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化工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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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通知-豫环文[2012]12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通知-豫环文[2012]12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通知(豫环文〔2012〕12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尽快解决遗留的案情较为复杂、久拖未决和存在较大隐患的环境违法问题,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省环保厅决定对环境违法积案进行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重要意义人民群众长期投诉、久治不愈的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直接影响到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重要性、紧迫性。

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对过去的环境违法积案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努力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本次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范围本次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范围为领导批示、2011年至今被“挂牌督办”和列入“黑名单”而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群众反复投诉的、以及其他长期未得到妥善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切实抓好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工作一要精心组织。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积案作为全省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要制定切实具体的的工作方案,明确结案时间和具体要求,认真排查梳理,集中力量解决好领导批示、反复投诉、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积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豫政办〔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2日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推动全省循环经济体系提级、提档、提质、提效,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推动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价值,保障再生资源供应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全面建设美丽河南。

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全省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秸秆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2.5亿吨,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年利用量达到2500万吨;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废旧家电年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达到2000亿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重金属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部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我省重点重金属污染行业,组织编制了《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和《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2、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3、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4、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一、综合治理范围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钨钼冶炼、锑冶炼和贵金属冶炼(以矿产金银为主的冶炼系统和铜铅锌冶炼企业的金银铂钯等贵金属综合回收系统)。

二、政策要求(一)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关于铜冶炼、铅锌锑冶炼、钨钼冶炼和贵金属冶炼的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协助做好2015年度有关环保指标任务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协助做好2015年度有关环保指标任务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协助做好2015年度有关环保指标任务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豫环函〔2015〕420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协助做好2015年度有关环保指标任务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函豫环函〔2015〕4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考核办法,环保部将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从2016年元月4日起,对我省2015年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查、考核。

为配合做好核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核查的主要内容(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2015年“十二五”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重点减排项目和各项重点减排任务的落实情况;“六厂(场)一车”,重点减排措施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新增治理工程、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等减排的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原有减排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蓝天工程)《蓝天工程行动计划》2015年度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控尘、控煤、控污、控车、控油以及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等重点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安排等。

(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5年及“十二五”实施情况,包括工作进展、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

(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5年及“十二五”实施进展,重金属排放量、环境质量、重点项目、环境管理、风险防范等指标年度完成情况。

河南省化工行业准入政策

河南省化工行业准入政策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Array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环文〔2011〕72号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促进我省化工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风险防范的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省环境保护厅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引导全省化工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29号)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政策与投资1、化工项目的建设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应符合准入条件和集中布局的要求;严格控制产能过剩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以及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建设;禁止建设属于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以及危及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安全的项目。

3、新建化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主要是工程投资,不含土地费用)须在3000万元以上,且不得分期投入;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5000万元以上;单纯混合、分装、复配类化工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适当放宽,但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或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化工项目。

对确需建设的,应按主要污染物总量等量替代原则,先行关停淘汰落后的产能。

二、厂址选择5、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有合理的排水去向。

符合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主导产业和规划环评要求的新建及异地改扩建项目,应进入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豫政办[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1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豫政〔2011〕96号)精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出成效。

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责,加强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

省环保厅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把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落实地方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抓好工作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0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一、总量减排(一)持续工程减排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重点推进省辖市、县(市)、重点乡镇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管网。

增加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430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至85%以上;所有产业集聚区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实现废水的全收集、全处理。

加快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通过升级改造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B以上;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位于国家重点流域对水环境质量达标影响较突出的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15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15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1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精神,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高发态势,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有效防控环境风险,5月27日至6月4日,省环保厅成立执法检查组,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执法检查分4组对全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85家、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单位31家共计116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进行了综合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存在问题企业77家,其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54家、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单位23家。

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确认存在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检查发现,一些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包括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生产经营情况记录薄不规范;应急预案及演练形同虚设;申报登记存在漏报、不报,申报登记不全,未将危险废物包装物纳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外委处置的危险废物,虽有委托处置合同,但实际长期没有转移;次生危险废物登记不清、去向不明。

(二)个别持证单位存在超范围超规模经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平顶山市润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持有平顶山市环保局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不含“油泥”。

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

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是形成臭氧(O 3 )和细颗粒物(PM 2.5 )污染的重要前体物,是影响优良天数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省臭氧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最大短板,强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尽快从根本上解决严重的臭氧污染问题刻不容缓。

为此,省环保厅印发了《河南省2017 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豫环文〔2017〕160 号),明确了从工业源、交通源、生活源、无组织排放源、“散乱污”企业五个方面开展治理工作,要求6 月30 日前,全面完成全省2360 家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工企业VOCs 污染综合治理任务,机动车、加油站、汽车修理、餐饮油烟等行业VOCs 排放得到有效治理。

为加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在参照中央标准的基础上,我省提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请各地在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中参考执行,该建议值不具有强制性。

附件: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河南环保排放标准2. 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3. 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2017 年6 月2 日附件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项目建议排放浓度(mg/m 3 )建议去除效率医药制造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 60 90%(1 )甲醇 20 -丙酮 60 -石油炼制工业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非甲烷总烃 30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非甲烷总烃 100 -苯 4 -甲苯 15 -二甲苯 20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 100 97%苯 4 -甲苯 15 -二甲苯 20 -石油化学工业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装置非甲烷总烃 100 -苯 4 -甲苯 15 -二甲苯 20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 100 97%苯 4 -甲苯 15 -二甲苯 20 -有机化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 80 90%(1 )苯 4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炼焦工业冷鼓、库区焦油各类储槽非甲烷总烃 50 -酚类 50 -苯储槽苯 4 -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 50 -苯 5 -甲苯 25 -二甲苯 40 -河南环保排放标准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项目注:(1 )对于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以水性材料为主的有机废气排放口不做去除效率的要求。

河南环保整改措施

河南环保整改措施

河南环保整改措施河南环保整改措施导语:河南是我国的中部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但由于长期以来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不够,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河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整改措施,本文将对这些措施进行详细介绍。

一、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是河南省面临的一大环境问题,尤其是在工业发展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导致空气质量下降。

为了改善大气污染情况,河南省采取了以下措施:1.强化污染源监管。

对于工业企业、发电厂、焚烧厂等排放废气较多的单位,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和检测,确保其达标排放。

2.推进煤改气工程。

煤燃烧是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减少煤烟排放,河南省加大了煤改气的力度,推进煤改气工程。

通过引导居民和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煤烟的排放量。

3.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

机动车尾气是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河南省加大了对机动车尾气的监管力度,加强排放标准的执行,更新老旧车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

二、加强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是河南省面临的另一个重要环境问题,长期以来,河南省的水源质量遭到了严重破坏,为了改善水质,河南省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农村环境整治。

农村环境整治是水污染治理的重要环节,河南省对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升级改造,提高农村污水处理率。

鼓励农民采用环保农业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避免农村面源污染。

2.推进河道清淤工程。

随着工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河道淤积严重,导致水流受阻,水质恶化。

为了改善河道水质,河南省投入资金进行河道清淤工程,保持水道畅通,提高水质。

3.加强工业废水治理。

工业废水是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了减少工业废水的排放,河南省对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整改,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三、加强固体废物治理固体废物处理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南省为了提高固体废物的处理效率,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垃圾分类处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2012)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2012)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豫环文[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文〔2011〕72号)各省辖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促进我省化工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风险防范的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省环境保护厅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引导全省化工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29号)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政策与投资1、化工项目的建设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应符合准入条件和集中布局的要求;严格控制产能过剩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以及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建设;禁止建设属于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以及危及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安全的项目。

3、新建化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主要是工程投资,不含土地费用)须在3000万元以上,且不得分期投入;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5000万元以上;单纯混合、分装、复配类化工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适当放宽,但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河南省工业污染治理6个专项方案

河南省工业污染治理6个专项方案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现将《河南省2019年非电行业提标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河南省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等6个专项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是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是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明确要求,直接关系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协调、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6个专项方案要求,深化治理要求,细化任务清单,厘清工作责任,研究推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二是边治理边排查,确保应治尽治。

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基础上,省厅与各地初步确定了治理企业清单,并将清单录入全省工业污染防治调度系统。

各地要对纳入治理清单企业的有组织排放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VOCs治理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已经全面完成治理的,按照“已完成”报送治理进展;对尚不能完全达到治理要求的,督促企业尽快完善治理设施,按期完成治理;对单一的科研机构、营销机构、物流机构、服务行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僵尸企业等,备注表明具体原因,无需进行治理;对不在治理清单的企业,及时通过全省工业污染调度系统补充进治理清单,按行业要求开展治理。

三是加强调度执法,确保按期完成。

各地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力争所有治理项目尽快动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对列入治理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月调度,各地要通过工业污染防治调度系统,于每月5日前报送项目进展。

同时,要紧盯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企业,采取突击执法、夜查暗访、“点穴式”执法等方式,对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

对逾期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染源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染源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染源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豫环文〔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染源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4〕2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现将《全省污染源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7日全省污染源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根据省环保厅年度工作安排,现制定全省污染源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省环保中心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为根本,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着力推动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全面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管理水平和夯实环境执法工作基础,切实服务美丽河南建设。

二、主要任务(一)重点污染源专项检查。

主要检查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环评审批验收情况,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种类产量、正常生产与否等主要生产设施建设及生产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物料堆场“三防”措施设置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演练、备案等环境应急管理情况,排污收费、污染监测、减排档案等综合性环境管理情况。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检查。

主要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类型、养殖规模、养殖模式等基本情况,环保审批验收情况,实现清污分流、干湿分离情况,外排废水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处理工艺及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综合利用等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帐等综合性环境管理情况。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专项检查。

主要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区域、使用状态、划定范围和标界等基本情况;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与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排污口,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情况;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及利用透水层空隙、裂隙等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情况。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豫环文[2017]277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文[2017]2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2日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省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防控任务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以及国家与我省签订的《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按照目标可达、经济可行、全程监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立足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实际,以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为中心,突出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治管控,通过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促进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降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全省环境质量,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隐患,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源头预防,管控风险。

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预防,从生产环节及其末端治理,向污染物源头防控,并全面延伸至产品流通、消费、废弃处置等全过程,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的防控体系,进一步提升重金属污染预警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豫环文[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保障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5年,摸清全省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二、监管措施(一)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管理1、产生单位要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2、要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2019]152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2019]152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厅党组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9〕53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如下:一、内设处室主要职责(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安全及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承担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细化职责1.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

2.拟订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值班工作,指导并监督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厅属单位3.做好厅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消防、反间谍、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化及数字化管理、政府门户网站、厅志编制等工作。

4.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并督办会议议定事项落实,配合业务处室组织协调厅长专题会。

5.负责起草厅工作计划、要点、总结,负责厅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纪要起草工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1.29•【字号】豫环办[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视频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管理,充分发挥环评审批、环境监理和环保竣工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从源头上强化对危险废物的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认真执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和《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对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严格环保审批。

不得越权或拆分审批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规模小、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项目;不予审批危险废物无合理处置措施或经处理产生较大二次污染的项目;鼓励区域统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对产生危险废物项目集中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或专业园区等,应优先考虑在园区内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终止或变更时,应当事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报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对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采取科学的污染防治措施。

鼓励现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省内又无该类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或处置能力有限的企业,配套建设、扩建、补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省辖市区域内处理同类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已经超过2家的,原则上不再审批经营该类危险废物的项目。

二、强化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应深入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危害特性及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并预测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对危险废物的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说明各类废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相关国家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要求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污收费专项稽查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污收费专项稽查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污收费专项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豫环办[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原材料工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污收费专项稽查的通知(豫环办〔2012〕5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97号)要求,环保部将于下半年组织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

为迎接环保部稽查工作,并结合我省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安排,省环保厅决定于7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污收费专项稽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2011年度及2012年上半年全省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污费征缴情况,摸清底数,促进全省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二、稽查范围全省装机100MW以上机组燃煤电厂、钢铁厂、日产4500吨熟料以上水泥厂(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稽查时间、形式及任务(一)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7月20日-8月12日)各级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辖区内三类企业2011年度及2012年上半年排污费征缴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检查排污申报是否按规定全面开展,排污费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核定依据是否充分、2012年国控省控企业是否使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数据收费等;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催缴、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氮氧化物排污费的核定征收情况作为稽查重点。

氮氧化物排污费应征额按以下顺序的排放量计算:一是总量减排核查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二是没有总量减排核查数据或者对总量减排核查数据有异议的,应当使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三是暂不具备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条件核定的,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四是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物料衡算方法,并根据排污者原料使用量、产品生产数量等数据按月或按季动态核定。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环境规范化管
理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4.03
•【字号】豫环办〔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
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有关讲话精神,实现对企业的精准指导帮扶,支持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现将《河南省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指南》进行宣传贯彻。

本《指南》中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考执行。

各地要以一封信的形式,对如何落实《指南》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下发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于4月15日前将一封信的下发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崔朋朋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河南省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
2020年4月3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万吨精已二酸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意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万吨精已二酸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意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万吨精已二酸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豫环文〔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万吨精已二酸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意见豫环文〔2012〕32号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万吨精已二酸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初步核定意见》(平环〔2011〕45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你市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结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环境质量的预测结论,我厅原则同意你局意见,核定该项目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为113吨/年,氨氮为2吨/年,二氧化硫为1265吨/年,氮氧化物为1320吨/年。

二、该项目位于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项目分两期建设,配套建设5台(4用1备)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经SNCR脱硝装置、布袋除尘器、炉内喷钙+半干法炉外烟气脱硫脱硝系统处理后,通过120m高排气筒排放,脱硝、脱硫效率分别达到70%和92%以上;该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最终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低于50mg/l和1mg/l。

该项目总量指标从关闭宝丰县洁石煤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泓利煤焦有限公司宝丰焦化厂、平煤(集团)十一矿劳动服务公司焦化厂、平顶山市宝源焦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巨源焦化有限公司、中平能化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30万吨捣固焦生产线、中平能化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一期工程15万吨尿素生产线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中解决。

三、你局应监督该项目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加强该项目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保证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排放满足核定总量指标的要求;应监督落实本项目总量指标替代措施,上述替代措施形成的减排量不计入预支增量计算范畴;该项目供热锅炉建成后将作为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热源,原则上不再设定其它工业类项目工业锅炉排放指标;项目建成后要督促该企业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控制指标以排污许可证许可指标为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开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开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开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豫环审〔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开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南开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你公司(91411281796771424F)上报的由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开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

《报告书》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项目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废气。

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强化各类废气收集处置工作,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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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化工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整治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环文[2009]23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9.08.07
【实施日期】2009.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化工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
(豫环文〔2009〕235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因化工企业发生事故导致的污染事件,我省也发生了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件,给当地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保障全省环境安全,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我厅组织对全省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了排查,发现大批化工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化工生产企业的环境行为,消除企业环境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开展环保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全面排查
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在前一阶段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再次进行核对,最终确定辖区内化工企业基本情况,对上次核查过程中漏查的化工企业进行严格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补报省厅。

在准确、全面掌握化工企业环境违法和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周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进行分类,详细确定需要治理、停产、整改、搬迁和关闭的企业名单及整治完成时限,并监督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二、分类落实整治要求
(一)对排查出的违法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要立即下达停建、停产通知。

2、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项目,要提请政府关闭、拆除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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