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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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什么

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什么

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什么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发案与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案件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人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要焦点。

每年的315晚会,我们都能看到琳琅满目的食品安全隐患。

国家在查处一些涉事的企业过程中如何的进行。

比如之前报导的毒奶粉事件,引起了国民对食品安全的关注。

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什么,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14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的一般程序相关条文如下:第三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食药监稽〔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实现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要注重对被处罚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护,避免因公开信息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缩短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时限,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组织监测和评价各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考核结果将按照年度考核要求进行通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0日附件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概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的法律制裁,以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为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是我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法律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等内容,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法律。

三、行政检查与处罚程序1. 机关内部程序(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线索或举报,经初步核实,认定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立案调查。

(2)取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搜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3)听证:对于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说明和申辩意见。

2.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具体程序如下:(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事实、所依据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听证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履行,并将履行情况报告上级行政机关。

四、适用行政处罚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可依,不得随意制定。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不能违背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充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充分的证据,不能凭空推测或主观臆断。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食品经营行政处罚立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食品经营行政处罚立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食品经营行政处罚立案程序规定是什么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

民以食为天,国家重视食品安全经营问题。

现在,比如说食用油这一块。

很多人已经意识到转基因油的危害性。

现在市面上非转基因油的消费市场增加。

食品经营行政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禁止的方法或者食品安全卫生不达标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法律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该《规定》分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附则8章61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予以废止。

二、食品经营行政处罚立案程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一、概述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食品药品经营者采取的法律行政惩罚措施。

本文档旨在详细描述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的流程,包括相关的章节细化。

二、立案调查阶段在接到违法违规食品药品格为的举报或者发现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立案调查。

1.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会及时记录相关情况。

2.立案登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实后,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3.调查取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取证、调查询问等工作,采集相关证据。

4.听证程序在一些需要听证的案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听证程序,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5.案件分析与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三、处罚决定阶段在完成立案调查工作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决定。

1.处罚方案制定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制定处罚方案。

2.听证程序(如合用)在需要听证的案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3.处罚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罚方案,对该案件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4.送达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方,并告知相关的法律诉讼权利与救济途径。

四、行政复议/诉讼阶段在接到处罚决定后,被处罚方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被处罚方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复议。

2.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期限内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况下,被处罚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五、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格附件2: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附件3: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指中国的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是规范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的基本法律。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东省⾷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东省⾷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为规范⾷品药品⾏政处罚⾏为,保障⾏政处罚合法、适当,制定了⼭东省⾷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东省⾷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品药品⾏政处罚⾏为,保障⾏政处罚合法、适当,根据《⾷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条⼭东省各级⾷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使⾏政处罚权,应当遵守《⾏政处罚法》、《⾏政强制法》、《⾷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东省⾏政程序规定》、《⼭东省⾏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东省规范⾏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程序性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细则执⾏。

第三条各级⾷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政处罚权限和管辖职责分⼯,实施⾏政处罚。

⾷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直属稽查机构(以下称为“承办机构”)具体承办⾏政处罚案件,经机关负责⼈或者分管负责⼈批准,作出与⾏政处罚有关的⾏政⾏为。

⾷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设置的直属稽查机构独⽴承办⾏政处罚案件,具体实施⽴案、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证据先⾏登记保存、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书送达、执⾏等与⾏政处罚有关的⾏政⾏为(含相应内部审批),但⾏政强制措施、对重⼤复杂案件给予较重⾏政处罚的决定除外。

具体委托程序按照《⼭东省⾏政程序规定》执⾏。

第四条⾷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设置的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以设置机关的名义实施⾏政处罚,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政处罚。

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的程序规定,由设置机关参照本细则制定。

第五条⾷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通过法制审核、案卷评查等措施加强对⾏政处罚的内部监督。

⾷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规范⾏政处罚裁量权的⾏使,实⾏说理性⾏政处罚决定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 前言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发,给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维护公众的权益,加强对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管,我国制定并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法律背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在《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该规定是我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法规,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障权利,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和公正性。

3. 规定内容3.1 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要求根据该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涉罚单位,告知其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和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涉罚单位有权进行申辩和提供证据,相关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考虑其申辩和提供的证据。

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将决定书送达给涉罚单位。

3.2 行政处罚的种类该规定明确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停或者关闭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召回产品终止合同追究刑事责任等3.3 处罚幅度和标准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幅度和标准。

例如,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罚款金额可能达到其违法所得的3倍,并且还可能吊销其许可证。

3.4 申诉和复议程序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涉罚单位,该规定规定了申诉和复议的程序,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4. 实施效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实施,使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程序更加规范、公正和透明,保障了被处罚单位的权益,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效力。

该规定的实施,加强了对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管,减少了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了公众购买食品药品的风险,维护了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 结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我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法规,对于维护公众的权益、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标准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产品合格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限制人身自由、拘留、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三)未按照规定保存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未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明示食品成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使用非法添加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质生产食品;(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四)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五)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召回;(六)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七)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处罚:(一)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生产经营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三)生产经营的食品被确认含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四)其他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遵守下列程序:(一)立案调查;(二)取证;(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程序(1)

行政执法程序(1)

行政执法程序政策法规科王建华一、概述(一)概念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

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

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行政执法程序有多种形式,我们只讨论食品药品食品行政执法程序。

(二)程序设定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设定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这和我们常讲的执法依据要区分开,我们目前的执法依据主要有《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这是我们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遵守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从法律角度上讲,都属于程序法,所以我们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即使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罚得当也视为违法,这是我们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牢记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基本情况介绍(一)卫生部2012年以卫生部令88号公布了《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是目前药品执法和程序依据。

(二)在食品方面,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分别就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4月28日以局令第3号发布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我们今天讲授以这个新的规定为准。

新的规定没有公布执法文书文本,估计一定时间后会公布,但对行政执法而言,程序必须是法定的,文书只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反应执法过程、违法事实、权利告知等的书面凭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条处罚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程序第四条立案调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掌握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事实的情况下,及时立案调查。

其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开展现场检查或者抽样检测等调查取证活动;2.向当事人了解事实和听取陈述;3.核实相关证据。

第五条当事人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违反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具体事实和证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辩权利和权利义务。

第六条申辩权利当事人享有提供申辩意见、陈述申辩意见经过审核后,能够参与申辩、质证证据、提出代理意见和申请听证等权利。

第七条处罚决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定职权和职责,根据当事人的违反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行政处罚。

第八条处罚结果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所在地方政府公告栏和本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处罚结果;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还应当在全国性的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申诉当事人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优惠政策对于积极主动揭发问题、及时补救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可以给予惩前优惠或减轻处罚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处罚制度完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完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制度,不断提高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效能,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初稿)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初稿)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依法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授权以市场监督管理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如果拒绝交食药所的罚款会怎么办

如果拒绝交食药所的罚款会怎么办

一、如果拒绝交食药所的罚款会怎么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治安罚款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有扣押财物的根据法律规定,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变卖抵缴罚款。

拍卖或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推还当事人;(三)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如果拒绝交食药所的罚款会怎么办二、偷税漏税被罚款不会有什么后果如果不缴纳罚金,不会加刑。

法院的判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拘束力,这个拘束力不仅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法院本身,对自己的判决如果没有发现实质性的错误是不能私自改判的。

所以单纯地没有缴纳罚金是不会改判,除非检察院抗诉或者判决本身出现错误,或者是在考验期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严重违反行政法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

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

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三、食药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什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该《规定》分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附则8章61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法148条处罚流程

食品法148条处罚流程

食品法148条处罚流程**Food Safety Law Article 148: Penalty Procedures**Under Article 148 of the Food Safety Law, any individual or entity that violat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shall be subject to corresponding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The specific penalty process begins with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violation through inspections or complaints. Once a violation is confirmed,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will initiate an investigation, collecting evidence and documenting the facts of the case.**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处罚流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或实体都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具体的处罚流程始于通过检查或投诉确认违规行为。

一旦违规行为得到确认,相关主管部门将启动调查,收集证据并记录案件事实。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the authorities will assess the severity of the violation, considering factors such as the scale of the offense, the potential harm to public health, and any previous violations. Based on this assessment, the authorities will determine the appropriate penalty, which may include fines, revocation of licenses, or other administrative measures.在调查过程中,主管部门将评估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考虑因素包括违规规模、对公众健康的潜在危害以及以往的违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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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05月04日发布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于2014年3月14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28日以总局3号令发布,6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八章六十一条,将原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整合,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实际需要,《规定》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四品一械”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并对委托执法、授权执法等作了进一步规范。

针对执法实践难题,对地方协查、立案前调查或检查取得证据的效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将办案有关环节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接,增加行刑衔接、境外证据要求以及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执法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同时,结合办案实际,《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查封扣押补办批准手续程序、证据范围、责令改正的适用以及听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完善。

《规定》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3号)2014年04月28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14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4月28日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

协助部门一般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或者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章立案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票据、凭证、记录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

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

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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