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律师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第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六)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操纵证券市场案
操纵证券市场案案例名称:中国大陆操纵证券市场案【摘要】本案追溯至2010年1月,涉及罪犯王某和张某,二人利用内幕信息并采取操纵手段,成功操纵了中国大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短时间内大量获利并导致市场混乱。
经过法律部门的调查和审理,二人被定罪并判处重刑。
本文将以该案为基础,详细阐述案件经过,并对律师进行点评。
【案件经过】1.事件起因2010年1月,中国大陆某上市公司公告称将在未来三个月推出一项重大收购计划,消息在市场中产生了较大波动。
其中,王某作为担任该公司高级管理职位的内部人士,利用获取的内幕信息得知了该收购计划的具体细节。
2.内幕信息的利用王某在得知公司收购计划后,秘密向自己的友人张某透露了相关信息。
通过他们之间的交流,二人商定将利用这一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并以暴利为目的。
3.操纵股票市场王某和张某在内幕信息曝光前,通过大肆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迅速推高了股价。
这一举动引起了其他投资者的注意,进而引发了更多人的追逐购买。
暴涨的股价使得公司迅速成为市场炒作的焦点。
4.获利及影响由于二人的操纵行为,某上市公司的股价在短时间内经历了大幅上涨,其市值一度飙升近百倍。
王某和张某在暴涨期间迅速卖出手中的股票,获利巨大。
然而,随后市场反应过度,股价出现暴跌,导致许多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5.法律调查和审理证券监管机构对某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发现了王某和张某的操纵行为。
根据有关证据,王某和张某被控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名,被取保候审。
6.审判和判决经过一年的调查和审理,法庭终于审理了这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
王某和张某被判定有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这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操纵证券市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交易参与者的利益,对市场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其次,该案突显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严重扰乱了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该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能够有效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各类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市场操纵案
市场操纵案案例:市场操纵案的详细法律案例事件一:股市操纵案时间: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细节:在这起市场操纵案中,被告人李某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利用其内幕信息和公司职位,秘密操作公司股票,从而控制公司股价并获得非法利益。
具体来说,李某通过散布虚假消息和利用关联公司的账户大量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人为地影响了市场需求和供应的平衡,使得公司股价出现虚高或虚低的情况。
通过这种方式,李某违法获利数千万元。
2009年,证监会开始对该公司的涉嫌操纵市场行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底发现了关于李某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证据。
调查结果表明,李某在过去两年里,多次发布了虚假信息,制造了多次股价暴涨暴跌,并与相关人员共同行动,进行大规模的内幕交易。
根据该公司的股价波动和相关交易记录,证监会证实了市场操纵行为的存在,决定将李某起诉。
经过公开审理,李某被法院认定有罪,以操纵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以巨额罚款。
另外,李某的不当获利也被依法追缴,并对参与该案的其他个人和企业的涉案资金进行了调查和冻结。
此案也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历史上的一起重要案例,使得市场操纵问题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
事件二:期货价格操纵案时间: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细节:在这起期货价格操纵案中,被告人王某是一家期货公司的董事长,他利用该公司的权力和影响力,在期货交易市场上操纵了某种商品的期货价格,以此获利。
具体来说,王某通过刻意控制该商品的供应和需求,制造了人为的价格波动,并在价格上涨时大量卖空,而在价格下跌时大量买进。
通过这种方式,王某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中国期货监控中心在2008年对期货市场进行了全面监督调查,并发现了王某及其公司的操纵行为。
根据交易数据和他人的证词,监控中心证实了王某存在操纵期货价格的行为,决定将其起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被判定有罪,并以期货价格操纵罪判处十五年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也使得中国期货市场对价格操纵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并推出了一系列法规和监管措施,以减少市场操纵的发生。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为题,列举以下10个案例:1. 陈XX案陈XX是一名证券交易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散布虚假信息和操纵交易价格,将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推高,然后以高价卖出套取差价。
最终,陈XX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张XX案张XX是一名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他通过与多个投资者串通,协同操作交易,故意操纵股票价格。
最终,张XX被依法定罪并处以重罚,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刑。
3. 李XX案李XX是一名董事长,他利用公司内部信息,提前知晓某公司的重大利好消息,并在消息公布之前大量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随后,消息公布导致股价大涨,李XX成功套取利润。
然而,他的行为违反了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定,最终被判处刑罚。
4. 王XX案王XX是一名证券经纪人,他通过操纵交易价格和伪造交易记录等手段,将客户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以此获得非法利益。
最终,王XX因犯罪事实明确,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5. 赵XX案赵XX是一名股市分析师,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某上市公司股价大幅波动。
经过调查,赵XX被证实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最终被法院判刑。
6. 刘XX案刘XX是一名股票投资基金经理,他在操作投资组合时,故意隐瞒交易信息,操纵股票价格。
经过调查,刘XX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刑罚。
7. 孙XX案孙XX是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他利用公司内部信息,通过操纵交易价格和内幕交易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最终,孙XX因犯有操纵证券市场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8. 马XX案马XX是一名自然人投资者,他通过制造假交易和恶意炒作某只股票,故意操纵股价。
最终,马XX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刑罚。
9. 何XX案何XX是一名证券交易员,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和操纵交易价格,导致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最终,何XX因犯罪事实明确,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0. 吴XX案吴XX是一名投资银行家,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内幕交易和操纵股票价格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李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健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李健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李健铭【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黄剑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王佳祺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剑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王佳祺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剑王佳祺【代理律所】北京黄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健铭【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鉴于一审法院有关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及程序合法性的认定,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言词证据反证直接证据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行政复议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之陈述,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李健铭于本院开庭审理后向本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对李介平的询问笔录。
上述申请未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且调取内容与本案审理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接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一审法院有关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及程序合法性的认定,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诉处罚决定有关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
虽然如上诉人主张,瑞和股份公告的利润分配方案至2016年11月18日方得到瑞和股份管理层的签字确认,但李介平作为瑞和股份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全程参与并实际主导了该方案的最终形成。
证监会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汇总
证监会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汇总一、操纵市场(一)唐某博等人操纵市场案——沪港通跨境操纵第一案本案系证监会成功查获的首起不法投资者绕道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借道“沪股通”交易机制反向操纵A股的新型案件。
2010年以来,唐某博等多次、反复在境内或跨境实施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唐某博及其关联人员唐某子、袁某林等人因操纵市场、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等违法违规活动被证监会多次查处。
近期调查发现,唐某博等人利用在香港和内地开立的证券账户,操纵“沪港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通过制造人为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实施跨境操纵;此外,还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其他5只内地股票;两起案件非法获利近3亿元。
本案的成功查获是对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跨境执法合作有效性的实战检验,也是两会携手共同维护两地市场秩序的经典案例。
在沪港通平稳运行近两年、深港通即将开通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对市场具有示范效应和警示意义。
(二)朱德洪、上海永邦合谋操纵“宏达新材”案——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处罚第一案上市公司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合谋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其中,朱德洪负责寻找并购重组题材和热点、控制有关信息披露时点,并提供交易资金支持,上海永邦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案发不足一年时间,深圳专员办调查组即成功还原出多手法操纵、多股操纵、内幕交易、超比例持股等违法手法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的新型案件全貌,操纵行为人虽交易亏损但仍被处以300万元的法定最高罚款,有力震慑了上市公司、私募机构假借“市值管理”名义“讲故事,炒股价”的乱象。
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三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三)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案——刷新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金额最高记录稽查总队调查组针对伞形账户隐蔽复杂、地域分布广泛、涉案主体规避调查等难点一一击破,迅速查明中鑫富盈控制使用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11个子账户)、吴峻东控制使用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18个子账户)及4个个人账户,合谋通过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的违法事实。
郭某某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
郭某某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为证券自律管理组织,在行使法定自律监管职权时,若其行为的程序正当、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观故意,则交易所不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正文郭某某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原告:郭某某,女,53岁,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董事长。
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红元,总经理。
被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
法定代表人:张慎峰,董事长。
原告郭某某因与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发生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郭某某诉称:其于2013年8月16日进行了股指期货交易,当日因被告光大证券公司乌龙指事件,股票市场相关指数均发生异常波动,之后光大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均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罚。
原告认为,光大证券公司存在内控不严的过错,导致当日上午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幅异常波动,故应对原告在当日上午的交易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光大证券公司在发现交易失误后,进行内幕交易并对市场进行误导,导致当日下午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幅仍处于异常状态,故光大证券公司亦应对其当日下午的交易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上交所、中金所在明知光大证券公司出现异常交易及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未及时发布提示性或警示性公告,上交所并发布公告称市场交易正常,导致投资者判断失误,未适当履行监管职责,且有误导市场之嫌,亦具有过错,应就原告当日下午的交易损失与光大证券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罪认定标准
操纵证券市场罪认定标准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证券市场犯罪的一种,把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假手段对价格变动的人定罪的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以投机性交易等以谋利为目的的操纵行为为依据,如其行为属于刑事案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的指控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求:(1)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应对操纵行为负有责任;(2)其行为是投机性交易等,以谋取利益为目的;(3)其行为引起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
另外,判断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是否成立,应当判断这几个关键点:(1)有否采取了操纵手段;(2)是否把证券市场当做了投机工具;(3)有否以盈取利益为目的;(4)有无因此引起证券市场价格变动;(5)其变动程度是否在一定范围内。
因此,判断操纵证券市场罪责任是否成立,可以依据如下标准:
1、被控操纵证券市场者必须是参与证券市场的活动人士,并且其行为是投机性交易等,以谋取利益为目的;
2、被控操纵证券市场者采取操纵行径或技术手段,影响或者干预证券市场价格;
3、被控者行为使证券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或引发价格波动;
4、被控者的行为最终引起的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程度范围。
总之,操纵证券市场罪仅有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操纵行为,而未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非法并不属于操纵行为,可以将其看做是不当行为,认定为其他违法行为;但证券市场犯罪却不同,在客观上必须具有操纵投机性交易等,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操纵行为的故意,构成刑法上的证券市场犯罪,才能被查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近年来,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新型市场操纵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种新型市场操纵行为不仅给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带来严重损害,还对整个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冲击。
因此,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的“新型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准确定义和认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特点。
与传统的市场操纵行为相比,新型市场操纵行为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和更广泛的参与主体。
例如,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传播虚假信息、大肆炒作个股,或者利用高频交易技术进行快速撤单等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操纵。
这些行为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主体,难以被传统的监管手段所察觉。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没有明确规定“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界定。
因此,我们可以参考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和实践,结合我国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一套完善的认定标准。
这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虚假信息的传播和操纵个股价格的行为、是否涉及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的使用、是否采用高频交易技术等。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打击和预防。
一方面,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市场信息的披露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打击市场操纵行为。
另一方面,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减少投资者因为虚假信息而受骗的风险。
总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的“新型市场操纵行为”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危害性。
我们需要明确其认定标准,加强监管和预防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罪名解析-操纵证券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三)客体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在实践中的运用
方 面, 行为人违反证券 、 期货法规 , 操纵证 券 、 期货
交易价格 , 这必然使证券 、 期货市场价格发生非正常 的上涨或下跌 , 使证券 、 期货市场行情歪曲地反映证 券、 期货发行人 的经营状况、 效益状况和发展前景。 其结果必然损害了证券 、 期货市场 的正常运行秩序 : 另一方面 , 由于操纵证券 、 期货交易价格行为进入证
不把严重的操纵证券 、 期货交易价格行为规定 为
获利 的投资机会。由此可见 , 操纵 市场行为也必然
同时侵害相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上述双重犯罪 客体中, 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 包括证券 、
犯罪 , 以刑事 制 裁 , 予 以维 护 正 常 的证 券 、 货 市 场 期
秩序。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及在 以后 的全国人大常委 会的修正案 中, 根据我国证券 、 期货市场中实际存在
行为。
一
券、 期货市场大的波动几乎都与操纵证券 、 期货交易 价格有关。因为证券 、 期货市场的证券 、 期货交易价 格举足轻重, 它直接反映着证券 、 期货发行人 的经营 状况 、 益状 况 和发 展 前 景 等 。 而进 行 公 开交 易 的 效 证券 、 期货市场交易价格与市场上 的证券 、 期货合约 的供求关系又有着 紧密的联系。当某种证券 、 期货 合约供过于求时, 其价格就会下跌 ; 反之 , 当该证券 、 期货合约供不应求时 , 其价格就会上涨。这种 市场 供求关系所形成的证券、 期货市场交易价格 的涨落 是正常的, 也是必然 的。另外 , 由于证券 、 期货作 为 金融商品进入市场 , 在本质上 , 它是一种虚拟资本 , 其本身还具有价值属性 , 其价值大小取决于证券 、 期 货发行人的盈利状况 和市场上 的利率状况。操纵证 券、 期货市场行情的行为就是利用 了证券 、 期货市场
细说纷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下)
3
辩护律师的责任所在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从轻、减轻、无 罪的辩护。该案在 2015 年新闻媒体报道的时候,犹如一声惊雷,涉 及数额之大、人数之多、社会影响之恶劣,可以说被中小投资者切齿。
刑事案件的发生、侦查、结案、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减刑、 假释等等一系列的司法活动都有其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仅仅围绕刑事 法律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就是要遵循规律,有的 放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高 燕、梁泽中、金文献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系共同犯罪,且 系情节特别严重。金文献的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两罪并 罚。鉴于伊世顿公司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燕、 梁泽中均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 刑;鉴于金文献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减轻处罚。法庭遂作 出上述判决。
2
般投资者的买卖金额。 是否利用“持股优势”的标准:直接、间接、联合持有的股份数
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持有相关证券总量的 5%;持有相关证券实际 流通总量的 10%;持有相关证券的数量,大于当期该证券交易量的 20%;显著大于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持有水平。
是否利用“信息优势”的标准:当事人能够比市场上的一般投资 者更方便、更及时、更准确、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关证券的重要 信息。
是否构成操纵,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律师需要认真 地从证据入手,发现并找出红线之外的辩点。本文抛砖引玉,进行要 点列明,不可能面面俱到,读者君可以举一反三。
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
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通过虚构或者传播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等手段,干扰、破坏市场秩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下面列举了10个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
案例一:方某利用多个账户同时买入某只股票,制造了大量的买盘,人为推高了该股票的价格。
最终,方某通过大量卖出该股票,将其价格拉低,获得了巨额利润。
案例二:李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信息,声称某股票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
众多投资者受其影响纷纷买入该股票,导致该股票价格暴涨。
随后,李某迅速抛售手中股票,赚取非法利益。
案例三:王某是某上市公司的高管,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内幕信息交易的方式操纵股价。
他在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前,通过亲友口头传递消息,使得他们纷纷买入该公司股票。
消息公布后,股价大涨,王某及其亲友获得了巨额利润。
案例四:张某通过多个账户交易同一只股票,制造了大量的买卖交易,营造了高交易量的氛围。
这种操纵手法会误导其他投资者,使得他们认为该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张某最终通过抛售手中的股票,以较高的价格获利。
案例五:某券商员工利用其职务之便,获取了大量客户的交易账户信息,并通过盗用客户账户进行操纵。
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这些账户进行大量买卖交易,制造了虚假的交易活跃度,从而操纵证券市场。
案例六:某投资公司利用庄家操纵股票价格。
庄家通过虚假宣传、散布谣言等手段,制造了大量的买盘,使得股票价格暴涨。
庄家最终通过大量抛售手中的股票,牟取非法利益。
案例七:某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前,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内幕信息交易的方式操纵股价。
他在消息公布前通过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使得股价迅速上涨。
消息公布后,他迅速抛售手中的股票,赚取非法利益。
案例八:某投资者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勾结,共同操纵股票价格。
他们通过大量买入或抛售某只股票,制造了虚假的交易活跃度,以达到操纵股价的目的。
案例九:某投资公司利用高科技手段操纵股票价格。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法理解读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法理解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是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进行界定和规范的司法文件。
该解释的出台旨在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进行法理解读,分析其内容、主要原则和适用情形,为相关专业人士提供参考。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界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通过虚构、散布虚假信息、违背公开、公平、诚实的原则,进而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等其他衍生品,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的犯罪行为。
操纵行为的主要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原则1. 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强调了市场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公开意味着市场信息及时全面披露,没有任何隐瞒和歧视。
公正要求市场参与者根据法律法规和道义标准,以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
透明性要求市场信息公开透明,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和了解市场状况。
2. 诚实信用的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要求市场参与者守信诚实,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前提。
3. 严格的法律责任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对操纵行为的追究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通过确定不同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惩处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作用。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形1. 虚构、散布虚假信息虚构、散布虚假信息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一种典型手段。
市场参与者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影响证券、期货价格或交易量,获取非法利益。
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公信力,也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2. 买卖证券期货等其他衍生品市场参与者通过买卖证券、期货等其他衍生品来影响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实现操纵目的。
这种行为可能采取大量迅速买卖的方式,制造市场行情,误导其他投资者,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证券市场法律责任与追究
证券市场法律责任与追究在证券市场中,法律责任和追究是确保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证券市场中的法律责任和追究制度,并分析其中的几个关键要素。
一、市场操纵与法律责任市场操纵是指通过各种手段人为操纵证券价格、交易量等市场指标,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对于市场操纵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追究制度。
首先,市场操纵被视为违法行为,属于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范畴,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证券法规定了对于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追究方式和具体处罚措施。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面临罚款、刑事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等。
其次,在行政管理层面,证券市场相关监管机构也有权对市场操纵进行处罚和追究。
监管机构通常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示、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等。
此外,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手段,如发出监管函、暂停交易等,以维护市场秩序。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内幕交易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人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不仅存在法律责任,还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益。
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追究方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内幕交易者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还会被要求返还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此外,市场监管机构也会对涉及内幕交易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事实情况的严重程度,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以保护市场的公平交易。
三、违规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对信息披露负有重要责任。
不正确、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
对于违规披露信息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追究制度。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罚款、撤销上市资格、公司治理处罚等。
中介机构也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此外,投资者受到虚假信息披露的损害,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拟为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提供适用法律的指导。
本文旨在对该解释进行一定程度的梳理与理解,并以此作为指导,准确地认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名认定标准人们熟知的一项罪名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这是指故意通过虚构、散布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向证券、期货市场内投资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等,致使该市场或证券价格产生重大波动,或者其他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实施操纵行为的行为。
首先,要认定该罪名,需要满足以下标准:1.实行特定行为:该罪名的认定,需要以特定行为作为行为界限。
该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行为规范;2.明确罪名动机:该罪名的认定,必须明确罪犯的动机或目的,即实施该类行为,带有某种特定目的;3.寻求达成非法目的:该罪名的认定,应用明确证据证明罪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带有非法目的,为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形成隐蔽的或其他非法收益;4.股票、股价明显波动:该罪名的认定,需要认为股票或股价明显波动,且股票交易中受到刑事制裁的恶意行为侵扰;通过上述标准,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任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只要满足以上标准,则认定该罪名成立。
第二部分:操纵股价的标准认定除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名之外,我们还应该理解操纵股价行为的标准认定。
具体来说,我们应看操纵股价的认定应有两项:对于空头交易来说,涉及其卖空的程序;对于多头炒作内容,涉及如何操纵股价使其升值。
1.空头交易在空头交易中,投资者会出售高价的股票和计入账户,但是在短时间内,将计价低、折价股票购买账户。
这样可以托管(或逼迫)大量卖出,造成股票价格下跌,从而赚取利润。
对于操纵股价行为认定,应看存在如下情形的:(1)操纵者大量抛售该股,价格异常地下跌,该行为能带动其他投资者停止购买该股。
涉上市公司类证券犯罪案件刑事规制现状及对策建议
涉上市公司类证券犯罪案件刑事规制现状及对策建议曹奇珉;焦瑞波【摘要】现代社会中,上市公司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已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其能否规范运作、优化运营效能,对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近年来上市公司违法犯罪问题日趋增多,已严重侵犯了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已成为执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7(027)002【总页数】9页(P24-32)【关键词】上市公司;证券犯罪;刑事规制【作者】曹奇珉;焦瑞波【作者单位】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上海 200083;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上海20008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加之股票发行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数量剧增。
随着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步伐不断加快,上海地区上市公司群体也进一步扩大,且行业分布广泛,资产规模大,已经成为上海经济运行中最具发展优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上市公司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已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其能否规范运作、优化运营效能,对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上市公司总是在市场中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违规运作、违法经营、虚假披露等情况不断涌现,尤其是在经历了股市震荡期后,上市公司违法犯罪问题逐渐暴露,严重侵犯了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因此, 如何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已成为执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全国上市公司情况随着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加之IPO再次放开,我国证券市场获得了高速发展,新股数量剧增。
目前,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2969家,累计总股本4.63万亿股,总市值逾46万亿元。
(二)上海地区上市公司情况及分类近年来,上海上市公司群体进一步扩大,行业分布广泛,资产规模大,经成为上海经济运行中最具发展优势的一个部分。
上海著名诈骗罪律师
上海著名诈骗罪律师
上海有很多著名的诈骗罪律师。
他们能够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帮助客户解决诈骗犯罪问题。
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客户解决复杂的诈骗案件。
其中一些著名的诈骗罪律师有:
1、陶宏:陶宏律师是上海普陀区著名的诈骗罪律师,他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诈骗犯罪问题。
2、袁献文:袁献文律师是上海黄浦区著名的诈骗罪律师,他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诈骗犯罪问题。
3、谢志荣:谢志荣律师是上海浦东新区著名的诈骗罪律师,他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诈骗犯罪问题。
4、陆利洪:陆利洪律师是上海徐汇区著名的诈骗罪律师,他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诈骗犯罪问题。
5、史晓军:史晓军律师是上海杨浦区著名的诈骗罪律师,他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诈骗犯罪问题。
绥化辅警考试题库2024
绥化辅警考试题库2024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国家赔偿案件中,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行政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A.以后B.最终C.最初D.最后【答案】:C2.民警美食附近路段设置查车点对过往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时,突遇一辆黑色越野车闯卡拒绝停车接受检查。
下列做法恰当的是:A.民警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的方式开展拦截B.越野车闯卡后,民警立即驾驶警车追缉C.民警一把抓住越野车方向盘迫使驾驶人停车D.民警立即冲到越野车前直接进行拦截【答案】:A3.张某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某县公安机关冻结了张某的股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虽然出售被冻结的股票会损害被害人利益,也可以批准出售,但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B.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C.依法出售的股票,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D.权利人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股票【答案】:C4.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经其聘请的律师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应当(),办理变更手续A.报请原批准逮捕机关审批B.要求原批准逮捕机关撤销逮捕决定C.通知原批准逮捕机关D.报请原批准逮捕机关备案【答案】:C1/ 145.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非法聚集、拒不服从命令的人员可以采取什么()手段A.暴力驱逐B.强制传唤C.强行带离现场D.继续盘问【答案】:C6.下列哪一种人,被公安机关带回继续盘问但不得送入候问室。
()A.65周岁的老年人B.17周岁的未成年人C.60周岁的老年人D.怀孕妇女【答案】:D7.甲被某国有公司委派到另一有限公司从事公务活动。
其间,甲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2万元归个人所有,甲的行为构成()。
A.职务侵占罪B.不当得利C.受贿罪D.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答案】:C8.本案中,民警将赵某带回派出所值班室盘问的法律依据()。
股票操纵起诉书
股票操纵起诉书原告:人民检察院被告:XXX简要案情: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在未取得相关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以股票操纵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对股票市场进行操纵,致使股票价格产生异常波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并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为此,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XXX提起起诉,要求法院认定XXX对股票市场进行了操纵,并据此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告XXX的基本情况被告XXX,男/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系中国国家公民,现住址为xxxx。
二、案件起诉事实1. 起诉罪名:股票操纵2. 案发经过:被告XXX作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以操纵股票价格为目的,先后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操纵操作,包括但不限于:a.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b. 虚构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抬高或压低股价;c. 大额买卖行为,在短时间内迅速拉涨或压低股价;d. 操纵股价走势,制造恶性循环等手法。
3. 操纵手法: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被告XXX采取了多种手段对股票市场进行操纵,其手法复杂,技巧高超。
在一段时间内,股票价格大幅波动,市场交易异常活跃,给投资者和市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经济损失。
4. 经济影响:被告XXX的操纵行为对股票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干扰,让市场缺乏稳定性,阻碍了正常的投资运作,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XXX应对其操纵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被告XXX的股票操纵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罪。
其中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以非法手段,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二)故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波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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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辩护律师
一、基本概念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一般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各种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
根据《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主要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二)不构成本罪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应当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如果没有达到这一条件的,一般不能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主观故意。
但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通过各种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比如湖北省武汉市“余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被告人余某操纵以其父亲及亲友的名义在全国各地设立的上百个股票账号,事先建仓,以多个证券分析师的名义在各大财经网上发表相应的荐股文章,待次日股票价格上涨后迅速抛出获利。
在短短4年时间里,从30多万元炒到7000多万元。
被告人余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0万元,没收7千多万元违法所得。
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则表现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行为。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虽然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主观故意。
但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通过各种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而后者则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这两者区别的关键是,前者利用自己操作操纵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后者则是利用虚假信息或者虚假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合约。
四、处罚
(一)本罪的追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20%以上的;(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
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处罚标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