】莫云辉王宏伟高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树琳;李树明;聂富美;罗乔元;李绕建;付永兵;付永亮;苏付全;苏付平;李杰;尹国防;李石伟;李永生;尹国辉;李瑞;李跃;周勇;李应兵;李梅;宋华芬;李锦;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开远供电局;李树芬;刘惠芬;杨育清【当事人】罗树琳李树明聂富美罗乔元李绕建付永兵付永亮苏付全苏付平李杰尹国防李石伟李永生尹国辉李瑞李跃周勇李应兵李梅宋华芬李锦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开远供电局李树芬刘惠芬杨育清【当事人-个人】罗树琳李树明聂富美罗乔元李绕建付永兵付永亮苏付全苏付平李杰尹国防李石伟李永生尹国辉李瑞李跃周勇李应兵李梅宋华芬李锦李树芬刘惠芬杨育清【当事人-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开远供电局【代理律师/律所】李开甫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陆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开甫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陆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开甫陆洋【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树琳;李树明;聂富美;罗乔元;李绕建;付永兵;付永亮;苏付全;苏付平;李杰;尹国防;李石伟;李永生【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开远供电局;李树芬;刘惠芬;杨育清【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过错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精选案例评析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精选案例评析

触电人身伤害补偿事例评析案情: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签署了一份《建房协议》,两方商定:熊某以包工包料承包的方式在位于某市某巷71号被告谭某的父亲居住的二楼上,加层修筑房子商定一个月内达成。

熊某按每平方米220元承包。

熊某在修筑房子时不慎涉及到房子上方10千伏高压线,致使颈部严重电烧伤。

经法医判定结论为:熊某的伤害属于重伤为四级伤残。

原告熊某以为被告谭某、供电局伤害了自己的权益。

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人民法院裁决两被告补偿原告熊某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费、残疾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二十余万元,并肩负诉讼费。

审讯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修筑的加层房子系违章建筑。

房子上方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建设先于被告谭某修筑的加层房子。

供电局巡视野路时曾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子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供电局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建议书,要求立刻停止建房,并向相关部门反应要求依法撤掉电力设备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但向来未撤掉,无奈,只能加高电杆,保证了高压线对房子平台的安全距离。

事隔不到一年供电局巡线时发现被告谭某正在施工将房子已加高到三层,立刻下达了安全检查建议书,要求立刻停止施工,关闭上房顶的通道,见告了其行为违纪性,已对电力设备造成了伤害,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供电局作为公司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

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谭某肩负了主要责任,原告肩负次要责任。

原告与被告谭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停协议。

原告获取了六万二千七百元的补偿。

原告取消了对供电局的诉讼恳求。

本案焦点:产权全部人即被告某供电局和受害人原告应不该当肩负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建议以为:本次事故是原告熊某在执行与被告谭某签署的《建房协议》修筑房子时不慎涉及到房子上方10千伏高压线致使原告触电,因为被告谭某与原告熊某是聘用关系,而雇主谭某在施工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就在存在危险的高压线下作业,并且没有供应给原告熊某安全的作业环境和相应的防备举措应肩负补偿责任。

触电法律案例(3篇)

触电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在自家院内修剪树木时,不慎触碰了低压电线,导致触电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属认为某电力公司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张某触电身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一、原告起诉张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向某电力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张某的家属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力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答辩某电力公司在答辩中辩称,事故发生时,其工作人员已对低压线路进行了巡查,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张某在修剪树木时,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擅自触碰了低压电线,导致触电事故。

因此,某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以下证据:1. 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录像,证实张某在修剪树木时触电;2. 某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巡查记录,证实事故发生前已对低压线路进行了巡查;3. 某电力公司安全操作规程,证实公司已对员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4. 张某家属提交的死亡证明、丧葬费等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者,有义务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事故发生时,某电力公司虽已对低压线路进行了巡查,但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存在一定的过错。

张某在修剪树木时,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擅自触碰了低压电线,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某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某电力公司赔偿张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判决结果:一、某电力公司赔偿张某家属丧葬费人民币5万元;二、某电力公司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三、某电力公司赔偿张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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