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仲裁程序选择权
单方仲裁选择权条款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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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20 06年 1 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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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1.仲裁的概念、优势及发展现状所谓仲裁,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由第三者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所涉及的是非和权利义务,进行公正评判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结论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①仲裁较之诉讼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优势所在:第一,仲裁具有自愿性。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表示,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也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主决定权。
第二,仲裁具有灵活高效性。
法律对仲裁只规定一些最低限度的规则,具体程序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使得仲裁程序更为灵活便捷;仲裁为一裁终局,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第三,仲裁具有经济性。
仲裁只需要缴纳一次费用,与诉讼花费相比更为经济;一裁终局性也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精力,降低了错过商业机会的风险。
四,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不公开制度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与商业信誉。
五,仲裁具有公正性。
仲裁员相比较法官而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中,更能保证做出公正的判断和裁决,更利于实现个案的公平。
六,仲裁结果具有权威性。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做出的裁决更易于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执行。
仲裁的优越性使其从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中脱颖而出并得到迅速发展,近些年我国的仲裁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深入,仲裁制度不断创新,仲裁实践取得长足进展,仲裁法律意识得到较快提升,仲裁的国际、域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先进的仲裁理念得到培育并被广泛接受。
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当前我国的仲裁制度仍不够成熟和完善,与国际通常做法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
2.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1 仲裁机构行政化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实践中在仲裁机构的组建上政府起了主要作用,并过多地介入仲裁活动。
某些地方政府试图把仲裁委员会办成其下属智能部门,不但按行政模式进行管理,在经费、办公用房等方面提供物质资助,而且由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组成仲裁委员会甚至兼任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
仲裁制度实施方案
仲裁制度实施方案一、引言。
仲裁制度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其实施方案的设计和执行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仲裁制度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仲裁机构的建立与规范。
1.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仲裁机构,以满足社会各个领域的纠纷解决需求。
2.规范仲裁机构的管理和运作,明确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确保仲裁员的公正、独立和专业。
3.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仲裁机构的不当行为。
三、仲裁程序的规范和优化。
1.明确仲裁程序的法定程序和自愿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公平公正原则。
2.规范仲裁程序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要求,加强程序监督和管理,确保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
3.优化仲裁程序的证据收集和质证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效力。
1.明确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程序,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权利。
2.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监督和协助,确保仲裁裁决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
3.建立仲裁裁决的公示和公开制度,提高仲裁裁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五、仲裁制度的宣传和推广。
1.加强仲裁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仲裁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2.开展仲裁制度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仲裁制度的参与和支持度。
3.利用新媒体和社交平台,扩大仲裁制度的宣传和推广范围,提高仲裁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六、结语。
仲裁制度的实施方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不断探索。
通过规范仲裁机构的建立与规范、优化仲裁程序、加强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效力、以及宣传和推广仲裁制度等方面的工作,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希望本文的内容能够对相关部门和机构在仲裁制度实施方案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推动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商事纠纷处理中的仲裁程序选择与技巧
制定详细计划,提高胜诉率
制定详细的仲裁计划
包括仲裁请求的提出、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法律适用的分析、辩 论策略的制定等,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聘请专业律师团队
选择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律师团队,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和 策略建议,提高胜诉率。
充分准备庭审辩论
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观点和证据,制定有效的辩论策略,充分准备 庭审辩论,争取有利的裁决结果。
仲裁作用
仲裁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等优点, 能够为商事纠纷提供快速且专业的解 决方案,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和繁 琐的程序。
仲裁与诉讼比较
程序灵活性
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自主 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地点等 ,而诉讼程序则较为严格,需按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时间效率
仲裁程序通常比诉讼程序更加高效, 因为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终局性,而 诉讼程序可能需要经过多级法院审理 ,时间较长。
多元化趋势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将更加多元化。未来,我们将积极探索在线仲裁、智 能仲裁等新型仲裁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
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
持续学习
我们将持续学习商事法律和仲裁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 素养和综合能力。
参与培训
我们将积极参加国内外知名的仲裁机构和专家组织的培训活动,了 解最新的仲裁理论和实践成果。
通过查询对方当事人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涉诉情况等信息,评估其
履约能力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02
分析纠纷的性质和争议焦点
了解纠纷的性质、涉及的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以便更好地制定应对
策略。
03
评估仲裁解决纠纷的可行性
根据纠纷的性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因素,评估
论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论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诉讼活动也逐渐向线上转移。
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它关乎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的维护。
本文将围绕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在线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选择适用何种程序的权利。
在传统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在有限的法庭环境中进行诉讼活动,而在线诉讼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程序选择权。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诉讼程序,比如网上调解、网上仲裁、网上庭审等。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实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如何行使程序选择权呢?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线诉讼平台。
目前,许多法院都提供了在线诉讼平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诉讼平台进行诉讼活动。
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证据要求。
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证据要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当事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辩护机会。
比如,有些在线诉讼平台设置了智能辩护系统,当事人可以根据系统提示自行辩护,提高辩护效率。
程序选择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程序选择权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诉讼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实体利益。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诉讼时间和地点,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还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和透明化。
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查看案件进展情况、证据材料等,增加当事人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提高司法公开性和公信力。
要保证程序选择权的实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宣传和教育。
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在线诉讼制度和程序选择权的重要性,提高当事人的程序意识。
劳动争议解决调解仲裁还是诉讼的选择
劳动争议解决调解仲裁还是诉讼的选择在劳动争议解决中,选择调解、仲裁还是诉讼是一个关键问题。
每种解决方式都有其优势和劣势,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
一、调解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在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
调解具有以下优势:1. 快速解决:调解一般耗时短,可以迅速得到争议解决。
2. 保护双方关系:通过调解可以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避免破裂带来的负面影响。
3. 低成本:相对于诉讼或仲裁,调解的成本较低,一般不需要支付过多的费用。
然而,调解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 结果不尽如人意:调解的结果需要各方共同接受,可能不完全满足一方的权益要求。
2. 依赖自愿性:调解需要各方自愿参与,一方不配合可能会阻碍解决。
3. 反复争议可能性:由于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能在解决后继续争议。
二、仲裁仲裁是指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
仲裁的优势包括:1. 专业性:仲裁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公正、客观地作出裁决。
2. 法律约束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3. 高效率:相对于诉讼程序,仲裁一般时间更短,能够迅速解决争议。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问题:1. 成本较高:仲裁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来说可能承担不起。
2. 限制选择权:仲裁机构的选择相对有限,当事人的选择权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3. 可执行性问题:有时候,当事人不满意仲裁结果或一方不履行裁决时,执行裁决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三、诉讼诉讼是指将劳动争议提交给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决。
诉讼的优势包括:1. 法律保障:诉讼程序在法律层面上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裁决具有强制力。
2. 裁判员独立:法官的独立性能够保证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
3. 法律程序规范:诉讼程序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事。
然而,诉讼也存在以下不足:1. 时间成本高:诉讼过程较为复杂,耗时较长,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较高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
2. 不利于关系维护:诉讼可能会导致双方关系的进一步恶化,甚至破裂。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存在问题之检视及重构——以程序主体性理念为指导
一
信赖的心情而选定的 ,仲裁员应为当事人营造一个和 谐而充满人情味的仲裁空间。 但是 , 在我们的仲裁活动 中, 仲裁的诉讼化倾向 日益严重 , 仲裁员 常常以民间
产生的。 仲裁制度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 品经济 , 随着商
品经济的发展 , 契约 自由原则的确立 , 尊重 当事人的意 愿 ,根据双方 当事人 的自由意志来解决纠纷成为一种 必然 ;仲裁制度产生 的政治条件是政治国家与市 民社 会的二元结构 , 是政治 国家对市 民社会 的妥协 。【 裁 3 忡 制度产生 的法律基础是私法观念的发达 ,私法 自治成 为一项宪法性原则 , 秩序 、 效益、 自由、 平等、 人权 、 正义
序选择权和参与权。
法律理念反映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中 ,制度是 与理 念水乳交融 , 一脉相成的。 程序主体性理念的缺失与不
完备势必影响我国仲裁制度的设计 。以程序主体性理 念为标准进行透视 ,中国仲裁制度存在之 问题是相 当
多的。 当事人的意思 自由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与体现 , 没 有赋予 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 ,仍带有浓厚 的讼化
法 得 到 真正 的表达 。
2制 度 缺 陷 .
首先 , 当事人主体性理念 的淡漠。 仲裁法》 已 新《 虽 颁布将近 l 年 ,但我国公 民的仲裁意识十分淡薄 , 0 许 多企业 、 经济组织 、 民对仲裁基本知识知之甚少 , 公 甚 至误把仲裁 当作诉讼 , 被动消极地参与仲裁 , 没有认识 到仲裁的 自治性本质 ,以及 自身所应享有 的充分的程
剑 。”在 执行仲裁裁决 时, 口 为保护地方利益 , 对外地 的
争议解决选择仲裁或诉讼的利弊分析
争议解决选择仲裁或诉讼的利弊分析一、引言在商业和法律界,当涉及争议解决时,选择仲裁或诉讼成为了较为常见的两种方式。
本文将就这两种方式在争议解决中的利弊进行分析。
二、仲裁的利弊分析1. 优势仲裁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高度保密性:仲裁庭审过程相对于诉讼来说更为私密,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商业合同等信息相对安全。
(2)灵活性:仲裁通常能够比诉讼更灵活地调整庭审时间和地点,更适应当事人的需求。
(3)专业性:仲裁庭的仲裁员通常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涉及领域的法律和事实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
(4)速度较快:相对于诉讼来说,仲裁通常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结果,缩短了争议解决的周期。
2. 弊端虽然仲裁具有一系列的优势,但也存在以下一些弊端:(1)程序限制:仲裁程序较为灵活,但仲裁庭有时可能限制当事人的证据的提供和调查范围,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2)执行难度:国际商事仲裁的执行在某些国家较为困难,特别是对于涉及到涉外仲裁的案件,当事人可能面临执行问题。
(3)费用较高:与诉讼相比,仲裁的费用通常会较高,包括仲裁费、仲裁员费等,这可能对经济较为薄弱的当事人造成一定压力。
三、诉讼的利弊分析1. 优势诉讼是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公正性:诉讼程序相对透明公正,可以确保当事人在争议解决中获得公正的结果。
(2)可执行性:诉讼结果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容易被执行,当事人不再需要花费额外精力和成本来追索权益。
(3)庭审公开:诉讼庭审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使得争议解决的过程更加透明,有助于社会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监督。
2. 弊端诉讼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可能包括:(1)随机性:在诉讼中,判决结果将由法官决定,这可能受到法官的主观因素和司法解释的影响,有一定的随机性。
(2)周期较长:相对于仲裁来说,诉讼过程通常会更加复杂和冗长,耗费时间和资源,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
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利弊分析和时机选择
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利弊分析和时机选择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仲裁作为解决商业争议的重要手段,其地位日益凸显。
临时仲裁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仲裁方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仍处于探索和讨论阶段。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我国建立临时仲裁的利弊,并探讨其时机选择,以期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参考。
文章将首先概述临时仲裁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然后分析我国建立临时仲裁的利与弊,包括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积极影响,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如法律制度的完善、仲裁员的选任和管理、仲裁程序的规范等。
文章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建立临时仲裁的时机选择,以期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二、临时仲裁的利弊分析临时仲裁,作为一种非机构化的仲裁方式,其独特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为我国仲裁制度带来了新的活力和可能性。
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临时仲裁也不例外,其利弊并存。
灵活性高:临时仲裁不受特定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程序的限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制定仲裁程序,大大提高了仲裁的效率和便捷性。
成本效益:与传统的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可以节省大量的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成本效益更高的纠纷解决方式。
专家仲裁员:临时仲裁允许当事人选择具有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仲裁员,这些仲裁员通常对特定行业或领域有深入的了解和独到的见解,有助于更准确地解决纠纷。
监管缺失:临时仲裁缺乏统一的监管和管理机制,可能导致仲裁过程中出现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情况,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临时仲裁不受特定仲裁机构的指导,当事人在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规则时可能面临困难和挑战,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执行难题:在一些情况下,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面临困难,因为缺乏统一的执行机制和保障措施。
临时仲裁在带来灵活性和成本效益的也存在监管缺失、法律适用和执行难题等问题。
仲裁法解决争议和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
仲裁法解决争议和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一、导言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广泛应用。
法律对仲裁程序及其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争议各方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解决纠纷。
本文将探讨仲裁法对争议解决和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仲裁法解决争议的基本原则仲裁法规定了解决争议的基本原则。
首先,争议双方的自愿原则是仲裁法的核心。
该原则确保仲裁程序是基于双方自愿提交的。
其次,公正公平原则是仲裁法的基石。
仲裁庭必须在公正、公平、独立的基础上进行,并确保争议各方获得平等的机会发表观点和提供证据。
最后,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受国内中央政府承认和支持。
三、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1. 仲裁协议的签署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础,双方必须通过书面形式签署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争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规则等。
2.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仲裁法,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必须是公平、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仲裁经验和专业能力。
3. 仲裁程序的开展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仲裁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应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其次是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双方达成的协议组成仲裁庭。
然后是仲裁庭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双方可以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
最后是仲裁庭的裁决,仲裁庭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并宣布生效。
4. 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在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国内中央政府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进行强制执行。
四、仲裁法对特定争议的规定仲裁法还对一些特定争议的解决进行了规定。
例如,劳动争议仲裁,知识产权争议仲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相关争议能够高效、专业地解决。
五、国际仲裁的法律规定对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仲裁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定的程序规则。
例如,根据国际公约,双方可以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同时,国际仲裁还受到国际私法的约束。
六、仲裁程序的优势和不足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诉讼程序具有一些优势。
合同仲裁的仲裁庭和程序
合同仲裁的仲裁庭和程序协议书:合同仲裁的仲裁庭和程序一、背景与目的为解决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争议,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约定合同仲裁的仲裁庭和程序,以确保公平、有效地解决争议,并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仲裁庭的组成1. 双方共同同意将合同争议提交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
其中,甲方选择一名仲裁员,乙方选择一名仲裁员,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并选出一名独立仲裁员作为主审仲裁员。
2. 如甲方或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未能选择或商议选出仲裁员,则相关仲裁员的选择权将移交给相关仲裁机构。
三、仲裁程序1. 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在发生争议后,应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仲裁申请,并具体明确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 仲裁应裁机构的选择: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将选择合适的仲裁庭进行仲裁。
3. 仲裁程序:a. 仲裁庭组成:仲裁庭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主审仲裁员具有权威性和专业知识。
b. 仲裁庭成立: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内,仲裁庭成立并受理双方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证据。
c. 争议调解:仲裁庭成立后,将推动并鼓励双方就争议进行和解、调解,以达成互利互惠的解决方案。
d. 争议仲裁:如争议无法达成和解或调解,仲裁庭将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证据和听证会等程序,对争议进行独立、公正的仲裁。
e. 仲裁裁决:仲裁庭将依据适用的法律和仲裁协议,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并将裁决书抄送给甲乙双方。
4. 仲裁裁决的执行: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仲裁裁决,并在其作出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履行。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对仲裁程序的相关信息和文件予以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法院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同意在仲裁程序期间及以后不对媒体或公众发表与该仲裁程序有关的言论或评论。
五、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双方同意,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地点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仲裁是一种快速、高效、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公正、合法、不违约等特点。
为了引导和规范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绵阳仲裁委员会制定了《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一、调解仲裁优先,保障当事人自愿选择权绵阳仲裁委员会以调解仲裁优先原则处理争议,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降低社会矛盾的化解成本。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调解,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仲裁程序。
保障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权,是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首要原则。
二、申请仲裁的途径和要求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绵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仲裁协议或仲裁合同、证据材料等必要文件。
仲裁申请应当包括争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请求,以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绵阳仲裁委员会接收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绵阳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由一名或者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成应当公平、公正,仲裁员应当具有独立、中立的资格。
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员回避,绵阳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回避申请。
在仲裁程序中,绵阳仲裁委员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和举证权。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也可以申请与证据相关的调查、鉴定等程序。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和履行仲裁裁决是绵阳仲裁委员会依法发出的解决争议的决定,具有与法院判决等效的效力。
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裁决并及时履行。
如有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五、保护机制和监督机构绵阳仲裁委员会设有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
当事人可以向监督委员会申请复议,绵阳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答复。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旨在规范、公正和高效地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调解仲裁优先的原则,绵阳仲裁委员会为当事人提供了自愿选择的权利。
论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论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摘要】仲裁是一种私法程序,具有强制力,被广泛应用于商业纠纷解决。
在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至关重要,可以保障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含义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约定和执行仲裁程序的权利。
为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需要依法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确保仲裁程序公平公正。
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其的保障。
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仲裁效率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提高仲裁结果的执行率和效益。
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提升仲裁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重要性、含义、保障、权利、公平公正、国际仲裁、应用、建议、影响、效率。
1. 引言1.1 什么是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方式的争议解决机制,通常由一名或多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据法律和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仲裁通常比诉讼程序更快速、灵活和经济高效,因此在商业领域被广泛采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它强调的是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自主自愿地参与和决定事宜。
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了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保障了他们的利益和尊严,增强了争议解决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现需要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支持和配合,以确保当事人在整个仲裁程序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仲裁程序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需求,有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商业关系。
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仅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原则,也是维护仲裁公正和效率的重要基础。
在国际仲裁中,尤其需要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以适应不同文化和法律背景下的当事人需求,促进跨国商业争议的解决。
1.2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性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在仲裁过程中,由仲裁当事人自主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体现了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
商事仲裁实践纠纷解决与仲裁程序的最佳策略
商事仲裁实践纠纷解决与仲裁程序的最佳策略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非司法争议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纠纷解决的高效和公正,当事人需要采取最佳策略来处理商事仲裁程序。
本文将就商事仲裁实践中的纠纷解决和仲裁程序提出一些可行的最佳策略。
一、遵循谨慎选择的原则在商事仲裁中,选择一位适当的仲裁员非常重要。
当事人应该仔细评估仲裁员的专业能力、经验和知识背景,并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
此外,当事人还需要考虑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选择与相关方存在利益冲突的仲裁员。
通过谨慎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可以提高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积极参与调解与协商在商事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参与调解和协商,尽力解决争议。
调解和协商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并增强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当事人应充分利用仲裁庭提供的机会,与对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通过积极参与调解和协商,当事人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的利益,并减少仲裁过程中的冲突。
三、合理规划证据准备在商事仲裁中,证据是裁决的关键因素之一。
当事人需要合理规划证据准备的过程,确保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
首先,当事人应评估案件所需的证据类型,并及时保存相关证据。
其次,当事人需要制定证人和专家的证据调取计划,并确保他们能够出席仲裁庭的听证会。
此外,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注意证据的规范性和可信度。
通过合理规划证据准备,当事人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增加案件胜诉的可能性。
四、注重仲裁庭程序的合法性商事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对纠纷解决至关重要。
当事人应确保仲裁庭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在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应该尊重和遵守仲裁庭的规则和决定,并积极配合仲裁庭的工作。
当事人还应当注意仲裁庭程序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主管机构报告。
通过注重仲裁庭程序的合法性,当事人可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五、及时履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在商事仲裁纠纷解决中应及时履行仲裁裁决。
仲裁法与仲裁协议中的公正与公正原则
仲裁法为仲裁机构提供了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度,保障了仲裁活动的公正 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仲裁法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经济 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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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自愿原则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通过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以及自主
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公正原则
仲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地进 行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
公正原则在仲裁协议中的具体体现
平等对待当事人
仲裁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当 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平等,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 袒。
合理选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仲裁协议应当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并 确保选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以保 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的意义
公正原则是仲裁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了仲裁制度的公信力,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公正原则在仲裁法中的具体体现
01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受其干涉。同
时,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也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裁决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要求仲裁庭在作出裁决 时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 何外部因素的影响,确保裁决的
公正性和合法性。
裁决的合理性
仲裁庭在裁决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 当事人的利益和诉求,以及案件的 具体情况和背景,作出合理、公正 的裁决。
裁决的一致性
公正原则要求仲裁庭在裁决时应当 保持一致性,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 裁决结果,确保裁决的公信力和可 执行性。
仲裁协议的种类与内容
种类
论仲裁自愿原则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价值
论仲裁自愿原则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价值一、我国《仲裁法》确立的仲裁自愿原则的内涵在现代仲裁制度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对于纠纷的解决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仲裁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一种相对受限制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对是否将民商事争议提交仲裁以及裁决的范围和程序规则拥有充分的选择权。
同时,当事人的合意内容又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范,更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我国《仲裁法》确立的相对受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以下制度中得以体现:1.当事人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将民商事争议提请仲裁,以书面形式的合意作为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
2.当事人通过合意约定仲裁事项,选择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将除了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如婚姻、继承、收养、抚养、监护等,以及依法属于行政机关主管的行政纠纷以外的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争议提交仲裁。
没有书面形式的约定,或者约定的内容超出了仲裁范围,仲裁机构没有仲裁权。
3.当事人自主选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我国《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双方当事人协商仲裁审理的方式,包括是否开庭,是否公开。
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仲裁自愿原则在仲裁制度设计层面上的理论价值(一)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英国学者施米托夫认为: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作为一种合同安排,仲裁应当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支配。
意思自治具体而言就是指自主选择、自主决定、自负其责,而仲裁正是双方当事人对彼此争议解决方式所做的选择。
所以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
仲裁是一种包含着当事人一方的个人利益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契约的本质就在于当事人自由形成合意的过程和结果。
仲裁诉讼流程
仲裁诉讼流程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商业和民事领域中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介绍仲裁诉讼的基本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仲裁程序。
第一步:仲裁协议的签署仲裁诉讼的第一步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明确约定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
这个仲裁协议应当清晰明确,包括仲裁的规则、仲裁地点以及仲裁庭的组成等内容。
第二步:仲裁申请的提交当发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需要向指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启动仲裁程序。
申请书应当包括纠纷的事实、争议的法律依据以及请求仲裁所采用的程序等。
第三步:仲裁机构的立案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将对申请进行立案审查。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仲裁机构将发出立案通知,并将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当事人,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第四步:仲裁庭的组成一般来说,仲裁机构会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从其仲裁员组成的名册中挑选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成通常需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以确保公正和中立。
第五步:证据的交换与审理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有权交换证据材料。
仲裁庭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并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证据的真实性或法律适用性提供补充说明。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提请仲裁庭进行口头陈述,陈述中双方可以进行辩论和辩护。
第六步:仲裁裁决的作出根据审理的结果,仲裁庭将最终作出裁决。
这一裁决通常为终局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作出裁决之前,仲裁庭可能会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七步: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决并履行其要求。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许多国家,仲裁裁决可以根据国内法被认可并执行。
总结:仲裁诉讼流程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更加迅速高效,给争议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更加便捷的争端解决方式。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如费用较高、对当事人选择权的限制等。
因此,在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仲裁的流程和规则,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导言
仲裁作为一种独立、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对于国际社会以及经济活动至关重要。
然而,仲裁并非完美无缺,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解决和改进。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仲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仲裁过程中的诉讼化
1.庭审过程冗长
1.1 举证负担过重
1.2 手续复杂
2.法律适用不确定性
2.1 合同条款模糊
2.2 同一问题不同仲裁庭判决不一致司法化倾向的问题
1.仲裁员偏向
1.1 仲裁员的选择和任命
1.2 仲裁员素质和培训
2.程序公开度不足
2.1 审理不透明
2.2 机构运作不透明
强制执行问题
1.裁决无效的情况
1.1 对裁决不服
1.2 资产隐藏和转移
2.强制执行难度大
2.1 法律法规限制
2.2 地域壁垒
对策
1.提高仲裁的效率
1.1 推广电子化仲裁
1.2 采取简易程序
2.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
2.1 建立专业的仲裁员管制机构2.2 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和素质要求
3.增加仲裁的透明度
3.1 公开审理程序
3.2 机构财务和运营信息公开
4.加强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
4.1 改革执行程序
4.2 加强国际合作
结论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具有很大的优势和潜力。
然而,仲裁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改进和解决。
通过提高效率、加强管理、增加透明度和加强执行力度等对策,可以不断完善仲裁机制,提高其公正、高效和可信度,为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仲裁程序的启动
仲裁程序的启动在司法领域中,仲裁程序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合同和其他争议的解决过程中。
仲裁程序的启动是解决此类争议的重要第一步。
本文将介绍仲裁程序启动的基本要点,并探讨一些相关的法律和实践问题。
一、仲裁协议的要求在仲裁程序启动之前,首先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用于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解决。
这个协议可以是在合同中的条款,也可以是在独立的协议文件中。
仲裁协议的要求因国家和法律体系而异,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1. 合同条款:在商业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
2. 独立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一份独立的仲裁协议,以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解决。
3. 书面要求:有些法域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体现,包括签署、日期等要素。
在启动仲裁程序前,当事人应当核实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并遵守协议的具体规定。
二、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程序启动后,当事人需要选择适合的仲裁机构来主持仲裁程序。
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仲裁组织或委员会管理,其设有合格的仲裁员来审理争议。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被诉方的所在地:一般情况下,仲裁程序应在被诉方所在地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地进行。
2. 仲裁机构的声誉和专业水平:仲裁机构的声誉和专业水平将直接影响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3. 适用法规:不同的仲裁机构可能适用不同的法规,当事人应选择适用于他们争议的法规。
当事人应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并遵守该机构的程序规则和要求。
三、仲裁申请的提交在仲裁程序启动后,申请方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给所选的仲裁机构。
仲裁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的正式文件,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当事人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 争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方需要清楚陈述争议的事实经过,并引用适用的法律依据。
3. 请求仲裁的内容:申请方应明确其对争议解决的具体要求,比如索赔金额或其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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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争 鸣 3 1
效 的; 法院在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时 , 对仲裁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尽量放宽要求 , 尽量将 仲裁协议解释为有效 , 尊重并尽量帮助 当事人实行其仲裁意愿 , 已成为
仲裁程序中所享有的处分权的重要内容。
笔者以为 , 当事人 的仲裁程序选择权应包括下列 内容 : 一) ( 裁决机构选择
权: 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选择将仲裁委员会作为纠纷解决机构的权利及通
过变更仲裁协议放弃将 仲裁委员会作为纠纷解决机构 的权利 ;二 ) ( 裁决程序 选择权 : 当事人选择适用仲裁普通程序抑或仲裁简易程序 、 仲裁裁决程序抑或 仲裁中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权利 ;三) ( 裁决参与人选择权 : 当事人决定是否允 许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到 已开始的仲裁程序 中的权利 ; 四) ( 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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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仲裁 与法律 - 13辑 ・…………… …… …… …… __ ……… …… 一 0 第 0 _ _ …
定是否通过仲裁程序 以及通过何种 仲裁程序 ( 仲裁普通程序抑或仲裁简易程 序、 仲裁裁决程序抑或仲裁 中调解程序) 解决 的一项程 序性 权利 , 当事 人在 是
一
种普遍的趋势 。鉴于我国绝大多数 当事人未受过现状和仲裁制度最大限度地尊重 当事人意愿的
特性要求 , 我国不宜对仲裁协议所须具备 的内容要求得过于严格 , 只要有关 协
议能表 明当事人 的仲裁意愿并具有可执行性 , 即依仲裁协议能确定将纠纷提交 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即可 , 至于是否有明确约定仲 裁事项 、 是否明确将某一仲裁委员会作为 仲裁机构 、 是否 明确将仲裁作 为唯一 的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 并不是关键性 的问题 , 不应成为仲裁协议必须具备 的 内容。 依我 国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 , 当事人 之间订有仲裁协议 , 一方又向人 民法院起诉 的, 民法院在立案 阶段就有权 主 人
仲裁这一民间纠纷解决制度特有 优势的发挥 , 不利于我 国仲裁事业 的顺 利发
展。
笔者拟从应然的角度 , 对我国相关立法中关于当事人仲裁程序选择权 的有 关规定略陈管见 , 以期能对我国仲裁事业 的发展有所裨益 。
一
、
仲裁程序选择权概述 仲裁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对业 已发生或将来可 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决
协议仅仅是当事人意愿 的载体。只要能证明当事人有将 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
式 的意愿 , 即使体现这一意愿 的载体——仲裁协议存在着某 些方面的瑕疵 , 我
们也不应轻易否定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 。从大多数 国家的立法和实践 的情况来 看, 只要能表明当事人 自 愿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的意图 , 仲裁协议就是有
主体选择权 : 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的权利 ; 五 ) ( 裁决依据选择权 : 当事人选择是
否必须依法律进行裁决以及依何 国法律进行裁决 的权利。限于篇幅, 本文仅就 当事人仲裁程序选择权前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探讨。
二、 我国立法在仲裁程序选择权方面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 裁决机构选择权方面 一)
为当事人的仲裁程序选择权 。
我国仲裁法 自颁布实施 以来 , 为我国民间仲裁或日仲裁之本质属性—— 民 间性的回归和我 国仲裁事业 的发展作 出了不朽 的贡献 。但 囿于历史条件的局 限,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 , 包括仲裁法、 民事诉讼 法、 最高人 民法 院的相关 司法
解释及各仲裁委员会的《 仲裁 规则》 , 当事人 的仲裁程序选 择方面均规定 等 在 得十分粗陋 , 当事人的仲裁程序选择权均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如此 , 对 不利于
序选择权、 裁决参与人选择权等方面完善我 国的仲裁程序选择权制度 。 [ 关键词] 仲裁程序选择权 仲裁协议 程序转换
仲裁是一种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 , 是建立在社会公信基础上 的非官方裁决 机制。当事人意思 自 治是 仲裁制度的基础和灵魂 , 民间性是仲裁制度 的本质属 性, 当事人主体性原则是当代仲裁制度 中最基本 同时也是最重要 的原则。 当事人的意愿在仲裁制度 中的根本性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 其一 , 当事人 有对 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 的权利 ; 其二 , 当事人有对解决纠纷所适用 的程 序进行选择 的权利 。前者我们称之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处分权 ; 后者我们称之
我国立法在当事人 的裁决机构选择权方面 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 方面 : () 1 相关法律对仲裁协议的要求过于严格 , 而限制了当事人选择将 仲裁委员 从 会作为纠纷裁决机构的权利 ;2 现行法律赋予人民法 院在立案阶段对仲裁协 () 议 的效力进行审查 的权力和根据另一方 当事人未在第一次开庭前对人 民法院 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事实推定其 同意人 民法院的管辖权的权力 , 从而限制 了当 事人放弃或坚持将仲裁委员会作为纠纷裁决机构的权利。 依我国仲裁法规定 , 一项有效 的仲裁协议必须具 备下列三项 内容 : 1 请 () 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 的仲裁委员会。依仲裁法 、 () () 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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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争鸣 2 ◇ 9
浅议仲裁程序选择权
李艳秋 刘卫华
[ 内容提要] 仲裁程序选择权是 当事人 的重要权利。对此项权 利, 现行 法律规定得很不 完善。我 国应通过修 改相 关法律 , 从裁决机 构选择权、 决程 裁
讼法及最高人 民法院 的相关司法解 释, 具有 下列 情形之一 的仲裁协议无 效 : () 1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 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 围的 ;2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
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的仲裁协议 ;3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 , () 迫使对方订立仲 裁协议的 ; ) ( 当事 人选定 的仲裁机构不存 在 的; 5 未 约定 仲裁委员会 的 ; 4 () () 6 选择方式不唯一 , 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的。 笔者以为 , 对于仲裁程序 的启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 当事人 的意愿 , 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