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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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0-002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 年12 月21日发出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现场会议时间为2010 年1月6日(星期三)上午11:00。
1、召集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1月6日上午11:0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俊旺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2,064,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12%。
公司董事长卢柏强先生因公出差,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俊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
集团(深圳)事务所唐都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改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2,06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唐都远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