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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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渝办发[2011]37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渝府发[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1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2020年)》,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防止因随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城市功能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以下简称控规修改)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控规修改范围(一)禁止将公共绿地调整为其他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冻结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的调增。

(二)限制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调减,限制对各个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规划保护内容的修改。

(三)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修改。

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决定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建设单位无法实施,确需对“招拍挂”后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调整,且经市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及区政府共同研究,进行必要性论证,合理确定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否则,应先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修改,依法修改后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招拍挂”。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一、规划方略1、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方略2、生态空间发展方略3、“多中心组团式”发展方略4、集中紧凑发展方略5、新区拓展与旧城更新相结合方略6、交通适应及引导发展方略二、城镇协调发展与都市空间构造(一)城镇协调发展构筑都市区城镇一体、协调发展旳格局,加紧城镇化进程,缩小城镇差异;加强郊区小城镇建设,提高小城镇对郊区旳辐射带动作用和服务功能,形成汇集效应,增进土地集约运用;保护郊区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城镇空间布局与产业构造调整相适应,逐渐形成分工合理、高效有序旳网络状城镇空间构造。

加强农村居民点旳整合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

(二)都市区空间层次都市区在空间上分为主城区和郊区两个部分。

主城区为集中进行都市建设旳区域,范围为2737平方千米,其中,中心城区位于中梁山、铜锣山之间,是主城建设旳重要区域和旧城所在地,范围为1062平方千米。

郊区范围为2736平方千米。

(三)都市重要拓展方向都市拓展旳重要方向为内环线以北、中梁山以西以及铜锣山以东。

(四)都市空间构造都市空间构造为“一城五片、多中心组团式”。

主城由中部、北部、南部、西部、东部五大片区构成。

多中心包括一种都市中心和六个都市副中心。

主城都市建设用地分为十六个组团和八个功能区。

三、都市规模(一)人口规模规划至2023年,都市区总人口73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60万人;规划至2023年,都市区总人口98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930万人。

规划至2023年,中心城区都市人口520万人;规划至2023年,都市人口635万人。

(二)用地规模规划至2023年,都市区城镇建设总用地为580平方千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为88平方米;规划至2023年,城镇建设总用地为865平方千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为93平方米。

规划至2023年,中心城区都市建设总用地为401平方千米,人均都市建设用地为77.1平方米;规划至2023年,都市建设总用地为520平方千米,人均都市建设用地为81.89平方米。

【完整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完整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一、总则(一)编制背景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对指导重庆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部分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

经过直辖以来的建设,重庆已整体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2004年3月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规划期限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规划范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都市区规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

(五)规划区都市区的规划区范围与都市区范围一致。

都市区以外的各城市、镇、乡、村庄的规划区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一)城市性质重庆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等机遇,把重庆加快建成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条例相关规定作如下解读: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

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工作大事记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工作大事记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工作大事记2007年09月28日14:16:23 来源:重庆市规划局2003年12月12日,在市委办公厅二楼二会议室,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规委会主任黄镇东主持召开重庆市第二届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了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

会议认为,重庆直辖以来,各方面取得了巨大发展,本着与时俱进的思想,适时调整原批准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十分必要,应抓紧时间做好修编工作,并在规划编制中坚持"三中心、两枢纽、一基地"的定位和坚持"多中心、组团式"的布局,保持山城、江城特色,完善组团内部功能的两大原则。

修编新版《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构想第一次被提了出来。

2004年1月8日,重庆市规划局向建设部递交申请--"关于开展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请示"。

请示提出,《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自199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起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多中心组团式的城市格局进一步得到强化,山水园林城市轮廊初步显现,城市功能逐步完善,一批重要基础设施相继建成,城市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直辖市形象大幅度得到提升。

但是,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背景情况发生的显著变化,已批总规对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义出现了一定的局限性。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切实指导我市的各项建设,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协调,适时、相应地进行修编。

请示得到建设部原则同意,《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进入修编准备阶段。

2004年1月30日,本轮总规修编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总体规划修编办公室正式成立。

修编办公室负责总规修编的各项组织工作,统筹协调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相关事宜。

市规划局局长蒋勇同志担任修编办主任,工作人员从市规划局局机关各处室及规划设计院抽调。

2004年2月2日,总规修编办公室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总规修编项目准备书及重点专题方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渝府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5日重庆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2022年1月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高水平构建城镇化空间格局第一节建设有实力有特色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第二节提升重庆主城都市区发展能级和综合竞争力第三节推动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第四节推进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文旅融合发展第五节推进以区县城区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第六节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支撑第四章高质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第一节全面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第二节加快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三节提升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能力第四节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第五章高品质建设现代大都市第一节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第二节加快城市绿色化转型第三节推动城市智能化发展第四节彰显城市人文化温度第六章高效能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第一节提升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水平第二节提升城市社会治理能力第三节提升行政管理效能第四节提高城市安全保障能力第七章高标准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第一节促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第二节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第三节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第四节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第八章高要求完善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第一节深化建设用地管理方式改革第二节健全可持续的城市投融资机制第三节完善城市住房体系第四节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第一节坚持党的领导第二节强化组织协调第三节强化政策协同保障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第五节凝聚规划实施合力重庆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国函〔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重庆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是直辖市之一,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西部科技创新中心和对外开放门户、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等功能,更加彰显“山水之城、美丽之地”独特魅力,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重庆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重庆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664.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64.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92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79.9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保护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立重庆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做好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的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立重庆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做好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的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立重庆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做好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立重庆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做好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的意见近日,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立重庆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做好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的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为加快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做好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建立我市统一规范、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在我市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升空间治理能力。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全市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逐步建立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基本完成全市、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编尽编,同步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完成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到2025年,健全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到2035年,全面提升全市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二、总体框架(一)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

构建全市“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渝府发(2009)68号】

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渝府发(2009)68号】

渝府发〔2009〕6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2009〕47号文件批复了《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现将国办复函和《总体方案》印发实施。

市政府在《总体方案》的组织实施中,将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安排,分年下发工作要点。

《重庆市2009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要点》(渝府发〔2009〕33号)已经下发,请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开拓创新,大力推进改革试验各项工作。

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于7月底前将今年上半年改革试验情况和下半年安排报送市统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推进改革试验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9〕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你市报来的《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收悉。

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先行先试,加快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为全国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提供经验和借鉴。

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要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为首要任务,将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长远机制结合起来,坚持改革开放,增强发展活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完整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完整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一、总则(一)编制背景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对指导重庆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部分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

经过直辖以来的建设,重庆已整体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2004年3月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规划期限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规划范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都市区规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

(五)规划区都市区的规划区范围与都市区范围一致。

都市区以外的各城市、镇、乡、村庄的规划区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一)城市性质重庆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等机遇,把重庆加快建成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涪陵区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5年)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涪陵区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5年)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涪陵区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渝府〔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涪陵区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5年)的批复渝府〔2018〕46号涪陵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审批《重庆市涪陵区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5)》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重庆市涪陵区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涪陵区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区,成渝城市群重要节点,重庆市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节点,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长江上游知名人文风景旅游目的地,山清水秀的绿色家园。

涪陵城市中心区是重庆区域性中心城市,重庆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商贸物流中心,成渝城市群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生态宜居的美丽城市。

要坚持创新发展,培育发展新动力,构建城乡一体的特色产业体系,以涪陵城市中心区为核心、小城镇为纽带,加强城乡经济互动,实现乡村振兴;坚持协调发展,联动周边区县,发挥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引领作用;坚持绿色发展,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原则,把构筑生态屏障摆在首位,从全域角度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统筹布局全域空间;坚持开放发展,充分发挥内陆开放平台的战略价值,重点围绕龙头港、高铁站、综合保税区等内陆开放平台,积极融入重庆全域乃至国家交通网络,强化内陆开放平台的价值发挥;坚持共享发展,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服务设施配置建设均等化,加强农村扶贫攻坚政策保障,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三、科学引导城乡空间布局。

科学划定涪陵区“三区三线”。

根据区域内不同地区资源环境条件和功能定位,形成由涪陵城市中心区,新妙—石沱、清溪镇、白涛街道和蔺市镇等4个功能组团,珍溪镇、龙潭镇、焦石镇等3个重点镇,以及马武镇、南沱镇、百胜镇、青羊镇、大顺镇、同乐镇、增福镇、罗云镇、大木镇、武陵山镇等10个一般镇,共同构成的“城区—功能组团/镇”体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长寿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年编制)》的批复-渝府[2014]3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长寿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年编制)》的批复-渝府[2014]3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长寿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年编制)》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长寿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年编制)》的批复(渝府〔2014〕33号)长寿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批长寿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年编制)的请示》(长寿府文﹝2013﹞3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重庆市长寿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年编制)》(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长寿区是国家重要的石油及天然气化工基地,重庆市城市发展新区中的新型制造业基地、都市农业基地和休闲旅游区,区域性物流中心。

实施《总体规划》要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提高城镇居民素质和生活质量。

要优化城镇布局,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把长寿城区作为城镇化主要载体,促进功能组团、镇的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同发展。

要保护好生态资源,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把长寿区建成宜居宜业的山水园林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乡空间布局。

要按照五大功能区战略布局的要求,立足长寿区功能定位,在全域范围内合理分布产业要素和人口。

至2025年,全区常住人口98.2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7.92万人,城镇化率达到70%左右。

全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106.3平方公里,形成长寿城区(包括中心城区和长寿经开区两部分),长寿湖、葛兰、云台、新市4个中心镇,邻封、但渡等9个一般镇的“城区/镇”的城镇体系等级结构。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至2025年,长寿城区城市人口54万人(其中中心城区45万人、长寿经开区9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89.5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区39.5平方公里,长寿经开区50平方公里),形成“一心两片”的城市空间结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3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我市新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尚未出台前的过渡期间,《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不违背《城乡规划法》的,仍然适用;与《城乡规划法》相违背的,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做好过渡期间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的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都市区外区县(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在2008年1月1日前经市政府同意修改原城市总体规划的,可继续进行,其编制与审批程序应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其他的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和报批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都市区外区县(自治县)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批准的,不要求备案;2008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应按规定报本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三、关于乡规划、村规划的制定。

所有乡镇都应当制定乡规划;都市区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城区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规划区内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以外的村,以及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都应当制定村规划;都市区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城区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以内的村,以及已经确定撤并的村,不制定村规划;其他的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制定村规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二环区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二环区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渝府发〔2011〕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二环区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主城区二环区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重庆市主城区二环区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目录一、规划范围 (4)二、资源环境综合评价 (6)三、发展现状 (8)四、发展导向 (11)五、发展思路与发展目标 (12)六、功能区划分 (16)七、产业发展及布局 (20)八、大型聚居区及公共租赁住房布局 (27)九、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30)十、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37)十一、综合交通体系建设 (42)十二、市政公用设施体系建设及布局 (47)十三、保障措施 (54)重庆市主城区二环区域发展规划(2011—2020年)二环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标志着重庆主城区从内环以内向内环与二环之间及二环沿线地区拓展,全面进入建设“千万人口、千平方公里”国家中心城市的“二环时代”。

科学规划,确定未来发展思路,超前安排,合理布局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对于加快二环区域发展,提升和完善重庆直辖市功能作用,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划范围二环高速公路全长187公里,环内面积2253平方公里,其中,二环与内环之间地区的面积为1958平方公里,是未来主城区拓展的重要空间;内环以内面积295平方公里,城市开发建设空间已经饱和,未来重在优化提升、转型升级。

鉴于本规划主要内容是谋划主城区未来新增拓展空间内的产业布局、人口集聚及相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确定二环区域的规划范围为:内环与二环之间地区(面积1958平方公里),以及二环外围毗邻的龙兴—石船、王家—木耳、水土—复兴、北碚等城市组团(面积260平方公里),面积共计2218平方公里。

图1 规划范围图二、资源环境综合评价土地资源。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2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渝府发[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出让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必须在土地有形交易场所公开交易,并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租赁),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和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的(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除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以下简称招拍挂)。

土地招拍挂的交易规则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投资(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规划、财政、环保、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土地供应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会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23号)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23号)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修改方案的请示》(渝府文〔2010〕5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重庆市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重庆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重庆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47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老城区要逐步疏解功能和人口,两江新区要坚持高起点规划和建设,合理确定发展重点和时序,逐步建设成为我国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

要按照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要求,加强对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规划统筹,引导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协调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7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561平方公里以内。

根据重庆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和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把重庆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国际贸易大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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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
时间:2014-10-1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
深化文本·图集)》已经市第四届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
次全体会议、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73
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另册),请认真组织
实施。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是指导全市城乡发展的重要纲
领性文件,是全市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全市各
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维护城乡规划
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
编制应当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全市各类涉及
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使用的规划编制必须与重庆市
城乡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环境保护规划等规
划工作的开展,应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深化成果内容
相衔接,切实维护城乡总体规划的严肃性。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4日
附件:1、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
化文本)
2、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图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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