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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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

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

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案例1: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分析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2:exam8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 申请书9篇

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 申请书9篇

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申请书9篇第1篇示例:关于撤销失踪宣告(或者死亡宣告)的申请书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我是×××(申请人姓名),关于我曾经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情况,我特向贵部门申请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让我重新获得合法的身份及权利。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曾经的失踪(或者死亡)宣告是基于×××(事实依据)而作出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我并没有失踪(或者死亡),而是×××(详细情况说明)。

这也是我特向贵部门提出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申请的合理根据。

我在这里特别向贵部门提供了×××(证据材料或者相关证明),以证明我的身份及此次申请的真实性。

希望贵部门能够认真审查,并对我的申请予以合理的处理。

在此,我郑重声明我并没有故意失踪(或者死亡),更没有违法违纪的行为。

我也希望贵部门能够理解我的个人境况,并给予我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一个合理机会。

这对我而言是恢复正常生活、恢复正常工作及保障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再次感谢贵部门对我的申请的审查及处理。

我相信贵部门能够公正、合理地处理我的申请,给我一个公正的结论。

谢谢!此致申请人:×××以上就是关于撤销失踪宣告(或者死亡宣告)的申请书的内容,希望贵部门能够审查并给予合理的处理。

感谢贵部门的关注与支持。

第2篇示例: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申请书尊敬的政府部门领导:我是XXX,我在XXXX年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我在此申请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恢复我的合法身份。

现递交相关材料和申请书供您审阅。

我在此声明,我并未失踪或死亡。

XXXX年XX月XX日后,我一直生活在XXXX(或其他地方),过着普通的生活。

我没有意识到自己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直到XXX(具体时间)得知此事。

在此期间,我的家人和朋友都为我担心,我也对他们的担忧感到非常抱歉。

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

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

一、“宣告失踪和死亡”法律条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节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1、【求助】民法案例分析,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2010年案例)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赵甲和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周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浅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

浅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

浅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法学专业学生宋彦俊指导教师周中建摘要: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但错漏颇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现行自然人宣告制度的立法体例值得检讨,应该确立德国式的立法体例,即我国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确立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代之原来的宣告失踪制度。

而宣告死亡制度则应在保留原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对失踪人宣告死亡的申请权不应有顺序之分。

被宣告死亡人之死亡时间应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宣告死亡的后果在私法上不能引起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终止的是一定时间范围内的部分民事法律关系。

死亡宣告撤销后,其财产权利的恢复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婚姻关系一律不能自行恢复。

不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生还者仍应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对待之。

关键词: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完善;民法通则On Declaring Disappearance and Death System’s PerfectingStudent Majoring in Sociology SONG YanjunTutor ZHOU ZhongjianAbstract:Declaring disappearance and death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modern civil law.It is stipulated in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ut it needs to lx made perfect in further step. such system country must be reformed. We must make legislation with German mode; that is to say, we should establish a system to replace missing persons declaration of the property superintended system, this system must base on our General Principle of the Civil Law. The death declaration system must be made further perfect in preserving primary regulation, the application right of declaration of death does not regulate in sequence with the missing persons' interest relation. We should stick to the system .The dead time of the person who has been declared for death is the date that legislated time is due. The effect of death declaration canot terminate the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of the natural person in private law, but a part of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 a certain time terminates. The dead date deduce from death declaration does not coincide with the date of natural death, it must be regulated for the legal cause for the rescind of death declaration, after rescind of death declaration, the property right resumes in different situation, marry relationship can not resume automatically. The living person who has not be applied for death declaration must be treated as civil body.Key words: 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 declaration of death;perfection;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居所,或因灾难事故,因战争而下落不明难有返回,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的制度。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例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例

韩国案例:青蛙少年失‎踪案件事件经过:1991年‎3月26日‎,因为地方议‎会选举,全市放假一‎天,5名小学生‎趁假日结伴‎去抓火蜥蜴‎(后被媒体误‎报为青蛙),结果失踪。

有目击者称‎当日在卧龙‎山附近见过‎他们,这也是他们‎最后一次有‎记载的行踪‎。

孩子们的父‎母花了半年‎时间找遍了‎整个韩国,此事甚至惊‎动了总统,经过总统的‎特别指示,警方动用了‎包括军队在‎内的人力约‎32万,并印发了约‎2亿张传单‎,在全国各地‎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地‎还是集中在‎大邱地区尤其是‎卧龙山附近‎)。

另有香烟企‎业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印制了失踪‎少年的寻人‎启事,同时在20‎10也制作‎了电影(《孩子们/又名青蛙少‎年》),同时赏金达‎到4200‎万韩元。

但是因为当‎时为秋季,大量落叶覆‎盖地面,搜查毫无进‎展。

直至200‎2年9月2‎5日,警方接到报‎案,称在卧龙山‎发现了五个‎少年的尸骨‎,却因年代久‎远,线索不明确‎而无法破案‎。

至2006‎年3月25‎日,此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案件暂停追‎查中国案例1‎:案例1: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分析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民法(宣告失踪与原告死亡)

(2)宣告失踪的条件
1. 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
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应当从最后获得自然人消息
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战争期间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条件
(3)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名达到法律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
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 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3)条件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和目的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 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 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
2.目的: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 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 的非正常的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人关系的利益, 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 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 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财产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终止。
(5)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 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力。
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注意: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

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一)

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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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损
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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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65: 因申请诉前 证据保全损 害责任纠纷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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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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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中
证据保全损
害责任纠纷
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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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69:申请确定选 民资格民事判决书
样式70:申请宣告公 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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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意见 第二十六条】
二、宣告失踪旳法律后果
失踪人旳财产由他旳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 者关系亲密旳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旳, 没有以上要求旳人或者以上要求旳人无能力代管旳, 由人民法院指定旳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旳其他费用,由 代管人从失踪人旳财产中支付。
【民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应该根据有 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旳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 十一条要求旳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 者不宜作代管人旳,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公民或者有关 组织为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旳 ,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意见 第三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旳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 被别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旳人在死亡宣告被撤 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旳, 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旳除外。
【意见 第三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别人被宣告死亡而 取得其财产旳,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 成旳损失予以补偿。
【意见 第三十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旳“其他费用” ,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 旳管理费等必要旳费用。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旳税 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旳,人民法 院应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旳债务人要求偿 还债务旳,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旳案件,应该查清被申 请宣告失踪人旳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用诉 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旳公告,公告期间为 六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
人 失踪旳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旳判决或 者终止审理旳裁定。假如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该 同步指定失踪人旳财产代管人。

民事判决书格式及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民事判决书格式及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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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格式是:一、写明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写明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结果。

三、写明法院认证的事实和理由。

四、写明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民事判决书是指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民事判决一般由四部分构成,即①首部,写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②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作明确的概述,特别是法院查明的事实要写清楚;③判决结果,即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原告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写清楚;④尾部,写明审判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特别提示:民事终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二审判决书应当写明:①案件的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④判决效力及判决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判决书格式是什么判决书的格式要求主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民事判决书(一审)

民事判决书(一审)

民事判决书(一审)8 民事判决书(一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XX市环科园绿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杨柳村阿老田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朱柳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丹灵,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晓敏,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前由XX中院于201年6月21日作出(2010)安市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年10月27日作出(201)黔高民商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

该院于2012年月18日作出(201)安市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后,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再次将该案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

该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安市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9日,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电线电缆订货合同》,由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122种规格的线缆,合同参考总价为26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给供方,合同生效;供方接需方通知(传真)后开始组织生产,同时按需方预付合同总价的20%给供方;货到3个月或安装调试结束后一周付至总价的90%;供方同时开具17%全额增值税发票;余下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实际结算按每米单价结算。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定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定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定义1.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6.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7.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8.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9.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10.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1.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精选5篇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___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 (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___________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___________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告___________对原告主张的……(写明无异议的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写明被告有争议的事实或请求)。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___________问题,本院查明……(写明对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

第三人___________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用)_图片

民事判决书(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用)_图片

民事判决书(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用)(××××)×民特字第××号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撤销对×××(或其本人)的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告×××失踪(或死亡)。

……(写明被宣告失踪人已重新出现或已确知其下落,或者被宣告死亡人已重新出现或已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事实)。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刘*、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7【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29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张某【当事人】刘某张某【当事人-个人】刘某张某【代理律师/律所】李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烜【代理律所】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某使用刘某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后张某向刘某出具承诺还款的书面凭证,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民法典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第四⼗条 ⾃然⼈下落不明满⼆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然⼈为失踪⼈。

第四⼗⼀条 ⾃然⼈下落不明的时间⾃其失去⾳讯之⽇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战争结束之⽇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起计算。

第四⼗⼆条 失踪⼈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的⼈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或者前款规定的⼈⽆代管能⼒的,由⼈民法院指定的⼈代管。

第四⼗三条 财产代管⼈应当妥善管理失踪⼈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所⽋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由财产代管⼈从失踪⼈的财产中⽀付。

财产代管⼈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失踪⼈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四条 财产代管⼈不履⾏代管职责、侵害失踪⼈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的,失踪⼈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

财产代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

⼈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五条 失踪⼈重新出现,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六条 ⾃然⼈有下列情形之⼀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然⼈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然⼈不可能⽣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七条 对同⼀⾃然⼈,有的利害关系⼈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视为其死亡的⽇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之⽇视为其死亡的⽇期。

第四⼗九条 ⾃然⼈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在我们的⽣活周边是有⼈可能失踪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会有很多⼈会觉得他们死亡了,但是我可以告诉你,那并意味真已经死亡了,那么宣告失踪的效⼒有哪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者的区别为:宣告失踪需要⾃然⼈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

申请⾃然⼈为失踪⼈的利害关系⼈没有先后顺序,⽽申请⾃然⼈死亡的利害关系⼈没有先后顺序。

⼆者的公告期不⼀样。

⼆者宣布撤销后的效⼒不⼀样等等。

宣告失踪的效⼒确定财产代管⼈:“失踪⼈的财产由他的配偶、⽗母、成年⼦⼥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为能⼒)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或者以上规定的⼈⽆能⼒代管的,由⼈民法院指定的⼈代管。

代管的范围:“失踪⼈所⽋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由代管⼈从失踪⼈的财产中⽀付。

”其他费⽤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起⾃⾏恢复。

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死亡的,不能⾃⾏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被他⼈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效的,⼀般不应准许,但收养⼈和被收养⼈同意的除外。

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合法取得的,第三⼈可不予退还。

因民法典⽽取得财产的⾃然⼈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4、利害关系⼈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被宣告死亡⽽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店铺⼩编提醒您,当被宣告死亡的⼈重新出现或者有⼈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人员失踪的法律规定(3篇)

人员失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员失踪是指失踪人下落不明,无法与亲属、朋友或者单位取得联系,且在合理的时间内无法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情况。

在我国,人员失踪不仅给失踪人及其亲属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财产损失,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我国法律对人员失踪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失踪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人员失踪的法律规定。

二、人员失踪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人员失踪是指失踪人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后,无法确认其生死状况,且在合理的时间内无法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情况。

2. 特征(1)下落不明:失踪人离开原居住地或工作地后,无法与亲属、朋友或者单位取得联系,其生死状况不明。

(2)时间性: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达到一定期限,即自其最后与外界联系之日起,在合理的时间内无法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

(3)不确定性:失踪人是否已经死亡,其生死状况无法确定。

三、人员失踪的认定程序1. 报案失踪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失踪人的基本信息、最后联系时间、失踪原因等证据。

2. 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查明失踪人的下落不明原因。

调查内容包括:失踪人的身份信息、失踪前后的活动轨迹、失踪原因等。

3. 认定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如果确认失踪人下落不明,且在合理的时间内无法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可以认定为人员失踪。

4. 公告公安机关认定人员失踪后,应当发布公告,告知失踪人的基本信息、失踪原因、调查进展等情况。

四、人员失踪的法律责任1. 申请人责任申请人申请认定人员失踪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安机关责任公安机关在处理人员失踪案件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失踪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安机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失踪人及其亲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多久?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多久?

Only cows and sheep can flock, and ligers can only walk alon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多久?导读: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在生活中,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下落不明,当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期限,利害关系人就可以提出申请,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需要刊登公告,那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多久?下面笔者为大家介绍一下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多久?《民诉法》第1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限《民诉法》第184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三、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位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顺位申请人是不能申请的,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生继承,而人身关系消失。

四、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怎么办《民诉法》第186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司法文书期终试卷

司法文书期终试卷

试卷一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司法文书3页------2、刑事裁判文书107页------3、提请假释建议书198页------4、答辩状257页------5、法庭笔录286页------二、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司法文书的作用有( ABCD )。

A.是执行法律、应用法律的必要手段B.是进行法律活动,反映法律事实的文字凭证C.是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材料D.是检验司法人员业务素质的依据2.司法文书的材料主要包括( ABCD )A.事实B.证据C.法学理论D.法律条文3.说明的顺序有( ABCD )A. 时间顺序B. 空间顺序C. 认识顺序D. 逻辑顺序4.公安文书制作的依据包括(ABCD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D.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5.写证据应注意以下几点( ABCD )A.真实性B.相关性C.锁链性D.列举要详略得当6.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ABCD )A.针对案情特点,论证案件性质B.对控、辩双方意见的分析评定C.根据具体案情,阐明对被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D.引述判决所根据的法律条文,作为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7.执行程序的刑事裁定书,主要适用于执行程序中的( ABCD )A.减刑B.假释C.减少罚金D.免除罚金8. .选民资格案件民事判决书,其案号应用----------字( D )A.初B.终C.监D.特9.下列案件不必制作调解书的是( ABCD )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B.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C.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D.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10.现场勘查笔录正文部分包括( ABC )A.案情说明B.现场概况C.现场勘查情况D.签署三、填空(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司法文书是一门边缘学科,是法学和---------学的延伸和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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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用)
(××××)×民特字第××号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撤销对×××(或其本人)的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告×××失踪(或死亡)。

……(写明被宣告失踪人已重新出现或已确知其下落,或者被宣告死亡人已重新出现或已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事实)。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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