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异地施工的税会处理-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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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会计账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会计账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会计账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主要涉及预缴哪些税款,预缴的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o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一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贷:银行存款二、附加税费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X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缴税时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一教育附加一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月末会计处理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一教育附加一地方教育附加三、企业所得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缴税时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四、环境保护税有部分地区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地缴纳环境保护税。

异地项目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异地项目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异地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今天先谈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项⽬部,即公司总部直属项⽬部的财税处理。

1、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跨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应按实际经营收⼊的0.2%在项⽬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前从实务看,⼀般是随增值税⼀起预缴,绝⼤多数地区是全额预缴,少数地区允许扣除分包款之后差额预缴。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全额,因为⽂件说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收⼊」,这是⼀个全额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差额预缴和全额预缴,对⾃营项⽬⽽⾔是⽆所谓的,⽆⾮是预缴少了,补缴多了,但对挂靠项⽬结果就有所不同。

2、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计⼊「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借⽅,并按项⽬作辅助核算。

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公司总部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缴时,查账征收的企业和核定征收的企业均可据实抵减。

3、具体抵减时,查账征收的企业填报A200000第14⾏和A100000第32⾏,核定征收的企业填报B100000第18⾏,根据实际抵减的⾦额,借记「所得税费⽤」等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

4、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公司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5、公司总部在汇算清缴时,如果发现全年应纳税额⼩于直属项⽬部已预缴税款,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应由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外地预缴的税款,如果多预缴了抵不完,是在公司总部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抵扣以后年度税款,我估计你能退回来税的可能性很⼩,留着抵吧,这个是没有期限的。

6、以上所述知识点,仅针对:(1)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项⽬部,如果是分公司管理的项⽬部,不适⽤上述规则。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证明,且向项⽬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本项⽬属于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项⽬部的证明⽂件;(2)跨省级⾏政区经营的项⽬部,如果是在同⼀个省级⾏政区内跨县市区施⼯,是否需要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本省税务机关⾃⾏确定。

异地工程施工怎么交税

异地工程施工怎么交税

异地工程施工怎么交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需要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

在进行工程施工的同时,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那么,异地工程施工如何交税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登记企业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首先要进行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企业获得税务登记证,即可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并缴纳税费。

二、异地工程施工的税收缴纳1. 增值税:异地工程施工涉及的增值税,企业可以选择在施工地缴纳。

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施工合同金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较为特殊,需要在企业注册地和施工地两个地方缴纳。

企业在施工地取得的收入,应当在注册地和施工地分别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异地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需要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应当按月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4. 营业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异地工程施工不涉及营业税,只涉及增值税。

三、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申报企业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需要定期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

企业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时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四、异地工程施工的税收筹划为了降低税收成本,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在税率较低的地区进行工程施工,以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优惠税率等,降低税收成本。

总之,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处理相对复杂,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申报和缴纳税费。

同时,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

在异地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税法变化,确保合规经营。

项目部涉及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分析

项目部涉及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分析

直属于总公司的项目部,跨省施工的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跨地级行政区施工的需要预缴增值税;直属于分公司的项目部,通过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除预收款外,无需在当地预缴增值税。

具体操作详见:异地施工的税会处理: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异地施工的税会处理:分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那么这两种模式到底哪个更好?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1、如果建筑业企业能够自行决定组织模式,总公司直接管理项目部显然更佳,中标后成立项目部,只需要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最多再加一个预征个人所得税,干完活儿就可以撤退走人,干净清爽省心。

项目部的增值税进销项,不是以项目部为纳税主体,而是统一汇总到总公司进行计算抵扣,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计算税款的空间范围越大,对纳税人就越有利。

按照0.2%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默认的应税所得率只有0.8%,大大低于建筑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8%的下限。

2、也正是因为总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得税税源绝大部分向总公司机构地转移,为数不少的地方政府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当地成立分公司,甚至子公司。

因此,现实情况是,很多建筑业企业都在异地设立了分公司,初衷是为了施工所需,但实际上工程完工以后,想注销基本是不可能的。

增值税只能在分公司范围内计算抵扣,企业所得税要按照三因素进行分摊,一般情况下,预缴的金额要高于总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3、那是不是说,由分公司直接管理项目部就一点好处都没有了呢?答案是,也不一定。

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无论是亏损还是盈利都需要就地缴纳,而二级分支机构则是先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再进行分摊。

如果建筑业企业本身存在亏损,分公司管理项目部模式在所得税方面对纳税人更为有利。

4、小结:如果当地政府没有要求一定要成立分公司,建筑业企业以项目部形式施工最佳,但要注意做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手续,建议在成立项目部时,由总公司下发文件中标明「XXX项目部为总公司直属项目」字样。

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91号):四、项目部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认: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企业在新疆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异地施工涉及的会计处理-项目部(非独立核算的)

异地施工涉及的会计处理-项目部(非独立核算的)

异地施工是建筑业企业最鲜明的一个特点。

为完成项目,建筑业企业通常采取两种施工模式:一是直接在外埠设立项目部,二是在外埠成立分公司,由分公司管理项目部。

这两种模式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所区别。

第一种模式: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1、项目部不是分公司,只是建筑业企业一个内部生产单元,它不需要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这种模式下,项目部不具备税法上的独立性,发票是由总公司对业主开具,收入是由总公司确认。

2、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跨省级行政区施工的,需要向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省内跨县(市、区)的,是否需要填报,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3、会计核算模式方面,又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项目部不单独设置账簿,所有的项目均由总公司统一集中核算,更多的是由各项目部独立核算,以便于对项目的业绩评价和考核。

项目部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可比照总分公司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进行处理。

4、增值税方面,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由总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项目部取得的专票,抬头和税号也是总公司的,进项和销项由总公司进行综合抵扣和汇总申报。

二是,如果项目存在预收款,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收到预收款时,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预缴的地点分为两种情形:项目所在地与总公司机构所在地跨县但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的(以下简称同区项目),向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跨地级行政区的(以下简称跨区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

三是,纳税义务发生时,同区项目不预缴,次月申报期由总公司纳税申报;跨区项目需要先预缴,次月总公司纳税申报时凭完税凭证抵减应纳税额。

5、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的会计处理。

(1)预缴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预交(简易计税)—应交城建税等(项目地税率)贷:银行存款(2)月末抵减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计提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预交注意:这笔分录的意思是,不同计税方法项目已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是可以综合抵减的,要注意按照孰小原则。

异地施工,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异地施工,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异地施工,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一好多会计问,异地施工的工程,若是不预缴增值税,是否存在风险?如何处罚?答复:需要预缴增值税。

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7号公告):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二好多会计问,异地施工,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答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1、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

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问题三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工程额低于30万元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答复:不需要。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税会实务】企业在异地施工要办哪些工商税务手续

【税会实务】企业在异地施工要办哪些工商税务手续

【税会实务】企业在异地施工要办哪些工商税务手续
【问】总公司在北京,我们有一个建筑工地在江苏。

那么工商与税务在办哪些手续,怎么交税?
【解答】主要有工商和税务两个方面的要求:
1、税务要求: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你单位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外出经营合同等资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所)申请填写,并填写《纳税人填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经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审核后转送有关部门审批。

2、工商要求
企业法人异地施工要进行备案登记,具体备案手续由地方工商局确定。

一般工商部门要求企业法人异地施工备案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中标合同、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任职文件、公章等进行原件审查。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
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工程施工异地施工税务报验

工程施工异地施工税务报验

工程施工异地施工税务报验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管理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工程施工企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这就涉及到工程施工异地施工税务报验的问题。

工程施工异地施工税务报验是指企业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时,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管理。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异地施工税务报验的流程、注意事项以及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程施工异地施工税务报验的流程1.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企业在注册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企业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的合法性。

2. 到达经营地后进行税务报验登记:企业在到达经营地后,应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报验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3. 进行税务申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申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4. 税务核查: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核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管理。

二、工程施工异地施工税务报验的注意事项1. 及时报验登记:企业在到达经营地后,应尽快进行税务报验登记,避免因延迟报验导致的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2. 遵守税务规定: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异地施工税务报验时,应严格遵守税务规定,确保税务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保存相关资料:企业应妥善保存工程施工异地施工税务报验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 关注优惠政策:企业应关注工程施工异地施工税务报验的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三、工程施工异地施工税务报验的优惠政策1. 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工程施工企业,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简化增值税申报和缴纳流程。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工程施工企业,在异地进行工程施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企业税负。

3.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可能会出台一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工程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时,可以关注并申请享受相关政策。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涉及的问题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涉及的问题

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问题应如何处理一、跨区涉税事项报验1、是否需要办理?税总2017年103号文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同时也明确了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管证”,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为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综上,根据税总10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临时跨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机构所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如遇合同延期,纳税人可自行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处理1、增值税如何预缴(1)一般计税方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3)预缴地点关于异地以项目形式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4)要不要开发票建筑企业以设立项目部形式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增值时因为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但需要取得增值完税凭证,在增值税申报时进行抵扣。

(5)附加税费的预缴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时,附加税费应按照预缴的增值税计税基础随之预缴。

2、增值税申报及进项抵扣(1)申报纳税建筑企业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可以在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在项目地预缴的增值税,如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建筑企业外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建筑企业外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建筑企业外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陈家军【摘要】问:我是一市政公司财务人员,我公司在外省施工项目较多,以前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进行报验登记,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下发后,我们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11【总页数】4页(P69-72)【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施工项目;跨地区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市政公司;财务人员;活动管理【作者】陈家军【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我是一市政公司财务人员,我公司在外省施工项目较多,以前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进行报验登记,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下发后,我们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建筑企业异地施工,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承包建筑施工,一种是在外地设立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承包建筑施工。

企业在外地设立项目部又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为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第二种为二级或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第三种为上交管理费挂靠在有资质企业下的项目部。

本文所指的异地施工,均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施工。

下面对以上异地施工形式所涉企业所得税分别解答: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进行建筑施工,若该分公司能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两点:(一)自己是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二)自己的财务、业务、人员等均由总机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能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核心证明资料:(一)自己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证明;(二)总机构出具的自己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证明;(三)根据税收实践,有的地方需要总机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建筑企业一定要知道!异地施工这些涉税业务如何处理

建筑企业一定要知道!异地施工这些涉税业务如何处理

【干货】建筑企业一定要知道!异地施工这些涉税业务如何处理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具体操作如下:一、《外管证》相关规定税总发【2016】106号: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1、办理外管证要提供哪些资料?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2、外管证在生产经营地怎么报验?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管证的有效期是多长?《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4、外管证怎么核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

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二、预缴税款相关的规定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时点,是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以下列时点孰先来确定:a、收到预收款时;b、建筑服务发生过程收到款项时,没有收到款项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合同也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为服务完成的时点;c、开具发票的时点;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情况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在项目所在地按2%预缴增值税。

异地工程施工地预缴后

异地工程施工地预缴后

一、异地工程施工地预缴的概念异地工程施工地预缴是指建筑企业在承揽跨地区工程项目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这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二、异地工程施工地预缴的范围1. 增值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的预缴基数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征率为2%。

2.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应按照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异地工程施工地预缴的流程1. 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 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3. 建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税务资料。

4. 建筑企业按月或按季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述预缴税款。

四、异地工程施工地预缴的注意事项1. 建筑企业应确保预缴税款的准确性,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

2. 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预缴税款等手续,避免因逾期而受到处罚。

3. 建筑企业应加强税务管理,确保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4. 建筑企业应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预缴税款策略。

总之,异地工程施工地预缴是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时必须遵守的税收规定。

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履行预缴税款义务,确保税收的公平、合规。

会计实务: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会计实务: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基于此规定,建筑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全额全员申报和核定征收方式中任选其一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三)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以下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1、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税费处理(二)异地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税费处理(二)异地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税费处理(二)异地
既然要谈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税费处理,那么首先我们要搞明白不同税种对“异地”是怎么界定的,这是研究该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我们看看增值税上对“异地”是怎么规定的。

按《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其所称的“异地”是跨县(市、区)。

即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属于增值税上的“异地”。

比如,礼泉县的纳税人在旬邑县施工,虽都同属于咸阳市,但在增值税上却算“异地”施工。

在短短的一年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该公告对“异地”又作出了新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换句话说,按该公告规定,在一个地级市内,跨区、县施工的不属于“异地”。

比如,礼泉县的纳税人在旬邑县施工,则不属于增值税上的“异地”施工,但如果咸阳市的纳税人在西安施工,虽都隶属陕西省,但却属于增值税上的“异地”。

其次,我们再看看企业所得税上的“异地”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该文件开宗明义指出跨地区是
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举个简单的例子,西安的企业在咸阳施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异地”,但西安的企业若在洛阳施工,则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异地”。

Hello,伙伴们。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分析谢德明建筑企业经常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财税如何处理困扰着不少财务人员,有必要进行梳理分析。

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相关规定,做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工作。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见下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座机手机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座机手机跨区域经营地址______省(自治区/市)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经营方式建筑安装□装饰修饰□修理修配□加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其他□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相对方名称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延长有效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号最新有效期止至年月日纳税人声明:我承诺,上述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纳税人(盖章)年月日税务机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应当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内在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若合同延期,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的延期手续。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号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税务机关联系电话: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延长后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2.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烟台润成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0—06—08 15:28:09 编辑:ytrcsw 来源:文字大小:[大][中][小]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及《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一般由总机构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且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组织施工。

施工企业凭有效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对于一些手续不齐全的挂靠单位,若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开具的证明超过税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的,或者没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工程项目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征收。

2。

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处理: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如何纳税

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如何纳税

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如何纳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加快,工程施工异地项目越来越多。

异地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纳税问题成为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如何纳税。

一、纳税主体确定工程施工异地项目的纳税主体一般为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项目所在地税收政策缴纳税款。

此外,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还需配备相应的税务人员,以确保税务事务的顺利进行。

二、纳税地点确定工程施工异地项目的纳税地点一般为项目所在地。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照项目所在地税收政策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纳税时,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三、税收政策适用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应遵循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

施工企业应了解并掌握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优惠政策等。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按照项目所在地税收政策缴纳税款,确保项目合规经营。

四、税款缴纳方式工程施工异地项目的税款缴纳方式一般为按期申报、按期缴纳。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内,按时提交税务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款时,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缴纳方式,如银行转账、现场缴纳等。

五、税务风险防范工程施工异地项目在纳税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加强税务风险防范。

首先,施工企业应确保项目合规经营,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税务处罚。

其次,施工企业应加强税务管理,确保税务申报、缴纳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最后,施工企业应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确保项目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工程施工异地项目纳税问题涉及多个方面,施工企业应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严格按照税收政策缴纳税款,同时加强税务风险防范,确保项目合规经营。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施工企业还需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保持密切沟通,确保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缴纳什么税款?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缴纳什么税款?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缴纳什么税款?(1)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税函〔2010〕156(2)增值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

异地施工缴税流程

异地施工缴税流程

异地施工缴税流程
一、异地施工缴税概述
1.定义
2.适用范围
3.法律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二、异地施工税种
1.增值税
(1)税率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企业所得税
(1)计算方式
(2)申报时间
3.城建税
(1)税率
(2)适用区域
4.个人所得税
(1)适用对象
(2)计算方法
三、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申请
(1)准备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法人身份证
③施工合同
(2)提交方式
①线上提交
②线下提交
2.税务登记核准
(1)资料审核
(2)核准通知书
四、纳税申报
1.申报方式
(1)电子申报
(2)纸质申报
2.申报周期
(1)月度申报
(2)季度申报
3.申报材料
(1)财务报表
(2)施工进度报告
(3)其他相关凭证
五、税款缴纳
1.缴纳方式
(1)银行转账
(2)在线支付
2.缴纳时间
(1)法定期限
(2)延期申请
3.缴纳凭证
(1)收据保存
(2)电子凭证
六、税务稽查
1.稽查对象
(1)随机抽查
(2)重点项目
2.稽查流程
(1)通知检查
(2)现场检查
(3)结果反馈
3.处理结果
(1)罚款
(2)补缴税款七、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1.纳税人常见问题(1)税率疑问
(2)申报时间不明确2.解决方案
(1)咨询税务部门(2)查阅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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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的税会处理: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异地施工是建筑业企业最鲜明的一个特点。

为了完成项目合同,建筑业企业通常采取两种施工模式:一是直接在外埠设立项目部,二是在外埠成立分公司,由分公司管理项目部。

这两种模式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所区别。

今天先谈谈第一种模式,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1、项目部不是分公司,只是建筑业企业一个内部生产单元,它不需要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因此,这种模式下,项目部不具备税法上的独立性,发票是由总公司对业主开具,收入(包括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下同)是由总公司确认。

2、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跨省级行政区施工的,需要向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省内跨县(市、区)的,是否需要填报,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3、会计核算模式方面,又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项目部不单独设置账簿,所有的项目均由总公司统一集中核算,更多的是由各项目部独立核算,以便于对项目的业绩评价和考核。

项目部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可比照《总分公司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一文进行处理。

4、增值税方面,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由总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项目部取得的专票,抬头和税号也是总公司的,
进项和销项由总公司进行综合抵扣和汇总申报。

二是,如果项目存在预收款,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收到预收款时,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预缴的地点分为两种情形:项目所在地与总公司机构所在地跨县但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的(以下简称同区项目),向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跨地级行政区的(以下简称跨区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

三是,纳税义务发生时,同区项目不预缴,次月申报期由总公司纳税申报;跨区项目需要先预缴,次月总公司纳税申报时凭完税凭证抵减应纳税额。

5、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的会计处理
(1)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预交(简易计税)
—应交城建税等(项目地税率)
贷:银行存款
(2)月末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计提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预交
注意:这笔分录的意思是,不同计税方法项目已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是可以综合抵减的,要注意按照孰小原则。

(3)月末结转附加税费(含补提部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6、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以及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项目所在地与总公司机构所在地跨省级行政区的,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公司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实务中,一般是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是,项目所在地与总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省级行政区的,是否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各省级国地税联合制定管理办法。

也就是说,存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可能性。

7、建筑业企业汇算清缴时,先算出总公司本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再凭完税证明扣除项目部已按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差额在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8、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末计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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