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202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如何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进行犯罪的矫治与预防,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运而生,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其因过往记录受到不公正待遇,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就该制度的实施背景、法律框架、实际运行状况、存在挑战以及完善策略进行研究与分析。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背景与法律框架(一)制度背景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在成长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涉及犯罪行为。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心理健康,防止其因过去的犯罪记录而受到歧视和排斥,我国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法律框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这些法律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一)实施效果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已经有多起案例证明其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一制度有助于未成年犯罪者在成长过程中摆脱过去的阴影,为其提供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
(二)实际挑战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该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封存、封存后的管理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此外,由于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度较高,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维护司法公正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为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顺利实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封存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与监督各级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偏离法律规定的轨道。
浅谈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司法社会工作不仅可以发挥其主体优势,提供具体服务,还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帮扶,增强其治理效果。
下面本文就这一课题进行了一些深入浅出的探讨。
一、加强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配套各项服务机制的完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能单方面依靠司法机关,而需要多元主体共同介入,发挥各自的优势。
因此,加强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配套各项服务机制的完善是关键。
司法社会工作者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共享,协同共同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推进提供保障。
同时,建议增设双向转诊机制,规范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流程,及时解决问题。
二、做好刑侦民警与社工的“接力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中,刑侦民警是重要执法主体,但由于一般犯罪案件时间紧、任务重,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情况;而此时,司法社会工作者就能够充分发挥其特长,通过走访、调查、放心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全面推动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
因此,刑侦民警与司法社会工作者之间需要建立起真诚友好的合作关系,不但彼此之间互相配合、互帮互助,而且要相互学习、借鉴对方的优点,共同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开展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家庭、学校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需要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倾听其内心诉求,解决其心理困惑,激发其积极向上的力量,提升其对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针对其不良行为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帮教工作,让其了解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不断改正错误,教育其树立正面的人生价值观。
四、开展家庭法制教育往往家庭教育的问题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对家长的教育尤其重要。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摘要]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实践中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体现出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感化等方针,已经成为我国如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青少年犯罪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逐渐上升,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现状首先,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备。
我国现阶段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为主体,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新刑事诉讼法中,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11个条文,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上相对独立,在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如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等。
这些举措都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我国形成了一套符合国情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式。
最具特色的是,寓教于审,把教育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做好一个调查、二个教育阶段。
一个调查即进行社会调查,在开庭前要到被告人原所在的学校、家庭、居住的社区组织等处了解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原因,为法庭教育及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打基础。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个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方面对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改进的措施。
一、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问题1. 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帮教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设立的,但是制度设计并不够完善。
它主要由公安、司法、教育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但是这些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存在问题。
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来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使得整个帮教制度的运行效率不高,无法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 帮教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的帮教方式主要是采取教育、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等形式。
虽然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改造和教育,但是现有的帮教方式过于单一,缺乏多样性和创新性。
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变化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我们应该在帮教方式上加以改进,提供更多元化的教育和培训内容,以满足不同未成年人的需求。
3. 重罚与教育不平衡。
我国的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判决存在一定的限制,法律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但是在刑罚执行中,部分地区对于涉罪未成年人依然存在过度惩罚的问题。
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过度追究刑事责任,使得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受到的伤害更大;另有些地方的帮教措施过于宽松,缺乏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
这种重罚与教育不平衡的现象,对于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教育产生了不利影响。
4. 帮教资源不足。
当前,我国的帮教制度中存在帮教资源不足的问题。
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帮教机构和人员的配置相对较少,导致未成年人帮教的覆盖率不高。
与此帮教机构的专业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升,以便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的需求。
我们需要加强投入,增加帮教资源的供给,提高帮教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二、完善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措施1. 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护
【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护一、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20xx至20xx年,xx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60件72人。
其中,20xx年审理20件31人, 20xx年审理14件23人,20xx年1至9月份审理10件18人。
1、案件类型。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三类案件,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侵犯财产类案件。
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有34人参与盗窃,8人参与抢劫,16人参与寻衅滋事,全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86.5%。
2、审理情况。
未成年罪犯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等轻刑的67人,非监禁刑适用率达67%。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一审陪审率达到100%,邀请团委、妇联、学校、居委会等专业人士参与陪审,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1、从犯罪主体来说,低年龄、低文化犯罪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日益丰富多样,青少年的发育也提前,智商相对提高,但犯罪呈现低龄化、文化层次较低的趋势。
三年来,未成年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6-18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犯罪,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低龄罪犯占未成年罪犯的 10%,文化程度方面,文盲、小学、初中文化占92%,高中以上文化的仅有5人,大专1人,仅占8 %。
身份情况方面,在校学生7人,占未成年罪犯的10%,农民占50%,辍学和无业人员占40%。
2、从犯罪组织来说,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日益凸显。
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的占50%,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犯罪中表现尤为突出。
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的人员组成情况也发现了较大变化,前几年主要是未成年人参与成年罪犯组织的犯罪活动,起辅助作用,而近年来且出现了整个犯罪团伙均系未成年人的情况,甚至未成年人教唆成年人共同作案,共同受益,且有发展趋势。
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
了一个专章来规定 司法保护 , 但是 由于没有 对相应的少年司法制度做 出组织 、实体、程 序方面的必 要规定 ,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 律亦尚未根 据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做 出对应 性规定 , 所以仅仅依 据当前 的法律还无法真 正达 到给与 未成年 人司法 保护 的 目的。 因 此, 虽然我国有 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的法律 已经初具体 系 , 但 由于法律数量少 , 规定粗 糙, 在 内容上仍存在不少空 白。 ( 2 ) 未成年人权 益保护 的法律 规定 缺
乏操作性和执行性 。一部分执法人员的观念
重。 总之 , 我们应通过立法明确未成年司法 程序 , 要以正当程序保 障未成年犯 的合法权 益 ,给孩子们更 多的保护和保 障。 第二 ,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 参考联合国 及 各 国有关 未成年 人法律援 助的规定及 司 法实践 , 对未成 年人 的法律援助应从侦查阶 段 开始 , 并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 ; 建立一支 专 门的律师 队伍 ,为未成年人 提供法律 援 助; 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 , 切实保障对未成 年犯罪人 的司法保护。 第三 ,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一些建立了 前科消灭制度 的地区 , 为 了配合该制度 , 建 立 了专 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社 区矫正制度 。 但 只是有原则性 的规定 , 并无易于操作的实施 细则 。那么 , 没有对矫正者约束 的矫正 , 无 非是给未成年犯登个记填个表 , 对未成年人 思想教育 ,思想感化效果必然不 明显 。 笔者 认为 ,社区矫正 可以实行军事化管理 , 在对 未成年身心同时磨炼下 ,自我感化 ,培养责 任感和正义之心 。 达到建立社 区矫正制度 的 宗 旨和 目标 。 第 四,扩大未成年司法保 护的范围。将 民事、 行 政、治安方面的未成年人保护同样 纳入司法保护的范围 , 以此加强对其它未成 年人保护机关的监督与约束 , 进而切实保护 未成年人的利益。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犯罪未成年人本人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如何正确地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社会各方面重视的问题之一。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了一系列特殊保护措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帮助其摆脱犯罪,回归社会。
其中之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的表现良好和接受教育改造,可以消灭其犯罪前科,不留下影响其日后发展的记录。
该制度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质和社会教育重点特点,可有效降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促进其社会适应能力和成长。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或违法行为后,前科记录仍能被查到;不同地区对消灭期限和消灭标准的规定不一致;犯罪前科消灭后是否对就业、进入学校等产生影响等问题尚未得到完善解决。
因此,本研究旨在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提出合理完善的建议,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1. 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 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3. 研究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验和成果,借鉴其经验,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提出建议;4. 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情况,了解未成年人消灭前科后的情况和影响;5. 提出合理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现状分析: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规定和现状,包括消灭标准、消灭期限、消灭程序等方面。
2.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依据和背景,分析其与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质的适配性和合理性。
检察机关关于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
检察机关关于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整个社会都在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也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新刑诉法中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与完善。
一、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新规定1、建立品格证据调查制度根据新刑诉法第268条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即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品格证据调查。
在执法实践中,品格证据调查既是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重要参考,也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法院进行定罪量刑的考量依据。
新刑诉法明确品格证据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检察、法院三家机关。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品格证据调查的监督上面。
即对于公安机关,如果在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卷宗中没有品格证据的调查材料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检察机关在对品格证据真实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捕、起诉、建议从轻处罚等决定;对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要审查法院判决依据品格调查证据从重、从轻处罚是否适当等。
2、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分押、分案处理等制度结合新刑诉法第269条和第93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在操作性上,建立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采取如下程序: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认真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关于是否应予羁押的意见;其次,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申请重新审查的机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检察机关做出逮捕决定后,可以依法向同级检察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控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构等申诉,要求进行重新审查;其次,建立羁押复审制度。
新刑诉法93条为检察机关依职权复审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4年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范文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是社会治理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优化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二、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现状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是指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观察、教育、矫治和帮助的一种制度。
目前,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主要包括收容教养、社区矫正、心理矫治等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实施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当前,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一定缺陷,如法律规范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等。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观护和矫治。
(二)实施机制不够健全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实施需要多部门协作,包括公安、检察、法院、教育、社会福利等部门。
然而,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导致观护措施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三)心理矫治重视程度不足涉罪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心理问题,因此心理矫治在观护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心理矫治在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中重视程度不足,缺乏专业的心理矫治机构和人员。
四、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优化方向(一)完善立法设计应进一步完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法律规范,明确观护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主体、程序要求等,提高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健全实施机制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实施机制。
同时,应加强对观护措施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观护措施的有效落实。
(三)强化心理矫治应重视心理矫治在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专业的心理矫治机构和人员建设,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这一制度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的责任。
本文将从制度的建设、优化和应用方面来探究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
首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司法保护制度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
比如,我国在基础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特别是其触犯法律时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责任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在实施层面上,我国还通过实行预防犯罪、心理矫治、教育救助等多种措施,开展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其次,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正在不断优化,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比如,最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强调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精神健康、教育培养、社会关爱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具体地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犯罪人的情况、罪名、性质与情节等因素,采取更为适宜的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审核、审理,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力度,从而确保未成年人的审判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最后,我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正在应用于许多实践案例中,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实现了重要作用。
比如,2019年国务院健康中国行动十二大专项行动中,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差别化处置,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被列入其中。
同时,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心理矫治中,我国还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设立了各类矫治教育机构和社区矫治工作机构,针对犯罪青少年开展为期中长期、个性化的心理矫治和专项教育。
总之,我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做出了实实在在的努力,通过多种形式在不断应用于实践中。
相信在政府、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水平将不断提高。
案例1:2017年4月,台湾“凶宅案”被告柯捷,以20.28亿元是当年台湾最大珍珠钻石诈骗案头号被告,本案中责任人已判刑,并被判罚款。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立法保障。
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和保护措施,但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度。
有必要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标准和期限,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立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利用限制,避免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需要强化社会协同与监督。
要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协作机制,形成社会各界的共同合力,共同推动封存制度的完善。
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定期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封存工作的公平公正。
要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和未成年人家长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需要立法保障、司法实践与执行、社会协同与监督等多方面的合力。
只有通过立法、司法、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工作,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加强司法实践与执行,强化社会协同与监督,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机制研究——以基层检察机关为视角
关键 词
未成年 人犯 罪 司法保 护 机制 建设 作 者简 介 : 马 力群 , 辽 宁警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 识 码 : A 对 未成年 人进 行 司法 保 护是立法 的基本 原则之 一 , 未 成年人 缺 失 。 犯罪 司法 保护 机制 建设是 关系 到家庭 和 睦、 社会 稳定 和国家 未来 的 大事 , 是全 社会 防控 未成 年 人犯 罪系 统性 工程 的 关键环 节 , 对
以初 中文化 程度 为 高峰 点 , 向小学 和 高中 ( 同等 学历 ) 延展。 2 0 0 9年 、 2 0 1 0年 、 2 0 1 1 年初 中及初 中以下 文化 程度 的涉 案 人员 分 别 占当年 总数 的 7 3 %、 8 5 %、 8 5 %。 人及 社会各 方接 受作 为衡 量办 理未成 年人 案 件的标 准 。
( 一) 涉案 人 员呈 逐年 下 降趋 势
三年 来年 涉 案未成 年人 数分 别为 9 5人、 8 5人 、 7 3 人, 比前三 客观 规律 的基础 上 , 最大 限度地 发挥 司法 能动 作用 。 积极 拓展 和
年涉 案人 员 总数 4 0 2 人下降 3 7 %, 但 涉嫌 犯罪 总量 仍然 非 常大 。 延伸 检察职 能, 有效 参与社 会管 理, 把执 法办案 结果为 法律 、 当事 ( 二) 涉案 人 员文 化相 对较 低
{ I } I 占 金
2 0 1 3・ 9 ( 下) ◆ 法 制 园地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机制研究
以基层检 察机 关为视 角
马 力群
摘 要 未成年 人犯 罪司法 保护 机制研 究一 直是基 层 司法机 关探 索和 实践 的重要 课题 。对 于这 一问题 ,应 当依 据 系统性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所面临的现状。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受教育、医疗等基本权益,并规定了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相关机构也得到了相应的加强,如建立了未成年人法庭和少年法院等特殊机构,以便更好地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少未成年人陷入了犯罪的泥潭,这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尽管少年法庭的设立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相应的平台,但仍然缺乏综合性的解决方案,使得一些未成年人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教育和帮助。
其次,未成年人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也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未成年人生活在破碎的家庭中,缺乏父母和亲人的有效照顾和引导。
缺乏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往往容易受到社会不良信息的侵袭,从而影响其正常的成长和发展。
此外,家庭暴力、虐待等问题也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最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是否合理以及监护人责任的法律界定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同时,应当加强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未成年人以及他们家长对于法律保护的认知和意识。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加强犯罪预防、提供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服务,并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教育、家庭、社会等多个层面。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不同国家、地区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与改进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现状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着明确的界定。
总体上,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仍屡见不鲜,部分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争议。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情节轻重、处罚方式等方面均有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法律制度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争议与挑战(一)争议焦点1. 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当前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是否合理,是否应适度降低或提高刑事责任年龄。
2. 处罚方式的合理性:现行处罚方式是否能够有效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我国法律制度在国际上的地位及与国际社会的接轨程度。
(二)面临的挑战1. 社会环境的变化:随着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的机会增多,犯罪动机和手段日益复杂化。
2. 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不足,导致孩子容易产生心理问题,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 学校教育压力:学校过于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道德教育。
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建议与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适时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作者:陈石磊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9期摘要:最新通过的《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作了重大修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对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均作出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
而未成年人的犯罪增长率突出,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够细,实际操作性有待加强,所以进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研究具有特别的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制度一、背景介绍最新通过的《修正案》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均作出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
其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针、原则、权利保障,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严格适用逮捕以及捕后与成年人分管、分押、分别教育,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讯问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这些规定充分地体现了此次刑事诉讼修改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视。
事实上,在这次刑事诉讼修改之前,国内对未成年人司法已经有一系列的实践。
198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当时称为”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并积极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方式。
最高法院充分肯定了长宁区法院建立少年法庭的经验,并认为这是我国审判制度一项创新,随后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庭推广。
这被学界公认为是我国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开始。
1991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院突破未成年人法庭仅受理纯刑事案件的做法,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纳入了未成年人法庭的受案范围,成立未成年人审判综合审判庭,被称之为”天宁模式”。
1可见,我国从实践上也不断进行探索。
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省三明市召开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要求深化改革,强化指导,推进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更好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家庭观念的变迁,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
在这样的背景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显得刻不容缓。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源远流长,早在清代就已经出现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
但随着社会变革和法律体系的调整,这些法规逐渐失去了适用性。
直到1980年代,我国才开始建立以《儿童福利法》为主体的现代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面临了新的挑战,不断出现新问题,也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在完善过程中,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平衡家庭、社会和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职责。
家庭是未成年人最重要的保护者,但是,家庭并不总是能够完成自己的职责。
因此,社会和国家必须加强监督和支持,确保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个问题是,法律与实际情况之间存在很大的鸿沟。
一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导致无法有效落实。
例如,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14岁以下禁止打工,而一些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为了生存而去打工仍然屡禁不止。
另一个问题是,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
由于执行难度大,很多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例如,《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条例》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在互联网上玩网络游戏超过一定时间,但这条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导致很多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
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国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首先,应该加强法律与实际情况的衔接,避免法律法规过于抽象和理想化,使其更加贴近实际情况。
其次,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未成年人和家长的法律意识,使其更加了解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法律研究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法律研究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振兴。
在现代社会中,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框架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在家庭保护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父母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其身心健康和受教育的权利。
同时,法律也对监护人的职责和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学校保护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应当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责任。
学校要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公平、优质的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性侵等问题。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社会保护方面,法律要求全社会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例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司法保护则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遵循特殊的程序和原则。
例如,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要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尽量减少对其造成的二次伤害。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然而,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依然存在。
部分家长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够了解,未能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
一些学校和教师对相关法律的重视程度不足,在教育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
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缺乏监督和举报的意识。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针对未成年犯罪的配套法律尚不健全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很多条款涉及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问题,但是,相比于其他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方面形成了专门法律体系的国家,我国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问题的规定显然是不成熟的。
无论是从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以及审判执行上,我国都没有形成一套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处理标准和保护框架。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以及对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处罚方法上,都是比照成年人的法律来进行。
但未成年人的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未成年人的处理参照成年人是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和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
(二)缺乏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未成年人的前科封存制度做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未成年人免除了前科报告义务。
由此可见,我国对未成年人只规定了附条件的前科免除报告,尚未规定前科消灭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未成年人接受刑事处罚后被社会贴上标签,受到社会歧视的现象,但由于犯罪记录仍然实际存在,无法切实保证该记录不被再次翻出,无法给接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安全感,影响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不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同社会普通人一样受到公平的对待。
(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运行机制不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大多移植于国外的法律,我国现行的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未成年人到场等均出自于对国外类似制度的借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制度的并没有起到立法设计时预计的的效果,由于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均有各自的特点,因此,不同地区的法律也呈现出不同特征,因此将国外的法律本土化应该是一个逐步改进的过程,而此时,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正处于一个不完善的阶段,很多移植而来的制度不能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合,仍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改革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研究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问题日益凸显,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指一系列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及其它权益而建立的制度。
本文探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现状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由来已久,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在积极探索和创新保护未成年人的方式和途径。
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建立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机制,如家事审判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等。
这些制度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和部分司法实践机制,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以下几个方面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1. 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中存在一个共同问题,即制度良好,但是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比如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学校和家庭的作用至关重要,但在现实中,家长对于子女的教育和管束程度并不足够,学校也没有充分发挥教育、防止犯罪的职责。
2. 未成年人犯罪冲动、科学矫正缺失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常常是冲动和不成熟,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矫正。
但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对未成年人采取过于严厉的惩罚措施或者由于监管环境差,使得未成年人无法得到有效的矫正和改造。
3.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面临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包括网络暴力、侵害个人隐私等。
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制度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制度的问题及完善路径摘要: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生效,这是对我国未成年人事业划时代的贡献,也是对建党一百周年的献礼。
在新的少年司法背景下,我国未成年犯司法制度仍面临非犯罪化标准不明确、刑罚执行变更困难、分级干预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应借鉴域外少年司法的先进经验,明确未成年犯分流标准,完善未成年人缓刑、假释、减刑等制度。
,并丰富特殊教育措施,以纠正少年犯。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处遇;问题;完善路径;专门矫治教育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一些严重的恶性案件,如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这反映出我国法律没有为干预这种严重的犯罪和错误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XI)》和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刑法修正案(XI)》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于2021年6月1日实施。
《刑法修正案(XI)》对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在第17条中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
这是立法对民意的回应,体现了法律对民意的尊重。
但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十二周岁”,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满十六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人进行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负责。
”修改为“必要时,依法开展专项矫治教育。
“预防少年犯罪法(1)原《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的修改与刑法的规定有关。
①不再使用“收容教育”的概念,建立“特殊矫治教育”制度。
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还不够清楚。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的司法处理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也没有完善彻底的刑罚替代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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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作者:杨颖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
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社会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性质上都呈现恶性发展趋势。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制度纳入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将它的完善提高到衡量国家司法保障制度水平的标准之一。
本文以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几点建议以期推动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效的整合各方有利资源,改善未成年人司法环境,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建立
作者简介:杨颖,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48-02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的生理还没有发育完全,心智还没有健全,他们大多没有什么社会阅历。
这些特点都决定了他们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惑,但是同时,他们也仍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在国家、社会、家庭以及学校的挽救下,更能得到挽救。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以下几个趋势
首先是犯罪的低龄化。
未成年人犯罪中14-15岁犯罪的占47.2%,16-17岁犯罪的占
52.7%;第一次犯罪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4-16岁,它占到了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77.5%;同时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平均年龄为15.56岁,相对于2002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15.73岁又有所降低。
其次是犯罪类型的暴力化。
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犯罪占58.8%,故意伤害罪占13%,盗窃罪占8.8%,强奸罪占8.2%,抢夺罪占3.5%,故意杀人罪占3.4%,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均不足1%。
再次是犯罪手段的多样化。
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倾向加重,未成年人犯罪者对受害者缺乏同情怜悯之心,为消灭证据直接杀害当场人。
同时作案手段以及工具越来越先进,高科技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应用比例不少。
最后是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组织性增强。
未成年犯罪中将近70%系团伙作案。
未成年人在单独犯罪中往往由于力量以及经验的难以成功,组成团队可以互相壮胆,出谋划策,减少作案被发现的几率。
二、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现状
《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第1款将《刑法》第72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这一修改为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确定了十分宽松的条件。
并且《修正案(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这就意味着确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灭制度。
“少年法庭”从1984年就开始的探索,“圆桌审判”将原本的八角台的审判格局变成了半圆形,增加了法定监护人和帮教的席位。
“社会调查”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上看,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很多,但都零星散见于一些法律中。
没有真正的形成一部完整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实体以及处理的法律,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制不健全。
虽然“少年法庭”在最高院的规定中已经确立,但是,司法资源的不足,许多基层法院并没有设立少年法庭,司法资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投入不足。
其次是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庭审教育上。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做惯了裁判者的角色,对待犯罪嫌疑人严厉教育的态度和要求的专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手段不能很好的对应起来,并且对于未成年人的庭审教育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切入点,不能够真正的发挥庭审教育的预期效果。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人员的培训,所以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往往出现观念陈旧、缺乏专业技能,在适用法律时也会忽视一些专门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使得原本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规定徒留形式。
四、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积极推动立法,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是在成年人犯罪保护的基础上,加以调整而成,这就显得过于成人化。
而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决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为更好的体现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发现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规律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订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特别程序法具有重大的意义。
将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作出特别的规定。
尽早对《少年法》的立法进行调研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义、处罚原则、处罚种类以及适用缓刑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并将现阶段实践中证明具有生命力以及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的做法,比如社会服务、社区监管等,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尽快的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成文法。
(二)将专门设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发挥实用
根据国家的规定,我国的少年刑事审判机构经历了合议庭、审判庭、指定管辖审判庭的一系列发展,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的一部分,由于其犯罪主体以及处理方式的特殊性,应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列出来。
成立专门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采用特别的原则和方法审理未成人犯罪的法庭。
建立少年法庭,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追诉体系是我国改革发展未成年人犯罪诉讼体制的方向。
在少年法庭里,应当体现轻缓、保护以及保密的特点,突出教育功能,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挽救。
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挽救”的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加大对少年法庭的司法资源配置,争取做到每个法院都有专门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官。
定期组织专项培训,互相交流最新的司法理念。
(三)完善现有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保护机制
在少年法庭开庭审理的案件,为了缓和庭审氛围,减轻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压力,设立有别于一般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模式,采用“圆桌审判”,取消针对当事人的控辩机制,将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共同放在同一个弧线上,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挽救教育形成合力。
法庭规范“社会调查”制度,委托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进行庭前的社会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量刑的调查报告在庭审中接受质证,从而真正发挥社会调查机制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效力。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最宽容的保护,确立未成年犯罪人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
专门设立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和解”制度将会降低未成年犯罪人所受到的邢罚,能够最大程度的修复因为他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给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带来积极向上的生活愿望。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理中,法官们就要主动的做到这一点,对于危害不大,对自己行为悔恨不已,认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害性较低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采用前科消灭制度,这样可以尽早的促使这帮孩子顺利的返回社会,避免他们反社会心理的产生,真正的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挽救以及社会预防的目的。
(四)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援助
根据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罪人大多属于经济条件相对落后,或者父母双方均不愿管教的问题家庭。
这些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无力聘请专业的委托辩护人,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辩护。
实践中,由于法援的律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接触较少,对未成年热的情况不了解,从而导致辩护不力的情况。
在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专门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部门,建立专业的团队,为未成年人提供援助。
并且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可以与社会工作者一起,构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权益的辩护机制。
(五)采取综合治理原则,发挥社会力量挽救失足少年
强化家庭教育,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家长的素质如何,教育方式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未成年的成长。
司法人员继续加大社会普法力度,积极开展对未成年的法制教育。
送法进学校、法制讲座、案例宣传、法官帮扶等样样都不能少,让未成年真正了解法律,敬畏法律,做知法守法的青年。
发挥社会力量,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对于犯罪行为危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采取社区矫正,同时通过社会的公益劳动和一系列的文体活动使得这些特殊又不特殊的群体在周围环境的感化下自觉悔悟,避免与社会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