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放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各高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做好我省202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强化统筹部署。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做好2024届就业工作部署安排,落实落细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加快推动各项促就业政策落地见效,要结合实际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主动研究,用足用好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支持本地企业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
省级教育、人社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发改、财政、国资、工信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资源力量,凝聚促就业工作合力。
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要组织各级各类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深度参与,形成共同服务毕业生就业创业局面。
3.强化高校责任。
高校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同志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政企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原则。
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服务的合力。
--公开择优原则。
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2014)-赣府发[2014]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2014)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2014年1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32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4项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32项)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32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省国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取消││││审查│资源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2│省外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省国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取消││││备案│资源厅│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省商务厅│《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取消│属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证书年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营资格核准”子项│││││〔2004〕474号)│││├───┼──────────┼──────┼────────────────┼──────┼──────────┤│4│省创新型企业认定│省科技厅省工│《江西省创新型企业建设规划(2009-│取消│││││业和信息化委│2012年)》(赣府厅发〔2009〕95号││││││员会│)│││├───┼──────────┼──────┼────────────────┼──────┼──────────┤│5│地热、温泉、矿泉水、│省安全生产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取消│属于“危险化学品、烟│││砖瓦粘土项目安全生产│督管理局│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许可││局令第20号)││业安全生产许可”子项│├───┼──────────┼──────┼────────────────┼──────┼──────────┤│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省安全生产监│《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下放至设区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督管理局│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安监行政主管│││││││部门││├───┼──────────┼──────┼────────────────┼──────┼──────────┤│7│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和省│省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危险化学品、烟│││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督管理局││安监行政主管│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及其尾矿库、省属以│││部门│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下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理人员资格认定”子项│││勘探项目、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8│省属以下单位人员特种│省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督管理局││安监行政主管│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部门│作业人员和煤矿特种作│││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除外││││业人员除外)”子项│││)│││││├───┼──────────┼──────┼────────────────┼──────┼──────────┤│9│设区市范围内核技术利│省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用、110KV输变电建设│保护厅│务院令第253号)│环境保护行政│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子│││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主管部门│项│││验收│││││├───┼──────────┼──────┼────────────────┼──────┼──────────┤│10 │设区市范围内核技术利│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用、110KV输变电建设│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的审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1 │设区市范围内使用IV、│省环境│《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生产、销│││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保护厅│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售、使用III类射线装││国务院令第449号)│主管部门│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证核发”子项│││射安全许可│││││├───┼──────────┼──────┼────────────────┼──────┼──────────┤│12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酿造,饮│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料加工,烟草制品,医││》(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药中间体等制药、轻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3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一级公路│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县级垃圾填埋场,供││》(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热、供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4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机械加工│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电子项目(电镀除外)││》(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5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省政府金融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下放至设区市│属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批│作办公室│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金融行政主管│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子│││││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部门│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3号)│││├───┼──────────┼──────┼────────────────┼──────┼──────────┤│16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省政府金融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小额贷款公司筹││││作办公室│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金融行政主管│建、开业、变更审批”│││││〔2008〕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部门│子项│││││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17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省交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水路营业性运输│││许可│运输厅│令第625号)、《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限省内跨设区的│││││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主管部门│市水路营业性运输)”│││││││子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8 │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省文化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博物馆处理不够│││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文化行政主管│入藏标准、无保存储的│││文物或标本的审批││12号)│部门│文物或标本的审批”子│││││││项│├───┼──────────┼──────┼────────────────┼──────┼──────────┤│19 │设立全省性互联网上网│省文化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下放至设区市││││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文│文化行政主管││││企业的评可││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32号│部门││││││)│││├───┼──────────┼──────┼────────────────┼──────┼──────────┤│20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省卫生和计划│《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下放至设区市││││注册│生育委员会│法》(卫生部令第24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1 │医疗广告审查│省卫生和计划│《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下放至设区市│││││生育委员会│局、卫生部令第26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2 │权限内渔业捕捞许可│省农业厅│《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下放至设区市││││││法〉的办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3 │技术合同登记│省科技厅│《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下放至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24 │小水电上网电价审批│省发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下放至供电区│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和改革│改委令第44号)│域设区市、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委员会││(市、区)价格│格审批”子项││││││主管部门││├───┼──────────┼──────┼────────────────┼──────┼──────────┤│25 │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省发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放至设区市│属于“企业投资330千│││目核准│和改革│(国发〔2004〕20号)│投资主管部门│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委员会│││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子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26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省住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二级房地产估价│││质核准│和城乡│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建设行政主管│机构资质核准”子项││││建设厅│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部门││││││》(建设部令第142号)│││├───┼──────────┼──────┼────────────────┼──────┼──────────┤│27 │储量规模为中型(含)│省国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下放至设区市│属于“采矿权设立、延│││以上的非金属采矿权审│资源厅│务院令第241号) │地质矿产行政│续、变更、转让、注销│││批(34个重要矿种除外│││主管部门│审批”子项│││)│││││├───┼──────────┼──────┼────────────────┼──────┼──────────┤│28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省林业厅│《森林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林木采伐许可”│││限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林业行政主管│子项│││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部门││││受损的公益类)│││││├───┼──────────┼──────┼────────────────┼──────┼──────────┤│29 │河道采砂许可(除长江│省水利厅│《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国务│下放至设区市││││、鄱阳湖外)││院令第3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水利行政主管││││││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部门││├───┼──────────┼──────┼────────────────┼──────┼──────────┤│30 │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开发建设│││以下、且挖或填土石方│││水利行政主管│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20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部门│书审批”子项│││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31 │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省人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设立技工学校审│││审批│资源和│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人力资源和社│批”子项││││社会保│12号)、《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会保障行政主│││││障厅│人培〔1986〕22号)│管部门││├───┼──────────┼──────┼────────────────┼──────┼──────────┤│32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下放至设区市││││录》外专业、保安、学││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教育行政主管││││前教育、医学类专业开││《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部门││││设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赣教职成字〔2011│││││││〕5号)│││└───┴──────────┴──────┴────────────────┴──────┴──────────┘——结束——。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31•【字号】赣人社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9〕3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更好服务稳定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我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工作目标以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为根本,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多元参与,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
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丰富服务手段,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覆盖全民的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赣府厅明〔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确保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局势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扩大市场化就业规模。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
持续推进“5020”“三请三回”“三企入赣”等行动,力争今年全省新引进百亿级项目10个,“5020”项目180个左右,扩容产业就业基本盘。
对平台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平台企业健康规范发展。
推动国资委监管企业系统梳理汇总今后3年岗位用人用工需求,科学统筹计划招聘招工,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比例不低于40%。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注册的新吸纳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与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4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44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解决省直部门相关联行政权力事项下放不同步问题,经研究,省政府决定下放7项行政权力事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附件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7项)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处理意见备注1 省工商局外商投资(含分支机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赣府厅字[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9号2014年1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设立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2.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3.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4.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5.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6.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7.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8.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9.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赣府厅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赣府厅发[2004]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地方金融发展、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的有关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项目清单
是
11
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价管处
在组织开展全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情况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经多轮研究和征求意见建议,并报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于2021年5月26日下发《关于规范非营利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7号),明确:2021年秋季开学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首次制定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应履行征求各方意见、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履行告知手续等调费程序,各级教育、发改部门按规定引导学校合理定价,调整后的学费、住宿费原则上至少执行2年。文件有效地规范了我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了受教育者和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2021年秋季开学以来我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费(保教费)的收费总体平稳,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是
6
支持推动建设一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点
农经处
建成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示范点187个,铺设污水管网长度37.2万米,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污水直排、刺鼻气味及脏乱等问题,有效改善 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美化优化村民宜居环境,受益群众约17.85万人。
是
7
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支持脱贫县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易地扶贫搬迁户等群体巩固收入
是
14
建立开发区与高校毕业生双向对接服务平台
开发区处
按照“线上精准对接匹配、线下充分挖掘需求”的思路,采取“三个精准的操作办法”,招聘活动成效良好。全省103家开发区共有5920家企业线上发布招聘岗位8721个、需求28124人,设置职位意向毕业生101095人,线上匹配22477人达成初步就业意向。是源自4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
交通处
全省新增公共停车位23.19万个。其中,新增公共停车场车位数9.94万个,改造临时停车场车位数2.75万个,开放公共机构车位数4.04万个,新划路内停车位数6.46万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30.2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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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赣府发〔2018〕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8年3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批复同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工作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不再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定。
2018年5月13日
——结束——。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招聘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招聘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为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充实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力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2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23〕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招聘工作通知如下:一、招聘条件江西省生源或户籍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含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报考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
户籍和年龄的认定,以各地发布的招聘公告为准。
二、工资待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人员服务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同等岗位(如司法专岗、“三支一扶”)薪资标准,结合实际工作任务、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保持合理增长,工作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工作业绩给予适当待遇激励,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资金筹集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鼓励开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为公益性岗位。
符合公益性岗位补助规定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岗位的补助不能超过3年。
四、管理方式(一)实行实名管理。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安置在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及有条件的社区(村)、驻地院校“就业之家”,主要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资源数据监测、社会保险、财政管理、乡村振兴等工作。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2003年8月14日)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遵照2003年5月30日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现将我省部分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内贸系统:(1项)1.“定点屠宰许可证工本费”由原70元/证,降低为20元/证;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定点屠宰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行字[1997]16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二、科技系统:(1项)1.“科技企业证工本费”由原60元/证,降低为20元/证;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科技企业证工本费的复函》(赣财综字[1997]42号、赣价行字[1997]20号)废止。
三、人事系统:(7项)1.“人事软件”由原20元/片,降低为10元/片;2.“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原25元/户,降低为1.4元/户;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西省人事厅人事管理信息中心”人事软件、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的复函》(赣价费字[1993]024号)废止。
3.“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聘任书》”分别由原8元/本、4元/本,均调整为5元/本;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5]70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事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事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告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事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告为全面提升省本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省政务服务中心将于2022年4月11日投入试运行。
根据工作安排,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涉及的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将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新址对外开展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搬迁时间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办服务大厅(西湖区中山西路58号)将于2022年4月9日—10日搬迁,搬迁期间停止对外办理线下业务,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后将于4月11日9:00起正常对外开展服务。
二、服务范围具体进驻事项和服务范围见附件。
三、办公时间1.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2.工作日中午、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提供延时错时预约服务。
四、办公地址及交通指引(一)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省政务服务中心4层,邮编:330038。
(二)交通指引1.地铁出行:可乘坐地铁2号线至市民中心站,4号出口出站,往九龙大道方向步行约200米到达。
2.公交出行:可乘坐51、501路公交车,到市民中心站下车。
五、联系方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省政务服务中心预约咨询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电话:*************六、搬迁期间服务方式经办服务大厅搬迁期间,可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人社专区、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人社”微信公众号、“赣服通”人社专区等线上渠道办理省本级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赣发改收费〔2017〕717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及《江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印发给你们,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原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6月30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的行为。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吉安市发展改革委:为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投资〔2020〕651号文下达我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现将该投资计划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项目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
请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兴边富民专项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6〕160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按要求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二、落实监管责任1.项目单位(法人)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程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
要严格按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8.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运行情况,本着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经研究,对我省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进行缩减和部分收费标准适当下调。
现将《江西省实行政府定价(含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576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2019年8月5日江西省实行政府定价(含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说明:未列入目录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根据《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应当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或网页)首页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监督电话。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管理制度,并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评估。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业、教育、工商、税务、统计、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5]10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2.05
【实施日期】2015.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5〕106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失业登记条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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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放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发改就业[2014]35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10
【实施日期】2014.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放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赣发改就业〔2014〕35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积极响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的号召,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我委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衔接后决定,将原要求由我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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