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我局2004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对公告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的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目录1、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2、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3、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5、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6、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7、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8、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9、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10、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1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3、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15、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16、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17、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18、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19、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20、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1、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批22、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23、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24、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25、国家林业局质检机构设立审批26、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27、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28、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29、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30、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批31、国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32、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核3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34、向外国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第一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一、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公布)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林业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局对原林业部、国家林业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国家林业局2004年3月31日第一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所列的部门规章,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已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附件:1.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件)┌──┬───────┬───────────────────┬──────┐│序号│令号│名称│颁布机关│├──┼───────┼───────────────────┼──────┤│ 1 │林业部令第1号│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林业部│├──┼───────┼───────────────────┼──────┤│ 2 │林业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林业部││││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41件)┌──┬──────┬──────────────────────────┬────────┐│序号│文件号│名称│发布机关│├──┼──────┼──────────────────────────┼────────┤│1 │濒办字│国家濒管办关于更新CITES附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濒危物种管理│││[2002]7号││办公室│├──┼──────┼──────────────────────────┼────────┤│2 │办安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1]41号│预案(修订)》的通知││├──┼──────┼──────────────────────────┼────────┤│3 │办场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木品种国家级审定报审工作│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1]29号│的通知││├──┼──────┼──────────────────────────┼────────┤│4 │办场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紧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1]87号│通知││├──┼──────┼──────────────────────────┼────────┤│5 │濒办字│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国家濒危物种管理│││[2001]1号││办公室、海关总署│├──┼──────┼──────────────────────────┼────────┤│6 │林传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扑火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林业局│││[2000]11号│││├──┼──────┼──────────────────────────┼────────┤│7 │办造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0]72号│标准》(试行)的通知││├──┼──────┼──────────────────────────┼────────┤│8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2000]522号│││├──┼──────┼──────────────────────────┼────────┤│9 │办安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0]18号│预案(修订)》的通知││├──┼──────┼──────────────────────────┼────────┤│10 │濒办字│国家濒管办关于执行修订后的《公约》附录的通知│国家濒危物种管理│││[2000]13号││办公室│├──┼──────┼──────────────────────────┼────────┤│11 │林基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稽查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2000]103号│││├──┼──────┼──────────────────────────┼────────┤││林基发│国家林业局关于立即纠正违规使用预防松材线虫财政专项│││12 │││国家林业局│││[2000]290号│资金问题的通知││├──┼──────┼──────────────────────────┼────────┤│13 │林计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国家林业局│││[2000]527号│金拨付工作的通知││├──┼──────┼──────────────────────────┼────────┤│14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和全│国家林业局│││[1999]171号│国重点生态工程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5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国家林业局│││[1999]15号│有关问题的通知││├──┼──────┼──────────────────────────┼────────┤│16 │林资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国家林业局│││[1999]249号│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17 │办策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法律审核事务暂行规│国家林业局办公室│││[1999]68号│定》的通知││├──┼──────┼──────────────────────────┼────────┤│18 │林计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国家林业局│││[1999]126号│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 │林计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1999]304号│的通知││├──┼──────┼──────────────────────────┼────────┤│20 │林造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护林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1998]11号│││├──┼──────┼──────────────────────────┼────────┤│21 │林资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的通知│国家林业局│││[1998]28号│││├──┼──────┼──────────────────────────┼────────┤│22 │厅研字│关于林业部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办法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8]172号│││├──┼──────┼──────────────────────────┼────────┤│23 │林人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普通林业中等专业学校林业专业等16 │国家林业局│││[1998]32号│个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24 │厅场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审批进口种子苗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1998]47号│││├──┼──────┼──────────────────────────┼────────┤│25 │林宣通字│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新闻报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1998]113号│的通知││├──┼──────┼──────────────────────────┼────────┤│26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编制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综合开发│林业部│││[1997]44号│使用林地规划的通知││├──┼──────┼──────────────────────────┼────────┤│27 │林资字│林业部关于加强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林地管│林业部│││[1997]9号│理的决定││├──┼──────┼──────────────────────────┼────────┤│28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育林基金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97]24号│││├──┼──────┼──────────────────────────┼────────┤│29 │林财字│关于加强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林业部、财政部、│││[1997]11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0 │林站通字│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林业站林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有│林业部│││[1997]157号│关问题的通知││├──┼──────┼──────────────────────────┼────────┤│31 │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几项规定》│林业部│││[1997]81号│││├──┼──────┼──────────────────────────┼────────┤│32 │林人字│林业部关于深化林业教育改革的决定│林业部│││[1997]63号│││├──┼──────┼──────────────────────────┼────────┤│33 │厅造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复合经营问题│林业部办公厅│││[1996]82号│的通知││├──┼──────┼──────────────────────────┼────────┤│34 │林资政字│关于对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96]20号│││├──┼──────┼──────────────────────────┼────────┤│35 │厅策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林业部办公厅│││[1996]106号│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36 │厅财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林业部办公厅│││[1996]32号│知││├──┼──────┼──────────────────────────┼────────┤│37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林业部│││[1996]119号│知││├──┼──────┼──────────────────────────┼────────┤│38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编报综合财务收支计│林业部│││[1996]4号│划的几项规定》(试行)和《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增收节支( │││││创收)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39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部直属企业财会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6]53号│││├──┼──────┼──────────────────────────┼────────┤│40 │林人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普通林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林业部│││[1996]81号│通知││├──┼──────┼──────────────────────────┼────────┤│41 │林人通│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管理│林业部│││[1996]80号│暂行规定》的通知││├──┼──────┼──────────────────────────┼────────┤│42 │厅场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进口种子(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林业部办公厅│││[1996]107号│有关问题的通知││├──┼──────┼──────────────────────────┼────────┤│43 │林产字│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林业部、国家工商│││[1996]48号│理的通知│行政管理局│├──┼──────┼──────────────────────────┼────────┤│44 │林站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基地建设的通知│林业部│││[1996]88号│││├──┼──────┼──────────────────────────┼────────┤│45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开展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林业部│││[1995]152号│││├──┼──────┼──────────────────────────┼────────┤│46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业部│││[1995]6号│││├──┼──────┼──────────────────────────┼────────┤│47 │林防办│林业部关于印发《森警部队专业技术干部任免权限暂行规│林业部│││[1995]133号│定》的通知││├──┼──────┼──────────────────────────┼────────┤│48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1995]67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 │林财字│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管理的联合通│林业部、财政部、│││[1995]79号│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0 │林财字│关于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国有资产│││[1995]59号││管理局│├──┼──────┼──────────────────────────┼────────┤│51 │林科通字│林业部关于颁布《林业部第三届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林业部│││[1995]129号│章程》的通知││├──┼──────┼──────────────────────────┼────────┤│52 │林人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1995]159号│的通知││├──┼──────┼──────────────────────────┼────────┤│53 │厅宣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林业报刊发行工作的通│林业部办公厅│││[1995]29号│知││├──┼──────┼──────────────────────────┼────────┤│54 │林宣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宣传工作的若干意│林业部│││[1995]93号│见》的通知││├──┼──────┼──────────────────────────┼────────┤│55 │厅办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林业部办公厅│││[1994]106号│密工作的通知││├──┼──────┼──────────────────────────┼────────┤│56 │厅造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造林进度情况定期汇报制度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4]52号│││├──┼──────┼──────────────────────────┼────────┤│57 │林护通字│林业部关于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4]35号│││├──┼──────┼──────────────────────────┼────────┤│58 │厅造字│关于改进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调度统计报表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4]49号│││├──┼──────┼──────────────────────────┼────────┤│59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消灭宜林荒山荒地主要指标及其要求》( │林业部│││[1994]33号│试行)的通知││├──┼──────┼──────────────────────────┼────────┤│60 │林资通字│林业部关于颁发《全国消灭宜林荒山荒地核查验收技术规定│林业部│││[1994]93号│(暂行)》的通知││├──┼──────┼──────────────────────────┼────────┤│61 │林安字│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林业部、公安部│││[1994]44号│标准的规定││├──┼──────┼──────────────────────────┼────────┤│62 │林财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加强专项经费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4]58号│││├──┼──────┼──────────────────────────┼────────┤│63 │林计通字│林业部关于颁发《林业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林业部│││[1994]52号│知││├──┼──────┼──────────────────────────┼────────┤││││││64 │厅财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专项经费管理的几│林业部办公厅│││[1994]42号│项规定》的通知││├──┼──────┼──────────────────────────┼────────┤│65 │厅办字│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活动管理│林业部办公厅│││[1994]59号│有关问题的通知││├──┼──────┼──────────────────────────┼────────┤│66 │林人通字│林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林业部│││[1994]168号│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67 │林办字│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宣传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4]28号│││├──┼──────┼──────────────────────────┼────────┤│68 │林造字│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沙漠普查和沙漠化监│林业部、国家土地│││[1994]27号│测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管理局│├──┼──────┼──────────────────────────┼────────┤│69 │林造通字│林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沙漠化普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4]45号│││├──┼──────┼──────────────────────────┼────────┤│70 │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林业部│││[1994]23号│的意见》的通知││├──┼──────┼──────────────────────────┼────────┤│71 │林造字│关于进一步抓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实施工│林业部│││[1994]34号│作的紧急通知││├──┼──────┼──────────────────────────┼────────┤│72 │林贷通字│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备工作的通│林业部│││[1994]149号│知││├──┼──────┼──────────────────────────┼────────┤│73 │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林业部│││[1994]90号│几项规定││├──┼──────┼──────────────────────────┼────────┤││林审通字│林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74 │││林业部│││[1994]23号│的意见》的通知││├──┼──────┼──────────────────────────┼────────┤│75 │国森防办│关于印发《全国森林防火统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国家森林防火总指│││[1993]5号│知│挥部办公室│├──┼──────┼──────────────────────────┼────────┤│76 │林财通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3]22号│通知││├──┼──────┼──────────────────────────┼────────┤│77 │林财通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3]57号│通知││├──┼──────┼──────────────────────────┼────────┤│78 │林财通字│关于印发《部属高等院校财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3]77号│通知││├──┼──────┼──────────────────────────┼────────┤│79 │林财通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管理的通知│林业部││───────┼────────┤│80 │林计通字│关于颁发《林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林业部│││[1993]98号│││├──┼──────┼──────────────────────────┼────────┤│81 │林计通字│关于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林业部│││[1993]138号│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82 │林财字│关于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林木生产商品化│林业部│││[1993]8号│改革的通知││├──┼──────┼──────────────────────────┼────────┤│83 │林财通字│关于部直属公司贯彻实施新财会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林业部│││[1993]104号│的通知││├──┼──────┼──────────────────────────┼────────┤│84 │林财通字│关于严格控制部直属单位基建规模、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林业部│││[1993]107号│经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85 │林教通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的│林业部│││[199]87号│通知││├──┼──────┼──────────────────────────┼────────┤│86 │林办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站工作充分发挥林业站职能的通知│林业部│││[1993]18号│││├──┼──────┼──────────────────────────┼────────┤│87 │厅办字│关于做好中国林业报刊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3]64号│││├──┼──────┼──────────────────────────┼────────┤│88 │林工通字│关于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和加强松香宏观总量调控有关问│林业部│││[1993]113号│题的通知││├──┼──────┼──────────────────────────┼────────┤│89 │濒办字│关于执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国家濒危物种管理│││[1993]84号│知│办公室│├──┼──────┼──────────────────────────┼────────┤│90 │厅造字│关于定期报告营林生产进度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2]14号│││├──┼──────┼──────────────────────────┼────────┤│91 │厅资字│关于配发“木材检查”专用标志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92 │林护字│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林业部│││[1992]56号│││├──┼──────┼──────────────────────────┼────────┤│93 │林策字│关于发布《林业飞行观察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2]13号│││├──┼──────┼──────────────────────────┼────────┤│94 │厅财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实施细│林业部办公厅│││[1992]139号│则》的通知││├──┼──────┼──────────────────────────┼────────┤│95 │林财字│关于重新修订《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立木林价表(试行) │林业部、国家物价│││[1992]17号│》的通知│局││││││├──┼──────┼──────────────────────────┼────────┤│96 │林财通字│关于林业部属普通高等林业院校实行收费制度的通知│林业部│││[1992]102号│││├──┼──────┼──────────────────────────┼────────┤│97 │林财字│关于调整林业项目贷款利息承担额的通知│林业部、财政部、│││[1992]93号││中国农业银行│├──┼──────┼──────────────────────────┼────────┤│98 │林工通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产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2]127号│││├──┼──────┼──────────────────────────┼────────┤│99 │林工通字│印发《林业部关于直属公司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林业部│││[1992]128号│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00 │林工通字│关于颁发《伐区准备作业规程》的通知│林业部│││[1992]129号│││├──┼──────┼──────────────────────────┼────────┤│101 │林工通字│关于颁发人造板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92]77号│││├──┼──────┼──────────────────────────┼────────┤│102 │林工许│关于发放人造板机械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工业产品生│││[1992]60号││产许可证办公室│├──┼──────┼──────────────────────────┼────────┤│103 │厅工字│关于改进森工调度报表制度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2]85号│││├──┼──────┼──────────────────────────┼────────┤│104 │林造字│关于进一步抓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实施工│林业部│││[1992]34号│作的紧急通知││├──┼──────┼──────────────────────────┼────────┤│105 │林护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1]126号│││├──┼──────┼──────────────────────────┼────────┤│106 │林产字│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林业部、铁道部、│││[1991]11号│运输管理的复函》的联合通知│交通部│├──┼──────┼──────────────────────────┼────────┤│107 │林资字│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91]110号│││├──┼──────┼──────────────────────────┼────────┤│108 │厅资字│关于执行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1]58号│││├──┼──────┼──────────────────────────┼────────┤│109 │厅资字│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区实行林价制度伐区调查设│林业部办公厅│││[1991]19号│计、拨交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0 │林资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91]120号│││├──┼──────┼──────────────────────────┼────────┤│111 │国森防办│印发《关于处理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实施办法(试│国家森林防火总指│││[1991]11号│行)》的通知│挥部办公室│├──┼──────┼──────────────────────────┼────────┤│112 │国森防│印发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关于建立联络员制度的决定》│国家森林防火总指│││[1991]3号│的通知│挥部│├──┼──────┼──────────────────────────┼────────┤│113 │厅防字│关于林业系统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范围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1]89号│││├──┼──────┼──────────────────────────┼────────┤│114 │林策字│关于发布《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91]132号│││├──┼──────┼──────────────────────────┼────────┤│115 │林策字│关于印发《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91]157号│││├──┼──────┼──────────────────────────┼────────┤│116 │林策字│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松香产品运输管理│林业部、国家工商│││[1991]155号│办法》的通知│行政管理局│├──┼──────┼──────────────────────────┼────────┤│117 │林策字│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林业部│││[1991]127号│的通知││├──┼──────┼──────────────────────────┼────────┤│118 │林策字│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林业部│││[1991]177号│的通知││├──┼──────┼──────────────────────────┼────────┤│119 │林财通字│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林价制度先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1]14号│││├──┼──────┼──────────────────────────┼────────┤│120 │林财字│关于发布林业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91]129号│││├──┼──────┼──────────────────────────┼────────┤│121 │林传(91) │关于搞好林木种子采收调剂工作的紧急通知│林业部│││30号│││├──┼──────┼──────────────────────────┼────────┤│122 │林工字│关于印发《集体林区调度工作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1]100号│││├──┼──────┼──────────────────────────┼────────┤│123 │林工字│关于印发《林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的│林业部│││[1991]140号│通知││├──┼──────┼──────────────────────────┼────────┤│124 │厅工字│关于印发《林产化工优质产品行业评比细则》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1]27号│││├──┼──────┼──────────────────────────┼────────┤│125 │林计通字│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造林项目科研推广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1]40号│││├──┼──────┼──────────────────────────┼────────┤│126 │林造字│关于进一步提高“国家造林项目”造林质量的通知│林业部│││[1991]137号│││├──┼──────┼──────────────────────────┼────────┤│127 │林产字│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林业部、铁道部、│││[1991]17号│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管理的复函》的联合通知│交通部│├──┼──────┼──────────────────────────┼────────┤│128 │林办字│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纠正林业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林业部│││[1990]377号│││├──┼──────┼──────────────────────────┼────────┤│129 │林护字│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通知│林业部│││[1990]58号│││├──┼──────┼──────────────────────────┼────────┤│130 │林护字│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手续费使用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90]165号│││├──┼──────┼──────────────────────────┼────────┤│131 │林策发│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林业部│││[1990]436号│││├──┼──────┼──────────────────────────┼────────┤│132 │林策字│关于印发《林业部法规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0]421号│││├──┼──────┼──────────────────────────┼────────┤│133 │林策字│关于发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90]526号│││├──┼──────┼──────────────────────────┼────────┤│134 │林策字│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林业部│││[1990]466号│通知││├──┼──────┼──────────────────────────┼────────┤│135 │林策字│林业部关于印发《林木种子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90]434号│││├──┼──────┼──────────────────────────┼────────┤│136 │林财字│关于颁发《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林业部│││[1990]390号│实施细则》的通知││├──┼──────┼──────────────────────────┼────────┤│137 │林财字│关于颁发《林业部物资供销企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林业部│││[1990]467号│和实施细则》的通知││├──┼──────┼──────────────────────────┼────────┤│138 │林函财字│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林业部│││[1990]197号│(试行)》等文件的通知││├──┼──────┼──────────────────────────┼────────┤│139 │林财字│关于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90]273号│││├──┼─140 │林财字│关于切实采取措施、抓好亏损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的│林业部│││[1990]61号│通知││├──┼──────┼──────────────────────────┼────────┤│141 │林投产│关于印发国家林业投资公司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90]10号│││├──┼──────┼──────────────────────────┼────────┤│142 │林工字│关于印发《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合作使用管理办│林业部│││[1990]254号│法》的通知││├──┼──────┼──────────────────────────┼────────┤│143 │林财字│关于进一步加强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工作的通│林业部、中国人民│││[1990]141号│知│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44 │林工字│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林业部│││[1990]18号│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145 │林工字│关于印发《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1990]254号│的通知││├──┼──────┼──────────────────────────┼────────┤│146 │林工字│印发“林业部关于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非统配木材指标│林业部│││[1990]320号│分配实行‘三挂钩’的意见”的通知││├──┼──────┼──────────────────────────┼────────┤│147 │林工字│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统配木材经营管理的若干意│林业部│││[1990]364号│见》和《关于对部分非统配木材试行指导性销售的意见》的│││││通知││├──┼──────┼──────────────────────────┼────────┤│148 │林工字│关于妥善解决国有林区部分森工企业停工待工、拖欠职工│林业部│││[1990]89号│工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49 │厅工字│关于印发《集体林区森工调度工作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90]207号│││├──┼──────┼──────────────────────────┼────────┤│150 │林护字│关于印发《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通知│林业部│││[1989]133号│││├──┼─────(89) │关于切实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林业部│││42号│││├──┼──────┼──────────────────────────┼────────┤│152 │全绿办字│关于颁发《全国绿化奖章评奖办法》的通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1989]第1号││公室│├──┼──────┼──────────────────────────┼────────┤│153 │林资字│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森林经营方案审批权限│林业部│││[1989]317号│划分的决定││├──┼──────┼──────────────────────────┼────────┤│154 │林资字│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89]61号│││├──┼──────┼──────────────────────────┼────────┤│155 │林资字│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业部│││[1989]138号│││├──┼──────┼──────────────────────────┼────────┤│156 │林资字│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试行采伐限额计│林业部│││[1989]363号│划管理的决定》的通知││├──┼──────┼──────────────────────────┼────────┤│157 │林资字│关于进一步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89]376号│││├──┼──────┼──────────────────────────┼────────┤│158 │林资字│关于贯彻执行两个《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401号│││├──┼──────┼──────────────────────────┼────────┤│159 │林工字│关于加强非统配木材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国家工商│││[1989]321号││行政管理局│├──┼──────┼──────────────────────────┼────────┤│160 │厅资字│关于发放“中国森林资源监督”标志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9]167号│││├──┼──────┼──────────────────────────┼────────┤│161 │林计字│关于加强猎枪、弹具管理和申报计划的通知│林业部│││[1989]300号│││├──┼──────┼──────────────────────────┼────────┤│162 │林财字│关于不得提高价格或在价外向用户征收“森林保护费”的通│林业部、国家物价│││[1989]415号│知│局│├──┼──────┼──────────────────────────┼────────┤│163 │厅财字│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预收预付货款规定的紧急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9]31号│││├──┼──────┼──────────────────────────┼────────┤│164 │林财字│关于颁发林机企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标准(二、三级)和实施│林业部│││[1989]302号│细则的通知││├──┼──────┼──────────────────────────┼────────┤│165 │厅函人字│关于印发《林业部机关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规定》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9]16号│││├──┼──────┼──────────────────────────┼────────┤│166 │林造字│关于切实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89]50号│││├──┼──────┼──────────────────────────┼────────┤│167 │林工字│关于加强火烧木采伐管理制止采伐活树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109号│││├──┼──────┼──────────────────────────┼────────┤│168 │林工字│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146号│││├──┼──────┼──────────────────────────┼────────┤│169 │林工字│关于试行建立木材销售总账的通知│林业部│││[1989]172号│││├──┼──────┼──────────────────────────┼────────┤│170 │林工字│关于妥善解决国有林区部分森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有关问│林业部│││[1989]377号│题的通知││├──┼──────┼──────────────────────────┼────────┤│171 │林计字│关于进一步做好世界银行部门贷款丰产林项目准备工作的│林业部│││[1989]84号│通知││├──┼──────┼──────────────────────────┼────────┤│172 │林工字│关于林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业部│││[1989]417号│││├──┼──────┼──────────────────────────┼────────┤│173 │林办字│关于印发《林业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林业部│││[1988]202号│││├──┼──────┼──────────────────────────┼────────┤│174 │林造字│印发《关于加快平原绿化步伐大力发展平原林业的意见》的│林业部│││[1988]124号│通知││├──┼──────┼──────────────────────────┼────────┤│175 │林造字│关于印发《全国平原绿化“五、七、九”达标规划》的通知│林业部│││[1988]388号│││├──┼──────┼──────────────────────────┼────────┤│176 │林造字│关于印发《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的通知│林业部│││[1988]242号│││├──┼──────┼──────────────────────────┼────────┤│177 │厅资字│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8]21号│││├──┼──────┼──────────────────────────┼────────┤│178 │林研字│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国家土地│││[1988]101号││管理局│├──┼──────┼──────────────────────────┼────────┤│179 │林防字│关于统一分配风力灭火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林业部│││[1988]206号│││├──┼──────┼──────────────────────────┼────────┤│180 │林造字│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林业部│││[1988]336号│││├──┼──────┼──────────────────────────┼────────┤│181 │林安字│关于建立健全森林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林业部│││[1988]410号│││├──┼──────┼──────────────────────────┼────────┤│182 │林(护)字│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业部│││[1988]492号│││├──┼──────┼──────────────────────────┼────────┤│183 │林工字│关于印发国有林业局国家级先进企业标准的通知│林业部│││[1988]243号│││├──┼──────┼──────────────────────────┼────────┤│184 │林计字│关于调整林业机密统计资料范围的通知│林业部│││[1988]17号│││├──┼──────┼──────────────────────────┼────────┤│185 │林计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林区交通运输、城镇防火工作的紧急通│林业部│││[1988]50号│知││├──┼──────┼──────────────────────────┼────────┤│186 │林计字│关于印发《林业施工企业管理升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业部│││[1988]259号│││├──┼──────┼──────────────────────────┼────────┤│187 │林计字│关于颁发《林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奖励评选办法》的通知│林业部│││[1988]256号│││├──┼──────┼──────────────────────────┼────────┤│188 │林财字│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林业部、财政部│││[1988]339号│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89 │林财字│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林业部│││[1988]422号│关“森林保护费”问题的通知││├──┼──────┼──────────────────────────┼────────┤│190 │林财字│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直属高等院校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林业部│││[1988]187号│规定》的通知││├──┼──────┼──────────────────────────┼────────┤│191 │林财字│关于加强松香价格管理的几项规定│林业部、国家物价│││[1988]240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2 │林种字│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国家工商│││[1988]64号││行政管理局│├──┼──────┼──────────────────────────┼────────┤│193 │林产字│关于加强林产工业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林业部│││[1988]44号│││├──┼──────┼──────────────────────────┼────────┤│194 │林工字│关于执行《林业部门工业企业多种经营统计年报制度》的通│林业部│││[1988]483号│知││├──┼──────┼──────────────────────────┼────────┤│195 │林资字│关于开展国有林区木材采运企业定产试点的通知│林业部│││[1988]267号│││├──┼──────┼──────────────────────────┼────────┤│196 │林资字│关于加强林业调查野外作业安全工作的通知│林业部│││[1987]41号│││├──┼──────┼──────────────────────────┼────────┤│197 │厅资字│关于加强林业调查野外作业安全工作的补充通知│林业部办公厅│││[1987]114号│││├──┼──────┼──────────────────────────┼────────┤│198 │林函资字│关于在产竹材的省、自治区制定竹林总采伐量控制指标的通│林业部│││[1987]176号│知││├──┼──────┼──────────────────────────┼────────┤│199 │林护字│关于加强竹林管理制止乱砍滥挖的联合通知│林业部、商业部、│││[1987]453号││农牧渔业部、轻工│││││业部│├──┼──────┼────────────────────────。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农[2016]19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6日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08•【文号】林科发[2007]204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科发〔2007〕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提高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林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林业,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林产品消费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林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提高林产品竞争力、发展现代林业的客观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外市场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
设立标准、技术法规等技术壁垒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
更新法律法规目录-2016.11
质检总局令第183号
6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 业国际化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 2020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函〔2016〕314号
64
发改气候[2016]1687号
6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 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产业〔2016〕245号
75
关于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16〕1493号
7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高城市排水防涝 能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建城[2016]174号
77
2016年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资金 奖励申请项目获批复
78
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 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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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促进国土资源大数 据应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 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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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 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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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森林经营规 划 (2016-205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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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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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土壤 电导率的测定 电极法 》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格式和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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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国能源 委员会 效率标识基本样式》(修订)、《普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识实施规则》、《投影机能源效率标识 会 实施规则》以及《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 公 告 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等33类产品能 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2016年 第14号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 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 指南 总纲》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28•【文号】林规发[2013]86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林规发〔2013〕86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生物质能发展“十二五”规划》等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全国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规划(2011-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林业局2013年5月28日全国林业生物质能发展规划(2011-2020年)(国家林业局二○一三年五月)前言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
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煤、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成为人类能源利用的主体,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全球化石能源消耗量快速增长,由于其不可再生及其大量开采带来的资源和环境问题,能源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20世纪70年代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以来,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能源发展的方向。
生物质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来源广泛、产品丰富,发展较快,潜力很大。
目前,巴西乙醇燃料应用规模全球最大,已占该国汽油燃料消费量的50%以上;瑞典生物质热电联产年发电量约1000亿千瓦时,占全国能源消费量的16.5%,占供热能源消费总量的68.5%;丹麦的生物质直燃发电年消耗农林废弃物约150万吨,提供全国5%的电力供应;美国和奥地利生物质能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4%和10%。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2012年10月23日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字﹝2001﹞101号)2.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1﹞540号)3. 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3﹞109号)4. 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89号)5. 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133号)6. 关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再授权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64号)7.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28号)8.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吉林省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236号)10.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4号)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12.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13.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0﹞76号)14.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93号)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17. 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95号)1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35号)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林函策字﹝2001﹞43号)20.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4号)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22.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8号)23.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2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200号)25.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1号)26.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8号)2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2号)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8号)29. 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30.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7号)3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3﹞36号)32.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号)33.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34.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9号)35. 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林木使用权争议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85号)36.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201号)37.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33号)38.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54号)39.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40. 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41. 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05﹞121号)42. 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林策发﹝2006﹞9号)43.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99号)44. 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号)45. 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46.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3号)4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48. 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84号)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51. 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52.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189号)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216号)54. 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9﹞149号)5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办策字﹝2009﹞183号)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5﹞98号)57.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58. 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59. 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60.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内容)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9﹞206号)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号)63.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64.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65.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66. 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通字﹝1995﹞83号)67. 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6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02﹞32号)69.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办造字﹝2005﹞59号)7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林造发﹝2006﹞210号)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7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7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7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7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7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1﹞549号)77. 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78.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79. 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04﹞132号)80.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42号)8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82. 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84. 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06﹞114号)85.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86.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87.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88.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81号)90.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9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93. 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95.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9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9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9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99.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100. 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101. 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调﹝1998﹞22号)102.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4号)1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104.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1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0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10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10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11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1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1﹞68号)112. 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113. 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林护字﹝1993﹞63号)114. 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115. 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1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117.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11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1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120. 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1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5﹞91号)122.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麝香、豹骨等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申报)123. 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07﹞206号)124. 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125.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12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12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1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129.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130.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13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132. 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133. 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通字﹝1997﹞56号)13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02﹞33号)135.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136.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137.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138.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139. 国家林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1﹞560号)14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1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6﹞61号)142.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14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14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6﹞3号)14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办科字﹝2007﹞41号)14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14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9﹞275号)148. 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1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人发﹝2007﹞162号)1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7﹞259号)15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1﹞27号)152.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1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15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2﹞93号)15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2﹞186号)1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157.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1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1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160. 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11﹞153号)1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1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54号)16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3﹞131号)164.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165.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166.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167.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发菜及其制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植字﹝2000﹞69号)168.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69.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70.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172.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濒办字﹝2002﹞53号)173.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174. 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濒办字﹝2004﹞71号)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176. 国家濒管办关于依法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7﹞30号)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号(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178.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179.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180.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8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18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1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03﹞90号)18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8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退字﹝2009﹞3号)18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18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9﹞294号)188. 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1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90.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5﹞12号)19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1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19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1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7﹞45号)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关于在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88号)2.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112号)3.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法﹝1991﹞02号)4. 关于地区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108号)5. 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1﹞11号)6.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44号)7. 关于违反《森林法》第十九条如何处罚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74号)8. 关于林业执法证件等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1﹞12号)9.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6号)10. 关于“林区”概念所指范围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15号)11.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25号)12.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2﹞04号)13. 关于征用、临时使用集体林地征收费用请示的复函(林策律﹝1992﹞11号)14. 关于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律﹝1992﹞14号)15.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解释(林策字﹝1992﹞51号)16. 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它林木有关处罚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243号)17. 关于非法采伐责任田的林木如何处罚的答复(林策律﹝1993﹞01号)18. 关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七条的答复(林策律﹝1993﹞13号)19. 关于对《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的复函(林。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陕林策发〔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2015年以来,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公室驻厅审计时严肃指出,我厅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存在不及时、审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对此,务必引起各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
现就切实推动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夯实责任。
各处室、各单位要站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简政放权政策措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务必夯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把简政放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做到有计划安排、有督促落实、有保障措施,确保中、省各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逐一对照,一一落实。
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10次取消、下放、调整管理方式的林业行政审批项目58项,省政府先后5次取消、下放、调整管理方式的林业行政审批项目34项。
各处室、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改革的首要工作任务。
要务必对前一阶段工作开展一次“回头望”,对国务院、省政府清理精简的审批事项逐项对照检查,研判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方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打折扣、搞变通,更不得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对承接和下放的审批事项,要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的衔接,制定承接方案,防止出现管理缺位和空档,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保障人民群众办事不受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
办事公开或决策公开的对象不一定是信息,
有可能是一些活动的过程,而这些活动过 程没有被记录下来,也没有被保存。
把握一点: 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包括信息公开、决策公开 和办事公开,其中,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政 务公开的主体内容。
《实施办法》提出三个公开主体
(一)国家林业局机关各司局
情况; 11、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以上事项针对的是机关各司局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内部公开
1、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2、机关或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3、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办法; 4、大宗物资采购的项目、规模及年终统计信息; 5、机关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
工程进展情况 6、机关干部交流、公务员录用情况;
十一个问题
六、关于公开范围与内容; 七、关于公开途径; 八、关于主动公开流程; 九、关于依申请公开流程; 十、关于监督检查; 十一、关于保障制度
一、关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和办事公开的关系问题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公开
关系?
一、关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和办事公开的关系问题
五、关于公开方式和时限
政务公开方式分两种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主动公开
凡需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
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 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事项均必须主动公开:
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是需要全社会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
1、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不能公开
国家秘密不能公开
所谓国家秘密,就是泄露了会给 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信息。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林场发[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1〕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11•【文号】林造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并把林业作为实行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拉动内需的重要领域,明确提出了开展森林经营试点的任务。
为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我局决定,自2009年起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森林经营是提高林业建设质量效益的根本措施,是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森林生态功能的主要途径,是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
当前,我国森林经营工作的重点是中幼龄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
开展森林经营试点,对于探索与现代林业建设及林权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森林经营技术体系、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实现现代林业建设目标具有深远意义;对于加强中幼龄林抚育、推进低效林改造进程,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提高森林质量效益具有现实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试点期限和主要目标森林经营试点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在实践中勇于创新森林经营的技术模式和管理制度;坚持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把建设现代林业的理论与方法贯穿于试点工作全过程;坚持森林分类经营方针,分别探索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的技术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森林经营主体的意愿。
试点工作从2009年开始,期限3年。
通过开展森林经营试点,探索与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经营相适应的技术规程;探索建立与现代林业建设相适应的森林经营模式和规章制度;探索新形势下切实可行的森林经营投入模式;为政府制定森林经营补贴政策提供依据,建成一批森林经营示范单位,辐射带动全国森林经营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6•【文号】林策发[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申报材料要求及说明(略)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数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数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3•【文号】林资发[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数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了加强全国林业数表管理,规范林业数表的编制、颁XXX修订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林业数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数表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附件:林业数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林业数表管理,发挥林业数表在林业和经济社会中的计量、评价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林业数表的范围,包括用于森林贮量及产品计量、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计量、森林质量评价和森林经营指导的数学模型、数值表格和图形图像等。
第三条林业数表的编制、颁XXX修订,应当遵循本办法,并按照《全国林业数表体系建设导则》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数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组织主要树种二元立木材积表、二元立木生物量表、二元立木出材率(量)表、原条材积表、原木材积表的编制、颁XXX修订工作。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林业数表的编制、颁布、修订和管理。
第五条二元立木材积表、二元立木生物量表、二元立木出材率(量)表、原条材积表、原木材积表等,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有关规定,纳入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体系。
其他林业数表应当纳入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体系。
第六条二元立木材积表、二元立木生物量表、二元立木出材率(量)表、原条材积表、原木材积表的编制和修订,应当由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2•【文号】林场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目前,全国已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881处,规划面积1278.62万公顷。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在有效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弘扬传播生态文化、满足公众美好生活需求、助力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与此同时,由于认识不足、监管不力、管理松散等原因,一些国家级森林公园重开发轻保护,甚至违规开发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提升保护管理能力,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国家级森林公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破坏事件的教训,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监督,履行责任担当,切实把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以更优质的自然资源和更美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社会,造福一方,惠及群众。
二、全面提升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能力(一)准确把握国家级森林公园功能定位。
国家级森林公园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是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传播森林生态文化、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3]6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3〕6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我市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6项,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19项。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改善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对要求下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严禁截留。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
对此次取消、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清理和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推进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所需材料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字[2006]227 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积极推进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导各地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本区域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二、各地要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准则,以本《纲要》为指导,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确保编制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各地要选择不同森林类型的经营单位,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并率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其他单位提供借鉴。
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纲要》,请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国家林业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一、总则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我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规范和引导森林经营主体科学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纲要。
2、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为了科学、合理、有序地经营森林,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编制的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生产顺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规划设计。
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和林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森林的重要依据。
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是一项法定性工作,森林经营主体要依据经营方案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安排林业生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经营方案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森林经营活动。
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6.12.19
•【文号】林规发〔2016〕178号
•【施行日期】2016.1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的通
知
林规发〔201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规划》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要根据《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做到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任务明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各地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落实《规划》建设资金,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有效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
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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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办承诺。申办城市及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具体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等。
(三)城市概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等;申办城市经济林产业发展的特点、做法、经验及生产、流通、消费等概况;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
(二)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负责对申报材料、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申办城市承办的初审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 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申办城市,可在举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名称前冠用“全国”或“中国”字样开展相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林造发〔201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பைடு நூலகம்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关活动。
第九条 组团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省份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相应经济林产品主产省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申办城市要以突出宣传主导产品、推动当地乃至全国经济林产业发展为中心确定主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对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林业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主办国际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需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运输、商贸、旅游、安保、仓储等服务和保障条件,有关场馆布局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五)优惠条件。提供给国内外参展单位的优惠条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办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函送国家林业局。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11月2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申办城市应当是名特优经济林主产区,主导经济林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产业发达;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致富、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申办城市应当高度重视节(会)承办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
(四)申办城市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办城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申办城市应当提前一个年度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办条件
(一)申办城市应当有被命名为国家级或者省级的经济林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者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或者区域性经济林产品批发市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冠用“全国”或“中国”名义主办的,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可由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等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