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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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
( 学年第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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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
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
2.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
承;
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①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②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
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申报其债权。
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
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
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课堂案例分析
课堂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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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1. 合伙企业的相关概念:
1)合伙:
2)合伙企业:
2.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3.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三.合伙企业财产
1.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 合伙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分配
4. 债务清偿:
五.入伙与退伙
1. 入伙
2. 退伙
1)自愿退伙
2)法定退伙
六.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1. 合伙企业解散
2. 合伙企业清算
复习
1. 个人投资企业的特征
2. 个人投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4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1. 合伙企业的相关概念:
1)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2)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由各合伙人组成:一个合伙企业要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 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确定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使合伙企业得以设立的前提,也是合伙企业的基础。
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未形成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便不能成立。
3) 企业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合伙关系,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
关系。
4)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含义:A. 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B. 每一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
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向任
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3.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人的资格:
①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
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B. 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
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
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
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
A. 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
份额。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
伙生效日。
3. 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
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注: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连带责任。
六.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1. 合伙企业解散
2. 合伙企业清算
财产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③合伙企业的债务;
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其合伙人以个人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课堂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