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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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问:电信业何时起纳入“营改增”?电信业服务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电信业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其中,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而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电信业服务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43号文相关规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问:电信运营商套餐业务收入如何合理划分?

答:电信业“营改增”后,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的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税率。而电信运营商套餐业务收入中,常常既包含基础电信服务收入,又包含增值电信服务收入,准确进行划分存

在一定的难度。为了处理好国家、消费者和运营商三方利益,有利于电信业的发展,电信运营商可以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将各种套餐类型进行适当归并分类,确定公允价值和分摊规则,合理划分套餐业务中的基础电信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收入,并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及省级国税局备案后,作为执行标准。

问:提供电信业服务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43号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附带赠送的电信终端以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因国家发改委规定,首次提供SIM(UIM)卡不得收费,所以首次赠送SIM(UIM)卡不视同销售。

问:哪些电信业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答:根据43号文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哪些电信业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43号文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此外,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问: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实物或者赠送的除电信业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电信业服务纳税人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实物,暂视同销售货物,暂以实物的成本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因此,电信业服务纳税人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业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暂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暂以服务的成本价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

问:哪些电信业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答:根据43号文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我市哪些电信企业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其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各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结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2014〕98号),我市目前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有: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2%;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4%;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2%;

4、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

5、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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