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国税系统国际(涉外)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17•【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软件外部数据接口标准(试行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软件外部数据接口
标准(试行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6.23
•【文号】国税函[1998]369号
•【施行日期】1998.06.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软件外部
数据接口标准(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函[1998]369号1998年6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随着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深入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税务机关所开发的征管软件选用的数据采集方式种类日益增多,但由于系统外部数据接口的规范不尽一致,影响了各类税务应用软件之间的兼容性,也影响了有关信息的共享利用。
为保证进入税务信息系统的外部信息的有效性、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征管软件基础信息库结构(试行稿)》(国税发[1997]182号)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征管软件外部数据接口标准(试行稿)》(第一部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征管软件外部数据接口标准》共包括企业申报信息、其他部门(如工商等部门)提供信息、税务系统内传递信息及其他方面信息四个部门,目前印发的为第一部分接口标准,其余部分待逐步完善后适时印发。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
和建议,请将意见反馈至总局(信息中心)。
联系人:赵璇,联系电话:(010)63417614,63417676。
附件:税收征管软件外部数据接口标准(试行稿)(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开展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开展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紧急通知【标 签】公务员津贴补贴,开展清理规范【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5﹞221号【发文日期】2005-08-16【实施时间】2005-08-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各预算单位: 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审核报表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现就清理阶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清理津贴补贴的范围及项目 清理津贴补贴的范围包括国税局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含社团、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清理津贴补贴的项目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省、地(市)、县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出台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各级国税局(总局、省局、地(市)局及基层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出台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纪委及其他中央部委(不含人事部、财政部)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出台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
二、清理津贴补贴的步骤及方法 (一)摸清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各单位对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标准、资金来源等进行清理,摸清各单位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
财务部门及其他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的部门,分别对2004年和2005年上半年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由财务部门集中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表》(以下简称清理表)中的津贴补贴发放项目、发放标准、执行人数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人事部门负责填写《人员情况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津贴补贴清理表,按项目逐一进行政策界定,并填写清理表中的津贴补贴项目属性、类别、发放单位及文号、津贴补贴发放办法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3.10•【文号】国税函[2003]267号•【施行日期】2003.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国税函[2003]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施的援助中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项目的组成部分。
现将经过国内外专家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总局年度工作部署和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三年三月十日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目录1.战略目标1.1 指导思想1.2 基本职责1.3 管理理念1.4 价值观念1.5 社会形象2.规划背景2.1 国内经济发展2.2 税收收入不断增长2.3 新修订《税收征管法》2.4 政府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2.5 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的期望2.6 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2.7 信息技术的挑战2.8 WTO与电子商务的挑战2.9 面临的风险与主要问题3.预期指标3.1 税收收入3.2 组织结构3.3 纳税服务3.4 税源监管3.5 征管信息化3.6 干部素质4.征管机构4.1 机构现状4.2 征管机构调整的目的与方法5.征管法规5.1 税收征管法规体系5.2 完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6.征管信息化6.1 征管信息化的现状6.2 统一征管软件6.3 建立数据处理中心6.4 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6.5 实现征管信息系统的全国联网运行7.征管业务重组7.1 “集约化”原理的导入7.2 征管业务流程与岗责体系7.3 征管质量的考核与评价7.4 关于简化问题7.5 重组以后的征管业务规范8.税源监管8.1 税收征管能力8.2 税源监管的主要内容8.3 税源监管的主要任务8.4 税源监管与税收计划9.纳税评估9.1 引入纳税评估机制9.2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及其管理10.防范征管风险10.1 树立风险意识10.2 防范征管风险10.3 经济风险与税收征管11.征管成本11.1 树立税收征管成本观念11.2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基本途径11.3 建立税收征管成本监控、考核机制12.纳税服务12.1 征管观念的转变12.2 健全纳税服务体系12.3 关于税务代理12.4 纳税人的纳税成本13.法律救济13.1 法律救济的相关法律制度13.2 法律救济制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意义前言0.1.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的提出0.1.1.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施的援助中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项目的组成部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的通知1993.12.11吉税流字[1993]第315号2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04.06吉税流字[1994]第124号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94.12.6吉国税发[1994]123号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3.18吉国税发[1996]55号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4.22吉国税发[1996]106号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6.06.19吉国税发[1996]176号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1996.07.29吉国税发[1996]218号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03.03吉国税发[1997]54号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1997.03.28吉国税发[1997]94号1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8.03.16吉国税发[1998]64号1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1998.04.06吉国税发[1998]88号1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07.29吉国税发[1998]231号1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08.06吉国税发[1998]238号1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8.14吉国税发[1998]240号1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04.29吉国税发[1999]96号1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05.04吉国税发[1999]102号1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寿险营销业务支付佣金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06.02吉国税发[1999]132号1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6.08吉国税发[1999]125号1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6.15吉国税发[1999]143号2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7.12吉国税发[1999]158号2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8.09吉国税发[1999]197号2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1999.08.26吉国税函[1999]56号2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1999.09.29吉国税函[1999]67号2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4.06吉国税发[2000]42号2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06.22吉国税发[2000]68号2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09.25吉国税发[2000]131号2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9.26吉国税发[2000]130号2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11.21吉国税发[2000]159号2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12.01吉国税发[2000]170号30关于油气田企业异地缴纳税款缴库办法的通知2001.04.04吉国税联字[2001]4号3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4.26吉国税发[2002]第87号3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零售等行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2001.05.08吉国税发[2001]87号3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06.12吉国税发[2001]120号3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6.30吉国税发[2001]127号3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1.07.18吉国税发[2001]143号3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2001.08.06吉国税函[2001]84号3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2001.09.14吉国税发[2001]195号3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1.10.29吉国税联字[2001]8号3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2001.12.24吉国税发[2001]268号4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02.21吉国税发[2002]38号4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使用商业零售等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2002.02.22吉国税发[2002]40号4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06.14吉国税发[2002]第123号43关于延边集贸市场个体业户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批复2002.08.20吉国税函[2002]110号4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09.18吉国税发[2002]182号4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10.22吉国税发[2002]203号4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03.06吉国税发[2003]54号4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3.03.07吉国税联字[2003]2号4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3.04.30吉国税发[2003]98号49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2003.08.07吉国税发[2003]159号5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12.09吉国税发[2003]245号5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04.01吉国税发[2004]112号5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4.04.14吉国税发[2004]179号5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2004.04.30吉国税函[2004]50号5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4.06.15吉国税发[2004]207号5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2号5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3号5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0.11吉国税发[2004]344号5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11.24吉国税发[2004]380号5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细化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的通知2005.01.13吉国税发[2005]6号6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2005.03.04吉国税发[2005]41号6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意的通知2005.03.18吉国税发[2005]92号6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08.05吉国税发[2005]211号6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2005.09.29吉国税发[2005]254号6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2005.10.17吉国税发[2005]266号6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11.10吉国税发[2005]281号6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03.14吉国税发〔2006〕58号6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3.21吉国税函〔2006〕16号6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2006.03.23吉国税发[2006]66号6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4.12吉国税发〔2006〕82号7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的通知2006.04.26吉国税发[2006]92号7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5.17吉国税联字〔2006〕7号7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05.18吉国税发[2006]109号7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5.19吉国税发〔2006〕110号7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7.10吉国税函〔2006〕57号7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9.07吉国税发[2006]231号7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2006.09.07吉国税函[2006]72号7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1.12吉国税发[2006]268号7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2006年度财务决算意见》的通知2006.11.27吉国税发〔2006〕284号7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9吉国税发〔2006〕312号8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6吉国税函〔2006〕79号8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2006.12.29吉国税函〔2006〕80号8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2007.01.16吉国税发[2007]19号8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好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通知2007.01.29吉国税发[2007]28号8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1.30吉国税发〔2007〕25号8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3.06吉国税函〔2007〕16号8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2007.03.13吉国税联字〔2007〕2号8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3.28吉国税函〔2007〕26号8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5.14吉国税函〔2007〕55号8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通信服务公司更改合并纳税成员企业问题的通知2007.05.23吉国税函〔2007〕66号9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征管执法情况调研的通知2007.06.13吉国税函[2007]83号9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2007.06.14吉国税函[2007]85号92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07.09吉国税联字〔2007〕8号9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9.06吉国税联字[2007]11号9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批普通发票工本费正式收取标准的函2008.01.15吉国税函[2008]6号9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03.31吉国税函〔2008〕41号9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2008.04.29吉国税函〔2008〕62号9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11.18吉国税联字[2008]15号9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1.09吉国税函[2009]3号9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04.27吉国税发〔2009〕75号10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2009.08.07吉国税函[2008124号10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捐赠问题的通知2009.10.19吉国税函〔2009〕157号102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2.29吉国税发〔2009〕185号10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2010.05.06吉国税函〔2010〕63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失效或废止条款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03.06吉国税发[2001]53号第四条第六项废止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06吉国税发[2004]387号第四条第三款废止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04.07吉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条废止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04.07吉国税发〔2009〕65号第一条第五、六、七款,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二、三、四款废止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3.29吉国税函〔2010〕39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10.05.12吉国税函〔2010〕68号第二条、第六条废止——结束——。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行政奖励办法【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5﹞252号【发文日期】2005-09-27【实施时间】2005-09-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由全省国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国税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对全省国税系统行政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为国税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税务总局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工作坚持代表性、先进性和竞争性相结合。
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吉林省国税系统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各级国税机关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以及从事各项国税工作的干部职工。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类 第四条 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国税系统的先进单位、最佳基层单位、先进领导班子、优秀税务工作者、业务能手(业务能手标兵)和机关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的奖励。
(一)先进单位的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先进单位".每次奖励市(州)国家税务局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30%,每次奖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州)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20%,每次奖励基层分局(所)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10%. (二)最佳基层单位的奖励:每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最佳基层单位".每次奖励最佳基层单位数不超过县区级以下(含县区级)国税机关总数的25%,不重复奖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1日 国税发[2006]49号)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生 产 、 托 加 工 、 口属 于 通 知 第 一 条 、 四 条征 税 范 围 的 应 税 消 一 在 委 进 第 费 品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按 规 定 到 主管 税 务机 关办 理 消 费 税 纳 税 申报 。 均 ( ) 二 生产 石 脑 油 、 剂 油 、 空 煤 油 、 滑 油 、 料 油 的纳 税 人 在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时 还 应 提 供 《 溶 航 润 燃 生 产 企 业 生 产经 营 情 况 表》 见 附 件 2 和 《 ( ) 生产 企 业 产 品销 售 明细 表 ( 品 )( 附 件 3 。 油 》见 ) ( ) 税 人 在 办 理 纳 税 申报 时 , 需办 理 消 费 税 税 款 抵 扣 手 续 ,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纳 税 申 三 纳 如 除 报 所 需 资 料 外 . 应 当提 供 以下 资 料 : 还 1. 外购 应 税 消 费 品 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 供 外 购 应税 消 费 品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扣 联 ) 提 抵 原 件和复印件。
营业。 一语 是 对 英语 b s e s 词 的 翻 译 , 际 含 义 不仅 仅 包括 生 产经 营 活 动 . 包 u 1 s 一 n 实 还
括 非 赢 利 机 构 从 事 的 一 般 业 务 活 动 。 此 , 收 协 定 缔 约 对 方 的 非 赢 利 机 构 。 过在 我 国设 立 的 固 因 税 通 定 基 地 或 场所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 为 该 机 构 进 行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活 动 外 。 认 为在 我 国 构 成 常 设 机 除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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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9.26
•【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3.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6日。
国税发[2006]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适用地区:xx发文时间:2006年02月23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第024号法规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
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
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吉国税发[2007]20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201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档案资料管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工作要求,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现有的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全面清理。
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简并征管资料,合理简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传递环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
二、充分利用电子数据信息,减少纸质资料。
对各管理系统中能够生成、存储的资料不再另行印刷纸质资料。
三、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保管、调阅以及样式等,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需要变更的必须向省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税管理的相关卷宗及文书暂未列入此次档案资料规范范围,有关资料样式及使用规定由所得税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卷宗目录(略)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略)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促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第2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1.06•【字号】吉国税发[2001]243号•【施行日期】2001.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24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举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举报人参与税务违法行为又举报的,不予奖励,但处理该案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结合举报人在查办案件中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一)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
(二)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
奖金数额在10万元以内掌握。
本条所称贡献大小,应当从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证明材料的确认程度、配合积极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2006年9月5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与当地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对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
具体包括:(一)办理缴费申报后,缴费人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二)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实施检查,已查定缴费人的应补缴费款,缴费人未在检查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缴费期限内缴纳的应补费款;(三)缴费人其他情形下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有上述欠费情形的缴费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作为欠费人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发[1994]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发[1994]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为了做好涉外税收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我们对原涉外税收有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表式样及其说明发给你局,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涉外税收有关报表。
省级税务局报送的报表,凡未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应予注明。
二、修订后的涉外税收季报表自一九九四年第一季度起使用,原涉外税收报表同时废止。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报表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考虑到一季度报送时间偏紧,今年一季度报表可推迟到六月底前报送。
三、填表要求1、报表中所列各项指标,应工整、清晰地逐一填列,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不留空行。
所填数据要准确无误。
填报单位要加盖公章,主管局长、处长、复核人、制表人要签名。
2、金额单位一律为千元,千元以下的四舍五入,不得写00,凡以户为单位的一律填写正整数,三位数之间不得出现分节号。
3、报送报表时,必须附送收入情况分析,包括收入升降原因的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真正使报表发挥促进涉外税收征管的作用。
四、涉外税收收入季报表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报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
五、“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开业户数登记表”继续使用,每半年报一次,分别于七月十日和次年元月十日以前电传我司,电传号3266836。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总局核定征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照《总局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1号)同时废止。
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时,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经测算后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4日附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行业对应2011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A 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C 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H 批发和零售业4-15交通运输业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铁路运输业、52道路运输业、53城市公共交通业、54水上运输业、55航空运输业、56管道运输业、5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7-15建筑业E 建筑业8-20饮食业I 住宿和餐饮业-67餐饮业8-25娱乐业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2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及子行业(不含禁止进行核定征收的行业)10-30——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08•【字号】吉国税发[2004]36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6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全面提高我省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纳税人基本情况以及税务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制定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岗位级别,科学评定税收管理员能级水平,实行按能定级,以岗定责。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落实税收管理责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税务机关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的税收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负责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处罚决定、定额核定、减免税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审批,但对偏远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收管理员管理范围,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
也可以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本辖区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员分类管理。
税收管理员应本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的税务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国税发[2005]20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1.08•【文号】国税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总局制订的《税收情报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推进《规程》的实施,加强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特提出以下要求:一、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家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情报交换对于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核查跨国偷避税行为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要严格执行《规程》,对于转复不及时、查处不到位、草率应付及操作不规范的,或不按规定披露和使用情报、遗失情报的,应责令当事人作出检查;对于因泄密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鉴于税收情报交换应按外事工作要求进行,且对情报的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保密性有特殊的要求,各地应由涉外税收机构专职负责,并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
为便于联系,请各地于3月31日前将主管处(室)及负责专人名单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三、各地在税收情报交换的核查中要注意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对通过情报交换发现的偷税问题等,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应及时沟通,配合查处。
由于情报涉及的纳税人较为广泛,有时难以确定管辖范围,各地税务局收到总局转来的情报后,如不属本局管辖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转往相关税务部门并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相关税务部门接到此类情报后应视同从总局直接转发的情报予以查处,并在回复报告中作出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5.18•【文号】国税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以及保护我国合法税收权益的重要方式。
为有效保护我国税收权益,正确履行税收协定的义务,保证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规范和统一,总局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别印发了《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下称《规程(试行)》)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国税函[2002]931号,下称《保密规则》),有效保证了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反恐、反腐斗争形势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越来越重视,并制定了一些新规则,以提高税收情报交换的广度和力度。
在此背景下,我国的《规程(试行)》和《保密规则》中的某些规定不再适应新的形势,有的条款如不修改将严重影响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
为了使情报交换工作跟上国际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充分调研、讨论并借鉴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对《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整合了《规程(试行)》和《保密规则》,制定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税务合作,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以下简称情报交换)工作,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或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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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国税系统国际(涉外)
税收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标 签】国税系统,国际涉外税收管理
【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吉国税发﹝2006﹞29号
【发文日期】2006-02-13
【实施时间】2006-0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和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2006年全省国税系统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要点》,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2006年全省国税系统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要点
2006年,全省国税系统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为核心,以增强国际税收控管能力为途径,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所得税管理十六字方针,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做好涉外税收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税收情报交换、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涉外税收政策管理工作及涉税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一)继续加强反避税基础档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在去年反避税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反避税基础建设工作,完善全省反避税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反避税档案资料表格样式。
按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关联企业建立反避税档案,并按照年度进行维护。
进一步完善关联企业台帐,使关联企业台帐切实起到选案作用。
(二)全面推广反避税价格信息库。
反避税信息库是反避税选案、价格分析、税务调整等工作的基础,建立信息丰富、功能完善的反避税信息资料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各地要以综合征管软件V2.0上线为契机,在年内推广和运行反避税价格信息库,实现全省价格信息共享。
在3月底前,完成对关联交易企业生产的产品目录信息采集工作。
4月底前,按照各地提供的采集信息产品目录补充完善产品价格信息采集模块。
5月份,在全省进行反避税价格信息库软件运行测试,根据各地在运行中提出的问题和业务需求,对该软件做出最终修订。
2006年7月在全省推广反避税价格信息库软件。
(三)巩固扩大反避税税务审计成果。
加强对企业年度关联交易申报的管理和审核,严把申报质量关,严格关联企业认定程序,确保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率达到100%.要充分利用税务年检、纳税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出口退税等信息资料,加强选案分析的深度,为反避税选案奠定基础。
要继续坚持“以案件管理”为中心,抓大案、要案,加大调整补税的力度。
严格执行反避税审计立案、结案报批制度。
2006年度各地转让定价审计立案、结案(包括以前年度未结案件)均需上报省局,由省局上报总局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不断加强和完善反避税集中管理机制。
各地要在总结去年反避税集中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探索集中管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进一步强化反避税工作,充分发挥反避税专业人才的作用,实现反避税信息的充分共享。
一是探索集中立案制度,各地在反避税立案前将准备审计户数及名单报省局统一进行选案分析,确定立案审计户。
二是对各地确定企业避税数额较大,自行实施审计调整有困难的,可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组织各方面力量安排实施。
二、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提高对跨国税源控管能力
以提高源泉控管能力为核心,积极建立非居民税收监控体系。
一是强化对象监控,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涉及的非居民税收业务,实施分类化重点管理。
二是强化过程监控,实施业务环节全程监控,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做到合同备案环节提前介入,项目实施环节全程监管,外汇支付环节严格把关。
三是强化政策监控,严格税收协定执行,加强付汇项目相关情况调查,准确界定项目征免税性质和范围。
要进一步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信
息沟通机制,及时、全面地取得外汇、商务等管理部门信息,为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提供有益参考。
重点做好境外劳务费相关情况调查工作,准确区分一般意义上的境外劳务与技术转让范围。
严格贯彻执行总局即将制定下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收征管办法》,提高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相关非居民税收业务的监控力度。
在不断总结几年来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方式,加强非居民税收控管。
三、积极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认真执行总局即将下发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将情报交换作为国际税源控管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深入挖掘,切实提高税收情报交换的质量和效率。
认真、及时地做好税收情报的转发、保存、调查和回复工作,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继续加强日常税收情报信息采集工作,提高我省对美、日、韩三国的自动情报质量。
同时,按照总局要求,扩大提供自动情报的范围,注重加拿大、澳大利亚两国居民从我省取得的收入等有关信息收集。
重点关注中外合作办学方式外方取得收入情况,加强与学校的外事部门、教务部门联系,及时取得有关涉税信息。
在自发情报的提供上,要集中抓好售付汇环节不予征税的境外劳务费项目信息采集。
要增加对外专项情报请求工作,在充分考虑索价专项情报请求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上报总局向国外索取专项情报,切实发挥税收情报交换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
四、切实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提高涉外税收征管效能
一是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和收入分析工作。
要严格按照总局即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省局下发的《关于规范2006年度涉外税收收入分析和涉外企业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国税际便函[2006]1号)要求,及时优质地完成定期的重点税源管理和税收收入分析工作。
将年度缴纳涉外企业所得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一律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收入和重点税源变化情况。
加强税收收入的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分析,加强与经济关联度分析,不断规范和提高收入分析的方法和质量,建立有效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确保涉外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是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涉税事项的审批管理,强化对申报资料的审核。
采取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纳税辅导和岗位业务培训,提升汇算清缴工作水平。
建立基层税务机关、市(州)局和省局三级数据审核网络,充分运用审核工具,认真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确保数据准确。
积极研究汇算清缴管理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对接工作。
将汇算清缴工作与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有机结合,完成对所有参加汇算企业申报资料的初评工作,充分汇算
清缴软件的分析功能,重点开展对零申报企业和亏损企业纳税评估工作,核实企业真实亏损情况,为涉外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注重挖掘利用汇算清缴工作中各项有益数据信息,实现汇算清缴数据的增值利用。
三是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做好已有的审核评税与纳税评估的衔接。
把纳税评估作为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手段,有机融合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等税源管理手段和办法,建立规范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规程和办法。
要加快现有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软件的完善和测试工作,拟于七月份在全省范围推广应用。
四是加强涉外税务审计工作。
抓好涉外企业重点税务审计工作,大力推行联合税务审计。
在各地上报拟审计户数的基础上,省局直接下达各地重点税务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户数名单。
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涉外税务审计文书,组织开展审计卷宗评比。
在直接牵头组织全省的联合税务审计的同时,结合各地的实践,研究建立更为规范的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机制。
五、不断加强政策管理,提高涉外税收政策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各项涉外税收政策法规,加强政策研究分析,强化税收政策管理,严格各类税收减、免事项审批规定,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切实做好若干税务审批取消或下放的后续管理工作,加强监督与检查,防止因取消或下放审批而疏于管理。
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列支项目的真实性审核,对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列支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一律不得予以扣除或列支。
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和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六、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涉外税收服务质量
切实加强纳税服务工作,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积极为涉外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和辅导。
积极落实各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跟踪问效,帮助企业用好用足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以“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政务公开制”、“领导值班制”、“一站式服务制”等多种方式,为涉外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经济、便捷的纳税服务,为我省涉外企业发展,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税收政策与服务的双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