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立法、基础和能力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105145”的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援助机制。

全面解决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赣劳社规[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赣劳社规[2006]16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近几年来,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共同努力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得到加强。

但仍然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发生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以及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了影响。

为认真吸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经验教训,督促现有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管理使用和监督必须严格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江西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长效监督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的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劳社监[2007]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7.06.22【实施日期】2007.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劳社监[2007]4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7]80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2007年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2007年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7]80号)的要求,为认真做好2007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一步优化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公正评议促进有效整改为手段,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预防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为目标,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建设法制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江西在新起点上的新跨越提供保证,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基本原则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二)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注重预防,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三)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四)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密实施,严谨操作,严格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13•【文号】劳社部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的部署,我们编制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处理好城乡、区域和劳动保障各项事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一、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增加就业总量,优化就业结构。

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继续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实施与政策的衔接,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逐步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同时,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

继续加强失业调控,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切实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逐步建立失业调控长效机制。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9.07•【字号】赣劳社劳[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省直中央单位,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以及《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大维权力度,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现就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

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是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保障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在全省大力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运用集体合同制度,有针对性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载体。

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是提升女职工组织维权能力的需要,也是广大女职工的迫切要求。

2008年将有多项劳动保障法规出台

2008年将有多项劳动保障法规出台

龙源期刊网
2008年将有多项劳动保障法规出台
作者:
来源:《职业》2008年第03期
2008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立法和执法并重,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

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研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工资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等行政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

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配套规章。

进一步加快地方劳动保障立法步伐。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强化日常主动检查,加大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力度。

组织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农村地区“四小”企业用工情况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专项检查。

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

全面推广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对城镇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将乡村用工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覆盖范围。

加强监察机构建设,充实专职监察力量,发展兼职监察员、监察协管员,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

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

制定预防和化解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的意见,修改《劳动保障行政争议复议办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为重点,创新普法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赣劳社办[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劳社办[2007]6号)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现将《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7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突出构建和谐社会这条主线,围绕实施“民生工程”,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按照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有新进展,在解决新增劳动力就业上有新突破,在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上有新建树,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上有新举措,在推进高技能人才建设上有新办法,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有新成效。

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1、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按照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民生工程”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年新增城镇就业4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8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3万人,城镇就业率9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20万人,跨省劳务输出560人,职业介绍补贴85万人,城镇职业培训40万人,创业培训3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60万人。

将上述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健全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2、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08•【文号】劳社部发[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我们编制了《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计划的实施工作。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在增加就业总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就业质量,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同时更加注重完善制度体系,在全面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在缓解当前突出矛盾的同时更加注重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推进各项制度改革的同时更加注重法制、规划、信息网络、监督系统、管理和服务体系等基础建设,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加强劳动保障机构能力建设。

一、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落实各项目标责任,进一步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确保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

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步伐。

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切实搞好失业调控,防止失业过于集中,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之内。

二、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当前页码:5
单位:元/人·月 设区市 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设区市 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省 1656 鹰潭 1956 南昌 1949 赣州 1362 景德镇 1337 吉安
当前页码:4

1334 萍乡 1646 宜春 1510 九江 1348 抚州 1046 新余 2306 上饶 1345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 件 号】赣人社字[2009]66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4-14 【实施时间】2009-04-14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 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精神和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 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对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明确,各县(市、区)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予以明确,以此作为处 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附件:1、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2008年度各设区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当前页码:2

吉安 1586 萍乡 1703 宜春 1615 九江 1483 抚州 1280 新余 2192 上饶 1482 附件2:2008年度各设区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当前页码:3

当前页: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3.28•【文号】人社厅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1号)部属各单位:经部领导同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一、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促进工资合理增长(劳资司、法制司负责)研究起草《关于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争取尽快下发。

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向餐饮、商业、服务业等领域扩展。

研究起草《关于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意见》,争取年底前下发实施。

将已发生和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对发生过工资拖欠企业的约束性监管和事前防范,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处理。

研究起草《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着力促进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生产一线的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

启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五年覆盖计划。

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在未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集中的区域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使集体合同制度基本覆盖各类企业。

结合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重点在非国有企业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使农民工工资成为集体协商的重点。

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研究,建立评估机制。

对全国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对标准偏低的地区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督促各地区完成今年的调整任务。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劳资司、法制司负责)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2.17•【文号】人社部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要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我部对200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宣布失效555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10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2月17日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意见理由1人社部发[2008] 19号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宣布失效适用期已满2人社部发[2008]39号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试点工作已结束3人社部发[2008]55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人社部发[2008]58号关于开展第八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人社部发[2008]98号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人社部发[2008]100号关于发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宣布失效标准已失效7人社部发[2009]8号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人社部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009] 48号9人社部发[2009] 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人社部发[2009]127号关于批复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人社部发[2009]128号关于批复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人社部发[2009]129号关于批复河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人社部发[2009]130号关于批复天津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人社部发[2009]131号关于批复江苏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人社部发[2009]132号关于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6人社部发[2009]133号关于批复浙江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7人社部发[2009]134号关于批复广东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8人社部发[2009]135号关于批复吉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9人社部发[2009]136号关于批复海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0人社部发[2009]137号关于批复湖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1人社部发[2009]138号关于批复江西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2人社部发[2009]139号关于批复西藏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3人社部发[2009]140号关于批复山西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4人社部发[2009]141号关于批复青海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5人社部发[2009]142号关于批复云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6人社部发[2009]143号关于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7人社部发[2009]144号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8人社部发[2009]145号关于批复贵州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29人社部发[2009]148号关于批复山东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0人社部发[2009]149号关于批复陕西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1人社部发[2009]155号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2人社部发[2009]156号关于批复四川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3人社部发[2009]157号关于批复甘肃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4人社部发[2009]158号关于批复辽宁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5人社部发[2009]160号关于批复河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6人社部发[2009]162号关于批复福建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7人社部发[2009]163号关于批复安徽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8人社部发[2009]168号关于批复黑龙江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39人社部发[2009]169号关于批复重庆市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0人社部发[2009]171号关于批复湖北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1人社部发[2010]1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2人社部发[2010]42号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3人社部发[2010]48号关于批复甘肃省藏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4人社部发[2010]49号关于批复青海省藏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5人社部发[2010]55号关于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6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7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陕西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8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河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49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湖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0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四川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1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吉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2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黑龙江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3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山西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4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云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5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海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6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天津市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7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福建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8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甘肃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59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广东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0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北京市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1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重庆市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2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山东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3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安徽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4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湖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5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江西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6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河北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7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青海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8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贵州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69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0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江苏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1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浙江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2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辽宁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3人社部发[2010]72号关于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4人社部发[2011]22号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5人社部发[2011]26号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6人社部发[2011]56号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7人社部发[2011]69号关于实施2011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8人社部发[2011]70号关于实施2011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79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北京市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0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天津市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1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上海市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2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四川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3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河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4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河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5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浙江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6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江苏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7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江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8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山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89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山东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0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陕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1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安徽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2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黑龙江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3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辽宁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4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吉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5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湖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6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湖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7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甘肃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8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99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青海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0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广东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1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福建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2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海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3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4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5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贵州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6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云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7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8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09人社部发[2011]78号关于批复重庆市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0人社部发[2011]80号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1人社部发[2011]91号关于印发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2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3人社部发[2012]27号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4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北京市2012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5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天津市2012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6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河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7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上海市2012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8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浙江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19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江西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0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江苏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1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广东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2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山东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3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河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4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湖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5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湖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6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山西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7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陕西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8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安徽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29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辽宁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0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吉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1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黑龙江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2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云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3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4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重庆市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5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四川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6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甘肃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7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贵州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8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海南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39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福建省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0人社部发[2012]37号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1人社部发[2013]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候选个人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2人社厅发[2008]44号关于继续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3人社厅发[2008]75号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4人社厅发[2008]81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5人社厅发[2008]94号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6人社厅发[2009]28号关于印发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的通知宣布失效任务已完成147人社厅发[2009]39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8人社厅发[2009]49号关于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49人社厅发[2009]117号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0人社厅发[2009]138号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1人社厅发[2010]23号关于2010年度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2人社厅发[2010]33号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3人社厅发[2010]35号关于做好2010年技工学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4人社厅发[2010]38号关于201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5人社厅发[2010]49号关于2010年举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6人社厅发[2010]87号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7人社厅发[2010]90号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8人社厅发[2010]104号关于2011年举行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59人社厅发[2010]110号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60人社厅发[2011]41号关于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已完成161人社厅发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费率政策已调整,部分内容与现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劳社部发[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2001]1号)精神以及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各地区、有关部门报送的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草案),经综合平衡,我们编制了《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今年的计划工作。

2001年是新世纪开局之年,也是“十五”计划第一年,做好今年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工作,对于新世纪开好局,“十五”计划起好步至关重要。

2001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计划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会议的部署,全力巩固两个确保,组织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实施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扩大就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和信息化建设,努力在新世纪开局之年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新的发展。

据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全力巩固两个确保。

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第一位的工作,坚持“三个不变”,重点抓好两个确保的资金落实和工作落实,保证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做好就业工作。

将扩大就业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围绕结构调整,广开就业门路。

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强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能力。

中国人社局劳动保障网人社局关于劳动保障维权的调查报告

中国人社局劳动保障网人社局关于劳动保障维权的调查报告

中国人社局劳动保障网人社局关于劳动保障维权的调查报告作为全国首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和农民工“反乡创业”试点县的__,每年以8万人次的转移就业,年创收超过10亿元,支撑起农村经济的半壁江山。

如何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强化劳动保障维权、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劳动法制、民生工程的重点?带着这个问题,结合去年开展的劳动法制宣传年活动就__劳动保障维权进行了调查。

劳动保障维权的具体措施广泛宣传:该县通过劳动法规宣传年活动在县广播电台《法之声》栏目开办劳动保障维权系列讲座;充分利用春节农民工大量返乡的黄金时期通过“春风行动”、“科技之春”、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__咨询热线、“12.4”普法宣传日等活动在农民工流动相对集中的建筑施工单位向农民工和用工企业老板、工头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在劳动法规主题宣传年活动中的具体做法、典型事迹和取得的成效。

营造广泛的舆论宣传环境。

在全县掀起了学法懂法守法热潮,不但提高了劳动执法能力,而且增强了企业劳资双方法制观念和自身维权保护意识。

该县98篇涉及劳动法规的宣传稿件及典型报道等通过中省市主流媒体、专业报刊、门户网站刊发。

在社会上产生积极良好的影响,特别是《__县今年为农民工追欠工资1730万元》等获全省新闻宣传优秀奖受到__日报传媒集团、__市委宣传部、县委县政府的表彰奖励。

主动出击:该县以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三法为契机,定期不定期地对用工企业开展劳动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及劳动保障维权综合执法大检查,针对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建筑工程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两低一拖欠”的重点企业采取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规章制度、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五对照”的办法,随机抽查、核对,掌握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边查边纠,规范了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从源头上消除用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社厅函[1998]118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社厅函[1998]118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社厅函[1998]118
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6.30
•【文号】劳社厅发[2003]13号
•【施行日期】2003.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
劳社厅函[1998]118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给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予以废止。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职工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03年6月30日。

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例(3篇)

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在就业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困境,如劳动合同不规范、工资拖欠、工伤事故赔偿等问题。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纷纷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本文将以一起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援助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某市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案例时间:2019年5月案例地点:某市某区案例当事人:甲方:某市某建筑公司乙方:某市某村村民(以下简称“农民工”)案件经过:2018年5月,农民工与某市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农民工在公司从事外墙施工工作,工期为一年,每月工资50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农民工发现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经多次催讨,公司仍拒绝支付工资。

无奈之下,农民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三、法律援助过程1.接受援助申请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农民工的援助申请后,立即组织律师进行审查。

经审查,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2.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农民工援助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查阅劳动合同、工资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律师发现建筑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

3.调解协商律师与建筑公司进行调解协商,要求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律师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建筑公司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

4.诉讼维权由于建筑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律师决定代表农民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积极应诉,为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

5.案件判决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及赔偿金。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执行判决律师协助农民工申请法院执行判决。

在法院的监督下,建筑公司履行了判决,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及赔偿金。

四、案例评析1.法律援助在农民工维权中的重要作用本案中,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6•【文号】劳社部函[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4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年,也是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一年,劳动保障普法工作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同时也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工作力度,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

一、围绕《劳动法》颁布10周年,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

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举办《劳动法》知识竞赛,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等方式,大力宣传《劳动法》颁布实施的积极意义以及《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在执法中大力宣传《劳动法》。

二、做好《工伤保险条例》普法宣传工作,促进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

要按照我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要求,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意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

要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悉条例的具体内容,掌握条例实施前后工伤保险制度的衔接,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三、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举办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培训班,使广大干部明确该法确立的行政许可原则以及有关行政许可的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立与实施行为,推进劳动保障部门职能转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劳动保障厅级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劳动保障厅级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劳动保障厅级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3.06•【字号】冀劳社办[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劳动保障厅级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二00八年三月六日冀劳社办[2008]3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央驻冀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根据今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结合近年来劳动保障调查研究工作的实际,现将2008年度劳动保障厅级课题研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劳动保障课题研究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政策体系、完善劳动保障管理与服务,是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加重视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是推动政策创新和工作创新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调查研究工作,在实践与理论探索方面不断取得新突破,为创新和改进劳动保障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有的课题成果已经转化为决策和实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把调查研究作为推动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在全系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努力在实践探索和工作创新上实现新突破。

二、围绕劳动保障新法实施开展调查研究活动。

2008年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关键的一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社会保险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正在抓紧制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制定,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影响是全面的、深刻的。

由于劳动保障实践的复杂性,这些法律实施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和难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紧紧围绕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有关法律起草中的重点问题,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为主线,突出选题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政策提供智力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4•【文号】劳社部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二○○七年九月四日劳社部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好《就业促进法》,依法全面推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就业促进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

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济结构调整出现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等问题相互叠加,就业压力巨大。

扩大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不仅是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有利于推动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部重要法律。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职责,将行之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有利于解决我国就业工作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是一部保障民生的重要法律。

《就业促进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就业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是就业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作为当前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浅析目前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目前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目前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戴平肖都福当普法的时针走到2005年的时候,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已经历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

通过长达20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由过去不知法、不懂法转变成了学法、懂法、守法,有了一定的法制观念,并开始向个人法律素质提高转变。

毫无疑问,这为我国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施奠定了一定基础,使依法治国的进程得到了有效推进。

因此20年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是卓有成效的。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确还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与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极不相适应,为此,笔者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如下:一、目前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1、人们对法制宣传教育重视程度开始走向松懈,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加快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认为抓经济发展功绩明显、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功绩难见。

由于法制宣传教育从“一五”普法走到“四五”普法,历时了二十年,不少人已感到就那么回事,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认为抓法制宣传教育不如抓经济工作那么实在。

因此,有的地区或部门把这项工作只作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极少内容,如某县委、县府制定的年终综合目标考核,法制建设工作只占2%的分值,如此宏大的一项法制建设工程在人们心目中所占的位置就不言而语了。

由此,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说起来重要,作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害怕群众学法学多了,搞懂了不好管,干脆不抓。

2、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形式,普法考试走过场。

在一些地区为促使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好相关的法律知识,每年都要进行了一次普法考试,按说这种作法无可非议,但有的进行普法考试时,却将试题事先作出答案发到参考人员手里,再加上我们的普法试题多为打“√”打“×”或填写“A、B、C、D”参考人员考试时,就拿着答案“√”、“×”一打,“A、B、C、D”一填了事,每道试题到底是怎么回事根本不知道其所以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
育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赣劳社法[2008]3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5-09
【实施时间】2008-05-09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单位:
2008年我省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推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以下简称“三法”)的贯彻实施,为实现劳动保障事业新跨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做好我省2008年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8]9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推动“三法”贯彻实施为重点,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
1、把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理国的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大局,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把学习宣传“三法”作为“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部署和推动。

今年是“三法”施行的第一年,保障“三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到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地要在去年的基础上,把“三法”作为普法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深入宣传“三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提高全社会对“三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解答社会各界特别是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3、强化工作指导,开展督促检查,以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

今年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的第三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五五”普法中期自查工作,总结“五五”普法以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查找问题、及时改进。

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开展工作检查,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今年第三季度,省劳动保障厅将对部分地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继续围绕三类重点普法对象,以“三法”为学习和宣传的重点,进一步增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
1、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为重点,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争议仲裁、信访以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岗位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考核制度。

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内深入开展“三法”的学习培训,重点加强对县乡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做到认真学习、真正懂法、准确用法、自觉守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以增强依法用工的意识和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结合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和年度审查、专项检查等活动,组织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普法宣传,特别是做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解惑释疑工作,使用人单位充分理解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树立依法用工、守法诚信的良好记录。

3、以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深入普及劳动保障法律知识,使劳动者了解和熟悉法律规定中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增强他们通过法定渠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劳动部门要坚持服务、培训、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深入开展农民工劳动保障普法宣传工作,继续开创和巩固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良好局面。

三、创新推动普法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把法律知识送到广大人民群众手中
1、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实现“法律六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法律六进”活动的新形式、新方法,探索建立经常性、制度性的普法工作模式,把劳动保障法律知识送进企业、单位、机关、乡镇、社区、学校,送到广大人民群众手中。

2、要改进工作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运用新闻媒体以及印发普法宣传资料等手段,充分采用网络、远程教育、车载电视、手机短信等新载体,全面宣传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3、要把握宣传时机,适时组织大型普法宣传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于今年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确保这次活动取得实效。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全面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新成效。

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在2009年1月1日前,将本年度普法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普法工作安排报省劳动保障厅法制处。

二○○八年五月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