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号令】《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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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024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2024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2024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A.200人B.50人C.300人D.100人【答案】 A2、以下属于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的是()。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D3、下列属于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有()。

A.①②③B.①②③④C.①②④D.②③④【答案】 B4、(2017年真题)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A.Ⅱ、Ⅲ、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Ⅱ、Ⅳ【答案】 B5、(2019年真题)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不应当提供的服务有()A.Ⅱ、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Ⅲ【答案】 A6、以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错误的是()。

A.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B.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2/3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C.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D.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答案】 B7、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包括()。

A.①③④B.①②C.②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B8、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1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A.1%B.2%C.3%D.4%【答案】 A9、以下属于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的是()。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答案】 C10、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遵循()要求。

A.①②③B.②④C.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A11、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诚信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诚信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诚信知识竞赛题及答案诚信自古至今都是人们交往过程中的道德准则,哪些才是诚信的表现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诚信知识竞赛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诚信知识竞赛题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2月24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提出,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 )、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要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A、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B、重民本守诚信讲团结尚友善C、重民生守信用崇正义尚和合2、《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的诚信监管规章,它的施行时间是( )。

A、2010年9月1日B、2012年9月1日C、2014年9月1日3、诚信表达的内涵是( )。

A、守诺、践约、无欺B、务实、勤劳、无欺C、守诺、守法、践约4、“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中国古代儒家提出的重要思想,该思想出自哪里?( )A、《论语》B、《孟子》C、《大学》D、《中庸》5、最近,中央电视台推出了梦娃系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广告,其中一个的内容是:国是家、善作魂、勤为本、俭养德、( )、孝当先、和为贵。

A、信立身B、诚立身C、仁立身6、“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出自于下列哪位思想家?( )A、孔子B、老子C、王充7、( )意味着对受信人的未来付款的信任,是最常见的信用关系。

A、赊销B、诚信C、信用8、“三纲五常”是中国古代道德伦理的重要内容,其中的“五常”是指( )。

A、仁、义、礼、智、信B、仁、义、信、智、勇C、仁、义、礼、智、勇9、“言不信者,行不果”出自于 ( )。

A、孔子B、庄子C、墨子10、《贞观政要》中唐代名臣( )说:“德礼诚信,国之大纲”,把“信”作为治国之大纲加以强调。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0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12年7月25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培育和引导证券行业诚信风尚,提高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经营、诚信执业意识和水平,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之一。

协会在本世纪初开始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探索:20XX年1月26日协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证券业诚信建设的决议》;20XX年8月14日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会员诚信办法”);20XX年1月26日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诚信办法”)。

通过上述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的发布,协会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体系基本建立。

会员诚信办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办法发布以来,在推动全行业诚信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两个办法均为暂行办法,发布时间均已超过5年,为更好地建设和完善协会诚信信息系统,引导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协会于20XX年10月启动对两个办法的修订工作。

鉴于会员诚信办法、从业人员诚信办法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为减少自律规则数量及不同规则内容上的重复,协会将两个办法合并修订,以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证监会诚信办法”)为重要参考依据,形成统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20XX年11月中旬开始,协会就征求意见稿先后在自律监察、人力资源、合规三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全体会员中开展征求意见活动,修改形成《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草稿)》。

草稿获得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20XX年7月19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

二、主要内容办法由总则、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诚信状况评估与检查、自律管理与责任、附则七部分组成,共三十七条。

与会员诚信办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办法相比,办法将办法定位在诚信管理,放弃了会员、从业人员诚信办法囊括会员、从业人员各方面信息的管辖定位,设置了诚信信息的分级公开制度,引入了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诚信信息更正申请、异议申诉、诚信约束与激励、引导等制度,细化了诚信信息查询程序、保密等制度;在整体结构上,增加了章节名称,使规则更加清晰、有条理。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

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返回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七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七)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47)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47)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47一、单选题(共60题)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包括()。

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③证券登记结算公司④行业协会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答案】:B【解析】:考查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监管体系。

2.金融市场通过竞争性的价格决定(利率),将货币资金配置到生产效率最高的经济主体或部门,使这些部门能够获得更多的生产要素,从而提高全社会的产出,使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

这反映了金融市场重要性的()。

A:促进储蓄-投资转化B:优化资源配置C:反映经济状态D:宏观调控【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金融市场的重要性。

3.(2021年真题)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与自律管理体系的成员有()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Ⅲ、证券交易所Ⅳ、行业协会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A:Ⅰ、Ⅱ、Ⅲ、ⅣB:Ⅱ、ⅢC:Ⅰ、ⅡD:Ⅲ、Ⅳ【答案】:A【解析】: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体系。

4.在证券投资中,多样化投资的()策略成为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消除非系统性风险的基本策略。

A:风险规避B:风险分散C:风险控制D:风险转移【答案】:B【解析】:考查风险分散的意义。

5.按照《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相关业务许可证。

①证券②基金③银行④期货A:①②B:①③C:①④D:②③【答案】:C【解析】:按照《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为规范等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为规范等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为规
范等
与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4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5件以及自律规则和行为规范30件。

一、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4件):《证券法》、《证券监督管
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许可法》
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5件):
1、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专业资格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时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
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高管任职资格相关规定+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4、内地与香港人员资格相关安排
三、自律规则和行为规范(30件)
1、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增强资格管理通知+保代管理通知
2、资格考试办法+考试改革通知
3、培训纲要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规范》
《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相关法规体系如下图所示:。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2014年12月8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及从业人员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会员应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约束员工诚信执业情况,倡导行业诚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协会法定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以及根据协会规定比照上述人员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更正,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适用本办法。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诚信基本信息与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第九条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下列主体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应记入奖励信息:(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地方性证券业协会;(二)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附录)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2.《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四)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七)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及从业人员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会员应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约束员工诚信执业情况,倡导行业诚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协会法定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以及根据协会规定比照上述人员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更正,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适用本办法。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诚信基本信息与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第九条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下列主体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应记入奖励信息:(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地方性证券业协会;(二)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

深圳证监局办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申报、查询、更正申请工作指南【模板】

深圳证监局办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申报、查询、更正申请工作指南【模板】

深圳证监局办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申报、查询、更正申请工作指南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诚信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办理辖区内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申报、查询和更正申请事项。

一、工作依据(一)诚信信息申报。

根据《诚信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审核、录入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的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

(二)诚信信息查询。

根据《诚信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至十九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办理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

(三)诚信信息更正。

根据《诚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办理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更正申请。

二、申请材料(一)诚信信息申报1.诚信信息申报申请表(附件1)。

2.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主体为机构的,提供机构授权委托办理申报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供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正面信息涉及的相关文件,复印件须有提供机构/人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签章,并注明日期。

(二)诚信信息查询1.诚信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主体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主体为机构的,提供机构授权委托办理申请事宜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机构公章),以及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查询《诚信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诚信信息的,若未在申请表查询对象同意栏目签章的,需提供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

(三)诚信信息更正1. 诚信信息更正申请表(附件3)。

2. 申请主体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主体为机构的,提供机构授权委托办理更正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机构公章),以及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原因请另附书面详细说明。

4,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已经复议、诉讼等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的,应提供复议决定、司法裁判等文件复印件。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

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七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七)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京证监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证监发〔2012〕13号)辖区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80号令,以下简称《诚信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12]57号)要求,结合北京辖区实际,现就北京辖区落实《诚信办法》,做好诚信档案对外服务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证监局依《诚信办法》授权开展三类对外服务业务按照《诚信办法》及相关通知规定,我局负责办理下述诚信档案对外服务业务:(一)负责接收、审核、录入辖区内符合《诚信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二)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二)负责接收、办理辖区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三)负责接收、办理辖区内符合《诚信办法》第七条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更正申请。

二、申请办理三类业务的流程和要求(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应自行下载填写或在北京证监局现场填写有关申请表格,现场办理有关申请事宜。

相关申请表格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下载(网址:--在线办事--表格下载)。

为保证申请办理效率,申请应填写准确、完整,提供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北京证监局受理诚信信息有关业务申请的机构为法制处,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邮政编码:100033。

(二)办理流程与处理时间1.我局接收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申报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12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8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2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第十二批)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转型的需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废止前十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22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55件(见附件2)。

现将上述两部分共7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附件2
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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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相应删除、修改该诚信信息。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5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的违法信息,其效力期限为10年。

前款所规定的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的,自处罚执行完毕或禁入期满之日起算。

第三章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信息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办理:(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的;(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文件;(三)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申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盖章同意,或有查询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查询,但应当在答复中说明。

第二十条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诚信信息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更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更正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确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应予更正。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查询获取诚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章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查阅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受申请人委托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有关机构,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

第二十四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书面说明、解释的,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书面回复意见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说明:(一)诚信信息所涉及相关事实的基本情况;(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作决定的执行及其他后续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三)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关于诚信信息对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构成影响的分析。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有关分析、说明不充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行书面说明、解释或核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核法定期限。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信息虽不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提出诚实信用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设定授权性条款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综合考虑诚信状况等相关因素,审慎审核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第二十八条非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创新试点申请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暂缓或不予审批、安排,但申请人能证明该违法失信信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或业务创新明显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创新试点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同等条件下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审批、安排。

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中,可以查阅诚信档案,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程度的基础上,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确定处罚幅度、禁入期间和监督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综合考虑被监管的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当调整、安排现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所述事实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他显著误导公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应当教育和鼓励其成员以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诚实信用。

对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的成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证监会鼓励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等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对有关行业和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应当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提高诚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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