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文件的
决定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2000.06.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
性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标 签】车船使用税,免税手续,补缴税款【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深地税发﹝2006﹞128号【发文日期】1980-01-01【实施时间】1980-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各区局、各稽查局:2006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做好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局(所)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妥善安排征收力量,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委托市公路局下属单位、深圳市建设银行代征税款的,要加强与其的联系并对其开展相关税收业务培训,及时解决征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税票的结报工作,确保税款安全及时入库。
二、市局将于2006年2月下旬和3月上旬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见附件l),各区局(所)要做好宣传工作。
三、符合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由各区局(所)负责办理免税手续,不得委托代征单位办理。
市局对车船使用税征管协查系统做了进一步改良和优化,新程序经测试后已上线使用。
优化后的新程序对免税机动车辆的办理程序进行了简化,纳税人到区局的管理科(所)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由区局的管理科(所)相关人员录入计算机系统后自动生成申报,减少了纳税人到征收科申报的环节。
优化后的《车船税操作说明》已于2006年1月23日挂在市局的信息论坛上,请各区局(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
四、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45号)的精神,我局今年继续委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
五、各区局(所)和代征单位在纳税人办理纳(免)税手续后,发给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税讫或免税标志,该标志必须填写车船牌号并加盖征收机关印章,以便查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追缴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追缴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标 签】2005年,车船使用税,追缴【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深地税告﹝2006﹞5号【发文日期】2006-07-26【实施时间】2006-07-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 为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我局将对2005年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缴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追缴2005年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2005年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征管法》、《条例》以及《办法》的规定补缴车船使用税。
二、深圳市辖区内机动船舶、单位机动车辆,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补缴; 个人机动车辆到深圳市建设银行下属各营业网点补缴。
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到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公路规费征稽所补缴。
三、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局继续委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
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年检、过户、迁入、迁出等车管业务手续时,必须提供纳(免)税凭证供查验。
五、纳税人在补缴税款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 代征单位 地址 。
深国税发〔2008〕12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深国税发〔2008〕12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8-13各区局,各基层分局: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事项和措施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利、及时的服务,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拓宽纳税服务渠道,丰富纳税服务内容。
第五条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提升纳税服务整体能力。
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配合,交换涉税数据,提高征管联动水平;加强与工商、银行、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
第二章纳税服务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模式。
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纳税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纳税服务有关事宜的具体办理;市局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工作。
第七条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拟订优化纳税服务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纳税服务规范性文件和操作规程,建立纳税服务制度体系;(二)负责纳税服务电子平台的日常业务管理,包括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外部网站、短信系统等;(三)负责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与规范;负责办税服务厅公共设施的统一规划;(四)组织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负责纳税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开展纳税人个性化服务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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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标 签】减半征收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车船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文 号】粤财法﹝2008﹞43号
【发文日期】2008-04-22
【实施时间】2008-04-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为继续鼓励和扶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的发展,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2008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
以后年度如何减免,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时另行研究明确。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
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深地税告[2009]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管辖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在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由于我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系统定于2009年4月1日启用,属于我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于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完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75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08.29【实施日期】2008.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
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辆、元(列至角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深国税告[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深国税告〔2009〕7号)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代征范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征税标准以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
三、完税凭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用国税局完税凭证,并加盖国税局印章。
四、发票开具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向其开具发票。
五、退税的办理纳税人因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等原因办理退税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的同时,一并退还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纳税证明的开具对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开具纳税证明。
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通告。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3日深地税发[1998]54号)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通知》中第一条第一项“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暂不执行;第一条第二项“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只作罚款处理”是指按照有关减税规定确定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补税;对减税和免税企业、单位的罚款一律按查增的所得额和法定税率(深圳按15%)计算的税额作为基数。
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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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标 签】2007年度,暂缓征收,车船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告﹝2007﹞1 号
【发文日期】2007-01-24
【实施时间】2007-01-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由于新颁布的《条例》在征税范围、税额幅度、减免税规定等方面变化很大,广东省政府将制定车船税具体征管办法,在办法出台之前,我市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
具体征收时间我局将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晶报》刊登通告。
2007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照常办理。
纳税人若要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可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查阅,或拨打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1999.10.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标 签】车船税征管【业务主题】车船税【来 源】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08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车船税有关的征管问题。
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新的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车船税法实施一年来发现的征管具体问题,制定下发了《公告》并同时废止《通知》。
二、专用作业车和客货两用车适用税目应如何界定? 实际征管中,专用作业车容易与属于商用车税目的专用汽车混淆。
为此,《公告》主要参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专项作业车的相关内容,对专用作业车的概念进行明确,且举例予以说明。
同时,考虑政策的延续性,《公告》中对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确定车辆类型的客货两用车,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界定原则,按货车计征车船税。
三、计算车船税应纳税款应注意哪些要点? 根据实施条例第六条,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应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为了统一各地计算口径,《公告》明确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得出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另外,乘用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来确定。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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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非居民企业航空运输,非居民企业船舶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8﹞638号
【发文日期】2008-12-03
【实施时间】2008-1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p
<p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pan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span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标 签】下半年工作要点,2008年度【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8﹞102号【发文日期】2008-07-23【实施时间】2008-07-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今年下半年,全市国税系统要遵循市局年度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思路,坚持解放思想,继续改革创新,努力提高依法治税能力,确保完成各项税收任务,推进深圳国税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思想解放和改革创新(一)以思想观念转变探索科学发展道路。
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刻领会上级税务机关创新发展要求,以及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四届十次全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准确把握上级有关精神,紧密联系我局实际,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深入研究税收工作创新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组织变革、业务变革、技术变革等重大问题。
二、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二)依法组织税收收入。
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
认真落实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纵向分析联动和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横向互动机制。
加强税收与经济关联分析,税收与产业结构分析,总部经济、商圈经济、楼宇经济与税收关系分析等工作。
加强税收收入预测和能力估算工作。
强化重点税源分析监控。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抓好相关行业所得税减免、软件产品退税、下岗再就业等优惠政策的落实。
做好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
(三)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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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
通知
【标 签】使用税征收工作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3﹞1070号
【发文日期】2003-12-11
【实施时间】2003-1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各分局:
2004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做好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我市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各征收单位要妥善安排征收力量,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委托市公路局下属单位代征税款的,要加强与其的联系,及时解决征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税票的结报工作,确保税款安全及时入库。
二、市局将于2003年12月下旬、2004年1月上旬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
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各征收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符合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由各征收管理分局、税务所负责办理免税手续,不得委托代征单位办理。
四、各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在纳税人办理纳(免)税手续后,发给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税讫”或“免税”标志,该标志必须填写车船牌号并加盖征收机关印章,以便查验。
五、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除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另对其处
以100元(当年度)或200元(跨年度)的罚款。
六、市公路局的公路规费已实现电脑联网征收,纳税人可以到市公路局的任何一个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车船使用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04
•【字号】深地税发[2008]82号
•【施行日期】200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82号)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3月1日(含)起,在我市任职或者受雇的国内人员,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含)起,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远洋运输船员,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的人员,其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4800元的合计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八年三月四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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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标 签】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8﹞569号
【发文日期】1998-12-22
【实施时间】1998-1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各分局:
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做好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征收工作的领导。
车船使用税涉及面广、征收期短,尤其在明年1月份征收高峰期间,各征收单位要调整和加强征收力量,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委托市公路局下属单位代征税款的,要加强联系,及时解决征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市局将于12月下旬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关于征收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各征收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符合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由各税务征收分局、征收所负责办理免税手续,不得委托代征单位办理。
四、各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在纳税人办理纳(免)税手续后,发给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讫”或“免税”标志,该标志填写车辆牌号并加盖征收机关印章 ,以便查验。
五、军队车船悬挂地方交通号牌,仍按市税务局﹝1989﹞深税征字第06号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即“军队车船悬挂地方交通号牌,不对外营业的,由团级以上(含团级)机关向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经核实后,免征车船使用税。
用于营业、出包、出租、出借给企业、个人使用的,应照章 征收车船使用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深地税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地税规〔2008〕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部分流转税1.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深税联发〔1994〕7号);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60号);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542号);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408号);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631号);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66号);7.关于对出租车公司征免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204号);8.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591号);9.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385号);1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282号);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113号);12.关于深圳市安居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431号);13.关于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195号);1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48号);第二部分个人所得税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519号));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520号);17.关于外籍人员完税后出具税票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1〕702号);第三部分地方税18.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83号);19.关于作好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303号);2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558号);21.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79号);2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7〕374号);2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411号);2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7〕428号);25.关于行政村委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8〕240号);26.关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如何计算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9〕363号);第四部分其他税种27.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653号);第五部分征收管理28.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5〕269号);29.关于调整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纳税定额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69号);30.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陆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220号);3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实施方案(深地税发〔1997〕241号);3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试行)(深地税发〔1997〕241号);33.关于转发《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42号);34.关于我市停车场和洗车场税务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288号);35.关于调整定期定额纳税户代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448号);36.关于新版纳税申报表使用范围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531号);3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地点问题的复函(深地税发〔1996〕30号);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454号);39.关于对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加强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494号);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91号);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306号);42.关于临时经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0〕288号);43.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503号);44.关于我局征管范围进行局部调整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699号);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43号);46.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517号);47.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91号);48.关于电子报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办发〔2000〕57号);4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50.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电信发票式样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521号);51.关于外地来深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机构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10号);第六部分涉外税收52.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税联发〔1994〕94号);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04号);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450号);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322号);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364号);5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483号);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77号);59.关于外国企业驻深代表机构办理税务机关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深地税〔1996〕181号);60.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界定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1〕771号);61.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从我市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4〕4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98号)的规定,现就我市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纳税人:在深圳市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二)征税范围:在深圳市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从香港入境行驶并依法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一)纳税期限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对于2007年9月1日前已经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其尚未缴纳的2007年度车船税,可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必须在“交强险”保单到期日之前)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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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标 签】2008年度,车船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告﹝2007﹞11号
【发文日期】2007-12-28
【实施时间】2007-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7﹞898号)的规定,现就我市2008年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在深圳市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二)征税范围:在深圳市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以及从香港入境行驶并依法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保险机构代收
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对于2007年已经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尚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必须在“交强险”保单到期日之前)一并缴纳。
新购置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自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当年内办理车船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
(二)纳税地点
我市机动车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深圳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名单见附
件1)缴纳或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纳税人必须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从香港入境行驶的香港机动车到深圳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南山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
船舶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补缴2007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由纳税人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三、免税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 拖拉机;
(三) 捕捞、养殖渔船;
(四)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 警用车船;
(六)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根据《细则》、《通知》规定,免征车船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纳税人应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书面申请及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向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条例》规定,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外,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的车船,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四、逾期申报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车船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车船税办税流程
(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流程
首次办理时,需先登记本单位(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船(包括免税车船)的基本信息。
需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
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车船所有人无需提供)、车船管理协议书(车船管理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车船基本情况在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登记后方可到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
纳税人在办理设立(开业)税务登记时,应一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如未办理车船登记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情况发生变动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车船信息变动登记手续。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次年申报时,应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并持所有车船的《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纳税。
以上表格均可在地税局网站下载或在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领取。
(二)纳税人到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流程
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已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按《条例》规定办理免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由于新购置的车辆必须先办理“交强险”业务后才能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为了保护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在领取车牌后必须向原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补登车辆信息。
六、其他事项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1. 深圳市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
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委托代征单位
关联知识:
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