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专题对比分析-—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对比分析
“营改增”新规呈现五大变化
“营改增”新规呈现五大变化第一篇:“营改增”新规呈现五大变化“营改增”新规呈现五大变化发布时间:2013-05-30 来源:经济日报面向全国实施的“营改增”最新政策日前发布,标志着“营改增”从地区试点向行业试点转变,税制的公平性进一步体现,过去地区试点出现的地区间资源不平等的问题也将得以解决实行“营改增”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过去一年,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共实现减税超过400亿元人民币。
有关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前期适用于试点地区的政策相比,最新颁布的“营改增”实施办法有五大变化,体现了税收制度趋向规范和完善,对企业的减负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变化一: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般来说,非企业性单位主要包括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这些单位法人平常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偶尔发生临时销售行为,涉及“营改增”改革中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方面的时候,可以选择将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
“这一变化不能理解为给非企业性单位减税负。
其意义主要是在制度建设上更加完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更加明确。
”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非企业性单位涵盖的范围广,全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政法人几十万,涉及的经济行为主体较多,当这些单位发生试点行业的服务时,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去交税,应该界定明确,因此这一变化是制度完善上的进步。
变化二:应税服务中增加广播影视服务白景明分析认为,之所以选择这个行业,基于两个原因。
一方面,广播电视服务行业本身发展规模较小,销售额还不如亚洲一些较小的邻国。
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文化消费能力随之提升,其发展空间很大。
另一方面广播电视服务行业亟需政策助力。
“广播电视服务行业涉及制片、后期制作、录音等,以前都是交营业税的。
其特点就是小产业链条长,交税环节多,改征收增值税,可以较大幅度减少重复征税。
”他说。
“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不仅扩充了营改增的范围,更有利于社会化分工的发展。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新旧对照表
二、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 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 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一)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 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 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 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 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二)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 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三)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税目注释相应的由“ 应税服务”调整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一、销售服务 不动产”。从税目结构来看,第一类为销售服 务,第二类为销售无形资产,第三类为销售不 动产。因此,税目从第一类“销售服务”开始 销售服务, 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 销售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等7个项目,增加 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了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和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 将“交通运输业”改为“交通运输服务”,将 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 “使用”改为“利用”。 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 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 业务活动。 (2 )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 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 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 将“征收”改为“缴纳”。 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 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将“远洋运输”修改为“水路运输”,意味着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和期租不仅限定为海运,还包括内河、江 、湖等的运输。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 将“远洋运输企业”改为“运输企业” 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 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 将“远洋运输企业”改为“运输企业” 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 务活动。
增值税新旧对比(最全最新)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发生应税交易且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即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江苏营改增试点前后比较及税收负担变化分析
【 关键 词 】 江 苏省
增 值税
营 业税
改革 试 点 税 收 负担
营业税改征 增值 税是“ 十二五 ” 时期推进税制改 革的重要任 务。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 : “ 十二五” 时期 , 为“ 积极构建
第四类地 区 , 对于此 类地 区 , 首 先要继续 推动农业 化向较 有利于转 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 ” , 要“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 高的水平发展 , 因为这 是本地 区具 有的 较大的优 势 , 而且还有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 围” 。从 2 0 1 2 年 1月 1日开始 , 上海市首先在 很大 的进步空 间。 此外 , 这些地区的工业化发展水平虽然较低 , 交通运 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 务业 中开 展营业税 改征增值 税试点 ,
取相应的政策和给予一定 的财政 支持 , 加 强农业现代化水平的
江苏营 试点前 后I ; 较
发展 , 促进 工业化 、 城镇化和信 息化 对农业 化的带动作用 , 充分
发挥工业化的动力作用 。 第三类地区 , 此类地区城镇化的 发展 水平较 好 , 工业 化 、 农 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发展水平落后 。 如通榆县地处吉林省西部干
、
征税 对 象和 征 税 范 围 比较 分 析
试点前后增值税和营业税 的征税 对象和征 税范围比较分析
如表 1 所 示。
表 1 试 点 前 后 增值 税 和 营 业 税 的 征 税 对 象和 征 税 范 围 比
较 分析
【 参考文献 】
项目
增 值税
营 业 税
[ 1 】蒋 北 岗 : 县 域 经 济 综 合 竞 争 力— — 以云 南 省 为例 [ M】 . 经 济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终于正式出台了,当然任何政策都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纵观试点实施办法及其附件的内容,很多政策既熟悉又陌生,现将营改增前后的差异运用对比的方法为大家展示这些政策的“前世今生”,帮助税务从业人员更快的将原营业税政策和新的增值税规定对应起来,更好的掌握增值税新政策的核心,以应对此次调整。
一、基本规定
二、不动产
三、建筑业服务
四、金融服务
五、生活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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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合并对照表及差异分析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无变化
无变化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物资出境;
〔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行;
〔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物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物资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物资,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对〝境内〞的说明有所变化:
1.把营业税中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由属地改为了属人,即由劳务发生地原那么改为收入来源地原那么,劳务的提供方和同意方只要有一方在境内,就属于应税劳务。
2.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依旧采纳了属地的原那么,但增加了出租行为。
3.因新细那么关于〝境内〞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原细那么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或因为显得余外或由于与新规定有冲突,因此被删除。但其中原规定为营业税非应税劳务的〝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物资提供保险〞行为,被新条例第八条列为了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物资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新细那么第七条中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条款,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加〝其他混合销售行为〞的专门税务处理提供了依据。
探究“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意义及改革前后的对比
探究“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意义及改革前后的对比作者:张艳来源:《职业·下旬刊》 2014年第8期摘?要: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部分行业率先开展试点。
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
而笔者在教授税收基础、国家税收、税务会计等课程时,由于用的是老教材,很难适应目前税收制度的改革。
为了能在课堂上正确地讲解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笔者对“营改增”的意义和试点前后税制的变化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意义?对比一、“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完善税制的关键时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1.消除重复征税、完善税制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使实行营业税的行业无法纳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当中,如属制造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无法进行购入运输劳务进项税额抵扣,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
因此,将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纳入到“营改增”改革,有助于解决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
另外,因为营业税是全额征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复征税,而且服务业在出口时也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
2.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
根据行业测算,改革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故试点选择了11%的低税率;改革后现代服务业基本水平在6%~10%,故试点选择了6%的低税率。
改革还设计了过渡政策,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减免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对税负增加的部分行业给予财政补贴。
3.将对经济增长产生深远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推进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减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我国的税制是对第二产业主要征收增值税,对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从试点企业购进的运输、邮政等服务的进项税额都可以得到抵扣,企业税收成本有效下降。
一表比对房地产开发营改增前后政策差异-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一表比对房地产开发营改增前后政策差异-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自2016年5月1日起,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其相关细则的发布, 新增试点行业纳税人近日都忙碌起来, 抓紧学习新的政策规定。
今天, 小编特意选了一篇干货, 送给即将营改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用一张表帮你搞懂营改增前后的政策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 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 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 因此, 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 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 深入研究税法规定, 充分领会税法精神, 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 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 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因此,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 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 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 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 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 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 因此, 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 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 深入研究税法规定, 充分领会税法精神, 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 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 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新旧政策对比解读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必须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新增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有关规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
原文件:财税[2001]198号。新文件取消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全文解读:
一、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三、新增优惠项目十个,新增停止优惠项目一个,废止文件九个,包括:(财税字[1995]44号)、(财税字[1996]20号)、(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4]25号)、(国税函[2003]1151号)、(国税函[2003]1164号)、(国税函[2004]45号)、(国税函[2007]446号)、(国税函[2008]116号)。
新增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新增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我国增值税新旧准则比较研究
我国增值税新旧准则比较研究[提要]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本文对增值税新旧准则的变化进行分析,并对新准则实施对会计处理带来的影响进行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新旧准则;比较一、引言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为顺利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2008年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出台了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文件,特别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是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修订的,与原有政策相比对很多内容进行了修改,那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间存在的变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同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比对会计处理产生的影响是本文所要探讨和研究的主题。
二、增值税新旧准则比较(一)增值税新旧准则的会计变化比较1、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旧准则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准则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旧准则中的应交税金还包括了教育税金及附加等内容。
明细科目相对少了“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移出多交增值税”等二级科目。
2、存货会计核算的变化。
旧准则中,很多人为的操作使存货的成本存在不实记录,而新准则中存货成本是以公允价值入账,防止人为摊销方法的变化,从而减少了人为操作的空间,大大提高了存货成本的可靠性、准确性。
3、增值税月末与缴纳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因为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旧准则要分很多的明细科目,而新的规则只需要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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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税收__
整理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 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 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 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 ×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 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 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 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 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 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 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 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应税服务 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 广播影视服务属于新 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增 加 的 应 税 服 务 内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 容,4 月 10 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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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税收__
整理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 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 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 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 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 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 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三)财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 3%.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 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 般计税方法计税。 计税方法计税。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 代服务业服务。 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形。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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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 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服务除外) ,税率为 6%。 服务除外) ,税率为 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 务,税率为零。 务,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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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 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 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 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 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 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 中抵扣: 抵扣: 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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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旧政策对比分析之一——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对比分析 财税【2013】37 号文件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财税【2011】111 号文件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变化分析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 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 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 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 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 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 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 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 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 式为: 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 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 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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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 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 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 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 包人为纳税人。 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 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 同提供应税服务: 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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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 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 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 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 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 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 销项税额小于 当期进项税额 不足抵扣 当 期销项 税额小于 当期进 项税额 不足抵 扣 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
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收取 政府性基金或 者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活 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 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 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 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 表述方式上略有调整 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 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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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 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 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 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 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