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设立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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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独资公司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1.(1)吸收合并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徐**、青岛**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就公司吸收合并事项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青岛**贸易有限公司合并,合并方式为吸收合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及注意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及注意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及注意事项关于XXX设立流程及注意事项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过前期筹备、签订发起人协议、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起草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召开发起人会议、申请设立登记、开业前其他准备工作等流程,现就各项流程及注意事项作简要说明:一、前期筹备工作组建发起人筹备会议或筹备组是公司发起设立的起点,只有发起人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筹备会议,公司的设立才能顺利进行下去。

(一)审查发起人的资格,确定发起人审查发起人资格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此处的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中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作为发起人需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在审批得到核准后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二)拟定公司的组建方案设立公司必定会有一定的投资方向,发起人筹备会议有必要约请一些专业机构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并做出可行性阐发,以最终确立公司的投资方向和谋划规划,从而拟定公司各方面的放置。

拟定的组建方案普通包括以下内容:投入股分有限公司的资产、人力资源放置及组织结构框架;对资金投向及可行性进行阐发,进行效益预测。

(三)组织发起人筹备委员会(或筹备组)虽然发起设立不会涉及到向社会募集资本,但其设立仍会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

这段期间的工作既繁琐又复杂,所以有必要组建一个专门负责这些具体工作的委员会。

在确定发起人后,发起人可以提议并推荐人员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按照发起人的意思来完成具体工作。

(四)约请中介机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专业性的程序,例如验资、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书的编制。

这些专业性较强的程序对于发起人来说是完成不了的,所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一般来说,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主要有: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约请资产评价机构进行资产评价(非货币出资时),出具资产评价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效益进行预测、验资等;聘请咨询机构和财务顾问。

公司章程范本设立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设立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设立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运行,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章程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股东,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经股东会议通过。

第四条公司章程第一次制定或修改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章股权结构第五条本公司股权结构采取股份制,股权由股东持有,股东可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六条本公司的股权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

第七条普通股是指具有公司一般权益的股票,每股票享有一个投票权,每股普通股在公司利润分配时享有相应的分红权。

第八条优先股是指在公司分红、决策等方面享有优先权的股票,每股票享有多个投票权,每股优先股在公司利润分配时享有优先分红权。

第九条本公司的普通股由所有股东持有,优先股的发放需经过股东会议的决议。

第十条本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增减持、购买出售等方式变更股权比例,但变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股东权益第十一条股东享有按比例持有公司股权所应享有的权益。

第十二条股东在公司决策时,享有根据股份比例进行投票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按比例分配公司分红的权利,其中优先股享有更高的分红权。

第十四条股东有权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获取公司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第十五条本公司的股东享有合法、合规进行增减持、购买出售等股权变动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公司解散、清算时获取公司剩余财产的权益。

第四章股东会议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立股东会议,是股东行使权益、决策公司事务的重要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由公司股东组成,每位股东根据持股比例有相应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在会议上有权提案、表决、选举等。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股东的多数同意才能生效,涉及重大事项的决议需经过特定比例的同意。

工商注册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工商注册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工商注册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一、公司注册资料。

1. 公司名称,需要提供公司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确保名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等,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

3. 公司经营范围,详细描述公司的经营范围,确保经营范围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相符。

4. 注册地址,提供公司的详细注册地址,包括办公地址和法定经营场所。

5. 注册资金,确定公司的注册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证明材料。

6. 法定代表人信息,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7. 股东信息,如果有股东,需提供股东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二、法律文件。

1. 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章程,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公司经营管理等内容。

2. 投资协议,如有股东,需要提供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3. 公司授权书,如有代理人进行注册,需提供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 公司备案文件,根据公司类型和经营范围的不同,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

三、申请表格。

1. 工商注册申请表,填写完整的工商注册申请表格,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 其他表格,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填写其他相关表格,如税务登记申请表等。

四、其他材料。

1. 公司法人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 公司股东身份证明,如有股东,需提供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公司注册资金证明,提供公司注册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4. 公司注册地址证明,提供公司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材料。

5.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与注册有关的材料。

以上就是工商注册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祝您顺利完成公司注册,开启新的商业征程!。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5.15•【文号】体改生[1992]31号•【施行日期】1992.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体改生〔199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的要求,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即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及这两个《规范意见》,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工作,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委。

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本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公司应遵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及其配套政策。

第三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干涉。

第四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作为其他营利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对其他组织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但投资公司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控股公司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目录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提供有关材料。

【2】股份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单

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单

事项名称:公司设立登记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窗口电话: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发照收费标准:无申报材料:(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承诺书》。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3日国资企发[1994]81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4篇)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4篇)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登记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设立或变更公司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按照登记文件和登记资料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便捷高效、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设立登记第六条公司设立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独立自主,自行决定设立或者变更的有关决策。

第七条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公司设立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公司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公司设立的场所证明文件;(六)公司设立的公告或者通知;(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公司设立登记应当依法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第十条公司设立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公司设立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公司变更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变更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变更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公司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三)公司新的章程或者合同;(四)股东决议或者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五)公司变更登记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登记,发放变更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公司变更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公司注销登记第十六条公司注销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注销事项。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4年版)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4年版)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说明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 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六、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见附表)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见附表)3.《股东出资情况》(见附表)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杭州注册公司有哪些类型

杭州注册公司有哪些类型

立华星财务整理:杭州注册公司有哪些类型。

注册公司有很多的公司类型,但是现如今在杭州注册公司普遍多为有限公司类型,因为这种类型的公司更利于创业。

下面我们来看看杭州注册公司有哪些公司类型。

注册有限公司的流程和资料是怎么样的。

一、常见的公司类型都有哪些?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4、个人独资企业;5、合伙企业;6、个体工商户;7、外商投资企业;8、私营企业;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类性质的了)二、不同类型的公司纳税有何区别?(一)流转税:不同类型的公司在流转税缴纳上没有区别,只是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区别,跟企业销售额有关,跟公司类型没有特殊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以下类型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4、外商投资企业;5、私营企业(注意注册类型);6、以前登记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个人所得税:以下类型的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其中个人合伙人);3、个体工商户。

三、不同类型的公司所得如何纳税?(一)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1、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请公司分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公司分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公司分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 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1、分立协议(原件1份),内容包括:(1)分立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3)分立形式;(4)分立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含公司分公司及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5)分立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职工安置办法;(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9)签约日期、地点;(10)分立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分立公告应当包括:(1)分立各方的名称;(2)分立形式;(3)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4)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4、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变更证明(存续公司提交、加盖公章)或注销证明(解散公司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文章来源:/Content-3144.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五章董事会和经理第六章监事会第七章财务会计与审计第八章章程修改第九章合并与分立第十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一章罚则第十二章附则附件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第三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四章董事会和经理第五章监事会第六章财务、会计、审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七章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第八章合并与分立第九章期限、终止和清算第十章罚则第十一章附则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的要求,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即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这两个《规范意见》,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工作,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委。

附件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公司应遵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其配套政策。

第三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文章来源:/Content-3144.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者非法干涉。

第四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作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对其他组织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流程是怎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流程: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1)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3)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2、工商登记由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需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募集方式注册股份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设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1、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2、招募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

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8•【文号】•【施行日期】1999.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3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3月6日)废止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中国证监会)为进一步做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请材料的核准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422号)作了修订。

今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请材料报我会核准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二)封面1.标有“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字样;2.申请企业名称;封面后应附发行人及所有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联系表。

材料侧面必须标注企业名称。

(三)份数申请材料首次报送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发审会召开之前,根据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材料。

发审会通过后,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留我会存档外,其余申请材料退该企业。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第一章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企业申请发行的文件第二章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2-1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运行的文件2-2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2-3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三章发行授权文件3-1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3-2发行申请报告第四章公司章程4-1公司章程4-2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的决议第五章招股说明书5-1招股说明书5-2招股说明书概要5-3招股说明书附件5-3-1审计报告5-3-2盈利预测报告5-3-3资产评估报告5-3-4法律意见书5-3-5验资报告第六章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6-1有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6-2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6-3被收购兼并企业或项目情况第七章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第八章公司改制方案及原企业有关财务资格8-1公司改制方案、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关联关系及其交易8-2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原企业会计报表8-3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的原企业会计报表与申报会计报表各项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比较表8-4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设立以前年份的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剥离标准和损益表各项目的确认方法。

股权出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股权出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附件4股权出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一、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就股权交付的方式、期限(一年内)作出规定;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属于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股权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以及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住所使用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以股权出资的股东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11.股权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票(股份有限公司)12.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股权公司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证件、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印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印章);3.股东会决议;4.股权转让协议;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6.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股权公司营业执照;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印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印章);股东大会记录;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股权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以及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批准情况;6.以股权出资的股东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7.股权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票(股份有限公司)8.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9.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设立各阶段程序及提交材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公司设立各阶段程序及提交材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公司设立各阶段程序及提交材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那么,公司设立各阶段程序及提交材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设立各阶段程序及提交材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公司设立各阶段程序及提交材料需要遵守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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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任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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