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困境及出路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什么意思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什么意思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的规定。
主诉检察官是在一个案件中负责起诉的检察官,我国在2000年1月起全面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那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什么意思?它包括了哪些内容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提供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的规定。
▲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主诉检察官应当从检察员中选任。
优秀的助理检察员可以参加主诉检察官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合格的,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检察员后,可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应从实际出发配备助手和书记员。
▲(二)主诉检察官的选任。
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全院范围内公开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在本院及所属检察院进行。
选任时实行资格考试与考评相结合。
资格考试分为书面考试和能力测试。
书面考试原则上由省级院统一组织;能力测试由分州市级以上检察院组织实施。
通过主诉检察官上岗资格考试的人员,经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评合格的,由本院检察长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拟任主诉检察官的人员,应当确定三个月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分、州、市院以上公诉部门负责人(正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已任命为检察员的,应当视为自然取得主诉检察官资格,可以不参加主诉检察官资格考试。
▲(三)主诉检察官的职责。
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时,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以及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认为应由其行使的职权,应当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这项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困难和问题:
1. 案件复杂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越来越复杂,涉及的领域和专业知识也越来越多,这给检察官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2. 证据审查困难: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往往存在困难,如证据灭失、证据矛盾等。
3. 诉讼效率低下: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往往较长,这给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诉讼效率低下可能导致案件积压、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
4.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司法解释的不统一,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 公诉质量不高:公诉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核心,但是一些检察官在公诉中存在不足,如证据收集不全、公诉理由不充分等,这影响了公诉的质量和效果。
6. 监督机制不完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如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效果不明显等。
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培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协作配合等,以提高刑事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检察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检察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检察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检察工作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着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提高效率。
以下是一些检察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 检察机关权力过大: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权力存在过度集中的问题,这种现象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滥用职权、不作为或者放任不管等问题。
2. 检察机关职责不清:由于相关法律和规定不明确,一些检察工作的职责和范围不够清晰,导致一些案件处理存在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3. 检察工作机制不完善: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检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 检察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在一些地方,由于相关选拔和培训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检察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从而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整体效益。
5. 检察机关对外宣传不充分:检察机关在对外宣传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不足,容易引发对检察工作的误解和质疑。
总之,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强对检察工作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加强对检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推动检察工作的现代化和规范化,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论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措施
论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措施第一篇:论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措施论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措施摘要: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突出问题,既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形象。
为此,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逐步加以解决。
关键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存在问题;措施当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执法环境不断得到改善,检察干警素质大幅度得到提升,办案质量有着明显的提高。
但是,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的这些问题,既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也影响着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因素。
(一)干警政治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开展了“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题教育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政法。
,发挥其他内设部门办案人员的或检委会人员的集体智慧,致使成案低,或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后,导致逮捕条件不够或够不上提起公诉要求而作撤案处理的不良后果。
(三)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和办案技能停滞不前法律知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等变化不断有新内容更新。
当今是社会各项事务创新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鲜事物不断涌现。
为此,办案人员也要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领会上级指示精神,时刻掌握政治大方向。
而我们的检察人员有不少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处于“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状态,从不主动及时更新法律业务知识和技能,也不向有经验的老手请教学习。
表现在办案人员没有注意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在适用法律上出现误差。
当然,还有其他如公、检、法三部门之间,在办理案件方面缺乏配合联动,以及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等方面的原因,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也有一定的影响。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监督效果不佳
在一些情况下,检察机关的监督效 果并不理想,存在监督不及时、不 全面、不准确等问题。
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
01
02
03
办案质量不高
由于审查不严、证据不足 等原因,一些案件存在质 量问题,需要加强内部管 理和审查机制。
深化检务公开
通过公开检察业务数据、案件信息等,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 透明度。
创新监督方式
运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提高检察监督的精准度和效率。
加强内部监督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工作效 能。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提高检察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01
参与国际法律事务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合作,加 强与各国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 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2023-10-28
contents
目录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 对当前检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 完善检察工作的具体措施 • 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CHAPTER 01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
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 能时,更多地依赖于传统的审 查和调查手段,缺乏科技手段
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增强公众参与
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方式,增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 和参与度。
建立沟通机制
畅通检民沟通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认 可度。
加强普法宣传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原因及对策
由于社会 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 , 检察 机 关在 查 处 职务 犯 罪 中仍 然 存在 诸 多 的 困难 和 问
题, 主要 表现 在 以下两个 方 面。
部分都是位高权重 , 在所在地区有一定 的影 响力和 复杂的社会关系, 单凭检察机关孤军奋战难 以彻底 惩 治和 根 除贪 污 、 赂这 一 社会 毒 瘤 , 上 检察 机 贿 加 关 自身存在的缺欠和现实执法 、 司法环境 中的各种 阻力、 障碍 , 使得高发的职务犯罪在现阶段难以得
查效率 。但是 , 当前职务犯罪异地侦查协作仍然存 在一 些 问题 。一 些地 方领 导 在思 想上 认识 不足 、 重
检察机关查办职 务犯罪案件存在 的困难 、 原因及对策
零 霄 宇
( 西县人 民检 察 院 ,广 西 靖
【 摘
靖西
5 30 ) 3 80
要 】 文探讨 了检察机 关在查 办职务犯 罪中存在 的困难、 因, 出了解决这些 困难 的对策。 本 原 提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3 8 (0 0 0— 04 0 17 — 0 32 1 5 0 6 - 3 J
[ btat T i pp r i uss nteei n ii le n aos o eivsgt na ddai i co ig e A s c] hs ae s se x t gd c t s dr sn r et ai n el gwt acr n yi t r dc o h s i f ui a e f t n i o h n h d l nh
犯罪 异地 侦查协 作 , 是指 检察机关 请求 本辖 区 以外
因和对策作一尝试性探讨 。
1 检察机关在 查办 职务犯 罪中存在 的困难 及原 因分析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XX区人民检察院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在人员分类管理、院领导直接办案、检察人员绩效考核等方面,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的体现和办案质效的进_步提升,值得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一、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中的问题1.入额检察官数量与办案量不匹配。
我院共有检察专项编制43个,入额检察官16名,占编制总数的37.2%。
近年来,该院每年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数已跃升为全市前列,而我院仍是小院编制,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
2.司法辅助人员未配备到位。
全院共有检察官助理11名、书记员7名。
检察官助理人数无法达到与员额检察官1:1的比例,除3名员额检察官单独配备助理外,其余员额检察官均共用辅助人员,且11名检察官助理中有6名是55岁以上的老检察官。
3.员额检察官无文书签发权、用印审批权。
员额检察官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决定权,但是,员额检察官对法律文书一逮捕决定书却没有签发权和用印审批权,必须申请检察长签发和用印,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要旨不符。
4.领导办案数中的“案件”范围界定过窄。
定义和评价"案件”,是规范领导干部办案、建立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的基础。
但是,哪些执法活动是办案,哪些职能的履行是办案活动,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实体案件作为办案范围,显然过于狭窄。
5.院领导直接办案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
领导干部对案件进行组织指挥、审核决定以及参加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等事务虽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但不能充抵办案数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虽然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应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见的案件,但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领导干部直接办理的案件系普通案件,不具备示范性、指导性的情况。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公正司法的需求越来越高。
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然而,实际上我们也不能忽视目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较全面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I. 问题分析1. 防污染力度不够目前,环境污染已成为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生活质量的突出问题。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有所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防治效果不佳。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检察机关在环境案件立案数、起诉数等方面的投入还不够,缺乏专业化人员支撑。
2. 司法独立性受到挑战虽然我国已经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地位,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由于一些干扰因素,检察工作可能面临政治压力、经济利益等外界干预,这严重影响了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3. 案件查办精度有待提高在案件侦查环节,由于一些原因,如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先进的科技手段支持等,在对犯罪线索的筛查、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问题。
这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查处,对社会安全造成了较大隐患。
4. 信息化程度相对落后信息化技术已经深刻改变了传统产业,并且在司法领域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目前的检察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相关业务信息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
这给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及数据共享带来诸多困难。
II. 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提升检察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以下是几个对策建议:1. 加强专业人员培养与配置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应大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完善,并着重加强环境科学、化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培养。
此外,还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加大对相关岗位的配置力度,确保检察工作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
2. 强化司法独立和监督机制通过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明确政府干预司法的禁止行为,以及加强独立审判组织和内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来保障检察工作的独立性。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摘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
1999年起,最高检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运行规范,各地具体实践不尽相同,又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力制约和职务保障机制,造成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作用有限,且队伍人才流失严重。
近年来,“主任检察官”制度应运而生,并频频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现行改革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
文章将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组织体系的构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职务保障等方面做一综合思考,以期把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脉搏。
[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监督制约机制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即确定若干名承担主诉、主办职责的检察官,并以每名检察官作为第一责任人,组成一定的办案组织,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权,并承担责任的办案制度。
2007年以来,各地检察院纷纷试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衔接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一方面扩大了办案责任制的适用范围,将业务范围拓展到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公诉、民行检察监督等其他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领域;另一方面探索了一系列制度、机制,确立组织形式、明确权责、规范配套制度等,给予了办案责任制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撑。
“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制度推行以来,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将其逐步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解决了责任划分问题,增强了办案责任意识,但是,这种改革没有形成规模,对于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的权责规定不明,检察官福利等配套制度也没有跟上,且仅仅局限在检察业务的某一领域,导致实践中确立检察官主体地位作用有限,没有达到改革的预期效果。
目前基层检察官办案面临的主要困境及破解观点
目前基层检察官办案面临的主要困境及破解观点概况案多人少仍是基层检察官办案面临的主要困境,也是困扰基层检察官办案质量的难题。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从大多数基层院的实际工作中反映出来,案多人少的困局并未得以解决。
以巫山县院公诉科为例,目前公诉科干警共8人,每年案件数量约420件,按照以前的模式,人均办案数约52件。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有员额检察官3名,检察官辅助5名,每个检察官办案数达140件。
有人可能会认为实际参与办案的人员并没有减少,每个人的工作量应该变化不大,但事实并非如此。
巫山县院公诉科检察官配备1至2名辅助人员后,这140个案件必须亲自审查起诉。
检察辅助人员只能协助,具体主要是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整理案卷等,而工作量最大的审查证据以及制作法律文书需检察官自己办理。
也就是说,这种模式下,检察官的工作量远远大于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量,甚至多到很难完成的程度。
困境形成的原因及破解一检察官去行政化导致综合事务部门被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内容是弱化检察院业务部门及检察官的行政属性,让检察官能丢掉行政事务包袱,轻装上阵到一线从事办案工作。
但检察院作为一个机关,必然会存在人员管理、工资发放等大大小小的行政事务需要处理,而在此轮司法改革实际中,因为过分强调检察官去行政化,加上政策和待遇对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进行倾斜,导致检察院的综合事务部门被弱化。
许多干警感到在综合事务部门工作没有出路,不愿在综合事务部门工作,工作积极性变弱。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不能得到有效的后勤保障。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不能放弃检察官去行政化的进程,笔者建议推行“大部制+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模式,大部制即根据检察官的办案类型对目前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进行整合,例如将以办案为主的侦查监督科、未检科、公诉科整合成刑检局。
科学建立检察官办案组,实现工作团队化,根据检察官的个性特质合理为其配备检察辅助人员。
按照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1∶1∶1的基础比例形成固定的办案组,提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配合协调能力。
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思考
主诉检 察官 应是 公诉人 的 优秀代 表 ,应具 备 良好 的
辽 宁 省 盘 锦 市 人 民 检 察 院公 诉 处 处 长 【 20 0] 1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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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制度 的健 康深 入发展 。 ( ) 三 主诉 检 察官待 遇 堪忧 , 为制 约主诉检 察 官 办 成
它政 府 机关 。某基 层检察 院 中层正 职有 五人 都是 通过竞
何存 位置 ?因此不 肯放权 ; 其二 , 不放 心 。认为 主诉 检察
官权 力增 大 了 , 出问题 。把放 权 于主诉 检察 官与 主诉 会
聘 , 公诉 部 门走上 其它 部 门领导 岗位 的 ,占中层 正 职 从
人数的 4%; 1 二是 公诉 工作压 力 大 , 工作 标 准高 , 没有相 应激 励机 制或 待遇 , 使公 诉人 员 “ 致 跳槽 ” 的现 象 时常存 在 ; 是各 级检 察 院进 行收 编 、 编 。市 ( ) 三 缩 分 院和基 层 院 除在 9 5年 、6年进行 了全 国检法 统 一增 编考试 , 9 吸纳一
关键 词 : 主诉 检察 官 办案 责任制 度 公诉 政 治素 养和 职业 道德 品质 ,具 备 良好知 识结 构和 能力 素 质 , 有 丰富 的出庭 经验 。虽然 实施 主诉 检察 官办 案责 具
一
、
影 响主诉 检察 官办 案责任 制度 深入 开展 的症 结
( 没 有赋 予主诉 检察 官相 对独 立 的办案 职权 , 一) 办
案行 政领 导 色彩依 然存在
任制 度 的积极 意义 之一就 是培 养 造就优 秀 的高层 次 、 复 合型 、 家 型检察 官 ,使 主诉检 察官 能够 在实 践 中锻炼 专
和发 展 ,但 这 并不 排 除 在选 任 时 要 制 定 严 格 的选 任 机
主诉检察官督导室设立问题探讨
主诉检察官督导室设立问题探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高检院改革之重点,自20xx年以来得到了大力推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通过在检察人员之间对检察权进行重新配置,一定程度上放权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落实办案责任制。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办案独立性、自主性的增强与诉讼效率、办案质量的提高,都充分证明了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是卓有成效的,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阻碍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我们对此作了一些思考,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在“放权”与“限权”间找到平衡点,确立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办案责任制具体制度成熟化,以推进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向纵深开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同时,我们大胆探索制定了“主诉检察官督导制”,下文将对此予以介绍,以供商榷。
一、以放权为主旨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完备监督机制以走向成熟“放权”,即放检察权于主诉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此为要义,通过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检察权,以减少诉讼环节,加强主诉检察官办案的相对独立性,到达激活办案机制,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放权”在推行过程中表达了普遍的积极作用,然而在某些环节、场合也产生了以下两种极端:1、怠于行使权力。
办案责任制强调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权责相应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原那么之一。
但是,司法实践中,某些主诉检察官因为惧怕责任的承当而不敢于行使权力,办案过程中遇到问题,动辄级级汇报、频频讨论,致使一些本应由主诉决定的事项改由检察长决定、检委会讨论决定,影响了办案进程,致使办案效率低下,违背了提高诉讼效率的初衷。
按照规定主诉检察官自主行使案件审查中应有的决定起诉权,除特定的案件以外,普通案件均由主诉检察官审查决定起诉,部门领导只在起诉前对案件做形式审查。
但局部主诉检察官出于某种考虑,不真正行使权力,其束手束脚,过于谨小慎微的状况致使主诉制度流于虚设,主诉负责制变相地成为集体负责、上级负责。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检察工作在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人员素质不高造成办案水平参差不齐1. 人才招聘方式落后:传统的招聘方式导致选拔出来的人员无法满足现代社会需求。
2. 培训体系不完善:检察机关未能建立有效的培训体系,导致办案人员无法及时掌握新知识和技能。
解决对策:1. 积极创新人才选拔模式:通过开展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突破传统招聘渠道限制,吸引更多有潜力和能力的优秀人才。
2. 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建立系统完善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使办案人员能够持续学习、适应新情况。
二、案件办理周期长导致公众满意度下降1. 办案流程繁杂: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合作不够紧密,导致案件办理时间拖延。
2. 案件负荷过重:人力资源分配不均衡,一些地区和部门面临较大工作压力。
解决对策:1. 简化办案流程:建立规范的协同工作机制,优化办案流程,提高效率与准确性。
2. 合理分配资源:按照实际情况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对各地区和部门的支持和指导。
三、调查手段单一限制取证能力1. 传统取证技术滞后:缺乏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使得在调查中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证据。
2. 取证难度增加:犯罪手段日趋复杂,从而使得侦查取证更加困难。
解决对策:1. 加快科技创新步伐:积极引入先进科技手段,如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取证方面提升效率。
2. 增强多元合作能力: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高取证水平。
四、执法依据不足影响办案公正性1. 法律规范滞后:现行法律无法完全覆盖并适应社会变革和创新。
2. 实施中存在漏洞:个别检察机关在执行时可能出现程序操作不当或主观意识对决策产生偏差。
解决对策:1. 完善立法系统:加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修订工作,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2.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
检察办案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
检察办案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检察办案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中,有几个关键点值得关注和改进。
首先,刑事案件办案周期过长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长时间的审查、侦查和
审判过程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疑虑。
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来加快案件处理速度,确保及时公正的司法程序。
其次,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存在失职和不作为的问题。
一
些检察官或许因为一些不当的原因,没有尽职尽责地履行他们的职责,导致
案件积压和不公正的处理结果。
这种情况下,应该加强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的监督和考核,促使他们更加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另外,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部分案件的质量和证据收集不足。
一些
检察机关在案件评估和准备过程中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资源和专业技能来
收集、保护和分析证据。
这可能导致不充分的证据和不准确的事实认定,最
终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应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培训和资源投入,
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处理。
最后,可持续的改革和创新是解决检察办案质效问题的关键。
需要通过
改革机制和流程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引入科技手段,提高数据共享和信
息化水平,可以提高办案的效果和效率。
此外,要加强与其他司法机构和执
法部门的合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动检察办案质效的提升。
总体而言,为了解决检察办案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化司法改革,加
强机构建设和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能力非常必要。
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改进,才能实现更加公正高效的检察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略论检察官专业化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略论检察官专业化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官的职责和使命也在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对检
察官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当前检察官专业化面临着一些现实
困境,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提高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成为了一个亟待解
决的问题。
一、现实困境1.人才流失由于检察官的工作压力大、工作环
境差、薪资待遇低等原因,导致一些优秀的检察官选择离开检察机关,这
对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培训不足目前,一些地
区的检察机关对检察官的培训不够重视,培训内容也比较单一,难以满足
检察官专业化发展的需求。
3.制度不健全当前,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制度
不够健全,对检察官的职业发展和专业化建设缺乏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二、出路 1.加强人才引进和留用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对优秀人才的引进和留用,提高薪资待遇和工作环境,为检察官的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2.加强
培训和学习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对检察官的培训和学习,提供多样化的培训
内容和方式,帮助检察官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
3.完善制度建设检察机关
应该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职业发展和专业化建设机制,为检察官的
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综上所述,要提高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需要检察机关加强人才引进和留用、加强培训和学习、完善制度建设等方
面的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为
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诉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公诉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摘要:对公诉机制中存在问题进行改革是整个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是,由于受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限制,公诉机制改革受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以致不同地区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
一些在改革中显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也亟待解决,只有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才能尽快建立适应公诉工作的新机制。
一、主诉检察官制度在运行中存在问题(一)主诉检察官职责范围界定不清在设立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最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讲话中指出: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就是要打破过去用行政办法管理司法工作的旧模式,冲破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旧框框,形成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责权统一的办案工作机制。
按照这一目标,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赋予承办公诉案件检察官以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由主诉检察官以自己名义对案件实体作出独立处理。
而事实上,从事公诉工作依据的《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的《刑事诉讼规则》并未赋予主诉检察官相应权力和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在制定主诉检察官制度中,各地一般均规定了对案件实体的处理权力,例如起诉权、不起诉权、改变侦查机关认定性质、改变管辖案件甚至补充侦查权均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显然主诉检察官办案中还是进行提审、审查证据、出庭公诉等与原来相同的常规工作,办案中仍然事事请示汇报,给人以与未设立该制度并无不同的感觉。
(二)主诉检察官和从事公诉工作的工作人员待遇相对较低,影响工作积极性公诉人都有一个相同认识,就是主诉检察官承办一起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所付出的劳动要比辩护人付出的多,但两者相比在报酬上却有明显的差别,尽管实施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文件中也规定了主诉检察官津贴,但在实际执行中因经费紧张或其他原因,其物质待遇无法兑现,影响了主诉检察官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二、公诉队伍管理机制中存在问题用单一模式管理公诉队伍乃至所有检察干部越来越不适应检察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专业型、专家型的公诉人才奇缺,公诉人队伍整体水平难以提高。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现实省思与改革探析
了挑 战 .同时也 为 主诉 检察 官 制度 的进一 步 深 化发
展提 供 了机 遇 .所 以 只有 突 出主诉 检 察 官 的地位 和 作用 。 发 挥 主诉 检察 官 的能 动性 . 结 合 主诉 检 察制 度 的放 权 。 使 主诉 检察 官具 有更 强 的 司法 属 性 . 各项 改 革相 互作 用 、 相互 影 响 。 才能 最终 建 立 以主 诉 检察 官
办 理案 件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的 办案 制度 .是 针 对 以往 “ 由检 察 人员 承 办 , 办 案 部 门负责 人 审 核 . 检察 长 或 者检 察委 员会决 定 ” 的 内部 工作机 制 的改革 这 项办 案 责任 制 的改 革实 际上 是 对检 察 权 的重新 配 置 . 是 对公 诉 权在 案件 承办 人 、 主诉检 察 官 、 公诉 部 门行政 负 责人及 检察 长 ( 检察 委员 会 ) 等不 同主体 之 间 的重
与改革探 析
杨 安 . 陆 旭
( 1 . 天津 市北辰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天津 3 0 0 4 0 0 ; 2 . 天 津 市人 民检 察 院 , 天津 3 0 0 0 7 3 )
摘要: 主 诉 检 察 官 制 度 具 有 提 高 办案 效 率 和 质 量 、 培养诉讼精 英、 符 合 公 诉 权 司法 属 性 等 意 义 . 但 是 近 年 来 该 制 度 的 发 展 出现 “ 瓶颈” , 究其 原 因在 于 , 对 主 诉 检 察 官性 质认 识 不 到 位 、 缺 乏 立 法 支持 、 权 责利不协调等 , 因此 , 应 进 一 步优 化 办案 模 式 、 协 调 权 责 配 置及 正 确 处 理 主诉 检 察 官与 其 他 主 体 的 关 系 , 以发 挥 主 诉 检 察 官 制度 的优 越 性 。 关键词 : 主诉检察官 ; 价 值 ;问题 ; 改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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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责 的 有 机统 一 是 实 行 主诉 制 的初 衷 .但 经 过 一 段时间的运行 , 出现 了权 力 、 任 相 脱 节 的情 况 , 碍 责 妨 了 这一 制 度健 康 深 人 的发 展 现 在 主诉 检察 官 面 临 的 问 题 主要 是 责任 很 完 整 . 力 却 不 完 善 . 权 一些 地 方 放权 并 不彻 底 主诉 检察 官 在 求诉 权 方 面有 决 定权 . 在 不 但 诉 、 少 或增 加 犯 罪 事 实 、 减 主动 增 加 犯 罪 嫌疑 人 等 方 面 没 有权 力 在 主 诉设 计 之 初 . 际 上并 未 考 虑利 益 的 问 实 题 , 随 着 主诉 制 的 发 展 , 益 问题 日益 突 出 , 很 多 但 利 在 地方 公 务人 员 工 资 的 规 范后 .原 来 的 主诉 检 察 官 岗位
圭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困境及出路
术
文 吴 祥 义 ◎
+
熊
正
石
晶
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以下简称: 主诉制) 是指
在检 察 长 领 导 下 .在 审查 起 诉 部 门实 行 的 以 主
( ) 定 与 流 动 左 右 为 累 .一名 优 秀 的 主诉 检 察 官
官 制 度 难 以为 继 的局 面 需 要 引 起 我们 足 够 的重 视 [ 3 ] ( ) 三 责任 与权 力 不相 匹配
( ) 权 与 收 权进 退 维谷 一 放
主诉 制 的核 心 在 于放 权 主 诉制 推 行 的过 程 中 . 简 政 放 权一 度 是公 诉 工 作 的 主调 . 过 一段 时 间 . 经 收权 的 呼 声 日渐 高涨 . 主诉 制 在放 与 收 之 间徘 徊 。一 方 面 . 一 些 地 方 检 察 机 关 的领 导 对 主 诉 检 察 官 独 立 办 案 不 放
毫 无疑 问 . 政职 务 的晋 升对 主诉 检 察官 有很 大 的 吸引 行
步 完 善 主诉 制 的运 行 机 制 . 出困 境 . 主 诉 制 改革 走 把 推 向深入 , 已成 为 当前 主诉 制 改革 的核心 问题
一
、
主 诉 制 改革 面 临的 困境
力。 这对 个 人 而 言无 可 厚非 。 但如 果 没 有 足够 的人 才 储 备. 专业 人 才 向 管理 人 才 流 动 . 观上 会 造 成 主诉 检 察 客
一
的 北京 市 为 例 . 年 来 , 市 各 级 检 察 机 关 共任 命 主诉 十 全
3 7人 , 目前仍 在 公 诉 岗位 的仅 有 1 2人 .已 流失 过 5 6
半 , 开 公 诉 岗位 的 15人 除 个 别 退 休 、 职 的外 。 离 9 辞 大
部 分 到外 单位 任 职 或 提 拔 交 流 到 院 内其 他 处 室 任 职
案机 制 的要 求 . 于是 收 权 日趋 明显 . 别 检察 机 关 的 主 个
诉 制 甚 至逐 渐 有 其名 而 无 其 实 而 地 级 市一 级 检 察机 关 承办着 大 部 分 重大 、 杂 、 复 疑难 案 件 , 这 些 案 件 , 对 主 诉 检 察 官仅 有 延 长 、 补 案 件 的决 定 权 , 退 没有 决 定 处理 权. 还需 报 批 , 实 上 实 行 的仍 是 审 批制 。 以上 这些 情 事 况 的存 在 . 致使 一些 公诉 部 门的 主诉 制度 改 革可 以说 是 穿 新 鞋 , 老路 , 于形 式 。放权 与收 权 , 退 两难 。[ 走 流 进 2 3
动 , 有 可 能违 背 司法 规律 。 主诉 制 实施 以来 。 则 各地 检 察 机关 在 岗 主诉 检 察 官 流失 都 比较 严 重 .以笔 者所 在
检 察 官办 案 责任 制 试 点 工作 .标 志着 全 国主 诉制 改革
拉 开 帷幕 . 之后 . 项 改革 如 雨 后春 笋般 在 全 国各 地 展 该 开 。 …十 年来 , 在高 检 院 的正 确 领 导 和关 心 下 。 诉 制 主 得 到 了健 康 、 序 的发 展 。实 践证 明 , 有 主诉 制改 革 符 合 公诉 办 案 工作 的 自身规 律 . 确 了办 案 责 任 . 高 了案 明 提 件质 量 和诉 讼 效 率 .锻 炼 了公诉 队伍 .提 升 了公 诉 水 平 。但 不 可否 认 , 这项 改 革 也 遇 到 了很 多 困境 . 何 进 如
¥本 文 为 国 家检 察 官 学 院 2 1 科 研 项 目。 0 0年 北 京 市 大 兴 区人 民检 察 院 [06 0 12 0 ]
不 是 一 两天 能 培 养 出来 的 . 养 出来 后 . 更需 要 在公 培 就
诉 检 察 官 为主 要 责 任人 的检 察 官办 案 制 度 。 19 9 9年 4 月 , 检 院决定 在 北 京 、 高 天津 、 海 、 上 重庆 等 地 进行 主诉
诉 岗位上 发 挥 作用 但 受 现 有 的人 事 制度 限制 . 每一 名 主 诉检 察 官 都 面 临着 职 务 的 升迁 及 岗位 的变 动 强调 稳 定 .则 有 可 能损 害 主 诉 检察 官 个 人 的 发展 :突 出流
目标 管 理 奖取 消 了 .打破 了原 来 责权 利 三 位 一 体 的格
的办案 机 制 的要 求 . 否用 好 手 中 的权 力 . 能 会不 会 滥 用 权力 , 以权 谋 私 等 心 存 疑 虑 : 一 方 面 , 相 应 的权 力 另 在 还 不充 分 . 益 还 没有 真正 到 位 的情 况 下 . 利 一些 主诉 检 察 官也 不 愿意 承 担 如此 大 的 责 任 . 案 中遇 到 问题 . 办 主 动 向领 导 汇报 . 听候 领 导 定 夺 . 弃 本 应该 自己独 立行 怠 使 的权 力 加 之个 别 主诉 检察 官 确 实 不 能胜 任 新 的 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